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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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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

发文单位: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12-22

执行日期:2005-4-1

生效日期:1900-1-1

经2004年11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并经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不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以及热岛效应等公害。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城市分区规划、城镇组团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不设区的市的城镇组团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区人民政府编制的城镇组团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根据地区发展需要,根据分区规划、城镇组团规划和规划编制要点,可以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

审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区、重要道路、重要桥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各项城市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城市分区规划、城镇组团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局部调整,报原审批机关备案;作重大调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

城市规划在报批前应当公开展示。展示的时间、地点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需要新增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其出让或者转让合同中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各类绿地及特殊用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高压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墙建造建(构)筑物。严格保护微波通道、水域岸线、机场净空及城市出入口交通的畅通。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办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领手续;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办完用地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领手续或者用地批准手续的,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由用地人负责恢复原状。

在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用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批准年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各类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地区,不得新建、扩建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相符合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确需分步实施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应当拆除的原有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拆除。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开工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承接委托建设工程设计任务时,应当按照委托人提供的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承接委托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时,应当按照委托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和规定事项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标志。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制止,并可以提请供电、供水单位停止施工供电、供水,有关单位应当协同实施。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技术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者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

间距、容积率、建筑后退、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建的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配套绿化、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夜景亮化等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风景名胜。

第三十二条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在其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其原有风貌和环境。

在历史街区、名镇、名村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专门的建设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管线综合设计,统筹布置,其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各类管线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风景名胜区、历史街区、人口密集区、城市广场等公共用地以及居民住宅区内,新建各类管线设施应当地下敷设;新建或者改建附建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建设。有条件的,还应当建设公共的管廊。

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结合新的管线工程建设逐步转入地下。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出具认可文件。

第五章城市规划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城市规划编制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组织,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有权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并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一)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时限、办理程序和许可决定;

(二)居住小区、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在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规划许可内容;

(三)重大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据、时限、结果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监

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影响较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的罚款;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大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单位承接委托建设工程设计任务时,未按照委托人提供的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国家规定设计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承接委托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时,未按照委托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设计图纸和规定事项进行施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处以施工管理费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标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对妨碍、阻挠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精编【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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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9) 第四章建筑间距 (14) 第五章建筑退让 (16)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9) 第七章建筑场地绿化和竖向设计 (19) 第八章建筑和环境 (20) 第九章城市景观 (22) 第十章城市建筑色彩和标志性建筑 (23) 第十一章市政道路管线 (25) 第十二章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27) 第十三章附则 (28)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各类附图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仍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和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 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 (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 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 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 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 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 (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 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 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五)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无锡市城市规划信息

城市规划信息 2011年第8期(总第127期) 无锡市规划局办公室编印2011.9.16 特载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通过市人大二审 市委党风廉政巡察组对我局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巡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加快提升城乡空间品质提出要求 规划动态 我局完成新一轮控规动态维护工作 太湖新城慢行系统启动区深化设计完成专家论证 太湖新城公共配套设施及商业网点布局研究完成专家论证 无锡锡东新城中央公园城市设计通过专家评审 轨道交通2号线高架站点技术方案通过审批 洛社新镇区控规动态更新及核心区城市设计完成论证成果 长广溪湿地生态修复工程二期规划技术方案设计通过审查 惠山区将规划建设全市最大的赛格电子市场 崇安区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 蠡园中学改扩建技术方案确定 规划实施 中瑞生态城真空垃圾收集系统即将启动建设 锡山规划分局积极推进市级保障性住房东璟家园建设 锡东新城规划办积极推进宜家购物中心建设

规划经管 我市社区三维GIS应用平台基本建成 滨湖区加快推进蠡湖地区安置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 锡山区加大对安置房规范建设经管力度 简讯 简讯二则 特载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通过市人大二审《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已顺利完成市级层面审查工作。8月25—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修改稿)》。今年6月底,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我局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重点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经管、自有用地上房屋的改建、扩建审批手续、违法建设查处等条文内容做了进一步研究和修改完善,参与了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意见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二审认为,该条例草案稿在一审的基础上作了认真修改,结构更为规范,内容更为合理、可行,体现了“不冲突、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近期,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将根据二审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个别修改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综合法规处) 市委党风廉政巡察组对我局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巡察 7月25日至8月13日,市委党风廉政巡察组对我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党的路线、议会、政策、决议、决定的情况;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要求的情况;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及领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完整版)33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总体规划(2013-2030)

《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总体规划(2013-2030)》规划简介 一、区域位置 云龙镇位处海口市中北部,东与美兰区演丰镇接壤,南与红旗镇为邻,西隔南渡江与龙塘镇相望,北接美兰区灵山镇,并与海口美兰机场接壤。 二、规划范围 1、镇域规划范围 镇域为云龙镇行政管辖范围,规划用地面积为96.01平方公里。 2、镇区建设范围 东至儒来村,南沿着云龙水库北岸,西以永三公路,北到云龙产业园北侧,规划用地面积为12.94平方公里,其中云龙镇区面积为7.45平方公里,云龙产业园面积为5.49平方公里。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海南省新型城镇化示范镇、海口市的首善之镇。到规划期末,云龙镇是海口市中部具有较强带动辐射作用的卫星镇。表现为产业特色突出,镇域特色鲜明,设施配套完善等,城镇具有较强辐射聚集效应。镇区以较大动力带动各片区、中心村、基层村的经济快速发展。全镇域范围内城乡公共设施完善配置、城乡基础设施全覆盖及居民点生活环境优美。 四、镇域镇村体系规划 村镇规模结构本着“发展区域中心镇、城镇区中心,促进人口向城镇经济发达区域集中,完善规模结构”的基本思想,制定2030年镇域村镇体系规模结构为“1城镇区、5农村社区及2基层村”。 五、镇域空间结构规划 规划构筑“一江二溪一园”的生态格局和“一心二轴四区”的空间结构。 1、生态格局:一江指南渡江水土保持带;二溪包括三十六曲溪生态景观带和云龙溪环境景观带;一园为陶公山森林公园,是海南第一风水福地。 2、功能结构:一心指城镇综合服务中心;两轴的交通发展轴,即海榆东线和、云定公路和云美公路,是镇区建设发展方向的重要引力,是城镇建设重要发展轴;四区包括经济产业区、文化教育旅游区、滨江生态旅游观光区和生态高效农业区。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

2020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城乡规划凝聚了人类智慧,属于知识性创造成果,理应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政府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城乡规划的法治化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下文是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欢迎阅读!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有农(林)场,依法确定的重点

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经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以及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全市城乡统一规划、整体布局的指导思想,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以及分级编制、逐级指导的原则。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鼓励开发地下空间。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城市特色,保护自然资源、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历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生态市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省会城市性质,突出全省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地位,统筹考虑省会城市功能建设和省直机关的用地布局及空间安排需要。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相互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

关于当前无锡市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难点及对策研究

关于当前无锡市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 难点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要]近年来,无锡市的房屋安全行政执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在执法工作实践中也突显出了不少难点问题,严重阻碍着房屋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本文结合无锡市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就房屋安全执法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房屋安全行政执法难点分析对策研究 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难点在于行政执法。自2007年6月1日《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施行以来,依据《条例》及其他部门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无锡市房产监察支队)受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积极探索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模式,创新执法理念,开拓执法思路,加大对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的执法力度,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于2011年被评为江苏省住建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三星级单位。近年来,房屋安全行政执法也为维护无锡人民安居和社会公共安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近几年的执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难点问题,这些工作难点严重阻碍着房屋安全执法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如不及时破解,势必导致无锡市的房屋安全执法工作走入“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歧途。下面结合无锡市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就房屋安全执法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作一分析研究。 一、房屋安全执法工作的难点分析 1、调查取证难。目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赋予行政执法队伍的调查取证手段十分有限。在房屋安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大量的证据材料必须通过当事人或者进入违法现场才能取得,而执法队伍又没有行政强制的法定权力,当事人往往采取各种手段规避调查,如违法现场闭门施工无法查看取证,拨打其手机电话谎称不是本人随即屏蔽来电拒绝接听,发出书面调查询问通知拒不前来等等。如在调查无锡市北塘区棉花巷136号某户违法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一案中,当事人(该房屋所有人)一直闭门违法装修施工,执法人员先后20余次到现场,想尽各种办法,期间还要求小区物业、当地派出所等部门配合,但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装修施工人员均不开门。且当事人无正常职业,长期不在无锡本地,无法掌握其去向,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执法人员明知其房屋室内存在违法装修行为,却苦于没有证据,违法事实无法认定。此类情况在房屋安全执法实践中为数不少,违法行为得不到依法查处,由此引来举报人及相关利益人的问责,也严重损害了执法队伍的权威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2、文书送达难。送达法律文书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处罚决定能否顺利作出,当事人的诉权等合法权利能否有效告知。在无锡市房屋安全执法实践中,法律文书的送达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不会自觉自愿地领取或签收法律文书;二是违法地房屋经常是当事人的唯一私有住房,该房屋又在实施装修施工,当事人不居住在该房屋或者居无定所,无法完成有效送达;三是执法人员送达文书的时间通常是正常工作时间,当事人也在外工作,受送达人的家属不配合签收或住所无人;四是执法人员将将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当事人,但当事人拒绝签收,适用留置送达,或者是很难找到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见证人到场,即使有见证人在场也往往不愿或拒绝签字;五是当事人得知要接受行政处罚后,拒绝与执法人员再沟通联系,且下落不明逃避送达,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相对较多,导致行政执法的时限被拖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改正,执法效率低下。 3、处罚执行难。目前,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主要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法实践中,第一种措施本身面对的就是拒缴罚款的当事人,基本没有什么作用;第二种措施由于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没有上述的法定强制权力,所以无法采用;第三种措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各处室、各分局: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已重新修订,自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2008年2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1号)、《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2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 (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五)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六)采用“窗户分析”或“沿线分析(沿建筑物外墙轮廓线)”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其他分析方式。 第八条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0米的,按2.0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海口市区域分析与规划[精品文档]

海口市区域分析 摘要:区域是人类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离不开的载体。区域分析是区域规划的前提,其意义是对区域发展的自然条件和社会背景特征及其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以因地制宜地发展区域经济,有效地利用资源,合理配置生产力和城镇居民点,使各项建设在地域分布上综合协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顺利地进行地区开发和建设。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站在新的发展高度上,对海口进行有效合理的区域分析,这对为海口社会经济建设总体战略部署提供决策依据,充分发挥已有发展优势、挖掘潜在发展优势以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海口市区域分析国际旅游岛产业结构主导产业 面朝大海,春暖花开,海口市地处热带滨海,热带资源呈现多样性,富于海滨自然特色风光景观。气候宜人的海口市作为国际旅游岛海南省的省会,是全省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中心、交通邮电枢纽。“十一五”时期,海口市紧紧抓住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大机遇,有效应对了一系列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既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又夯实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当前发展形势下,一方面,在新的“十二五”规划的指导下,海口站在崭新的历史起点,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全球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和产业转移的加快,经济发展孕育的新突破,这都将有利于海口市进一步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另一方面,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国际外需环境日趋复杂,经济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成本上升,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难度加大,以及存在着的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等都不利于海口市又快又好的发展,因此,要实现富民强市的目标,必须以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统揽海口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对其进行全面的区域分析,做好合理的区域规划,牢牢把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带来的重大机遇。 一、区域发展的资源环境基础分析 海口市地处海南岛北部,北濒琼州海峡,地处低纬度热带北缘,属于热带海洋气候。春季温暖少雨多旱,夏季高温多雨,秋季湿凉多台风暴雨,冬季干旱时有冷气流侵袭带有阵寒。全年日照时间长,辐射能量大,年平均日照时数2000小时以上,年平均气温23.8℃,年平均降水量1664毫米,平均相对湿度85%。常年以东北风和东南风为主。总体来看,地势较为平缓,水热组合状况良好,自然条件相对优越。 (一)自然资源与区域发展 【土地】海口市现有陆地面积2304.84平方公里。其中,农业用地1756 平方公里,建设用地363平方公里,未利用土地153平方公里。农业用地中,耕地面积7.9万公顷,含水旱田4.1万公顷,旱地3.8万公顷;林地面积3.4万公顷;可开发利用的滩涂面积0.2万公顷、山塘水库0.42万公顷。 【水系】海南岛最长河流南渡江穿过海口市中部而入海,其主流在市区流域面积为1300平方公里,年径流量60.99亿立方米;其流经市区的支流水系总库容量15000多万立方米。此外,海口市地处南渡江下游河口河网地带和休眠火山口地带,潜水、承压水分布广泛。城市生活与生产水资源供应充足。

无锡市城市防涝规划

无锡市城市防涝规划 前言 无锡是全国防洪重点城市之一,也是新时期一个重要的经济大市,根据国家颁布的《防洪标准》(GB50201-94)以及无锡城市的规模和重要性,水利部在办规计[1998]91号文和批复同意的《太湖流域防洪规划大纲》中明确要求:无锡市中心城区为特别重要城市,其防洪标准应达到200年一遇;另外,由于人口集中、经济发展加快和治污措施滞后,无锡城区河道水质恶化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扭转。为进一步提高无锡中心城区的防洪标准及通过水利工程的优化调度达到改善水环境的目的,特编制《无锡市城市防洪规划》。 本次规划的范围为无锡市区(即中心城区),包括北塘、崇安、南长、郊区、马山、新区等六区,以及原锡山市靠近市区的部分地区。2001年锡山市撤市设区部分不在本次规划范围之内。 第一章城市概况 第一条无锡市总面积4650平方公里,其中无锡市市区(即中心城区)面积517平方公里。目前有建成区面积97.8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京杭运河两侧。市区西南部为低山丘陵剥蚀构造区,东北部为堆积平原区,东北部地势低平,地面高程大多在3~5米(吴淞高程系,下同)。境内河网密布,京杭大运河穿城而过,北侧有锡澄运河、白屈港、北兴塘河与长江相通,南侧有梁溪河、骂蠡港等与太湖连接,东有九里河、伯渎港流入望虞河。 第二条无锡市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气候湿润。受海洋季风影响,春夏之交多“梅雨”,夏末初秋有台风。年平均气温15.4℃,极端最高气温37.7℃,极端最低气温-8℃;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112.3mm,年平均降水日数为125天,年最大降雨量为1630.7mm (1991年),年最小降雨量为552.9mm(1978年),5~9月份的汛期雨量占全年平均降雨量的60%以上,汛期最大降雨量为1216.1mm(1991年)。 无锡市1952~1999年48年的平均梅雨日约27天,平均梅雨量246.1mm,最大梅雨日56天(1954年,梅雨量410mm),最大梅雨量792.2mm(1991年,梅雨日55天)。 无锡南门水位站1923~1999年的多年平均水位为3.06米,1954年最高水位4.73米(7月28日),1991年最高水位达4.88米(7月2日),为该站历史最高水位;最低水位为1.92米(1934年8月26日)。无锡南门警戒水位为3.59米。自八十年代以来,无锡南门超过4米的水位几乎每1~2年就出现一次。 第三条本次防洪规划所称无锡市区即为中心城区,包括崇安、南长、北塘、郊区、新区、马山共6区,共辖乡镇13个,街道29个;1999年末人口111.69万人,人口密度2158人/平方公里。 1999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GDP)1138亿元,占全省的11.8%,人均2.63万元,是全省人均值的2.43倍,在全国主要经济城市GDP排名表中列第10位;1999年无锡市区GDP 为377.95亿元,占全市33.2%,人均3.38万元,是全市人均值的1.29倍。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_1.doc

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 洁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2002-2-1 执行日期:2002-4-1 生效日期:1900-1-1 经2002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临河)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用事业、工商、公安、房管、交通、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由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的外立面的整洁,由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房产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其他设施的整洁,由有关城市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

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城市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临河)和重点地区的建筑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玻璃类墙体,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店门面,至少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五)金属类栅栏,至少每年油漆一次,金属类(不锈钢)栅栏至少清洗二到四次; (六)桥梁、雕塑,至少每年粉刷、油饰或者清洗一次;

无锡市城市设计的评价研究

无锡市地处长江下游,太湖之 滨,是著名的山水风景旅游城市,拥有江南富饶的土地和古代吴越的悠久历史,京杭古运河从城市中心穿过,天目山脉余峰数座,形成城西惠山森林公园,共同构成了无锡市的卓越自然景观基础。在创国家风景园林城市的过程中,城市环境绿化以及风景旅游点的建设有了很大改观。但令人遗憾的是,城市规划过程中忽略了城市设计的细节,城市详细控规过程中对城市建筑高度、色调、体量等都未作具体的空间规划,导致城市整体效果不尽如人意。 1 以太湖为核心,古运河与惠山森林公园为两翼的城市景观特色设计 建设一个有特色的城市环境必然要尊重城市的历史文化,明确城市的性质和规模,加上现代的艺术设计手法才能够完成。抛弃历史的文脉,而一味以经济作后盾、追求时尚,其结果必然是要失败的。 以及新运河是无锡市三条最为主要的水系,也是城市特色太湖风景区仅限于鼋头渚、蠡园、央视 影视基地等各风景点,太湖只是旅游的摇钱树,而并未能成为市民生活的一个休闲地,未真正融入城市。笔者曾做一个小范围的调查,有95%的人从未出于非旅游的目的而到湖滨休闲、散步等。其主要原因是湖滨设计开发力度远远落后于市民的要求。湖滨旅游基础设施滞后,尤其是供普通市民休闲、娱乐的诸如水边露台、休闲茶室等设施缺乏,交通也不便捷。太湖作为城市景观的核心没有能很好地与城中“二河二山”(新运河、古运河、锡山、惠山)形成连续的景观生态带,尤其是运河与太湖的联系没能很好地体现出来。另外,城市古运河沿岸的历史保护区和绿化结合做得较差。近年来新运河在城市改建过程中,沿运河两侧均留出了50-70米不等的绿化控制带,城市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见图1)。 摘要 以无锡市为例,分别讨论 了无锡市城市景观环境设计,城市天际轮廓线及视线走廊设计,城市主要景观节点和广场公共空间设计,空间视觉环境设计以及城市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设计,探讨了无锡市城市设计过程中的得与失。关键词 城市设计; 城市空间; 无锡市 ABSTRACT The article takes Wuxi as an example, discusses the d e s i g n o f u r b a n v i s u a l environment, urban horizontal contour line, sight-line corridor respectively. Subsequently, the ar-ticle deals with the main land-scape nodular point and public space of plaza and urban histori-cal cultural relics to probe into the gain and loss of urban design of Wuxi. KEY WORDS urban design; ur-ban space; Wuxi city 陈彩虹,女,硕士,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土地规划系教师。邮编:南京,210095。 陈钧,男,工作单位为无锡市规划设计院。邮编:无锡,214001。 作者简介无锡市城市设计的评价研究 The Evaluation of Urban Design of Wuxi City 陈彩虹 陈钧 Chen Caihong Chen Jun Fig.1 The edge of New Canal 文章编号:1009-6000(2002)-04-00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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