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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何确定管辖_刘晓军

以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何确定管辖_刘晓军
以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何确定管辖_刘晓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起诉他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

权或著作权的,如果同时起诉制造商和销售者,在符合级别管辖及最高法院指定集中管辖的前提下,制造商和销售者的住所地及其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如果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的住所地或其行为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在产品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而未起诉销售者,且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只有在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应当说,司法解释的规定是相对明确的,对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以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如何确定销售者

销售者的确定对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终都是依据销售者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的,但如何确定销售者却不无争议。在一些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有的制造商声称原告所指控的销售者其实并不以销售为业,仅偶尔从事了销售行为,不能被视为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者;有些制造商称其产品是特约销售或专卖店经营,所有的销售者都必须同其签订协议,原告所起诉的销售者不是其特约经销商或者加盟经营者,原告也无相应证据来证明其起诉的销售者与制造商具有特约销售关系,因此,原告所起诉的销售者是其伪造的,不能成为确立受诉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并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这就提出了两个问题:销售者是否必须长期从事销售行为或者以销售行为为业?如何证明销售者是制造商的销售者,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制造销售关系?

从司法实践来看,销售者的确定大致有两种做法:其一是从权利能力的角度,即只有具有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销售者,其他没有这种主体资格的人,即使从事了销售行为,也不能确定为销售者;其二是从行为性质的角度,只要从事了销售行为,无论其是否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均应成为销售者。

本文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销售者的范围不宜过大。首先,如果从行为性质的角度来认定销售者,必然会大大扩张销售者的范围,任何人有偿出售商品的行为都被视为销售,即使公民个人将自己多余的私人物品出售给他人的偶尔行为也被视为确定司法管辖的销售行为,这无疑会使销售地过于繁多,刺激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的蔓延,导致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更为突出,1加剧权利人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紧张关系,偏离了知识产权衡平保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根本宗旨。其次,从司法解释的本意来看,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

以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如何确定管辖

刘晓军/文

销售者应当是指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并以营利为目的、以销售为业的销售者,不宜将那些没有销售主体资格的、偶尔的、零碎的、私人的交易行为作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销售者,尽管从行为性质的角度这些人也能成为广义的销售者。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销售为业的销售者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组织。除了农村承包经营户外,其他销售者都应在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后才能取得销售者主体资格,农村承包经营户也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因此,确定销售者的主体资格并不难,主要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手续材料作为审查对象。而所谓以销售为业,是指销售者主要的营业范围是销售商品,但并不是要求销售者必须以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为业,只要销售者的日常经营活动是销售商品,就可认定为以销售为业。再次,关于制造商和销售者之间的关系,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原告只要证明被告从事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就应推定该被告为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者,而不应当要求原告就销售者和生产商之间是否具有特约经销商或者加盟经营关系举证。被告如能证明该销售者并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且并不是以销售为业,仅偶尔从事了私人物品的交易行为,则不能认定其为确定管辖法院的销售者。此外,被告如果主张原告指控的销售者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其生产的,则不能以此否定受诉法院的管辖权,这是因为该主张是侵权抗辩理由,不是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查内容,应当在侵权诉讼实体审理过程中作为对抗原告侵权主张的理由提出。

二、专利侵权案件中,在销售地法院单独起诉制造商而不起诉销售者的,或者在制造地单独起诉销售者而不起诉制造商的,销售者或制造商能否成为诉讼管辖联结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同时起诉制造商和销售者的,制造商和销售者的住所地或其制造行为地、销售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当然可以选择在销售地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原告选择在销售地仅起诉制造商而不起诉销售者的,销售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同样,如果原告选择在制造地仅起诉销售者而不起诉制造商的,制造地法院有无管辖权?

第一,如果制造商的住所地或者其制造行为地与销售者的住所地或其销售行为地相同,原告仅起诉制造商而不起诉销售者的,销售者住所地或其销售行为地法院可能取得案件的管辖权,但销售者并不是诉讼管辖的联结因素;原告仅起诉销售者而不起诉制造商的,制造商住所地或其制造行为地法院可能取得案件的管辖权,但制造商并不是诉讼管辖的联结因素。这里具体可分为四种情形,即制造商的住所地与销售者的住所地相同、制造商的制造行为地与销售者的住所地相同、制造商的住所地与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地相同、制造商的制造行为地与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地相同。原告仅起诉制造商而不起诉销售者的,在前两种情况下,销售者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是基于销售者住所地与制造商的住所地或制造行为地相同,在后两种情况下,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是基于销售地与制造商的住所地或制造行为地相同。原告仅起诉销售者而不起诉制造商的,在第一、三种情况下制造商的住所地法院可能取得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制造商的住所地与销售者的住所地或者销售行为地相同,在第二、四种情况下,制造商的制造行为地法院可能取得管辖权是基于制造行为地与销售者的住所地或者销售行为地相同。

第二,如果销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且制造行为地和销售行为地不同,如果原告仅在销售地法院起诉制造者,销售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应当认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即使销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且制造行为地和销售行为地不同,如果原告在销售地法院仅起诉制造商的制造行为的,应认定销售地法院无管辖权,只有原告在销售地法院起诉制造商的销售侵权行为或者同时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侵权行为的,销售地法院才能取得管辖权。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具有从事销售行为的主体资格且受制造商控制但不具有独立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销售者,如制造商设立的经营部、经销部、办事处、联络处、代理机构、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分公司等。

第三,如果销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且制造行为地、制造商住所地与销售行为地、销售者住所地均不相同的,原告仅在制造地法院或制造商住所地法院起诉销售者的,制造地法院或制造商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首先,这里的分支机构应当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等。如果该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而原告仍坚持仅起诉作为销售者的该分支机构的,应认定该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也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其次,如果销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且其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若原告在制造地法院或制造商住所地法院仅起诉该销售者的,制造地法院或制造商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认为既然销售者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则应以销售地

或者销售者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制造地法院或制造商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有的认为由于销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其根据判决承受的权利义务最终都要由制造商承担,故制造地法院或制造商住所地法院应有管辖权。本文认为此时似由销售地法院或销售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宜,而不宜赋予制造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如果销售侵权行为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制造商与销售者的责任划分是其内部事宜,不应成为确定这类案件管辖法院的因素。

第四,如果制造商和销售者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且制造商的住所地或者其制造行为地与销售者的住所地或其销售行为地均不相同的,如果原告仅起诉制造商的,销售者不能成为诉讼管辖的联结因素,即销售者住所地或其销售行为地法院不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同样,如果原告仅起诉销售者而不起诉制造商的,制造商不能成为诉讼管辖的联结因素,即制造商住所地或其制造行为地法院不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第五,制造商既从事制造行为,又从事销售行为,且制造地和销售地不同的,原告在制造地或销售地同时起诉制造商的制造侵权行为和销售侵权行为,制造地和销售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但如果原告仅在制造地起诉制造商的销售行为侵权,且制造商住所地与制造行为地不一致的,制造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同样,如果原告仅在销售地起诉制造商的制造行为,且制造商住所地与销售行为地不一致的,销售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方式予以明确。本文认为,制造商既从事制造行为,又从事销售行为,且其住所、制造地和销售地均不相同的,原告仅起诉制造商的制造行为的,销售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告仅起诉制造商的销售行为的,制造地法院没有管辖权,但制造商住所地法院对这两类案件都有管辖权。

需要说明的是,对上述问题的讨论仅限于专利侵权案件,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相同的规定:在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案件中,“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可见,这两个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在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案件中,无论作为共同被告的制造商、销售者是什么关系,原告仅起诉制造商而不起诉销售者的,制造行为地法院取得管辖权,销售行为地法院无管辖权;同样原告仅起诉销售者而不起诉制造商的,销售地法院取得管辖权,制造地法院无管辖权。这一规定并没有象《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那样区分制造商和销售者之间的具体关系而笼统地确定诉讼管辖的联结因素,显然是其不当之处,但其较强操作性则便利了对这类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本文认为,无论是著作权民事案件还是商标权民事案件,也应象专利案件那样适当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关系,以恰当确定其诉讼管辖法院。事实上,司法实践已经注意到商标侵权案中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关系,开始研究销售者的独立诉讼地位,2这对准确界定这类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有利的。

三、如何确定销售地

在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中,销售侵权产品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原告同时起诉销售者和其他侵权行为人的,销售地法院可能取得对整个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销售地却不无争议。

第一、销售地是否区分为实施地和结果地

将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地作为诉讼管辖联结因素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采用的管辖确定原则。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将因此而取得对该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也将侵权行为地分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之分,且两者都是确定侵权诉讼管辖法院的联结因素。在销售侵权产品的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专利侵权案件的销售侵权行为地区分了销售实施地及其结果发生地,3侵犯商标权、著作权案件均未将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的结果地作为侵权行为地。4从司法实践来看,如何认定专利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结果地存在不同做法,并且导致了确定管辖法院的混乱。有的认为销售行为结果地就是销售合同的履行地;有的认为销售行为结果地就是侵权产品的交付地;有的认为原告起诉时侵权产品在哪儿,哪儿就是销售行为结果地。

本文认为:首先,侵权行为的结果地,应当是指该侵权结果的直接发生地,该侵权结果与侵权行为具有直接联系。在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案件中,销售侵权行为地只能是销售行为实施地,而不能是销售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或者说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完全吸收了其结果发生地,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就是其结果发生地。“对于通过制造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制造地或出版地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而侵权结果地则应当按照销售地进行确认,而不能以接收侵权产品的所在地来确认。”5这是因为构成销售行为的实施就是交付侵权产品的行为,销售行为的结果就是侵权产品的交付,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地基本上是重合的,区分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地并无实际意义。其次,司法实践中有的以侵权产品的对价货款支付地作为销售行为的实施地或者结果发生地,还有的以起诉时侵权产品的所在地为销售行为的结果地,都是

不恰当的。在销售行为结束后,在销售侵权行为与侵权产品所在地之间必然存在其他中间行为,如携带、运输行为。此时无论侵权产品被带到什么地方,都不是销售行为的结果地,而是该中间行为的结果地。再次,侵权产品可能被购买者带到任何地方,如果这些地方的法院都因此而取得诉讼管辖权,则原告几乎可以选择其认为恰当的任何法院起诉,现有的知识产权诉讼管辖规则将毫无意义。也许正是认识到这一点,在后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一致改变了在先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将销售行为的结果地作为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做法。

第二、销售行为通常以销售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销售合同涉及到的合同行为地较多,何以确定销售行为地通常说来,销售合同涉及到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销售地应当是指合同履行地。当然,合同的履行地有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之分,对于销售侵权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应以实际履行地作为销售地,而不能以未实际履行的约定履行地作为销售行为地。此外,对于即时履行的买卖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同时同地付款交货,其货款支付地和商品交货地通常是统一的,以之作为销售地并无争议。但是,如果付款、交货行为不是在同地履行的,如何确定销售行为地?

本文认为此时应以侵权商品交付地而不是付款地为销售行为地,这是因为在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中,是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而不是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害,以付款地作为销售行为地依据不足,只能以侵权产品的交付地作为其销售地。至于侵权产品交付地的确定,侵权产品是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交付地;侵权产品是某种服务的,以该服务的实际提供地或实施地为交付地;侵权产品是其他标的且已实际交付的,则其实际交付地即为交付地;侵权产品尚未实际交付的,以履行交付义务一方所在地为交付地。

第三、对于许诺销售侵犯专利权行为,如何确定销售地

原告起诉许诺销售行为侵犯其权利的,许诺销售者的住所地或其许诺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其中许诺行为地是指许诺销售者发布许诺销售的广告行为地、侵权产品销售合同的签订地等。值得注意的是,许诺销售中涉及的侵权产品的约定交付地法院能否取得管辖权?如许诺销售人承诺将在甲地向购买人交付侵权产品,原告能否向甲地法院起诉该许诺销售行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本文认为许诺销售行为实际上只有许诺行为而没有销售行为,许诺行为已实际发生而销售行为尚为发生,因

此,在确定管辖时似不宜以许诺销售行为约定的销售地为诉讼管辖联结点,即许诺销售行为约定的销售地法院不能取得诉讼管辖权。

第四、新商务模式下如何确定销售行为地

一般认为,销售行为实际发生在什么地方,该地就是销售行为地,但由于销售是商品与货币互易的商业行为,对于商品与货币同时同地交付的即时销售行为而言,其销售行为地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认定,即其实际交付地即为侵权行为地,但对于一些新兴的销售模式,如电子商务中如何确定销售行为地?

本文认为,电子商务主要是改变了人们的交易习惯,尤其是改变了交易合同的签订方式及商品交付方式、货款支付方式,但并未改变商品通过交易进行流通的本质。事实上,大量的电子商务是采用邮购或其他专人送货等方式实现商品流通的,在购买者与销售者之间依然存在一个销售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的履行地可以认为是销售行为地。至于如何判断其履行地,应依不同的付款及交货方式而定。一般说来,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对于货到付款的,应以收货地为销售地;对于款到交货的,应以交货地为销售地。EIP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注释:

1.郭禾等:“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1168页。

2.余晖:“商标侵权案中销售者独立之诉讼地位”,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28日,“理论与实践”周刊B版。

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4.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同等地位并在其后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无类似规定。

5.罗艺方:“跨国知识产权侵权管辖原则的新发展——

—对传统地域管辖原则的突破”,载《政法学刊》2003年第3期,第23页。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干扰企业和谐发展的负面因素导致,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普遍存在“贴牌”生产 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较少,大多数产品定位在初级产品,普遍存在着“贴牌”生产的情况,这势必给某些恶意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也有些企业想有自己的产品,但是市场难以预测,于是就想用贴牌产品来检验市场;销售贴牌产品的企业的经营主动权操于他人之手,往往在发展势头正好之时与合作方产生纠纷,不仅会因此而蒙受损失,还会由于失去了主打产品,自身的商品被淡化,以及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逐渐丧失,制约自身的长远发展。 (二)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在我国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民营企业的比例更低。尽管近两年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大幅度上升,但是大多限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且在国际市场获得的专利数很低,与发达国家以及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相比,存在着分布面不宽,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 (三)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 据专项调查表明,建立了知识产权内部制度的企业有244家,占有效样本的近五成的企业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更没有把行之有效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些企业虽然有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但多为其他部门兼职,不少企业重视对职工生产技能的培训,而忽视对职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对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四)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面对频繁发生的专利被非法滥用的案件、争端,都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等问题。例如,一些企业认为自己开发的新成果只要通过了鉴定,就自然享有专有权利,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也缺乏其他法律保护手段,等大量的仿冒产品出现时,才想到要追查,结果费时费力,效果不佳。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形势下,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知识产权都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手段也明显表现出不够充分。以防御商标为例,一般而言,较多的大型企业具有防御意识,也有足够的财力来注册防御商标,而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从眼前的需要出发申请注册商标,只有较少的中小企业为防止抢注与日后业务扩展而使用保护性注册。 (五)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 由于国内外不法分子以及某些跨国集团专利操作“老手”,利用目前我国专利法律漏洞,假借专利侵权之名,掠夺专利科技成果,侵害企业的知识产权,使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扼杀我国创新成长型企业。因此,尽管恶意侵权诉讼蕴藏着风险,假专利侵权与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还是不断发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在政府及司法方面对恶意侵权的企业和个人,还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利用率偏低。由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耗时长,法律援助成本高,导致企业对通过行政及司法途径讨回公道缺乏信心。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策略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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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年5月28日,微软中国公司以郑珑拥有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08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维持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282号决定;2、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微软中国公司负担。

专利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专利知识讲座27)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27、专利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遇到专利侵权时,在专利权为共有的情况下,是否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一起提起诉讼。而在共有人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允许一部分共有人提起侵权诉讼。对该问题专利法第15条并未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按专利法第15条第2款的“兜底”条款来理解在,似乎不能允许。但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只有专利法第15条第1款列举的4种具体的情况,属于“特别法”的规定,即在与其他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要优先适用。但第15条第2款的“兜底”条款基于是概括性的规定,其表述是:“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而如果其他法律有更为具体的规定时,仍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如上一讲所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可以由共有人之一提出,对于专利侵权诉讼,如果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讲,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涉及共有人争诉的法律关系必须一并解决的共同诉讼(但共有人不必须均参加诉讼)。而“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又可以分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前者是指共有人必须参加的诉讼,而后者是指共有人不必须参加。如连带债务的诉讼,债权人只要起诉一个债务人,要求其偿还全部债务是允许的。如果法院判决该一债务人作了全部赔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将予以免除。而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必须全体共有人参加的诉讼。如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方则属于“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即应当全体共有人均要参加诉讼,但是,并非如果其中一个共有人不参加,该诉讼就不能进行,而是说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某专利权由甲和乙两人共有,甲起诉丙侵权,乙并未起诉。此时,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共有人乙参加诉讼,而不是由于乙未起诉而驳回甲。如果乙同意参加诉讼作为原告,则问题就解决了,如果乙不愿意作原告怎么办?对此,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即如果上述乙明确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不参加诉讼,放弃实体权利,法院可以不再追加其为原告人,乙也不是该诉讼中的任何当事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乙未参加诉讼,而是以放弃实体权利的形式退出了诉讼,仍是参加了诉讼。且如果法院判决丙进行赔偿,乙将不能获得赔偿费,赔偿费将由甲一人获得。显然,该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专利侵权诉讼。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权利,在诉讼中处分了自己的程序或实体上权利的行为,也

解决知识产权确权与侵权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问题

八) 优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的规定,司法变更权仅限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有错误的案件,适用范围过窄。与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等不同,变更判决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直接介入,可以说是司法机关替行政机关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能够更为直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扩大行政诉 讼司法变更权有利于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行政权的全面监督,是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63]。因此, 法学界要求扩大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呼声不断增强,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程序复杂冗长、诉讼定性不科学、循环诉讼难以避免、关联诉讼久拖不决等问题,让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专利权人对此苦不堪言[64]的情况下,适当扩大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已越来越必要。同时,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纠纷中,确立司法变更权还具有快速解决纠纷、彰显公平正义的价值。 完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制度已成为国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知识产 权保护焦点,是高新企业在知识产权修法过程中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也是政府在知识产权修法中的热点问题。对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纲要》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明确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和“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 在我国大力兴建知识产权法院的背景下,围绕着是否通过导入侵权诉

讼中的无效抗辩实现对于“双轨制构造”弊端的克服又成了热议的问题[65]。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纠纷的专门法院和司 法改革的试点法院,理应在这一问题上积极探索,积累经验,为立法提供可行性意见。笔者认为,这种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赋予司法变更权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专利( 商标) 复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两委”) 的错误决定,法院无权直接变更,只能判决撤销或一并要求重作,导致纠纷循环往复,无限拖延。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03 年的数据,在该院终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决定的41 件案件中,就有11 件在专利复审委针对同一当事人及同一专利 权重新作出决定后再次进入诉讼程序[66]。另外,在现行法律下, 即使法院作出了专利权无效的判断,行政机关的专利授权行政决定也不自动撤销,专利权人仍可以依其专利权向其他主体提起侵权诉讼[67]。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过渡冗长, 既不经济又缺乏效率。理论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裁决本质上属于对知识产权这一民事权利的效力判断,法院审理的核心也是民事权益争议,因此根据司法终局原则,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对其具有最终的决定权[68]。正是基于这一基本法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将专利无 效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来对待,专利行政复审机关不作为诉讼被告[69]。因此,赋予法院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司法变更权和最终决定权是具备法理依据的,且这种变更对“两委”具有普遍约束力,而非仅针对“个案适用”。

关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实务分析

确认不侵权诉讼是审判领域特有的一类诉讼类型,该制度对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保障和发展当事人诉权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确认不侵权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在诸多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对此类目前又缺乏系统、完备的规定,造成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少争议。因此,对此类诉讼涉及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探讨和厘清较有必要。 1、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概念、产生原因和性质 确认不侵权诉讼一般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他字第4号批复(下称4号批复)首次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但直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才将其单列为一类知识产权纠纷。 催生此类诉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市场巨大,受侵权主体分布的广泛性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原因的影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的行为一律通过诉讼来解决对权利人而言无论在维权成本还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性上都并不见得是最佳途径,因此,权利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并在最短时间内促使侵权人停止侵权,减少对自身权益的损害,权利人往往以警告函、律师声明的形式向侵权人发出侵权警告。但有些权利人为了干扰竞争对手,“恶意”发布警告信、在公开媒体上发表声明,或以起诉相要挟。并不与被警告人协商解决侵权纠纷,也不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由于何时启动诉讼完全取决于权利人,也许权利人根本没打算起诉,从而使被控侵权人处于被动地位,是否侵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了使知识产权侵权不确定状态予以明确,被控侵权人请求法院确认不侵权。 对此类诉讼的性质认定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侵权诉讼。另一种则认为属于确认之诉。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既是确认之诉,也是侵权之诉。笔者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应属于侵

专利侵权起诉状范本(含注意事项)

专利侵权起诉状范本(含注意事项)原告: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被告: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______________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2、责令被告______________赔偿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____万元人民币。 3、被告______________承担行政执法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申请了“_________”______专利,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获得专利授权。根据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被告______________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_________”的技术特征分析对比后,发现被告______________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被告______________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没有经过原

告的许可,侵犯了原告专利权。请求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责令被告______________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的相关经济损失。 此致 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1、专利证书复印件__份; 2、专利年费发票复印件__份; 3、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__份; 4、专利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__份; 5、侵权产品图片__张; 6、______招标文件及中标结果公告各__份。 注意事项: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

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何制定应对策略

企业若收到对方的侵权警告函或律师函时,应及时回复警告函,在回复中说明正在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作答复。若对方已经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则应冷静分析,积极应对。 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何制定应对策略? 首先,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抗辩事由。 企业如果在经过调查和分析发现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侵权,则需要尽可能寻找抗辩事由,以维护自身权益。 就专利而言,其抗辩方式主要包括:合同抗辩、反诉专利无效、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权利用尽抗辩、诉讼时效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等; 就商标而言,其抗辩方式主要包括:合同抗辩、反诉商标权无效、先用权抗辩、权利用尽抗辩、诉讼时效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等; 就著作权而言,其抗辩方式主要包括:没有利用原告的作品、他人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抗辩、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权利用尽抗辩、诉讼时效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等;

就商业秘密而言,其抗辩方式主要包括:他人的商业秘密不成立、自我设计抗辩、具有合法来源、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诉讼时效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等。 其次,企业要善于在诉讼程序中运用各种诉讼技巧。 在诉讼过程中,企业要善于利用诉讼程序(如管辖权异议和利用回避制度等)维护自己的 利益。企业若认为案件在对方起诉的法院审理时自己的利益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和维护,则可以调查该法院是否具有合法的管辖权并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该法院无管辖权,企业可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若企业对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还可继续上诉。又如,当企业发现审查案件的法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还可 利用回避制度对该法官提出回避请求。 再次,企业应当积极寻求和解。 若企业经过评估后认为进行诉讼的成本太高或对胜诉把握不大,可考虑与对方进行协商,就侵权赔偿、停止侵权或权利许可等达成和解。 最后,企业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筹码寻求交叉许可,或是提起反诉,向对方发动反击。 若企业也拥有知识产权时,可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与对方协商进行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另外,企业若发现对方也存在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情况时,还可以提起反诉。

专利侵权诉讼程序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112525524.html, 专利侵权诉讼程序 一、判断涉案专利是否无效,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二、审查实施的技术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样品为依托,以申请专利为后劲。 涉嫌侵权人在判断涉案专利是否有效地同时,还应当分析自己实施地技术是否落入该专利权地保护范围。这就需要合理确定该专利权地保护范围,并正确适用全面覆盖规则,等同替代规则,禁止反悔规则等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如果运用专利侵权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后,认为并没有落入该专利地保护范围地,涉嫌侵权人可以提出自己地行为不构

成侵权地抗辩。 即使涉嫌侵权人通过分析,认为自己实施地技术落入了涉案专利地保护范围,但是涉嫌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地技术属于公开技术地,仍可以提出公知技术抗辩。 此外如果涉嫌侵权人是专利产品地使用者或者销售者地,涉嫌侵权人不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并能举证证明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可以提出自己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及时与专利权人协商和谈判 被控侵权人收到专利权人地警告函后,一方面积极收集证据,全面研究分析相关地技术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及时与专利权人协商&谈判,争取较低地损害赔偿数额,或者以自己认为有利地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如取得专利权人地实施许可或者交叉许可等。需要指出地是,涉嫌侵权人在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谈判前,所作地收集证据&全面研究分析相关技术问题地工作,对于在协商&谈判中争取主动权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涉嫌侵权人通过技术分析,认为涉案专利有可能被宣告无效地,就可以以此作为谈判地筹码,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地谈判结果。 四、积极应诉

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

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 原告张三,男,汉族,1 96 1年1 2月1 6日出生,住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但加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 9 7号5 1 5室。法定代表人余文科,总经理。 被告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 9 7号6 1 8室。法定代表人余先梅,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x,北京市德恒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原告张三为与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冠)、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松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 011年11月1 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2年2月2 8日公开开行审理。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但加强,被告天冠公司和亚松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称:2009年1月13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声光报警器”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与2009年12 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zl200930113417.9)至今有效。 原告与妻子注册了名为“武汉东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自行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夫妻二人靠此作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但是,进入2009年之后,原告发现自己的销售量呈直线下降趋势,而且价格也被逼直线下降。经过调查得知,被告天冠公司和被告亚松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公开生产、销售仿冒原告专利的产品,并分别在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网站“百度’’和“阿里巴巴”上公开发布相关信息,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为此,原告对被告天冠公司曾提出过口头警告,对被告亚松公司曾提出书面警告,而被告天冠公司一直置之不理,被告亚松公司则对一款专利产品在网上予以停止宣传。但是事后不久,原告再次发现两被告在全球范围内继续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生产和销售两款专利产品。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两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大肆制造、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此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该行为已给原告的合法生产和销售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l、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设备;2、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万元,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两被告辩称:l、被控侵权产品并非两被告生产销售;2、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采用的是声光报警器均基本结构,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3、原告专利在申请目前已经成为公知技术,是专业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外观设计,没有新颖性,不应给予外观设泞专利保护;4、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显著差异,普通消费者可以轻易判断出两个产品的不同;5、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6、原告没有出具检索报告。不能证明专利的有效性。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张三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授权委托书

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授权委托书 致:腾讯公司 授权方: 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居住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方: 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方现授权被授权方作为授权方的知识产权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制 止、打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侵犯授权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具体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1、 被授权方全权代表授权方向腾讯公司投诉拍拍上(包括拍拍网、 QQ 网购)任何侵犯 授权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2、 被授权方在投诉过程中有权代表授权方签署及接受各类法律文件、递交各种证据材 料、进行沟通联系、协助查处工作、接受调解或和解、撤销投诉等; 3、 被授权方有权对涉嫌侵犯授权方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出具鉴定书 等。 被授权方实施的以上行为均视为授权方的行为, 因此给腾讯公司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 的,由授权方承担赔偿责任,被授权方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授权书有效期至 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授权方:盖章(或签字) 被授权方:盖章(或签字) 营业地址/居住地: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涉外知识产权中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则研究

涉外知识产权中“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则研究 摘要:几千年来,人类社会的发展走过了农业时代、工业时代,现已跨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跨国的交流与合作成为科学、文化等人类文明成果传播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商品也已经成为世界三大贸易1之一。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更为频繁,层次更深,但是世界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差距很大加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一项知识产权在一国国内受到其国内法律保护,但是在国外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境之下,各国政府,国内的企事业组织甚至个人都在寻求一种能够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法律冲突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从而能够解决制度滞后性所抑制的经济发展问题,这就涉及到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知识产权冲突规范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规则,对解决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冲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中一项基本原则“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的分析来认识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选择的法理依据。 关键词:涉外知识产权被请求保护地法院地权利请求保护地侵权行为地 一、涉外知识产权的基本释义 所谓涉外知识产权(The foreign-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指诉讼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主要包括涉外商标、涉外专利、涉外版权等涉及外国知识产权的相关侵权纠纷的总称。在当今的国际民商事纠纷中,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冲突往往牵涉到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在这种情形这下就会出现侵权纠纷发生之后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即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问题。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1世界三大贸易:国际贸易专业术语,三大贸易是指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在最初,知识产权被归类为服务贸易,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以及其保护方式的迥异,知识产权被划分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的新贸易类型。

专利侵权起诉状模板

专利侵权起诉状模板 Template of patent infringement complain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专利侵权起诉状模板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原告: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被告: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______________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2、责令被告______________赔偿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________万元人民币。

3、被告______________承担行政执法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申请了 “_________”______专利,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获得专利授权。根据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被告 ______________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_________”的技术特征分析对比后,发现被告______________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被告______________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没有经过原告的许可,侵犯了原告专利权。请求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责令被告______________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的相关经济损失。 此致 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1、专利证书复印件__份;

专利侵权起诉状

---------------------------------------------------------------范文最新推荐------------------------------------------------------ 专利侵权起诉状 原告:渭南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电话 139******** 住所地:渭南市西**路**花园**号 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大厦**号 电话:029--*******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万元人民币;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12月8日,渭南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某某”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1 / 12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渭南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状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写明原、被生的基本情况 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 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一、民间艺术再创作仍受法律保护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运用自己的绘画技巧结合对京剧脸谱艺术的理解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区别于其他已有作品,这是利用京剧脸谱这一民间艺术进行的再创作,体现的是一种智力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企业商号搭便车被判变更名称 法院审理后认为,恶意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字号并突出使用造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三、重庆名酒“诗仙太白”遭遇“克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于对方的知名商品名称、包装非但不主动加以避让,反而全面抄袭克隆,造成了市场混淆,有违诚实信用,依法应予以禁止。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简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 1、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集团)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正泰集团认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C65N的小型断路器侵犯了其专利权,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施耐德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3.348亿元。一审法院认为,施耐德公司侵犯了正泰集团的涉案专利权,并根据施耐德公司提供的数据确定其自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为3.559亿元。一审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判决

以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何确定管辖_刘晓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起诉他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 权或著作权的,如果同时起诉制造商和销售者,在符合级别管辖及最高法院指定集中管辖的前提下,制造商和销售者的住所地及其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如果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的住所地或其行为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在产品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而未起诉销售者,且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只有在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应当说,司法解释的规定是相对明确的,对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以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如何确定销售者 销售者的确定对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终都是依据销售者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的,但如何确定销售者却不无争议。在一些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有的制造商声称原告所指控的销售者其实并不以销售为业,仅偶尔从事了销售行为,不能被视为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者;有些制造商称其产品是特约销售或专卖店经营,所有的销售者都必须同其签订协议,原告所起诉的销售者不是其特约经销商或者加盟经营者,原告也无相应证据来证明其起诉的销售者与制造商具有特约销售关系,因此,原告所起诉的销售者是其伪造的,不能成为确立受诉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并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这就提出了两个问题:销售者是否必须长期从事销售行为或者以销售行为为业?如何证明销售者是制造商的销售者,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制造销售关系? 从司法实践来看,销售者的确定大致有两种做法:其一是从权利能力的角度,即只有具有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销售者,其他没有这种主体资格的人,即使从事了销售行为,也不能确定为销售者;其二是从行为性质的角度,只要从事了销售行为,无论其是否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均应成为销售者。 本文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销售者的范围不宜过大。首先,如果从行为性质的角度来认定销售者,必然会大大扩张销售者的范围,任何人有偿出售商品的行为都被视为销售,即使公民个人将自己多余的私人物品出售给他人的偶尔行为也被视为确定司法管辖的销售行为,这无疑会使销售地过于繁多,刺激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的蔓延,导致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更为突出,1加剧权利人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紧张关系,偏离了知识产权衡平保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根本宗旨。其次,从司法解释的本意来看,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 以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如何确定管辖 刘晓军/文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 2011〕 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 , 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 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 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 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 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 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

发明专利侵权如何起诉

一、发明专利侵权如何起诉 1、证据收集 侵权厂家基本情况;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 2、管辖法院选择 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与其它民事诉讼的管辖一样,也包含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 3、起诉立案 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发明专利侵权如何起诉 二、发明专利被侵权要怎么维权 1、行政维权 通过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权纠纷,较之诉讼来说,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况且专利管理机关有一批既有较强专业知识,又熟悉法律的执法人员,所以处理起来直接快捷,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有的侵权人为了拖延时间,随便找个理由,向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或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这时人民法院必须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专利局或复审委员会的结果。所以案件有时一拖就是几年,产品从畅销都变成不好销。 2、诉讼维权 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是一般解决民事纠纷的办法,其长处在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书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但是通过诉讼解决专利纠纷,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专利侵权纠纷往往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法院要请专家咨询,请专家鉴定评议,所以,诉讼时间经常拖得太长,当事人耗尽精力,也不利于专利技术的实施利用,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三、发明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二)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侵权申诉

知识产权侵权申诉 我国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只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能完善长效的人才培养机制。那么,我们遇到知识产权侵权应该如何解决呢,诉讼时效是多久,诉讼流程又是什么样的?小编为你带来以下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知识产权侵权解决方式 1、发警告函对于侵权行为和后果不是很严重,涉嫌侵权企业不是太大,权利人可以以发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对方,要求其停止侵权。 2、以赔偿为目标如果涉嫌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损失,权利人准备以获得赔偿为目标起诉侵权人的话,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对方发送警告函之前,应主动、充分地准备侵权证据以及自身受到损失或对方获得利益的证据,为以后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做好准备,占据优势地位。 3、以诉讼促和谈权利人有时候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到法院的一纸判决,而是为了与涉嫌侵权人进行和谈,弥补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在双方的谈判之前应明晰自己的底线,同时,也应该尽量调查清楚对方的底线,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以诉讼清市场很多时候权利人从诉讼中很难得到足额的赔偿,但如果不提起诉讼,侵权行为将蔓延,权利人的市场份额

将受到极大影响,所以权利人不得不提起诉讼以夺回正品的市场份额。例如一个奢侈品品牌,可以容忍做工低劣的假冒品在集贸市场以白菜价出售,但决不接受高仿品在酒店和商城内销售,因为前者的消费群体不是权利人的目标群体,而后者极有可能分流了权利人的目标客户。因此,权利人即使不能从个案中获得足额的赔偿,亦将采取法律措施,甚至不惜采取刑事措施来维护其市场份额。 5、以诉讼促合作有时,权利人要求涉嫌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是真的要求其停止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是以此为平台,促使对方与权利人和谈或调解,进而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知识产权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侵权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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