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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练习题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练习题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练习题

一、判断题

(V ) 1、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

(x )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先开展生产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X ) 3、为了不让闲杂人进入车间,单位可以将车间出口予以堵塞。

( x )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在生产任务重时, 从业人员可以先上岗, 后培训。

( V ) 5、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

( V )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x ) 7、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单位的要求阻挠和干扰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 x ) 8、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只有国家标准,不包括行业标准。

( V ) 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x ) 10、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V )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V ) 12、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V ) 13、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 V ) 1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

义务。

( V ) 15、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 x ) 16、劳动者就业,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不同。

( V ) 17、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 x ) 18、用人单位因任务繁忙可以安排劳动者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空闲后再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V ) 19、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

( V ) 20、精神障碍患者的劳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x ) 2 1 、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0 倍计算。

( x ) 22、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 V ) 23、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

( x ) 2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离岗二年以内重新上岗时,不需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 V ) 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如有违反,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 x ) 2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x ) 27、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可以到任何一家具有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进行特种作业培训。

( V ) 28、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x ) 29、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培训。

( V ) 30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离岗时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单选题

1、安全生产方面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 A )。

A〈宪法》B、《安全生产法》C、《劳动法》D、《工会法》

2、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是( A )。

A《消防法》B、《安全生产法》

C《道路交通安全法》D《海上交通安全法》

3、《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C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重大、特大事故

B、火灾、交通事故

C生产安全事故D、一般事故

4、根据安全生产概念和工作要求,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需要保护的第一对象是(A )。

A、从业人员B设备C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主要负责人

5、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B )。

A、综合管理B综合监督管理C监督管理D全局统筹

6、《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事(D )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A、日常作业B普通作业C、一般作业D特种作业

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 C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A、班组级

B、车间级

C、专门D厂级

8、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A )。

A、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B应当继续作业

C必须等到管理人员指令后采取相应措施

D必须在现场等待

9、《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A )。

A、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B危险原因

C重大隐患D、重大危险源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

(C )给予批评教育。

A、公安部门

B、国家安全监管部门

C生产经营单位D、地方人民政府

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

B )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A、更衣室

B、员工宿舍

C、班组活动室D管理人员办公室

12、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 A )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A、工伤社会保险

B、医疗保险

C、失业保险D养老保险

13、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工伤保险费应由( B )缴纳。

A、从业人员本人

B、生产经营单位

C地方财政拨款D、中央财政拨款

14、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B )为火灾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A、有偿

B、无偿C视情D有偿或无偿

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D )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A、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职工

B、专职消防队员

16、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

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 A )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A 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B 重大责任事故罪

C 劳动安全事故罪

D 玩忽职守罪 17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B )。

A 12 小时

B 1 日

C 2 日

D 6 小时

18 春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标准是(

D )。

A 支付不低于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

B 支付不低于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

C 支付不低于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

D 支付不低于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

19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A )个月。

A 六

B 五

C 十

D 三 20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 A )。

A 应当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B 无需设立更衣间 洗浴室

C 可以与无害作业混合使用

D 设施必须符合劳动者生理需要,但无需符合心理需要

21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 作环

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A 安全政策

B 职业卫生标准

C 安全要求

22 以下哪项是 《精神卫生法 》没有要求用人单位的行为是(

C )。

A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B 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

C 患者的工作环境无需特殊化

D 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23 《精神卫生法》规定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 性地开展( C )。

A 职业技能强化教育 C 心理健康教育

24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员工应当( D )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向事故发生地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 逐级

B 于 2 小时内

C 于 1 小时内

D 立即

25 矿山 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 C )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 少 20 学时

的再培训;

A 120

B 100

C 72

D 32

26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

B )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B 2

C 3

D 6。

27 带徒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 ( C )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 善于

“传 帮 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

A 1

B 2

C 3

D 5

2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或

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B )的罚款。

100%的工资报酬 150%的工资报酬

200%的工资报酬 300%的工资报酬

B )和卫生要求的工 D 职业健康标准

B 职业病防治教育 D 思想道德教育

A 2 万元以下

C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B 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 D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

29、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B )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

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0、“三项”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 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 C )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该资格证。 1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 ABD )。

A 、安全第一

B 、预防为主

C 以人为本 2、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 ABC

D )。

A 、法律

B 法规

C 规章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

ABC )。

A 、 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事项

B 、 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C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D 、免除承担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 4、《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ABCD )。 A 、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B 、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C 、 有权拒绝强令冒险作业

D 、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5、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目的是(

AC )

A 、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B 、 服从管理

C 、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D 、 应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6、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后,生产经营单位(

AD )。

A 、 不得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B 、 可以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C 、 可以解除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D 、 不得解除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7、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

ABD )。

A 、 保护现场

B 、 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C 、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D 、接受事故调查

8、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BC )。

A 、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 、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D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9、《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

ABC )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 行职

业病诊断。

A 、 用人单位所在地

B 、 本人户籍所在地

C 、 本人经常居住地

A 、30

B 、60

C 、90

D 、120 A 、1千

三、多选题

B 、 2 千

C 、 3 千

D 、 5 千

D 综合治理 D 操作规程

D、任何地方

10、安全生产“三违”行为通常指(ACD)。

A、违章指挥;

B、违法乱纪;

C、违规作业;D违反劳动纪律。

11、对安全生产有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有(ABCD)。

A、工会;

B、共青团;

C、妇联;

D、企业职工。

12、企业(BCD)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可以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A、安全监管人员;B生产现场带班人员;

C、班组长;D调度人员。

13、必须严格考核、持资格证上岗的人员是(ABD)。

A、企业主要负责人;B安全管理人员:

C班组长:D特种作业人员。

14、构成一般事故的指标是(ABD)。

A、造成3人以下死亡;

B、造成10人以下重伤;

C、造成30人以下轻伤;

D、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ABCD )时,对有关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A、新工艺;

B、新技术;

C、新设备;D新材料。

16、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

(ABCD )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A、临时工;

B、劳务工;

C、轮换工;D协议工。

17、生产单位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在上岗前必须经过(BCD)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A、安监局;

B、厂(矿);

C、车间(工段、区、队);D班组。

18、特种作业人员不得(ABCD)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A、伪造;

B、涂改;

C、转借;D转让。

19、特种作业人员(ABC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A、转借;

B、转让;

C、冒用;D倒卖。

20、复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有(BCD)。

A、个人申请书;

B、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C、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D、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目的和范围 加强对公司区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各种作业对正常生产不构成威胁。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 2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样板企业考核验收办法》制定本制度。 3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职责 3.1 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企业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管理,组织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资格培训,做到企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都持证上岗,对作业情况每月检查一次。 3.2 安保部负责负责各种作业票证的设计、印制,负责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立管理,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3.3 安保部负责建立票证台帐,对各种作业进行风险评价,并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 、工作程序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定义 1.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2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2.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2.4 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3.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3.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3.1.2 公司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1.4 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3.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3.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版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五)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 第三章用人单位 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练习题

一、判断题 (√)1、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先开展生产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3、为了不让闲杂人进入车间,单位可以将车间出口予以堵塞。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在生产任务重时,从业人员可以先上岗,后培训。 (√)5、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7、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单位的要求阻挠和干扰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8、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只有国家标准,不包括行业标准。 (√)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2、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3、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1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15、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16、劳动者就业,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不同。 (√)17、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8、用人单位因任务繁忙可以安排劳动者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空闲后再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19、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 (√)20、精神障碍患者的劳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1、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0倍计算。 (×)22、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3、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 (×)2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离岗二年以内重新上岗时,不需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如有违反,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7、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可以到任何一家具有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进行特种作业培训。 (√)28、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29、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培训。 (√)3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离岗时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否则用人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

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卷(安全法律法规通用部分)

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卷(安全法律法规通用部分) 您的姓名: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单选题] * A. 危险因素(正确答案) B. 人员状况 C. 设备状况 D. 环境状况 2.《安全生产法》规定,未经()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单选题] * A.基础知识教育 B.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正确答案) C. 技术培训 3.在煤矿生产中,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是()。 [单选题] * A.安全第一(正确答案) B. 生产第一 C. 先生产后安全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才允许上岗作业。 [单选题] * A. 技术资格证书 B. 操作资格证书(正确答案) C.安全资格证书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执法主体是()。 [单选题] * A.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正确答案) B.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C. 司法机构 D. 职工代表委员会 6.煤矿职工因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影响工作时,有关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或给予处分,由此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应由()负责。 [单选题] * A. 该职工 B. 企业法人 C. 负责人(正确答案) D. 工会 7.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应当以()为主。 [单选题] * A. 预防(正确答案) B.事故处理 C. 处分 D.事故教训警示他人 8.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 [单选题] * A. 煤炭法 B. 矿产资源法(正确答案) C. 矿山安全法 D.安全生产发 9.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 [单选题] * A. 矿产资源法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练习题

一、判断题 (V ) 1、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 (x )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先开展生产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X ) 3、为了不让闲杂人进入车间,单位可以将车间出口予以堵塞。 ( x )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在生产任务重时, 从业人员可以先上岗, 后培训。 ( V ) 5、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 ( V )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x ) 7、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单位的要求阻挠和干扰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 x ) 8、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只有国家标准,不包括行业标准。 ( V ) 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x ) 10、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V )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V ) 12、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V ) 13、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 V ) 1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 义务。 ( V ) 15、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 x ) 16、劳动者就业,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不同。 ( V ) 17、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 x ) 18、用人单位因任务繁忙可以安排劳动者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空闲后再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V ) 19、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 ( V ) 20、精神障碍患者的劳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x ) 2 1 、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0 倍计算。 ( x ) 22、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 V ) 23、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 ( x ) 2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离岗二年以内重新上岗时,不需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 V ) 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如有违反,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 x ) 2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x ) 27、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可以到任何一家具有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进行特种作业培训。 ( V ) 28、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x ) 29、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培训。 ( V ) 30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离岗时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单选题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电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1、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2、电工作业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非电工严禁进行电气作业。 3、电工接受施工现场暂设电气安装任务后,必须认真领会落实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内容,施工用电线路架设必须按施工电气布置图进行,凡临时用电使用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应按正式线路架设。改变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必须经原审批单位领导同意签字,未经同意不得改变。 4、电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酒后不准操作。 5、所有绝缘、检测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保证正确可靠接地或接零。所有接地或接零处,必须保证可靠电气连接。保护线PE必须采用绿/黄双色线,严格与相线、工作零线相区别,不得混用。 6、电气设备的设置、安装、防护、使用、维修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7、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 8、电气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壳、框架、部件、管道、金属操作台和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柱等,均应做保护接零。 9、定期和不定期对临时用电线路的接地、设备绝缘和漏电保护开关进行检测、维修,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建立检测维修记录。 10、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线路拆除,应按顺序先断电源后拆除。不得留有隐患。

11、照明线路不得拴在金属脚手架、塔吊和龙门架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灯具需要安装在金属脚手架、塔吊和龙门架上时,线路和灯具必须用绝缘物与其隔离开,且距离工作面高度在3m以上。控制闸刀开关应配有熔断器和防雨措施。

特种作业管理规定修订版

特种作业管理规定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6、制冷作业; 7、液化气充装作业。 第三条厂人事劳资处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第四条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抚顺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六条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市锅炉检测所、市电业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费用自理。 第七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

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特殊工种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1、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3、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折叠编辑本段作业目录一、安监总局目录折叠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折叠焊接热切割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折叠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必须按照公司及车间规定取得相关票证方可开工,对未取得相关票证作业者根据公司制度及车间考 核细则考核处罚。 2、车间编制安全技术规程,发放特种作业人员学习并执 行。 3、并建立特种作业的机具档案、台帐,建立特种作业人 员档案、台帐。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记录。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要求: (1)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2)作业时必须持证,并自觉接受生产调度中心、安全环保部等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3)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4)必须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 立即报车间和有关部门。 (5)必须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违章作业。 (7)根据公司规定离开特殊作业岗位达到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经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 岗作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单位有权收缴其特种作业操

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 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过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 作业的; 6、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 绩的,其所在单位应该给予表彰奖励。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等其他规定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 行。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办法(2021年)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94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2021 年)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二、特种设备购置 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1、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

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的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类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中心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叉车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起重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心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根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培训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 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证 第五条取证人员需先在中心人力资源部备案,提交申请表,后由人力资源部与朔州市安监局协调,统一安排人员培训。 第六条参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学习和熟练操作技能,培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件前不得上岗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审

第八条证书的有效期及复审期限。证书有效期为6年;特种人员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复审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成绩合格后,办理复审(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于证书注明的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复审机构提出复审申请,逾期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复审条件 下列条件中,有一项不合格,为复审不合格: 1、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复审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在证书规定的复审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 4、复审须参加复审知识更新培训,并考试合格;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三条复审需递交的材料 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一寸免冠近照2张。 六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第十四条对以上制度未按照要求参加取证培训或复训的人员,将处以扣罚,第一次不参加取证培训的员工,不得在岗位从事作业。 第十五条无故超过初次领证时间的,未取证的员工,将调离本岗位。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目录见附件。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称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考核发证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考核发证机关可依法委托市(地)级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章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本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凭学历证明可免予培训。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依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必须按照

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

特种作业人员 关键字:特种作业人员|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陕西网| 作者:雪玲珑| 首页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能持证上岗作业。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有17类: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工、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请项目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我项目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塔式起重机)(含电梯)作业;(四)架子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室外电梯);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八)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操作工; (九)建筑起重机械(塔吊、电梯、吊篮)检测工、维修工;(十)桩基操作工; (十一)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山西核发部门进行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第三章项目职责 第八条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山西地方标准、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通知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82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标准 版本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6、制冷作业; 7、液化气充装作业。 第三条厂人事劳资处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

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第四条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抚顺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六条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市锅炉检测所、市电业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费用自理。

第七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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