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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店堂广告管理,规范店堂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店堂广告,是指利用店堂空间、设施发布的广告及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发布的店堂牌匾广告。

本办法所称店堂包括:

(一)商场(店)、药店、医疗服务机构;

(二)体育场(馆);

(三)各类等候室、休息室、会议室、阅览室、展览厅(室);

(四)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五)宾馆、饭店、酒吧等营业场所;

(六)地铁车站、地下停车场;

(七)铁路、民航售票厅及营业厅;

(八)邮电、金融、证券等营业厅;

(九)各类游乐场所;

(十)其他店堂。

本办法所称店堂管理者,是指具有店堂经营管理权或者被授权负责店堂日常经营管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店堂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店堂管理者应当对店堂广告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定专人管理店堂广告。

(二)负责店堂广告的合理规划,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证店堂广告的清洁、美观、安全。

(三)负责建立、管理体店堂广告档案。店堂广告档案应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名称,广告形式、位置、数量,广告样件,发布日期等内容。

(四)负责将广告样件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

第五条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标牌、匾额除外),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含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

(三)广告样件;

(四)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

后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核发《店堂牌匾广告发布

登记证》。

各类店堂牌匾广告,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户外设置规划范围,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予以管理,可不再进行店堂牌匾广告登记。

第六条店堂管理者从事店堂广告经营,应当设立广告经营机构,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第七条店堂管理者申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报告;

(三)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广告审查人员名单;

(四)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五)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店堂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第九条在店堂举办的展览、展销、模特表演和体育、文化活动等涉及广告经营的,依照《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店堂内发布印刷品广告、显示展广告,分别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店堂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负责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证明不全或者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店堂广告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与店堂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店堂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店堂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对具有固定场地设施的各类交易市场发布的广告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XX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 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和 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 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 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

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 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 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使用 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 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 设施的; (五)城市道路上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 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和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四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

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烟草行业广告及相关法规的分析与对策

本科学年论文 题目:当代烟草行业广告及相关法规在我国发展现状----严格管制下我国烟草行 业的营销策略分析和解决对策 学生姓名王子丰 学号2011106102 指导教师尹蓓 院系新闻传播学院 专业广告 年级2011级 教务处制 年月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在网上发表的论文。 特此声明。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年月日

摘要:“吸烟有害健康”这一观念在不断的灌输和长久的耳濡目染下现在已经深入人心,在世界各国烟草广告都受到程度不一的限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颁布,我国的烟草行业广告也被进行了明确的约束和严格的禁止。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得烟草广告更加步履维艰。本文不涉及国家相关法律的合理性讨论,仅从市场营销的角度对在严格法律法规管制情况下我国烟草行业广告的现状加以阐述,并且从一个广告人的角度对在此环境下烟草行业应该如何确立市场营销策略以及行业广告的发展方向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烟草行业广告;严格管制;市场营销策略;发展方向

目录 一.烟草广告出现及相关限制法规文献综述 (5) 二.我国烟草广告的发展历程 (6) 三.关于我国烟草行业广告营销策略与营销对策的几点建议 (8) 四.结论 (10) 五.参考文献 (11)

引言 我国对烟草行业广告的限制放在全世界来看都可以算是极为严格的,但是烟草行业的利润巨大举世皆知。由此各烟草公司殚精竭虑,利用现行广告管理法规中的漏洞或者语意不明的法律条文,变换各种方式,展开多元化的宣传方式,希望得到公众的关注,如化身赞助企业,举行研讨会,制造假新闻等等手段来变相进行广告宣传,造成其广告形式混乱,表达隐晦,往往让观众不知所云。笔者旨在通过对烟草广告在我国的现状进行阐述与分析,能为烟草广告以后的发展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使得如今的混乱化和半公开化的烟草行业广告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 一.烟草广告出现及相关限制法规文献综述 学术界对烟草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一直存在着争议,总的来说有两种主要观点。其一是许多学者认为烟草是于明朝万历年间(约1580年)左右从菲律宾传入台湾,随后传到福建,广东等地,但此说法并没有强有力的实物或者文献支持;相对于此,第二种说法明显更加具有说服力,1980年,广西博物馆文物队在广西合浦县“上窑明窑遗址”发现三件明代瓷烟斗和一件压槌,压槌上刻有“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四月二十日造”。这些实物对中国烟草起源于“明万历年间”的说法提出了疑问。因此,有的学者经过考证,认为烟草在1549以前已经传入我国的广东。[1] 自从烟草传入,我国便成为了烟草消费的大国。屈辱的鸦片战争的使整个中国认识到了烟草这种东西的危害,国家也一直在宣传烟草的危害同时颁布各种法律限制其发展,但直到今天,也就是2012年,据权威统计,我国仍然有超过3亿的吸烟者[2],同时我国吸烟者人数世界第一(近3.01亿)。一半以上的中国男人吸烟(52.9%),仅次于俄罗斯。同时,我国的男性吸烟者人数世界第一(2.881亿),女性吸烟者人数位居世界前列。虽然中国女性吸烟率不高(2.4%),但是吸烟的中国女性高达1260万人。但我国烟民的戒烟率不高,曾经吸烟者中不到20%的人戒烟。巴西、乌拉圭等实施强有力烟草控制法律的国家戒烟率超过35%。调查表明,我国每年有100万人死于烟草相关疾病。同时,每年二手烟夺去10万中国人的生命,对不吸烟女性和儿童的影响格外严重。[3]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WHO FCTC))是有关烟草控制的一个基本公约,2003年5月21日世界卫生大会批准,呼吁所有国家开展尽可能广泛的国际合作,控制烟草的广泛流行。中国于2003年11月10日正式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鉴于香烟的危害和国际禁烟的大趋势,随着《公约》的签署,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限制。1979年,中国卫生部、教育部、轻工部等五个单位联合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表明了我国政府对于控制吸烟问题的政策和立场。1982年,中国轻工业部发出《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成立的通知》,决定从1982年1月台票日起,正式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产供销、人财物的集中统一管理,从而正式确定了烟草

《品牌和宣传推广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xxx有限公司xxx市分公司 品牌和宣传推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国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企业品牌下的全业务品牌战略,建立完整的品牌体系,对品牌进行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充分发挥宣传推广在市场营销中的作用,使品牌管理和宣传推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参照《中国xx品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xxx 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品牌和宣传推广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xxx有限公司x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分公司)所属各县市分公司、市分公司各部门(中心)。 第二章品牌管理职能划分 第三条市分公司市场部为全市品牌管理和宣传推广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公司品牌管理和宣传推广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根据总部和省公司品牌管理和宣传推广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全区各项品牌和业 -1-务宣传推广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公司广告宣传费用预算的管理,组织编制全区广告宣传费用预算,负责市分公司本部业务广告宣传费用预算的执行,对市分公司各单位及各县(市)分公司有关业务广告宣传费用的使用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督。 (三)负责根据总部企业品牌、全业务品牌的传播策略、方案,组织实施公司总部和省公司各项品牌及业务在全区的宣传推广。 (四)负责根据营销计划,制定全区宣传推广计划,负责全区业务宣传推广的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估。

(五)负责监督管理公司VI在全区的正确使用,对全区代理商、经销商等合作伙伴使用VI标识进行授权、培训、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发布的涉及中国xx 的广告进行授权、管理、审核、监督。 (六)负责主办或组织参加各类境内、境外展览展示活动。 (七)负责对县(市)分公司品牌管理和业务宣传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八)负责组织全区品牌宣传推广经验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 (九)负责市级媒介资源管理,配合物资采购管理部选择 -2-并管理广告代理商,统一购买市级媒介资源和其他共享媒介资源,执行统一媒体投放。同时负责公司相关自有媒体资源的统筹管理。 第四条市分公司市场部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品牌及宣传推广策略,管理企业对外形象宣传。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根据总部企业对外形象宣传工作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全区企业对外形象宣传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市分公司本部企业对外形象宣传费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负责对各县(市)分公司企业对外形象宣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市分公司其它业务部门应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品牌及宣传推广策略,配合市场部开展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推广。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根据营销需要,制定业务及服务宣传草案,并作为营销策划方案草案的组成部分,送交市场部研究审批,参与宣传策划方案和广告设计的审核,并配合市场部做好宣传推广方案的实施。 (二)配合市场部进行相关产品、服务的全区性公关推广 -3-活动策划组织。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局已没有对招牌进行登记,因此,对本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的内容,但对招牌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仍属于市工商局。

户外广告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1、在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正式上岗作业前,工作组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如果由于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责任。 2、各级安全教育具有针对性,对待各班组不可千篇一律,应付差使。 3、工作人员要经常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通过学习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的目的。 4、要坚持开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活动,每次活动要有组织、有内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根据本周工作情况提出和强调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也有针对性的选学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具体安排,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占用安全活动日时间召开其它会议和进行其他工作。 5、对新入场的职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班组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 6、凡要求持证上岗的特种专作业人员,项目部必须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上岗前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7、职工更换工种或从事第二工种作业时,项目部必须重新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施工当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和新工艺方法时,项目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使作业环境达到最佳状态。从而采取有效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照检查执行情况;基槽临边的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设施,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二、安全检查的方法: 定期检查、突击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三、项目部施工工地每周检查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各施工队每天检查,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生产班组对各自所处环境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每日进行自检,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突击检查: 同行业或兄弟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交通、火灾事故,为了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根据事故性质,特点,组织突击检查。 五、专业性检查: 针对施工中存在的突击问题,如: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等,组织单项检查,进行专项治理。 六、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检查: 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温,雨季防汛;针对重大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认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互联网广告法规

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据悉,工商总局今年将会同国家网信办开展“清网行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此前,北京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今年5-11月全系统深入开展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其中包括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下面请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互联网新规全文以及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媒体推广管理规定

媒体推广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媒体推广的流程及执行媒介采购的操作步骤和方法,并能合理的评估和确保推广的效果,有效维护媒体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需对外宣传和推广的部门及项目组 第三条目标及原则 目标:规范媒体推广流程,确保媒体推广效果,有效发挥及整合公司媒体资源; 原则:有效评估;适时维护;持续优化 第四条管理对象 1.品牌部作为本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各部门及项目组所有媒体推广需求的受理与执行。 2.管理内容:①媒介采购管理办法;②推广效果评估办法;③媒体关系维护办法;④媒体推广执行办法。 二、管理内容 第五条媒介采购管理办法 1.媒介采购 ①需求部门提出媒介采购需求和投放效果预估,OA、邮件请示到品牌部和相关对接人; ②经品牌部审核通过后,品牌部媒介负责采购工作; ③需求发起人与媒介共同参与议价和供应商的选择; ④法务参与媒介的合同签订,对具体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⑤财务部要在付款之前与供应商核实付款金额、付款方式、发票开具等事项。 2.供应商选择标准: 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较强的售前、售后服务能力和意识; ②注册资金达到10万以上(含10万)的纳税单位或企业; ③健全的商务管理流程和制度; ④良好的财务状况,至少可以给予15天以上账期; ⑤具有优势的产品资源。 3.媒介申请流程

①品牌部负责统一受理所有媒体购买申请,并依据年度投放计划进行控制;媒体购买申 请由实际需求部门提出。 ②购买申请需由申请部门OA及邮件发送至品牌部,由品牌部向上级申请。 ③购买申请的确认须经过媒介经理、品牌总监、财务经理、运营层领导的审批,意见将 及时反馈至申请部门。 ④如申请审批通过,由品牌部执行媒体资源采购。 4. 媒介采购流程参考下图 1.流程图: 2. 媒介采购注意事项 ①廉洁自律,严守工作纪律,不接受供应商礼品礼金 ③能及时按质按量地采购到所需媒体资源 ④做好采购相关文档的存档、备份工作 ⑤在满足公司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 ⑥所有采购,必须事前获得批准 ⑦凡具有共同特性的媒体资源,尽最大可能以集中计划办理采购 ⑧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在已确认的供应商处采购,不得随意变更供应商 ⑨财务部有权对品牌部选定的供应商进行抽检

违法烟草广告案例分析

江苏吴江电视台、浙江日报利用祝贺形式发布违法烟草广告案 [案情简介] 案例一: 1997年1月下旬,一群众举报江苏吴江电视台播放“沧浪亭”烟草广告。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于1997年1月7日至22日每天连续两次在吴江市电视台发布“姑苏沧浪亭,吴江最钟情”、“吴江市烟草专卖局长陈玉良偕全体员工向关心支持烟草事业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并在春节来临之际向大家致以诚挚问候”的广告。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吴江电视台利用电视这一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违法了《广告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已构成违法广告。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告法》第42条,对吴江市电视台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16万元;(2)处以广告费2倍罚款,计32万元。对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处以广告费2倍罚款32万元。以上罚款共计8万元,全部上缴国库。 案例二: 杭州卷烟厂在1995年6月6日《浙江日报》上发布“杭州卷烟厂祝贺”、“雄风再现,狮走天下”的广告。杭州卷烟厂、浙江日报社利用报纸这一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已构成了违法广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42条决定:(1)责令浙江日报社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万元;(2)责令杭州卷烟厂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万元。 [法律问题] 我国关于烟草广告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1 《广告法》第18、42条。 2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 对本案例的分析 尽管对烟草广告的管理越来越严格,烟草经营者还是竭力地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烟草广告的表现形式也更加复杂多样。一些烟草经营者甚至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发布烟草广告,以尽可能扩大烟草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在上述两个违法广告中,烟草经营者采用的是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间接地宣传烟草品牌、商标。案例一吴江电视台发布的广告中,出现“沧浪亭”的字样。“沧浪亭”是苏州一个园林名胜的名称,“沧浪亭”是否为卷烟名称,是该则广告能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重要依据。据江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沧浪亭”确为江苏省徐州市卷烟厂注册的卷烟商标,该卷烟由吴江市烟草公司总经销,准备在电视台播出后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办法

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黄山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黄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区范围内,以城市建(构)筑物(屋顶、立面)、道路设施、广场绿地等为载体,所设置的广告建筑,包括广告牌、灯光、电器和必要的设备。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黄山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按照《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相关规定建造。 第四条建造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由钢结构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队伍施工,使用有质保书的标准钢材并实行施工监理。登高、电焊、电气等施工人员要持特种作业证件上岗,并落实安装安全防护措施。竣工后,申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等专业机构对房屋承载、版面钢结构、基础地脚螺栓、钢结构防腐和电气安全等内容进行安全检测,取得安全检测结论。 第五条设置屋顶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广告设施与

原有建筑物应尽可能使地脚螺栓与墙体受力结构相连接,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基本风压应考虑高度系数。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八条严格控制大型户外广告的规格,屋顶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6米,地面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8米,广告板面之间、画面下侧与建筑物顶部之间必须留有一定的间隙,其两侧和背部钢结构外露部分应有效遮档。竖式霓虹灯一般采用漏空扫描形式设置。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每年油漆、加固不少于一次,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视屏,由使用和收益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实行安全检测制度。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大型广告设施或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大型霓虹灯、电子显视屏,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测,在取得安全鉴定报告合格期内发布户外广告。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9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 (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 (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

(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 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 (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 (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烟草行业广告禁令与品牌营销

一、世界主要烟草销量大国烟草营销禁令 (一)中国 行业背景:我国是世界烟草大国,雄踞烟草行业八个世界第一,烤烟种植面积世界第一,烤烟产量世界第一,烤烟增长速度世界第一,卷烟产销量世界第一,卷烟增长速度世界第一,吸烟人数世界第一,吸烟人数增加数量世界第一,烟税增长速度世界第一。中国烟民占世界总数的四份之一,,烟草生产占全球的三分之一,烟草销售占全球的三分之一,年产烟量达1.7兆支,共有卷烟企业200余家,烟草工业的缴税占国家税收的百分之十但烟草行业的发展并不乐观,产业结构矛盾非常大,我国还是一个卷烟净出口国,主销在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等地区,我国的烟草走私假冒伪劣问题严重,大量的走私烟不仅破坏国内市场,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还使得国家流失了大量的税收,外国品牌的香烟在中国可以合法的生产,并执行国内产品的税收政策,(1)中国大陆 1995年2月1日正式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87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将在2011年1月起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我国现行《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烟草广告的管理是“有限禁止”,即只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等五类媒体和影剧院、等候室、会议室、运动场等四类场所禁止直接烟草广告,对于互联网、室外场所等广告则未禁止。此外,我国立法也不禁止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并允许烟草企业树立形象。 (2)香港特区 2000年1月1日起香港《公众卫生条例》正式生效,报刊杂志上不允许再出现烟草广告。根据香港《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从2009年11月1日起,任何人士都不得展示、刊登、分发、广播,或透过电影或在互联网上放映烟草广告。 (3)澳门特区 现行法律禁止烟草广告,但根据有关核准行为规定的项目赞助除外。过去每年在澳门举行的格兰披治大赛车活动中的烟商赞助就是法律所指豁免禁止烟草广告的典型例子。 现行法律亦对烟草商业资讯作出管制。商业资讯只能载有关于产品名称、商标、标志、徽号、价格、来源或其他纯粹为认别该产品的资料。法律仅容许在有关出售地点五公尺范围内作出烟草商业资讯,并限制其长阔不得超过三公尺,且不得连接着摆放。商业资讯亦须附载有关烟草有害的健康警语。 现行法律中除了载有不得向未成年人赠与烟草的条文外,未有对有关烟草促销和赞助作出具体规定

百加得冰锐广告媒体投放策划案

百加得冰锐广告媒体投 放策划案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14 —20 15 学年第一学期) 课号: 053D29AA1 课程名称:广告媒体研究改卷教师:李海峰学号:姓名:毛宁得分: 百加得冰锐 (Bacardi Breezer) 2015年宁波市场广告媒体计划书 目录

首页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酒类行业的竞争也愈加激烈。在烈酒行业占有支配和主导地位的百加得公司同样也需要借助大量的广告投放来巩固和扩大市场占有份额。中国人不断追求卓越追求进取的执着精神及年轻一代倡导时尚、健康、快乐、崇尚自我、标榜自我的开放风格正好与冰锐形象“生活无处不色彩”的生活方式相吻合。百加得公司所推出的“冰锐”及其都市时尚感的形象既符合现代人享受和拓展生活空间的生活主张,又顺应了消费者需求低热量健康饮食的选择,必将受到中国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和追捧。 百加得朗姆酒(Bacardirum)--全球销量第一的朗姆酒,是可以让人尽情享受生活与派对的精彩之水,无论纽约、伦敦还是东京,一直是年轻人饮誉欢愉体味派对的首选。 百加得冰锐是以用享誉全球的百加得朗姆酒为基底,混合水果的怡人口感,精心调配成低酒精度的高档预调酒,这种既柔和又刺激的混合酒,受到了年轻潮

流族群的追捧和青睐。“生活无处不色彩”主旨中灿烂橙味、活力青柠、神秘野莓,不同口味赋予现代都市人不同的生活态度。自进入中国以来,极大的受到的中国年轻人的追捧和喜爱。同时,相比于同类型产品RIO(锐澳),百加得冰锐由于广告投放的不到位,正在丧失大批消费者。 此次旨在利用新兴的社会化媒体渠道,为百加得(Bacardi)集团在2015年的宁波市场推广冰锐(Breezer)朗姆预调酒,帮助品牌在年轻一代目标消费群体中重塑知名度及美誉度。 第一部分品牌分析 一、行销环境分析 1.企业市场行销环境的宏观制约因素 如今,人们追求健康、时尚生活的消费观念在逐年增强。中国市场处在一个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大环境中。人民生活水平也大幅度提高。宁波有众多高校,年轻人消费群体庞大,并且处于这个年龄段的大多对新奇事物接受极快,是一个巨大的消费者市场。 ①市场的政治、法律背景: 国家政策提及政府相关部门尊重市场发展规律,对市场酒类行业给予正确引导、合理监督,在竞争中求发展成为市场经济锐不可当的趋势。健全的法律体制向全世界提供了一个自由、开放、稳定、竞争的中国市场,确保所有企业的正当利益得以实现。 ②市场的文化背景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办法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经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它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市辖各区主干道、景观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由规划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须持下列资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 (二)拟设地址; (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 (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进和赞助 5月31日是第26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主题是“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控制烟草危害,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都能够为这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烟草危害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为越来越多民众接受。但是我国烟草泛滥形势依然严峻,成为全球烟草生产、消费和致死的第一大国。“究其原因,与我国烟草广告,特别是变相烟草广告的泛滥有密切关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也是最主要的烟草受害国。据中国控制吸烟协会提供的数据,我国有约3.5亿烟民,占中国15岁以上人口的36%。占全世界烟民总数的1/3,每年死于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约有100万。吸烟给烟民带来了巨大的健康风险,也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这个数字为世界之最。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降低烟草在公众中广告宣传的影响力,是实施控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控烟的有效措施。从某种意义上,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已经是时不我待。 2006年1月9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第13条要求各缔约方在《公约》生效五年内实施并推行全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禁令。对比我国现行的《广告法》以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不难发现,我国对于烟草广告以及促销、赞助的相关规定与《公约》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各种变相烟草广告及其相关赞助活动仍然大行其道。烟草企业以多种形式的广告、变相广告、促销和赞助方式,不断加强烟草产品和企业形象的塑造,大力推销烟草制品,吸引大众消费烟草制品,极大地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尤其对青少年、妇女和贫困人群造成巨大危害。我国烟草专卖局与烟草总公司政企合一的双重地位,更让烟草广告监管乏力,各地违反《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现象屡见不鲜。 我国是国际性控烟公约的缔约国,面对愈演愈烈的变相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理应说不!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 我们一起行动控制烟草危害。控制烟草危害,禁止一切诱人吸烟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健康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和谐、幸福中国之必须。要实现这个“中国梦”,需要大家共同的参与和努力!为此,我们呼吁:各类学校、学会、协会、科研机构以及媒体等机构积极响应,身体力行,拒绝参与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具体包括: 1.坚决抵制烟草企业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2.坚决抵制烟草企业在机构内或利用机构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烟草促销; 3.坚决抵制烟草企业以社会责任、公益事业或其他名义进行的任何形式的赞助,包括科学研究、奖学金、举办公益活动、机构合作等形式;不接受烟草业的资助和赞助,不从事任何有利于或者是可能从事卷烟营销的实验和研究。 阿鲁科尔沁旗双胜镇中心卫生院 2013、5、31

广告投放管理办法

广告投放管理办法 一、定义 广告投放主要分成三部分:品牌形象广告、促销广告和产品广告; 品牌形象广告:为提升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所进行的以电视、平面报纸、杂志、网络、电台和户外等为载体的广告发布。 促销广告:主要是指为提升区域销售业绩和市场开拓而进行的带有促销活动主题的广告发布。 产品广告:为提升销量和市场开拓而发布的介绍产品的广告。 二、广告发布要求 1、符合公司总体定位宣传方向; 2、公司LOGO、产品名称使用规范; 3、注意三个相结合:地方性和全国性相结合;品牌广告和产品广告相结合;硬广告和软文相结合。 三、操作流程 1、广告计划申报程序: ①每月20日前根据下月度营销活动编排出广告投放计划(主要是广告投放主题画面、区域媒体选择、投放频次、投放时间等内容)报营销支持部初审; ②初审合格后制定出详细的投放计划表(见附件),其折扣和价格要通过招比标形式确定; ③制定好的广告投放计划连同通过招比标后产生的广告投放合同一起报营销支持部、重卡营销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即可投放; 2、广告投放价格的比标 确定好广告投放计划后可召集有投放能力的广告公司若干家以及与媒体自己的广告公司一起就广告投放版面位置、折扣、价格及配合投放的软文等内容进行比标,以新闻版面为主,汽车版面次之。投放版面越靠新闻版前、价格越低、配合投放的软文越多者为首选广告公司。 3、广告投放主题画面设计 广告投放主题画面的设计要依据下月度营销活动主题来确定,画面中一些必要的品牌元素如:JAC江淮汽车、格尔发的LOGO不能缺少;在区域投放的广告要有当地分公司及经销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在画面底部要有江淮汽车公司地址及重卡网络营销部的联系方式。 4、广告发布报销程序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户外广告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全区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城发[2003]41号和苏园组[2003]2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飘浮物、空中飞行物)及其他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园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登记、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具体技术规范,并对户外广告的建设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园区国土房产、公安(交警)、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分类 第六条独立式户外广告,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的大型T 形(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一类广告)。 第七条定着型户外广告,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墙面广告、垂直广告、挂牌式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二类广告)。 第八条单纯型店面招牌,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墙立面及其它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名称而不含任何其他内容的门面招牌(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三类广告)。 第九条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四类广告)。 第十条短期性户外广告,包括横幅、竖幅、布幅、扁担旗、彩旗、气模、立体模型、标牌、气球、飞艇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五类广告)。 第十一条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六类广告)。第三章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设置规范、总量适度、制作精美、美化亮化的总体原则。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体现园区精神风貌和文化特色,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规划》等相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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