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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指南

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指南

一、什么是广州市著名商标?

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广州市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二、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的法律依据

1、《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实施名牌战略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3]59号)文转发)

2、《关于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三、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州市商标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2、市工商局设立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评审和认定工作。

3、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处,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和认定的日常工作。

四、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和方式

1、认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不限额、不分企业性质、不收费的原则。

2、认定方式--实行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相结合,以集中认定为主。

五、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必备条件

根据《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二)、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

(五)、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

申请著名商标具体要求为:

1、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商标注册人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

(2)、商标注册人是广州户籍自然人,申请人可以是该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权,以及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商标注册人是境外企业或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共同注册的商标,各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2、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连续使用时间满3年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且不处于变更、转让、移转等状态。

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4、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且是申请人主营业务范围内知名度较高的1-3项商品。

5、申请认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出口销售额占申请人经营额50%以上的,该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地的国家(地区)取得注册或已提出注册申请。

6、申请人应当确保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良好,申请认定商品近3年抽检质量合格。

7、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近3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商品进出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且近1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因商标侵权被法院判决败诉。

8、在同一申请类别上,申请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多件商标或在不同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同一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六、延续认定申请广州市著名商标的条件

1、已认定的市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

2、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与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一致。

3、符合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条件。

七、申请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新申请:

1、申请人和商标注册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自然人的身份证或其它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2、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授权证明。由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同意其申请市著名商标的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3、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及连续使用时间满3年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含由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2)、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发票、合同、广告或者《商标注册证》等。

4、申请认定商标的图样电子版(黑白图样,BMP或者JPEG图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宽度为4.5cm—5.5cm;如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按其指定的颜色提交,并在图样下方注明“指定颜色”)。

5、在申请认定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以及商品实物照片。

6、申请认定商标有关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

(1)、主要经济指标如包含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2)、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商标的,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审计报告;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认定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专项审计报告。

(3)、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年完税证明。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内具体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7、申请认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1)、国内销售的,提交每一销售地区应提交每年1-2张销售发票复印件;

(2)、境外销售的,提交每一销售国家或地区应提交每年1-2张销售发票或者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8、申请认定商标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主要提交每年每一地区每一媒体发布广告的1—2张发票复印件。

9、申请人在国内外商标注册情况。其中,已注册的商标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正在申请注册的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10、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主要提交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商标专(兼)职管理机构名称及组成人员名单、商标发展说明等证明材料。

11、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主要是提交行政或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作为商标被保护的证明材料。

12、证明该商标知名度的其他材料:

(1)、申请人市场信誉、相关认证资质等证明。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老字号”称号、“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明文件。

(2)、申请人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近3年获得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证明文件。

13、反映申请人经营和申请认定商标使用状况的演示幻灯片。演示文件须用PowerPoint软件制作,文件大小不超过1.5MB,主要内容:

(1)、申请人名称、申请认定商品名称和图样。

(2)、企业外景、生产线、办公场地照片各1张。

(3)、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实物照片2张(须能清晰反映申请认定商标图样)。

(4)、申请人亮点的证明材料1张。

14、《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延续认定申请:

1、按照“新申请”的第1、

2、3(1)、4、5、6、9、12点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其中第9和12点仅须提交近3年新增加的证明材料。

2、《广州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

八、广州市著名商标申报和认定程序:

1、申请人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512144415.html,)—网上业务大厅—著名商标申请”,免费注册用户后,按要求在“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完成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方法可参考“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首页的操作指南)。并在网上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递交到申请人所属区工商分局商标广告科。递交纸质申请材料时,须带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行业协会排名证明、相关的销售发票、广告发票、荣誉证书等原件(延续认定申请无须核对销售和广告发票)。

2、各工商分局收到企业申请报告及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同意受理名单及材料送市局商标处。初审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征求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质监局、市食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等相关单位的意见。

4、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已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实地考察和情况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5、认定委员会召开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会,审查、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

6、公示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结果,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7、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发布公告,颁发证书、牌匾;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经核实后,不予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九、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评审标准有哪些?

(一)、应当具备认定申请的必备条件;

(二)、参考因素包括:

1、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发展良好;

2、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3、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

4、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较大;

5、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主要商标;

6、近三年获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的商标;

7、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商标;获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

8、获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参考因素的具体要求包括:

1、知名程度

(1)、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交了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老字号”称号、“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市场知名度证明的;或提交了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自主创新能力证明的,应予重点扶持,优先考虑。

(2)、为相关公众广为熟知。申请认定商标的近3年宣传广告费原则上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1%(烟草等禁止广告的商品除外)。属于中间商品、专业器材商品、出口商品、涉农商品、“老字号”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可适当放宽广告费用指标。

(3)、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涵盖3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涉农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老字号”商品,销售区域可适当降低为2个以上地级市或者1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认定不动产事务、餐饮、学校等特殊性的服务项目和延续认定商标,其销售(服务)区域不适用上述规定。

2、经济指标

(1)、经营额。申请认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的经营额原则上应当逐年增长,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经营额不低于前3年认定的市著名商标同类商品的平均值。

属于涉农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老字号”商品,可认定单项特色商品,经营额可按前款标准降低20%。首次认定的商品,经济额应当位居同行业前列。

(2)、净利润。申请认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的净利润原则上应逐年增长,没有亏损。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净利润亏损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3)、纳税额。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纳税额在同行业位居前列。

3、商标管理

(1)、申请人重视商标管理,有健全的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制度和专职(兼职)商标管理人员。

(2)、申请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在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能及时主动向行政机关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准备申报材料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1、申请人应当在《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上盖章;

2、所属区是指申请人营业地址的所属行政区域;

3、“申请人性质”、“注册人性质”一栏应当选择填写:国有、民营、合资、外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外国企业、自然人。

(二)、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1、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填写

2、按照企业实际使用情况,选择知名度较高的1-3项商品或服务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项;(三)、企业发展情况填写内容

1.按申请表要求填写:企业经营面积、厂房建筑面积、成立时间、员工人数、资产总额和固定资产等项目。服务类申请人不需要填写“厂房面积”。

2.描述企业发展情况的部分应包括:企业发展历史;企业基本架构(即: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分布情况等);近三年企业在全国、全省或全市同行业的地位;企业是否拥有专门的技术中心、级别,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企业亮点(如:“老字号”企业、名牌产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守”企业等);企业发展规划、目标(三年、五年、十年)。

(四)、企业商标管理情况填写内容

1、商标管理机构是指企业负责日常商标事务管理的部门,可专设“商标管理部门”或由其他部门兼负;

2、企业商标发展历史、发展经验(重点介绍申报商标的发展历史、发展情况);

3、商标发展构想或商标战略;

4、企业的商标管理制度 (须附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 ;

5、如有许可他人使用本企业商标或者是作为被许可人使用他人商标的情况,请予以详细说明,并附送商标许可合同和备案证明;

7、申报商标被侵害情况(选择项)。

(五)、商标最早使用证明

1、最早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发票、合同、广告。

2、注册时间满三年的,可以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3、注册时间未满三年的,必须提供有效的连续使用满三年证明材料。

(六)、商标标识实际使用情况证明

1、简述该商标的使用情况;

2、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如包装物、瓶贴、标签等;

3、商品实物照片,应能清晰地反映出申报商标的实际使用状态。

(七)、申请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填写

1、应将与申请商标图样相同的相关注册情况(包括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按国家、类别顺序列明,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已注册的商标须提供商标注册证(含变更、续展、转让、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证明等)复印件,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须提供受理通知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2、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只需填写“申请时间”,无须填写“注册时间”。

(八)、申请人(注册人)其他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填写

1、应将本企业所有商标的注册情况(包括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按商标、国家、类别顺序列明,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

2、已注册的商标请提供商标注册证明(含变更、续展、转让、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证明等)复印件,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请提供受理通知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九)、提交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的说明

1、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

2、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均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填写时须保留小数后两位。

3、以上经济指标数额是指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被许可他人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主要经济指标。

4、申请表中数据应与审计报告的数据相符。

(十)、提交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

1、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商标的,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审计报告;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认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专项审计报告。

2、提交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只需复印封面、简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反映纳税额的页面。其余不需复印。

(十一)、纳税证明材料要求

1、税收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等。

2、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近三年的纳税证明文件。

3、公司使用多个商标的,除提交纳税证明外,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申报商标的纳税额。

(十二)、同行业排名证明要求

1、应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行业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2、行业协会只能出具其对应级别的行业排名情况。

3、证明内容应当指明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近三年的行业排名次序。不指明具体排名次序的,证明无效。

(十三)、使用申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的销售或经营情况

1、国内销售或经营情况应按时间、销售或服务区域、销售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顺序列表说明。

2、应提交相关的销售或服务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每年每一销售或服务区域应提供1-2张主要销售或服务发票或销售合同的复印件。

(十四)、使用申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境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

1、按时间、销售或服务国家(地区)、销售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顺序列表说明。

2、每年每一国家或地区请提供1-2张销售或服务发票、或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出口报关单应能反映出口商品为使用申报商标的申报商品。

(十五)、广告发布情况的提交要求

1、专指企业申请认定商标申报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发布情况,包括广告宣传范围、投入费用、广告照片(复印件)、广告发票或广告合同等证明材料。

2、按发布媒体分类填写广告宣传范围及投入费用。

3、广告宣传范围应列明广告发布的城市或区域。

4、应提交每年每一地区每一媒体1-2张主要的广告发票、广告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十六)、证明申请认定商标著名的其他文件

1、其他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获得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奖励证书等。

2、应按时间顺序列出获奖项目,并附有关获奖证书复印件。

(十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1、如申请人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或其他组织进行著名商标申请的,须按《申请表》中第4页的要求进行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或商标注册人签名。

2、如申请人是直接申请著名商标的,可不填写本页内容。

(十八)、承诺函:可在红盾信息网上有范本,申请人可参照填报。

十一、申请材料的装订的要求

1、申请材料分为《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两部分,两部分材料须合并成册、统一以A4纸装订;

2、证明材料应有详细的目录和页码;

3、相关复印件材料应该清晰、真实。

被认定的商品为限,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未经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或者超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范围的,不得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广东省著名商标续展: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提出延续申请,经认定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有效期满需保留“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

转让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而转让的,商标受让人应当就该受让商标重新申请认定。

许可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变更; 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其企业登记事项的,应当自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咨询热线:020-********,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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