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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一种独特的资源,把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在城市发展战略的层面通盘考虑,将有利于提高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有利于城市整体健康而持续地发展。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源于文物建筑的保护。自19世纪末起,世界各国陆续开始通过立法保护文物建筑。法国1840年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1887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1913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1930年颁布了《景观地保护法》;英国1882年颁布了《历史纪念物保护法》,1900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修正案,1913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1931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1953年颁布了《历史建筑与古纪念物法》;日本1897年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制定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9年制定了《国宝保护法》,1950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美国1906年制定了《古物保护法》等。

196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常所称的《威尼斯宪章》。《威尼斯宪章》的制定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事件,这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它确定了文物建筑的定义及保护、修复与发掘的宗旨与原则,其指导意义延续至今。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了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自20世纪60年代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开始从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

1962年,法国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之后,很多国家也陆续制定自己国家历史地段保护法规,如丹麦、比利时、荷兰分别于1 962、1962、1965年在各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了保护区;日本1966年颁布《古都保存法》,并于]975年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中增加“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内容;英国于1967年颁布的《城市文明法》中将有特别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段划定为保护区;美国于1935年制定了《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法》,于1966年制定了《国家历史保护法》等。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9届会议提出《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内罗毕建议》重点提出了历史地区在立法、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保护措施,并将研究、教育和信息工作作为历史地区保护的重要工作之一。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或称《华盛顿宪章》),是继《威尼斯宪章》之后又一个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国际性法规文件。这一文件总结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在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经验,明确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和保护原则。《华盛顿宪章》再次提到保护与现代生活的关系,并明确指出,城市的保护必须纳入城市发展政策与规划之中。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考古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1931年7月又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

1932年国民政府设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关于文物保护的概括性法规,同时公布了180个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制度。以后又逐步制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1980年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了《关于强化保护历史文物的通知》,1982年11与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将北京、苏州、西安等24个城市确定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随后于1986年和1994年又公布了第二批38个、第三批37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各地也陆续确定了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

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意义

《雅典宪章》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一节中指出:“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马丘比丘宪章》则在“文物和历史遗产的保存与保护”一节中提到:“城市的个性与特征取决于城市的体形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

《威尼斯宪章》指出:历史古迹包括“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并“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作用”。

《内罗毕建议》提出:“考虑到历史地区是各地人类日常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代表着形成其过去的生动见证,提供了与社会多样化相对应的生活背景的多样化,并且基于以上各点,它们获得了自身的价值,又得到了人性的一面”。“考虑到面对因循守旧和非个性化的危险,这些昔日的生动见证对于人类和对那些从中找到其生活方式缩影及其某一基本特征的民族,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它又指出:“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产的组成部分。其所在国政府和公民应把保护该遗产,并使之与我们时代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作为自己的义务”。《内罗毕建议》明确指出了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社会、历史和实用三方面的普遍价值,以及对城市环境及城市发展的贡献。

《华盛顿宪章》把历史地区的概念扩大到所有城市中,不仅是历史性城镇,指出“一切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表现。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均构成人类的记忆”。它提到,应该保护历史城区及其自然与人工环境,包括这些地区的文化。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从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到历史城区及其自然与人工环境的过程。它包括能够表现城市个性与特征、体现城市丰富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类型,城市空间、界面以及其中的社会生活;建筑及城市的人工和自然环境。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存城市历史发展的轨迹,以留存城市的记忆;也不只是继承传统文化,以延续民族发展的脉络,它同时还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之一。

三、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目标

关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目标在上述文件中也均有涉及。《马丘比丘宪章》提到:“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

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在《威尼斯宪章》中明确提出,文物古迹修复的原则是对“各个时代为一古迹建筑物所作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同时它又指出,必须对文物古迹所处的一定规模的环境加以保护,“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内罗毕建议》提出,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的广泛内容;保护的目的在于保存城市历史传统地区及其环境,并使其重新获得活力;保护历史地段应采用法律、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措施,使之适应于现代生活的需要。“考虑到自古以来,历史地区为文化、宗教及社会活动的多样化和财富提供了最确切的见证,保护历史地区,并使它们与现代生活相结合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基本因素”。《华盛顿宪章》认为,“保护应体现历史城镇和城区真实性的特征,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目的是:对构成人类记忆的历史信息及其文化意义在城市中的具体表现进行保存,使新的作用和活动与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相适应,确保历史城镇和城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并适应城市持续发展的需要。

四、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地段的概念

历史文化保护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历史地段: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

历史文化名城: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第二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一、名城保护规划与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基本概念反映了城市的特定性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应当在名城总体规划中体现出来,并对整个城市形态、布局、土地利用、环境规划设计等各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于名城来说,保护不再是一项纯“防御性”的活动。随着人们认识的进步,人们已逐渐从消极被动转向积极主动,不但包括文物的保护及其组织,也同样包括建筑与设施的现代化、生活条件的改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及表现城市特色等一系列问题,在总体规划中提出保护规划这一于项是十分必要的。

1976年欧洲通过了有关历史城市保护最全面的定义,它涉及到“整体保护”和建筑遗产问题。这个决议的目的是“保证城市环境中的遗产的不被破坏,主要的建筑和自然地形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同时使被保护的内容符合社会的需要”。它还指出:“这样一些措施不仅

涉及到保护问题,它们对环境的复兴和恢复也是必需的”,也就是说保护规划是总体规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土地利用规划基本要素之一”。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地说也包含保护城市优秀传统和合理布局的内容: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中应包括在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保护等。

综上所述,名城总体规划与保护规划的关系为:

(1)名城总体规划从城市发展的整体和宏观层次上为名城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些宏观决策问题往往是名城保护规划所无法涵盖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特别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在城市性质和城市发展战略、城市建设方针中明确地表述这一重要特征;一些有大面积遗址的名城,总体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总体布局,防止建设性破坏;对一些特殊要求和全城保护的名城,总体规划应考虑其特殊布局及交通要求。

(2)保护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范畴的专项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比较则更具综合性质。

(3)单独或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审批后,保护规划具有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样的法律效力,在调整或修订总体规划时应当相应调整或继续肯定保护规划的内容。同时保护规划可反馈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某些重要内容,如:城市发展方向,人口控制与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用地与空间结构调整,道路交通调整。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

保护框架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中要保护的实体对象和通过保护规划的实施预期达到的目标。

保护框架的意义就在于将城市历史传统空间中那些真正具有稳定性、积极意义的东西组织连接起来,并将历史发展的因素及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结合进来,形成一个以保护传统文化为目的的城市空间框架。

保护框架是对城市特色的分析而得出的,由自然环境要素、人文环境要素、人工环境要素三部分组成。自然环境要素是指有特征的城市地貌和自然景观;人工环境要素是指人们的创建活动所产生的城市物质环境,以及各类文物景点所反映的人工环境特征;人文环境要素是指人们精神生活结晶的环境表现,指对居民社会生活、习俗、生活情趣、文化艺术等方面所反映的人文环境特征。

保护框架强调的是城市空间的保护,它由点(节点)——古建筑及标志性构筑物如牌楼、桥等,人们感知和识别城市空间的主要参照物;线——传统街道、河流、城墙等,人们体验城市的主要通道或是视线主要观赏轴线;面(区域)——古建筑群、园林、传统居民群落,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城市地段或街区。点、线、面三种因素结合成为一个整体,就是保护框架的基本结构,线在这里起重要的结构组织作用,在形成连续的城市景观意义上,路线的组织是最主要的。

城市框架既是反映城市自然、人工和人文环境的实体,而保护和强化这些城市空间的组成,为了达到维持或重视历史城市的有代表性的或是有特点的城市景观和风貌,以及反映出能具有的传统特色文化内涵。这就是保护框架的主题。因而在保护规划时要确定这个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框架主题。当然,所确定的主题,可能要在保护规划逐步实施中才可能达到,但这是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如周庄古镇的保护框架的主题:

主题一:江南典型水乡之镇——以保护周庄古镇“小桥、流水、人家”和恢复整治“周庄八景”为主的自然景观风貌的保护。

主题二:明清繁华贸易之镇——以保护各级已公布和待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特色的历史地段或街区,利用和再现历史风貌为主的历史景观风貌的保护。

主题三:文人雅士寄寓之镇——以保护及再现名人寓居或留连之所,挖掘古镇文化内涵为主的历史景观风貌的保护。

主题四:民风淳朴之镇——以保护古镇原有街坊格局,体现居民生活情趣,体验民俗生活氛因,弘扬传统艺术文化为主的文化民俗风貌的保护。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保护区的确定

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划定保护区域。对于重要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街区乃至整个城市范围内需要重点控制的古城区都要划定明确的自身保护范围以及周围环境影响范围,以便对区内的建筑采取必要的保护、控制及管理措施。

保护区的范围及要求要科学、恰当。划得过小,限制过松,将不能有效地保护好名城的历史文化遗产;划得过大,控制过严,则会给城市建设、居民生活造成无谓的影响。明确合理的保护区的范围确定以及严格、完善的保护管理方法的制定,既可使城市建设及保护部门分清轻重缓急,采取刁;同措施,重点投入资金,又可通过限制、奖惩、宣传等措施获得建筑使用者的协助与监督,共同将保护的工作落到实处。

1、文物古迹保护区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并且“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这个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对现有的文物古迹据其本身价值和环境的特点,一般设置绝对保护区及建设控制区两个等级,对有重要价值或对环境要求十分严格的文物古迹可加划环境协调区为第三个等级。

1)绝对保护区

指列为国家、省、市级的文物古迹、建筑、园林等本身范围。所有的建筑本身与环境均要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按原样修复,做到“修旧如旧”,并严格按审核手续进行。绝对保护区内现有影响文物原有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坚决拆除,且保证满足消防要求。

2)建设控制区

指为了保护文物本身的完整和安全所必须控制的周围地段,即在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即绝对保护区)以外划一道保护范围,一般视现状建筑、街区布局等具体情况而定。用以控制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使这里的建设活动不对文物古迹造成干扰,一般是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

3)环境协调区

对有重要价值或对环境要求十分严格的文物古迹,在其建设控制区的外围可再划一道界线,并对这里的环境提出进一步的保护控制要求,以求得保护对象与现代建筑空间的合理的空间与景观过渡。

保护等级和范围的确定,既可保证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完整,又可保护单位周围的环境,使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持合理的距离和高度,并协调环境气氛。

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划定保护范围,其目的是通过

对各类保护对象保护范围的划定,确定相应的保护原则,制定不同的保护办法,使各类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合理的利用。保护范围的划定应该在充分的现状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空间范围应该是具体而明确的。它通常由文物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地带范围、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城市外围环境控制范围共同组成。后两者也常常称为“保护区”。在划定保护范围时,一般以考虑建筑高度、景观视廊、风貌特征地区,以及构成城市格局的要素本身(如城墙、城濠、街道、河网、山川等)等景观方面的因素为主,视城市的具体情况,它可能由多片分散的、或大或小的、在城区或城市外围地区的保护区组成,它可能包括整个历史城区,也可能仅仅是历史城区的部分区域。

四、城市整体环境的保护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除了建筑和历史地段保护之外,还应包括城市整体环境的保护。城市是建筑、历史地段和城市历史文化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表现城市特征与风貌的重要环境。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从整个城市着眼,而不能单纯保护城市的几个珍贵的文物或几个历史地段。因为即使划定了文物或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制定了保护办法,但如果周围环境的变化失控,城市的风貌特色也会失去。城市整体环境的保护侧重于景观环境的保护,它包含城市特别是历史城区空间格局的保护、城市布局的调整和城市外围环境的控制三方面的内容。

(一)城市空间格局的保护

城市空间格局保护是城市整体景观环境保护的重点。城市空间格局一方面是城市受自然环境制约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城市社会文化与历史发展进程方面的差异和特点。构成城市空间格局的要素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城市的地理环境、城市的空间轮廓、城市轴线、城市的街道骨架、街巷尺度、河网水系、山体林地,还包括城市中起空间标识作用的建构筑物,以及那些已经成为构成城市特色有机组成部分的成片的居住建筑。这些需要保护的要素既可能是历史的或传统的,也可能是现代的,关键是看它在表现城市特征方面和构成城市纹理方面的作用。

(二)城市布局的调整

从城市总体发展策略和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布局的层面,研究确定历史城区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并合理地落实到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总体空间布局上,是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环境,并延续包括文物、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活力的重要环节。归纳起来,在城市空间布局层面处理城市发展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即开辟新区和新旧相融并存。

(三)城市外围环境的控制

城市外围的环境,是城市特征和文化形成及发展的基础,改变或脱离其原有的生存环境,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将大大丧失,其特征也会逐渐被磨灭。因此,保护城市外围的环境,特别是自然风景,保持自然与城市间相容的协调关系,对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并使其在

发展中继续生存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在城市的发展中,恰当地保持其原有的外围环境,既十分重要,也相当困难。

与体现自然风景有关的要素均应属于城市外围环境控制需要考虑的内容,它包括农田、树木、水域、地形、自然村落以及通路等。在城市外围环境控制范围内,所有的自然风景要素都不能被破坏,对改善自然环境与景观的生态型改造工程在其中实施应予以鼓励,对现有的居民点和其他人工设施应控制在原来的建设范围之内,限制其扩大规模。

第三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一、建筑保护

建筑是构成城市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内容。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被保护的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和由于各种原因而需要保护的其他建筑物两大类。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式

文物保护单位指国家确定的、在城市中不可移动的文物,以及城市中的历史遗迹、历代遗址、古代和近现代杰出人物的纪念地、古木、古桥等构筑物。包括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物、具有各种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建筑艺术和城市发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具有重大意义的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和遗迹、尚未完全探明的地下历史遗存、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及特色植物等。文物保护单位是不能被拆除的,它的保护要遵循尊重原物的基本原则,在不得不更换某些构件时,要尽量采用原来的式样,并且要有明确的界线和相应的说明,同时应该保护其周围的环境。

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应该采用保存的保护方式,即在将保护对象原封不动地保护起来的基础上,作必要的维护性的修缮、加固和恢复性的修复。修缮、加固和修复必须以不改变原貌为前提,特别强调对其进行全面的考古研究,特别要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考古学证据,不应有丝毫的臆测。

《威尼斯宪章》总结了欧洲各国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了文物修复的方法和原则,并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准则。修复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以下两条原则:一是修复和补缺的部分要与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条件许可时,最好采用与之同时期的构件进行替换,以有助于恢复而不是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二是任何增添部分都必须跟原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们能够识别,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可读性和历史真实性。同时加固和维护措施应尽可能地少,而且不应妨碍以后采取更有效的保护措施。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

位于城市中的文物保护单位,不论其自身还是其周围环境是否保存良好,均应该成为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首先必须以保护为基础,对其进行利用的目标应该基于:不仅使文物保护单位自身,而且也带动其周围地区,甚至影响整个城市的发展,合理地给予它在城市功能和景观方面应有的地位,使它继续成为城市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利用原则:

(1)利用与维护相结合。

(2)应尽可能按其原有功能来利用。

(3)应和恢复与营造文物及其周围地段的活力相结合。

(4)应在严格控制下合理利用文物,不论采用何种保护和利用方式,均应在城市整体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2、利用方式

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方式一般可分以下四种:

(1)继续原有的用途:这是最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利用方式。国外的绝大多数宗教建筑、部分政府行政办公建筑和我国的古典园林都属于这一类型。

(2)改变原有的用途:①作为博物馆使用。这种使用方式最普遍,也是使其发挥效益的较好使用方式之一。如法国巴黎的卢浮宫博物馆。②作为学校、图书馆或其他各种文化、行政机构的办公用地。③作为旅游设施使用。对保护等级较低的文物,可利用作为旅馆、餐馆、公园及开放的游览景点使用。如法国巴黎的埃菲尔铁塔。

(3)留作城市的空间标志:有些文物保护单位,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或不宜继续具有具体的用途,但它却代表了城市发展历史中重要的阶段或事件,代表了某一时期的建筑艺术或技术的成就。对这类文物应该维护其既有状况,保留作为城市的空间标志,以时刻让人们感受到城市发展的历史脉络,也可作为纪念、凭吊、观光的场所。如我国北京前门箭楼和西安、平遥的城墙等。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对文物保护单位,据其本身价值和环境的特点,一般设置绝对保护区及建设控制地带两个层次,对有重要价值或对环境要求十分严格的文物保护单位,可加划环境协调区为第三个层次的保护范围。绝对保护区,一般以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四至界线为界;环境协调区的界线,则主要限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内外视线所及的范围。

二、历史地段的保护

历史地段在我国通常也称作历史街区。它是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且风貌相对完整的地段。对处于城市中的历史地段而言,还应具有具体的生活内容,通常称为历史街区。

城市中历史地段是城市整体机能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保护要求及方法与文物保护不完全相同,其目的是要保持历史地段的风貌特征和城市生活,并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即在保存其真实的历史遗存和历史风貌的同时维持并发展它的使用功能,保持它的活力,促进城市繁荣,使该地段居民的生活条件满足现代生活的需求,并使该地段适应城市整体发展的需要。历史地段以内是建设行为受到严格限制的地区,也是风貌整治的重点地区,任何会使历史地段降低或失去其特色的改变都是不允许的。因而,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应该从保护和更新整治两方面来开展。

(一)历史地段保护内容

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建筑、街道、巷弄、公共和半公共空间及其界面、私密和半私密院落、围墙、门楼、过街楼、牌坊、植物、铺地、河道和水体等构成历史地段风貌特色的物质要素。一般可归纳为建筑的保护,街道格局、空间系统及景观界面的保持三方面的内容。

(二)历史地段的整治与更新

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除了上述关于保护方面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物内部的改造、建筑景观环境的整合、基础设施的改造、居住环境的改善、地段功能的定位和地段交通的重组等整治更新方面的内容。历史地段的整治与更新是达到历史地段保护目标的必要手段。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秘书长王景慧认为,保护历史街区应该有特殊的方法:一是保护外貌、整修内部。历史街区的历史建筑不必像文物那样一切维持原状,可以进行室内的更新改造,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对历史性建筑要按原样维修整饰,对那些改动不合理的地方,维修时可恢复其原貌或原来的风格,对有悖于历史风貌的新建建筑可以适当改造.恢复历史原来的风格。二是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这个问题不解决,居民就很难在这里继续生活,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三是要逐步整治,反对大拆大建。之所以提倡逐步整治的方法。是为了精心设计与施工,保存更多的真实历史遗存,也是为从容筹集资金,减轻政府压力,更是为保存和延续社区文化,保护其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①建筑物内部的改造②建筑景观环境的整合③基础设施的改造④居住环境的改善⑤地段功能的定位与土地使用的调整⑥地段交通的重组。

(三)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

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应该根据确定历史地段的要求来划定,主要考虑保存相对完整的历史风貌和相对完整的社会生活结构体系,并能够体现城市的历史特征。它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地段本身和从地段内的街道向外眺望的景观范围,也包括进入历史地段的通道以及周围的景观范围。

第四节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是一种将城市中已经不适应现代化城市社会生活的地区作必要的、有计划的改建活动。1958年8月,在荷兰召开的第一次城市更新研讨会上,对城市更新作了有关的说明:生活在城市中的人,对于自己所居住的建筑物、周围的环境或出行、购物、娱乐及其他生活活动有各种不同的期望和不满;对于自己所居住的房屋的修理改造,对于街道、公园、绿地和不良住宅区等环境的改善有要求及早施行、以形成舒适的生活环境和美丽的市容抱有很大的希望。包括所有这些内容的城市建设活动都是城市更新。

一、城市更新的目标

在欧美各国,城市更新起源于:二战后对不良住宅区的改造,随后逐渐扩展至对城市其他功能地区的改造,并将其重点落在城市中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转换的地区,如废弃的码头、仓储区和需要搬迁的铁路站场区、工业区等。城市更新的目标是针对解决城市中影响甚至阻碍城市发展的城市问题,这些城市问题的产生既有环境方面的原因,也包括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原因。

二、城市更新的调查分析

城市更新的调查内容一般包括建筑物调查、土地使用调查、人口调查、交通调查、公

共服务设施凋查、环境设施调查、市政设施调查、环境卫生调查、社区关系调查和空间场所调查等十个方面,当然也包括历史、气象、地形地貌和工程地质方面的内容。

三、城市更新的方式

城市更新的方式可分为重建或再开发、整建及保留维护三种。重建或再开发,是将城市土地上的建筑予以拆除,并对土地进行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新的合理使用。整建,是对建筑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予以改造或更新设施,使其能够继续使用。保留维护,是对仍适合于继续使用的建筑,通过修缮活动,使其继续保持或改善现有的使用状况。

四、城市更新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城市更新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面对的都是已建成的城市地区,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无论是在需要保护的地区还是在需要更新的地区,都同时面临保护与更新两方面的问题。差别只是,在保护地区中,需要受到保护的东西所占的比重较大,而在更新地区,需要更新的东西占了绝大多数。但是,不论是保护还是更新,它们的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了通过塑造一个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通过改善城市的生活品质,去实现适应并促进城市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

中国的文化遗产怎么保护

中国的文化遗产怎么保护 都知道我国是拥有五千年历史文化的滔滔大国,我国的文化遗产也是数不胜数,每个人都能说出一两个,但是中国的文化遗产有哪些呢?要怎么保护呢?其实总共有52个各种各样的文化遗产。作为一个中国人,肯定要对这些遗产有所了解才不失为一个中国人,更要细心保护他们。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文化遗产? 结合文化遗产清晰条理的向我们说明了这个问题。文化遗产主要分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法律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仅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文化价值的人类杰作,即并不是所有的文化遗产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我们不会保护其中的糟粕。 ▲二、为什么要用法律保护文化遗产?

从文化遗产具有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即历史之见证、身份认同的纽带、文化多样性之体现、创造力之源、文化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遗产涉及不同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正当利益和不同文化遗产权益和文化遗产权益与其他正当权利 之间可能发生冲突三个方面向我们展开。这三个方面向我们展示了文化遗产本身具有的重大意义与其保护过程中有诸 多问题之间的矛盾,而这个矛盾的解决必然需要法律的保障。 ▲三、怎么用法律保护文化遗产? 从国内到国际两个方面向我们介绍了目前用于保护文 化遗产的法律。就国内而言,目前我国已经在宪法第22条、文化遗产基本立法、其他相关立法以及政府部门的行政立法和部门规章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明确的规定。而国际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1954年颁布的《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公约也都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法理依据。 ▲四、公众如何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就目前中国文化遗产多的现状,王教授指出,只是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我们每位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当中来。我们可以通过捐资募资、文物认领、文保义工、志愿活动等多种方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9个方面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9个方面 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整旧如故——谨慎修复:对于残缺的建筑(古遗迹)修复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宪章》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两个修复原则: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 增添部分必须与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此外,加固、维护应尽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则; 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纪念意义.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 保持历史街区和古城的格局特征.重点保护好历史街区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 保护特色建筑风格:保护特色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颜色、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控制适当的建筑尺度——高度、体量非常重要,切记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保护历史环境:事物与其存在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脱离环境而存

在.历史文化遗产环境的意义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地形、地貌、原野、水体、花木及其特征都要保护; 拿不准的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应暂不拆除.许多偏远的地方,尤其是山区农村,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虽然不是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却也是历史文化遗产,有相当高的价值.当地人不知道,有没有财力和机会请专家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暂不拆除,以免造成遗憾,待专家论证后在根据情况处理. 做好历史文化古城和历史文化地段保护规划.规划是龙头,保护必须以规划为前提,规划必须先行.有了规划,按规划进行保护. 传统文化与落后文化、旧文化的混淆,直接导致了人们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力。在一些人看来,要更新,就要破“旧”立“新”,就要“快刀斩乱麻”、“放开手脚干”。而片面追求经济建设,忽视文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让更多高楼大厦和旅游发展吞噬了很多历史建筑,毁坏了不少历史名城的风貌。这不但使文化遗存和原来的地方风情、城市风貌一扫而光,割断了社会的历史文脉,而且,长此以往更会带来一个民族文化的弱化。 一个民族文化的根基,一种精神文明的传承,需要载体。悠久的文化,是承载于千年文化遗产,例如风俗、习惯、传统表演艺术、古遗址、古建筑等之上的。以建筑为例,现代建筑以钢筋水泥为材料,它的抗震性能较差,而中国古代多以木质建筑为主,它的建造结构使它具有

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及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23677365.html, 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及建议 作者:周双鹤 来源:《神州·上旬刊》2017年第10期 摘要: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清楚的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义不仅仅在于保存城市历史发展的轨迹,留存城市的记忆,同时也是城市进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之一。借鉴各地成功经验,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道路可谓大势所趋。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建议 简·雅各布斯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写到:“老建筑对于城市是如此不可或缺,如果没有它们,街道和地区的发展就会失去活力......老建筑对街道和街区的安全和公共生活是一种必需,人们离不开他们提供的方便和亲近的人际关系”。我们不得不认识到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目的正是对构成人类记忆的历史信息及其文化意义在城市中的具体表现进行保存。 许慎,东汉著名经学家、文字学家。他历近三十年编撰了世界上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使中华汉字的形、音、义趋于规范和统一,被后世尊为“字圣”、“字学宗师”。许慎文化园是依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许慎墓规划建设而成。全园在形式上是一组汉代风格的建筑群;内容上以展示汉字文化为主,以儒家文化为补充,集经典文化教育、励志进取教育、崇文尚贤教育于一体。 一、许慎文化园概述 许慎文化园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时又是国家4A级旅游景区,在开发利用园区资源同时,也要做到充分的保护园区文物。许慎著世界上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在汉字、汉文化、文物古籍的宣传、实践、保护、利用上,许慎文化园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1.学术科研 许慎文化园每五年一届(2015年后每三年一届)的许慎文化国际研讨会,从许学、经 学、说文学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各位专家学者提交了相关的学术论文,并编印成册,促进了与会专家学者的交流切磋,也增强了许学爱好者坚持做学问的信心。 科研成果的取得离不开书籍的收藏、研究。许慎文化园资料中心是园区的心脏,现藏书万余册,同时立足于建成全国最大的许学资料研究中心,以满足广大许学爱好者的科研需求,充分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兼利用的作用。 2.场馆及库房

论中国文化遗产的现状和保护

圆明园祭 ——从圆明园看中国文化遗产保护 300年的岁月,对于浩浩汤汤,蔚为壮观的中国历史来说只是过眼云烟,然而对于一座园林,却可能是不能承受之重。三百年的雕琢,三百年的洗礼,于圆明园,即如此。我的心被深深地震撼了。震撼于她的华美和无双,震撼于她沧桑的历史变迁,更震撼于这其中的巨大失落。曾经的万园之园,曾经的文化集萃,如今却只剩下残垣断壁,怅惘低回。 圆明园,这个五世皇帝的御用之园,经历了一百五十多年的发展和经营。每一朝,从帝王到臣民,都对她倾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感情。尤其是皇帝们,他们亲自参与园林的设计,亲自督察施工情况,为每一处景色取名、题词。乾隆将他钟爱的南方园林创造性地复制到圆明园中,帝王们将中国无数的稀世珍宝藏于此园中,一年中大部分时候他们都在此度过。因此圆明园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一座园林了,于当时,她已俨然成为了中国政治文化的又一中心,于今,她是一座文化宝库,不仅体现着清国帝王们的审美情趣和政治抱负,更体现出一种凝练和集萃,凝练出中国园林艺术的精髓和我们整个民族文化体系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核心,集萃中华民族灿烂夺目的艺术成就。 圆明园的美不仅得到国人的称赞,也让外国人惊叹不已。当时一批批来自英国、俄国的使者,视其为仙境和梦幻之所在。然而他们带来的不仅是这些,从那些来自西洋的贡品中早已透露出这样一个讯息:西方文明正在迅速崛起。但我们的天子们并未从那些精致的马车、大炮中读出更多的东西,却依旧沉迷在圆明园带给他们的安逸与平静中。 1860年10月6日,让我们永远记住这一天。圆明园被英法联军入侵,惨遭洗劫与焚毁,并由此开始了她坎坷曲折而悲壮的命运。一切的荣耀、骄傲与奢华在大火中化为乌虚,在洗劫中粉身碎骨,帝王将相,君臣百姓无不失声痛苦。整个民族在滴血! 尽管皇帝太后们想通过修复的方式竭力挽回,然而对正处于刀尖上的中国来说,这已成为不能承受之重。1900年义和团运动时期,八国联军又给了原本脆弱的圆明园一致命的一击。 军阀混战的中国,文化大革命时的中国,都有太多的无奈。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已无力保护这座在风雨飘摇中挣扎的万园之园,尽管她已经面目全非,满目疮痍。园内的石块、木材、华表、碑帖、砖瓦…甚至是土地——这个稀世之园的仅存,仍被无情地掠夺与侵蚀着。而这个过程,长达六七十年之久。至此,她已失去了最后

保护文化遗产措施.doc

保护文化遗产措施 文化遗产是先人创造的沉积与结晶,镌刻着一个民族国家文化生命的密码,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机制、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 1、折叠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 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折叠加强执法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

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折叠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4、折叠加大宣传 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

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闽南师范大学 课程论文 马克思主义精神与文化遗产保护姓名:黄红林 学号:1203030126 系别:政法系 专业:行政学与政治学 年级:12级 指导教师: 2013年11月

目录 摘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文化遗产保护对当代社会的重要性 (2) 1、文化遗产保护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文化精神 (2) 2、文化遗产保护与马克思主义精神 (2) 3.文化遗产对社会的作用 (3) 三、如何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 (3) 四、结论 (4) 五、致谢 (4)

摘要 人类文化遗产被破坏的事件历历在目,无不让人心痛惋惜。而我们该怎么去保护现存的文化遗产,才能避免上述悲剧重演?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与马克思主义精神都肯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的价值与重要性。保护文化遗产,必须从基础做起,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来保护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传承与创新,让传统历史文化遗产继续绽放华彩。关键词:文化遗产;三中全会;马克思主义;创新 前言 新浪网报道2012年1月26日,原本计划恢复原貌的“梁林故居”现已基本被拆掉,只剩门楼旁一小间。市文物局局长孔繁峙表示,此前并不知晓故居被拆一事,已责成东城区文委调查。目前考虑的方案是复建故居,但最终方案还未出炉,整个复建工程需等住户全部搬走才行。对于这个问题,网上争议不断,在现代化的今天,难道一切都得现代化?发展就是要破除一切旧事物?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 所谓文化遗产,是指人们所承袭的前人所创造的文化或文化的产物。就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而言,它集中地表现为中国的传统文化,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传统文化,以及我们今天所必须面对的其他国家民族的文化。这些都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收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当前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仍面临文化生态、政策环境、行业自身等多方面问题。1而相关行业与政府部门对文化遗产的重视意识与保护力度的薄弱更让文化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 譬如漳州版“三坊七巷”——文川里走过数百年,而今却面临拆除的危险。虽然在报道后政府部门有效地将之保护起来,但这件事无疑是反映了文化遗产保护的不足。梁林故居,林白水故居、赵萝蕤与其父亲长住过的四合院遭遇危机,最终都被粗野的推土机连骨带肉全吞噬了。,到了2005年,北京的名人故居,全市308处,有189户暂未 1 节选自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新华社北京2月8日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点

1.《雅典宪章》写道: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 2.《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 3.《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 4.《内罗毕建议》会议上将各国历史环境问题归纳为以下五个共同点: ①历史环境是人类日常生活环境的一部分 ②历史环境是过去存在的表现 ③历史环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多样性 ④历史环境能将文化、宗教、社会活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最准确如实的传给后人 ⑤保护、保存历史环境与现代生活的统一,是城市规划、国土开发方面的基本要素 5.北京大学1922年设立了考古学研究所,后又设立考古学会,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文物保护学术研究机构。 6.1949年以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经历了形成、发展与完善三个历史阶段,即: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的形成阶段,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的发展阶段,以及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保护体系的成熟阶段。 7.1982年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公布,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进入第二个重要发展阶段,即增添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城市保护阶段。 8.城市保护的原则: 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城市的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而不是单纯地考虑保护一些历史遗迹和历史建筑 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兼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③在充分尊重历史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对一些历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④研究分析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充分发掘和继承历史文化内涵,促进城市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 ⑤保护维修、整治和修复中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 9.冻结保护:《威尼斯宪章》 ①修复和补缺的部分要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是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和信息价值 ②任何增添部分都必须跟原来的部分有所区别,使人们能够识别区分,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可读性和历史艺术见证的真实性:即整体性和可识别性原则 10.利用方法: ①继续它原有的用途和功能,寺庙、宫殿,如杭州灵隐寺 ②作为博物馆使用,这种使用方式数量最多,也是公认能够发挥最大效益的使用方式 如巴黎罗浮宫博物馆、罗马梵蒂冈博物馆和故宫博物馆 ③作为学校、图书馆或其他各种文化、行政机构的办公地,如德国乌尔姆市政厅 ④作为参观旅游的对象,如南京明孝陵 ⑤对保护等级较低的古迹点,可做旅馆、餐馆、公园及城市小品使用 如北京泰和贵宾俱乐部 ⑥留作城市的空间标志,如西安大雁塔 11.历史地段保护:历史地段保护包括建筑、街道、巷弄、公共与半公共空间及其界面、私密和半私密院落、围墙、门楼、过街楼、牌坊、植物、铺地、河道和水体等构成历史地段风貌特色的物质要素。非物质要素:社会结构、街区文化等。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单雯翔 摘要: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发布,加快了我国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进程。本文系统地归纳了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与实践过程,主要包括早期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新中国成立后多层次文物保护体系的建立和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扩展与实践。 关键词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 进入21世纪,面对蒸蒸日上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人们开始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概念不断扩大,保护理念也不断深化。今天,文化遗产保护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是更多地立足于对自然生态环境、历史变迁轨迹、人的内心世界的尊重。因此,重新认识人类社会复合系统中的文化遗产保护,是新的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所在。 1、早期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 我国素有保护古代遗物的悠久传统,正像商周时期的青铜器上常见铭文“子子孙孙永保用”所表达的理念,人们存祈愿江山社稷世代相传的同时,对前朝的珍贵器物,也有了妥善保存、永续利用的愿望。商周时期,皇室、贵族宗庙内“多名器重宝”,保存着为数不少的青铜器、玉器以及其他前朝的遗物。汉代皇室收藏亦十分丰富,“创置秘阁,以聚图书”,其中既有典籍,也有绘画。但是,长期以来统治阶层只是将这些器物看做赋予其政权合法性的某种依据,或仅为满足个人私好。唐代文化鼎盛,从此时的诗句“每著新衣看药灶,多收古器存书楼”(张籍《赠王秘书》)、“唯爱图书兼古器,在官犹自未离贫”(朱庆余《寄刘少府》)中可以看,当时文人雅士即热衷于收藏和鉴赏前朝器物。宋代文化再兴,被视为中国考古学前身的金石学,即形成于北宋时期,主要是以肯铜器和石刻为主要对象,进行比较系统的分类、著录并加以考证和研究。北宋曾巩的《金石录》最早使用“金石”一词,之后,吕大临的《考古图》及《释文》是现存最早而较有系统的古代器物图录;赵明诚的《金石录》著录金石拓木已多达两千种。至南宋,无论是钱币、玺印、铜镜,还是画像石、砖瓦等物均有著录。于是,金石学开始在我国成为专门之学,为研究五代以前,尤其是研究商周秦汉史,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文物”一词在我国出现较早,最早见于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左传·恒公二年》中有“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的记载。在《后汉书·南匈奴传》中亦有“制衣裳,备义物”的记载,但是从文献记载中可以了解到,“文物”在当时主要是指礼乐典章制度,与现代的“文物”基本是不同的概念。但是到了唐代,杜牧诗:“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同”,其中所称“文物”即指前代的遗物,其含义已接近于现代所认识文物的概念。从宋代开始,往往将前朝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在民间,明代和清代初期比较普遍使用“古董”或“骨董”,到清代乾隆年间又有了“古玩”一词。 “文物”准确概念的产生是近代科学兴起与发展的结果。诞生于近代西方的考古学,尝试用科学发掘和断代的办法获取古代遗存,并将那些古代遗存变成科学地复原人类历史和文化的工具,这些古代遗存也就有了“文物”这一具有全新内涵和意义的词汇。在我国,20世纪初通过对古代遗存发掘和研究,而重建古代历史的现代考古学出现,才带来了现代意义上的“文物”的概念。这一概念改变了人们对待古代遗存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对待古代遗存价值的认识也更多地从“物质”转到了“文化”。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研究

2007年5月May 2007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TIANJI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S)第9卷第3期Vol.9 No.3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研究 梁航琳1 ,杨昌鸣1 ,梁 亮2 ,杨 叶 3 (1.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天津300072; 2.广西南宁市建筑设计院,南宁530012; 3.廊坊市继方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廊坊065000) 摘 要: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其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不断完善和发展,保护要以正确的价值取向为原则,坚持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的保护方法;同时,历史文化遗产的再利用要和保护协调统一,正确处理好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取向;全面保护;动态保护 中图分类号:TU -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339(2007)03-0233-05 收稿日期:2006-05-26. 基金项目: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课题(20050056039).作者简介:梁航琳(1978) ),女,博士研究生. /文化遗产0是指具有历史学、科学、艺术或文化价值的人类杰作,如文物、建筑群、遗址等;/自然遗产0则指具有地质学、地貌学、生态学、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美学价值的自然地域空间,如九寨沟等;/自然文化遗产0是以具有科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的综合体,如黄山、泰山等。本文所研究的/历史文化遗产0,即等同于上面的/文化遗产0。 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且,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在现代化建设中得到了合理利用,达到了保护与再利用的协调统一。 一、遗产保护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在不断地扩展和深化,内容也在不断地增添和丰富。 首先,从保护对象上看,过去只有杰出的、在历史上或艺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伟大的建筑作品和艺术品才得到考虑。而现在,许多由于时光的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各历史时期的构造物及能作为社 会、经济发展的见证物的对象也被列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 其次,从保护范围上看,作为保护的对象已不再限于建筑本身。从大的方面来说,开始扩大到它周围的建筑环境、自然环境[1] ;从单纯的建筑艺术作品扩大到与历史文化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街区和城市。也就是说,从点的保护扩大到地段乃至城市的/全面保护0。从小的方面说,延伸到环境中的各个组成元素,包括公园和街道的装饰小品和标志物等。 再次,从保护深度上看,文物建筑、历史地段和城市的保护规划,其内容原来都局限于物质方面,保护历史遗存及其环境。但正如5马丘比丘宪章6所指出的,/一个城市的个性和特征是其形体结构和社会发展的结果0,因而,除了物质环境以外,现在人们也开始认识到还需要保护具有浓郁地方民俗特色的典型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和发掘城市精神文明方面更广泛的内容。也就是说,从单纯建筑实体的保护演进到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文化特色都加以保护的综合概念。 此外,在保护方法及手段上,亦由过去单纯文物考古和建筑修复,演进为多学科共同参与的综合行为,采用各种技术手段,更具有多学科、综合性和多样化的特点。城市传统文化的保护也从建筑师、规划师、文物保护者单方面的参与行为转化为更广泛的社会调查和群

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

关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建议 朱晓英12号 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文化遗产被发现。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文化要求和休闲需求也越来越高,使得旅游越来越流行,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越来越重要。但现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存在着许多问题: 1.申请完毕就没人管理。虎头蛇尾. 许多文化遗产被发现后,没有人管理,使得自然原因和认为原因的因素,文化遗产被破坏。 2.宣传过大,导致游客众多,致使保护增加困难。 许多文化遗产被发现后,政府及媒体大力宣传,使得旅游人数越来越多,游客素质又不相同,导致文化遗产的各类认为破环更为严重,管理和保护越为困难。 3.不能有效地进行后续开发。 文化遗产发现总会有或都或少的损坏,但是恢复和修理技术不没有很完善。还有为了更多的经济利益,政府的后续开发并不是非常有效。 4.管理经常是外行领导内行。 许多文化遗产开发后就交给不同的人管理,而那些人并没有学习过文化遗产的管理,导致不能正确的处理文化遗产,使得文化遗产被破坏。 5.没有传承性,属于过了今天没明天那种,非常盲目 许多文化遗产被开发后,马上向大众人民开放,一时人流密集,使得文化被破坏而不能在传承下去,消失在历史之中。 6.历史文化遗产失去了历史的气息。 现在的历史文化大都向大众开放,使得各种各样的餐馆等现代化建筑越来越多,文化气息也越来越现代化。 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例如:我国法律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力,科学技术水平低是制约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瓶颈等。 (一)面对这些问题,保护和管理历史文化遗产就越来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需要三个层次: 三个层次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根据这些保护对象的不同性质、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 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全部历史信息。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带,提出控制要求,要特别注意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以便更完整地体现它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调研报告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调研报告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政府和民间的重视,近年来也开展了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宣传工作,但其保护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还应当通过公众对于此的了解以及关注、支持程度来看待。我国现有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草案都强调责任与义务,却没有有效解决公众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所应获得的对遗产的实际认识与认同,并进而阻碍了有效地保护与传承。本文正是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研究民众对于非遗情况的认知以窥探保护的效果与现状,并就一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字:非物质文化遗产;公众态度;法律保护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政府和民间的重视,也开展了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宣传工作,但其保护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还应当通过公众对于此的了解以及关注、支持程度来看待,为此本课题组特组织了在宁波与温州两地向市民发放并收集调查问卷进行调研。 在其他国家,早已开展了相关的保护工作,据我们采访过的专家介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则起步较晚。日本在1950年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韩国也于1962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至七十年代初,一些国家如突尼斯、玻利维亚、阿尔及利亚、塞内加尔、肯尼亚开始在国内层面采取了版权法或者准版权法的模

式(quasi-copyright framework)为其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法律保护。民众对于其文化遗产的认知、认可程度也较高。 在立法上,我国也已经开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现已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有望在今年进入人大常委会议事议程并很有可能获得通过。《草案》将法律的保护范围界定为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国家保护:(1)濒危的古语言文字;(2)口述文学和传统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杂技、木偶、皮影、剪纸等;(3)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4)传统礼仪、节日、庆典和游艺活动等;(5)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6)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而对于此,许多市民其实并不清楚,他们或则没有听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或则不明其义,或则不知其所指。当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寡闻并不是我们担心的关键,最为关键的是民众,尤其是青年人对于一些传统文化的渐行渐远。 浙江省在XX年年通过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并且各地政府部门也积极开展了一些保护、抢救工作,但是由于保护才刚刚开始,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现实意义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现实意义 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中,文化遗产受到社会转型的猛烈冲击,有的正面临消亡。许多民族国家在文化上逐渐丧失自主、迷失身份,成为精神世界的“游荡者”。只有识别分析文化遗产,探寻其文化 信息和意义底蕴,才能不断强化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才能吐故纳新,铸造新时代的民族精神,支撑现代社会人们的精神支柱。所以,科学地实施文化遗产保护,是现代化国家张扬民族精神,独立自主 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的文化诉求。 与时俱进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 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社会现代化进程加速前进,从而严重冲击着文化遗产的保存。传统社会的现代性转变造成与文化遗产保护 的尖锐矛盾,经济全球化掣肘文化多样性的共存共荣。但是,现代 性自觉也促进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1987年,长城、明清故宫、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秦始皇陵兵马 俑坑和敦煌莫高窟首次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同年,泰山风景名胜 区被推选为中国第一个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1992年,九寨沟、 武陵源、黄龙名胜风景区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1996年,庐山被评 为世界文化景观;2001年,昆曲首次被联合国定为人类非物质文化 遗产??中国这些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受到世界的公认和盛赞。其中,莫高窟取得“东方艺术明珠”之称,九寨沟被誉为“童话世界”,秦始皇陵兵马俑坑有“世界第八奇迹”之誉,昆曲被认为是 中国“百戏之祖、百戏之师”。2004年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大 会在中国苏州举行,当时中国拥有30处世界遗产,在西班牙、意大 利之后,成为世界文化遗产最多的前三名国家。从1985年加入《保 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中国共有37项世界遗产代表作。其中,文化遗产有23项、自然遗产5项、文化与自然遗产4项、文 化景观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4项。

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第2期2011年1月 企业研究Business research No.2JAN.2011 一、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中的重要作用 城市化是我国当前发展主要趋势所向,也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土地资源稀缺性问题的突出,旧城改造及其规划设计开始成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关注焦点,而随之所出现的历史文化保护问题也成了旧城改造中备受争议的问题,建设现代化城市是当今世界城市发展普遍追求的目标。城市文化是现代化的根基,是城市的内在气质,每个时代都在城市发展中创造并留下了自己的痕迹。保护历史的连续性,保留城市的记忆和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国家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里曾说过“在生活条件加速变化的社会环境里,为人保存与其相称的文化环境,是大自然、先辈遗留的文明见证,这对人的平衡发展十分重要,为此应该使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并将当代成就、昔日价值和自然之美纳入整体规划加以考虑”。历史文化遗产凝结了民族的智慧,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视觉感官上美的享受,她也是一部研究古代社会生产发展的百科全书,是我们研究古代文化的窗口,并且她对我们现代城市的硬件和人们文化思想的软件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 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内容 一座城市经济越发达,社会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越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越显重要。因为城市既是文化的产物,又是文明的生成地。城市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离不开人文创新来引导,现代城市是现代文明和现代经济的聚集地,一个没有文化的城市是—个没有品位的城市,是不太可能持续发展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通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逐步形成和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不要小看城市的一块砖、一片瓦、一堆石头,它蕴藏着丰富的文化,反映着城市的历史、社会、思想的变迁。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活化石,代表着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和自然风晴,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中华民族是一个充满激情、奋勇向上的民族,有着丰富灿烂的文化和独具魅力的历史文化遗产,在世界历史长河中始终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和感召力。它对于提高国民的文化品位,增强民族自尊,激发爱国主义热情,丰富世界文化宝库都有极大作用。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 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而特色的基础又在于文化。城市特色, 作者简介:李志霞,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473000。 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李志霞 摘 要:历史文化遗产凝结了民族的智慧,对我们现代城市的硬件和人们文化思想的软件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目 前看来,历史文化遗产与城市建设的矛盾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文拟就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之间做一个初步的探讨。关键词:城市建设;历史文化遗产;关系 入,提高公共服务绩效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基本运行,对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最后,信息资源也不可或缺,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公共组织才能针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群众提出的意见做出回应与纠正。 3.4技术方法 技术方法是指公共服务绩效改进得以实现的手段,它是连接目标与结果的桥梁,是将改进目标转化为具体行动的路径与机制。为改善现阶段我国公共服务存在的诸多问题,以政府为主导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评估活动,如顾客满意度调查、行风评议、目标责任制考核等。这些基于不同技术方法的评估活动在方式、成本、效率、效果方面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并随着时间、空间、服务类型 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对公共服务绩效改进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这些技术方法有助于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壁垒,使公众充分参与公共服务绩效改进的过程之中。 参考文献: [1]Boyne George.What is public service improvement?[J].Public Admin-istration,2003,81(2):211-27. [2]施芳.学术界首次全面评估我国公共服务绩效———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严重不足[N],人民日报,2007年4月17日. [3]孟华.公共服务绩效目标对服务绩效的影响———以英国萨塞克斯郡警察服务为例[J],科技管理研究,2006,(02). !!!!!!!!!!!!!!!!!!!!!!!!!!!!!!!!!!!!!!!!!!!!! 9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1总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一种独特的资源,把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在城市发展战略的层面通盘考虑,将有利于提高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有利于城市整体健康而持续地发展。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源于文物建筑的保护。自19世纪末起,世界各国陆续开始通过立法保护文物建筑。法国1840年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1887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1913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1930年颁布了《景观地保护法》;英国1882年颁布了《历史纪念物保护法》,1900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修正案,1913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1931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1953年颁布了《历史建筑与古纪念物法》;日本1897年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制定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9年制定了《国宝保护法》,1950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美国1906年制定了《古物保护法》等。 196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常所称的《威尼斯宪章》。《威尼斯宪章》的制定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事件,这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它确定了文物建筑的定义及保护、修复与发掘的宗旨与原则,其指导意义延续至今。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了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自20世纪60年代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开始从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 1962年,法国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之后,很多国家也陆续制定自己国家历史地段保护法规,如丹麦、比利时、荷兰分别于1 962、1962、1965年在各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了保护区;日本1966年颁布《古都保存法》,并于]975年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中增加“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内容;英国于1967年颁布的《城市文明法》中将有特别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段划定为保护区;美国于1935年制定了《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法》,于1966年制定了《国家历史保护法》等。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9届会议提出《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内罗毕建议》重点提出了历史地区在立法、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保护措施,并将研究、教育和信息工作作为历史地区保护的重要工作之一。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或称《华盛顿宪章》),是继《威尼斯宪章》之后又一个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国际性法规文件。这一文件总结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在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经验,明确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和保护原则。《华盛顿宪章》再次提到保护与现代生活的关系,并明确指出,城市的保护必须纳入城市发展政策与规划之中。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考古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1931年7月又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调研报告范本

Record the situ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fin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orm future countermeasures.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调研 报告

编号:FS-DY-20409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调研报告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政府和民间的重视,近年来也开展了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宣传工作,但其保护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还应当通过公众对于此的了解以及关注、支持程度来看待。我国现有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草案都强调责任与义务,却没有有效解决公众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所应获得的对遗产的实际认识与认同,并进而阻碍了有效地保护与传承。本文正是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研究民众对于非遗情况的认知以窥探保护的效果与现状,并就一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字:非物质文化遗产;公众态度;法律保护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政府和民间的重视,也开展了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宣传工作,但其保护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还应当通过公众对于此的了解以及关注、支持程度来看待,为此本课题组特组织了在宁波

与温州两地向市民发放并收集调查问卷进行调研。 在其他国家,早已开展了相关的保护工作,据我们采访过的专家介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则起步较晚。日本在1950年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韩国也于1962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至七十年代初,一些国家如突尼斯、玻利维亚、阿尔及利亚、塞内加尔、肯尼亚开始在国内层面采取了版权法或者准版权法的模式(quasi-copyright framework)为其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法律保护。民众对于其文化遗产的认知、认可程度也较高。 在立法上,我国也已经开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现已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有望在今年进入人大常委会议事议程并很有可能获得通过。《草案》将法律的保护范围界定为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国家保护:(1)濒危的古语言文字;(2)口述文学和传统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杂技、木偶、皮影、剪纸等;(3)传统工艺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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