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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2

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2
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2

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网上搜集)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规范是(A )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2.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是( B)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3.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 )A.德国的萨维尼 B.美国的库克 C.英国的戴赛 D.法国的巴迪福

4.20世纪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基本发展趋势是采用(D )

A.分散立法式 B.专章专篇式 C.综合立法式 D.法典化式

5.标志着国际私法立法进入法典化阶段的立法是()

A.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B.1804年《法国民法典》

C.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 D.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6.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

A.立法模式的法典化趋势 B.调整对象范围缩小

C.硬性连接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 D.结果选择方法在法律选择中不受重视 7.“子女抚养费的取得,依子女惯常居所地法,如依前法不能获得抚养费的,依法院地法”这一规定是()

A.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的体现 B.法院地法说的体现

C.政府利益分析方法的体现 D.法院地法说的体现

8.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A.胡伯 B.孟西尼 C.杜摩兰 D.巴托鲁斯

9.萨维尼在1849年《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

A.法则区别说 B.国际礼让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本地法说

10.在国际私法中,被有些西方学者誉为是“哥白尼革命”的学说是()

A.法律关系本座说 B.既得权说 C.政府利益分析说 D.意思自治说

11.在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里斯提出了()

A.法院地法说 B.优先选择说 C.功能分析说 D.最密切联系说

12.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是()

A.唐朝《永徽律》 B.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

C.1986年《民法通则》 D.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是(ABD )

A.相辅相成 B.互相排斥 C.暂时并存 D.长期并存

2.国际私法的其他名称有(ABCD )

A.国际民法 B.国际民商法 C.法律冲突法 D.冲突法

3.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特点及发展趋势有(ABCD )

A.立法模式法典化 B.调整对象扩大化 C.冲突规范灵活化 D.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受到重视

4.在立法中增加法律选择灵活性的方法有采用(ABD )

A.双边冲突规范 B.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最密切联系原

5.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私法条约主要有(ABCD )

A.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B.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C.1970年《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D.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6.孟西尼倡导的三原则包括(BCD )

A.最密切联系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国籍原则 D.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7.我国有关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主要有( ABCD)

A.1986年《民法通则》 B.1992年《海商法》 C.1995年《票据法》 D.1991年《民事诉讼法》

三、名词解释

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答案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国际私法上讲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答案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又称为国际统一实体法。最早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出现于19世纪末。作为一种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它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作用,具有冲突规范不具有的优越性。

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答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主要是冲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成立于1893年的荷兰海牙,到2001年9月止,有55个成员国。我国已于1987年7月3日正式加入它。百余年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经举行了18次例会和两次特别会议,通过了35部关于国际贸易、婚姻家庭、继承、扶养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国际公约,其公约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代表着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4.既得权说答案既得权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学者戴赛。他在1896年出版的《法律冲突法》一书中主张,为了保证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维护,对于既得权性质,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外国法加以判断。同时他还认为,法官在适用外国法或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既不是适用的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效力,而只是保护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已取得的权利。既得权说产生过很大的影响,即使是现在保护既得权仍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目的和任务,但其有关外国法适用的理论不免有失偏颇。

5.政府利益分析说答案美国教授柯里于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他认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即在处理案件时,首先要审查与案件有关的州和国家的法律的实质,确定这些法律的根本政策,然后决定哪一州在将其法律适用于特定问题方面有利,或有利益,然后适用该有利益的州或国家的法律。柯里被誉为20世纪中叶最有影响的冲突法学者之一。利益分析说无疑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但其也具有法院地法优先的倾向、案件结果缺乏可预见性等缺点。该说

对国际私法的理论、司法实践和立法均产生了不小的影响。6.直接适用的法律 6.希腊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发表《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一文,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法律”的概念。他指出,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某些特殊法律关系的强制性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可以撇开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能够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律”。“直接适用的法律”又被其他学者称为“专属规范”、“必须适用的法”、“特殊法律选择条款”等。

7.法则区别说答案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它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巴托鲁斯。他主张按法则的性质,将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其中“物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人的法则”具有域外效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规则。他所创立的冲突规范对后来的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本人也被西方一些学者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8.国际礼让说 答案.国际礼让说的代表人物是荷兰学者胡伯。其主要内容是:每一国家的法律已经在其本国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的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于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国际礼让说把国家主权的思想引入了国际私法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9.法律关系本座说 9.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学者萨维尼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创立的学说。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所在地即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该涉外民事关系“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将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和“程序”等几类,并提出了每种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该学说结束了法则区别说占统治地位的局面,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的变革,对后来的国际私法理论有重要的影响

10.本地法说 答案.美国学者库克于1942年出版的《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了“本地法说”。他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总要适用自己的国内法。如果该案件中有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可以把这种权利转化为国内法产生的权利予以承认,即把该外国法“并入”到国内法中去。他对外国法律采取一概否认态度的做法受到了其他学者的批判。但他对既得权说的彻底批判以及研究方法中注重司法实践的主张是有积极意义的11.最密切联系说答案.最密切联系说由美国学者里斯提出。他根据“重力中心”等概念提出了“最密切联系”或称“最重要关系”的概念,主张法院应该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12.法院地法说 答案.法院地法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艾伦茨威格,他认为,国际私法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是优先适用法院地法,而外国法的适用只是一个例外。他的理论是本位主义的体现,目的在于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

四、简答题

1.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2.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大致有哪几种?

3.当代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哪些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

4.简述当代欧洲大陆国家有关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5.简述当代美国有关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五、论述题

1.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2.论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3.试述新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成就。

四、简答题

1.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2)冲突规范,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基本规范和重要组成部分。(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这种规范与冲突规范和其他国际私法规范

有密切的联系。

2.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按本国民法体系,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如1898年的日本《法例》等。(2)将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分为两大部分,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和单行法规中,如《1979年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令》。(3)将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4)瑞士模式,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其体系兼采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内容,其最大的优点是便于查阅和使用。(5)《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体系,该体系由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三大部分组成。(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该体系包括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附则五个方面的内容。

3.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有:(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从19世纪末开始,特别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如奥地利、匈牙利和瑞士等纷纷制定了单行法,这些单行法有总则和分则,结构日趋合理。(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已经从传统的债权、物权、婚姻家庭及继承等领域,扩展到知识产权、涉外劳动关系、代理关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等领域。(3)弹性连接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得以加强。主要表现是在立法中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补充性连接因素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等。(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主要表现为在进行法律选择时,选择对消费者、劳动者和弱者有利的法律。

4.当代欧洲大陆国家有关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有:(1)巴迪福的“协调论”;(2)克格尔的“利益论”;(3)弗朗西斯卡基斯的“直接适用的法律”。

5.当代美国有关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有:(1)库克的“本地法说”;(2)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3)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4)莱弗拉尔的“法律选择五点考虑”;(5)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6)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五、论述题

1.(1)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实际上就是确定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或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的法律部门的问题。

(2)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论主张:第一,“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国际法,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萨维尼、法国的魏斯和意大利的孟西尼等。其主要理论有: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国际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本质区别;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主权扩及的范围;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第二,“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主张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该派代表人物主要有:法国的巴迪福、德国的沃尔夫、英国的戴赛、美国得比尔等。其主要理论如下: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和主体

不同;二者的法律渊源不尽相同;二者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和适用范围不同;二者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第三,“二元论”或“综合论”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既具有国际法性质也具有国内法性质,是“国际的国际私法”与“国内的国际私法”的总和。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德国的齐特尔曼和前捷克斯洛伐克的贝斯里斯基等。其主要理论有: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国内也涉及国际;国际私法既涉及国内利益也涉及国际利益;国际私法的渊源既有国内法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3)我们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其理由如下:首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律有了巨大的发展,传统的国际法及国际公法的概念已不能容纳迅速发展的国际法律本身。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国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超越国界的一切国际社会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涉外民商事关系,它产生于国际社会,也是国际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其次,从渊源上讲,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已经大量存在。因此,可以说国际私法就是我们所说的广义的国际法,它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行政法等共同构成国际法体系,是国际法体系的一个独立部门或分支。当然它与国际公法是有区别的。

2.(1)首先回答国际惯例的概念、表现形式和特点。(2)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的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因此,国际惯例也是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3)关于上述规定中的国际惯例是指冲突法上的管理惯例还是实体法上的惯例,学者们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

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国际惯例仅指实体法上的惯例;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立法中的国际惯例既包括冲突法上的惯例也包括实体法上的惯例;第三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中国际惯例是指冲突法上的惯例,原《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的国际惯例是指实体法上的国际惯例。(4)我们认为,应从广义上来理解我国立法中的国际惯例的含义,因此,无论是冲突法、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都存在一些国际惯例,上述第一、第三种观点有失偏颇,上述两部立法中的国际惯例均应理解为既包括冲突法上的惯例也包括实体法上的惯例。(5)适用国际惯例是应特别注意的事,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明确规定,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如有违反,即不得适用。这是我国所特有的规定。也有学者认为,不必在立法中作此限制,因此可以合理推断适用国际惯例不会违背一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涉外民事关系虽也偶有发生,但由于深受前苏联国际私法学说中属地主义倾向的影响,对在中国发生的法律关系或诉讼基本上都是按中国法处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国际私法的立法活动。从1949年到1979年的30年间,仅1959年中苏领事条约中有一条冲突规范。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完全是一片空白。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国际私法重新获得了发展的机遇和动力,从1979年到现在,我国已在一系列单行法规中颁布了与国际私法有关的规定,并缔结或参加了一些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规定在《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主要内容为允许外国人来中国投资和保护外国人在中国的合法权益。

(2)冲突法。据统计,关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包括司法解释)已有80余条100余款。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海上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内容涉及冲突法总则和分则方面的许多问题。

例如总则方面的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指定多法域国家法律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法查明问题、国籍、住所、营业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下当事人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适用和诉讼时效等;分则方面的人的能力、法人属人法、结婚与离婚、扶养、监护、继承、不动产、合同、侵权、知识产权、票据、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等方面的法律适用。

(3)关于国际涉外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主要规定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和1995年《仲裁法》中。共计40条60余款。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对涉外诉讼和仲裁的有关问题作了21条司法解释。关于涉外诉讼,内容包括: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诉讼代理、管辖权、诉讼文书的送达、期间、财产保全、司法协助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关于涉外仲裁,主要涉及仲裁协议的效力、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等。

总之,在改革开放后的20年间,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可以说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体系框架已大体确立,内容日趋全面丰富。一些方面的规定既体现了对外国优秀立法成果的借鉴,又结合了我国的具体情况,其规定是比较先进和科学的,如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但也不能否认,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上存在一些缺点,主要是:目前我国在国际私法的分散式立法体例存在明显缺陷,规定零散,使用起来不方便;对有些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如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有一些规定不完善、欠严密,有的含糊不清,有的自相矛盾,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关于人的行为能力的规定,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等。

对于上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引起了我国国际私法学者的高度重视,为了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开始了《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自1994年完成第1稿后,先后几次进行修改,其第6稿已经正式出版。

第二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待遇的制度称为()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优惠待遇 D.普遍优惠待遇

2.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哪个学者提出的()

A.格老秀斯 B.萨维尼 C.孟西尼 D.胡伯

3.一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本国人一样,这种待遇制度是()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优惠待遇 D.普遍优惠待遇

4.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的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为()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优惠待遇 D.普遍优惠待遇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所讲的外国人,广义上包括( ABCD)

A.拥有外国国籍的人 B.无国籍人

C.国际组织 D.外国国家

2.关于外国人民事地位的法律规范是(AB )

A.实体法规范 B.国际私法规范

C.冲突法规范 C.涉及适用外国法的规范

3.国民待遇制度一般被认为第一次规定在(BC )

A.德国民法施行法 B.法国民法典

C.拿破仑法典 D.人权宣言

4.最惠国待遇一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适用(ABCD )

A.国家之间的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

B.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

C.彼此的国民在对方定居、从事营业活动等

D.知识产权的保护

5.外国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下列权利( ABCD)

A.人身权 B.土地使用权 C.房屋所有权 D.采矿权

三、名词解释

1.最惠国待遇答案.最惠国待遇是指授予国给予某外国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其中,优惠授予国也称给惠国、施惠国,是指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它是优惠的授予者。第三国亦称最惠国,是指施惠国已经或将要给予其优惠待遇的国家,是优惠的接受者。受惠国是已经或将要以第三国所享有的优惠待遇为标准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条约中规定最惠国待遇的条款称为最惠国条款

2.国民待遇 答案国民待遇又叫平等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换句话说,在同等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承受的权利义务相同。国民待遇制度既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加以规定,也可以通过条约加以规定。

3.优惠待遇 3.优惠待遇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而给予外国以及外国国民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按照优惠待遇制度,外国人享有的某些优惠甚至高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遇。而且,外国人享有的优惠待遇仅限于特定事项。

4.普遍优惠制 答案.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这种待遇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应该是普遍适用的,而且是非歧视的,并且要求发达国家不主张反向优惠或互惠。

5.互惠 答案.互惠又叫互惠待遇,是指内国赋予在内国的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同时也要求该外国人所属国家赋予内国人在该外国同样的待遇。互惠既可以通过国内法加以规定,也可以通过条约加以规定。前者称为法律上的互惠主义,后者称为条约上的互惠主义,现代国际社会已不单纯采取条约上的互惠主义。

四、简答题

1.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1)国民待遇,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

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都涉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二者最终实现的是人人权利平等,可谓殊途同归。但是这两项制度侧重点和表现形式不同,主要差异如下:

第一,最惠国待遇仅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国民待遇则可同时以国内立法和条约两种形式加以规定。

第二,最惠国待遇依条约约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侧重于商事、经贸领域中的人和事,如商品关税、海关手续等,主要适用于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领域。而国民待遇的适用侧重于一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

第三,凡施惠方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优惠待遇,受惠方即可根据最惠国条款自动取得,无须再与施惠方另订新约或提出请求。而国民待遇一般限于两国之间,不涉及第三方,并需在法律或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四,依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内国的一国外国人同在内国的其他外国人之间彼此平等。而依国民待遇制度,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大致相等。换言之,前者是以给予一个外国的待遇为标准来给予另一个外国相同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后者是以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为标准来确定外国人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内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两者结合使用,理论上可确保一国之内所有人的民事权利平等,也可避免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待遇

2.简述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关系。

3.简述国民待遇的特点。3.要点如下:

(1)当今的国民待遇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为了防止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同时多采取对等原则加以限制。

(2)依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内国人处于相同的民事法律地位系仅就一般原则而言,并非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的具体的民事权利与内国人一模一样。各国在采用国民待遇原则时,出于种种原因,总要规定若干限制。如不止一个国家规定,外国人不得享有土地所有权。 (3)当今的国民待遇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

五、论述题

试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四、简答题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制度:(1)国民待遇,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2.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都涉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二者最终实现的是人人权利平等,可谓殊途同归。但是这两项制度侧重点和表现形式不同,主要差异如下:

第一,最惠国待遇仅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国民待遇则可同时以国内立法和条约两种形式加以规定。

第二,最惠国待遇依条约约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侧重于商事、经贸领域中的人和事,如商品关税、海关手续等,主要适用于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领域。而国民待遇的适用侧重于一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

第三,凡施惠方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优惠待遇,受惠方即可根据最惠国条款自动取得,无须再与施惠方另订新约或提出请求。而国民待遇一般限于两国之间,不涉及第三方,并需在法律或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四,依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内国的一国外国人同在内国的其他外国人之间彼此平等。而依国民待遇制度,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大致相等。换言之,前者是以给予一个外国的待遇为标准来给予另一个外国相同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后者是以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为标准来确定外国人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内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两者结合使用,理论上可确保一国之内所有人的民事权利平等,也可避免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待遇。

3.要点如下:

(1)当今的国民待遇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为了防止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同时多采取对等原则加以限制。

(2)依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内国人处于相同的民事法律地位系仅就一般原则而言,并非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的具体的民事权利与内国人一模一样。各国在采用国民待遇原则时,出于种种原因,总要规定若干限制。如不止一个国家规定,外国人不得享有土地所有权。 (3)当今的国民待遇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

五、论述题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与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及参与国际交往程度的变化密切相关。1911年国民政府成立后,一方面开始收回外国人的特权,一方面承袭清末变法,仿照德、日、美、瑞士等国立法,开始制定自己的国际私法。但彻底废除外国人特权的,则是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根据法律和条约,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活动的范围十分广泛

,他们通常享有下列民事权利:

第一,人身权。《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对于本法有关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人的人格、姓名和名誉以及外国法人的名称,宗教信仰自由和通讯自由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亲属权。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及外国人之间可依法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或离婚,外国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外国人收养中国人或为中国人收养),均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三,继承权。依《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中国法律保护外国人的财产继承权,他们可以继承中国境内的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财产权。外国人依照中国法律可在中国境内取得或处分各类财产,外国人的财产在中国依法可得到保护。在中国,外国人还可以依法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同时,外国人在中国可取得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甚至可以享受中国法律赋予的优惠待遇。

第五,经营和开采权。外国人可经申请批准在中国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在遵守中国法律的条件下,可从事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第六,劳动权。除了极少数种类的工作外,外国人可以在中国从事各种社会劳动,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的权利。

第七,司法保护权。在国际私法领域,这主要是指外国人依《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在中国享有和中国公民同等的提起诉讼、应诉、申请仲裁、答辩等程序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冲突规范及其相关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域)法的规范称为()

A.冲突规范 B.实体规范 C.诉讼规范 D.直接规范

2.“侵权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3.“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应适用法国法”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4.“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5.“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中的“住所地”是该冲突规范的()

A.范围 B.系属 C.连接点 D.准据法

6.“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中的“不动产”是该条冲突规范的()

A.范围 B.系属 C.连接点 D.准据法

7.在冲突规范中起媒介或纽带作用的是()

A.范围 B.系属 C.连接点 D.准据法

8.属于主观连接点的是()

A.国籍 B.住所 C.婚姻举行地 D.意思自治

9.属于静态连接点的是()

A.合同缔结地 B.国籍 C.惯常居所 D.法人的管理中心

10.属于开放性连接点的是()

A.最密切联系 B.侵权行为地 C.法院地 D.住所

11.法院地法通常用于解决()

A.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B.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D.合同方面的法律冲突

12.如果立法者认为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特别需要以自己的实体法处理,常会采用()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13.如果立法者认为需要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从严掌握,常采用()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14.法律选择方法中的肯塔基方法是指肯塔基法院将会适用肯塔基法,只要案件与肯塔基州有()

A.最密切联系 B.足够或充分的联系

C.最低联系D.最重要联系

15.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如果该国没有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定的,则直接适用()

A.当事人的住所地法B.当事人的本国法

C.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D.法院地法

16.关于识别的依据,各国法院都普遍采用()

A.法院地法说B.准据法说

C.分析与比较法说 D.个案识别说

17.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首先碰到的国际私法基本问题是()

A.识别 B.反致 C.公共秩序保留 D.先决问题

18.一个住所在意大利的英国公民未留遗嘱死亡,死后留有动产在英格兰。按照英国的冲突规则,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但意大利冲突规则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对这笔动产的继承如果英国法院最终适用其本国法来处理,即构成()

A.反致 B.转致 C.间接转致 D.双重转致

19.1978年法国最高法院的福尔果案是关于()

A.识别的案件 B.反致的案件

C.公共秩序保留的案件 D.先决问题的案件

20.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确定,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一般主张() A.依主要问题所属国冲突规则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B.依法院地的冲突规则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C.先决问题与法院地法还是与主要问题准据法何者关系更为密切,来决定适用何国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准据法

D.依第三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

21.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案的判决是关于()的典型案例。

A.先决问题 B.法律规避 C.反致 D.公共秩序保留

22.关于外国法的性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多认为是()

A.事实B.法律

C.既非事实也非法律 D.特殊的法律事实

23.当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

A.类推适用国内法B.直接适用国内法

C.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D.适用一般原理

24.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应当()

A.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B.适用一般法理

C.适用我国法律

D.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25.提出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概念的是()

A.萨维尼 B.孟西尼 C.布鲁歇 D.斯托雷

26.对于违反公共秩序的实际标准,我国采用了 ()

A.主观说 B.客观说 C.联系说 D.结果说

27.对于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立法方式,我国主要采用了()

A.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B.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C.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 D.混合限制的立法方式

28.在根据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许多国家的立法与实践是() A.以法院地法取代本应适用的外国法

B.拒绝审判

C.适用与外国法有较密切联系的另一外国法

D.适用一般法理

29.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明确 ()

A.肯定规避外国法效力

B.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不作规定

C.规定所有法律规避行为均为无效

D.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0.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根据我国司法解释,正确的表述是()

A.我国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

B.我国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未作规定

C.我国规定所有法律规避行为均为无效

D.我国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1.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后来又移居丙国。10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全部遗产的诉讼,理由是A与B 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根据丙国的冲突规范,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则应适用夫的本国法,如果丙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则其行为属于()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

二、多项选择题

1.属人法一般用于解决下列领域的法律冲突(ABC )

A.人的身份、能力 B.亲属 C.继承 D.不动产物权

2.可以作为当事人属人法的连接点的有(BCD )

A.行为地 B.国籍 C.住所 D.经常居住地

3.冲突规范的特点有( AC)

A.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B.它是诉讼法规范

C.它是间接规范D.它是直接规范

4.目前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比重明显增加的冲突规范有( BC)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5.关于连接点,正确的说法是( ABCD)

A.每一条冲突规范必须至少有一个连接点

B.连接点是将一定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和媒介

C.连接点的选择必须在客观上体现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D.动态连接点的存在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

6.即使两国有相同的冲突规范,但如果其冲突规范中的法律概念并不相同,也会对同一事实的性质作出不同的分类,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这种情况被称为(ABC )

A.隐存的法律冲突 B.冲突规则之间的冲突

C.识别冲突D.识别

7.在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的制度有(BCD)

A.识别B.公共秩序保留

C.外国法的查明 D.法律规避

8.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外国法的查明途径有(ABCD )

A.由当事人提供

B.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C.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D.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方中央机关提供

9.对于外国法的性质,认为外国法即非单纯的事实,也非绝对的法律的国家有( AB) A.德国 B.日本 C.英国 D.意大利

三、名词解释

1.冲突规范1.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有些学者的著作和国家的立法甚至国际公约也称冲突规范为国际私法规范。

2.连接点2.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或连接根据,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在冲突规范中,连接点的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连接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和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和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

隶属关系。因此,对不同法律关系连接点的选择必须在客观上确实能体现这种内在的联系。

3.系属公式 3.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是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

4.准据法4.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一个特有的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法律适用问题。系属公式本身不是冲突规范,而仅是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

5.分割方法5.分割方法是指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对不同的法律问题加以分割,并分别依其特性确定准据法。这种方法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得到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肯定,并随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而越来越受到重视

6.识别6.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识别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问题,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首先就会遇到这个问题。7.识别冲突 7.识别冲突是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从法院地国的角度来看,识别冲突就是以内国法识别和依有关外国法识别的冲突。

8.转致8.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转致在法文中又称“二级反致”。

9.间接反致 9.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10.外国法院说 10.外国法院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项独特制度,它是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该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11.先决问题1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争诉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把该争诉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先决问题的解决直接影响主要问题的审判结果。

12.法律规避 12.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这种行为显然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内国法律所体现的政策的贯彻实施。

13.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13.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14.公共秩序保留 14.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四、简答题

1.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2.试举出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3.简述准据法的特点。

4.发生区际法律冲突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5.在国际私法中区分程序问题与实质问题有什么意义?应采用何种划分标准?

6.简述识别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和解决方法。

7.赞成和反对反致的理由各有哪些?我国对反致制度有什么规定?

8.简述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及其准据法的确定。

9.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我国对法律规避问题有何规定?

10.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有关规定。

五、论述题

1.论连接点的发展方向。

2.论准据法的各种选择方法。

3.论公共秩序保留及其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六、案例题

1998年12月,香港某银行A贷款给香港某公司B,B公司的贷款用于在广州的投资。A 与B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受中国法支配,发生争议后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后因B 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香港银行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请求返还贷款的诉讼。B公司承认违约的事实,但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受中国法支配”这一约定产生歧异,A银行认为合同中的“中国法

”实际上指的就是香港法,而B公司则认为是指内地法律。

问:法官在此案中应如何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四、简答题

1.(1)冲突规范的概念。(2)冲突规范的特点: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它仅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的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它只有与其所指引的某国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它的结构独特,即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2.(1)系属公式的概念。(2)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它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

冲突。(3)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4)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

律,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谚。行为地法又派生出一些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等。(5)当事人和依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它主要用来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6)法院地法,是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7)旗国法,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8)最密切联系地法,是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地的国家的法律,它适用于许多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尤其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

3.(1)准据法的概念。(2)特点:①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不管是国内实体法还是国际统一实体法都可以成为准据法。而在接受反致、转致的情况下,国内冲突法所援引的外国冲突法则不是准据法。②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准据法的本质特征就是它必须经冲突规范指引,那些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不论是统一实体法,还是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都不是准据法。③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④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

4.(1)当一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被指定的国家可能是单一法律制度国家,也可能是多法域国家。当一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应以该国何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法。(2)由法院直接根据所适用的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如住所、居所、行为地等,径直适用该具体地点的法律为准据法。(3)按被指定

为准据法国的“区际私法”,即该国用以调整国内各法域之间法律冲突的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采用这种间接指定的做法。如该国无区际私法,则可以用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来补救,也有国家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

5.(1)在国际私法中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意义在于,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就应适用法院地法;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实质问题,就可能适用外国法。(2)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对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大陆学者指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实体法,而法院与当事人和第三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程序法。美国学者库克认为,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可以因不同目的而作不同的划分,只要不给法院造成不便,就不一定是为了冲突法的目的将这些规则识别为程序规则。(3)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目的,是要界定什么问题由法院依本地法判决方为正当。一般来说,那些会在实质上影响结果的所有争议都可归类为实质性的,而关于诉讼的日常例行规则,即案件中对其结果影响甚小的方面,可归类为程序问题。

6.(1)识别冲突的概念。(2)产生原因: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含义;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3)解决方法主要有:法院地法说;准据法说;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个案识别说;折衷说;功能定性说等。

7.赞成反致的理由有:(1)采用反致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一致,这是国际私法的目的之一,它能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并增强判决的执行力。(2)采用反致无损于本国主权,并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3)采用反致可保证外国法律的完整性。(4)采用反致可作为国际礼让的表示。(5)采用反致有时可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反对反致的理由主要有:(1)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2)采用反致有损国家主权。(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

(4)采用反致有否定内国冲突规范妥当性之嫌。(5)采用反致有悖法律的稳定性。目前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对是否采纳反致制度无明文规定。

8.(1)先决问题的概念。(2)条件:①先决问题的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②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引。③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3)关于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主要有三种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依法院地的冲突规则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依先决问题与法院地还是与主要问题准据法何者关系更为密切,来决定适用何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

9.(1)法律规避的概念。(2)要件:①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②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国法律的动机。③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至于被规避的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有时也决定是否构成法律规避行为。④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点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行为,虽然实质上是非法的,但表面上看是合法的⑤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行事,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3)我国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但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

10.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国法查明途径有:由当事人提供;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如果外国法无法查明,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五、论述题

1.(1)连接点的概念。(2)发展方向:①连接点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传统的冲突规范极为概括,往往只给某一类法律关系规定一个连接点。二战后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传统冲突规范日益显得僵化与呆板。因此国际上出现了对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潮流。而使连接点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则是“软化处理”的一个主要特征。这尤其体现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和发展。不过对连接点的灵活化也是有限度的,传统连接点中的合理成分仍需要保留。②连接点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这一方面表现在连接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接点类型的增加。③连接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战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对诸如住所、侵权行为地等连接点因适用的场合不同,为达到不同目的,执行不同功能而赋予不同含义。比如对侵权行为地,不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侵权行为地传统上是确定管辖权及法律选择的连接点,但于法律适用时其含义要广泛一些。

2.(1)法律选择方法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冲突规范和司法机关在适用冲突规范时的方法。这些方法因不同的法律适用理论而不同,因不同国家的司法实践而不同。

(2)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这种方法起源于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一直为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所承认,直到现在仍是一个很有价值、很重要的方法。

(3)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这是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所采用的方法,即从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去寻找适用于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这种方法开创了法律选择领域的“哥白尼革命”,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都有很大的影响。

(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这种方法就是确定与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

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它实际上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继承和发展。

(5)依政府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这一方法是美国学者柯里最先提出的。其显著特点是透过法律冲突的表象,去分析其背后的利益冲突,然后根据利益冲突的情况来决定法律的适用。其实质是把传统冲突规范中表示空间场所意义的连接点,改变为用政府利益之有无、大小作法律选择的标准。

(6)规则选择方法的概念与特点。

(7)分割方法的概念和特点。

(8)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法律的选择。这种方法就是允许当事人选择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它产生于合同领域并已成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现已扩展到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众多领域,成为整个国际私法领域内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

(9)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承认与执行决定法律的选择,这种方法对国际私法所追求的结果一致和维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均有帮助。

(10)比较损害方法的概念和特点。

(11)依肯塔基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这种方法是在肯塔基法院的法官努力下由判例形成发展起来的。该方法的最基本特点是采用所谓“足够或充分联系”原则分析案件,只要肯塔基州与某个案件有足够或充分的联系,肯塔基法院就适用肯塔基州法。可见,其实质是追求适用法院地法。

(12)功能分析方法的概念和特点。

(13)以上任何一种方法都不能解决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无论是立法者在制定冲突规范时还是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践中,都必须考虑多种法律选择方法。

3.(1)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2)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是国家在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本国利益的一种重要工具。

(3)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情形与作用。第一,按内国冲突规范原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与内国关于道德、社会或意识形态的基本准则相抵触或与内国的公平正义观念或基本法律制度相抵触,则不适用原应适用的外国法。第二,一国民法中的一部分法律规则,由于其属于公共秩序法的范畴,在该国具有绝对效力,从而不适用与之相抵触的外国法。第三

,按照内国冲突规则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违反国际强行规则,内国所负担的条约义务或国际社会一般承认的正义要求时,也可不予适用。

(4)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列举萨维尼、孟西尼、戴赛等人的理论。

(5)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各国规定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可分为三种:间接立法方式;直接立法方式;合并立法方式。

(6)公共秩序保留的司法运作。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滥用,在运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必须把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加以区别。第二,援用公共秩序保留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并且不应与外国公法的排除混为一谈。第三,对于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范,也可以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来限制其效力。第四,在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

,不应一概依本国法代之,必要时可适用与该外国法有较密切联系的另一外国法。

(7)我国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应用。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一向持肯定态度。在1950年《关于外国人与外侨、华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都有相关条款,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一次在国际私法中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该法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

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表明:第一,我国采取了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适用起来比较灵活。第二,对于确定违反公共秩序的实质标准,我国采取了“结果说”,这有利于适当限制公共秩序的运用。第三,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不仅指向外国法律,而且还指向国际惯例,这是我国特有的。学者们认为,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可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情况有:适用外国法违反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有损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适用外国法有损我国主权与安全;适用外国法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或违反国际法上公认的公平正义原则;某一外国法院对同我国有关的案件,无理拒绝承认我国法的效力,则根据对等原则我国采取报复措施。

六、案例题

对此我国无明文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参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的规定,可直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五章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单项选择题

1.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应该()

A.适用行为地法 B.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C.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D.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适用的法律

2.关于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目前的国际立法趋势是()

A.适用行为地法 B.适用法院地法

C.当事人的属人法

D.依尽量使法律行为有效的原则,选择适用多种规范

3.关于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法院均主要是首先适用()

A.本人营业地法 B.代理行为地法

C.意思自治原则 D.最密切联系原则

4.关于代理的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多数国家的实践是适用()

A.缔约第三人与本人或代理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准据法

B.第三人的营业地

C.代理人营业地D.代理人行为地

5.关于代理权的法律适用,最主要的法律适用方法是适用()

A.本人住所地法 B.主要合同的准据法

C.代理行为地法 D.第三人营业地法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法律行为的方式,通常只适用行为地法的有()

A.对于不动产的登记与处分 B.对于动产的登记和处分

C.票据行为的方式D.买卖合同的行为方式

三、简答题

简述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四、论述题

论代理权的法律适用及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规定。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D 3.C 4.A 5.C

二、多项选择题

1.AC

三、简答题

(1)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准据法的确定是依国际私法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以及调整各类关系的规范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的,因此可以说没有什么同一的规则可言。(2)关于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及学说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法确定:第一,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从当前国际私法立法实践来看绝对采取行为地主义者有日渐减少的趋势,各国倾向于认为“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是任意性规范,多采取选择适用。第二,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或行为地法。第三,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选择适用多种规范。20世纪30年代以来,基于尽量使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基本政策,普遍放弃了对法律行为的严格要求,表现在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上,则是对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或规定复

数连接点以增加可选性的立法趋势,如选择实质要件的准据法、行为地法、属人法等。

四、论述题

(1)国际私法上的代理多为委托代理,而代理又是一种由本人、代理人、第三人之间形成的三种关系,因此在冲突规范领域就必须确定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第三人与本人和(或)代理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以及就代理权的设立和行使而言,前两种关系是在什么地方交叉的,即代理人的代理权之效力,究竟应该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的问题。

(2)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一般来说,代理的内部关系,即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应该根据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来确定。但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代理内部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作准据法,因侧重点不同,各国立法和理论有所不同。有合同自体法、本人营业地法、代理行为地法、代理关系成立地法等多种主张。总体上看,适用的较多的仍是与交易或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规定。(略)

(3)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上讲,它适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即外部关系完全由属于缔约第三人与本人或代理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准据法支配。

(4)代理权的法律适用。由于代理权所适用的法律支配着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的问题,而这又涉及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从保护不同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一,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内部关系的准据法,其着眼点在于保护本人的权利。

第二,适用主要合同的准据法。由于合同的准据法一般都是第三人能够预料到的,因此这些法律被认为是着眼于保护第三人利益。

第三,适用代理人行为地法。在确定代理权准据法的所有理解因素中,行为地与代理地实质联系最多,而且较易为第三人了解和接受,有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对本人来说也不失

公平。它被认为是调整代理权的行使及其效力的最主要的法律适用方法。

第四,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

第五,混合法。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代理人行为地法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适用:①本人在该国境内设有营业所,或虽无营业所但设有惯常居所,而且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②第三人在该国境内设有营业机构,或虽无营业所但设有惯常居所;

③代理人在交易所或拍卖行进行活动;④代理人无营业所。另外,按照该公约第15条的规定,这种混合制度也适用于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因代理人行使其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关系。这种以多种连接点为基础所确定的准据法,能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可预见性,因此它代表着今后的发展方向。

第六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一、单项选择题

1.目前在涉外物权关系中,最普遍适用的法律是()

A.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本国法

B.所有人或占有人的住所地法

C.物之所在地法 D.法院地法

2.“动产随人”、“动产附骨”等法谚是指,动产物权应适用()

A.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本国法

B.所有人或占有人的住所地法

C.物之所在地法 D.法院地法

3.在国际私法中,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一般应参照()

A.所有人或占有人的住所地法 B.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本国法

C.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

4.关于股份转让对公司的效力一般应由()

A.股份转让地法决定

B.股份所在地法(公司所在地法)决定

C.法院地法决定

D.股份持有人本国法决定

5.关于股份转让对转让关系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效力,一般应由()

A.股份所在地法决定 B.受让人本国法决定

C.法院地法决定

D.交易的准据法(证券交付地法)决定

6.关于对境内外国人的财产被国有化后是否给予补偿的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是()

A.不予补偿

B.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C.“适当、合理”的补偿

D.部分补偿

7.目前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通常首先适用()

A.物之所在地法 B.委托人的住所地法

C.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D.信托管理地法

8.目前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是,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则适用()

A.信托财产所在地法 B.受托人的营业地法

C.信托管理地法 D.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国际私法第一章小结

国际私法第一章小结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它的调整方法有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放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有两种: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2、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的方法有两种: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2、所涉各国民商法的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在一定范围内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或者包括什么内容。它主要有四种:1、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基本原则有四个:1、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法律协调与合作的原则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际私法的渊源就是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它主要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两个方面,主要有6种: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国内立法;4、国内判例;5、司法解释;6、一般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 国际私法的历史主要分成4个阶段,即国际私法萌芽阶段、早期的国际私法、近代国际私法、当代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萌芽阶段主要包括:1、罗马法时期;2、属人主义时期;3、属地时期4、中国唐律规定5、基辅俄罗斯王国的规定。 早期的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2、法国法学家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学说3、荷兰法学家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近代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美国法学家斯托里的礼让说2、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3、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的国籍法说4、英国法学家戴西的既得权说当代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美国法学家库克的本地法说2、美国法学家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3、美国法学家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或规则选择说4、美国法学家巴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5、英国法学家莫里斯的自体法理论6、法国法学家弗朗西斯的法律直接适用说7、德国法学家拉贝尔的比较国际私法理论8、英国法学家韦斯特莱克等的最密切联系理论。

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即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包括那些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所指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foreign,就是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当作德国、法国等外国一样看待的。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特定的社会基础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具有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域的法律来做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正由于这个原因,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案例分析――认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

2020年最新司法考试基础练习题及答案(国际私法)

2020年最新司法考试基础练习题及答案(国际私法) 引导语:2020司法考试开始进入备考时期,边学边练,巩固所学知识! 单选题 1、我国的国际私法主要调整何种法律关系? A.民商事法律关系 B.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C.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 D.国际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B 2、国际私法规范中最基本的规范是().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 【参考答案】B 3、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参考答案】C

4、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参考答案】B 5、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中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参考答案】C 多选题 1、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 答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2016年4月国际私法真题答案

2016年4月国际私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下列不属于中国国际私法渊源的是()。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答案】B 【解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国际私法制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 【考点】绪论——国际私法的渊源 2.萨维尼在他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的理论是()。 A.法则区别说 B.既得权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本地法说 【答案】C 【解析】萨维尼在他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一书中,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其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考点】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是()。 A.《法律适用条例》 B.《法例》 C.《永徽律》 D.《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答案】A 【解析】北洋军阀政府于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一一《法律适用条例》。 【考点】国际私法的历史——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4.“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这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答案】B

国际私法练习题(共12章节)(DOC)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 1. D 2. A 3. D 4. B 5. B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D) A. 国家与国家的关系 B. 国内民法关系 C. 一国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D. 国际民事关系 2.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 A) A.冲突规范 B.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C. 统一实体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 3.在我国的下列法律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D)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和港、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被称为————(B) A. 国际私法 B. 区际私法 C. 时际私法 D. 人际私法 5.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B ) A. 直接调整 B. 间接调整 C. 非A也非B D. AB同样重要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E 2. ABCD 3. ACDE 4. ABCE 5. ABCDE 1.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规范的是————(W)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E.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2.在下述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渊源的有————( ABCD) A. 国内立法 B. 判例 C. 国际条约 D. 国际惯例 E. 学者的学说 3.在国际上,曾被用来描述国际私法学科名称包括————( ACDE) A. 私国际法 B. 涉外私法 C. 法律冲突法 D. 律适用法 E. 法则区别说 4.在下述我国法律中,包括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的有————(ABCE)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关系,它包括————(W ) A. 物权关系 B. 财产继承关系 C. 劳动关系 D. 债权关系 E. 知识产权关系 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 C 2. B 3. B 4. A 5. C 6. B 7. A 8. D 9. A 10. B 1.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 C)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国际私法试题库题库及答案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 作业1(第1章~第3章)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 C )。 A.二元论学派B.民族主义学派C.国际法学派D.国内法学派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型冲突规范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三、简述题 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答: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相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2、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3、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简述识别的对象。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

国际私法笔记(自考必备)

自考国际私法笔记串讲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 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 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 1 )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 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 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加以适用。因此二者又是不同的层面的法律制度。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地域)法律的管辖空间上的冲突问题,而人际私法要解决的只是在一国内部哪一部分人应适用哪一种民法的问题,因此二者不是处于同一层面; 但二者相似的是都是采用间接调整方法。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被称为动态冲突”的。如对某种文物,在其原所在国禁止上市交易,而被其 所有人带到第二国所在地,却并无这种限制,在确定以该文物为买卖标的的合同的合法性时,究竟是适用现在的所在地法还是应适用其原所在地法,此即动态冲突”。又如:一自然人在原国籍国依法可承认为成 年人或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其新国籍国却认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即时际私法中的动 态冲突”。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的差异,往往会导 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性。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 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民事关系应适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间接调整作用,属于间接调整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 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 或法律 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范围或种类。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第1阶段测试题1b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测试卷 考试科目:《国际私法》第一章到第三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规范是(A)。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2、法院地法通常用于解决(A)。 A、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B、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D、合同方面的法律冲突 3、如果立法者认为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特别需要以自己的实体法处理,常会采用(A)。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4、在国际私法中,被有些西方学者誉为是“哥白尼革命”的学说是(A)。 A、法律关系本座说 B、既得权说 C、政府利益分析说 D、意思自治说 5、在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里斯提出了(D)。 A、法院地法说 B、优先选择说 C、功能分析说 D、最密切联系说 6、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是(B)。 A、唐朝《永徽律》 B、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 C、1986年《民法通则》 D、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7、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的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为(D)。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优惠待遇 D、普遍优惠待遇 8、“侵权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一条(B)。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9、“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是一条(D)。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经典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私法》(303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考试对象:法学专业2005级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面哪一学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B) A.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B.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C.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D.既得权说 2、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 A. 国内立法 B. 国际惯例 C. 国际公约 D. 国内判例 3、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戴西 D. 库克 4、(A)是《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指导原则。 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 自体法原则 D.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5、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6、在中国古代的(C)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大明律 7、“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属有效”是一条(D)。 A.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8、下面有关冲突规范说法正确的是:(D) A.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 B.冲突规范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C.冲突规范由假定、指引(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D.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澳大利亚法处理该争议,但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应以澳大利亚首都墨尔本的所在地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澳大利亚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澳大利亚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10、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反致适用于(C) 。 A. 合同领域 B. 物权领域 C. 继承关系 D. 侵权行为 11、甲因出生而取得俄罗斯国籍,后来又取得美国国籍,甲的住所在美国。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甲的本国法应该是:(A) A.美国法 B.俄罗斯国法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公共程序保留 2.领事婚姻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 2.里斯在国际礼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里斯这一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 ) 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不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 4.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 ) 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国法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6.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 7.《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港至港”改为“仓至仓”。( ) 8.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辅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无过失原则。( )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 10.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大豆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这一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 )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 B. 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2.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条冲突规范是(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 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3.《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 )的规定。 A. 识别 B.反致 C. 法律规避 D.公共秩序保留 4.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 )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A. 法人住所地 B. 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C. 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D.法人注册登记地 5.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 )。

国际私法第一章测试题(修改后)

2014年国际私法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测试题 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国际私法 2.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3.间接调整方法 4.法律人际冲突 5.统一冲突法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2.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1)日生效。 4.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5.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 6.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我国,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四种规范中最重要的规范是(冲突规范)。 8. 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2007年7月11日之(EC864/2007号条例)(《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简称《罗马条例Ⅱ》)是欧洲国际私法统一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总结其规定,一方面,一般性规则给予“损害发生地法”和“共同惯常居所地法”以优先地位,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另一方面,例外条款软化了一般性规则的僵化性。9.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规范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实体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是一种间接调整。(错) 2.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最早法律表现形式。(对) 3. 国际私法主要指法律的国际冲突,不涉及在一国内部不同地区或不同人种的法律冲突。(错) 4.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条约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错)。 5.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 发生的效力,它常常表现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对) 6.一国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属于实体法范围,不属于国际私法范畴。(错) 7.当今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原则化。(错) 8.国际私法的发展已开始仅表现为一种学说,直至18世纪下半叶后,才开始进入“立法的国际私法”阶段。(对) 9.一国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属于实体法范围,不属于国际私法范畴。(错) 10.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中,确实 承认其约束力的。(错) 四、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统一实体规范指的是国际条约和(C)中规定的确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 A、国际惯例 B、贸易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2.一国的国内法,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可划分为(A) A.实体法和冲突法B.内国法和实体法C.实体法和程序法D.冲突法 和程序法 3.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 A ) A.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 B. 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C. 国际民事诉讼规范来实现的 D.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来实现的

国际私法练习题--多项选择题

国际私法练习题--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1.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 A我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订立半导体元件买卖合同,规定有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问题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B一个中国人继承其外国籍亲戚死亡后遗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C甲国船舶C和乙国船舶D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后停泊于我国上海港,并在上海海事法院进行诉讼 D中国公司E和F之间订立一项房地产买卖合同,标的位于加拿大境内 2.下列哪些方法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A直接调整方法 B间接调整方法 C实体规范调整方法 D冲突规范调整方法 3.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依据是()

A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B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C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 D所适用的法律涉及到外国实体法的 4.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 B各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关系C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D各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5.国际私法的国际性表现在() A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B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跨越了国界,具有国际性C国际私法的渊源中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D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从根本上是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6.下列关于国际私法的说法正确的有()A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B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是统一实体法规范,同时也包括冲突法规范 C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D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仲裁程序规范 7.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8.国际私法在其发展历史上,曾有以下学说()

大学《国际私法学》试题库及答案

我国在台湾省回归祖国和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将会形成()不同的法域。 收藏 A. 四个 B. 二个 C. 五个 D. 三个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被称为是 收藏 A. 时际法律冲突 B. 国际法律冲突 C. 人际法律冲突 D. 区际法律冲突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国际商事仲裁得以发生的根本依据是 收藏 A. 仲裁协议 B. 法院地法 C. 当事人本国法 D. 国际条约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应是 收藏 A. 铁路运输法院 B. 中级人民法院 C.

基层人民法院 D. 高级人民法院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所谓侵权行为自体法主要是指 收藏 A. 首先是指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其次才是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B. 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 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D. 法院地法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国家认为对某些涉外民事关系从严掌握常采用 收藏 A. 重叠性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单边冲突规范 D. 选择性冲突规范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国际私法的各类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 收藏 A. 统一实体规范 B.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C.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D. 冲突规范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申请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应当仅限于 收藏 A.

1986年12月2日我国加入《纽约公约》以后作出的裁决 B. 1987年4月22日《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作出的裁决 C. 1987年4月22日《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前作出的裁决 D. 1986年12月2日我国加入《纽约公约》以前作出的裁决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既得权说的代表人物是 收藏 A. 曼斯菲尔德 B. 莫里斯 C. 莱弗拉尔 D. 戴西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对于一个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籍的确定,最妥善的解决方法是适用 收藏 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临时仲裁庭所在地法 C. 当事人属人法 D. 争议的标的所在地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 收藏 A. 侵权行为地法 B. 当事人本国法 C. 法院地法 D. 旗国法

国际私法试卷A及答案

国际私法试卷A及答案

《国际私法》 考试形式:闭卷考试时间:90分钟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 20分。) 、被西方学者尊称为“国际私法之父”的学者是) A、杜摩兰 B、萨维尼 C、巴托鲁 D、孟西尼 、目前,我国对中国内国法人的确定,则采)。 A、实际控制说 B、法人住所地说 C、 D、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 、在国际私法的渊源中,()是最主要的A、国内成文法B、国内判例C、国 D、国际惯例 、在目前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A、联合国B、泛美会议C、海牙国际 D、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 、自1878年福果案后,法国判例确定了()、反致制度B、识别制度C、公共秩序 D、先决问题制度 、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地法”属于) 、范围B、系属C、准据法D、、“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依法律论”,这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 )。 、《永徽律》B、《法国民法典》C、《马

伐利亚法典》D、《意大利民法典》 8、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为地法;(2)立遗嘱地法;(3)立遗嘱死亡所地法;(4)立遗嘱人死亡国籍国法。这是一条()冲突规范。 A、单边 B、双边 C、选择性 D、重叠性 9、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方面的问题。 A、离婚 B、船舶碰撞 C、违约 D、诉讼程序 10、甲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法律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法律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法律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甲国法律,这构成()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连续反致 11、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A、驳回起诉 B、适用我国法律 C、适用一般法理 D、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12、我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设代表机构,采取的是() A、特别认许程序 B、概括认许程序 C、一般认许程序 D、分别认许程序 13、被称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单行法规的是()。 A、《永徽律》 B、《法国民法典》 C、《巴伐利亚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14、就最惠国待遇制度而言,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 A、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B、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C、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有条件的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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