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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 西南政法大学

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 西南政法大学
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 西南政法大学

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研究*

杨旭**

目次

一、引言

二、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三、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评析

四、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一、引言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对夫妻债务的承担,在婚姻终止时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位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交叉点之上的夫妻财产制,关系到夫妻平等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和谐,在市场经济社会,还涉及交易安全与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其在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国内学者对英国、法国、德国以及瑞士等国家的夫妻财产制的研究比较全面深入,但对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研究还未系统展开,而澳大利亚在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后,基于其地理位置上的优势,在各方面包括法律领域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而且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上又具有一定的特色与可操作性,因此,本文拟从对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方面的经验介绍,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也为未来我国民法典的出台略尽绵薄之力。

二、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澳大利亚《家庭法》(以下简称:《家庭法》)在第八章“财产、配偶扶养及扶养协议”(Property, Spousal Maintenance And Maintenance Agreements)中,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通则性的一般规定。[1]其主要内容如下:(一)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

《家庭法》第71条明确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对经济事件和资金来源签定有财产协议的情况。即,当双方当事人在没有订立财产协议或订立财产协议不符合条件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分别财产制。

《家庭法》第八章(A)专门就财产协议予以规定。具体包括两种财产协议:一种是扶养协议,一种是经济协议。

第一种:扶养协议。《家庭法》(自1976年初生效后,其间历经多次修订,至2000年年底止)都一直允许婚姻双方订立包括财产处理以及配偶扶养等各个方面在内的书面的“扶养协议”。

第二种:经济协议。自2000年年底《家庭法》第八A章生效时起,婚姻双方可以订立约束自己的书面“经济协议”,而不能根据该法第86条或第87条订立书面扶养协议。

(二)第三人和对抗性权利主张

在离婚诉讼中,基于两种原因可能会涉及第三人:一是第三人为保护财产而希望介入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中来;二是第三人是财产合法所有人,而该财产是《家庭法》中请求权的标的。依据《家庭法》第114条关于作出禁令的权力的规定,家庭法院不能剥夺第三人的现有权利或是课以第三方本来不应承担的义务的权利。但这种禁止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第三人被推定享有的权利是不真实的,并且具有协助婚姻一方逃避《家庭法》义务的效力;二是第三方,如公司,实际上是处于婚姻一方的有效控制之下。

在涉及夫妻财产的处理时,法院通过从财产总价值中扣除总的负债来确定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价值。但当在财产上不存在负担并且夫妻双方(或一方)对非担保债权人欠债(例如第三方),法院需要调查主张的真实性,再通过扣除非担保债务来确定财产的价值。在债务不确定或不清楚,或是债务将不可能被执行或是非合理产生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拒绝认定无担保债务。[2]

(三)法院对财产利益分配所作的“声明”

《家庭法》第78条(1)允许法院就当事人在财产中的合法的或衡平法上的利益作出正式的声明:“在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财产的既存产权或权利的诉讼中,法院可以声明当事人对财产享有产权或权利。”并且,允许法院作出使以上声明生效的相关命令。例如,法院可以命令享有合法财产所有权的配偶一方变卖财产(《家庭法》第78条(2))。

但依《家庭法》第79A条(1)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法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财产命令,包括:误判;先前命令的实施变得不现实;一方没有履行命令所要求的义务;与孩子的照管、福利以及成长有关的异常的新情况出现,并且如果不撤销该命令将给孩子带来困苦;先前命令所涉及的各方一致同意改变或撤销该命令。同时,法院在作出79A条的命令时,必须重视并保护正当购买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

(四)配偶一方所做的家事特别贡献的评估因素

*本文系作者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的节选。

**杨旭,女,法学硕士,工作单位:中国网通重庆分公司。

在涉及对配偶一方的家事特别贡献的经济补偿的夫妻财产关系诉讼时,家庭法院要考虑以下情况:

1.配偶一方或婚生子女或以他们的名义直接或间接对夫妻双方或一方财产的获得、保存和增值所做的经济贡献和其他方面的贡献,对于任何最后指定的财产,不论这些财产自其贡献开始是否已经不再是其财产。

2.配偶一方对于由夫妻双方和婚生子女组成的家庭福利的贡献,还包括对长辈及其配偶的父母亲的贡献。

3.《家庭法》75条(2)所列相关事项。其包括:配偶双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配偶双方的收入、财产和财产来源以及双方获得有收入的工作的生理及心理能力;配偶一方是否要照顾双方未满18岁的婚生子女;配偶双方相互承诺扶养对方以及未成年的婚生子女;法庭在作出裁决时,不应考虑被扶养方依据联邦、州或其他国家的任一法律以及任何退休金基金或退休金计划(不论该退休金基金或退休金计划是否是在澳大利亚创立或执行的),而尚未确定的养老金、津贴、补助等;解除婚姻关系时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赚钱能力、财产以及资金来源的贡献程度;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对配偶一方的影响程度;照顾抚育孩子的配偶一方的需求;是否有双方签字的财产协议等诸多事项。

4.根据《家庭法》所作裁决对另一方配偶以及孩子的影响。

5.根据1989年《子女抚养法案》,配偶一方对婚生子女所提供的、将要提供的、或将来可能愿意提供的抚养。①

(五)退休金分割

澳大利亚的退休金制度始于1909年,主要是沿用英国模式。2001年《家庭法修正案(退休金)》[4]在承认家事劳动者特别贡献的基础上,确认非成员配偶可以分享退休金权益。②由于退休金是一种预期性的财产权益,因此,从本质上说,这部分财产是法定的共同财产。其主要规定包括:

1.退休金协议

2001年《家庭法修正案(退休金)》中将退休金视为财产,基于这个新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达成一个“退休金协议”,以解决配偶领取退休金的资格问题。在这个退休金协议有效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作出与相应的退休金资格有关的命令的。

2.两种判令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达成有关配偶的退休金协议,则法院只能依照新《家庭法》第八B章部分指定条款作出命令(《家庭法》第90MS条)。

第一,分割命令。《家庭法》第90MT 条(1)规定法院可以命令将退休金方案成员配偶向非成员配偶支付最高可达到100%的退休金。在制作分割命令之前,法院必须确定退休金利益的价值。(《家庭法》第90MT 条(2);也可见2001年的《家庭法修正案(退休金)》)。特殊情况下,分割命令也将约束第三方托管人。(《家庭法》第90MZD条)。

第二,标记命令。有时法院认为将退休金权益委托第三方支付要比立即分割退休金权益更为合理,《家庭法》90MU 规定的是标记命令,该命令可以:其一、禁止托管人支付退休金;其二、要求托管人在退休金可以进行支付时通知法院(第90MU条(1)(b))。当托管人通知法院时,法院将暂停标记命令而作出分割命令。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已经订立了针对退休金权益的退休金协议,法院不得就该退休金权益作分割令或标记令。(《家庭法》第90MO条)

3.对托管人的要求

《家庭法》第 90MZB条规定托管人有义务提供退休金信息用于退休金价值的计算,非成员可以向托管人申请了解信息,条件是该信息是用于帮助:第一、申请者是为了与配偶一方协商退休金协议;第二、在家庭法院作出分割或标记命令时。如果托管人拒不提供将被处罚。规定还明确了哪些信息需要提供,托管人可向申请者收取合理的费用。

4.退休金分割须考虑的因素

配偶一方的退休金是否要被分割或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分割取决于以下因素:第一、现有财产价值;第二、是否有孩子;第三、退休金被分割或被标记后原来的家庭护理者是否能维持基本所需;第四、夫妻共同财产中退休金财产与非退休金财产所占的比例;第五、退休金的领取程序;第六、退休金被授予前的时间长短;第七、分割或不分割退休金所带来的税收变化。

三、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评析

(一)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

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体现了夫妻经济独立、家庭地位平等的社会现状。澳大利亚深受英国的影响,在中世纪时,对夫妻财产制也主要是采取“吸收财产制”的形式,即妻子的财产因结婚而为夫家或夫所有,否认妻子有独立的财产权。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妇女地位的提高,这种财产制也逐渐被分别财产制取缔。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子以契约形式将其个

①澳大利亚《家庭法》第72条、75条(2)、77条、79条(4)。

②成员配偶是指可以获得退休金的,作为某一退休金管理机构成员的配偶一方,非成员配偶是成员配偶的配偶,同时,其不能为该退休金管理机构可获得退休金的成员。

人财产的管理权交由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因而,吸收财产制所体现的封建法的理念是支配与服从,而分别财产制所代表的市民法的理念则是自由与平等。目前,英国、美国大部分州、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普通法系国家和日本、奥地利、希腊等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都是以之为法定财产制,德国、瑞士、法国、意大利等多数国家则以其为约定财产制之一种及非常法定财产制。

(二)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引入共同财产制的因素

澳大利亚虽然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但又将一些特别的财产权益视为财产,在婚姻关系破裂时,予以分割,除此之外,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时,法院基于对配偶双方特别贡献的评估,将夫妻双方的财产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分割。因此又包含了共同财产制的因素。这是因为,分别财产制的产生过程,实际上是反对夫权、争取男女平等的过程,但分别财产制却仅仅实现了男女在法律形式上的平等,而难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但必须指出,共同财产制虽然具有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要求,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实行家庭的和谐等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夫妻一方不能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行使共同财产权,有时不能满足夫妻个人的某些特殊经济需要。可见,现代世界各国对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都不再是纯粹的、单一的分别财产制或是共同财产制。虽然各国立法表面上有很大的差异,但在“实质内容上却存在不少共通点”,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格之复合形态,已成为今日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的共同特征”。[5]

(三)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明确具体

目前,几乎各国家庭法都承认夫妻双方可以缔结财产协议,但缔结财产协议的自由程度则未必相同,而且其规定也有较大差异。一般的夫妻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可以完全排除法定财产制,而自行约定内容不同的夫妻财产协议。依据其内容是否受法律限制,又可再分为自由式与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协议。前者指当事人可以约定内容完全不同于法定财产制的协议,如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等国以及我国现行婚姻法。后者是指当事人虽然可以协议排除约定财产制,但当事人只能在法律所确定的几种典型的、内容已经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中选择一种,而不得私自约定其内容。如德国、瑞士、我国台湾地区等,但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于夫妻财产制种类选择的自由程度仍有差异。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澳大利亚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包括签订的财产协议的主体、时间、内容、形式、效力、终止等,内容全面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四)离婚扶养制度可操作性强

《家庭法》明确提出: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如果配偶一方处于困难的境地,家庭法院将会在考量诸多因素的情况下,裁决另一方对其予以扶养,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显然,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使其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其基本生活所需还能够维持。保障弱者利益这一社会法意旨,也被不少国家作为婚姻家庭法的一个立法指导思想,婚姻家庭法与现代民法一样,逐渐进入“对弱者加以保护的时代”。澳大利亚在规定离婚扶养制度时,不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体现对弱者加以保护的理念,而且在制作配偶扶养令时列出比较全面的考虑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强的操作性。

(五)承认从事家事劳动者对家庭所做的特别贡献

《家庭法》中规定了: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综合各方面因素,以确认从事家事劳动者对家庭所做的特别贡献,从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由于维系一个家庭,双方的分工会有差异,大多数传统的家庭,都是由丈夫一方承担维系家庭生计的责任,而另一方则主要是从事家事劳动。这就造成一种局面,即夫妻双方为维系和谐家庭而进行的合理分工,却有着非常不同的结局。维持家庭生计的一方,由于有职业,在退休时能得到退休金,可以让自己后顾无忧,而另一方由于没有职业,自然也就不会有退休金作为保障。另外,由于领取退休金程序的复杂,再加上法律的一些强制性规定,要到一定年限才能领取退休金。如果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还没有到领取退休金的期限,此时是不能领取的。但是,如果这部分预期性的财产性权益专属于退休金计划成员一方的话,那么对于非成员配偶而言,则由于在夫妻关系解体时,其经济价值很难得以评估因而在财产分割时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由此,非成员配偶基于家事特别贡献而分享成员配偶的退休金权益,正是对家事劳动者特别贡献的承认。否则,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就无法体现。

(六)分割退休金的规定详细又合理而具有可操作性

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在涉及退休金分割时,结合本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情况,规定了明确、详细、易于操作的分割方案。将退休金这种经济来源视为财产,以使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对可以实际领取的退休金通过发布分割令,确定具体的份额,在夫妻之间予以分配,对还不能立即领取的退休金,则通过发布标记令,以使非退休金计划成员配偶的利益能得到合法保障。同时,还具体到对再婚者前配偶的保护,即对于还未实际取得的退休金,只要具有法律上认可的领取退休金的资格,则不论作为退休金计划成员的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解体后是否再婚,都不会动摇其对该部分退休金所享有的权益。可见,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对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退休金规定明确而详细,当夫妻之间涉及此方面的诉讼时,法院可以严格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且夫妻双方对自身的经济利益也能够有深入的认识,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四、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

1.缺乏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

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是夫妻处理一般财产关系的基本准则,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却缺乏通则性的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如:规定夫妻对维持家庭(包括家庭生活费用的分担)责任等。这既不利于保护婚姻家庭和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不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同时也加大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完善

(1)对于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的归属的规定不完善。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除了现实利益外,明确可以取得的期待利益也可以分割。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什么是“明确可以取得的利益”举例解释为“创作人在婚姻关系期间已和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关于稿酬的约定也是明确的,只是尚未拿到这笔稿酬。”[6]也就是说,对于离婚时未取得经济利益或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可以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则只能给予他方配偶适当的照顾,显然是极不公平的。而且,现实情况是,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与知识产权转化为收益的时间往往有一段时间差,创造知识产权的一方在离婚就可能利用时间差而规避法律,人为地延迟知识产权收益“取得”的时间,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这也违背了立法的本意。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投资所得的收益完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科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进行投资的经济来源有多种情形,而所得收益也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如果不区别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就可能侵犯到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与民法中所规定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相悖,因此,不能笼统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办法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目前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方法,通常情况是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对家事劳动者的特别贡献的评估因素不够具体

2001年《婚姻法》填补了以往的空白,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但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会因为如何评估家事劳动者的特别贡献无据可依,而只能由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来进行裁决。

5.没有规定约定财产制的公示与变更制度

我国的现行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原则、精炼,但缺乏约定财产制的公示与变更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仅是夫妻的内部事务,还涉及到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夫妻之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各项财产归属如何,有关财产制的约定是否真实有效,这都需要通过一种法定程序来得以确认并予以公示。第三人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内容,从而明确自己的交易对象的经济背景,对自己交易行为后果作出理智的判断。

6.欠缺对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归属的规定

欠缺对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归属的规定,不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在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因而当涉及分居一方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时,不能清楚明了权属关系,从而也不易保护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通过对澳大利夫妻财产制立法经验的介绍,笔者结合我国目前的夫妻财产制的现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①提出以下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1.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

在夫妻财产关系一节中,首先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条款。主要内容应包括:

(1)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

(2)对家事劳动特别贡献者予以经济补偿;

(3)对债权人的保护;

(4)家事代理;

(5)告知义务。[7]

2.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具体规定中,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完善,包括:

(1)夫妻一方在婚后所得知识产权的期待性经济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所有。在分割知识产权的收益时,除了包括明确可以取得的期待利益外,还应赋予非创作方配偶在离婚后请求分割创作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创作但成离婚

①其主要包括: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周安平“对夫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思考”,载《民商法论丛》第22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蒋月“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基本问题”,载《民商法论丛》第1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杨遂全:《中国之路与中国民法典:不能忽视的100个现实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他们在文中所提到的关于中国夫妻财产制方面的一些立法建议让我受益匪浅。

后才取得期待利益的权利。

(2)对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是否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应根据所得利益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A.用以投资的经济来源是一方婚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未得到配偶的支持、配合,其收益也未用作家庭生活所需,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B.所得的收益的情形。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孳息,由于没有投入个人劳动,而作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通过夫妻共同协作而获得的增益,由于投入了他方的劳动,而作为共同财产。[8]

3.增设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办法

(1)明确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考虑的因素。其包括:当事人的年龄和健康程度;当事人的收入、财产、经济来源;他们可以从事工作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是否在顾婚生子女;所有情况下的合理生活标准;可以提高当事人的赚钱能力的教育和培训机会;申请人对其他当事人收入、赚钱能力、财产和经济来源的贡献程度;婚姻持续的时间等。

(2)离婚时对特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休分割方法。

A.对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的分割。将尚未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予以估价,将价款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或是在离婚时对未取得的知识产权不予处理,待期待利益转为现实利益后,他方配偶再主张对该利益进行分割。

B.对于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分割。在这些共同财产未实际取得时,可用其他现实财产替代予以分割;或是在实际取得后,他方配偶再对该利益主张分割。

此外,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依法所享有的退休金等预期财产性权益不因其再婚而丧失。

4.增设配偶一方对家事劳动所作的特别贡献的评估因素

该评估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从事家事劳动者一方的年龄、学历、健康程度等基本情况;

(2)从事家事劳动者对子女的教育、父母的赡养情况;

(3)从事家事劳动者对另一方的身体照顾、事业帮助情况。

5.设立约定财产制的公示与变更制度

夫妻之间订立的财产协议应当依法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否则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赋予约定财产制的对抗性效力。[9]同时允许第三人委托律师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的情况予以查阅、了解。

6.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予以明确规定

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明确规定:夫妻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在分居期间所创造以及所得的财产利益归各自所有。在此期间受遗赠或受赠的财产明确归本人所有。但从事家事劳动者仍然可以依据其所做的贡献,如照顾子女、赡养父母等,请求法院裁定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予以分配,从而体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See:Australian Family Law Act 1975 with Regulations and Rules,Printed in Australia by McPherson’s Printing Group 2002.

[2] [3]陈苇:“澳大利亚现代家庭法简介”,载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605页,604页,北京,群众出版社。

[4] See:Family Law Legislation Amendment (Superannuation) Act,2001.

[5]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14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38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7]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196、197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8]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137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9]王洪:《婚姻家庭法热点问题研究》,193页,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

论夫妻财产制度

论夫妻财产制度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

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男方):,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女方之夫。 乙方(女方):,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男方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方所有。 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以上房屋偿还贷款。 2.位于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方所有。 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以上房屋偿还贷款。 第二条、机动车归属 登记在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万元归方所有,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其名下的 万元存款转移到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以方名义持有的公司 %的股权全部归方所有。方作为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因为此公司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方无关。 第五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归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第六条、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2.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第七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第八条、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双方平均分担。 3.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乙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学校筹资(含社会捐赠)。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录取类别为非定向 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三类。全额奖学金授予科研创新潜力大、特别优秀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新生奖学金授予入学考试成绩优异的研究生;综合奖学金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科推荐、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宁缺毋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学科与导师的意见。

第二章全额奖学金 第六条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 根据学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各学科当年学费标准,奖励在读期间全部学费,按学年平均发放。 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招生总人数的10%(不含优秀本科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获得全额奖学金人数),并向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招收的研究生适度倾斜。具体的评定人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报考生源情 况和上级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招生学院和学科组的意见加以确定。 第七条评定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全额奖学金评定重点考虑的因素 全额奖学金只能授予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指二级学科)全日制硕士毕业、科研成果突出、研究计划或思路明确、学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博士生。学科组、学院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确定奖学金人选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拟录取博士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加权后的排序; 2.拟录取博士生的已有科研成果以及参与省部级以上 科研项目情况; 3.拟录取博士生的专业功底、思维能力和学术潜力; 4.外语水平 (二)硕士研究生全额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1.优秀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激励研究生不断进取,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及考评工作,全面反映和评价研究生所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把研究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和研究生培养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综合测评坚持全面性、指导性、可行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三条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择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主要参考。 第四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研究生的德育、智育、文体三个方面的表现。综合测评分由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文体测评分三个单项分之和构成。 第二章德育测评 第五条德育测评分由德育基本分(18分)、德育奖励分和德育表现扣分组成。 第六条德育奖励分分为突出事迹分和社会工作分两部分组成。 (一)突出事迹分 1、积极为社会服务,为他人无私奉献(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等),事迹突出,受到全国、市、学校,研究生部通报表扬者,分别加3分、2分、1分、0.7分。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通报表扬者,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通报表扬以教育部、重庆市教委、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为准,其它表扬,不作为加分依据。

2、积极参加义务献血者加O.5分。 3、凡在本学期评为市、校、研究生部文明寝室一次,寝室成员分别加0.8分、0.5分、0.3分,但全学期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2分。 (二)社会工作分 1、研究生会主席加2分。 2、研究生会副主席、部长、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研究生学报副主编、班长加1.5分。 3、研究生会副部长、团支部书记、班委委员、党支部委员、《法论》编辑部编委加1分。学生会干事、研究生学报编辑助理加0.5分。 4、团支部委员、寝室室长加0.3分。 其它未列出的干部,比照1一4项酌情加分。 以上四项列出的加分人员,需经学工办审批同意方可加分。 5、凡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研究生,不加综合测评分。 6、兼任数项工作者,只取最高一项计分,不累计加分。 7、凡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或任职不满一学期者,不加社会工作分。 第七条德育表现扣分 (一)凡受校、研究生部通报批评者,一次分别扣1分、0.7分。 (二)凡受行政处分为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者,一次分别扣6分、4分、3分、2分。 (三)在校、研究生部卫生检查中,拒绝接受检查或被评为“最差”寝室的成员均分别扣O.5分、0.4分。评选最差寝室,应按各级有关规定进行。 (四)学生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旷课一节扣O.5分。按要求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0.5分。 (五)德育表现中同一违纪行为应受多项扣分时,以最高扣分为准,不累计扣分。扣分应从德育基本分中扣除,并且不应超过18分。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借鉴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就其财产关系进行特别约定,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可分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其中,共同财产又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以及各自财产之孳息与收入所产生的其他节余。夫妻的任何财产,如不能依据法律规定证明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约定其财产关系,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德国法以夫妻剩余财产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夫妻各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于婚后独立管理各自的财产。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借鉴 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往往是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财产制中。法律预先规定典型的契约内容,当事人只能就种类性的契约选择一种,不放任当事人自由约定。这样,既可以便利缺乏法律知识的婚姻当事人订立契约,又可促进维护婚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自由订立财产契约,约定期间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夫妻所约定的财产制,于夫妻结婚之日起生效。夫妻财产制之约定应于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须有夫妻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公证人共同见证,并由公证人向婚姻当事人出具财产约定公证证书。若夫妻结婚的证书上表明该夫妻双方未订立有关财产的契约,则对第三人而言,该夫妻将被视为依法定财产制而缔结婚姻关系,除非其在同第三人缔结的契约中已申明该夫妻财产契约的存在。 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登记之前,夫妻双方可订立财产契约以约定夫妻财产制。若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与法定财产制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不相同,须于婚姻登记前进行登记,否则该种财产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夫妻双方在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为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 为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西南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日第27次校长办公会通过,2010年10月13 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西政校发﹝2014﹞2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校院二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校、学院、学科组、导师组、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各学科、专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实际,制定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章培养目标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总体目标是,造就思想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具有系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实务工作的最高学历层次的专门人才。 第五条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学校和各学科应合理安排课程学

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个环节,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拓宽、加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学科前沿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学位论文水平,增强毕业后的社会适应性。 第三章学制与总体安排 第七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三年,委培和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四年。 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或参加博士论文答辩的,可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学科组、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在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位答辩程序的,取消学籍。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第一学年为课程学习阶段,第二、三学年为教学实践、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及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第九条博士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至少23学分,并满足下列学术论文要求之一,方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在各类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至少3篇学术论文(与本人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学科类CSSCI期刊或者学科类中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的潮流,顺应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 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夫妻财产,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一方面满足了夫妻婚后仍享有自主处理财产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对减少因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做出贡献。 我国有关夫妻约定财产方面的规定已日益完善,这是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该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本文拟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目录 摘要 (1) 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 (1) 1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 (2) 1 .2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 (3) 1 .2 .1 .关于约定的主体立法的规定 (3) 1 .2 .2 .关于对约定标的的规定 (3) 1 .2 .3 .关于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效力 (4) 1 .2 .4 .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4) 1 .2 .5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种类 (4) 2.国外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1 .德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1 .2 .法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1 .英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2 .2 .2 .美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 (7) 3 .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度 (8) 3 .2 .对约定的对外效力规定不严谨,缺乏约定的公示程序 (8) 3 .3 .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程序的规定 (9) 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建议 (9) 4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应明确采用开放式的模式 (9) 4 .2 .增设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 (10) 4 .3 .增设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的规定 (11) 结语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管理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

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两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格局,适应了现代婚姻立法潮流,提升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同时对夫妻个人财产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认定、适用范围 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对此,我们要着重把握两点:(一)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其中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时间,也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恋爱或订婚期间,则不包括在内。(二)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主体考虑;二是从财产范围考虑。从主体方面看,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从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模板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

论中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 引言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 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中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 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其中夫妻财产约定制不但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概述 (一)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制 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制, 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她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 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 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 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 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 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在平等的基础上, 经过约定自愿

决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夫妻对财产权利民主行使的结果, 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当前, 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及特点 1.中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 《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 ”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据此, 《婚姻法》(修正案)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 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2.中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1)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及生效必须具备的要件来看 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依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夫妻财产约定的身份特点, 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 ①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约定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④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夫妻财产的约定是要式法律行为, 依《婚姻法》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探其原因: 其一是夫妻财产的约定事关婚姻本身, 不可等闲视之;其二是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存续时间长, 若不为书面形式则容易发生争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XX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婚姻法的修订,牵动全国上下十三亿民众之心,可以说民众对此事的关心程度甚至超过对宪法的修改,因为它是老百姓的又一“权利宣言”。修订结果,共有三十三处变动或增删,其中可圈可点之处甚多,本文将主要对夫妻财产制度之规定聊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修订后的《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 修订后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则篇的一些规定以外,就是其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意义巨大。笔者以为,这至少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1、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之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的规定,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之潮流。对此规定有些学者不甚赞成,认为“它是无异于对离婚诉讼的一种引诱”。①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赞同。夫妻关系的建立除了感情基础外,更需要物质后盾。正是由于有了事先的财产约定,才会为日后可能产生之摩擦提供了润滑剂,更能消弭其可能产生的不快,增加夫妻关系之间的向心力,又有何不可?再说我们经常说“亲兄弟明算帐”,难道能说是对兄弟反目的一种引诱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民法中未规定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却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其实创造了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实际是法官造法,这种造法并不合法,是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违背,实有检讨之必要。此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我国立法中的这块硬伤。

财产约定协议书.doc

财产约定协议书 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文一 男方: ,年月日出生,族,住址:,身份证号:。 女方: ,年月日出生,族,住址:,身份证号:。 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现有财产如下:1、位于市区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2、位于市区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3、位于上述二套房屋内的其他设施;4、动 产: ;5、其它:。 上述所列的财产归所有,归所有,归所有。 二、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三、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

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 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对于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 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处理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涉及到一方企业投资等的约定: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因经营需要该企业融资借款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①有限责 任公司出资额;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③集体企业或股份 制企业中的股份;④个人公司;⑤某外资企业的出资),则该债务 均为企业法人债务,与配偶无关;若该投资权益形式为(①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份额;②个体工商户;③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举 债时一方应通知其配偶,否则视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现有债务约定:现有债务情况如下:双方因,由经手所欠债务元,由承担。 七、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的约定: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因为共同的利益或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为共同的利益 而产生的债务、子女因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情况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重庆联朗科技有限公司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学生) 一、概述 本文档描述的内容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生用户操作说明。 二、学生的具体操作项 ●登陆相关信息 系统地址:http://202.202.80.100/mis 登陆类型:研究生 登陆用户名:学生的学号 登陆密码:初始密码为000000 ●修改密码 学生点击“辅助功能”》“密码修改”菜单,如下图:

进入密码修改页面后,如下图: 学生修改自己的密码。 补充学生学籍信息 学生点击“信息查询与管理”》“学籍信息”》“入学登记信息” 菜单如下图: 进入入学登记信息后,如下图:

注意: 1、页面上的基本信息需要全部填写完整。如果页面上某 项数据学生无法提供,则在该项填写无。 2、学生上传照片时照片格式为学号.jpg。宽度150PX, 高度200PX。 学生基本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填写“工作学习经历”

学生工作学习经历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填写“家庭成员信息” 学生把信息填写完成后就把信息提交到所属学院秘书审核。信息提交给所属学院秘书审核后学生将不能修改信息。当学生信息被所属学院驳回时,学生需要修改信息,再次提交给学院秘书审核。 需要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2010级)需确认自己是否能上传论文。如能上传请上传论文,如果不能上传请核对信息再联系相关老师进行解决。 学生点击“论文与学术活动管理”》“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上传、下载”菜单如下图:

如“状态”栏中有不能上传论文原因1中的描述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图片显示的模块中进行再次申请。 如“是否完成培养方案”一栏中显示的是“未通过”,请联系所属学院管理秘书。 如当前时间不在“限定论文上传时间”一栏中显示的时间范围内,请联系所属学院管理秘书。 学生上传论文时注意:学位论文最大5M,上传格式为*.doc。 如果学生不按照要求上传学位论文,导致学生学位论文学术不 端行为检测不通过,由学生自己负责。 ●学位申请 学生点击菜单“学位管理”》“学位申请”如下图: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初现 清末修律以前的中国法律体系里是没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主要由礼辅之以民间的家法族规加以规范和调整。传统社会里,夫妻双方结合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成立之,夫妻间名义上是平等的,《白虎通·嫁娶》云:”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礼记·丧服》曰:”夫妻一体也”,实则妻”以夫为天”,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在法律上,妻子既没有财产,也没有行为能力。因此,传统社会夫妻关系的外在表现是”夫为妻纲”,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仪礼·丧服子夏传》中说”妇女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认为,只有男子才有资格承继宗桃与传香烟,女子仅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因此家产继承人仅限于男子,女子没有资格分得家产。在传统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体系中,丈夫对妻子享有完全的财产权,甚至妻子本身也是丈夫的财产。《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该条例表明,妻子无法单独取得财产,只能通过自己所生的儿子或者

过继的嗣子,才可以取得财产的支配权,倘若丈夫死亡妻子要改嫁,则丈夫的财产包括结婚时妻子的父母帮忙置办的嫁妆,她都无权处分,只能听从丈夫的家人的决定。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评价此条例:”围绕夫家家产,妻本人的持分是不存在的。因此,只要夫活着,妻就隐藏在夫之背后,其存在就如同等于零。” 民律草案虽然没有能够正式施行,但是其重要的立法原则已经被大理院作为法理的依据,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判例说:”为人妻者,得有私产。” “妻以自己之名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妾亦当然从此例。” “嫁妆奋应妇女所有,其有因故离异,无论何种原因离去者,自应准其取去,夫家不得阻留”虽然大理院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削弱了封建家长的财产权,在封建家长制时代是一次很大的进步,但这仅仅是过渡时期的思想,传统的重男轻女的观念仍旧没有改变。妻子的财产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仍未完全摆脱丈夫的控制。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度 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民法亲属编》,仿照欧洲大陆法系的立法例,重视人格权,妇女权益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民法亲属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七章,共171条(第967条至1137条),在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共46条(从第1004条到1048条),大概占亲属法的四分之一,显示了夫妻财产制在身份法上的重要性。民法亲属编的立法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倡导男女平等,亲属编在”亲权之行使,家长之担任,夫妻财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会有风险提示) 男方:________ ,_____ 年___月—日生,汉族,现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女方:________ ,_____ 年___月—日生,汉族,现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风险提示:双方信息 I I i 信息切记不可填错!这是确定离婚双方在法律角度上的身份特征,确保离婚协议订立当事人的唯一性。若是信息有误差,可能导致协议直接无法生效。 甲女双方于 _____ 年___月—日在_____________ 民政局婚姻登记管 理处办理结婚手续,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事宜约定如下:

i 1 | il 风险提示:财产分割的约定i 样离婚后即使你又知道他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你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 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建议你们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I I I 1| ! I 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位于 _________ 市_________ 区_________ 元__________ 房屋(房权证____ 字第 _____________ )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及家电、家具等均为 女方 _______ 个人财产,若今后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上述房产及全部财 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第二条存款及个人收入所得 婚后男女双方有共同存款的系双方共同财产,属于个人收入所得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工资收入等)属于婚后个人财产。 第三条债权债务 1、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位于__ 市 _________ 区 ___________ 元房产 系银行按揭房屋,若男女双方今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时,该房产此后的银 行按揭还贷款由女方自行承担,离婚后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该房屋按揭款的费用,女方不对男方作任何经济补偿。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西南政法大学 关于制订、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程序,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各层次各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根据“改革体制、提高质量,努力建设高水平大学”的精神,就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总结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经验,积极吸取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和管理模式,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研究生培养机制,促进研究生培养与科学研究有机结合,着力发展以提高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为重点的培养模式,探索学术型、应用型并重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凸显本学科研究生培养的优势和特色; (二)体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培养的原则,充分调动研究生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自主性。培养方案应为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留有足够的空间,使研究生培养在满足培养方案基本要求的同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对课程选择、科研研究、社会实践及学位论文选题等进行相应的安排; (三)体现宽口径、厚基础、在研究中学习的要求,以利于研究生通过课程学习,掌握本学科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注重学科前沿性、交叉性,并通过有指导的科学研究,提高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跨学院招生的学科专业点,应共同制定或修订培养方案。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牵头,成立培养方案制(修)订专家小组,负责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 二、具体要求 各学院应当根据学位点所在专业、学科研究方向的基本要求以及提高培养质量的实际需要,合理设计研究生课程体系,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一)博士生培养方案 1. 研究方向设置要求 二级学科的研究方向应属于本学科下的三级学科,或者能够体现我校办学特色的研究领域,其设置既要充分反映该学科专业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又要宽窄适度,相对稳定,数量不

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是关于夫妻双方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问题, 夫妻婚姻家庭生费用的负担, 以及夫妻双方婚姻生活中债务的清偿, 对外财产责任和婚姻终止时夫妻双方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的法律制度, 适用对象范围可谓相当广泛。我国新婚姻法中分别规定了共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夫妻财产制历来是婚姻家庭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过程中, 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为了顺应时代的要求, 近年来多次对婚姻法又进行了修改, 但历经几年的发展, 不完善的地方也有所凸显, 特别是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尤其明显。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及所体现出来的不足来进行阐述, 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旨在为早日建立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作出努力。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约定财产;个人财产

Abstract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 is mainly on the couple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of property, revenue, use, and disposition of the issue, husband and wife on marriage and family burden of health costs, and the couple married life in the debt repayment, responsibility of foreign property and marriage the spouses upon termination the liquidation and Division of property and other legal systems, applicable scope is quite broad. Respectively, the new marriage law provides for a common legal property system of husband and wife engagement property system and individual-specific property system carried out substantial and perfection of property relation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has always been a very important system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make adjustments in the course of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Bu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in order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imes, to the marriage law has been amended several times in recent years, but after several years of development, irregularities had also highlighted, particularly with regard to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are particularly obvious.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primarily for implementing the statutory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 at present, the promissory marital property regimes and personal property system manifested three aspects in real life not eno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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