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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1.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

2.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①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②共同点:·法律位阶相同,为我国基本法·制定制度目的相同(维权与监督)·程序启动方式相同(不告不理)·为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基本原则(合法、公开、公正)

③不同点:·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特征及其审查范围不同(准司法及合理性审查)·申请形式和审理方式不同·受案范围不一致(人身权财产权为限、具体行为)·审查依据和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除行政赔偿外不适用)·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审级规制和法律效力不同·提起时间和审理期限不同

3简述行政诉讼。

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4简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诉讼目的·提起诉讼主体(双方、反诉)·举证责任·适用法律

5简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宪法的要求·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6简述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提供社会公正功能

7简述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由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受理·设置权限争议法院解决两法院的冲突·适用由行政法院判例所确定的原则为基本原则·三审终审原则·除此之外,设立多个专门法庭

8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历程。

·中国成立前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

·中国成立后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萌芽:(1949-1958)《中政协共同纲领》(1949-12-20)《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1949-5)宪法第7条

空白:(1958-1979)

建立和发展阶段:(1979-今)1989年7届2次大会通过诉讼法,90年10月1日施行

9简述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

·有普通法院受理·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

件适用普通法原则

10简述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别。

·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一般指国家机关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

11简述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与审理对象的关系。

·客体: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案件事实真相、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的争议

·审理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12论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起诉、上诉、申诉、复议,使用本民族语言、辩论、有权委托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秘密除外)、申请回避、撤诉、裁定停止执行

·义务:依法行使、遵守法庭秩序、在举证期限内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13简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含义: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包括受理、审理和裁判的权利,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是适当性问题。)。

·不包括(共有的:辩论原则、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检察院对诉讼进行监督原则)

·特有的: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4.如何理解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原则。

·具有别与民诉、刑诉的特殊性(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者)

·二者都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贵贱之分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有法律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

15简述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

·(受理申诉、自行发现)——抗诉(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16简述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原则。

·行政主体的行为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为行政行为内容

·受行政主体的行为侵害的权益的性质-人身权、财产权

·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限制性与扩张性规定)

17简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条:p419

第12条:不可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

章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奖惩、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有行政机关最总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18.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1条1款:公、法、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受案范围

·1条2款: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有:a12条规定;b公、国家安全等依照刑诉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c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d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e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述的重复处理行为;f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9简述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管辖的范围。

·确定发明专利权的、海关处理的案件

·国务院部门及省级的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案件·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20.简述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准

·共同管辖:(限制人生自由的、行政复议的);有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21简述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上级对下级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审判权,可先行受理再交其审理

·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认为有需要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22论述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

不要求其具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3.简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形有哪些?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在诉讼中死亡,其近亲属可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诉讼中终止,承受其权利的也可提起诉讼

24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诉讼标的(同类or同一)

·参加诉讼的方式(追加or申请)

4.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的人

·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机关

·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

·共同利害关系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象作出相关联、矛盾的行政行为,不被诉的其他机关作为第三人

25.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公民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26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不包括法律上违宪的审查

27行政诉讼撤诉的种类。

·原告申请撤诉

·被告改变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得到原告的同意,经法院审查准许的撤诉

·视为申请撤诉(消极的不作为,两次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缴纳诉讼费用的)

28简述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的例外情况。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9简述行政诉讼缺席判决的情形。

①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②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0简述原告的举证范围。

·证明自己原诉主体的合法性(利害关系及诉讼时效)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1简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征。

·强调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未将其与法院和原告第三人举证责任放在同一地位

·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不同于民诉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包括事实与法律规范,举证时限为答辩期内(10内)

32.简述被告的举证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举证

·对原告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事实承担责任

·对有利于自己的程序意义的事实,如管辖异议、回避

33.简述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情形。

·有权调查取证:(1)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应主动调查取证:(l)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人民法院认为必须调取的其他证据。

34简述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内容。

·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是否遵循了法律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

·是否为重复诉讼

35简述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3个月,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服复议决议的或不予受理的,可在复议届满之日起15日内

·复议决定不知道的为2年

·具体行政不知的,不动产20年,动产5年

36.简述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以一审的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提审的案件,不能上诉,为终审判决、裁定

37.简述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书面审理(一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楚的适用)

·开庭审理

38简述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9简述39人民法院对规章的审查范围。

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p508

40简述行政审判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处理。

·又称法律冲突,指同一事项,不同法律规范有不同内容的规定,导致在效力上的相互抵触

·层级冲突,上位法优先;同级冲突,由有权机关决定或裁决;新旧冲突,新法优先;种属冲突,特别法优先;地域冲突,以属地原则;国际条约的位阶和适用(位阶于宪法与基本法律之间,条约与国内法

相抵触时,宜先适用条约)

41简述撤销判决的情形。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42.简述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

·判决内容:维持、驳回诉讼请求、确认、撤销、履行、变更、情况、行政附带民事、行政赔偿

·解决争议范围:全部和部分

·双反是否全部出庭:对席与缺席

·是否满足诉求:肯定、否定与部分肯定

·是否有确定力:确定与未确定

·作出判决法院的审级:一审与二审

·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当事人能否上诉:终审与非终审

·诉讼类型和判决力:形成、给付、确认之诉

43简述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管辖异议;

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

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44如何区分行政诉讼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所谓“事实问题”,是指探寻本案发生过或将要发生的行为、事件、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或其他心理状态时所产生的问题

·受案范所谓“法律问题”,指的是对已认定的事实,按照法律规范应如何作出评价的问题。

·粹的“事实问题”独立于法律而存在,其产生、解决均无需法律的介入;纯粹的“法律问题”也只需通过法律规范的解释、识别或选择予以解答,跟案件事实无涉。

45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指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的行政诉讼。具体说,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因不服我国行政机

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

·特征:标的是中国政府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争议发生在中国领域内;须以中国法律进行

46.简述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当不同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及其他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审理相应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制度。

·条约优先。

·特别规定优先。

47试论述涉外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平等、对等、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适用中国语言文字

48简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种类。

·原告相同的:①具体行政行为要求相对人进行民事赔偿的②依权利受侵害人的请求作赔偿和权属争议作裁决的

·原告不同、被告也不同:①作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利被侵害者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要求改变数额和方式的;②作出行政处罚赔偿搜受害人和国家而拒绝履行的,代表国家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③行政机关裁决公民、法人和组织之间民事争议的,一方提起行政诉讼,他方提起民事诉讼的

49简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行政案件已经成立

·具体行政引起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

·分属不同诉讼系列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性

·民诉在行政诉讼中提出

·属同一法院管辖

50论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

·坚持对两种诉讼的不同审查权限。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既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又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实行“先行政后民事”的审理顺序。

·对于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的原则和程序规定进行

51原告诉求与司法审查的关系?

·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了法院的审理范围,法院一般只应在原告请求范围就具体请求事项进行审理。(行政诉讼实行的全案审理的原则,只要原告对行政行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需要从事实证据、程序、适用规范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但又“不告不理”)

·告的诉讼请求还决定了法院审查的深度和广度,并对法院的裁判形式产生一定的影响。

04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 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 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

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这种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是为了指出它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以便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例如,提出供公众参考的信息、建议或者指导,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工商管理部门销毁已经依法没收的假冒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它主要会涉及一些行政监督检查活动。例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道路上对所有过往车辆进行的车速测量活动,各种车辆不得拒绝和躲避。但是这些义务属于公民对国家的一般义务,检测活动本身也不构成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两类行政行为虽然不构成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它们仍然属于

行政许可中违法的表现及相对人救济的途径

行政许可中违法的表现及相对人救济的途径 一、表现(共28种)行政违法 15种行政执法不作为的行为 一、对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未予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五、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 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 八、不按照规定履行执法协调职责或者配合协调工作的; 九、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达成一致的执法协调意见的; 十、未按照规定开展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做好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配套制度等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工作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定期评估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建立案卷评查制度、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案卷评查的; 十五、其他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13种行政执法乱作为的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决定的; 三、超越行政执法职权的; 四、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 六、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七、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征收的财物的; 八、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九、不具有行政处罚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行政法与行政救济法复习提纲

题型:判断10*1’单项5 多选题5 问答10’+15’案例4*9’ 考试时间:2013年12月23日 5、6节课 考试地点:B202 案例: 1、2002年5月,某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本村荒山开办一采石场,随后承包给了村民张某、李某经营,因二人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场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发包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故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李二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张、李二人的违法所得。 问题:(1)如果张、李二人申请复议,谁可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在行政复议中,村委会的法律身份如何? (3)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县矿产局的处罚决定应该撤销,但张、李二人并未提出赔偿请求,对二人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 (4)如复议决定送达生效后,县矿产局无故拖延不予履行,依法应当如何处理?答:(1)县政府与县矿产局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因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村委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与张、李二人一起参加行政复议。因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赔偿问题同时做出决定,责令县矿产局返还没收的矿石和村委会的收入,或赔偿相应的价款。因为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产、征收财产、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4)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某县城“网吧、游戏厅一条街”上,有近百家网吧和游戏厅。许多中小学生一放学就前往玩游戏上网,有的甚至为此旷课和彻夜不归。为此,广大家长反映极大,强烈要求关闭这些网吧和游戏厅。2001年5月,先公安局和文化局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网吧和游戏厅”的联合执法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求所有经营者将已经取得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交由两局联合设立的执法办公室重新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根据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对60多家经营场所面积没有达到100平米的经营者的许可证,都以公安局和文化局共同署名的形式予以吊销。方某也因经因面积只有60平米而被吊销了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方某对公安局和文化局的决定不服,分别向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提起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都未予受理,并告知方某应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后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中止了行政复议,将该《通知》转送市人民政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范文

一、行政救济概述 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 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行为辅。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行补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则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发、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监察救济的特征体现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立法救济则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信访救济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行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救济制度也是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具体表现在救济手段的增加、救济范围的扩大、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要不断增多等方面。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现状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落后,但最终犹豫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和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今后发展趋势会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我国公民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将都会取得相应的救济。 二、目前我国的行政救济现状与不足 (一)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行政救济法律体系。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

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

浅谈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 肖进中*张建** (山东工商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要: 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而我国目前的救济制度,无法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如何完善对内部行为的监控和救济,是我们关注的问题,笔者从现实和理论角度来分析对于内部行为救济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内部行为人事行为特别权力关系 一、内部行为救济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组织内部和对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所实施的不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政事务管理行为。内部行为之“内部”性是指决定的作出主体与承受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两者即使没有编制上的隶属关系,也应有领导与被领导或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内部行为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工作性质的,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批复等,不涉及具体相对人的权益;第二类为人事性质的,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考核、调动等,直接涉及公务员的权益,在我国一般称其为“人事行为”,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相对一方,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在我国,内部行为被排除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外,①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救济是其主要救济途径。学界呼吁,公务员同样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侵权,应注重公务员的行政救济——内部行政救济。“内部行政救济是行政机关内因内部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发生的救济,主要处理行政机关与所属公务员之间的权益纠纷,目的在于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② 我国内部行为的救济在建国后可追述到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救济制度。这个规定至今仍然有效,当然这里所指“复议”应理解为向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之意。《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的人事行政救济的范围限于行政处分,但在其后的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年代里,《奖惩暂行规定》的规定也就形同虚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才真正迈上发展的轨道。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施行,该条例规定涉及特定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人事行为,都可受行政救济,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至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颁布,1990年实施的《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对于行政处分、监察决定以及监察建议的*肖进中,(1979,9——)男,湖北孝感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张建,(1981,6——)男,山东菏泽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①《行政复议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2条,内部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行政法学界一般将行政诉讼第12条列举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视为内部行政行为,并因此总结出内部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②笔者认为目前在内部不存在行政行为,除非扩大行政行为的概念,所以“内部行政行为”应暂时为“内部行为”。杨解君、温晋锋:《行政救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救济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18.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一、行政救济的基本概念 1.概念 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1)现行宪法为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2)行政法上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律救济。但公益性救济也可期待,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我国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此后,由社会组织、民间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将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 (3)我国对公民和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有区别的权利保护制度。 (4)行政法上救济制度的基础是行政侵权责任法。行政侵权案件与行政协议或者行政合同案件,是行政法律救济中的基本案件类型,而行政侵权案件在行政法律救济中长期占据

重要和突出的位置。 2.特征 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不同于民事法律上的侵权责任。包括:(1)有关权利救济的行政争议,以行政职务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行政职务活动及其有效的行政决定,一般说来具有法律上的公定力,非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和撤销。因此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和秩序,防止行政任意和专断,由行政侵权引起的争议一定要经过法定程序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2)行政法上对权利的救济需要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改变或者撤销行政决定才能实现。所以提供行政法上的有效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需要有直接或者间接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改变、撤销行政决定的法律权能。 二、行政救济的种类 行政法上法律救济的种类,按照法律救济程序性的严格程度,可以分为严格程式化的法律救济和灵活程式化的法律救济。按照法律救济的处理方式和了结方式,可以分为审理机构的裁决方式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方式。按照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提起权,分为基于公民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诉讼起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救济。 1.申诉和控告 (1)向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申诉。指认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侵权的人民群众向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活动。 (2)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告的重要方式,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行政监察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学 行政行为主要是一个理论概念,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实现。行政行为理论是全部行政法学理论的精髓和柱石。 (二)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行为的4层含义 1、主体要素 2、职权要素 3、法律要素 4、外部要素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执行性 (二)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三)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四)行政行为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形式与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形式 行政行为的形式是指行政活动实施过程中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二)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杯管理者是否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所进行的检视、调查、查验。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惩戒制裁,它是在行政监督检查后的一种行为方式。(四)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便于日后作出行政决定或实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暂时性控制措施。 (五)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特点 1.行政征收的主体是依法负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其它组织。 2.行政征收的对象是负有法律所规定的有缴纳义务的相对人。 3.行政征收的目的是为保证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4.行政征收是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 5.行政征收具有突出的羁束性与强制性。 行政征收主要有以下几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救济

第十章行政救济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申请人的损失包括() A、所有损失 B、直接损失 C、间接损失 D、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王某被公安机关非法拘禁,该案中赔偿请求人是() A、王某 B、王某父母 C、王某之妻 D、王某的成年子女 3、市工商局的赔偿费用由()财政支出。 A、市工商局 B、省工商局 C、市人民政府 D、省人民政府 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A、5倍 B、10倍 C、15倍 D、20倍 5、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实行() A、两审终审制 B、一级复议制 C、一级审查制 D、以上都不对 6、对某省一行政公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向()申请复议。 A、该省人民政府 B、该省行政公署 C、国务院 D、该省人大 7、对某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作的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管辖。 A、市公安局 B、市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C、西城派出所 D、市人民政府 8、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A、可以申请复议 B、不可以申请复议 C、法院判决后,不服可再申请复议 D、撤诉后再申请复议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复议应遵循()原则。 A、合法、及时、准确、便民 B、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 C、书面复议原则 D、一级复议制 2、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复议代理人 3、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为依据。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4、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管辖。 A、本级工作部门 B、本级人民政府 C、上一级工作部门 D、上一级人民政府 5、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国家应予赔偿。 A、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B、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D、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6、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除金钱赔偿外,还包括() A、恢复原状 B、停止侵害 C、排除妨碍 D、返还财产 7、我国行政赔偿的途径有() A、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 B、单独就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 C、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与其他问题一并提出 D、在行政诉讼中与其他问题一并提出 三、判断题: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国家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扣押人质解决纠纷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国家负赔偿责任。() 4、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行为造成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财产损失的,国家均应负责赔偿。() 5、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进行行政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6、行政复议只能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7、复议机关所作出的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8、行政复议决定一律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简答题:

行政救济的概念

1.行政救济的概念:是指为受到国家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制度。 2.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行政概念的特征(5):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时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 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一种依法申请而产生的行为;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5)合法原则(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公正原则(1 行政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来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实施,审查被申请人用于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为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对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定性是否符合规则……3行政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行政复议自由量裁);公开原则(行政复议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便民原则(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为当事人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 5.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 不服,也不得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的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2内容:1,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的申请权。 2,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3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行政复议的,才能构成一级行政复议制度的例外) 6.书面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 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内容: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是通过书面材料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行政救济概述 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 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行为辅。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行补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则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发、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监察救济的特征体现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立法救济则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信访救济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行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救济制度也是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具体表现在救济手段的增加、救济范围的扩大、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要不断增多等方面。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现状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落后,但最终犹豫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和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今后发展趋势会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我国公民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将都会取得相应的救济。 二、目前我国的行政救济现状与不足

2018年04月00319行政组织理论真题

2018年04月00319行政组织理论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促进收入的公正分配,这是行政组织的()。 A.政治功能B.经济功能C.文化功能D.社会功能 【答案】D 【解析】行政组织功能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提供社会保障,促进公正的收入分配,控制人口增长及环境保护。 【考点】绪论——组织与行政组织 2.行政组织最外观的表现是()。 A.行政组织结构B.行政组织意识C.行政组织环境D.行政组织过程 【答案】A 【解析】行政组织结构是行政组织最外观的表现形式。 【考点】行政组织结构——行政组织结构概述 3.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孙中山主张()。 A.中央集权制B.均权制C.君主立宪制D.共和制 【答案】B 【解析】孙中山提倡地方自治,提出均权制主张。 【考点】中国行政组织理论——中国近现代行政组织思想 4.中国的王位世袭制度创立于()。 A.商朝B.夏朝C.周朝D.秦朝 【答案】B 【解析】禹死后,启通过武力继位,成为中国历史上由“禅让制”变为“世袭制”的第一人,开启了“家天下”的局面。 【考点】行政组织的演变——中国行政组织的演变

5.被誉为“组织理论之父”的学者是()。 A.泰罗B.法约尔C.马克斯·韦伯D.古立克 【答案】C 【解析】被称为“组织理论之父”的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 【考点】外国行政组织理论——传统早期的行政组织理论 6.密尔提出并论证衡量一个行政组织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是()。 A.行政职能是否分立B.应以不妨碍个人自由发展为前提 C.是否能让优秀人才适才适任D.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增长 【答案】D 【解析】密尔提出并论证了衡量一个行政组织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是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增长。 【考点】外国行政组织理论——传统早期的行政组织理论 7.提出“节用”、“非乐”的组织经济原则的思想家是()。 A.孟子B.墨子C.荀子D.孔子 【答案】B 【解析】墨子提出“节用”、“非乐”的组织经济原则,认为必须限制上层统治者的奢侈浪费。 【考点】中国行政组织理论——中国古代行政组织思想 8.孟子行政组织思想的核心是()。 A.义B.礼C.法D.仁政 【答案】D 【解析】孟子行政组织思想的核心是“仁政”,行政组织要实施仁政,其关键在于得民心。【考点】中国行政组织理论——中国古代行政组织思想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它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并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作出决规定。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他调整的是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多件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1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即行政许可时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 2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行政许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设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却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和征用 行政征收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路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三大类,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 因违法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有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从能否取得的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他是要式行政行为。它是羁术行政行为。他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为技术鉴定书等。在较大程度上受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和义务。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和责任

215 2007.05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和责任 □ 黄 玮 韩毅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湖北?武汉430060) 摘 要 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必然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使受害者得到法律救济。行政不作为如何救济,如何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是行政不作为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关键词 行政不作为 救济 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7)-215-02 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伤害,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法律救济,这是现代行政法制的要求。而行政不作为如何救济,如何追究法律责任,也一直是行政不作为理论中的重要问题。 一、行政不作为的社会危害性 法治行政的要害在于保持法律对行政的控制,而这一目标只有借助行政程序的作用才能实现。我们能否找到一种无须借助行政程序就可使实体行政法规范直接控制行政行为的方法呢?答案是否定的。因此,我们必须注重行政程序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一般认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性要求最 初源自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理念,即任何权力都必须公正行使。无程序即无权利,无现代行政程序即无法律对行政的有效制约,行政程序不容违反。然而,行政不作为则是对行政程序违反的典型,它是对行政程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甚至不履行。所以,行政不作为有悖于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它与现代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建设极不合拍。 二、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范围 在我国,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手段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从广义角度讲,还包括行政监督机制。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予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的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侵害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而不能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此外,发生在行政复议领域中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不能受行政诉讼救济,可见,在我国,对行政不作为予以复议和诉讼的救济范围是有限的和较为严格的。为了使行政不作为的弱势相对方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应该扩大行政不作为予以复议和诉讼的救济范围。 (一)关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 在我国,受传统的个人利益中心论的影响,无论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以保护相对人的个人利益为目标,因而可予复议 和诉讼救济的范围只限于直接损害特定个人利益的行为,而并不将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在内。实质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统一的、一致的,是一种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公共利益作为共性存在于作为个性的个人利益之中,作为个性的个人利益是作为共性的公共利益的特殊表现形式。因此,对个人利益的损害,如果该个人利益中包含着公共利益,则从本质上可以说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如果某个相对人享受着该公共利益,则也可以宣称其个人利益受到了损害。可见,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与对个人利益的损害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只要某个公民享受着该公共利益,同样也应有权请求复议和诉讼救济。 (二)关于抽象行政不作为 抽象行政不作为主要发生在行政立法领域中,是行政主体 不履行行政立法职责的行为。对这种不作为应否纳入行政救济的范围呢?在法国,发生在行政立法领域中的行政不作为是可以受诉讼救济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立法者意图某个法律得到迅速实施的时候,可以在法律或者上级机关的条例中规定下级机关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法律或上级条例的执行。即使法律和上级条例没有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由于所负担的职务而必须制定某种条例才能有效地执行职务时,行政机关也有制定条例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主动制定必要的条例,否则,公民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采取行动,并可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由于法律或上级条例的出现,而使下级行政机关某项既存的条例丧失继续存在的合法基础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律和上级条例公布后两个月内请求行政机关废除或修改不符合法律情况的条例。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废除或修改不符合法律情况的条例。否则就构成不作为,相对人可对此向法院起诉。 第三,由于事实情况的重大变迁,因而使某项既存的条例丧失继续存在的法律基础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行政机关废除或修改丧失存在根据的条例,并可对行政机关的不 法制园地

中德行政救济制度比较研究

中德行政救济制度比较研究 关于《中德行政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行政救济制度来源于西方,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行政救济制度有了长足发展,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制度有许多可借鉴之处。本文介绍了我国与德国的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并对两者加以对比,进而取长补短,为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字: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一、行政救济制度的概念 行政救济是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在内的,甚至还可以包括请愿、声明异议、申诉、改正错误

等的救济制度的总称。这种制度对于及时排除行政不法行为,维护和补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行使,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安定,都有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中国于***年制定《行政诉讼法》,1994年制定《国家赔偿法》,1999年制定《行政复议法》,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①在此之前,中国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具有了重大的发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一步到齐,行成了由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补偿以及在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信访等方式多元化救济方式,符合时代发展趋势以及当今的国际潮流。、 (一)行政复议 在我国,行政复议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有: 1、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上,行政复议是以当事人的以选择为主,前置为例外。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复议机关上,省、部级行政机关可进行自我复议,国务院具有最终裁决权。这不但是为了不影响国务院工作,也是基于省级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这种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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