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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国际经济法英汉双语课程教学大纲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英汉双语课程教学大纲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英汉双语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英汉双语)》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基本信息

、教学安排及方式

总学时54 学时,讲课42 学时,模拟和讨论12 学时。学时分配表:

三、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这一部分要求学生了解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国际经济法的性质以及它和相关学科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

这部分内容教学重点有两个方面:第一,为明确国际经济法调整的二个层次及调整的二种基本方法。国际经济法既涉及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此可称之为"私法"性质的规范),也包括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规范,包括各国协调国家管理经济行为的成果--相关国际条约以及国际组织的规范(此可称之

为"公法"性质的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既涉及以"私法"规范为基础的调整方法,也包括以"公法"规范为基础的调整方法;第二,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这部分内容教学的焦点问题包括:第一、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形成与效力,国际经济法规范以国内法为主,还是以国际法为主,国际惯例的作用与效力如何?第二、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第三、国家经济主权的原则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变化?第四、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使用与国家竞争力的基础?第五、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的新内涵。

教学方法与手段:

此部分内容教学课时安排大致为 2 课时。这部分内容以教学讲解为主,以便让学生对国际经济法有大致的了解,有概念性的准备。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际贸易基本理论概述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五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复习与作业要求:

应要求学生通过阅读"国际商报"、"国际经贸消息"等报刊以了解国际经贸的最新情况;要求学生跟踪"法学"、"政法论坛"、"中外法学"、"法学家"等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关于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文章以关注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根据教学进度要求学生阅读相应的参考书目以更好地把握学科的基本知识。

考核要点:此部分内容教学涉及的主要概念与相关知识包括国际经济法、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国有化或征收、普惠制、洛美协定、南南合作、全球经济一体化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等。

辅助教学活动:

组织学生讨论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这部分内容要求学生了解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充分把握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的基本规范;充分把握国际贸易运输法律制度的基本规范;充分把握国际贸易支付制度的基本规范;此部分内容为本课程教学的重中之重,通过教学使学生熟悉国际货物贸易的各项法律制度,具备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重点和难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重点包括:第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应简要分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区别与联系,分析两大法系在买卖法方面的差异;第二、国际贸易术语;第三、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确立与违约救济;第四、提单法律问题;第五、海上货物运输风险与保险的确立和理赔;第四、信用证法律问题。

这部分内容教学的焦点问题包括: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比较分析;第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化趋势及其对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影响;第三、提单欺诈与国际贸易欺诈(诈骗);第四、信用证的优劣分析与国际贸易支付制度的新发展;第五、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教学方法与手段:

这部分内容教学课时安排大致为8 课时。这部分内容在讲解的同时,侧重结合案例分析研究和讨论,还可考虑组织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等方法,以提高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应用的能力。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第五节国际货物买卖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第六节风险转移

第七节国际贸易惯例

复习与作业要求:要求学生通过阅读" 国际商报"、"国际经贸消息"等报刊以了解国际经贸的最新情况;要求学生跟踪"法学" 、"政法论坛"、"中外法学" 、"法学家"等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关于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文章以关注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根据教学进度要求学生阅读相应的参考书目以更好地把握学科的基本知识。

考核要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违约与救济等相关概念及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贸易惯例的灵活掌握和运用。

辅助教学活动:组织学生讨论案例,举行模拟仲裁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

这部分内容要求学生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法律规范,通过交流与探讨让学生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争端的主要形式。此部分内容的教学重在提高学生对对实践问题的敏感以达到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目的,为学生进一步的深造与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础。

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教学重点在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的法律制度;承运人的责任问题之理论与实践;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教学方法与手段:

这部分内容教学课时安排大致为4 课时。这部分内容在讲解的同时,侧重结合案例分析研究和讨论,并可考虑组织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等方法,以提高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应用的能力。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提单

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第四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第五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复习与作业要求:

阅读"国际商报"、"国际经贸消息"等报刊以了解国际经贸的最新情况;要求学生跟踪"法学"、"政法

论坛"、"中外法学" 、"法学家"等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关于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文章以关注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根据教学进度要求学生阅读相应的参考书目以更好地把握学科的基本知识。

考核要点:

考核要点主要有:提单(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清洁提单)、海牙规则(适航、管船过失、责任限制)、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提单的法律性质;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理论;

辅助教学活动:

结合案例分析研究和讨论,还可考虑组织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等方法,以提高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应用的能力。

第四章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这部分内容要求学生了解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规范的特性与现状,通过交流与探讨让学生了解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碰到的障碍。此部分内容的教学重在提高学生对对实践问题的敏感以达到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目的,为学生进一步的深造与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础。

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掌握票据、托收、信用证和保理等准确定义;各种方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新型贸易融资方式与传统民商法律的衔接。

教学方法与手段:

这部分内容教学课时安排大致为 4 课时。这部分内容以讲解为主,注重采用交流与探讨的方式,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还可考虑引导学生通过对所学法律知识的归纳与总结,发现法律调整现实行为的基本规律,探求以法律的方法规范现实经济行为的可能性,以逐步培养学生以法律的视角看待问题的习惯。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工具概述

第二节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第三节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新发展

复习与作业要求:

阅读"国际商报"、"国际经贸消息"等报刊以了解国际经贸的最新情况;要求学生跟踪"法学"、"政法

论坛"、"中外法学" 、"法学家"等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关于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文章以关注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根据教学进度要求学生阅读相应的参考书目以更好地把握学科的基本知识。

考核要点:考核要点主要有:票据、跟单托收、信用证、保理、信用证欺诈及其例外和豁免等。

辅助教学活动:结合案例分析研究和讨论,以提高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应用的能力。

第五章WTO 贸易管理制度这部分内容要求学生了解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了解贸易管制的基本内容,以及对各国贸易管制的规范——WTO 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充分了解"入世"对我国的影响。通过教学使学生熟悉国际商贸法律制度,具备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重点和难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重点包括:第一、贸易管制的基本方法与发展,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的博弈与协调;第二、WTO 法律体系,包括基本原则、基本协定及其中国入世承诺文件;第三,《中国对外贸易法》对贸易救济方法协调及其法律问题。

难点在于贸易关注主要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同学们由于缺乏相关经验,较难理解教学方法与手段:

这部分内容教学课时安排大致为8 课时。这部分内容以讲解为主,同时结合案例分析研究和讨论,还可考虑组织WTO 模拟专家组庭审等方法,以提高学生对该学科的兴趣。

教学内容:

第一节WTO 概述

第二节WTO 的各项协定

5.2.1WTO 的货物贸易协议

5.2.2 WTO 的服务贸易协议GATS

5.2.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5.2.4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5.2.5 复边贸易协议

5.2.6WTO 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第三节中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复习与作业要求:

阅读"国际商报"、"国际经贸消息"等报刊以了解国际经贸的最新情况;要求学生跟踪"法学"、"政法

论坛"、"中外法学" 、"法学家"等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关于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文章以关注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根据教学进度要求学生阅读相应的参考书目以更好地把握学科的基本知识。

考核要点:

考核要点主要有: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关税减让原则;比较优势和贸易保护学说;GATT1994 、GATS 、TRIPS 和TRIMS 等一揽子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等复边协议。

辅助教学活动:

结合GATT/WTO 丰富的案例宝库,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和研究,还可以适当组织学生参与翻译,以提高学生的

专业和外语能力。

第六章国际投资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这部分内容的教学要求学生了解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了解国际投资保护的法律安排,了解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的管制措施与法律,了解投资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充分掌握外商来华投资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使学生对国际投资的发展及其法律调整有充分的了解,通过学习使学生具备基本的解决外商来华投资实务中的一些法律问题的能力。

教学重点和难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重点在于:第一、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第二、投资保护的法律措施,特别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本设计以及汉城公约;第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以及华盛顿公约;第四、外商来华投资法律与实务;第五、WTO 法律体系与投资有关的法律规范及其对国际投资的影响等。

这部分内容教学的焦点问题主要有:第一、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的保障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关系与相互促进;第二、ICSID 机制及其应用;第三、WTO 法律体系对国际投资的影响的评价;第四、多边投资协定

(MAI )的成败分析;第五、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投资的影响;第六、我国外资法的修

教学方法与手段:

这部分内容的教学课时安排大致为8 课时。教学上以讲解为主,以使学生了解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同时应该采用交流讨论以及案例分析研究的方法,让学生更好地了解外商来华投资法律实务的基本问题及其解决方法,通过交流讨论与案例分析研究,帮助学生提高发现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并寻求法律上的解决方案的能力。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二节中国外资法律机制

第三节各国外资法律机制

第四节国际投资保护机制

复习与作业要求:

阅读"国际商报"、"国际经贸消息"等报刊以了解国际经贸的最新情况;要求学生跟踪"法学"、"政法

论坛"、"中外法学" 、"法学家"等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关于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文章以关注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根据教学进度要求学生阅读相应的参考书目以更好地把握学科的基本知识。

考核要点:考核要点主要有:外国投资企业与外国公司、海外投资保险、非商业风险(违约险)、外国投资的待遇标准(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双边投资协定、用尽当地救济与卡尔沃主义、ICSID 、与贸易有关

的投资措施、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权投资与非股权投资、外资并购、国际投资的历史及其发展趋势等。

辅助教学活动:组织学生考察本地三资企业,熟悉企业内部公司治理。结合大量的三资企业争议,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以提高同学理论和实践相联系的能力。

第七章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就业前景

如果亲真的想学国际经济法,推荐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厦门大学,现在这几个学校里面是真的有专业的,有实务经验的国际经济法的老师。亲问国际经济法好找工作吗,我只能说比较难找该专业的工作,一般都是当律师,进公检法,银行,外企法务或公司职员。很多学这个专业的人都转行了,我以前大学的专业就是这个,现在也变了。当然这要看个人啦,也有人坚持学这个,到后来发展的很好的。亲自己考虑考虑吧。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非师范)专业该方向在法学专业内设置,为法学专业内的培养方向。为适应中国加入WTO 后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本方向培养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涉外经济法律并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的高级涉外法律专门人才。本方向学生毕业后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要职业,可在涉外行政和司法部门、涉外经济贸易企业、涉外律师事务所、涉外司法案件等领域工作。本方向除开设普通法学专业课程外,还会加强对外语、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经济学等课程的学习,增加双语课程的覆盖率。本专业学生通过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和涉外经济法律的专业知识,接受法律思维和涉外法律实务的专业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学思维方式分析和解决涉外事务的实践能力。国际经济法方向的学生毕业后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要职业,可在涉外行政和司法部门、涉外经济贸易企业、涉外律师

事务所、涉外司法案件等领域工作。(一)国家法律部门、监管部门。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二)外交部、商务部、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馆、涉外机构、政府、行政事业等单位。如乌干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三)国际贸易公司、进出口公司。(四)国际商务公司、外资企业、三资企业、跨国公司中国分公司、境外中国公司等。(五)国内民营企业、经济金融机构等。(六)法律研究部门、教学单位等。

论《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欧光义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无论是从人才培养的角度还是本课程的自身特点,或者是从高等教育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来看,都十分有必要采取双语教学这种新兴的教育模式。同时,随着近年来各高校对双语教学的各种奖励措施、国际经济法课程的设置以及各高校教授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师的英语水平的提高也为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实施双语教学提供了现实的可行性。【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必要性;可行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迫切需要一大批既精通法学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国际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国际性和教学目的的涉外性,决定了该课程进行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实行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同时也是我国“入世”后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是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法律相关专业学生就业实力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双语教学”的定义在学界还没有形成共识。根据英国著名的朗曼出版社出版的《朗曼应用语言学词典》所给的“双语教学”的定义是:“the use of a second foreign 1anguage in school for the teaching of content subjects”(能在学校里使用第二语言或外语进行各门学科的教学)。双语教学是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对我国高等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法学专业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和严格的地域性,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其仅在本国有效的国内法。因此,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在法学教育中,几乎所有的国内法,不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不适宜采用双语教学的模式。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总论、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除了最后三门国字头的课程之外,都不适宜双语教学[1]。这样国际经济法课程采用双语教学也就实至名归了。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实施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实施双语教学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需要 十一届三种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对外交往活动持续健康发展,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逐步提升。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中国经济发展离不开世界,同样,世界和平发展也离不开中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近十年,在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迅速与世界接轨,需要培养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这种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在熟悉国内法律事务的同时,还需精通英文或法文,掌握国际通用的法律[2]。语言是沟通的工具,能够熟练地运用外语是这种复合型人才的必备条件之一,只有通过语言的沟通,才能够很好地交流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否则,将既不利于科技的输出,也不利于科技的引入。高等院校作为培养高级人才的基地,承担着直接向国家输送外向型人才的艰巨使命,施行“双语教学”已是刻不容缓。 (二)国际经济法课程实施双语教学是我国高等教育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也会导致国外的教育机构对中国教育的介入。为了能够适应这种教育市场的国际竞争,中国高等教育也需要走向国际。既要避免国外教育机构对我国教育市场的垄断,又要使中国的教育机构逐渐走出国门,步入国际市场。而克服语言障碍是这场竞争的基础。实施双语教学,尤其是在国际经济法这样的课程上采用双语教学,不仅可以使学生掌握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而且可以使学生通过双语教学熟悉了英语的法律表达。因此,“双语教学”是中国高等教育参与国际竞争迈出的第一步,是21世纪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三)国际经济法课程实施双语教学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内容和特点的需要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虽 然,学者们对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有着不同的理解,但纵观国内现行的教材,基本都会包括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法律制度等内容。其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决议,以及各国的涉外经济、民商事立法。在国际经济法各部分内容中,始终以讲授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为主,例如在国际贸易法部分,主要讲授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在国际投资法部分,会重点讲授汉城公约、华盛顿公约和TRIMS协定;在国际金融法部分,会讲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世界银行协定;在国际税法部分会讲授国际税收协定等。这些规则多是用英文或其他外文表达的。虽国内也有部分翻译,但也多因翻译的质量、数量、更新不及时等原因而影响使用。因此,学习国际经济法必须从学习这些规则的原文开始。作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国际经济法主体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关系最大的特征在于其跨国性,这也同样要求从事国际经济交往必须既了解游戏规则,又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否则彼此语言不通,谈何交往?因此,国际经济法课程采用双语教学更符合课程本身的特点,双语教学可以提高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质量。 二、《国际经济法》课程实施双语教学的可行性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本身特征决定了其可以优先实施双语教学 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似乎很少存在与本土文化的冲突、与母语使用能力培养的冲突的问题。因为国际经济法的具体内容,无论是国际贸易法中的大量的国际条约和贸易惯例,还是国际金融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当中的具体规定,其大量的内容都是英文的。另外,一些国际法律,如在国际经济法中具有重要地位WTO 法,本身就是用英文拟就的,中文译本只是少数,而且很滞后,同时新达成的原版英文法律还会不断公布。还有,备受关注的WTO争端解决案例,也都是用英文公布,然而,这些案例所反映的是WTO法的最新发展动态。所以,尽管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面临着诸多矛盾,比如双语教学与本土文化的冲突,与母语使用能力培养的冲突,双语教学的资源存在明显的匮乏等等。但是,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独特特征决定了其最具优先实施双语教学的可行性。国际经济法教学中双语教学不仅可以直接分析第一手资料而赢得先机,而且可以防止翻译过程中以讹传讹的缺陷。 (二)各高校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的教师具备开设双语教学的素质 教师是实施双语教学成败的关键。实施双语教学不仅需要教师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而且必须具备熟练掌握讲授该课程的专业知识。从目前各高校的教师队伍来看,具有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教师占绝大多数。由于在硕士、博士入学考试中,各高校对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考生的英语水平都作了较高的要求,加上入学以后的培养过程中各高校十分重视学生的英语水平的提高(比如很多高校采用双语授课或外籍教师授课,论文中要要引用一定比例的英语资料或英文参考书目等),因此,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的教师总体上英语水平较高。同时,由于国际交流的不断发展,大多数高校都不同程度地同国外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互派教师进行学习和交流的机会不断增加,许多教师都有了国外访学的经历。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的教师具备了开设双语课程的素质。 (三)大部分学生具备了接受双语教学的能力 笔者认为学生具备接受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能力主要有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国际经济法的课程设置一般是在大学三年级的下学期或四年级的上学期,这个阶段的学生已经完成了大学公共英语课程的学习,大多数人已通过了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很多学生已通过了国家英语六级考试。他们具有了接受双语教学的基本条件;其次,很多学校为双语教学精

2011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带答案和解析

1、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B.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2、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 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 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3、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A.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 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 C.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 D.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 4、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5、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

历年国际经济法司法考试选择题

?(一)违约的处理 ?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了质量问题。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一43题) ?A.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己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效 ?C.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D.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仅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和今后交付的货物无效 ?(解析)本题中,卖方所交付的第二批货物不合格,致使整批货物不合格,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守约的一方可自行宣布合同无效。 ?【答案】 A ?2.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晋堂公司作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84题,多选) ?A.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晋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B.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晋堂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C.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晋堂公司关于交付替物的要求才应当被支持 ?D.如果收到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晋堂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货物 ?(解析)根本违约使另一方取得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A正确。 ?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C正确。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D错误。 ?【答案】A、B、C ?3.史密斯公司作为买方与邻国的哈斯公司签署了一项水果买卖合同。除其他条款外,双方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应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通过仲裁解决。史密斯公司在检验收到的货物时,发现该水果的大小与合同的规定差别很大,便打算退货。根据这些情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86题,多选) ?A.史密斯公司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B.史密斯公司有权一直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哈斯公司对其保全货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做出补偿为止 ?C.史密斯公司不必使用自己的仓库保管该货物 ?D.史密斯公司也可以出售该货物,但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把出售的意向通知哈斯公司 ?(解析)买方应该先接收货物,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无异议,而是先接收后要求索赔,至于保全货物的费用可以从出售货物的货款中扣除。

国际经济法参考答案一最新版本

.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注:本卷中出现的《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又称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两者为同一公约的两个称呼 题目1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选择一项: A. 最惠国原则 B. 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C.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D. 公平互利原则 反馈 正确答案是:最惠国原则 题目2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合同是哪个?() 选择一项: A.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 B.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 C. 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D. 股票承销协议 反馈 正确答案是: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题目3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适用的货物买卖包括哪个?() 选择一项: A. 股票和债券的买卖 B. 船舶的买卖 C. 飞机零部件的买卖 D. 电力的买卖 反馈 正确答案是:飞机零部件的买卖 题目4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 选择一项: A. 货物数量 B. 交货日期 C. 货物的原产地证 D. 货物质量 反馈 正确答案是:货物的原产地证 题目5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合同被一方当事人宣告无效时,()不受此项行为影响。 选择一项: A. 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条款 B. 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 C. 关于货物运输的条款 D. 关于风险转移的条款 反馈 正确答案是: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二)课程英文名称: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 (四)课程性质: 为了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国家教育部将国际经济法列为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必须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当今中国,加强国际经济法的学习、研究,对完善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发展与扩大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合作,培育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使之符合国际惯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课程属于专业教育课程、专业必修课。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与国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婚姻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并在这些学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学生学习本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至少是民商法学的内容有一定掌握。在掌握上述学科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情况下,进入国际经济法学领域学习,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后续课程主要有海商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等。 (五)教学目的: 在教学中尽可能地理论联系实际,用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现象,充分调动学生观察与思考的积极性,努力培养其以法学的思维模式和角色意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通过教学,力求使学生掌握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科学的研究方法,提高其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 要全面、系统、准确讲述它的基本理论和各个领域具体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并且在讲述中要联系有关案例和我国的实践,使之既符合学科的原貌,又易于理解和接受. 、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国际经济法学实践性很强,教学过程中,在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国际经济法基本原理的同时,要配合以古今中外的案例,特别是我国的案例,这样,在忠实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又做到了通俗易懂。 、日常的讲授应着重于重点的归纳、难点的剖析。建议作业以综合练习和案例分析的形式为主。 、重视基础知识的记忆和理解。学生要最终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必须以掌握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点、国内国际法的基本规定为前提。对于初学者来说,要注重记忆和理解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在学习过程中,重视教学案例对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的作用。在实践中要灵活应用已经掌握的国际私法理论和知识解决具体问题,并在实践中逐步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六)教学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各国民商法等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学习与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次就是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国际经济立法与实践,特别是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实

2013国际经济法司法考试试题带答案解释

单选2013 40.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 ,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41.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

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实践

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实践 摘要: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目标是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教学内容应立足中国,重点选择实用性知识,并密切跟踪国际最新动态,做到知识国际化。教学模式采用以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见长的英美法系的教学模式,改良我国的案例教学法,改进实践性教学。教学语言尽可能使用英语,特别是课堂上多使用简单英语,课后营造英语阅读氛围。 关键词:双语教学;创新人才;国际经济法;英美法系;IRAC公式 创新人才的培养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着重强调的内容。就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创新人才而言,应当是知识具有先进性、思维具有创新性、能力具有实用性、语言具有复合性的人才。 一、课程内容的选择:中学为体 国际经济法是二战后首先在西方新兴的学科,一般以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1948年提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为标志。我国则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引进并建立这门学科,姚梅镇教授明确提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981年中国人民大学及其一、二分校法律系首先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综观中西方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能清楚地发现二者存在明显不同。 西方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有两大类观点,即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以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为代表,主张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鲜明的公法性质。在英国、欧陆国家、日本等国家,该课程教学也秉承了这一观点。广义说源自美国的“跨国法”学派,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上述公法性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广义说给予一种实用性的理解,并不在意对概念和体系作理论化解析。即便如此,他们还是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划分为“交易性”和“管制性”两类调整手段,并倾向将前者冠以国际商法,后者冠以国际经济法,这说明在广义说的观点内,“国际经济法”一词仍倾向于公法性。所以,在美国法学院,这门课一般称作“国际商事交易”(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而很少采用“国际经济法”名称。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在国际上应属于美国的“跨国法”学派,即广义说,但不同的是,我们对这样一个杂糅性的国际经济法关系不再细分,因而也就不像国际广义说那样,国际经济法只倾向于指公法性的国际经

国际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面A、B、C、D)四个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将相 应的字母填在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需买方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有( ) A. EXW B.CIF C.DEQ D.FAS 2. 2000年6月1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螺纹钢1000吨,单价CIF 厦门250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 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 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 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 ) A.确定合同的效力B.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 C.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D.确定产晶责任的承担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为( ) A.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 B.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 C.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 D.从货物装上船到收货人检验完时止 5.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 ) 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 6.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2年3月2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3月10日货物出 运,4月1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4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 )转移至瑞士公司。 A.3月2日B.3月10日 C.4月1日D.4月6日 7.中国A公司要将其从美国B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香港 C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A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能是( ) A.独占许可合同 B.普通许可合同 C.独家许可合同 D.交叉许可合同 8.下列损失中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范围的是( )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国际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面 A 、 B、 C、 D)四个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将相 应的字母填在括号中。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 1.《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需买方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有 A. EXW B . CIF C.DEQ D .FAS () 2. 2000 年 6 月10 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螺纹钢1000吨,单价CIF 厦门 250 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 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 装 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 .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 3.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 A. 确定合同的效力 B .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 ) C.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D .确定产晶责任的承担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为() A.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 B.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 C.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 D.从货物装上船到收货人检验完时止 5.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 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 6.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2 年3 月2 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 3 月10 日货物出 运, 4 月 1 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的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4 月 ( 6 日货物到达指定目 )转移至瑞士公司。 A.3 月 2日B.3月 10日 C.4月1日D.4月 6日 7.中国 A 公司要将其从美国 B 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 香港 C 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A公司和 C 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能是() A. 独占许可合同 B.普通许可合同 C.独家许可合同 D.交叉许可合同 8.下列损失中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范围的是 ()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09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商业惯例、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熟悉并能够运用:FCA、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 考试内容: 第一节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规定。 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班轮运输的当事人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提单的种类提单的内容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他运输单证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索赔时效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熟悉并能够运用: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汇付与托收 汇付(汇付的概念汇付的当事人汇付的种类) 托收(托收的概念托收的程序托收的当事人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托收的种类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第二节信用证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流转程序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银行的责任和免责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UCP600号) 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国际经济法0301502030》(双语)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大纲 适用专业:行政管理(行政法)课程编号: 前修课程:国际法学分:总学时: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要求 课程性质:专业课。 课程目的:《国际经济法》(双语)旨在使学生掌握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税收以及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法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实务基本技能,契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的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在英语语境中系统地学习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与制度,同时学习英语在国际经济活动规则语境中的特殊语体,培养学生直接运用英语从事国际经济法相关科研或实务工作的能力。 教学要求:采用双语教学方式,即运用英语和汉语授课,并根据学生的英语水平逐步增加英语在授课中的比例不少于;采用经典双语教材和中英文多媒体课件授课,同时采用网络视频进行辅助教学;要求学生课后尽可能地阅读原版国际经济法英语书籍、国际经济法典型案例、国外论文以及外文网站资料(列入平时成绩的考察范围),培养学生专业阅读的兴趣和能力;期末试卷以英文表达为主,并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占)。 二、教学内容理论总学时:学时 :学时 基本要求:; ; . 重点: 难点: :学时 基本要求:; . 重点:; 难点: :学时 基本要求:; ; ; ; . 重点: ; 难点: ; :学时 基本要求:; ; 重点: 难点:. :学时 基本要求:. 重点: 难点: :学时 基本要求:; ; ; . 重点:; . 难点: . : 学时

基本要求:; . 重点:' . 难点:. 学时 基本要求:; ; ; . 重点:; . 难点:; . 学时 基本要求:; ; ; ; ; . 重点:. 难点:. 三、实践环节或相关课程实践总学时:学时 注:、实验类型:演示、验证、操作、综合、设计、研究。 、实验要求:指必做、选做。 、学时以上(不含学时)实践环节需单独设置大纲。 四、课时分配

Removed_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完美解析

1、关于Y公司和邓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Y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B.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C.Y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D.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2、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媒体曝光该公司有部分家具是在国内生产后, 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报关凭证,在销售时标注为外国原产,以高于出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此时,已经在F公司购买家具的顾客,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顾客有权要求F公司提供所售商品的产地、制造商、采购价格、材料等真实信息并提供充分证明 B.如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有权要求退货 C.如能够确认F公司对所售商品的产地、材质等有虚假陈述,顾客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价款 D.即使F公司提供了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仍有权以“对公司失去信任”为由要求退货 3、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 B.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C.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 D.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 4、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 A.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 B.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 C.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 D.某省高级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5、案件审理期间邓某提出,本案纠纷起因于自己与K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动争议案件,

谈《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可行性改革措施——致力于复合型思辨人才之培养

谈《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可行性改革措施——致力于复合型思辨人才之培养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进一步加深,原本用来沟通的英语也变得复杂起来,从过去单纯的语言翻译,到现在精通多个行业,数量掌握英语的复合型人才成为社会的需要。社会对精通英语及法务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从未间断过,而高校目前的培育机制有些跟不上节奏。 不同国家都使用符合本国国情的国内法体系,而这些知识在用英语讲述的时候会比较困难。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法学专业课程中,《国际经济法》是最适合用双语来进行教学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在贸易、商务、投资、旅游等实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跨国诉讼和仲裁事件也相继增多。《国际经济法》涵盖了各类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例如各种国际贸易术语、合同、仲裁条款等。只有掌握此类专业信息的法律人才,加上熟练的英语运用能力,才能满足国际化法律事务的需求,进而在现今严酷的社会环境具有竞争优势。作为一门实践型

课程,《国际经济法》的开设调整了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国际贸易、金融和货币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使用的国际公约原文就是英文,在翻译的过程中难免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例如国际贸易合同中所涉及到的party A 就需要翻译成甲方。这一切都需要在特定的语境中进行。脱离了相应的语境而试图去理解准确意思是比较难的,V olosinov 曾指出语境对评价识别具有巨大作用,他认为不仅词义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而且从话语产生一直到目标接收的整个过程,都收到语境的引领。语言环境还会受到特定语言独特的表达习惯及所处的大环境——文化的影响。采用双语教学正好契合了现今复合型思辨人才的培养目标,面对着国际竞争及挑战、人才结构不合理性、培养目标不足等压力下,《国际经济法》采取双语教学恰好符合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求。 一、现今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重点高校在《国际经济法》等双语课程设置方面存在着不小的误区,真正的培养目标应是具有熟练的英语运用能力,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运用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传统的,单纯通过英语授课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初级层次来说,会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在一个人的智力范围内,凡是没有兴趣作为

历年国际经济法司考真题大汇总)

历年国际经济法司考真题大汇 总2013年 80.关于国际投资法相关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投资争端应由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 B.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 C.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 D.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国内公司的投资比例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投资法的三个主要条约。 选项A正确。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一旦当事人书面同意在中心仲裁,有关争端不再属于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内法管辖的范围,而属于中心的专属管辖,且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 选项B正确。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担保机构成立的目的是要促进生产性资金流向发展中国家,因此,公约第12条和第14条明确规定,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成员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 选项C正确。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 选项D错误。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国内公司的投资比例并不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 81.中国甲公司从国外购货,取得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凭指示”字样,交货地点为某国远东港,承运人为中国乙公司。 当甲公司凭正本提单到远东港提货时,被乙公司告知货物已不在其手中。后甲 公司在中国法院对乙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乙 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免除交货责任?( ) A.在甲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 B.乙公司按照提单托运人的要求返还了货物 C.根据某国法律要求,货物交给了远东港管理当局 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某国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卖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文是对“记名提单”,的规定,本题中为“指示提单”,而非“记名提单”。因此,前述规定不适用。

2015-16学年国际经济法(双语)期中试题解析

2015-2016涉外班国际经济法概论平时考试答案及解析 一、选择题(多选,每题1分,共10分) 1、【解析】本题涉及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依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2、【解析】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来料加工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依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依《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 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拓展阅读】2015年3月发布的CISG咨询委员会16号意见(CISG Advisory Council Opinion No 16)对当事人根据公约第6条排除适用CISG的情况进行了细化说明,大致归纳如下: 第一,公约第6条已经明确肯认意思自治原则(party autonomy),并且允许当事人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或之后(at the time of or after),合意排除公约适用。 第二,公约调整排除适用的方式。也即,当事人排除公约的合意应当受到公约关于合同形式要求和更改要求的条款约束,具体包括:(1)缔约过程中,受公约第11,14-24条约束,即事前排除(ex ante exclusion);(2)缔约后,受公约第11,14-24,29条排除,即事后排除(ex post exclusion)。 第三,当事人排除公约适用的意图,应当依据公约第8条决定。不论在缔约过程中还是缔约后(合同履行中),这样的意图应当能够被清晰证明(clearly manifested)。这个标准也适用于诉讼程序中。具体包括:(1)当排除是暗示、不清时,应当慎重判断,通常事前的标准高于事后;(2)然而,严格的标准是一以贯之的,都适用于缔约时、缔约后和诉讼阶段;(3)公约目标是促进适用的统一(uniform)、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4)存在暗示的排除时,应当根据事实判断,并考虑当事人在选法前后的行为;(5)意思表示的证据基于个案分析,但有些标准仍是一以贯之的。 第四,通常,清楚的排除可以从以下情形推定:(1)明示排除公约适用;(2)选择非缔约国法;(3)明示确定地选择一部国内法规或法典,否则该议题将被公约所调整。相反,清楚的排除不能仅从以下方面推定:(1)仅选用缔约国法;(2)选用缔约国领土单元(territorial unit,联邦制国家的州)的法律。这是因为,不论在缔约国还是缔约国领土单元中,公约都被视为其国内法、州法的一部分。 第五,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排除适用公约的合意,不能仅仅根据双方并未依据公约起诉(failure of one or both parties to plead or present arguments based on CISG)而加以推定。这条原则在所不问当事人是否了解CISG的可适用性。 第六,国内法的权利放弃原则(principle of waiver)不适用于判断公约的排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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