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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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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在民法中被誉为。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经济安全、有序及高效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是发展市场经济、限制不正当竞争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

引言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为世人所瞩目,但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诚信问题即是其中的一方面。假冒伪劣充斥在市场的角角落落,企业赖帐行为比比皆是,腐败案件层出不穷,信用缺失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不再是危言耸听。尤其是现在社会各界呼吁重塑诚信意识,重建诚信社会,充分表现了人们对诚信的渴望。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向来褒扬的美德。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说过。民以诚而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并把。信。作为与。仁、义、礼、智。并列的儒家道德的基本范畴。从古人对诚信的尊崇到现在诚信意识的暂时缺位,也使研究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

当前,经济全球化步伐进一步加快,我国也已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并且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的法律规则还很不完善,发生的大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和预防,诚信问题日益凸显,这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是极不适应的。进一步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完善诚信原则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为此,本文就如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进一步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探讨。

一、解读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涵义和法律地位

1、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古今中外的法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诚实信用在拉丁文中BonaFideS,法文中是BonneFoi,英文中是GoodFaiht,直译都是。善意。。。诚。、。信。合用最早见诸德文TreuundGlaube(忠诚和相信),日文中的表达为。信义诚实。。在汉语中,指称诚实信用原则的词语是从德文直接翻译过来的。德国法理学大师施坦姆勒(Satmmler)认为,诚实信用一语,在法律意义上,与衡平、正义、正当、善良风俗等,为同一概念。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法律上的。诚信。一词做了详尽的阐释,即:是或怀有善意,诚实地,公开地,和忠实地;没有欺骗或欺诈;真实地;实际地;没有假装或伪装;清白无辜地;持信任和信赖态度;没有注意到欺诈,等等。真正的,实际的,真实的和不假装的。而善意,是一种没有专门意思和成文定义的不可触摸的抽象的优良品质,与其他事物相伴随,它包括诚实的信念、不存恶意、没有骗取或追求不合理好处的目的。在普通用法中,这一词语一般用来描述目的诚实和不欺诈的内心状态,概言之,即忠实于自己的义务或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法学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很少,各种民法教科

书、学术著作中也很少提到这个概念。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方面的情况有所改变。但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判断标准,法学家们仍然是众说纷纭,有的主张以。善意。为判断标准,有的主张以。公平。为判断标准,还有人主张应以诚实和信用本身为标准。我认为,无论是就形式而言还是就内容而言,诚实信用原则都区别于道德层面的诚实信用和其他相关的伦理道德要求。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洛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从形式上看,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强制性的法律原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当事人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善意真诚、守信不欺,讲求公开合理。

2、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有人认为,诚信原则虽然外延不确定,但是具有强制力,是用来指导当事人正确地进行民事活动,并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的一般条款;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既具有法律的调节功能,也具有道德的调节功能,法律条文弹性极大,法院可以从此条文中获得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人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一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不仅要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系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即,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并通过人们以诚实的心理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法官公正而且具有创造性的司法,来维护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仅仅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咯守信用的要求。

以上各种说法,各有侧重,也都有一定的道理。综合起来看,我认为,就民事主体而言,这一原则具有三层涵义:

一是不欺骗对方当事人。诚实信用,顾名思义,就是以诚待人,取信于人。这就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进行民事行为信息的充分披露,以谋求各方利益的均衡实现。

二是行为上要表里如一。语言和内心一致是诚,语言和行为一致是信。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就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互惠行事,它要求民事主体在缔约时诚实而不欺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行为自始至终符合双方的约定和自己的承诺。

三是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民事主体的行为要出于善意。所谓善意,主要是指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不仅应当对对方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给予必要的考虑和保护,而且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与方式去实现正当的目的。由于法律不可能穷尽实际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形,这就要求民事活动中的任何一方,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必须本着善意进行民事活动,任何恶意的即以损害对方或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这一原则,尽管不违反任何法律条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恶意方败诉,以求达到个体公正。

3、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管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符合。善意。的要求,即对于对方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应当给予充分的考虑和适当的保护,通过正当的途径与方式去实现正当的目的。当然,对。正当。的

掌握,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通常的交易习惯、社会道德允许的范围、法律和契约的具体规定等来确定。因此,诚信原则作为现代民法对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求,已经成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贯穿到民法的各个领域,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基本规则体系。

诚实信用原则是所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下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要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在状态,诚实信用因而成为任何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是每个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其高度的概括性、开放性和包容性,补救法律法规可能出现的漏洞,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具有衡平利益的功能,而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社会正义,因而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关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以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也相应地从民法域扩展到不同的法律领域,而不论公法和私法,不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成为一项涵盖公、私法的世界性的法律原则。

4、诚信原则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本是存在于商品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规范,立法者在必要的法律中将其上升为法律原则以后,它就兼具了倡导与强制两种属性:一方面它要求、鼓励和提倡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讲求诚实、信用和善意;另一方面,它又给予当事人的民事活动以强制性的约束,直接对当事人所作行为的后果产生影响,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既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考虑的一条重要原则,又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之一。诚实信用的主要功能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a、行为准则的功能。即指导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的功能。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谋求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社会活动主体主观上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在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中,不仅应当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而且应当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以此实现当事人之间外部利益关系上的平衡,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正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要求社会活动主体在主观上必须以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为社会活动主体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与标准。这就使得作为一种伦理道德规范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了法律规范的属性,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效力,任何人都不得以相互之间的协议或其他方式加以排除和规避。

b、审判准则的功能。即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的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价值判断标准的功能。法条有限,人事无限。当出现某种纠纷而法律又未作规定时,法官不能以此为借口而拒绝裁判,这就有必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以及时、公平地解决纠纷。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概括的、抽象的,并具有某种弹性或不确定性的法律规范,它的作用不限于指导当事人正确地进行民事活动,在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的能动性方面具有更重要的作用。立法者考虑到法律不能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不得不以。不确定规定。或。弹性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执法者,使立法方式从追求法律的确定性而牺牲个别正义到容忍法律的灵活性而追求个别正义的转变,而诚信原则也借此机会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与普遍的适用性。

c、演进法律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解释或补充法律、合同及其他

法律行为的功能的法律规范,因而该原则也常常被称为。解释法。或。补充法。。这主要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确定,本身就是以维护社会活动主体合法的预期利益为出发点的。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范时预先考虑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本身就是不现实的,因而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时,也很难以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将其真实意思表达得十分清楚和明确无误。这些情况都不可避免地要求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适用法律方面,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执法者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同时也要求执法者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

d、解释合同的功能。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因其所使用的文义词句不当,未能浮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者因为懂得的法律知识少,没有完全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约地的习惯等,探求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正确、合理地解释合同,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总之,诚信原则不仅是守法的原则和基础,而且也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原则和基础,它要求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

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一切法律关系都应根据它们的具体情况,按照正义衡平的原则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它们具体的社会公正,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实现的方法根据当事人间的具体情况而异。法律、合同当事人很难一一预见而加以规定或订立,因此,对方当事人有可能基于自私而利用这些漏洞,牺牲他方利益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决断案情不应是形式的或机械的,而应从道义衡平原则出发,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决定这些关系,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可见史尚宽先生是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最终保障,司法救济的角度来分析该原则的并基于此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利益的衡平器,它的运用目标是在每个个案中实现具体的公平与正义。而法官是诚实信用原则最根本的运用者,他们的运用方式是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决定何为超越于当事人约定之上的真正的公平、正义。

二、对我国民法之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检讨与思考

在我国,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民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产法等。本章立足于广义民法领域,提出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领域之应然状态的意见,同时对其现行实然之体系构架作一大致的勾勒,并拟就其改进提出自己的意见。

考察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可以发现该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之构架具有以下特征:

1、概念不明确。作为我国民法总则的《民法通则》并未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一个较明晰的定义。其他处于下位的民事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该原则在其领域内的应有内涵、外延做出规定。既然没有一个对概念的定义,也就谈不上对该概念予以准确的运用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是一个包含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主客观相

统一的概念,但在我国民法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割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显然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客观意义上的使用。再看《乡镇联营企业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参加联营的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积极主动精神,努力为联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品味起来,该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发挥其主观诚信方面的作用。

2、位序不准确。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位置滞后,二是常被规定于与应处下位的原则处于同一行列。考察《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在该条规定了四个民法基本原则中,其顺序为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处于最后的位置。再看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均无一例外的遵循了此种顺序,即诚实信用原则被规定于滞后的位置。这是第一方面的反映。再考察《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原则。共同参与原则与共享成果原则相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是显然处于下位的,但立法者却未予以区分而将它们一道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文中。这种现象在我国民事法律法规中还是很普遍的,笔者在考察中发现,被立法者规定与诚实信用原则处于同一条文中的下位原则不只上述两个原则,还包括有客观原则、成果共享原则、风险共担原则、保护知识产权原则、尊重国际惯例原则、互利原则、公开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适度竞争原则、择优委托原则、合理原则、协商一致原则、互利有偿原则等。这是上述位序不准确之第二方面的反映

3、原则体系未尽完善。如前所述,本文所论述的原则体系之完满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广。即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法规中要有较大的覆盖面;二是要。深。即结合民事法律关系之多样性。诚实信用原则之总原则下应有一层直至几层的下位原则作为对具体情景之贴合,考察我国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法规,明文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作为指导性原则的全国性民事法律法规有一百多部,地方性民事法律法规有近四百部,占到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纯粹调整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法规除外)之大部。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之覆盖面是较广的,但是,考察中我们同样可以发现,诚实信用原则之下位原则显得寥寥,而且这还是从学者归纳的角度上来说的。从立法者明文确立的角度诚实信用原则则未有下位原则被确立,对比平等原则在刑法、民法、行政法中分别被具体化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民事主体之民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法主体适用行政法律法规一律平等原则、从而使平等原则体系成为一个相对完满的原则体系。诚实信用原则体系则显得深度不够。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体系之广度较合宜但深度不够,因而该原则体系未尽完善。

小结

将诚实信用原则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体现,其意义在于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该原则顺利实施。任何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都要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除了起到震慑作用外,也起到指导民事主体行为的作用。法律的上述作用是只能依赖道义上和当事人内心的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所无法比拟的。但是,尽管我国诸多民事实体法中都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的遵守情况和实施情况却不容乐观。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状源于多方因素。首先,法律制度不完善,使诚实信用原则的

可操作性很差,导致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加上法官为规避职业风险,避免适用该原则。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不够明确,使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或唯唯诺诺,或是恣意适用。第三,我国法官整体素质尚待提高,目前缺乏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意识和业务能力。所以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诚信原则的抽象性,重视该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明确授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为该原则在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一一事后救济的性质。因此,以法律制裁来解决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只是一种消极的补救手段,还要加强对全民树立诚信意识的道德教育,毕竟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道德是最高层次的法律。。将法律和道德充分结合,首先树立民事主体的诚信意识,法律是对违反诚信行为的最后救济,使‘柔’和‘刚’得到充分契合,相信诚信危机将会成为历史,我们的社会将会是一个诚信社会。

诚信原则是顺应时代的发展吸收道德因素逐步演变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奠定了法律的稳定性、确定性与灵活性、适应性的统一,使法律能够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诚信原则具有抽象性,其内涵具有多面性,要从现实社会的客观情况去理解诚信原则的要求。诚信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完全对立的,意思自治原则与诚信原则以及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相互依赖,共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着力解决诚信原则具体化问题。

要发挥诚信原则的功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但行使自由裁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要切实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司法能力。同时必须理顺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树立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这是适用诚信原则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要全面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必须强化诚信的道德教育,提高全民诚信的道德水平,因为社会的诚信道德水平是法律上是否诚信的判断标准。要提高全社会的诚信观念,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应当率先垂范,同时要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建设,从制度上杜绝和减少不诚信的行为,还要注意发挥诚信原则的法律强制作用。

当下深感诚实、守信的重要和诚信缺失的危害,在司法乃至真个社会中,不诚实、不守信的现象普遍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风气,这是本人选择诚信原则作为毕业论文的重要原因。本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在我国民法中的演变与现实,在参考国内外关于诚信原则的研究及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诚信原则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思考,提出了自己的一些不够成熟但是自己感受颇深的认识和建议。由于本人水平所限且这方面的案例和资料不够丰富,无法全面深刻直观的认识理解这一原则的内涵,如此,本文可能存在许多漏洞与矛盾。但通过论文写作,自己加深了对一些民法理论、知识与方法的了解,也求教于诸位老师、同学的进一步研究给我启发,为今后进一步研究学习打下了少些基础。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发达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高度发达,诚信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都必须恪守诺言,讲究信用,诚实无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的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对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处理相关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一诚信在中国的的含义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名扬天下的礼仪之邦,有着崇尚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并把诚实守信作为为人处世,接人待物的伦常规范。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的伦理基础是“诚”和“信”,作为个人的内在德性的“诚”,也就是诚实,这种诚实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体现;“信”则是对他人产生信任。古往今来,诚实和信用都是人与人发生关系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两千多年以前,孔子就强调“民以诚而立”,儒家文化“言必行,行必果”信用被中国传统道德提升为立人与立国之本。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在近代民事立法中仿效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从德国、日本等国继受了诚实信用原则。1999 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准确界定,即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1. 维持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交易就是以物品和劳务为载体的关于未来收益权利的自愿转让。当事人有参加交易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交易的自由。这反映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形象地说,合同自由原则就像赛跑时的起跑线,它只能保证运动员(交易中的当事人)在起跑时的公平,却无力阻止某一方在比赛时的违规行为,只有裁判才能维护比赛过程与比赛结果的公平,而裁判的角色就是由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充当的。 诚信原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诚实善意的履行给付义务,这是交易安全的核心。作为合同主义务的给付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某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义务,即构成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但问题是,在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义务时,却有可能因为履行中的不当行为,危害到交易的安全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例如,甲乙订立承揽合同,乙为甲打制家具。乙可能担心完工后甲不付或少付报酬,因此要求甲预付报酬,而甲又担心若先付报酬,乙可能不完成或不按时完成工作。如果没有善意真诚、守信无欺、公平合理为交易的基本要求,交易必然在一种互不信任、互相猜疑的气氛下进行,这种交易将是低效的,也是不稳定的、不安全的。没有诚信原则的保证,人们可能只愿做那些即时结清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这就大大限制了财产的流转,资源的配置也无法达到最优。所以,在合同法中规制与诚信原则,能有效的减少和制止交易中的欺诈、猜忌,在交易各方之间建立起信任与合理的期待,从而使资源按照预期的设定安全转移,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及资源的优化配置,催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探索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一)法理念诠释 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理念”,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渊源,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2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康德认为理念是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而是由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3黑格尔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279页。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学说与起源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 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善意”原则,法国民法中也称为“善意”原则,德国民法称为“诚实和信用”原则,在日本法中称为“信义诚实”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然而,何为诚实信用原则,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第一,主观判断说。认为应从主观的角度来确定诚实信用的内容。第二,利益平衡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第三,行为规则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这就是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的规则。 这三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侧面揭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因此各有其理论价值。但是,由于角度的单一和方法的欠缺,它们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各自的不足。主观判断说因过于抽象,不易在实践中操作,因此极少被采纳;利益平衡说虽然概括了诚实信用在平衡利益方面的重要功能,但未能全面概括诚信原则的全部功能;行为规则说虽然强调了诚信原则在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方面的价值,但忽略了诚信原则在平衡当事人利益方面的功能。 二:概念与本质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方法。《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具体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缔约人应当诚实有信,遵守诺言,实践成约,正当竞争,而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它包括如下三个内容:一是合同前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假借签约而恶意进行磋商,不得故意隐瞒与

论诚实信用原则(一)

论诚实信用原则(一) 论文摘要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1、一般条款说。 2、双重功能说 3、利益平衡说。 4、语义说。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质是发展了现行法、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补充性规则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决定这些规则只能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法律应是真实的,白纸黑字,一清二楚,板上钉钉,确实无疑,不是无中生有,不能化有为无,也不是视而不见,可有可无,人们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与人们同在。法律是公从哲言,是一个最高大的信用,“吾必信,行必果”,必须贯彻执行。如果当事人不自觉执行,由国家强制执行。 诚信是法的立足之本,法无信不立,是法的题中之义,无信不成,是法力量之源,法无信无力。诚信是人与人的责任,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世界发展的需要,让我们都诚实守信,让我们的明天更加美好! 关键词:诚实信用帝王规则利益平衡正义公平双重功能说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如果说意思自治原则到私法自治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即市民社会对法治的最为深情的呼唤,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既民商法的灵魂,把广大商人和公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淋漓尽至的话,那么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便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两支辅翼,这两项原则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激活机制一张一弛,共同有机和谐地调节着市场经济生活。特别是对防止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功高无量。严格来说,公序良俗也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引申来的。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动发挥着制约作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我国(中国大陆)诚实信用原则起步较晚,但在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研究的新成果上作出了一些必要和有

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一、根据资料查找: 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 日本民法典新增第1条规定“权利之行使用义务之履行,应依信义诚实的为之”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由上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以为多数国家所认可,为法律所吸收。 其实质意义为: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究其司法实践来看,实际上是对于各具体的情形依照正义衡平之理念加以调整,以求得其具体的社会妥当。 二、“诚实信用”在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朋友之间以诚信为本。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仍然值得提倡,因为它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之一。作为道德,它对参加民事活动的每个主体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并没有强制力。大家以契约的形式平等地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必然要求以诚待人。但这只是道德层面上的,根据西方某些学者的观点,每个人都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正如马克思论述资本家的那样。当他看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在经济上并没有受到很大的冲击,所得比所失要小得多。人人都会不择手段,不惜以牺牲别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获取自身的利益。在这样一个尔虞我诈的环境中,市场经济的大厦顷刻之间便荡然无存。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我觉得这种说法非常精炼的概括了法律在市场经济时代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因为这样,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尤其作为市场经济存在根基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如此,它用强制手段来促使每个人在社会活动中时刻做到“诚实守信、恪守信用、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等等。 故以此之故,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上到法律的高度,作为每个人不得不遵守的基本原则,我以为这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三、它对民事活动主体与法官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一)、对于民事主体而言,上文已经谈过,这里不再赘述。 (二)、同时它又赋予法官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所要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公正”、“正义”。而法官正是正义的守护者。民事活动纷繁复杂、变化多端,很难用硬性的法律条文把每个细节都刻画下来。在法律没有涉及到的领域起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原则研究终将完善并标示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 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 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 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法学论文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法学论文 目录 论文摘要……………………………………………………………第三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第四页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第五页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第六页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第六页 五、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第七页 六、结论…………………………………………………………第九页 注释…………………………………………………………………第十页 参考文献……………………………………………………………第十一页 论文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本文在对诚实信用原则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它在合同法中的适用。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是无可质疑的,瑞士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日本民法典新增第1条规定“权利之行使用义务之履行,应依信义诚实的为之”。可见它在我国甚至国外的法领域中都充当着主导地位,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法通则适用实际意义 诚信---市场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一直恪守承诺讲诚实信用为自己创下打不倒的天下。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君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但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onafide)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cexveptiodolgeneralis)。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condictioindebiti)。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渊源。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

毕业论文 法律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是市场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一直恪守承诺讲诚实信用为自己创下打不倒的天下。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君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但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ona fide)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cexveptio dol generalis)。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condictio indebiti)。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渊源。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就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处理,在诚信诉讼中,审判者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时人的契约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契约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增减契约义务。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最早起源。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文摘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编辑。1、一般条款说。2、双重功能说3、利益平衡说。4、语义说。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质是发展了现行法、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补充性规则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决定这些规则只能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法律应是真实的,白纸黑字,一清二楚,板上钉钉,确实无疑,不是无中生有,不能化有为无,也不是视而不见,可有可无,人们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与人们同在。法律是公从哲言,是一个最高大的信用,“吾必信,行必果”,必须贯彻执行。如果当事人不自觉执行,由国家强制执行。诚信是法的立足之本,法无信不立,是法的题中之义,无信不成,是法力量之源,法无信无力。诚信是人与人的责任,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世界发展的需要,让我们都诚实守信,让我们的明天更加美好!关键词:诚实信用帝王规则利益平衡正义公平双重功能说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如果说意思自治原则到私法自治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即市民社会对法治的最为深情的呼唤,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既民商法的灵魂,把广大商人和公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淋漓尽至的话,那么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便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两支辅翼,这两项原则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激活机制一张一弛,共同有机和谐地调节着市场经济生活。特别是对防止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功高无量。严格来说,公序良俗也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引申来的。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动发挥着制约作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我国(中国大陆)诚实信用原则起步较晚,但在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研究的新成果上作出了一些必要和有益的准备,在短时间内取得了较大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社会时代的代言人,司法机关的如意工具,起到了无法估量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也就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现代状况及发展问题谈一谈我的看法。正如一切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样,诚实信用原则在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具有真实、

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如下内容和功能:1、确定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二、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合同订立阶段。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之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下附随义务:(1)忠实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同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事,如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等,总之要终于事实真相,不得作虚伪陈述。(2)诚实守信,不得欺诈他人。(3)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他手段争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的联系的不断密切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二)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在履约前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存在着其他法定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行担保。但是另一方在行使终止权时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因为对方支付能力出现暂时的或不严重的困难,便借故终止合同的履行。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行使终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诚信原则:1、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主要包括:相互协作和照顾的义务、瑕疵的告知义务、忠实的义务等。2、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终止等过程中的诚信原则。(1)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发生的情事变更,即使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和丧失,且导致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在情事变更时,变更和解除合同应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一般而言,如一方违约后,如果违约并没有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害,依诚实信用原则,非违约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2)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在合同的用语含混不清、意义不明时应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条款予以解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需要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的内容。(3)在合同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妥善地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无论是实行替代性购买还是替代性销售,都应依诚信原则进行,不得高价购买,低价变卖,损害另一方利益。

论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践意义

论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践意义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看作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理念,普遍为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它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合同法中的作用具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更具有平衡利益的功能。本文主要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它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条所确立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中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因而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很高的实践价值。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与本质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就其内涵来说,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现代民法吸取了这一道德观念,要求人们在从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虽以社会化理观念为基础,惟其并非道德,而是将道德法律技术化。” 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不同的制度和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诚实信用会有不同的解释,但是万变都不离其宗,诚实信用只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意义。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才成为评价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这个标准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再只是道德规范,而上升为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规范,为每一个市场主体树立了一个行为准则,要求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这个准则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如果一个社会的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不守合同,不讲信用,交易双方对对方履行合同都缺乏信心,那么就必然会导致市场经济活动的萎缩,也必然导致社会的信任危机,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了。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能否恪守诚信,已经成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适用

浅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运用

浅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运用 张亮亮 1039037076 诚信原则,长期以来被学术界奉为民法诸原则中的“帝王条款”,并在现代各国立法、司法中得到广泛认同。而且在当今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衡平利益的功能,它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社会正义,因而在大陆法系合同法、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国合同法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中都作了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开放性和包容性,因而两大法系的各国均采用判例形式或在司法实践中将其具体化,以克服该原则适用的不正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如今,该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信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随着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和民商等立法的日趋复杂,诚实信用原则正以其对正义和公平的执着追求而倍受青睐,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者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本文仅就诚信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和适用的范围等作一些粗浅的阐述和探讨。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与历史沿革 关于诚信原则,古今中外,无一个统一的概念。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理论界对诚信原则的研究甚少,一些有影响的民法教科书等学术著作中也鲜有提及。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方面情况才有

所改变。但对于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判断是诚信的标准,学者们的看法也并不一致。有主张以“善意”为判断标准的,有主张以“公平”为标准的,还有人主张应以诚实和信用本身为标准。 学生认为,诚信原则的精髓或者关键在于“善意”,无论是“诚实”还是“信用”,均是以此作为出发点的。“诚实”和“信用”只是“善意”的要求在某些方面的具体表述。如果从更加抽象的意义上讲。诚信原则可以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管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符合“善意”的要求,对于诚信原则,不能仅就字面去理解,不能仅看作是“诚实”与“信用”这两个方面的要求,而应把它看作是“诚实”、“信用”与“善意”等几个方面要素的有机组合。 因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达成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诚信要求”,二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一原则中最重要又是最基本的一点是“诚信要求”,即民事活动中的任何一方必须本着善意进行民事活动,任何恶意的即以损害对方或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为都违反了诚信原则。违反这一要求,尽管不违反任何法律条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恶意方败诉,以求达到个体公正。这一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但它又是强制性原则,可以调整任何民事活动的任何阶段,以补充具体法条与合同条款之不足。 所谓善意,学生以为主要是指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在行使权利和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发展和应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发展和应用 王锋 (甘肃.陇南 742500) 摘要:本文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兴起及发展、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等各个阶段的具体特征及其适用的阐述,进一步明确诚信原则在合同关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违背诚信原则而产生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诚实信用合同应用 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勃兴的基础在于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在某些场合以客观公正取代私人意志选择的主观公正,限制形式上的意思自治,实现主体之间的实质平等,平衡主体之间的利益以及主体利益与社会利益,法律不再对当事人的自治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最终由诚实信用与意思自治形成制度性妥协和反思性平衡”。诚实信用原则极大地促进了合同理论的发展,成为当代合同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 一.传统合同理论的衰退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兴起 在传统合同理论的发展过程中,1804年,在法国大革命后空前膨胀的自由主义的社会气氛中颁行的《法国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因为“该法典在相当程度上奠定了自由主义的近代合同法的基础”,法典的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仅得依当事人的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法国注释法学者对法典1134条所作的穿凿附会的注释而构建的契约理论体系中,契约自由被抬高至无以复加的地位,成为传统合同理论的核心原则,并由此引出了统治西方法学界一百多年的契约法的唯意志论。 1896年诞生的《德国民法典》,成为又一部对世界法学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典。关于合同方面,该法典在注释法学与实证法学基础上对自由主义精神继续进行了发扬,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成为整个契约之债的中心内容。尽管法典已有部分条文(如第138条)用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对契约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不能适应世纪之交急剧变化的社会现实的需要。 自成体系的英美近代合同理论建立于十九世纪末,强调一切合同皆以形式主义的对价为内核,对价原理在其中处于核心地位。所谓对价即类似互负对等权利义务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所体现的仍是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 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传统合同理论的研究,可以发现,传统合同理论的核心为契约自由,这条原则被西方法学家提高到了合同理论纲领性的地位,由此形成了唯一的指导性原则和一元主义的价值取向。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形式上的契约自由往往导致实质上的极度不公平和非正义,意思自治为中心的绝对的个人利益至上导致了社会利益与合

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目录 论文摘要................................................... 第. 1 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第2 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第 2 页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 第 2 页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要求和地位........................... 第3 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要求........................... 第3 页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 第.. 3 页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和审判中的适用................... 第4 页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第4 页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判中的适用....................... 第5 页 四、诚实信用原则正确适用的意义............................. 第.. 6 页 参考文献................................................... 第. 7 页

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 “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本文在对诚实信用原则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它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生命市场经济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 “摘要”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直是经济法理论中重要的难题。本文提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项确立标准和两种确立方法,并据此概括出三项具体的基本原则,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确立方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人们对于基本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正在日益深化,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在经济法理论中,基本原则问题与调整对象问题同等重要;此外,概括基本原则需要具备诸多条件,实非易事,因而是一个“重要的难题”)。1](P201)近几年来,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确立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等,已作出了日益深入的研究,共识也在不断增加,从而构筑了学术交流的重要基础。但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见仁见智,良莠不齐,且已影响到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关经济法原则或基本原则的著述已有很多,但由于诸多原因,相关成果之间的差距也是显见的。由于基本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地位,如果概括失当,就会对理论和实践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确实需要慎重对待。),因而多加深究实属必要。为此,下面将围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这一问题,着重探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鉴于在确立标准上共识与歧见并存,本文对确立标准拟再作简略概括:此外,由于有关确立方法的研究相对较少,而方法对原则的确立恰恰至为重要,因而有必要对确立方法稍做详释。在明确标准和方法的基础上,本文将提炼出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并略做分析和说明。一、确立标准问题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先明确基本原则应符合的标准。因为没有一定的标准或要求,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可能比较混乱和随意,就会失去其应有的基础性、本原性和准则性,从而会失去其应有的指导力和准据力。由于确立标准事关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而已有若干著述予以研讨,且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在此基础上,需要补充和强调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从定位上说,它同样应是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原则的重要功用,就是说明详细的规则和具体制度的基本目的。对此,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在其著作《制度法论》一书中曾做过较为全面的论证。)2](P89-90),或者说是衍生其他规则的规则。3](P46-47)这样的定位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或称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并且,各类具体规则作为其衍生物,不应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依据适当的“高度”来定位,应当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就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因此,仅在经济法的某些部门法中适用的原则,不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如货币发行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复式预算原则等,就不能作为整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对普遍性或普适性的要求,也应当是确立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即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就一定与其他原则毫无共通之处)。据此,凡是与经济法无关的原则,或者非经济法的乃至非法律的原则,如自由放任、等价有偿、罪刑法定、保障稳定等其他领域的、不同层面的原则,无论是纯粹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还是其他部门法上的原则,都不应列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因此,强调“经济法特色”,也应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确立基本原则需要有基本的标准。上述三个方面,实际上提出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基本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高度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必须有其应有的“高度”,从而既可避免把经济法的宗旨或价值理念等同于基本原则,也可防止把具体规则高估为基本原则:普遍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适性”,以免把具体的部门法原则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特色原则强调经济法本身的“特色”,以免把相关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其他部门法的原则或整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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