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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6月2日财库[2009]4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零余额账户的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

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四)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有相应科目用款额度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代理银行应当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对于代理银行无故拒付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零余额账户报备的,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门责成代理银行立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等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一段时间以来,为满足单位归集资金、分账核算的需要,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以下简称单位主子账户业务)。但由于各银行开办的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种类多样、要求不统一,一些业务与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产生了冲突。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序推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定义和分类 (一)定义。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同一单位存款人(以下简称单位)构建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主子关系,在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信息同步或者办理资金定向往来和自动归集,从而实现主账户对子账户资金统一管理或者子账户对主账户资金分账核算,且主账户账号和子账户账号均可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含只收不付和只付不收,下同)的业务。 对于仅以主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子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记录主账户内部的分账,以及仅以子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主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统计记录子账户资金收付两种情况,不在本通知规范之内。 (二)分类。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根据是否涉及财政专户,

分为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和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其中,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下设子账户,满足财政资金分账核算需要的业务。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除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外的主子账户业务。 二、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管理原则 (一)凡是银行为单位开立的、账号可以用于对外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均应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围。 (二)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子账户与主账户合并按照一个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主账户和子账户分别作为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财政专户主子账户的业务管理 (一)办理条件。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财政专户的资金性质应当为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代管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2.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财政专户的开户数量满足财政部关于归并财政专户的有关规定;3.同一账户下核算的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确需按照资金内容分账核算。 (二)办理证明文件。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除按现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向银行提供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财政部同意办理子账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注明同意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子

零余额账户的定义使用及作用

零余额账户 (一)零余额账户的定义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零余额账户分为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行国库划到上述各账户,当天轧账后,各账户的余额均为零,该账户因无余额过夜,故称零余额账户。零余额账户没有具体的实有资金,只有可使用额度。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 1.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如工资统发或大单政府采购)。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

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出。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授权的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3.年度终了,零余额用款额度必须清零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如果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三)零余额账户的作用 零余额账户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财政支付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实现财政集中支付的桥梁。首先,零余额账户是连接国库单一账户与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的纽带,代理国库单一账户对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的支付。财政支付的实质是预算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转移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在零余额账户模式下,这一资金转移是通过零余额账户的支付与清算活动实现的,预算支出先由零余额账户向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支付,然后国库单一账户

商业银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修订版)

1 目的 为了规范本行会计科目的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务发展与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行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 2 湛江市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说明 资产类 101 现金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外币库存现金、运送中现金、自助设备占款及财务现金备付金情况。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现金及银行存款”项目。 本科目按现金状态分类核算。 本科目为一级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10101 库存现金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经营需要的库存现金情况。 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102 运送中外币现金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各机构之间外币现金 (钞)运送中在途资金情况。 调出(调出行)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10101库存现金”科目;收到入账通知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103 库存外币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经营需要的外币库存现金情况。

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104 自助设备占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自助设备内的现金情况。 装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10101库存现金”科目;客户提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3 贵金属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持有的贵金属情况。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本科目为一级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贵金属”项目。 本科目按贵金属种类分户进行核算。 本科目核算本行购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本科目应按贵金属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为一级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10301 贵金属 本科目应按贵金属的种类分户进行明细核算。 买入贵金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卖出或上缴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10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情况。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11001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 存入准备金、解缴现金、跨系统汇入资金及同城清算资金贷差时,借记本科

1国家级政策法规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5号 颁布单位: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

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 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立

浅析机关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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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机关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为了更好的实现对财政资金的有效控制,财政部门推行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账户作为财政资金的重要载体,在改革中占有较大的比重,需要建立零余额账户。这不仅能够实现非税收入的收缴,而且对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所需要的账户需求也相符。零余额账户作为收缴账户管理模式,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 一、零余额账户概述。 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指定代理银行指定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进行直接支付财政资金的账户,由于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后,其余额为零,所以称为零余额账户。同时零余额账户并不是财政直接拨款给预算单位,是财政审批一个用款额度给预算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在用款过程中不能超出这个额度,由于这个账户的存在并不是事先进行资金的划拨,而只是一个额度,所以可以将其称为零余额用款额度账户,在财政授权支付下具有很好的适用性。 二、机关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设立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财政实行预算资金拨付方式,由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分散进行多重账户的设立,这不仅导致账户分散,而且存在重复设置的情况,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都存在着较大的困难,不仅预算资金的使用不透明,而且大量的资金滞留在预算单位,使资金的使用效率受到影响,而且由于在使用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截留、挤占、挪用、腐败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与当前公共财政的要求不相符。所以为了更好的实现财政支出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按预算要求进行使用,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通过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利用国库单一账户来实现对预算资金的集中控制,实现了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而且通过零余额账户的设立,可以使财政资金实现归集和汇激,有效的保证了财政收入。而且在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中,减少了中间过渡账户的程序,不再由分散的多重账户来进行上缴,而是直接由缴款单位或个人直接上缴,从而使执收执罚的收入都直接进入到零余额账户中,避免了收入流失的情况。而且也杜绝了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如账外账、小金库及坐收坐支等现象,财政收入实现了应收尽收,而且对于政策和技术原因及交款差错等导致的退费情况也不需要事业单位来进行,直接由零余额账户来对退付业务进行处理,有效的简化了退款手续,而且也使财政部门的监管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行政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内部控制 摘要: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以前有关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以及管理控制方法都有规定和制度;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新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本文试图对新增“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的内部管理控制方面做一些思考。 主题词:行政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内部控制 为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已逐步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仍执行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根据核算的需要,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为了加强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部门或系统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管理有关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控制 1、单位应当建立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经办人、审核人等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经办人是单位的出纳人员的,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全过程。 2、单位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单位应当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审核人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4、审批人应当根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审核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经办人、审核人等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5、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付业务。 ⑴、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属资产类会计科目

简单重复各单位集中支付操作流程 (一)、乡镇已开零余额账户单位: 1、直接支付: 每月工资实发数直接支付到农商行(收款人:大兴区财政局工资资金专户,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黄村支行,账号:0903000103—5670)(不用分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直属单位不用分在职和离退休) 会计分录为: (1)借:事业支出(具体项目)(应发数) 贷:211应付工资(应发数) 212应付津贴补贴等(应发数) 同时(2)借:211应付工资(应发数) 212应付津贴补贴等(应发数)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实发数)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失业保险 其他应付款——养老金等 2、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不用每月都分在职和离退休)及每月单位代扣代缴的税金、各项保险以及单位负担的公积金等分别做用款计划,资金额度将授权到各单位零余额账户。

(1)资金额度将授权到各单位零余额账户会计分录为: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2)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会计分录为: ①直接用零余额支票支付公用经费、代扣代缴的税金、各项保险 等 借:事业支出等(具体项目)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失业保险 其他应付款——养老金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②从零余额转入基本户各项代扣代缴的税金、各项保险等 借:102银行存款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从基本户支付各项代扣代缴的税金、各项保险等 借:事业支出等(具体项目)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失业保险 其他应付款——养老金等 贷:102银行存款 ③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银行会计分录

货币投放与回笼业务 习题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收到铸币厂送来1元硬币100000元,验收入库,根据入库通知单记账,并电告总库。上海分库记账:收入:总行重点库发行基金—总行上海重点库户100000 电告总库,总库记账:收入:发行基金—上海重点库户100000 收入:印制及销毁票币—1元硬币100000 2、接总库调拨命令,从本库调拨发行基金200000元至总库,办妥调出手续,发行基金已出库。 上海分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200000 总库记账:收入:发行基金—总库户200000 付出:发行基金—上海分库户200000 3、接总库调拨命令,浙江分库调拨发行基金300000元至本库,办妥调入手续,发行基金已入库。 总库记账:收入:发行基金—上海分库户300000 付出:发行基金—浙江分库户300000 上海分库记账:收入:发行基金—本库户300000 浙江分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300000 习题二 (1)有关银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工商银行徐汇支行开出现金支票一张计150000元,向中国人民银行徐汇支行提取现金。人民银行在其存款额度内支付,并于当日通知市分行。 ①工商银行徐汇支行记账:借:库存现金150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50000 ②中国人民银行徐汇支行会计部门记账:借:工商银行存款—徐汇支行150000 贷:发行基金往来150000 ③中国人民银行徐汇支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150000 2、接上,国库上海市分库接到徐汇之库的通知,于当日处理发行库账务,并电告总库。 上海分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徐汇支库户150000 3、接上,总库接到上海市分库电报,处理发行库总库及人民银行账务。 ①总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上海分库户150000 ②总行会计部门记账:借:发行基金往来150000 贷:流通中货币150000 (2)有关银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之库销毁点根据上级分库签发的销毁命令,销毁损伤票币共计78260 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78260 2、分库收到两份销毁表后,一份据以进行账务处理,一份上报总库。 中国人民银行某分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XX支库户78260 3、总库收到分库送来的销毁表,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总行记账:付出:发行基金—XX分库户78260 贷款业务的核算 习题一 1、1月10日,收到信贷部门转来城中商厦借款凭证一份,准予信用贷款,金额为80000元,期限一个月,年利率为5.4%,利随本清,经审查无误后予以转账。 借:短期贷款—城中商厦80000 贷:活期存款—城中商厦80000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银发[2010]27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0.09.27 【实施日期】2010.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 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0]27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职)学生资助政策,规范中职国家助学

金发放管理工作,促进中职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中职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职学生资助卡是面向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待遇的中职学生发行的、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借记卡。中职卡使用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卡面式样统一设计,并印有“中职学生资助卡”字样。该卡的办理工作从2010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实施。 二、中职卡免收开卡手续(工本)费,自开卡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免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优惠。优惠期过后,中职卡视同普通借记卡使用,不再具有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功能。 中职卡发卡银行暂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职卡由各发卡银行制作。 三、中职国家助学金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要求,统一通过中职卡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因没有户籍或身份证明而无法办理中职卡的受助学生,由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开具的相关证明,再由学校统一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取特殊方式发放。受助学生的资助信息经同级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学校以特殊身份编码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职信息系统)或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技校信息

零余额账户下财务核算及注意事项

零余额账户下财务核算及注意事项

零余额账户下财务核算及注意事项 新《中小学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大家已经使用了一年,应该说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我就不再一一赘述了,这里主要针对启用零余额账户后需要注意的地方详做讲解。 一、关于零余额账户的使用 (一)启用零余额账户前的银行存款余额的处理。(教育资金专户/会计核算中心账户)未用完的资金继续使用银行存款这一科目,直至(教育资金专户/会计核算中心转入教育局账户)的资金用完为止,此后停用银行存款这一科目,零余额账户上资金的使用经过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这一科目来进行核算。 (二)零余额账户资金的管理。零余额账户中资金只能拨出不能存入,因此往来款项(比如找住户收的水电费)不能再像往常一样直接存入零余额账户,需要存非税后返回零余额账户使用。 (三)零余额账户如何上收入。以财政主管科室(教科文、非税局等)下达的计划批复数上收入。1-3月大家自己打印用款计划申请表找财政主管科室(非税收入见例3)盖章后上收入,4月以后财政将下发纸质用款计划审批单,以此为依据上收入。 例1: 3月教科文下达春季公用经费指标额度20万元,单位申报3月用款计划5万元,教科文下达计划批复数4万元。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万元

贷: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日常公用经费 4万元 注:这里20万元指标额度是指春季学期能够使用的公用经费总数,5万元是3月份学校根据工作开展需要预估要开支的公用经费数,4万元是教科文审核后批复学校3月能够使用的公用经费额度。实际工作中财政为了方便管理,可能要求单位申报的计划数与指标额度相等,同时下达的计划批复数也相等。这里为了便于理解,故意设置3个数字不同。 (四)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与银行对账单不符如何处理。每个月做完月底结转,财务报表上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可能不为零,而银行打印的的对账单上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数字却总是零,大家可能就以为是账做错了,或者是银行打错了。其实都没有错,这是由于我县的独特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所决定的。财政下达用款计划批复以后,单位当月就能够用完这一额度,实际工作中可能当月未用完,那么财务报表上就会反映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有余额,而财政审批用款计划后并不是按批复数将资金打入零余额户所在银行,而是按单位实际使用的资金与银行结清,因此银行打的对账单实际就是当月打印的(授权/直接)支付凭证的流水。如果当月未使用完财政批复的计划数,则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这一科目的余额反映的就是单位零余额账户上还能够动用的资金。大家平时就只注意银行对账单是否与当月打印的(授权/直接)支付凭证相符。年底如有依旧有余额,按照新会计制度,无特殊用途的,财政能够调配走,这样年终零余额账户用

2019年新政府会计制度常用会计分录

授权支付账务处理: 收到额度,凭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记账: 财务会计: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解析:收到的只是额度,记账的知识通知书,并不是收到钱,有额度可以按授权自由支配,当然前提是必须是纳入预算的支配事项,超预算不可以支付,有预算指标控制的。 支出用款额度账务处理: 支付日常活动费用和购买物品固定资产等: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下设对应费用二级科目)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解析:授权支付给的是额度,当然得从额度支付。

年末的时候还需要注销额度,具体处理为: 注销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也就是额度清零,啥叫零余额,年底结转时不能有余额。 财务会计: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当然了,下年初,还需要将额度恢复,对应的分录正好和这个相反。 财务会计: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 当然这个是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和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来做的,通俗的讲就是上年注销的,这年再恢复。确保年底零余额清零的一个操作。

若是当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做调整: 财务会计: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财政拨款收入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这个处理不知道啥意思?就是预算指标没用完,将剩余的没用完的指标做当年财政收入记入收入。 这里涉及一个科目叫财政应返还额度,这到底是个什么玩意呢?我们先来看政府会计制度科目说明的解释: 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包括可以使用的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额度和财政应返还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 我们刚才说了,还有一种10万朝上的财政直接支付是一种什么情况呢? 财政直接支付下的支付,不再通过零余额账户周转,直接将支出记财政拨款收入和对应的支出项,一步完成,这种情况对应的大额支出一笔对一笔,一笔一个额度,也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入账: 财务会计:

今天参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类考试

今天参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类考试,试题类型大致如下: 一、判断题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四、简答题 五、分录题 一至三项都是财务会计的基本内容,难度适中,比CPA要简单,总分为60分,我花了半个小时就完成了,但准确率不能保证; 四项涉及会计理论的内容,总分为20分,因为之前准备不充分,而且会计理论基础不扎实,所以基本拿不到分,题目如下: 1、什么是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它与会计信息的特征是什么关系? 透明度定义为:公开披露可靠与及时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准确评价一家银行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经营活动、风险分布及风险管理实务。 2、资本经营的内涵及其包含的内容。 从本质上讲,资本经营就是通过资本交易或使用获得利润,求得资本的增值或获得更大的收益。 资本经营的内容概括地讲有三个方面:一是资本的直接运作,它是指在生产力要素资本化的基础上,在产权层次上间接配置生产力各要素;二是以资本运作为先导的资产重组和集中;三是将资本经营原则和方法运用于生产经营。 五项共4小题,20分,主要包括带息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短期投资应收股利的核算、长期投资资本公积的核算四道题。 综合评价此次考试: 一、题量不大,2小时,时间充足; 二、难度适中,尤其是实务题型,对考过CPA的同学来说就是小菜,当然不要忘记准备一下会计理论方面的知识。 中国人民银行,我的经历应该是到此为止。

PS:考试时偶遇小虎同学。 补充收集的关于人行的内容: 2006年人民银行笔试题型 今年人民银行系统会大规模的招人,对于应届毕业生是一个不错的机会。 考试内容估计分为四部分: 1、英语知识(3—4篇阅读) 2、行政能力测试 3、专业基础知识 4、写作。 对于会计、财务管理专业同学而言,专业基础知识重点掌握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和财务报表分析内容;写作则涉及到宏观经济学中的内容,特别是对一些宏观经济形势和执行何种货币政策谈谈看法。 06年央行会计试题 一、单选题(5个5分) 1、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试运行费用,应计入的科目 2、 3、融资租赁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体现了什么原则 4、被投资单位的哪些活动会引起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发生变动 5哪些业务会引起留存收益的增减变动 二、多选题(5个) 1、哪些是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2、合并会计报表问题 3、哪些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9)10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第10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八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

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09]4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 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零余额账户的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6月2日财库[2009]4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零余额账户的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

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预算单位取消了银行存款账户,设立了零余额账户,规范了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行为,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了财政收支行为。近年来襄阳市襄州区审计局在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中发现,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终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不清零。在审计中有些预算单位年末不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清零。 (二)财务人员记账过错。财务人员未通过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进行账务处理,而是直接通过“专款支出”、“拨入专款”两个科目进行对冲,且记账凭证和直接支付凭证金额不符。 (三)频繁大额提取现金存入个人账户。虽然零余额账户具有提现功能,对于大额资金支出财政部门一般采用直接支付功能。 (四)把零余额账户转到基本户或其他账户。有的单位掌管大量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程项目部独立进行资金拨付,有的为了资金的使用方便,将资金先拨付到项目部,然后再转回到单位的基本户或其他账户。 二、完善零余额账户管理的办法 (一)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定期举办财务人员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业务培训班,通过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熟练系统操作方法,丰富业务技能,增强财务人员风险防患意识。 (二)加强执法执纪观念。加强对领导权力的约束,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机制,重大经济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强化“三重一大”议事机制。增强预算单位执纪观念、守法意识。 (三)加强财政监管力度。财政部门既要拧紧资金笼头总开关也要对拨付的资金进行动态监管,做到财政资金供、管无缝隙结合。充分运用财政监察手段,对预算单位线上线下进行监管。 (四)加快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doc 8页)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doc 8页)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营业部门处理完成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检验。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三条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工作独立于会计核算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 (二)在全面复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第四条实施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人民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会计事后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监督和分散监督两种方式。 集中监督是管辖行对辖属机构会计业务的监督,分散监督是各分支行对本行会计业务的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机构应采取集中监督方式;其他机构可实行集中监督,也可实行分散监督。 第六条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应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并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县级支行应配备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的事后

(二)往来款项的转账是否及时;对账是否及时,未达账项是否正常合理。 第十一条对会计报表的监督主要包括:账表数据是否相符,各表间的相关数据能否勾稽一致,各会计期间的数据是否衔接。 第十二条对会计核算系统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数据参数设置的改变是否正常。 (二)系统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系统账务数据是否正确,变化是否正常。 (四)系统日志有无异常操作记录,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涉及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和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三章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人工监督,是指逐张审查业务凭证,并与流水账清单进行勾对,逐项阅读计算机系统日志,检查日志记载是否正常,核对账表,以及审查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计算机监督,是指在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植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参数,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会计事后监督遵循以下程序: (一)被监督单位应于每营业日上午,将上一营业日会计核算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人员。实行集中监督且交通不便的,经管辖行批准,送达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事后监督人员收到被监督单位送交的资料后,应立即实施监督,当日的监督工作应当日完成。 (三)全部事后监督工作完成后,由事后监督人员将人工监督记录的审查情况输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的差错统计中,由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整理人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各级人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发[1993]248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3.09.04 【实施日期】1993.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的通知 (1993年9月4日银发(1993)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商定,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系统所办经济实体与人民银行脱钩,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93〕6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决定,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一件大事。各人民银行分行要予以高度重视,并指定一名行长或副行长负责,抽调专

门人员具体抓好这项工作;要积极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要认真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特点,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到既坚决,又稳妥,不留后遗症。整个脱钩工作要求各地于十月三十一日前全面完成,并由各人民银行分行负责写出书面总结,上报总行。 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决定,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为此制定以下办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要与其所办各种经济实体在企业隶属和财务关系上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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