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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金融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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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金融农户小额贷款

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公司贷委会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元。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单户最高余额由贷委会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3000元,贷款增幅基础数为1000元。

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

第十三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当地同业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方式

第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第十六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成员不得为同一家庭成员。

(三)联保成员签订联保承诺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

(五)联保小组组长需协助公司贷款清收,并及时向公司提供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

第十七条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在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第十八条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贷款部应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保小组各成员的授信额度。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合计不得超过小组各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

单户保证担保额度=3*(单户年正常税后收入-单户年债务性支出-单户年生活保障支出)-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单户保证担保额度=单户的净资产-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第十九条以自然人、法人、信用担保机构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以及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办理不超过年家庭收入30%的短期信用贷款,但单户最高贷款不超过5000元:

(一)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二)有合法、可靠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所在县人均农民收入。

(四)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相关的保险。

第五章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网点调查岗调查,网点负责人审批,放款岗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在我公司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地区、边远山区等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具体由信贷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卡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首次跟踪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要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二)定期检查。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额度核定后,无论借款人是否用款或是否存在贷款余额,客户经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风险经理通过每日在线监测和定期监管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风险实施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现场检查。风险经理在贷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风险经理应密切关注国家产行业政策、农产品价格变化、自然环境等外部宏观因素可能对农户小额贷款造成的不利影响,向公司风险部发出风险提示函,定期评估辖内农户小额贷款质量并上报上级领导。

(二)风险经理通过在线监测的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并视情况对该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应通知风险部,并定期上报农户小额贷款的整体风险情况。

(三)风险经理负责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质量进行监督,主要通过抽查的方式检查农户小额贷款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客户经理是否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信号进行预警和处置,现场抽查结果须上报风险管理部门,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客户经理管理与农户信息库建设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必须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每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7天时间的业务培训。经营行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控制风险能力、所处的经营环境和所管理贷款的成本利润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

第三十条客户经理应对所辖区域的农户进行广泛的信息采集,及时输入我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信息进行定期维护,以构建我公司农户客户管理的信息数据库。应采集的农户信息主要包括农户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状况、教育状况、信用状况、收入水平及来源结构等。

第七章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农户小额贷款的“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

第三十三条信贷部根据农户小额贷款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在容忍度以内的风险损失设定合理的尽职免责条款,对无主观过错或重大失误的信贷人员给予免责或减轻责任;对损失率超出容忍度的个人,依据损失程度和尽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保证人情况的;

(三)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审查和决策的;

(四)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

(五)不坚持独立调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调查的;

(六)发生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现象的。

第三十五条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未对客户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审查通过不符合借款人主体资格、公司信贷政策以及贷款担保合规合法性要求的信贷业务的;

(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四)不坚持独立审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六条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二)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

(三)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四)向不符合公司信贷政策的客户授予信用;

(五)与客户串通,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

(六)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严重影响信贷人员独立调查、审查的。

第三十七条管户客户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协助风险经理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

(三)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或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的;

(四)由于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发生损失的;

(五)未及时催收逾期贷款本息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 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 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 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 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 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 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原 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 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 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 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 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 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 理制度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 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 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 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等。 (四)股东协议。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共同签署 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五)承诺书。出资人关于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贷财务财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公合法权益,根据《金融合 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业关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金财务规则〉的通知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本,是指在山东省辖区内由,企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社,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服务“三农”和存小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条家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开负盈亏,负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风受法律保护,不受受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位 第四条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 内部财的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务理职能理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务计划、预算、控计 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 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财务状况配和经营成果,和有效防范和化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门本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管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必须根据贷有关规定,经省政有 府有关部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司303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政、、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备案章。。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立,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工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备案案。 财政部门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备案资额料后,应妥料善保管并建立相应档案,作为财政部门相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加 财务管理和对其实施考核、绩管效效评价、奖励补贴、风险救救助等各项政策的依据。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当依法缴纳各类税费。小额额贷款 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收,纳税时应当依, 法进行调整整。 第二章职责、职权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重点点面向农村中小企业、农民民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小额贷款 款的资金运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按照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关规定,坚持“试小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贷要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算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 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岁以上(含18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 (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西安市碑林区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完善信贷风险监控措施,遵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和本公司的贷款管理、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等相关规定,结合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依据借款人、担保人的还款意向和还款能力的变化,以及贷款本息到期收回的可能性,或贷款本息发生损失的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类别,进行风险管理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的: (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二)发现信贷业务管理过程中,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加强风险监控,保全信贷资产价值; (三)将信贷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区分为不同类别,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高分类管理的成效; (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业务考核提供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贷款风险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在影响分类结果的诸多因素中,要以本办法第八条的核心定义作为重要标准,进行关键因素的评估,确定贷款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从严确定其分类级别。 (五)客观性原则。贷款风险分类实行以逾期时间和担保方式相结合的脱期法为基础,分析判断认定为辅进行分类。 第二章分类对象 第五条分类的对象包括:由本公司承担风险、贷款余额不为零的各类贷款资产,都应当按照本办进行风险分类,评估和反映贷款质量。委托贷款可以参照本办法,但暂不作具体要求。 第六条贷款风险分类以单笔信贷业务为基本单位,不进行拆分分类。即一笔分期还款的个人贷款如果部分已逾期、部分尚未到期,则应将整笔贷款余额评估风险做统一分类。 第七条贷款风险分类的对象限于贷款资产的本金,无本纯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持对象: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 (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 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

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 (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二OO九年十月

目录 第一信贷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贷前调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试行) (3) 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8) 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17)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1) (二)贷时审查类 (25) 贷款审批会议规程(试行) (25) 信贷业务报批材料受理审查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33) 授信额度项下信贷支用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43) (三)贷后管理类 (47) 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 (47)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58)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66) 信贷合同管理制度 (76) 贷款计结息制度 (84) 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87) 第二票据贴现管理 (96) 票据贴现管理制度 (96) 第三风险控制类 (97) 稽核监督管理制度 (97) 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 (104) 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23) 第四财务管理制度 (130) 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130) 财务管理办法 (188) 提取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 (200) 第五信息披露制度 (204) 信息披露制度 (204)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试行) 为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改善信贷服务,提高办贷效率质量,结合我司信贷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流程,本操作流程实用于我司开办的各类信贷业务。 一、个人类客户贷款流程 (一)个人抵押、仓单质押、动产质押、保证担保贷款单户余额在 10 万元(含)以内的贷款操作流程: 借款人提出申请→业务发展部信贷员初审基本符合贷款条件→查询个人征信→业务发展部信贷人员双人调查→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整理贷款资料及撰写调查报告→业务发展部主任初审→风险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最高额抵押贷款由业务发展部提交支用手续,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发放)→完善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书→办理抵(质)担保登记手续→贷款发放→信贷资料打码装订→移交档案管理人员→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时限规定:在客户提供完备资料后,调查工作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审查、审批须重新提供资料的,则时限重新计算。抵押贷款在审批完成后 2 个工作日交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完成、限制性条件落实后 1 个工作日内发放。对个人抵押、仓单质押、动产质押、保证贷款单户 10 万元(含)以内的贷款,一、二级业务发展部信贷人员(组长或副经理)为调查责任人;业务发展部主任为调查主责任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一(二)级部门经理、信贷人员(组长或副经理)为贷后管理及贷款收回主责任人。 (二)个人抵押、仓单质押、动产质押、保证贷款单户10万元(不含)以上、个人授信信用贷款的操作流程: 借款人申请→业务发展部初审结论→业务发展部OA 系统上报业务发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以“金穗惠农卡”为载体,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县级支行或营业网点审批。上级行应根据下辖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将审批权转授营业网点时,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我省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x]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办?xx?100号)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 __、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

公司日常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流程第一章 招聘标准一、 、公司对招聘员工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者坚决不聘,无才无德者坚l 决不聘,有才无德者坚决不聘,真正做到任人唯贤,量才录用,按需录用。 、公司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乃视其对该职位是否合适而定,并以该职位2 的岗位责任书为考核的原则。 招聘计划二、 交至办公室,由办"招聘申请表"、各部门需添置人员,需由部门经理填写1 确定招聘公室根据公司有关组织结构规定及人事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招聘计划, 的途径、费用、形式等后,报总经理审批。招聘实施三、、招聘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实施。 (收集应聘人员资料、l 指定面试人员、安排面试时间、地点及确定面试结果) 面试流程四、 个人能力、面试人员将从个人性格、应聘人员由办公室进行第一次面试,、1 上做好相应的记录并确" 职员应聘表"个人素质等各方面

对应聘人员进行评定,在 定第一次面试结果。 、第一次面试结果分为:回绝、推荐给部门进行第二次面试、其他三项。2 面试推荐给部门进行第二次面试的应聘人员将由部门经理对其进行第二次面试。 工作技能及专业知识等方面对应聘人员进行评定,工作态度、人员将从工作经验、 上做好相应的记录并确定第二次面试结果。" 职员应聘表" 、第二次面试结果分为:回绝、可以录用、其他三项。经由总经理根据两3 次面试情况挑选出应聘人员进行第三次面试并最终确定录用人员。 、对于未被录用的应聘人员资料将由办公室负责录入公司人才信息库并归4 档。 录用、报到五、 、经总经理批准录用人员,由办公室统一通知其报到及需携带材料。l 办理有关手续。"员工到任流程表"、新员工应先至办公室报到,按照2 转正六、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 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 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 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 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 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 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根据《** 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 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 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 (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 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 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

深圳小额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深圳小额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深圳市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意见(试行)》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行对公司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前提,以支持“三农”服 务中小及微型企业为宗旨. 第四条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 的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 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五条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做到讲究道德,廉洁奉公、钻研业务、爱岗敬业.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贷款条件另行确定.

第三章贷款业务种类 第八条贷款期限长短分为周转贷款和短期贷款;贷款性质分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企业贷款和自然 人贷款. 周转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贷款. 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是指对中、小、微型企业(除农业企业)发放的各项贷款. “三农”贷款是指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对农业企业和农户发放的贷款. 企业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 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条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都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 第十二条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情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三条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下列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

度。 第二章 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 方式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 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

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 (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种类。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分别确定,抵、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比例,保证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信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采用按期等额还本付息、利随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小额贷款产品线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中国ⅩⅩ银行向单一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金额较小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ⅩⅩ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岗位与人员 第四条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人

1.负责主持小额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3.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 业务管理岗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定,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个人信贷系统相关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 产品经理岗负责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 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 (五)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查岗 负责独立审查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批岗 负责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审批。 (七)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 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授信执行环节的操作和监督检查、征信管理等。

小额贷款责任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大》《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4号)和《南宁市汇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贷款对象是指公司服务区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农业种植、养殖筹生产经管及个体经营资金需求的农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管活动。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格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 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贷款种类:主要经管短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农村地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心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其他贷款。 第五条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 第四章贷款投向 第六条贷款的主要投向为青秀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 第七条严格执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九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必须由贷款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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