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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5]第87号

2005年12月30日

各银监局:

银监会成立以来,紧紧围绕“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监管工作,对强化国有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督促各行健全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起到了良好效果。但在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暴露出改革滞后、管理不严、内控薄弱等问题。尤其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接连暴露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给银行信誉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监管过程中也存在部分派出机构片面理解法人监管理念,放松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管人员配备不足、风险预警处置滞后、查处问责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督促各家银行全面推进改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银监会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银监局要认真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监管工作重点和要求,进一步充实国有商业银行监管队伍,督促指导辖内监管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管信息收集、反馈、报告要求,规范建立监督检查、监管通报、座谈、质询、风险提示、戒勉谈话等监管制度,在系统内部建立动态跟踪、上下联动、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持续监管工作机制,整体提高监管工作效率。近期,银监会将进一步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非现场监测、风险管理等完善制度建设,明确监管职责分工,落实监管问责。各银监局要认真落实有关制度要求,全面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属地监管工作。

各银监局要全面理解,深刻认识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是做好法人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建立防范风险和促进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为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2006年起,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系统内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垂直指导,建立完善对派出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对各级派出机构有效实施监管行为的管理考核。同时,将结合国有商业银行

内部改革和业务流程改造进程,及时修订完善《指导意见》,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督促各家银行全面推进改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市场准入

各银监局要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以及银监会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透明、简化程序、规范操作、严格审查、持续监管的原则,注重建立准入审查同持续监管有机结合的市场准入监管机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履职监管

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施,在审查拟任人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应重点对其合规守法意识、配合监管机关工作情况、职业道德和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评价。除拟任人需个案审核外,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均应由其上级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提交任职资格审查申请,经属地监管派出机构审查,有权审批监管机构应依据权限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拟任人需个案审核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一级审查决定。

各银监局要在严格审查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机制,建立履职评价持续监管档案,全面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表现,重点从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以及合法守规、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职等方面持续跟踪评价辖内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工作实效和适任情况。

各银监局要将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同任职资格审查工作紧密结合,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和履职监管情况作为审查、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辖内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调离现职时,调出地监管机构应向调入地监管机构提供履职监管情况,提出监管评价意见,并在高管人员任职后及时移交履职监管档案。

监管过程中,对审查、监管发现不宜继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要及时建议其上级机构撤换并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

(二)业务准入

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业务准入实施法人审批管理制度,新业务开办应统一先由其法人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各行系统内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应分级逐层授权,并向所在地

监管派出机构报告。各行分支机构新业务开办应坚持内控优先、管理先行原则。日常监管中,各银监局要严格监督检查各行分支机构新开办业务执行上级授权情况和内控制度建设执行

情况,加强对分支机构新开办业务内部控制、经营绩效和风险状况的跟踪监督。对各行分支机构办理业务过程中内控不力、风险突出、违规严重的,应及时提出监督整改要求,问题严重的,应依法暂停其办理相关业务。

(三)机构准入

各银监局应将资本约束、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盈利能力作为机构准入监管的重要标杆。国有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盈利能力等重要监管指标应符合监管要求,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并足额拨付营运资金。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和治理结构改革要求,各银监局要进一步督促辖内各行强化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考核,科学测算、优化布局、整合资源,逐步提升网点经营层次和服务功能,以机构设置优化改革为手段,推动各行经营效益持续增长。

二、非现场监管

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管工作,按照银监会统一部署,结合“1104工程”的推进,上下协同配合,在加强对风险量化信息统计监测的同时,按照风险分类监测报告要求,提高对辖内各行整体风险状况的跟踪监控和分析评估。当前,要重点做好分支机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对辖内各行的信息报告要求,落实案件统计报送制度,在按季监测各行资产质量、分析资产质量迁徙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准确识别辖内各行分支机构业务风险和迁徙变化情况,确定重点地区、重点机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持续监控,并为有效实施现场检查提供依据和指导。

(一)资产质量监测考核

各银监局要将督促辖内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提高资产质量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要督促各行基层分支机构抓紧完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推进完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在准确核实贷款分类偏离度,摸清整体资产质量底数的基础上,以存量不良资产为基准对各行进行严格考核,督促、指导各行制定计划,加大清收盘活力度,积极与总行联系加大核销力度,努力消化存量不良资产。

各银监局要督促各行提高新增贷款质量,持续监控考核各行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情况,避免出现不良贷款反弹势头。对各行2003年以来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要督促其逐笔查找原因、落实清收责任,对造成损失的,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要在认真做好资产质量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贷款迁徙度的监测分析,提高风险

预警、预判和监控分析能力。

1.信贷资产质量。跟踪监测各行分支机构不良贷款迁徙状况和增减变动情况,持续监控信贷资产质量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1)贷款总额增减变动情况;

(2)不良贷款余额、占比、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

(3)各类别不良贷款余额、占比及增减变动情况;

(4)不良贷款迁徙度;

(5)2001年、2003年以来及当年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情况;

(6)贷款及不良贷款行业、地区、客户集中度;

(7)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8)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处置核销情况;

(9)抵债资产收回处置及变动情况等。

2.非信贷资产质量。督促各行完善非信贷资产质量风险分类方法,准确核实非信贷资产质量底数,持续监控非信贷资产质量变动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非信贷资产总额、类别增减变动情况;

(2)非信贷不良资产和预计损失余额、占比、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趋势;

(3)各类别非信贷不良资产和预计损失余额、占比、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趋势;

(4)非信贷不良资产和预计损失地区分布情况;

(5)非信贷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处置核销情况等。

3.表外业务状况。督促各行进一步完善表外业务管理,持续监控各行表外业务内部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1)表外业务余额及各业务类别增减变动情况;

(2)表外业务及各业务类别保证金率、抵质押率、风险敞口、垫款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

(3)表外业务及各业务类别风险变动趋势;

(4)表外业务风险地区分布情况;

(5)表外业务垫款清收、盘活、处置核销情况等。

(二)重点行业、地区、机构、企业集团和风险客户监测

各银监局要在持续监控辖内各行资产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行业风险、区域风险和客户风险的监控分析,研究确定不良资产重点监控行业、重点监控地区和重点监控机构。针对当前企业大额授信、多头授信等风险易发环节,进一步完善对集团客户、关联企业授信情况的统计、监控、通报制度,加强对大额风险的监控防范,研究判别需要重点跟踪的大客

户贷款风险的相关银行,确定银行大客户风险贷款,进行持续监控,并按季将辖内重点客户风险跟踪情况上报银监会。

(三)案件和操作风险

针对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基层经营性机构案件和操作风险问题高发的特点,要严格督促各行逐条落实银监会颁布的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措施,在前期围绕基层分支机构经营目标体系、激励约束机制、重点业务、重点岗位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严格要求各行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切实采取措施完善内控管理、建立完善内部审计体制和自查、自纠机制,强化防范操作风险长效机制,杜绝案件隐患。

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完善辖内案件及操作风险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各行案件发生情况,认真按照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和《关于修订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21号)要求,加强对案件发生时间、发现渠道、资金用途、损失情况、成功堵截情况的统计监控,按季填报案件统计信息并持续跟踪,督促各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和风险处置措施。

(四)其他经营管理信息

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完善对辖内各行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要求,及时掌握并全面监控各行经营管理和风险变动情况,对其经营管理水平、经营绩效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管理信息和风险状况。应持续监控各行业务经营管理动态,推进各行落实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形成人员、岗位、部门分工制约的内部管理架构,细化、完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和规章,提高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控能力。管理信息和风险状况监控应全面涵盖各行业务经营、产品创新、风险状况、系统运行、高管变动、案件情况以及内控管理信息等内容,并区分管理职能、业务产品和风险类别,持续评估其内部控制实效。

2.经营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经营利润、账面利润和收入、利润结构及变动情况;

(2)资产利润率;

(3)人均利润;

(4)成本/收入比率;

(5)中间业务收入;

(6)拨备计提情况;

(7)弥补消化亏损挂账、资产损失情况等。

三、现场检查

结合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和风险监管要点,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强化现场检查手段,加大现场检查深度和广度,提高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通过现场检查,准确核实辖内各行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状况,发现内控建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行认真落实整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

(一)现场检查计划制定

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计划方案和实施,在加强对现场检查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调整完善银监会统一部署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现场检查工作项目和计划的方式,将日常监管同现场检查紧密结合,强化各银监局结合各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状况、风险状况和区域特征,自主制订检查计划的职能,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

各银监局应确定对各行的主监管员。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

2006年起,各银监局要在完成银监会统一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基础上,针对日常监管和非现场监测发现辖内各行的突出问题,按照合规性和风险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安排现场检查项目,进行深入核查。对自主安排的现场检查项目,各银监局应按年度制定项目检查计划,确定年度现场检查项目名称、检查机构范围、检查业务重点、预计实施检查时间,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上报银监会。各现场检查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检查报告、查处结果、监管意见和建议上报银监会。

(二)现场检查频率

各银监局应结合日常监管和非现场监测发现的问题,按照各行分支机构管理水平、经营绩效、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实际风险状况科学确定对各行分支机构现场检查范围和检查频率,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的现场检查力度,提高现场检查覆盖率,原则上对各行每家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频率不应少于1次/3年。

(三)检查重点

1.真实性和贷款分类偏离度。通过现场检查,核实各行业务核算准确性和真实性,准确掌握各行经营管理状况。各银监局要在持续加强资产质量监测的基础上,以现场检查为手段,核实各行贷款分类偏离度,摸清信贷、非信贷不良资产和预计损失情况,准确掌握、全面考核各行真实风险状况和经营绩效。

2.内控制度建设与业务合规性。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检查、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综合评价并动态监督各行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信

息交流与反馈等体系要素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控制质量。针对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内控制度不完善、有章不循、违法违规现象和案件时有发生的突出问题,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加大合规检查力度,督促各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细化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内控制度,严肃查处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行努力使全员树立严格依法办事、合规经营的观念,杜绝有章不循现象。

3.风险性检查分析。在准确核实各行经营管理状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检查,深入分析各行业务风险状况、风险迁徙变化趋势和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督促各行认真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各项风险管理指引,积极借鉴国际先进风险管理经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风险识别、计量、监控和处置能力。

4.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对各行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安全性、功能完整性、信息准确性、反映及时性进行检查评估。促进各行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以科技发展为手段,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5.经营绩效评价。通过现场检查,准确核实辖内各行业务运行状况,分析经营管理实效,挖掘利润增长潜力,全面检查评价各行经营绩效。

(四)现场检查方式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点多、面广、层层设立分支机构的特点,各银监局要强化对辖内监管资源的统一管理调配能力,强化对现场检查的统一组织、统一指导和统一实施,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后续跟踪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提高现场检查的客观性、独立性、时效性,提高现场检查质量。

各银监局要逐步探索推进现场检查项目外包方式,积极借助外部审计力量实施检查,从而合理利用、充分调动外部监管资源,提高现场检查效率和专业性、有效性。

(五)查处整改

在强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加大后续跟踪检查力度,严抓问题查处整改。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和案件线索,要一追到底,严格落实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工作。对日常监管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各行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对各行提交的整改报告严格把关,认真核查,督促各行针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全面落实整改,确保监督检查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监管双向问责

各银监局要督促各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对业务经营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其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加强对监管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的监督考核,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实施有效问责。

(一)严格对各行分支机构及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在督促各行认真落实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严格督促各行在全面建立岗位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对业务经营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今后,对各行发生重大风险、案件、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上追两级”的原则,追究发生行、管理行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监督各行严格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落实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完善对监管派出机构的考核问责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进一步落实、细化监管岗位职责分工,完善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管问责制度,建立局长、分管局长负责,监管处室、人员、岗位职责清晰、责任明确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辖内监管派出机构监管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实施效果的考核评价,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实施有效问责。

五、监管基础制度建设

在全面加强辖内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同时,各银监局要结合辖内监管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监管基础制度建设,为有效实施监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一)监管培训制度

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辖内监管人员培训工作,完善监管培训制度。在按计划组织参加银监会统一监管培训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辖内监管人员培训实施计划,确保辖内国有商业银行监管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1

个月/人,并通过考核、考试、实践检验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强化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风险分析、金融法规、IT技术等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同时,通过培训发现人才、培养专才,有效提高监管工作质量。

(二)信息反馈报告制度

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管系统内部信息收集、反馈、报告制度,规范落实文件报送、监管会议、监管通报、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要求,在监管系统内部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信息反馈机制,整体提高监管效率。

(三)监管通报和风险提示制度

针对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各银监局要指导各级监管派出机构规范运用监管通报、座谈、质询、戒勉谈话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监管通报和风险提示制度,有效指导各行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完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各银监局要及时将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向各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对监管发现辖内各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缺陷、风险、案件及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除及时向被监管机构进行通报外,可将监管通报发送其上级机构及法人机构,有针对性地提

出监管意见和建议,促进各行法人机构强化系统内部管理,有效落实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在建立完善风险识别、监控、衡量机制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强化预警、指导职能,提高对辖内金融风险的综合管控、综合防范能力。针对监管发现的风险趋势和风险隐患,尤其是辖内区域经济、行业、企业集团风险,要及时向各行进行风险提示,准确预警风险,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化解风险隐患。

六、调查研究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多、分布广、管理半径长、区域差别大的特点,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对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效果、银行业经营环境及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动态的调查研究工作,提高对辖内金融风险的整体识别、判断和综合防范能力,有效提高监管工作水平。通过调查研究,积极向银监会报告动态信息,为全面提高监管工作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供管理建议和决策依据。当前,应主要围绕以下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一)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政策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二)区域经济动态及其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三)金融市场和银行经营外部环境变动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四)银行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中存在问题、潜在风险;

(五)监管手段和监管方法创新;

(六)银行经营管理手段、方法和业务创新;

(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管理技术和实践应用研究;

(八)监管政策、制度、规章及监管措施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等。

各银监局要围绕本指导意见所提出的工作重点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对辖内各级监管派出机构的督促、指导、考核工作,结合辖内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资产规模、网点数量和风险状况,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和监管资源,及时归纳总结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立和完善动态跟踪、上下联动、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持续监管工作机制,全面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92、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9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294、《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 该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295、《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照审慎经营规则,该规则包括的主要容有哪些? 审慎经营原则包括风险管理、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容。296、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经过什么部门批准? 应该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9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又有什么具体规定?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298、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银监管理机构应作何处理?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未能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99、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银监管理机构可作何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00、《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国人民银行法 301、中华人民国的中央银行是指哪家银行或机构,它的职责是什么? 中华人民国的中央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它的职责是:(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贷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302、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什么? 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303、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应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如何处理? 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处理。对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04、中华人民国的法定货币是什么?它的单位是多少? 中华人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一)全国银行业概况 1、中国经济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数据,201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74.41万亿,位列全球第二。2012年至2016年GDP的年均复合名义增长率达8.64%,中国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2、国内银行业市场格局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中国银行业亦得到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数据,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5.42%和14.35%。下表列示了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和外币的贷款和存款数据: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等。

(1)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在中国银行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主要融资来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7.29%,负债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37.21%。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2)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共有12家股份制商 业银行。近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把握有利的市场机遇,取得持续较快发展,市 场份额不断提升,逐渐成为中国银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6年12月31 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和负债总额的18.72%和18.99%。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解读

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解读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我国,最近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强调“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点击合时代 应该说,巴塞尔协议Ⅲ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全面提升银行业风险控制水平。金融危机之后,银监会提出需要对金融危机的教训进行深刻反思的同时推进全面改革,在金融监管国际场所,银监会也强调监管改革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并在资本定义、反周期超额资本、流动性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等重大问题上,提出了我国的明确观点。而在国内,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划分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进行差异化监管。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形成的一个广泛共识是,“大而不倒”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建立起事前和事后的一整套解决措施。为此,国际监管界引入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概念,要求将其放到国际的平台上监管,由国际组织进行运行稳定性评估、同行评议。目前,针对我国实际情况,银监会正在研究对“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具体的监管方法。这项工作所采取的第一个步骤,就是银监会将改变目前按照资产规模划分银行为大中小型银行的做法,转而在银行资产规模的基础上,再考虑复杂性和内外关联性等,将银行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针对两类银行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如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应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实施新监管工具要求、过渡期要求等将会实行更严格的监管。此前业界传闻各国有大型银行、中信、招商银行等被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从严等,虽然这一消息随后被否认,但银监会统筹考虑,将对不同系统重要程度的银行实施差异化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思路已然确立。实际上这些工作一直在进行。如从2010年起,银监会对大型银行新增了附加资本的要求,高于小银行;另外,未 来新的监管规定,如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面等,将首先在大行上推进,大行的时间表要先于小银行;以及对大银行设立控股子公司,对大银行组织架构和业务结构过分复杂进行监管等等。这些监管举措显示了监管部门“对于大而不倒”机构的监管思路和安排,将对不同规模和类型银行的经营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提升资本充足率要求,实行全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应该说,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资本协议确定8%的资本充足率,并不是基于最优资本结构理论计算的结果。本轮国际金融危机显示,银行按照8%计提的资本远远不能覆盖吸收危机期间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更不能充分反映银行被动地应对外部冲击带来的社会成本,包括倾销资产的连锁反应、信贷收缩阻碍经济复苏等。金融危机后提高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已成为国际共识。目前,英国、新加坡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将资本充足率标准提高至12%~16%。“十二五”期间,我国银

中国银行业发展现状及新趋势

中国银行业发展现状及新趋势——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陈远年 ?字号 ? ? ? 评论邮件纠错 2015-11-17 21:13:15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5年11月13日·广州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应邀参加“第十届全球金融峰会”,在此,我谨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对本届峰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刚刚闭幕,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是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蓝图的一次伟大创新性设计,立足于“十三五”时期国内外发展环境的基本特征,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未来五年金融业发展明确了目标,提出了要求。此时,召开本次峰会应当说恰逢其时,充分体现出金融业界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五大发展新理念制定改革发展战略,创新金融配套服务的实际行动和有益探索。中国银行业协会作为中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一贯重视行业科学发展和改革创新研究,下面,我主要结合协会连续5年发布的《中国银行发展报告》、《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等研究成果和行业基础数据,对银行业发展现状、发展新趋势进行简要的分享。

一、中国银行业发展现状 中国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截止2014年末,中国银行业共有法人机构4,091家,从业人员376万人。截至2015年9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87.8758万亿元,同比增长15.0%。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66.9%,同比高出1.11个百分点。总负债为173.4636万亿元,同比增长14.2%。2015年上半年,各项贷款余额96.66万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23.97万亿元。拨备覆盖率为198.39%,流动性比率为46.18%,核心一级资本净额达97062亿元,资产利润率(ROA)为1.23%,资本利润率(ROE)为17.26%。 我国经济还处在稳定增长区间,我国银行业众多经营指标R0A、ROE、不良贷款率及税前利润增长率等指标仍领先于国际大型银行,例如,R0A高于2015年英国《银行家》杂志社前100家银行平均值0.04个百分点,ROE高出3.73个百分点。 二、中国银行业发展新趋势 根据由巴曙松首席经济学家领衔,我们联合普华永道实施的《银行家调查报告(2015)》,连续第6年跟踪采访国内银行家群体,最新访谈结果显示,“十三五”期间,银行家们普遍认为,我国银行业将继续推进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面临不少风险挑战,银行业发展呈现出了新趋势,可以归纳为“五个新”。 (一)发展进入新常态。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银行业经过不懈努力,保持稳健运行。同时,正由过去十余年规模、利润高速增长的扩张期进入规模、利润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一是资产规模保持增长。2015年三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187.8758万亿元,同比增长15%,增幅较去年同期上升了1.4个百分点;总负债173.4636万亿元,同比增长14.2%。二是净利润增速明显放缓。2015年上半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8715亿元,同比增长1.53%,增速下降显着,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目录 时间:2008-04-16 09:59 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 主编: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黄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 姚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 撰稿人:文海兴王胜明王科进巴劲松王瑞娣 石宏水淼尹龙刘晓勇孙礼海 何山杜涛严冬峰李倩李文阁 李文泓陈佳林杨明仑杨勇赵向阳 张劲松胡康生姚红秦刚贾东明 段京连扈纪华黄毅崔宇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一章总则 时间:2008-04-16 09:59 来源:中国人大网 本章共七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对象、目标、原则,监管者的法律保护,监管独立性,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及跨境监管合作问题。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金融体系,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但是,在金融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逐步显现。在银行领域,不良贷款问题、银行违法经营问题等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的隐患,并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面临的外部竞争压力逐步增强,如何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国际环境中,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与金融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中国商业银行的各类监管指标及内部管理指标总结大全

[农信讲堂]中国商业银行的各类监管指标及内部管理指标总结大全 2016-05-11 农信之声 在一般客户或者银行员工眼里,银行似乎只是在吸收存款、寻求融资需求客户,管理信贷风险,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和利差。但你看到的只是表象,远没有真正体会到在如此简单的操作流程背后,银行要面临的各类监管和风险指标约束。正如以下的情景案例。 某银行客户经理小明想帮客户申请一笔贷款,从银行角度除正常信用风险审核之外,还需审查以下内容:①是否有足够的个人或公司存款支撑,即是否符合存贷比,资产负债委员会;②是否有足够的央行根据合意贷款规则核准的信贷额度;③是否有足够的银行资本支撑这样的风险资产扩张,即须符合计财办或巴办的资本充足率要求;④银行净资本是否足够大,确保该笔贷款占净资本比例不超过10%(单一贷款集中度,信审部);⑤需要审查该客户所在集团的整体授信是否超过银行净资本的15%;⑥如果该客户是关联方,对该关联方的授信又不能超过银行净资本10%;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⑦如果是并购贷款,则不能超过并购价款的60%,且单一借款人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⑧如果吸收存款,大额人民币存款在月末或季末,恰巧又是小银行,可能得问问财务这边存款偏离度;

(3%)⑨如果是外币,而且又是境外个人或公司的存款,需要首先看看本行有没有足够的短期外债额度,而且该额度通常都是使用率非常高,剩余空间非常小。 尽管上述只是一个案例,看得有些眼花缭乱,实际管理过程中并不是都像小明一样一个个跑部门自己核对,但总体管理逻辑大致如此。鉴于这些基础概念的重要性,且近期网上一份严重过时的“100个银行有关会计指标及其计算公式汇总”广为流传,里面信息错误百出,借此文希望能够给予纠正。 1、存款准备金率:存放央行款项÷各项存款余额×100%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构成是存放央行及现金,不包括存放同业资金)。目前法定存款准备金是:5大行最高,其次一般商业银行(股份制、外资),最后涉农涉小微银行(农商行,城商行)。 大额清算系统在工作日17:00关闭以后,账户余额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银行总行法人所在地央行开立)的部分就是超额备付金,如果清算账户和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是分开管理的,则还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超过应缴部分。 目前银行业超额备付金率平均在1.5%-2%之间,一般大行最低,城商行最高,主要因为超额备付金是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用于日常清算必要头寸,具有一定刚性。大行的支付体系发达,多数支付甚至可以行内系统轧差,相对预留的支付头寸比例较低。超额备付金率反应一家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效率,也是银行间支付系统必不可少的润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文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文档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文档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中国银行业的现状分析

银行业动态跟踪:政策调控较为密集、信贷控制仍为主要标的货币供应量增速回落新增信贷低于市场预期。2011 年1 月末M1、M2 增速分别回落至13.6、17.2分别较2010 年年末下降7.6 和 2.5 个百分点。这显示了货币政策回归常态化企业活期存款出现较大幅度减少。在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多项措施的作用下1 月人民币新增贷款 1.04 万亿低于市场预期的1.2 万亿这表明了央 行信贷控制有所成效。银行业基本面较为稳定息差提升可期。2011 年新增信贷增速将较为平稳银行业贷款平均余额的良好增长仍是推动业绩增长的关键因素。在2011 年经济增长较为稳定的预期下我们认为银行的净息差将在加息周 期中受益具体的提升幅度将根据通胀的发展以及加息的频率、方式等因素而定。2011 年经济基本面较为稳定预计行业资产质量将保持整体稳定的态势。行业监管政策调控较为密集价格型调控工具对银行业中性偏利好存款准备金率 和动态差别准备金率调整对银行构成利空。预计 3 月份政策调控的节奏和力度将保持平稳后续政策持续大幅收缩的 空间预计有限。银行业基本面较为稳定估值具有较高的安全边际。市场普遍预期2011 年上半年通胀压力较大货币政策紧缩预期将压制行业估值修复进程随着银监会相关监管 政策的进一步明确预期未来年报、季报披露行情或将成为股价较好表现的时间窗口。银行业未来估值修复可期具备了中

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持行业的“增持”评级。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在全国率先实现刷银行卡“打的” 2011 年05 月27 日13:28 来源:大连电视台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据大连电台报道,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分行与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今天正式启动打车刷银行卡便民工程,今后凡持有各家银行“银联卡”的市民,不论是本地还是外地的都可刷卡付费,不用再付现金了。因而,大连也成为全国首个“刷卡打的”城市。请听报道。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大连出租汽车公司“蓝灯的士”在全国率先实行计价器收费,此举闻名中外。如今,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打车市民越来越多,乘车交现金已不适应现代“打的”需求。为了方便市民和外地游客在大连“打的”,大连出租汽车公司便与银行联手实行刷卡打车。记者看到,安装在蓝灯的士上的消费终端机与计价器连接,不但可以受理各家银行发行的普通“银联卡”,还能识别“芯片银行卡”和“手机信用卡”,也就是说乘客既可刷卡、插卡付费,也可以挥卡“闪付”。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银行卡中心总经理钱景秀告诉记者,这种刷卡方式时间很短,特别是挥卡闪付和挥机闪付它的交易时间从原来的接近 1 分钟的时间能够缩短到0.2 秒。目前,大连市共有1200 辆蓝灯的士,大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正分批对车辆进行银行卡受理改造,今年内使公司的“蓝灯的士”陆续加装消费终端,受理银行卡支付业务。公司党委书记许建红表示,公司现与

我国银行业行业分析报告

我国银行业行业分析报告 报告要点: 1.我国银行业现状及对金融安全的影响。 2.我国银行存贷款与资金流动性。 3.银行间市场分析与人民币资金运行情况。 4.银行业政策与市场开放动态。 5.银行业的竞争格局和监管制度。 6.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情况与未来前景。 7.中国银行业发展策略建议。

一、我国银行业现状及对金融安全的影响 在我国,主要有以下银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并且在我国的各大城市,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城市商业银行。此外,还有各种政策性银行,都在各自的领域发挥职能。 目前的形式下,由于外资银行的不断加入,我过的银行发展形式已经十分严峻。更加开放的经济格局,和多年以来积累的各种金融问题,让银行业的发展举步维艰。致使银行业发展不容乐观,也对我国的金融安全产生了影响。不过,现阶段下,我国的资本储备充足,尚有结余,并且资本账户尚未开放,影响银行和金融也发展的因素也就多数来源于国内。所以,立足于国内银行业的发展问题上,才是解决整个行业问题的根本。 1、从我国银行的市场结构来看。截止2010年,我国国内市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已经接近600家。在华投资总额达到了4.3万亿元。其业务占总市场的2%,其余的份额由国内银行占据。有数据显示,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吸收了65%的居民储蓄,承担了80%的支付结算业务,贷款额占到了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60%。随着社会的发展,银行业的竞争压力不断增大,市场份额不算缩水,许多银行都背起了沉重的包袱。 2、从金融机构和银行的信贷情况来看。中国的许多银行在信贷工作中,往往受到种种外来因素的干预和压力。信用贷款的决策并不完全决定在资信因素上,帮助国有企业脱困,扶持地方经济,还有其他很多因素,经常是影响授信决策的重要因素。 3、从管理上来看。我国银行的管理机制上还存在很多缺陷,资本的约束力普遍较低,而且部分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差,流动性不足,在市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很难对市场做出准确地监管和判断。另外,国家执行加入WTO以后的有管银行也开放的承诺,虽然有助于银行业的发展,却也暴漏了我国银行业存在的众多管理漏洞。这一点,后面会详述。 所以,银行业的稳定与金融的发展息息相关,短期内中国银行的市场分额和基本结构不会发生重大改变,国有银行在近几年依然着力于消化不良资产,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以及风险预测水平。银行业稳定发展了,也就为金融行业总体才能呈良好的上升态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我国银行存贷款与资金流动性 从2010年至今央行已经7次上调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大型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率已经达到了19%,中小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率达到15.5%。正是在不断的加息和提高准备

资本监管新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资本监管新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摘要:近年来中国银行监管部门加大审慎监管力度,密集出台资本管理新规,以强化资本约束并推动银行业务转型,本文对相关资本监管政策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阐述,并提出应对策略。关键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监管;影响;对策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银行监管部门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状况,积极推动巴塞尔Ⅱ、Ⅲ的实施,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监管部门明显加大了审慎监管力度,密集出台一系列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以强化资本约束并推动银行业务转型。 一、资本监管政策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一)资本监管新标准正式出台,资本数量和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 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2011年5月银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正式启动。新标准确定了最新资本监管框架,提出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等四项审慎监管新工具。天之信新标准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分别不低于5%、6%和8%,同时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理念,资本留存资本2.5%,逆周期超额资本0-2.5%,并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1%的附加资本要求。在达标时限上,新标准自2012年初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1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1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已被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可能入选。

性银行2016年底前达标。新监管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从影响来看,资本监管新规更强调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主导地位,对核心一级资本实行更加严格的扣除标准2,因此在融资方式上,原来依靠较低成本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方式不得不向较高成本发行股票筹集核心资本的方式转变,商业银行将面临更高的资本成本。 2011年6月初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着重调整资本充足率和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新办法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主要变化有:(1)非按揭零售业务的风险资产权重从100%下调到75%;(2)同业业务的风险资产权重从0至20%上调到20%至50%;(3)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提高至150%;(4)铁路、公路及其他基建项目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提高至110%;(5)提高长期贷款的风险权重天之信其中5年期以上长期企业贷款由100%提高到150%至300%;(6)评级在BB-以下的企业债权风险权重由100%上调至150%。同时,进一步明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风险度量和资本分摊。该办法目前仍在征求意见阶段,最终出台的政策可能有所变化,但从趋势来看,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日趋严格的要求已不可逆转,这些政策将限制未来银行资产业务的快速扩张,同时驱使银行对其资产结构进行调整,一定程度 2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全额在核心资本中扣除;有赎回权的次级债需银监会批准后才能计入核心资本。

中国银行业发展现状

自从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和政策体制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其中商业银行的建立和发展成为此期间内颇引人注目的一个方面。在数量上,商业银行从无到有、由少至多,外资银行也逐渐登陆,银行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在运作上,我国商业银行正进行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理念的转化,银行的运作机制也逐步向西方发达国家靠拢。我国银行机构的现状是,大型商业银行有四五家,中型商业银行有十余家,小型商业银行有上百家。 目前我国银行业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刻。从2011年“十二五”开始,中国对金融体制进行大力改革。2014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我国银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银行业来自息差收窄、负债成本大幅上升、收费业务监管从严以及不良加速暴露等多方面的压力有增无减,利率市场化改革、互联网金融带给银行传统经营模式的冲击更是不容小觑。 而今年,银行业面临的宏观环境更为复杂,竞争压力不减,监管不断强化。着力深化改革、加快转型步伐是今年的工作重点。 面对改革的迫切形势,银行业把转变发展方式作为首要战略选择。不少银行提出,今年将加快推进综合化经营步伐,加快推动单一服务模式向差别化综合服务模式转变 随着业务模式的转变,银行的组织架构改革也逐步加快。银行业继续推进以提高管理效率为重点的体制机制改革,新一轮结构改革悄然启动。去年,五大行的架构改革已经启动,精简机构数量,强化利润中心建设、实现扁平化管理、优化流程,体现了差异化竞争和特色化经营。(例子:有报道称,银行理财、信用卡和私人银行等业务板块,有望以银行子公司的形式独立运营。今年年初,交行交银资产管理业务香港分中心在香港挂牌。值得注意的是,交行的具体做法是将交银集团在港子公司交银国际旗下的资产管理公司直接挂牌为总行的资产管理业务中心,意味着该分中心具备香港持牌法人资格,极大提高了自主性。) 同时在今年对于互联网战略的部署上,大力推进大数据技术发展、加快构建信息化银行、形成网络金融时代新的竞争优势,成为很多银行今年重要的战略抉择之一。此外,不少银行还计划今年健全大数据应用。

金融机构划分

关于金融统计中各类金融机构划 分的最新通知 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财务公司以及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证券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 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保险业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保险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企业年金。 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是指为金融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服务以及安全环境等活动,并具备一定监督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境内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包括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境内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代客理财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银监发〔2005〕2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5〕28号2005年6月6日) 各银监局: 为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银监会制定了《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现将这两个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这两个意见转发给辖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 为促进农村合作银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与目标 (一)监管原则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和“明确目标、区别对待、分步提高”的基本原则,2007年以前,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实施影子评价。从2007年起,在风险监管领域,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与要求,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在部分监管指标及监管指标计算口径方面,要考虑农村合作银行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实施有效监管。 (二)监管目标 1.2006年底以前,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口径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始终保持在8%以上;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比例实现“双降”,按五级分类口径,平均不良贷款比例达到8%以下。 2.2007年底,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按五级分类口径,多数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达到5%以下。 3.2007年底,其他主要风险监管指标基本达到商业银行监管要求;在全国银行系统综合评级中处于良好水平。 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农村合作银行测算主要经营指标,制定分期达标规划与措施。监管部门应每半年就达标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资本监管 (三)强化资本充足率考核 资本监管是增强农村合作银行风险承担能力、约束资产扩张冲动、控制风险程度的有效手段,是防范金融风险、增强社会信誉、完善市场约束的必经之路。农村合作银行应按“五级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步骤,对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18号),完成各项工作,达到资本监管要求。考虑到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运用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1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017-2018年中国银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趋势展望分析报告

1业绩综述:净利润增速环比回升,盈利能力下滑速度减缓 (4) 1.1不良拨备压力减小,净息差下滑收窄,行业净利润增速环比回升 (4) 1.1.1大行拉动整体净利润增速回升,城商行净利润增速有所回落 (4) 1.1.2归因分析:不良拨备压力减小、净息差下滑负面影响收窄带来净利润增速回升 (6) 1.2净利润增速回升但仍不足以提高ROE (10) 1.2.1ROE、ROA继续回落 (10) 1.2.2杜邦分析:净息差下滑是盈利能力下滑主因 (13) 2资产负债结构:受监管影响,贷款占比回升,同业负债占比压缩 (13) 2.1资产:贷款占比回升,新增贷款多投向基建行业 (13) 2.2负债:受监管影响同业负债占比压缩,中小行结构调整承压 (15) 3资产质量:资产质量向好,部分行业不良贷款压力犹存 (17) 3.1不良生成率降低,资产质量好转 (18) 3.2部分行业的不良贷款压力犹存,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不良贷款率持续回落19 4投资建议 (20) 5风险提示 (21)

图1:上市银行净利润同比增速的驱动因子贡献对比 (7) 图2:上市银行拨备前利润同比增速的驱动因子贡献对比 (7) 图3:上市银行合计生息资产余额同比:细分项目(时点数据) (8) 图4:上市银行合计手续费收入同比及细分项目 (9) 图5:17年3月-6月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及同比增速变化(万亿元) (9) 图6:2017H1上市银行合计本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实际新增不良贷款回升10 图7:16家上市银行合计ROE回落(移动平均消除季节性) (11) 图8:16家上市银行合计ROA回落(移动平均消除季节性) (11) 图9:上市银行合计贷款结构变动 (15) 图10:上市银行合计对公贷款结构变动 (15) 图11:四家银行合计的重要行业不良贷款情况 (20) 表1:上市银行2017上半年净利润情况 (6) 表2:上市银行合计2017H1盈利能力情况 (12) 表3:上市银行合计2017H1盈利能力情况(与FY16对比) (13) 表4:2017H1上市银行资产结构及变动情况 (14) 表5:2017H1上市银行负债结构及变动情况 (17) 表6:16家上市银行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数据 (18) 表7:16家上市银行不良贷款相关指标 (19) 表8:四家银行合计的贷款及不良贷款区域分布情况 (20)

中国银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和关系

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六)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七)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详细请点击https://www.wendangku.net/doc/5911616916.html,/zwgk/2005-08/12/content_22121.htm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亦称资金平衡表,它使反映金融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得一种会计报表。金融机构同其它工商企业一样,业也有其每个年度得财务报表,既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的结构由三大类组成: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者的关系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以上报表和资料,是金融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的以上报表和资料是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要信息来源。相对于现场检查来说,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稽核,检查,简便易行,具有节约人力和费用,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弊端等优点,所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机构进行经常性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金融监管部门正是通过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综合分析,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者关系: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的一个,还有中央银行等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

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长期以来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多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监管方式和 手段,采取多种监管措施,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做了大量努力,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 不适应金融监管的需要。2003 年 4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正式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打破了过去单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格局,建 立起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业监管模式,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银监 会成立以来,我国在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组织体系以及监管手段和方式等各方面均取得成 就颇大。另外,审计署在 2005 年提高金融机构审计级别,从更高层次上审视金融机构内部 运行及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金融监管体制是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进行影像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在 2003 年,中国银监会正式成立,代替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高,银行监管体制依然不健全。所以对商业银行 的监管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法律缺陷 在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行政规章,但效率低下,法律法 规针对的对象常常过于局限在银行开展的具体业务上,着眼于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规范和 限制,监管质量监管效率受到影响。并且,监管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协调的地方,各监管部门往往站在自身角度制定监管规则并去推动执行,对整体的国民经济利益考虑欠缺。位于法律体系第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并没有有效地起到补充《人民银行法》、《商业 银行法》等基本法律的作用。 (二)管理观念滞后、与国际化趋势不适应 目前我国银行管理当局所实行的还是合规性监管,这种监管方法侧重对商业银行执行法规政 策情况的监管,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发展和面临的不断变化的形势,合规性监管自身固有的 缺陷频频出现:合规性监管对市场反应不够灵敏、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 措施滞后。目前金融发达的国家普遍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这种监管方法注重银行本身 的风险控制程序和管理水平,能够及时反映银行经营状况,预测潜在的风险。但是由于我国 银行业的基础还较差,数据的采集、加工及分析利用还不够高效,信息技术在监管工作中的 利用还不强,使得银行监管部门不能及时预警和处理有问题的银行,从而出现成本高与效率 低的现象。 从监管法律体系中,我们就可以看出监管当局并没有做好银行跨国经营的法律监管准备。有 些监管法律制度还没有办法坚持与国际通用的原则相一致,这势必会使中国银行监管与国际 银行监管存在差异。与此同时,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也会使本国商业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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