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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防火规范解读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多、高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详见下表5.1.1:

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合并,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详见表5.1.2(原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仅分为一、二级)。且耐火要求更加完善,如 5.1.6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性墙体;又如5.1.7条:二、三级

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3、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详见下表5.2.2;

4、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耐火极限一级的高层民用建筑分区面积有所增加,详见下表5.3.1

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要求确定。

5、不同部位不同种类的建筑防火要求更为清晰、完善,如①建筑物内的中庭、回廊;②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③餐饮、商店等商业设置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

6、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防火措施应符合:(1)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3)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7、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8、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防火墙与发电间分隔;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民用建筑安全疏散(住宅建筑):

9-1、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设置:

1)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9-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9-3、住宅建筑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任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9-4、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距离不大于10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4)楼梯间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两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9-5、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a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b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c住宅建筑内部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距离可按本表及注a的规定增加25%;d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上表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9-6、住宅建筑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0m。

10、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护窗;

二、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三、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1、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2、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腹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3、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4、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4-1、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4-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5、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B1级;

6、除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第4条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7、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上述第4条采用B1、B2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

8、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9、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和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和外墙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10、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11、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四、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

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1、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2、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x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18m;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却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4、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净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任应符合上述规定。

5、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5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6、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7、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8、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在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9、消防电梯: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10、消防设施设置

10-1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10-2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10-3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10-4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只可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10-5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地下、半地下室;

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到、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4)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3)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10-7防烟和排烟设施

五、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应符合本规范52页5.5.23要求;

六、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物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1、餐饮、商店等商业设置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七、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八、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完善了公共建筑上下层之间防止火灾蔓延的基本防火设计要求。

总结:

注:文中紫色字体表示与住宅建筑有关部分,红色字体部位表示新规范增加、调整部分。

隆基泰和涿州区域规划设计部

2015年4月11日

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2018-06-08 09:42:38 作者:周燕珉陈星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浏览:2098 一、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 什么样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1)新规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规范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规范解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新规范6.7.4A:除本规范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规范解读: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建筑组合建造的改造类项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求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三、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 (1)54m——高度限制

新规范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规范解读: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2)32m——超过32m设连廊 新规范5.5.13A: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规范解读: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3)24m——设防烟楼梯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精编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新防火规范重要条文解释

解读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要条文 来源:《建筑技艺》杂志等2014-09-11 08:29:30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内容重要变化 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等。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对高层建筑类别以及统一术语进行了修订,对相对密闭场所增加设置注氮控氧防火系统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2015年5月1日,业界瞩目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正式执行,作为基础性、综合性、通用性的防火技术标准,从建筑材料、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多个方面提升了建筑的防火安全水平,集中体现了建筑火灾防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成为我国建筑防火标准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3J811-1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5年修改版)由规范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牵头编制,并由公安部消防局及地方消防审查部门的部分专家、建筑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部门的专家进行严格审查。《图示》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规范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范。不仅可以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还可以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本文将《图示》编制的技术要点进行了讲解诠释,帮助大家通过《图示》更好地了解掌握《建规》。

一、《图示》所推荐的案例是在符合规范原意的基础上,选择安全合理的方案做示范,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弥补、完善规范不易准确表达的内容。 1、当规范条款表达清晰时,图示选择的方案要在满足规范原意的前提下,推荐合理、安全的示例。如5.4.4图示1~3,规范条文明确给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设置要求,图示根据条文原意,采用立面图及表格方式准确的表达出来,一目了然,便于使用者快速理解规范。 2、当规范条款表述的不够明确时,图示给出的示例既要起到补充完善条款原意的作用,又要积极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1)如5.3.2条主要是针对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方法及设置条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图示除要准确的把条文中的这些要求表示出来,同时,通过图示补充表述了“当回廊与中庭划分在一个防火分区内时,设计时除了满足条款所列的措施外,还应设有通向其他防火分区的安全通道”这一重要的设计要求,补充完善规范条文表述的不足。见5.3.2图示2所示。 (2)如5.5.27条第3款,根据规范条文字面表述:“建筑高度大于33m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修订容解读 2018-06-08 09:42:38 作者:周燕珉星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浏览:2098 一、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围 什么样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按新规设计?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1)新规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规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规解读:原规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新规6.7.4A:除本规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规解读:新规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建筑组合建造的改造类项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求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三、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 (1)54m——高度限制

新规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规解读:原规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2)32m——超过32m设连廊 新规5.5.13A: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规解读: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3)24m——设防烟楼梯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版内容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版内容解读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资料参考网上相关人士整理,在此感谢对考生的贡献)1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 什么样的“老年人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适用的范围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 2老年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2.1新《规范》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标准有所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独立、宜在下部),并对其高度(不宜超过32m,不应超过54m)和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进行了规定。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限制时,尽量争取设置独立出入口。 2.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原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其他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3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 3.1 54m-高度限制 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此外,《规范》条文说明中提到,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高度大于54m时,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 3.2超过32m设连廊 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通老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设置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3.3 24m-设防烟楼梯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2015年5月1日,业界瞩目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正式执行,作为基础性、综合性、通用性的防火技术标准,从建筑材料、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多个方面提升了建筑的防火安全水平,集中体现了建筑火灾防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成为我国建筑防火标准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3J811-1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5年修改版)由规范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牵头编制,并由公安部消防局及地方消防审查部门的部分专家、建筑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部门的专家进行严格审查。《图示》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规范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范。不仅可以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还可以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本文将《图示》编制的技术要点进行了讲解诠释,帮助大家通过《图示》更好地了解掌握《建规》。 一、《图示》所推荐的案例是在符合规范原意的基础上,选择安全合理的方案做示范,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弥补、完善规范不易准确表达的内容。 2、当规范条款表述的不够明确时,图示给出的示例既要起到补充完善条款原意的作用,又要积极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 三、《图示》用简单的图形进一步补充规范中的一些关键性概念,便于统一认识、准确把握设计深度。

2、安全出口、疏散门、防火门净宽的计算。 《建规》中安全出口、疏散门、防火门是涉及安全的关键部位,规范中强调了这些净宽尺寸要求,但并未给出如何计算,往往各地算法不统一,由此给工程设计或验收带来很多争议。为此《图示》在P5-56页、P5-62页分别给出了这些口部净宽的计算方法。即当安全出口为一门洞时,净宽就是指门洞装修后的净尺寸;当安全出口为疏散门或防火门时,其防火门净宽应从门扇开启后门表皮到门框之间的净距,见图示所示。 总之,面对现今工程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一本《图示》不可能包罗万象,对于《建规》中概念明确、不能有任何疑义、必须执行的内容,如各种防火门的耐火极限要求、防火墙的耐久要求等等,《图示》给出的明确的示意;对于规范表述可有多种理解或做法的条款,《图示》尽量选择更安全合理的做法,以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由于编制时间较短,《图示》可能不能满足大家所有的需求,也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故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使《图示》越编越好,成为大家的良师益友,为大家学习掌握《建规》的原意提供帮助。

解读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载2015)

公安部消防局专家解读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日期: 2015年02月03日【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 □王华 新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GB50016-2014已批准发布,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近日,公安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副处长沈纹就新版《建规》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沈纹指出,新版国家标准《建规》GB50016-2014是由原《建规》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7-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整合修订而成。原《建规》《高规》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建筑消防安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引导相关防火规范的制定、修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两部规范也面临许多挑战:一是各类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场所大量增加,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不安全因素越来越多,各类建筑火灾事故相继发生。在对这些火灾事故进行多层面的分析研究中发现,火灾防范和灭火救援等技术对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或加强,而修订完善防火规范则是在工程建设中落实这些对策措施

的重要途径。 二是各类高层、超高层建筑,大规模大体量建筑,结构功能复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石化生产储存等工程建设项目大量涌现,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不断研发应用,原有规范已涵盖不了新的发展情况,急需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使规范适应新情况、新技术的发展需要。 三是近年来建筑防火领域开展了大量科学试验研究,对建筑火灾规律、火灾防控理念和对策措施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升,取得了一批科研成果,原有规范也需要通过调整不相适应的内容,使这些新成果、新理念能够在工程建设中得到推广应用。 四是原《建规》《高规》之间以及两部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之间在工程实践中还反映出一些不协调、不明确的问题,需要通过修订规范加以解决。 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新版《建规》集中体现了建筑火灾防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将两部规范合二为一,实现了建筑防火领域基础性、通用性要求的统一,这在我国建筑防火标准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新版《建规》的发布实施对于增强建筑物抗御火灾的能力,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一是解决适用性问题。尽管原来两部规范有各自明确的适

新版建筑防火规范要点讲解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 2.1的规定。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工业建筑耐火等级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l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为价格昂贵、稀缺设备、物品或影响生产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设施、设备,其所在建筑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故确定为强制性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主要有: 1.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 2.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如热电厂、燃气供给站、水厂、发电厂、化工厂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修复时间长,也应认为是“特殊贵重”的设备。 3.特殊贵重物品,如货币、金银、邮票、重要文物、资料、档案库以及价值较高的其他物品。 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 /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5锅炉房属于使用明火的丁类厂房。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大于燃煤锅炉房,火灾事故也比燃煤的多,且损失严重的火灾中绝大多数是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故本条规定锅炉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3.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标准的规定。 3.2.6油浸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电器设备。油浸变压器易因油温过高而着火或产生电弧使油剧烈气化,使变压器外壳爆裂酿成火灾事故。实际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

2015新防火规范解读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多、高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详见下表5.1.1: 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合并,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详见表5.1.2(原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仅分为一、二级)。且耐火要求更加完善,如 5.1.6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性墙体;又如5.1.7条:二、三级

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3、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详见下表5.2.2; 4、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耐火极限一级的高层民用建筑分区面积有所增加,详见下表5.3.1 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要求确定。 5、不同部位不同种类的建筑防火要求更为清晰、完善,如①建筑物内的中庭、回廊;②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③餐饮、商店等商业设置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 6、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防火措施应符合:(1)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3)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防火规范新旧对比解读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解读

总平面布局(解读)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图示1】,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图示2】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图示3】,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示4】。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示5】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图示6】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图示7】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图示8】【图示9】【图示10】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图示11】

新消防规范要点 20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2014.10.1实施 一、概况 本规范的内容很多,包括14章,365条,其中强条41条。 二、设计参数 1.火灾起数: 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万平方米,同一时间内应按1起火灾设计,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同一时间内应按,2起火灾设计。多栋建筑,按最大的两栋各1起,单体建筑,按一半体量各1起。 2.住宅消防 住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不在按层数划分,而是按高度划分。 多层住宅高度21米以下不设消火栓系统,小高层住宅21~27米、二类高层住宅27~54米,(18层),一类高层住宅大于54米(18层以上) 3.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定位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消防应按公共建筑设计。 三、消防水源 1.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可作为消防水源。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游泳池宜作为备用水池。(强条)必须做消防水源时,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水量、水质的技术措施。 2.(强条)严寒、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 xx采取防冻措施。 3.市政两路供水的条件(任何一条不满足均视为一路供水): A.市政给水长应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B.1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 C.应有不同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3.消防水池(强条): A.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消防泵吸水管以下的容积无效) B.应设就地水位显示,并再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水位显示装置,并应有最高、最低水位报警水位, C.应设溢流和排水,并应间接排水。 四、消防水泵 1.消防水泵生产厂商应提供完整的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三条性能线) 2.消防水泵选择: A.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B.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C.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泵。(潜水消防泵不能使用) D.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设计压力的140%,且不宜小于设计额定压力的120%。(切线泵不能采用) E.当出水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的65%。 F.多台消防泵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G,一组消防泵应在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规范有具体要求)H.每台消防泵出水管应设DN65的试水管,并应安装DN65的消火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版内容解读

(资料参考网上相关人士整理,在此感谢对考生的贡献)1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 什么样的“老年人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适用的范围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2老年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2.1新《规范》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范》第5.1.1条: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标准有所提高,24m 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规范》第5.4.4A 条: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独立、宜在下部),并对其高度(不宜超过32m,不应超过54m)和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进行了规定。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限制时,尽量争取设置独立出入口。 2.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新《规范》第6.7.4A: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原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其他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新版《建筑防火规范》图文解读+旧版对比 - 基础理论

至于新版到底进行了哪些变化和调整? 一、增加了两个章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新版《建规》合并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同时,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并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还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外保温系统的5个关注点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注释: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小时。 5.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5毫米。 三、独设的“灭火救援设施”专章 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并对消防电梯的技术指标等提出要求; 3.补充的灭火救援设施内容: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米; 2)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和场地的总长度要符合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修订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最全解读

一、整合后的规范标准的修订整体趋于严格。 二、整合后的规范文字更加严谨、细致。 三、整合后的规范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 四、整合后的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 五、整合后的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更加紧密 术语解读——变化条文对比 常见问题及回答 问题1:在实际工程中,除适用于或者不适用以外的建筑可以套本规范吗? 回答:不要套用,但可以参考。如广播电视建筑等。 问题2:如果专业规范与本规范相互冲突以哪个为准? 回答:通常以本规范为准,因为这是防火规范。但是有些专业比较强的规范,有特殊要 求时,应以专业规范为准。

术语解读——建筑高度的计算 常见问题及回答 问题1:夹层的处理

回答: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应计算到最高夹层的楼面。 问题2:山地、台地建筑中一面或两三面外墙全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墙面覆土的空间算首层还是地下室?建筑高度如何计算? 回答: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进行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防火设计高度确定之后,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同时本规范还对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做了明确的规定。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挑檐)、疏散独立且直通室外、消防扑救。 术语解读——裙房的最新界定 术语解读——综合楼的最新界定

常见问题及回答 问题:商业网点中的300平方,指的是一层?还是一、二层之和?如有净高5米多的底层店铺,面积300平方,装修后隔成二层使用,是否可以定义为商业网点? 回答:包含一、二层:不能再视为商业网点 术语解读——安全出口的最新界定 常见问题及回答 问题:敞开楼梯、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闫如何区别? 回答: 1、三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敞开楼梯; 2、有一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敞开楼梯间; 3、周围都有建筑构配件或有门的楼梯就形成楼梯间; 4、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为封闭楼梯间。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精)

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 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 因为《建规》强调 " 外救 " ,《高规》强调 " 自救 " 。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 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 《高规》强调设置; 《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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