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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境内来津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核查、制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居住登记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申请人和法人申请人;居住证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申请人。

自然人申请人是指由本人直接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

法人申请人是指组织本单位合同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的用人单位。

境内来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

第四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大型企业、建筑工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工作。区县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有条件的社区警务室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注销等业务。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签发机关、有效期限。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签注,使用功能中止;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后,使用功能恢复。经社区民警核查确认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单位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发放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

第六条境内来津人员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或居住证申领点申报居住登记。

申报居住登记时,自然人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合法居所证明,无居民身份证人员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近期证件照片;法人申请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印章。

合法居所证明包括:

(一)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二)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

(三)居住在本市居民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证明;

(四)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及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五)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受理单位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并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请人保管。

第七条境内来津人员在津申报居住登记免费。

第三章证件申领

第八条在津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证收缴10元工本费。受理单位收缴证件工本费后,须开具收费票据。

第十条自然人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同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除本细则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第十二条居民本人和代办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居住证受理部门受理申领居住证时,应当依据申请材料现场审核申领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信息审核无误的,受理部门应当填写制证信息,通过照片认证回执读取申请人照片,留取申请人联系方式,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登记信息有误的,应在更改登记信息后受理申领居住证。

第四章核实签发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当日将申请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交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进行核查。社区民警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的核查工作。核查属实的,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签字确认,并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通过居住证受理信息;核查有误的,在居住登记表填写核查意见后签字,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原因,退回原受理部门。

第五章制作发放

第十五条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将居住证发至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至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

对于制证信息有误,被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区县公安机关退回受理部门的,申请人应配合受理部门做好信息更正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社区民警核查确认后,可以自收到受理部门开具的《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领取居住证。

社区民警发放居住证后,应当收回《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

第六章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居住证签注分为证件有效期到期签注和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申请人在签注前应登录“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提交签注申请,或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并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后交社区民警申请签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填写核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意(或不予同意)签注决定。

第十八条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提交签注申请,经社区民警核查确认后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受理部门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提交签注申请,经社区民警核查确认后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受理部门办理变更签注手续。

第二十条居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发生变化的,以及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及时到受理部门换领新证。

受理部门办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损坏的居住证,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收取换领居住证工本费并开具收费票据。收回的居住证应编制清单,每半年上交1次,由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认定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并注销、回收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验、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在开展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管理工作中,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严肃查处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居住证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境内来津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住证的;

(四)将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获得的境内来津人员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五)在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个人或者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四)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五)伪造、变造居住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

(六)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

(七)使用、制造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积分入户资格的。

第二十七条个人和单位认为有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市人力社保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 5〕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指标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

第四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社会保

险费缴纳、奖项和荣誉称号、退役军人立功、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等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申报指导分值的建议,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教委负责申请人学历证书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审批办负责根据全市积分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其他区县设立积分受理点;开发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积分联办系统),实现积分数据一门录入、分支流转、多点核实、归集汇总、自动生成。

市公安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负责申请人年龄、落户地区、有无行政拘留和有无犯罪获刑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婚姻登记信息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申请人住房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申请人的授权,负责查询并提供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第二章积分流程

第五条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并书面委托本单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汇总本单位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积分申请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准备相应材料,交本人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登录积分联办系统完成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指导分值进行初步测评。经初步测评达到

规定分值的,用人单位应当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名册,通过登录积分联办系统预约受理时间,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积分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居住证积分,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用人单位委托书;

(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和积分申请人名册;

(三)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约凭证;

(四)申请人在本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证明(申请人按照个人参保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积分)。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必要材料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携带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的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对应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结婚证、配偶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六)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立功受奖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

(七)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人生育或者收养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颁证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十一)申请人交件之日前1个月内的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先到积分受理点公安部门窗口接受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的审核。公安部门窗口应当即时将审核信息通过积分联办系统传送至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

第十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核对经办人员、积分申请人、所在单位等基本信息,并结合公安部门传送的审核信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完成受理申请后,将电子信息分支流转至相关部门服务窗口进行审核打分。

用人单位应当即时将有关材料分送至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依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相应分数,同时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积分联办系统。

各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比对审核无异后,退回原件,其余材料留存半年备查;对因审核需要确需留存原件的,应当向经办人出具相应文书并明确退回时间。

第十三条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应于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积分联办系统进行审核和打分留痕,并即时上传。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收到上传信息后,通过积分联办系统对各部门的审核打分情况进行比对汇总,由系统自动生成积分排名。

第十五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每年6月和12月将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情况反馈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并通过市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积分公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于公布期内提出复核申请。

用人单位可以统一查阅本单位积分申请人的积分情况。

第十六条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或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

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力社保局向市公安局出具准予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积分落户手续。

第三章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总积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负积分之和。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负积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累计扣减。

第十九条积分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6年的,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以按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

第二十条积分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计算积分;但是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计算社会保险、投资纳税、住房公积金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积分联办系统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的积分进行排名。出现积分相同的情况,以在本市居住登记或者暂住登记时间早者为先;积分依然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只有1名申请人的,该申请人可以持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直接申报。

第二十四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不接受积分中介服务,对经办人与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状况应当进行严格核查。

第二十五条对于申请积分人数5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和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申请人数在5人以内的,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可以视情要求其提供上述凭证。

第二十六条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协查机制,对通过积分落

户的人员参保缴费及其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七条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不再计算积分。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提交本单位积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

第一条为维护外来人口合法权益,保证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确保积分达标的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子女顺利在津落户,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 5〕39号)以及国家、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子女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公安局应当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区县公安分局负责居民户口登记和居民户口簿发放工作。

第四条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服务窗口应当先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对积分落户申请人的户籍身份进行审核,对无户口人员以及户口信息“错、重、假”的,驳回积分入户申请,待信息更正后重新办理。

身份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落户地点具备落户条件的,准予进入打分流程;对申请落户地点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服务窗口如实提供本人、配偶、子女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

(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第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本市名下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与其他亲属或非亲属共有产权的住房不予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口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集体户口落户。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公产房、公寓等住房。

第六条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积分落户申请人,其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子女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的,可以一并申请随迁落户。随迁子女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等证明材料;无亲属关系证明的以及男方或者女方携带非婚生子女的,提供本市司法部门许可的DNA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

(三)随迁子女血缘关系属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第七条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在津落户后,本人为子女申请投靠落户的,可以到落户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第八条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自市人力社保局报送《准予积分落户名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信息登记、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发放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积分落户申请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查处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取消积分落户资格,退回原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计划生育情况的;

(二)通过制造、使用职称、技能、社保、学历、房产、婚姻等虚假证件骗取积分加分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积分落户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对经查实确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骗取积分落户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原户籍地公安机关通报退回原籍的原因和决定,同时向当事人下达退回原籍决定书,并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明)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

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市教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第三条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第二章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相关申请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区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六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到居住证载明的居

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相关申请登记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按照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报考职业院校

第八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中考报名前办理完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投靠落户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普通高中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按照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到投靠落户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普通高考报名前办理完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任

第十三条随迁子女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区县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教育资源建设。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学籍管理,将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并加强核实检查。

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应制定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规定,审核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并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公安部门应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国土房管部门应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在天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天津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合法有效房屋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经商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由用人单位集体申报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XX单位集体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册》。 境内来津人员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申领居住证,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申报居住登记,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境内来津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合法居所证明和近期照片,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第二步:申领居住证,自居住登记(含暂住登记)之日起,已在津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相关信息,申请办理居住证。第三步:领取居住证,境内来津人员于20个工作日后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申领成功后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现居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持有人可于60日之内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办理补签手续;逾期60 日以上未办理补签手续的,居住证将被注销、收回。

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冀政发〔20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社会事务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设,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

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其他有关个人、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市区、县户籍的人员,应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南宁居住证办理流程

南宁居住证办理流程 居住证办理流程 一.申办人到居住证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南宁市居住证办理须知 ▲居住证办证对象及受理机构 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在居住地就读、就医、探亲人员及按照有关规定引进、交流的人员不需申报居住登记和领取《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办人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所证明; (三)填写居住证申领表。 (四)近期彩照一张(照片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 ▲办理居住证和居住登记的收费问题 (一)《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 (二)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年度签注,不收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重新申领《居住证》的,需要缴纳工本费。 ▲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变更登记的时限及要求 (一)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在旅馆登记住宿除外; (二)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

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的申报义务及其责任 (一)用人单位在聘用和解除聘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日内,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二)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无《居民身份证》的流动人口。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申报义务及其责任 (一)出租屋主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督促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 (二)出租屋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承租人,并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完成中介租赁之日起,5日内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和出租房的具体地址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四)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得将出租房屋介绍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的承租人。 (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对房屋出租人将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为了方便在南宁市就业、居住、生活和享受服务,请主动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积分申报材料准备(新办)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 个人申请流程、提交书面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来沪人员登录21世纪人才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5919193659.html,)进行积分模拟打分。https://www.wendangku.net/doc/5919193659.html,/左下角“网上办事”,点击“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http://218.242.131.185/jzzsb/login.jsp),点击进行“模拟打分”。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登入网站时,选择“个人”,填写身份证、密码,修改个人信息,修改后告知办公室。(2013年7月1日后新办居住证者,需公司注册用户名密码告知个人,个人再登入填写)。办公室为持证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上报后,打印出《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个人在纸质版《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上承诺签字。 首次新办,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学位证原件,先做学历学位验证,之后一个月再开始网上办理积分。 网上成功填写后,现场办理前需要提交 一、基本材料: 1、提交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加复印件。 2、纸质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提交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复印件。 4、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原件加复印件。 二、积分材料(对应积分指标,申请人可自愿提供) 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天津办居住证的流程和条件

《天津办居住证的流程和条件》 1月1日起暂住证正式取消,没有天津户口的人员需要办理居住证。现在全市各个办理地点准备就绪,据统计符合申领条件的有240万人。那么怎么办理呢? 居住证怎样申领和签注? ★居住证的申领 居住证的申领人员主要包括在本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也包括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 各区县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具体办理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由个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领,但监护人或受托人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监护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本市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合法有效房屋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经商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用人单位集体申报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XX单位集体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册》。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 ★居住证的签注 本市的居住证制度实施签注制,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或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签注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为方便居住证持有人使用证件,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如果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也应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的注销 居住证持有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及信息,并遵循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公安机关将注销其居住证: 1.居住证持有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2.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3.居住证持有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4.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5.居住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慈溪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慈溪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我市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及《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工作,由流动人口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组织实施。 慈溪市公安局负责本辖区《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积分制公共服务以及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浙江省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依照本规定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第六条本市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节假日返乡探亲或在本市范围内迁徙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地址变更,登记信息中断时间未超过十日的,也可视作连续居住。居住期限由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审核。 第七条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领人能够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之一的情形: (一)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由本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出具的就业登记、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文件,且当前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为同一用人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需提供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二)本市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及《基本情况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中心〔室〕出具并加盖查询专用章),以及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文件;

居住证、社保卡办理流程

企业居住证办理 1.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注册号到所辖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业务窗口或公安机关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网上立户,领取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同时领取或从居住证网站下载《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空白表),分发表格,指导员工如实填写。 2.由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机构代码:597075927 密码:101223)http://jydj.sz1233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919193659.html,/jydjWeb/login.jsp按要求如实录入申请人信息并提交电子数据。 1)信息申报-> 个人信息申报->‘新增’,填写员工信息,保存。 2)信息申报-> 新办上报,选择申报员工,点击‘上报’。 3)居住证管理->居住证办理,办理状态选择‘初录完成’,点击‘查询’。勾选需 办理居住证人员,点击‘申报和打印’按钮,打印《深圳市居住证人员信息申 报表》和《申请办理居住证员工列表》。 3.办理居住所需材料: 1)深圳市居住证人员信息申报表》《申请办理居住证员工列表》 (注:申报表中须粘贴“大1寸”彩照实际尺寸为1寸半,此类型照片为证件专用照。此申请表中所贴的“大1寸”彩照可以与数码回执不是同一张相片,而且底色也没有要求,任意底色的“大1寸”彩照都可以。) 需在申报表的照片粘贴处加盖骑缝章,申办员工列表上的盖章处也需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数码照相回执。 (申请人到开通网上认证的照相馆拍摄数码照相并取得照相回执) 4.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持2中所述材料到所辖地居住证受理点递交清单及申请表格等相 关资料,并打印办证回执。 5.用人单位按预约日期或之后凭回执到原受理点领取居住证。 (香蜜湖派出所福田区紫竹六道6号)

上海市人才类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

年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出炉,对加分指标中“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地最高分值由年地分调至分.加分指标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做了调整,由年地分调至今年地分,将原先最近连续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为“最近四年内累积个月缴纳”.办法》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地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地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地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地《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地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地,可以享受相应地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地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地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为周岁,积分;年龄每减少岁,积分增加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地被国家认可地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分. .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分. .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分.

2019年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word范文 (2页)

2019年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 在办理天津居住证的时候,需要事先准备哪些材料呢?本文由小编为大家搜集的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须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要求,向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 请表》一式四份,并同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市或区县人 事局签发《办理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该《通知书》和《申请表》、申领人及 共同居住的配偶和子女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有效护照、签证及本人两张 一寸免冠彩色照片(配偶及16周岁以上子女提供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向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申领《居住证》。 一、先到有照第二代身份证或居住证资格的照相馆照相,后会得到一张居 住证回执和相片。 二、准备居住证回执和相片、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如已婚需要准备配偶身份证号码、子女出生日期),再问清楚所住出租房屋主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现居住地址,所住房屋的出租编号、建筑面积、层数、房间数、出租面积,如 果是自购房则需房屋产权证号。 三、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再到派出所拿取表格填表,如果是以工厂名义办理 居住证需盖工厂公章。 四、填好表格后交到派出所可即刻拿到居住证回执,而居住证需等到派出 所另行通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在天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 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 请积分。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天津市积分落户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工作,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以及国家和天津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指标计划和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办理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的积分入户工作。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入户由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核准。 第二章入户 第四条申办积分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天津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申请在该住房的坐落地址登记非农业家庭户口;在天津无本人名下住房的,应当申请在本人所在单位登记非农业集体户口;在天津无本人名下住房且所在单位不具备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应当申请在所在单位坐落区县的人力社保部门下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非农业集体户口。 第五条申办积分入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书》; (三)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动态登记项目(包括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需要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四)本人名下住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在单位内部居住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可以登记非农业集体户口的证明。 第六条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积分入户时,应当对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情况属实、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指导申请人填写《申办户口受理经过》,并开具《受理户口联系单》;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详细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第七条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收到积分入户申请材料后,应做好相关信息核实和公民身份号码查重工作,并按照办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户口申报卷宗送至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 第八条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收到户口申报卷宗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办理程序,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入户工作。 第九条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对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核准入户的户口,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告知办理户口迁入的相关手续,做好户口迁入登记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申请办理积分入户,应当自市人力社保局开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书》之日起6个月内,到申请入户地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提交申办积分入户材料。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积分入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注意发现和查处伪造、变造、冒用身份证件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31日废止。

【最新2018】张家港居住证办理流程-精选word文档 (2页)

【最新2018】张家港居住证办理流程-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张家港居住证办理流程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 制度进行的尝试,是 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张家港居住证办理流程吧! 张家港居住证办理流程 1、个人现场申请 (1)指导填表。指导申请人按要求完整填写《张家港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2)核对材料。当场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对其《张家港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所填内容与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3)打印受理回执。 (4)照片采集。使用数码摄像头当场采集申请人头像信息,导入电脑进行存储。申请人自行提供的数码相片,需与身份证件仔细核对是否同一人,无法 判定的不予接受。 (5)申请人信息录入居住证管理系统。信息录入以办证受理点前台录入为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a、在申请人员不多,受理时间充裕的情况下,办理即录入;b、在申请人员较多、受理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可启动快速受理模式,核 查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打印受理回执,另行安排时间补充录入信息。 张家港居住证办理条件 ①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2019修正)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2017年11月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 正) 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申领、使用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居住、按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机制。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换领、补领、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整合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房产、工商、信用、卫生计生等信息,加强与教育、民政、司法等部门互通交流,实现部门之间、市及区(市)县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积分落户提供信息保障。 第七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民,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居

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前款所称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第八条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应当采集申报人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近期免冠相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出生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从业状况、单位、同住子女情况等信息。 第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一)在本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 (二)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制发时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经审核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变更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发现居住证载明信息有错误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请更正。经核实确属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更正,并制作发放新居住证,同时收回原证。 第十一条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在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以及居住地址变更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和居住地址变

2020年最新天津积分落户细则

2020年最新天津积分落户细则 20xx年最新天津积分落户细则出台,使教育问题迎刃而解。天津积分落户最新政策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20xx年最新天津积分落户细则,欢迎阅读! 20xx年最新天津积分落户细则:居住证的登记受理 1.法人申请人(即单位)不再作为居住证申请人,只针对居住证申请者本人申请办理居住证。也就是说,今后居住证的办理,不再接受单位的集体办理申请,只接受个人提出的办理申请。 2.居住证受理单位改为公安派出所、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3.在居住证办理和居住证签注业务中不单纯注重文书材料,还注重实际居住情况,由社区民警核查居住情况,确保居住证申请人(持有人)居住情况属实,人证一致。 4.居住证签注增加申请环节,可通过登录天津市“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或前往居住证签注受理单位进行申请,由民警核实居住情况后持办理材料前往受理单位现场办理。 20xx年最新天津积分落户细则:申请人申报落户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积分入户公安窗口提交材料,进行户籍身份、落户地点、违法犯罪、随迁子女审核; 第二步:申请人到人力社保局积分入户窗口审核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第三步: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到人社局、公安、教委、房管、计生、民政、专利等部门提交材料并打分。 20xx年最新天津积分落户细则: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可以申请随迁落户 《细则》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积分入户申请人可以申请子女随迁落户: 1.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为未成年人; 2.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 3.积分入户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以往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不可办理子女随迁,申请人只能在积分落户成功后,再去所属地分局申办子女投靠落户。《细则》取消了属地分局二次申报环节,申请人可在积分入户公安窗口一次性申报本人及子女落户。 放宽落户条件,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补充申报材料

浙江杭州市居住证遗失补办流程及手续

浙江杭州市居住证遗失补办流程及手续 2016-2017年杭州市居住证遗失补办流程及手续(怎么补办) 总体来说,持有居住证者,可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2018-2019-最新居住证管理办法word版本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最新居住证管理办法 国家制定了哪些居住证的管理办法,以下小编为大家提供居住证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 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申领居住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 户条件等因素,确定居住证制度实施的区域范围,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 效期,以及涉及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 记常住户口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 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应 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 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 等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 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

2016天津积分落户分值表(新旧对照表)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申请指导分值:140分(红色文字为2016年变动项) 类别序 号 指标指标内容及分值说明负责部门备注 基本分1 年龄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20分); 36至45周岁(10分)。 市公安局 2 受教育程度 1.本科及以上学历(40分); 2.大专学历(30分); 3.普通高中和中职学历(20分)。 学历为大专以上(含大专) 学历,需提供毕业证书和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 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天津 市大专及以上学历认证临 时办公地点:天津市教委大 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 20号(津能电池公司院内二 楼),电话:23018724。 凡学历为普通高中和中职 学历的,需提供毕业证书原 件和复印件。无需认证,直 接到窗口办理。 高中和中职毕业证书遗失 的,可提供由其毕业学校和 市教委 只计最高分, 不累计加分。

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中或中职毕业证明 3 专业技术、职 业技能水平 1.具有高级职称(50分); 2.具有中级职称(40分); 3.具有初级职称(20分); 4.高级技师(50分); 5.技师(40分); 6.高级工(30分); 7.中级工(15分); 8.初级工(5分)。 培训包项目每月开考,成绩 于考试半个月后公布最高 分可积70分 市人力社保局 只计最高分, 不累计加分。 4 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每年最 高积12分。 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4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各2分)。参加 公积金的每年积2分 社会保险计分按照最后一 次无中断累计工作计算,如 累计工作6年,计积分72分 公积金积分额外加分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积金管理 中心 5 住房在天津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 偶、子女共有产权住房(40分)。 包括: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 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 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取得天津市 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集 体土地的的住房以及在查封、异议 登记、限制登记、限制转让期间等 市国土房管局多套住房不累加积分

最新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例

最新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例 20xx年12月12日,国务院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一个以常住人口全覆盖、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改革路线图也随之清晰呈现。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的居住证新规定。欢迎阅读! 居住证新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12日解读《条例》时表示,《条例》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些学者认为,发放居住证的意义,主要在于为暂时不能放开落户的地区,赋予流动人口分阶段的各项市民待遇。还有专家表示,居住证制度将是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外来打工者迁徙自由,并享有公共服务的权益。 据了解,我国一些特大城市的居住证政策,附带一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已是常态,如20xx年颁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件办理、住房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待遇;20xx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也提出持证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权益。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就业;

同时,城市间的人口流动也不断加速。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达到1.7056亿。这部分常住人口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仍难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和生活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风险。 此次《条例》从"为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制度框架出发,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相比今年年初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中居住证明、就业证明的内容细化了。 《条例》规定,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释说,《条例》在不影响其他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天津市户口政策(比较全面)

天津市户口政策: (一)新生婴儿随父登记户口的 新生婴儿父亲为本市常住户口,母亲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长期在津居住,申报随父登记出生,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子女未落户证明、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二)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登记户口的 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出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 (三)投靠亲属户口 1、投配偶户口 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我市居民结婚,年龄在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10年以上的人员,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迁。对其中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患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居民结婚,年龄在30周岁以上,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可照顾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子女可以随迁。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因病残投配偶还要提交指定医院证明和残疾程度照片,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件复印件。 外地农村妇女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的,以及本市武清区、宝坻区以及到县、宁河县和静海县(以下简称"两区三县)农村妇女与其它13个区农业人口结婚的。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村、乡(镇)接收证明,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父母投子女户口 对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人员,身边无子女,他处无投靠条件,在我市有投靠条件的准予在津子女户口地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和他处无投靠证明。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居住证制度怎样积分入户?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评分加总累计积分,根据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排名确定积分入户人员。依据天津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2项指标,各个指标累计相加为最终积分。 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基本分 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社保、住房等5项指标,体现了鼓励年轻适用、稳定就业、稳定居所、较高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外来人员落户的原则。比如对35岁以下人员设置了20分,是35岁以上人员分数的一倍;将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从高至低分别划分了三档、八档分值,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对具有稳定居所、长期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也赋予了相应分值。 第二类导向分 包括职业(工种)、落户地区2项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落户,发挥在中心城区周边地区落户的导向作用。为了满足天津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的优先满足,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职业工种,依据《天津市紧缺人才目录》和《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评定的紧缺程度,给予相应的导向分值。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和环城四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第三类附加分 包括投资纳税、婚姻状况、奖项和荣誉称号、工作年限等4项指标,主要目的是对在天津投资办企业、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为天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设置一定的附加分值。同时,为照顾在一个单位工作稳定6年以上或者夫妻均在天津工作多年,对天津发展默默奉献的人员,特别设置了附加分值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类负积分 包括违法失信1项减分指标。其中,对违反国家和天津计划生育政策的、积分期间犯罪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申请办理积分入户流程有哪些?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积分入户申请人必须是在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天津市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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