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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正名》的现代解读

荀子《正名》的现代解读

?分类:大学学报

?作者:曾祥云

?字数:2929

来源: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

[摘要]在《正名》中,荀子详细阐述了名的符号性质,系统探讨了名称的作用,提出了命名的基本原则以及正确使用名称的原则和方法。因此,从现代语词符号理论来看,荀子的《正名》实际上是一篇论述命名问题的符号学专论。

[关键词]荀子;正名;语词符号;符号学

[中图分类号]B2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09)04-0102-04

在“名即概念”的传统名学研究模式中,荀子专论命名问题的《正名》,也被当作形式逻辑的“概念论”而遭强解和误读。本文试从现代语词符号理论的角度,对荀子《正名》的名学思想给予新的解释与探讨。

一名的符号性质和作用

《正名》:“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这是荀子对“名”的界说。对于“期累实”中的“期”字,历来注家有不同解释。《说文》:“期,会也。”又段注:“会者,合也。期者,要约之意。所以为会合也。”因此,“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的意思是:名是对许多事物的一种要约。荀子对“名”的这一界说,是从名的生成过程而言的。由于人们通常所见到的事物都是具体个别事物,而事物的名又往往是某一物类的名,如人们见到的都是一匹匹具体的白马、黄马等,只有在感知到许多具体的白马、黄马等共同具有的外貌形征后,人们才可据此生成关于马的名称“马”。通过观察个别事物,找出个别事物共有的形征,以此为根据,制订出一个相应的名作为该类事物的“要约”、标志,这是符合我国古代制名的历史事实的。荀子所说的“期累实”,与汉文字“依类象形”的生成特征是一致的。

《正名》:“制名以指实。”这是从名的功能方面指明名的本质。这里的“指”即是代表、指称、指代之意。名之所以能成为事物的名称符号,就在于名能指称事物、代表事物,是事物“有意义的媒介物”。

《正名》:“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荀子认为,名本来没有其固有的指称对象,只是语言大众共同约定用某一个名去指称、命名某一事物,按照约定俗成的原则,人们就把这个名叫做该物的名称。荀子关于“名无固宜”的思想,在古希腊也有相类似的说法。克拉底鲁认为,“一个词要么是某一事物的正确名称,要么根本不是它的名称,而是另一事物的名称。不存在名称在不同程度上适合被命名事物这种情况。”

荀子认为,一个名表达什么所指,代表什么事物,虽只是约定俗成的,但名与所指对象之间的关系一旦确定下来,人们就必须遵守语言社会的共同约定,按照约定俗成的原则使用这些名称。如果擅自破坏名与所指对象之间已经形成的确定联系,随意改变名的所指,就将造成名实关系混乱。荀子对名的约定俗成的论述进一步表明,他所理解的名就是用以指称、代表事物的名称符号。由于名称的存在方式或表现形式即是汉语言系统中的语词,因此,也可以说,名是一种语词符号,更具体说是一种名词符号。

对名的功能、作用,荀子有详细论述。具体说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名的指称功能。《正名》:“制名以指实”,“名足以指实”。荀子指出,“实不喻然后命”,当事物无法被人们表达、告知时,就必须给事物命名,通过给事物制订名称,用名称符号来指称、代表事物。名能指称事物,成为事物的一种感性替代物,既是名作为符号的一种根本规定性,也是作为符号的名所固有的一种功能。因而,在荀子看来,名能指称事物,表征事物,这是不言而喻的。肯定名的指称功能,是荀子阐述名的其他作用的前提、基础。

2名的认识作用。荀子认为,“万物同宇而异体”,客观存在的万事万物是混杂在一起的。没有名,就会使“同异不别”,不能使浑然一体的客观事物区别开来。人们要区别事物,必须“分别制名以指实”,给事物分别制定出名称。由于“名足以指实”,名是事物的符号标志,是客观事物的一种替代物,因此,“名定而实辨”,名与所指对象的联系一经确定,用什么样的名指称什么样的事物,什么样的事物又用什么样的名去称谓,就变得一目了然了。区分了名,也就等于区分了名所代表的事物。在他看来,名是人们用以区分事物,“以辨同异”的手段、工具。

3名的交际作用。“异形离心交喻,异物名实玄纽,贵贱不明,同异不别,如是,则志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困废之祸。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在荀子看来,名实相乱,一个名没有其确定的指称对象,必将导致“同异不别”、“贵贱不明”;当人们用这样的名去表达思想时,就会把不同事物当作同一事物,或把同一事物当作不同事物,如此,人们就无法交流思想,无法使自己的思想为别人准确理解,而如果对不同的事物分别制订名称,使不同的名各有不同的指称对象,则“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人们用这种名实相应、名与所指对象有着确定关系的名来表达、交流思想,就不会造成交际困难。

“名闻而实喻,名之用也”。“彼正其名,当其辞,以务白其志义者也。彼名辞也者,志义之使也,足以相通则舍之矣。”“喻”即告知、了解;“白”即明;“志义”即思想内容。荀子认为,由于名具有“喻实”的功能,人们听到名的声音即可了解到名所指称的对象。因此,只有使名规范化,名与实相应,使不同的名各有其确定的指称对象,使语句恰当,才能使其所表达的思想为人们所准确理解,彼此明白。名以及由名构成的辞即语句,是人们表达思想,实现成功交际的工具。

4名的治世作用。荀子继承孔子“正名以正政”的名学思想传统,也十分强调名对于治理社会的作用。他认为,治世的第一要务,就是调整当时社会的名分等级秩序,通过“制名以指实”,使贵贱分明,尊卑有别,长幼有序,互不相乱。“明贵贱”,是荀子之论“所为有名”的重要根据,也是荀子所强调的名的政治作用。在他看来,“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其民莫敢托为奇辞以乱正名”,百姓的言行就会“壹于道法而谨于循令”,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君王就可“率民而一焉”,达到天下大治。在荀子那里,名乃是治世的重要手段。

5名的构辞作用。“名闻而实喻,名之用也。累而成文,名之丽也。用丽俱得,谓之知名。”“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文”即“辞”。“丽”即附丽、配合之意。苟子认为,“命不喻然后期”,如果给事物制订名称后,事物还不能为人们所了解,那就要把指称事物的名会合、联结,用名组合成“辞”即语句。辞是由指称不同事物的名相联结用以表达思想的。荀子不仅认为辞是表达思想的工具,而且从辞的结构上揭示了辞与名的关系。名与名之间的联结,就构成辞即语句。

二命名的原则

荀子认为,要使制订的事物名称合乎规范,必须考察和掌握命名的要领、原则。因此,“制名之枢要,不可不察”。

1“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然后随而命之: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

可乱也,犹使同实者莫不同名也。”所谓“同则同之,异则异之”,是说同类事物用相同的名来命名,不同类事物用不同的名来命名,简言之,就是同实同名,异实异名。荀子认为,名是用来指称实的,名是区分事物同异的工具、手段,因而,给事物制订名称时,对于同类事物,应当用同一个名来称谓;对于不同类的异类事物,则必须“分别制名以指实”。荀子的“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的命名原则,揭示了名与实的对应关系,强调了名实关系的确定性,即每一个名都有其具体的指称对象,不能相互混淆。

“同则同之,异则异之”,是最重要的命名原则,荀子给予了特别的重视,对“所缘而以同异”,即同名、异名的生成原因,也作了深入分析。“然则何缘而以同异?曰:缘天官。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将待天官之当簿其类然后可也。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则人莫不然谓之不知。此所缘而以同异也。”荀子认为,人的“天官”即感觉器官是不同的,不同的感官有着不同的感知职能,如人们用视觉来分别形状、颜色,用听觉来区分不同的声音、曲调,用味觉来分辨甜、苦、成、淡等味道,用嗅觉来区分香、臭、腥、臊等气味,用触觉来感知痛、痒、冷、热等。他认为,不同的感官职能“各有接而不相能也”,“耳、目、鼻、口之不可以相借官也”。尽管不同的感官有着不同的感知职能,它们彼此不能替代。但是,对于相同的感官而言,人的感官职能是相同的,并不因人而异,当人们用同样的感官去感知同类事物,其获得的感觉印象是相同的。不同事物因其性征不同,人们要用不同的感官去感知,这样,不同事物就有了不同的名称。这即同实同名、异实异名的生成道理。

2“径易而不拂”。“名有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径易”即直捷、简洁;“不拂”,即准确、明了。荀子认为,就名与它所表达的所指来说,它是约定俗成的,不存在什么合适与不合适的问题,但就名本身而言,却有一个好与不好的问题。在他看来,一个好的名称应当符合“径易而不拂”的标准,即直捷、简洁而又明了,不会与其他的名相混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新的事物也必将不断涌现,如何给它们制订一个好的名称,使之易于流传,为人们普遍接受,有利于成功交际,荀子“径易而不拂”的命名原则,是有其现实借鉴意义的。

3“稽实定数”。“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谓异者,谓之化_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荀子认为,具体事物有其复杂多样的存在方式,因此必须对事物的不同形状、数量、处所等作出具体考察,才能确定是用一个名、还是用不同的名来命之。这即“稽实定数”的命名原则。

对于事物复杂多样的存在情况,荀子区分和分析了两种情形,并提出了相应的命名要求。一是“同状而异所者”,即形状相同而所处空间位置不同的事物,如齐人、荆人,形状一样,虽可合称为“人”,但由于他们所处地方不同,应用“齐人”、“荆人”分别命之。二是“异状而同所者”,即“状变而实无别”的事物。如一个人有其由小到大的生老过程,在这过程中人的形体虽有某种程度的改变,但其实体只有一个,后来的那个人还是原来的那一个人。荀子认为,这种有形体变化而没有实体区别的事物,只能当作一种事物,用同一个名去命之。

4“王者制名”。在荀子所论“制名之枢要”中,并无“王者制名”这一条,但从其全部名学思想内容来看,他实际上是将“王者制名”作为一条命名原则、甚至是最高原则来对待的。

“王者制名”探讨的是命名者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说,谁有资格担当命名者,并无原则规定,且在通常情况下,人们也不会去追究一个名称究竟是由谁制订的。一个名称的最终确定并得到广泛推行,需要借助某些手段或措施,比如说一个国家的某个部门或某个专门机构,或通过字典、词典形式,予以确认。因为,命名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它与整个语言社会

有着密切联系,而决不是任何个人随意可为的事情。因此,荀子“王者制名”的主张,虽包含了个人的政治倾向,但从其理论本身而言,未必失其合理性。

“王者”应当如何制名呢?荀子从他所处的时代背景和政治立场出发,提出了王者制名的具体主张:“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散名之加于万物者,则从诸夏之成俗曲期,远方异俗之乡,则因之而为通。”“刑名”、“爵名”和“文名”主要指用以表征当时社会人伦等级及政治伦理道德秩序等社会事物方面的名称,除此之外的其他名称则统称为“散名”,即那些用以指称自然事物的名称。荀子认为,对于旧名即原有的已在语言社会中得到规范并获得广泛使用的名称,应当继续沿用,即刑法之名从商,爵位之名从周,礼仪之名从《周礼》,这些名称的所指在先王那里已有具体规定,可继续沿用而不必重新厘订。对于用以指称自然万物的散名,则以诸夏即中原地区业已形成的语言习俗沿用之,也不必再予制订。至于有待制订的新名,则自然要按照“制名之枢要”所提出的具体要求来制订。

命名原则是荀子名学的核心内容,也是荀子对先秦名学的最重要贡献。由于许多研究者简单地以西方逻辑中的概念论对荀子的名学加以附会,结果造成了对荀子命名理论的许多似是而非的解释和评价。上述分析表明,荀子的命名思想不仅基本上是合理的、正确的,而且大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使用名称的原则和方法

在论述“制名之枢要”过程中,荀子探讨了有关正确使用名称的原则和方法。

1“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也。”荀子认为,对于某一事物,如果使用一个单名就足以指称它,那就以单名来称谓它。单名是指由一个音节或一个字构成的名,如“马”、“白”等。对于某一事物,如果用一个单名不足以代表它,那就以兼名来指称它。兼名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音节或字组成的名。例如,白马虽属于马类,但白马之为白马,已突出了白之色征,因此用以指称马的单名“马”,已不足以指称白马,使用“马”名不能将白马与其他有色之马区别开来,这时,就要用“白马”这样的兼名来称谓白马。“马”是单名,“白马”是兼名,“马”名指称的马与“白马”所代表的马具有类属关系,马又属于动物,因此用“马”或“动物”这样的共名来称谓白马也是可以的。需注意的是,荀子的“共”是从使用名称的角度来说的。由于两个不同的名所指称对象之间具有类属关系,因而在使用名称的过程中,可以灵活地采取“共”的方式,但并不是说一个名称既可指称此物又可指称彼物。在他看来,在“动物”、“马”这样的共名所指称的对象中,包含有白马,因而可称白马为“马”、为“动物”;而不是说“马”名指称白马,或“动物”指称白马。有研究者将荀子的“单名”、“兼名”比附为传统逻辑

的“单独概念”、“复杂概念”,这种解释与荀子本意明显不符。

2“遍举”与“偏举”。“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偏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元别然后止。”荀子认为,客观事物为数众多,人们在使用名称去称谓对象时,可根据具体要求或采取“遍举”方式,或采取“偏举”方式。而要准确理解“遍举”和“偏举”的含义,则要结合荀子有关“共”、“别”的论述。

荀子的“共名”是指不足以使被称谓对象与该名所指称范围内其他对象相区别的名。这是使用名称去称谓对象的遍举方法。比如,“白马”指称色白之马,“马”则是有色之马的统称。由于白马属马类,因此当看见白马时,人们可称白马为“马”,这是遍举的用名方法。必须注意的是,当人们用“马”去称谓白马时,并不足以将白马与马类中其他非色白之马如黄马、黑马等区分开来。相对于“共名”而言,荀子的“别名”是指能够使其称谓对象与其他事物相区别

的名称。这是使用名称去称谓对象的偏举方法。以上例来说,采取偏举的方法就是称眼前的白马为“白马”,“白马”之名足以使白马与其他非色白之马区别开来。

苟子称“物”为“大共名”。“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是世上万事万物的总称,因而“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显然,“大共名”是指称范围最大的名。由于人们所见到的都是具体事物,因此对于任何一个物类或个体事物,人们都可采用遍举的方法,以“物”这个大共名去称谓。但当人们用“物”这个大共名去称谓某一物类或个体事物时,并不能将该物类或个别事物与它物区别开来。同时,“物”这个大共名因为不存在“无共”之处,不可能再用作偏举的别名。除“物”这个“至于无共然后止”的大共名外,其他名都可作为偏举的别名。“别”即区别。“大”是相对于名所指称的对象范围而言的。由荀子以“鸟”、“兽”为“大别名”可知,“大别名”是指别名中指称对象相对较多、指称范围相对较大的名称,即除了称谓个体事物的最小的别名之外的其他别名都是“大别名”。“鸟”、“兽”之所以是“大别名”,一方面是因为它们是足以使其称谓对象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名称,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在它们指称的对象范围内还有可用另外的名加以称谓的对象。如“鸟”指称鸟类,它使鸟区别于其他非鸟类对象;在“鸟”名指称的鸟类中有雀,雀有“雀”名命之,所以“鸟”是大别名。不难理解,荀子的“大别名”实际是指除大共名和最小的别名之外的所有的名称。由于最小的别名“至于无别然后止”,是指称个体事物的名,因而它不能用作遍举的共名。

“别名”是能够使其指称对象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名称,相对“别名”言,不足以使称谓对象与它所指称对象范围内的其他事物相区别的名称就是“共名”。从这个意义说,“大别名”都可以作为另一个名所指称对象的共名,而“物”是最大的共名。“物”虽然“足以指实”,但不具有“辨实”的作用,不能使其指称对象相区别。除“物”名外,用以指称任一具体物类和任一个体事物的名都是别名。因为它们除“足以指实”外,还可使其指称对象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由于最小的别名指称个体事物,“是名也止于是实也”,因而它不能成为其它事物的共名。可见,荀子的“共”、“别”之分只是相对的。从一个名足以使其称谓对象与它物相区别来说,它是别名;而从一个名指称的对象中包含可用它名指称的对象来说,则是共名。

从命名的角度来说,同实同名,异实异名,无疑是最根本的和必须遵守的原则。但是,人们在使用名称时,则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对于某具体事物,人们既可采用偏举的方法,用相应的一个别名去称谓它;也可用遍举的方法,用相应的一个共名去称谓它。遍举的原则是必须符合事物间的类属关系。

3“约定俗成谓之宜”。“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荀子认为,一个名原本就没有固定的对象与之相称,只是语言社会大众共同约定用某一个名去指称某事物,人们便把这个名叫做该事物的名称。在他看来,一个名表达什么所指,代表什么事物,虽然只是约定俗成的结果,但是,当名与所指之间的关系一旦确定下来,人们就必须遵守语言社会的共同约定,按照约定俗成的原则来使用这些名称。因此,荀子认为,名本身无所谓合适与不合适的问题。在使用名称去表达所指、称谓对象时,如果一个名与它们所表达的所指符合语言社会的共同约定,那么这个名就是合适的名;而如果使用一个名去称谓某对象时,该名与它所表达的所指不符合语言社会的共同规约,即改变了一个名与其特定所指之间的确定关系,那么这个名就是不合适的名。

索绪尔指出:“能指对它所表达的观念来说,看来是自由选择的,相反,对使用它的语言社会来说,却不是自由的,而是强制的。语言并不同社会大众商量,它所选择的所指不能用另外一个来代替。这一事实似乎包含着一种矛盾,我们可以通俗地叫做…强制的牌?。人们对语言说:…你选择罢!?但是随即加上一句:…你必须选择这个符号,不能选择别的。?已经选定的东西,不但个人即使想改变也不能丝毫有所改变,就是大众也不能对任何一个词行使它的主权;不管语言是什么样子,大众都得同它捆绑在一起”。这就是说,语言符号本质上是属于社会大众的。因此,当语言符号的能指(音响?形象)与它所表示的所指(概念或观念)之间

的关系,在语言社会中确定下来,任何使用这种语言符号的人,就得像遵守法律一样,严格遵守能指与所指之间已经规范化的确定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由此可见,荀子有关使用名称符号必须遵守约定俗成原则的论述,与现代语言符号学家所论,其思想实质并无多大差别。遗憾的是,对于荀子这一重要的符号学思想,在一些研究者那里,不是遭到严重曲解,就是因其与逻辑“概念论”不相符合而遭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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