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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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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房与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得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得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得规定。

表3.1.1 生产得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得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得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得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得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得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得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得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得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她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得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得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得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得比例不大于20%。

3.1.3 储存物品得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得性质与储存物品中得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得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得火灾危险性分类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得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得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得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得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得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与仓库得耐火等级

3.2.1 厂房与仓库得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得燃烧性能与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得规定。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与仓库建筑构件得燃烧性能与耐火极限(h)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得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得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得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得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与多层丁、戊类厂房得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得厂房与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得丁类厂房,其耐火

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得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得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得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得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得建筑,其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二级。

3.2.5 锅炉房得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得总蒸发量不大于

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得建筑。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得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她防火设计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标准得规定。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与储存可燃液体得多层丙类

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得多层丙类仓库与多层丁、戊类

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 粮食筒仓得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得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得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得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

用无防火保护得金属承重构件。

3.2.9 甲、乙类厂房与甲、乙、丙类仓库内得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得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

与2.00h。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得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得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12 除甲、乙类仓库与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得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得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得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得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与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得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得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得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与1.00h。

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得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3.2.17 建筑中得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与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得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得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得耐火极限。

3.3 厂房与仓库得层数、面积与平面布置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得层数与每个防火分区得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得规定。

表3.3.1 厂房得层数与每个防火分区得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得一、二级耐火等级

厂房,当其防火分区得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

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得规定;

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得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得多层纺织厂房与二级耐火等级得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得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得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得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她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得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得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

区得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得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得湿式造纸联

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

每个防火分区得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得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

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得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与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

立得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与

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得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

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得防火隔墙与1.00h得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与竖向防火分隔之间得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

延得措施。

6 厂房内得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得

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得建筑面积内。

7“—”表示不允许。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得层数与面积应符合表3.3.2得规定。

表3.3.2 仓库得层数与面积

注:1 仓库内得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得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得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得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石油库区内得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得规定。

3 一、二级耐火等级得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得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 独立建造得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得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得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得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与每个防火分区得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得规定增加1.0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得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得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得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得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得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得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得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与防火分区得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得规定。

8 “—”表示不允许。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得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得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得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得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得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得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得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得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与每个防火分区得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得规定增加1.0倍。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

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得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得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得防火隔墙与1.00h得楼板与其她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得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得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得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得不燃性楼

板与其她部位分隔;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得防火隔墙与1.00h得

楼板与其她部位分隔;

4 仓库得耐火等级与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与第3.3.3条得规定。

3.3.7 厂房内得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

中间储罐得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得防火隔墙与1.50h得楼板与其她

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

粉尘环境得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得10kV及以下得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得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得规定。

乙类厂房得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得防火隔墙与1.00h得楼板与其她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得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

相互连通得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 物流建筑得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得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

得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与储存区得

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与仓库得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

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得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

得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与储存区部分建筑得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得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她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得丙类物品且建筑得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得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与内燃机车得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她防火措施。

3.4 厂房得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得规定,与甲类仓库得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得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得防火间距(m)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得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得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得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得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得

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得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

属厂房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得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得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得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

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

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得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得门、窗、洞口面积之与各不大

于外墙面积得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得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得其她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得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

较低一座厂房得屋顶无天窗,屋顶得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得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得规

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

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得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得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得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得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得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得限制。

表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得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得防火间距(m)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与焦炭场外)得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得规定,且不应小

于13m。

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得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

房与民用建筑得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得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

高15m及以下范围内得外墙为无门、窗、洞口得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得耐火极限不低

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

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4.6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得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得外壁或

相邻厂房外墙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得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得

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m3得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得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

第3.4.1条得规定,但当厂房得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得每个防火

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3.4.8 除高层厂房与甲类厂房外,其她类别得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与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得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得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 时,组内厂房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得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得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得规定确定。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与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

市建成区内。

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与加油加气合建站得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与加油加气

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

路得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得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

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得规定。

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得室外变、

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得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得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她建筑得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与第3.5.1条得规定。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得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得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得防火间距要求。

3.5 仓库得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她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得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表3.5.1得规定。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她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得防火

间距(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解

第二部分建筑(多低层)消防设计 建筑高度 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得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 同一高程得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得确定原则就是: 当处于不同高程地坪上得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 火墙分隔,各自符合要求得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得 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 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 大者确定。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 层相连通得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 相连通得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与大于 本规范第5、1、7条得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 下层相连通得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 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得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动 关闭得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得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 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 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得设置应符 合本规范第7、5、3条得规定。 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得规定设置排演设 施。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得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需布置在袋形走到得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得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得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得其她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得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得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得不燃烧体隔墙与不低于1、00h得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她部位隔开,厅、室得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完整word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ofDesignonBuildingFirePr

Fire Truck Passage 6.0.1 The road within the street should be considered with pass of fire truck, it's better the distance of road central line is not more than 160.0m. When the length of biiilduig along the stieet is more than 150.0m or the total length is more than 220,0m, then tlie fire tiiick passage passiug thiough the builduigs should be anauged. When it's really difficult to realize, then the circled fire truck passage should be arranged. 6-0-2 For the buUduigs with closed courtyard or open yard, when he length of its shon side is more than 24-Om, it's better the fire truck passage is arranged to enter tlie courtyard or open yard. 6.03 If the builduigs with closed couilyaid and open yard is built along the street. then the pedestrian passage counectmg the street and the couiiyard should be arranged (the staircase could be used), but ifs better the distance is not more than 80.0m. 6.0.4 On both sides of fire tnick passage passiug lluougli the builduigs or entering the courtyard, the facilities affecting the fiie tiiick pass or people evacuation should not be anaiiged- 6.0.5 For public buildings such as the stadium with more tliau 3,000 seats, conference hall with seats more tlian 2,000 and exlubition hall with site area more than 3,0(X)sqm, tlie circled fire truck passage is better to be anaiiged. 6.0.6 Fire truck passage should be arranged ui the factory and storage area. For the Class-A. Class-B and Class-C factoiy with site aiea more than 3.000sqm or Class-B & Class-C storage with site area more tliau l,500sqm, the circled fiie truck passage should be anaxiged, if it's really difficult to realize, then the fire truck passage should be arranged aloug two long sides of buildings.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2015年5月1日,业界瞩目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正式执行,作为基础性、综合性、通用性的防火技术标准,从建筑材料、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多个方面提升了建筑的防火安全水平,集中体现了建筑火灾防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成为我国建筑防火标准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3J811-1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5年修改版)由规范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牵头编制,并由公安部消防局及地方消防审查部门的部分专家、建筑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部门的专家进行严格审查。《图示》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规范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范。不仅可以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还可以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本文将《图示》编制的技术要点进行了讲解诠释,帮助大家通过《图示》更好地了解掌握《建规》。

一、《图示》所推荐的案例是在符合规范原意的基础上,选择安全合理的方案做示范,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弥补、完善规范不易准确表达的内容。 1、当规范条款表达清晰时,图示选择的方案要在满足规范原意的前提下,推荐合理、安全的示例。如5.4.4图示1~3,规范条文明确给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设置要求,图示根据条文原意,采用立面图及表格方式准确的表达出来,一目了然,便于使用者快速理解规范。 2、当规范条款表述的不够明确时,图示给出的示例既要起到补充完善条款原意的作用,又要积极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1)如5.3.2条主要是针对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方法及设置条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图示除要准确的把条文中的这些要求表示出来,同时,通过图示补充表述了“当回廊与中庭划分在一个防火分区内时,设计时除了满足条款所列的措施外,还应设有通向其他防火分区的安全通道”这一重要的设计要求,补充完善规范条文表述的不足。见5.3.2图示2所示。 (2)如5.5.27条第3款,根据规范条文字面表述:“建筑高度大于33m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33) 2 术语和符号(35) 2.1 术语(35) 2.2 符号(37)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38) 3.1 火灾种类(38) 3.2 危险等级(39) 4 灭火器的选择(43) 4.1 一般规定(43) 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45) 5 灭火器的设置(48) 5.1 一般规定(48) 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53) 6 灭火器的配置(56) 6.1 一般规定(56)

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57) 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59) 7.1 一般规定(59) 7.2 计算单元(60) 7.3 配置设计计算(61) 1 总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订和修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强调只有合理、正确地配置灭火器,才能真正加强建筑物内的灭火力量,及时、有效地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

众所周知,灭火器的应用范围很广,全国各地的各类大、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都在使用,到处皆有;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轻便灵活,稍经训练即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可手提或推拉至着火点附近,及时灭火,确属消防实战灭火过程中较理想的第一线灭火装备。在建筑物内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确定灭火器的配置规格与数量,合理地定位及设置灭火器,保证足够的灭火能力(即需配灭火级别),并注意定期检查和维护灭火器,就能在被保护场所一旦着火时,迅速地用灭火器扑灭初起小火,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应配置灭火器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亦即:凡是存在(包括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这是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在着火灾危险,需要配置灭火器加以保护。反之,对那些确实不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建筑场所,当然可以不配置灭火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本规范中的可燃物系指广义范围的可燃烧物质,亦即除了不燃物之外,凡可燃固体物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金属等都归属于可燃物的范畴。因此,即使是耐燃物,由于其仍然还是能够燃烧的,故也属于可燃物。 鉴于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用于扑救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火灾的定型灭火器,因此,本规范暂定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和库房。 1.0.3 本条规定系根据国内目前尚有少数地区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工程设计阶段不够重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情况和实际需求而提出的。本条要求在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就应当按照本规范的各章规定正确选择和配置灭火器,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将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建设单位需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计算书和建筑灭火器配置清单送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并将配置灭火器的所需费用计入基建设备概算。各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公安部30号令、61号令和本规范,在审核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 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一”表示不允许。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宜”与“不宜”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宜”与“不宜”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用词说明中,有如下的描述。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采用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在规范实际应用时,“必须”、“严禁”、“应”、“不应”或“不得”的相应条文内容均能得到完全的执行,但是关于“宜”与“不宜”的具体实施内容,最容易引起争论。往往“宜”的要求要比“应”的要求高,“宜”所建议的是更高的安全等级、更可靠的技术措施、更先进的消防技术,而在现阶段,相应的工程投资或是运行维护工作量较大。“不宜”则意味着可以商榷,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根据具体是情况做讨论,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而“不宜”的内容往往是安全等级、可靠性、技术的先进性相对较低。 在实际工程设计工作中,设计者出于追求工程投资控制、运行维护工作简单等目的,或是出于业主的授意,通常“宜”就变成了“可以不执行”,而“不宜”则意味着“也可以这样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消防工程和消防设计工作的重要准则,是设计的重要依据。条文的内容最好是明确执行或不执行,措辞应尽量严谨,而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做法。消防规范的条文中最好是只有“Yes”或“No”。规范应该是让人做是非题而不是做选择题。先进的技术理应推广,就不应该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反之,如果在现阶段确实可以暂时不提出更高的要求,那么无妨在规范中干脆删除相应的内容。或者,再进一步细化条文,明确在哪些工况条件下,一些先进的技术必须得到贯彻执行;而哪些工况条件下,一般的技术就可以满足要求了。 在其它的消防设计规范中也有这样的问题,常常思考。消防可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呀。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2015年5月1日,业界瞩目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正式执行,作为基础性、综合性、通用性的防火技术标准,从建筑材料、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多个方面提升了建筑的防火安全水平,集中体现了建筑火灾防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成为我国建筑防火标准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3J811-1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5年修改版)由规范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牵头编制,并由公安部消防局及地方消防审查部门的部分专家、建筑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部门的专家进行严格审查。《图示》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规范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范。不仅可以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还可以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本文将《图示》编制的技术要点进行了讲解诠释,帮助大家通过《图示》更好地了解掌握《建规》。 一、《图示》所推荐的案例是在符合规范原意的基础上,选择安全合理的方案做示范,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弥补、完善规范不易准确表达的内容。 2、当规范条款表述的不够明确时,图示给出的示例既要起到补充完善条款原意的作用,又要积极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 三、《图示》用简单的图形进一步补充规范中的一些关键性概念,便于统一认识、准确把握设计深度。

2、安全出口、疏散门、防火门净宽的计算。 《建规》中安全出口、疏散门、防火门是涉及安全的关键部位,规范中强调了这些净宽尺寸要求,但并未给出如何计算,往往各地算法不统一,由此给工程设计或验收带来很多争议。为此《图示》在P5-56页、P5-62页分别给出了这些口部净宽的计算方法。即当安全出口为一门洞时,净宽就是指门洞装修后的净尺寸;当安全出口为疏散门或防火门时,其防火门净宽应从门扇开启后门表皮到门框之间的净距,见图示所示。 总之,面对现今工程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一本《图示》不可能包罗万象,对于《建规》中概念明确、不能有任何疑义、必须执行的内容,如各种防火门的耐火极限要求、防火墙的耐久要求等等,《图示》给出的明确的示意;对于规范表述可有多种理解或做法的条款,《图示》尽量选择更安全合理的做法,以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由于编制时间较短,《图示》可能不能满足大家所有的需求,也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故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使《图示》越编越好,成为大家的良师益友,为大家学习掌握《建规》的原意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87)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计标[1987]1447号 【修改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 【失效依据】建设部公告第45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7.08.26 【实施日期】1988.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附件: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44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8月26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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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前言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 1.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1.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1.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 1.1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word版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点知识讲解第三讲 平面布置

2018年注册消防工程师 B轮规范课 第四讲平面布置 讲师MS.WU

一、平面布置概念理解与应用 主要指建筑内部各场所、部位间的相对位置关系。包括层位、防火分隔措施等。 首先,应明确布置的对象有哪些。绝大多数是火灾危险性高的、发生火灾时损失大的、与主体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人员疏散要求不相同的“功能区”“部 位”“间”“场所”,也可以是“区域”或“空间”。如,管道区、柴油发电机房、变压器室等设备用房和电影院、医院、老幼建筑、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其次,应明确平面布置对象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即,某些特定场所、功能区等对象与主体建筑间的关系,包括独立建造、贴邻、合建、附设,以及可设置的层位、可建造的层数、与相邻区域之间的防火分隔形式、自身疏散要求等。 第三,个别特殊场所,还应明确其规模。如,电影院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等。

①独立建造:指建筑基础彼此独立,本质上为两座建筑。如,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儿童活动场所、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宜独立设置。 ②贴邻:指两个对象之间没有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空间上表现为二者并列紧贴。如,办公室、休息室与甲乙类厂的贴邻;供、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与甲乙类厂房的贴邻;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房间与民用建筑的贴邻等。 ③合建:指不同的使用功能或用途建在同一座建筑内。如,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的合建。 ④附设:指某些场所或部位设在其他建筑内部,建筑的主体功能并不因为附设了其他功能或用途的场所或部位而改。这是平面布置的主要内涵。

公安部消防局网站 消防规范汇总

附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一览表(截至2015年)公安部主编 序号现行国标代码 及版本号 规范名称发布日期施行日期主编部门主编单位 1 GB51080-2015城市消防规划规范2015-1-212015-9-1公安部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 GB51054-2014消防站建筑设计规范2014-12-22015-8-1公安部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3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 计防火规范 2014-12-22015-8-1公安部上海市消防局 4 GB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014-10-9 2015-8-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 5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8-27 2015-5-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四 川消防研究所 6 GB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 术规范 2014-1-29 2014-10-1 公安部 中国中元国际 工程公司 7 GB50878-201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 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4-1-9 2014-8-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 8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 2013-9-62014-5-1公安部 公安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 9 GB50898-2013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013-6-8 2013-12-1 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10 GB50313-20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 范 2013-3-142013-10-1公安部 公安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 11 GB50694-2011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2011-7-26 2012-6-1 公安部四川省公安消 防总队 12 酒 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 术规范 2011-6-6 2011-8-1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公安 部 中国建筑第五 工程局有限公 司、中国建筑 股份有限公司 13 GB50039-2010农村防火规范2010-8-182011-6-1公安部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14 GB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8-182011-6-1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15 GB50565-2010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10-5-312010-12-1中国纺织工 业协会、公安 部 中国纺织工业 设计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3. 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 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 3. 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3. 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限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3. 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 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 3. 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 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3. 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墒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 3. 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解析

1.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防火设计能否参照《人防防火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新规范1.0.3条“人民防空工程……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 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300平方。 2)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300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可行。 3)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不允许。 4)如首层设置60平方,二层设置240平方是否可行?如果二层240平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 5)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 6)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不可。 7)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宽度一般做1400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 8)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30M”来执行。理论依据老《高规》6.1.7《建规》5.3.13。 9)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否。 10)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否。 11)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不可。 12)是否设消火栓? 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当面积大于200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 a.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高度不超过100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注意: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7.6.1条>100M高层、7.6.2条≤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的户内用房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无自动喷水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对商业服务网点而言,只能设在首二层,因此其疏散,均可按照《建规》执行。 3.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可以不计入。 4.饮料厂建厂房,9层高,下面4层为厂房,上面5层为办公,可否?可以。但是必须明确该厂房属于丙、丁、戊类厂房。 5.端部房间面积小于75平方,甚至小于60平方,门是否可小于1.4M?不可以。 6.5.2.2条注2、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不同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此条相比原规范严了很多,原为4M,现在要6、9、13等。注3、通过连廊连结的建筑物不应视为同一座建筑。也提高了要求。 7、5.3.1注:住宅建筑的防火分区按单元进行划分,不考虑其建筑面积,通廊式仍应划分防火分区。本条明确了单元式住宅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既按单元划分。 8、楼梯间等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为2h,只满足人的疏散时间要求即可;防火墙耐火极限为3h,是为了隔火,使一个防火分区的火不蔓延到另外一个防火分区。二者之间不同。 9.在使用预制构件的时候,应注意审核构件的检测报告,一般为四川所、天津所检测。 10、5.5.5条规定公共建筑剪刀楼梯可以采用,但是应分别设置前室。剪刀梯之间的隔墙采用防火玻璃都可以,只要满足耐火极限即可,实际很少采用。 11、5.5.8条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此条明确了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层数范围。5层及以下的均可不设,如5F的教学楼、办公楼等。 问:若不设封闭楼梯间,防火分区如何划分?如某教学楼5层,总面积为4000平方,每层800平方,防火分区如何划分? 答:可视为不上下叠加,按每层面积来划分,若某层超了面积,则需要通过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本教学楼每层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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