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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基本概念

法理学基本概念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在法理学中,有一些基本概念需要了解:

1. 法律:指由国家制定、公布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 法规:是法律的一种形式,是政府为实施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3. 法律效力: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人们产生的拘束力和保护力。

4.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解释和阐述的活动,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逻辑解释、制度解释等。

5. 法律适用: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决的过程,包括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方法等。

6. 法律体系:指一国或多个国家所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7. 法治:是一种政治理念和制度,强调政府行使权力应遵守法律规范,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以上是法理学基本概念,对于深入学习和研究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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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

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创制) 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法理学概念整理

名词解释 1.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 2. 法理学: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的理论法学 3. 法律现象: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接受法律 调整的社会现象 4. 自然法:评价实在法的内在正义标准 5. 自然权利:个体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与让渡的权利 6. 法学体系: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7. 法律的特征:①调整社会关系②国家制定或认可③权利与义务为内容④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8.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①确定性②概括性③程序性④公开性⑤平等性⑥不溯及 既往性 9. 法律作用: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10. 法律作用的特点:①人为性②现实性③局限性 11. 法律的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预测作用④强制作用⑤教育作用 12. 法律的社会作用:①分配社会利益②解决社会纠纷③实施社会管理 13. 法律起源规律:①个别调整T规范调整②习惯T习惯法T制定法③自发调整T自觉调整 14. 法律发展基本理论:①理性建构论②法律与主权命令说③法律的历史进化论 15. 法律发展规律:①神法T人法②身份的法T契约的法③古代民主法治T人治T现代民主法治④不成 文法T成文法⑤族群之法T世界之法 16. 法律发展方式:①法律继承②法律移植③法律创新 17. 法律概念:人们在不断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 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18. 法律规则: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社 会规范 19. 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①假定条件②行为模式③法律后果 20. 法律原则:对一定时代与社会中普遍价值观念的法律表达,并集中彰显了人们为法律所设定的调 整社会所应达致的目标 21.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根据法律所结成的一种规范性关系 22. 法律意识: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 现象的总称 23. 法律观点:泛指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 24. 法律观念:指人们重视、遵守与自觉执行法律的思想意识 25. 法律心理: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 26. 法律思想体系:高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表现为系统化、理论 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 27. 法律观念ii:介乎理性与感性之间的阶段,既有零散、偶然、感性的认识,也包括一些系统、必 然的理性的认识 28.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29. 法律实现: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一定意志、利益和目标经过法的有效实施,从而转化为社会实现 的过程与结果 30. 法律效力:法律的保护力和拘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具有的普遍支配 性力量 31. 法律实效:社会主体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进行行为,法律在实践中被遵守、执行、适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导语: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法理学”知识点,你Get了吗?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基本概念

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简称。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属于法的渊源。具有国家意志性、包含行为规则或模式、普遍性。 非规范性文件:主要指国家机关在使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性文件,如判决、裁定、行政决定等。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法律责任的并存或互相冲突。(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可能会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不同责任并存可以同时追究。同一法律部门的责任竞合,由受害人任选一种,选择一种责任,另一种就消失。) 法律规范的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的两种以上的法律关系的产生,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导致数个规法都适用的现象。 法律:(广义)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狭义)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行政法规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务院所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属于部门规章的范围。部门规章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我国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认为使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地方政府制定。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有权改变、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 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 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5. 法的规范作用:所谓法的规范作用,简而言之,就是法对于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 6. 法的社会作用:所谓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 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7.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 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8.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 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9. 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 定或否定的规定。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 或“法律后果归结” 10. 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11. 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12.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13.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 权威性范畴。 14.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 、或“法律渊源” ,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 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15.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 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16.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

法理学的重要概念

★法的效力的概念:广义,指法的约束里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狭义,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 ★法律体系的概念: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责任的概念: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概念:1过错责任、是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2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3公平责任、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

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具有权利能力,就意味着没有资格享有权利,甚至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 ★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首先意味着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创制的概念: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典编纂的概念: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法的创制活动。 ★法的遵守的概念: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物和行为的活动。 ★法的执行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广义: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

法理学概念及重点(有用)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1、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2、法系: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23、判例法:所谓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或者说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来说,具有作为一种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 2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25、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6、违法:违法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权利,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1、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 答: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

法理学概念

法理学概念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的特征 1、规范性。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 (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 (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 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3)法是一元的 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 (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 (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种类 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2、秩序。 3、利益。 4、正义。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2008-12-06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 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

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法理学

单项选择 一、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二、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两大部类。 三、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 四、康有为、梁启超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并发动了戊戌变法;孙中山、章太炎等主张废除君主制,实行民主共和制。 五、法学方法论就是用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六、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七、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八、法的对象效力:各国法的对象效力颇有差异,原则大体有四种: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综合或折中原则。中国实行综合原则。 九、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将法律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十、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多项选择 一、实证研究方法类型: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二、法理学的理论内容概括为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 三、法的本质:1、法是“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法是“意志”的反映或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四、法的局限性: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法的运作成本大。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 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

(完整版)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 1、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前者侧重于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后者则更加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 2、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3、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4、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 5、法的基本特征: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b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c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d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6、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7、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8、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a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b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c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d法的运作成本巨大;e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a 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b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c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总之,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在利用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重视法律的消极作用,将法律与其他的调整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社会秩序与活力兼备的发展要求。 9、简述法的渊源:传统法的渊源认为,法的渊源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材料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法的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即指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体。 科学内涵: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法的渊源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10、法的渊源的意义:a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 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社会原则: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这会制度的原则。专门法律原则:反映和体现法律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或者“纯粹”的法律原则。) 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政策性原则: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法的历史类型: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法系: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做出的分类。

法理学基本理论

法理学基本理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与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注意: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与其规律. 2.法学首先是一门科学.因为它是人类在法的现象方面的一种专门性研究活动和知识. 3.法学既是人文的又是社会的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1.既要考察法的产生、发展过程与其规律性;又要比较研究各种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异同和相互关系; 2.既要研究法律自身运作的机制和规律性,又要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3.既要研究现实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又要研究法的目的、功能、价值和作用效果. 〔三〕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与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X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 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来划分法学的分支学科: 1.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 学等; 2.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3.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学产生的条件 法学的产生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谈到法学的产生时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形成了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二〕法学的历史发展 在中国,法学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相当的发展,出现了法家、儒家等许多直接或间接探讨法律问题的学派.在西##期以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法学衰微.鸦片战争以后,法学领域开始传入一些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法学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法学派别,编写了法学著作.中世纪欧洲,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12世纪至16世纪是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要求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之后,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并 7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 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 :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17、处理 :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行为模式”。 18、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19、权利规则 :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0、义务规则 :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1、复合规则: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 22、强行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3、任意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4、确定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罪责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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