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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

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
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

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

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

年月日,人民法院以

()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案受理有限公司提起的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同日,人民法院以

()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宣告**集团进入重整程

序。年月日,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

年月日,人民法院以()破字第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成立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清算小组。同日,人民法院以

()破字第号《民事决定书》指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清算小组为**集团管理人。

目前**集团的重整清算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1)组长:

(2)副组长:

(3)成员:

(4)成员:

(5)成员:

(6)成员:

在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依法接管**集团,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积极有序地开展债权登记审查、资产维护、应收款催讨、监督管理债务人日常经营、财务审计与评估、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准备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工作。现将重整清算小组自成立并被指定担任管理人至今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集团系一家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

币万元。

**集团的主营业务为:

二、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集团的目前的股权架构如下:

第二部分管理人工作

重整清算小组被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在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至本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止管理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依法接管,保护财产安全

重整清算小组成立并被指定管理人后,即组织对**集团的接管工作,包括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及相关印章交接等手续。向法院申请中止各项诉讼的进程,解除部分法院因诉讼对**集团银行账户的查封,使**集团得以经营运作。根据**集团重大资产星火科技大厦尚未竣工验收、拖欠大量工程款及北京市海淀法院已启动拍卖程序的实际情况,立即派人与相关法院进行沟通并要求中止拍卖工作,并进驻进行日常管理,协调物业管理、租赁户协商、大厦维护等相关工作。

二、组织到位,合理分工

重整清算小组成立并被指定管理人后,根据**集团的具体情况重整清算小组配备了必要的工作人员,分别成立债权管理组、债务及资产管理组、监督经营管理组,并对各小组的职责及任务进行合理的分工。

三、建章立制,严格管理

考虑到重整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管理人及时制定并颁布《印章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财务收支管理和监督办法》。

根据法定程序,管理人至公安分局办理刻章报备手续,经核准刻制破产管理人公章、财务章。

为便于重整期间管理人财务核算,并经中央人民银行核准,

在分行营业部开立为期两年的管理人临时账户。

管理人每周定期召开管理人内部会议、管理人与公司高管会议,通报每周工作情况,确定下步工作重点,协调公司处理重整过程中的日常经营事务,形成每周《会议备忘》。

四、登记债权、逐一审查

在债务人提供的《债权清单》的基础上,管理人整理**集团《债权清册》,并向**集团已知家债权人发出了关于债权申报的《通知》及相关债权申报文件。截止年月日,管理人共登记债权笔,申报债权金额合计元。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申报债权进行逐笔核对、归类、甄别与确认。

五、积极催讨应收款项

在**集团重整期间,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管理人向家债务人发出要求债务催收及交付财产的函件。经清理核对,截

止年月日日,回函或回电登记共家,无回音家。

六、推进重整,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管理人考虑到债务人**集团系高新技术企业,由其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比较符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并有利于推进重整工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管理人申

请,年月日,人民法院以

()破字第号《民事决定书》批准**

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的申请。

管理人根据**集团的经营状况,裁除公司多余人员,降低经营成本,出售闲置资产,合理配置资源,对**集团的每月收支实行预算管理,量入为出,以恢复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

管理人配合债务人向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纳税情况发函,申请要求延期缴纳税款,以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七、审计财务,核实资产

在公司财务管理基础较差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对截止重整申请受理日(年月日)的资产状况进行审计,初步审计结

果如下:

(1)持续经营条件下:资产总额为人民币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

币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万元;

(2)破产清算条件下:资产总额为人民币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

币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万元。

此外,管理人分别聘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有限公司对**集团拥有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

八、调查劳动债权,依法进行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规定,管理人依法对劳动债权进行调查,并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在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情况下,管理人根据资料核实结果作出相应更正。

九、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促使重整

在**集团债权登记、资产的清理与评估、财务审核的基础上,征求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集团股东、有意向参与重整的企业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管理人与**集团共同提出本次**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积极促进公司重整成功,努力使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支持

**集团的债务危机极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

素,市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依法处置、积极应对、企业为主”的原则,制定应急预案、维持社会稳定、协调内部关系、明

确发展思路、协助企业加快破产重整步伐。管理人得到了西湖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当地劳动、社保、治安、财税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化解危机。根据**集团重整工作的进展状况,积极向地方政府争取对**集团最为有利的政策支持。

第三部分**科技问题

管理人在进驻并接管**集团后,发现**集团已将相关部分核心资产、业务、人员移转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年月日,** 科技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800 万元。控股股东为立元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0%,**集团持股10%(实际未出资)。

2008 年4 月22 日,**集团与**科技订立协议,甫望集团以网络视讯事业部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标的投入**科技,出资额为人民币200 万元;**科技承接** 集团的网络视讯事业部的人员、技术、品牌、业务;**集团的“**”、“全球眼” 商标权以每年l0 万元的费用许可给**科技使用;**科技无偿使用**集团网络视讯业务部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仪器及其他测试设备。

2008 年5 月8 日,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按2008 年4 月22 日订立协议的规定,将**集团的球机事业部、电力事业部并入**科技。

**集团与广赛电力的部分资产、业务、人员并入**科技,其对价为200 万元出资及每年10 万元的商标许可费。管理人认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的交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纠正。管理人建议债权人委员会成立后,应向**科技收回上述转移的资产。

第四部分下阶段工作

管理人将根据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作出下一阶段具体工作的安排,并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债权人的监督下,合法台规,勤勉尽职完成下一阶段的各项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有限公司管理人(盖章):

年月日

*C4€

破产管理人宣告破产申请(无法执行重整计划)

关于宣告公司破产的申请 人民法院: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贵院于年月日裁定受 理其破产重整,并指定为管理 人。年月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表决组表决 通过,并于年月日经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重整计划批准后,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全程监督XX公司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在重整计划延长期间,管理人多次召集公司召开会议督 促公司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对于管理人的监督,公司仍以……等各种理由搪塞、推诿。现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公司仍无法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管理人认为,公司怠于执行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现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宣 告公司破产。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 (包括案件受理情况、重整计划表决情况等)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XX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 三、公司执行情况 根据管理人的监督结果,截至年月日,公 司……,公司的重整计划基本未得到执行。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应当处置资产的处置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主要待处置的资产有: (1)房产

…… (2)车辆 …… (3)对外投资 …… 2. 实施股权清偿的债权受偿情况(如有) …… 3. 各类债权的受偿情况 (1)关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 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元,根据重整计划,公 司应按照在年月日前按照以下方式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具体方 式为:…… 截至目前,公司…… (2)关于职工债权的清偿 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人共人,共计元,按照%清偿,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个月内清偿%,剩余的%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 起个月内清偿完毕。 经管理人核实,截至本报告提交之日,公司仅向名职工债权人清 偿了%的职工债权,支付数额人民币元,尚余职工债权元未支付完毕。 (3)税款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税款债权元,按照%清偿,至重整计划批准之日 起个月内清偿完毕。 经管理人核实,截至本报告提交之日,公司仅清偿了%的税款债权,支付数额人民币元,尚余税款债权元未支付完毕。 (4)普通债权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 二、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 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4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详见附表)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三、执行职务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二)工作制度 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 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 (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1)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1)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称为“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抽象,而且十分简单,很不完整,这不利于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因此,本文拟通过结合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一简要的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及临时财产管 理人制度

当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管理人何时开始存在呢此即关系到其选任的时间。因破产程序立法例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选任时间。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规定,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债务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没有发生变化,其财产不受约束仍由其支配,而至法院破产宣告时,才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而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至破产宣告前,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债务人不能再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而是设立临时财产管理人,由临时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管理,到正式破产宣告后,则由选任出的破产管'理人从临时财产管理人处接过管理权,对破产财产进行占有支配并予分配。上述两种立法例都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及时接管破产财产,避免了破产人因一已之私或其他目的而非法处分破产财产、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之事发生,破产管理人被选任的时间是妥当的。 研究我国现行立法可知,虽然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之开始采用的是受理开始主义,但其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却存在许多问题。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周密,没有建立完备严密的债务人财产管理制度。如根据破产法第9条、24条规定,从法院受理到宣告债务人破产至少要经过三个月。在这期间内,破产财产由谁管理,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这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指导标准(2020年整理).pdf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 深圳市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2014年10月8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 (1) 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1)

第三节管理人团队 (4) 第四节管理人工作原则 (4) 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 (5) 第六节管理人报酬与责任 (6) 第七节管理人清算档案 (7) 第二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 (8) 第一节一般规定 (8) 第二节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9) 第三节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1) 第四节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与批准 (12) 第五节重整程序的终止 (15) 第六节重整计划执行期的管理人职责 (16) 第三章附则 (1)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指导标准宗旨】为指导深圳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

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导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导标准。 (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导标准。 (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均可要求其参照本指导标准执行。 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第三条【管理人指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 第四条【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草案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的破产法草案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在草案里专设一章作了规定。新破产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这是对现行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对接的一个良好开端。这个制度的创设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瞩目。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新破产法为什么要专设一章来创设管理人这样一项新制度?它与现行国有破产法的清算组有什么区别?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它的职责又是什么?担任管理人是否必须具备资格?又有何种责任?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这些问题在起草过程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中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并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这种规定在实践操作中造成了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国有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这使得破产程序很难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进行;而且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都有公务在身,加之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全身心和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这种十分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第二,在非国有的破产案件中,由于政府与非国有没有太多关联,而清算组又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所以造成在非国有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的缺位。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允许专业人员参与清算组,但是由于对其准入资格和地位职责规定得模糊不清,加上清算组的工作报酬和收费没有采用市场化的方法,实践中其报酬没有保证,专业人员没有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第三,现行破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而且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一旦在破产程序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但实际上由于“假

仓库管理员个人工作报告

仓库管理员个人工作报告 仓库管理员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时光飞逝,进入公司工作也已两个多月了。记得夏日炎炎的六月初刚进公司松江仓库的时候对自己的业务不太熟悉,但经过了这几个月的工作锻炼中,得到了很多。现从以下几部分讲: 我是公司储运部松江仓库的仓库保管员:××*———是土生土长的松江人。我是今年六月九号进入公司工作的,作为一名新员工进入了一家高速发展的物流公司工作,深感欣喜。我想这是我职业的新开始,因为在经贸山九有信赖,勤勉,发展。 1:人力的安排 作为物流公司的传统业务———仓储,虽然技术性并不高,但需要勤劳,心细,作业强度大,体力要求比较高。象我们松江仓库,随着客户的不断进入,业务不断增多,原本在人力方面就比较紧凑,这就要我们合理安排装卸工人,做到在有限的人力上作合理的安排,做到有条不紊,作业顺利。特别在同一时间里出现多个作业任务时,如有时出口装箱,toto国内成品发货,toto工厂部品纳入等作业会碰到一起,这时就要合理安排人员,使每一作业尽量不受影响。

2:合理的休息在出口装箱时,现高温季节,仓储作业量大,出汗多。像卫洗丽的箱子,每一箱成品都套有一个塑料袋,很滑,装箱时不能碰伤箱子,作业要求高,难度大。在4xxxx度的箱内,一会儿就汗流浃背了,所以要合理安排作业和休息,做到轮流休息,不间断作业,这样在保证作业安全的情况下,作业效率就不受影响了。 3:人员的培训和提高 虽然装卸工人的工作比较简单,但为了作业的不断提高,我们也要不断提醒他们现场作业的规定,及客户对我们的要求,这样有利于我们对仓库的管理,理货,配货等作业。他们的作业效率也会有所提高的。 现松江仓库开业三个多月来,味之素,toto上海工厂,toto卫洗丽的业务已相继进入松江仓库。客户的部品,成品,出口品部分或全部进入松江仓库进行保管。所以要做好仓库的管理,货物的入出库作业,日常保管,仓库清理工作,把好库存数量的管理,防止不必要的损耗的发生,有效的利用库存区面积。 a:易拿,易放,易看,易点的堆积方式, b:货物堆放不要超过托盘,不要超高堆放,要注意“五距”,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法

一、国外的破产管理人选任 各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是不同的,这体现了各国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不同认识。有仅有法院选任的,这是破产管理人职务说的体现。 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破产管理人则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这是债权人代理说的体现。而德国、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了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相结合的选任方式充分体现了国家干预与债权人自治的统一。 第一种方式要求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从全国委员会指定的名单中指定并对法院负责,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这虽然有利于破产管理人产生的效率,但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侵犯了债权人的自由意志。 后两种方式虽然充分体现了债权人自治,但也存在很大弊端。因为破产管理人并不是债权人会议的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所代表的利益并非完全是破产债权人,也包括破产人以及其他人。 二、我国的法律规定 根据《破产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是以法院为主,以债权人为辅的德国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据上述分析,由法院通过轮候、抽签、摇号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方式既不能体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志,又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应兼顾两个方面的因素: 1、破产管理人的地位; 2、破产法的基本功能。 三、司法实践 如上文所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法中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依附于法院和其他主体,完全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选任都有碍其独立性。在社会本位破产法理念的指导下,破产法除了有保障债权公平受偿的功能外,还有救济债务人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因此,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不仅要体现债权人的意志,还要兼顾债务人和法院的意志。当然,保障债权实现是破产法的首要功能,其他两个功能处于从属和补充地位,所以债权人在破产管理人选任时应发挥主导作用。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应由债权人会议直接选出,然后由法院予以确认,如果债务人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予认可。这种选任方式不仅充分体现了债权人的意志,保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3579003.html,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草案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的破产法草案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在草案里专设一章作了规定。新破产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这是对现行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对接的一个良好开端。这个制度的创设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瞩目。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新破产法为什么要专设一章来创设管理人这样一项新制度?它与现行国有企业破产法的清算组有什么区别?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它的职责又是什么?担任管理人是否必须具备资格?又有何种责任?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这些问题在起草过程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中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

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并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这种规定在实践操作中造成了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国有企业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这使得破产程序很难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进行;而且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都有公务在身,加之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全身心和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这种十分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第二,在非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由于政府与非国有企业没有太多关联,而清算组又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所以造成在非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的缺位。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允许专业人员参与清算组,但是由于对其准入资格和地位职责规定得模糊不清,加上清算组的工作报酬和收费没有采用市场化的方法,实践中其报酬没有保证,专业人员没有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第三,现行破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而且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一旦在破产程序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但实际上由于“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普遍存在,对破产清算专业人员的责任规定尤其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范本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范本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企业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包括破产基本情况、财产清算和评估等,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 XXX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于XXXX年X月X向XX人民法院提出,经XXXX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以(XXXX)X 经破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宣告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于X月X日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政策规定,XX人民法院于X月X日指定XXX事务所、市审计局、市土地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组成该厂破产。清算组于X月X日正式进驻破产企业,接管了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清算组本着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各债权人及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清算工作计划的内容及日程安排,以全面彻底清理破产企业、库存商品、资产评估及责任审计查清破产原因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工作。现清

算工作已经结束。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清算工作情况做如下报告,请各位债权人代表审议。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XXX企业始建于XXXX年,现隶属于XXXX公司,是XX行业建厂最早的企业。企业产品主要有XXXX和XX系列二十几个品种。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到六五期未为国家实现利税XXX万元,曾为我国化工行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企业现有在职职工XX人,离退休职工XXX人,企业总占地面积XXXX平方米,总建筑占地XXX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 由于企业建厂较早,长期投入不足,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品结构调整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之企业技术改造不足产品成本高,效益低,缺乏竞争能力。同时,企业管理混乱,盈亏不实,损失浪费现象比较严重,生产经营水平日趋下降。 自1985年起企业开始出现亏损,债务负担日趋沉重,只能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

沙区法院出台《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12.26 作者:民三庭吴华点击次数:228 次 近日,沙区法院出台了《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法院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该《实施办法》的出台在重庆市尚属首次。 2008年10月,沙区法院受理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申请重庆大学科技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该案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且法律关系复杂、债权债务分散繁多,沙区法院在报经重庆市高院同意后,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企业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该《实施办法》的同步出台就是为了规范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工作,实现破产案件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 该《实施办法》对通过竞争选任管理人的方式进行了严格控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符合《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且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再经院审委会研究决定,最后逐级上报市高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法院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共有九名成员,负责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管理人。院司法技术室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从事评审的事务性工作,诸如向社会媒体发布公告、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报名登记、整理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参评材料等。 评审委员会在公告期满后举行破产管理人选任评审会,当面听取各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的陈述,并结合书面审查情况,根据《实施办法》附件中的评分细则,综合考量参评机构的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评定综合得分,按得分高低确定若干入围名单。最后,评审委员会在入围名单中以不记名投票最终确定管理人。一般只确定一名管理人,但案件特别重大,亦可确定二名社会中介机构共同独任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根据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初步报价确定管理人的报酬方案。 该《实施办法》的出台避免了评审委员会成员选任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选任工作公开化、规范化、具体化,从而选定出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此外,该办法也对重庆乃至全国其他法院开展此类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破产管理人申请书范本(精编版)

破产管理人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公司”)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以下简称“________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________法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裁定受理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经__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________市____________事务所为公司破产管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法院召集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请人向全体债权人汇报了____________公司破产情况。债权人会议期间,申请人与债权人并未就破产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人,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的工作、调查,现已查明: 1、截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公司资产总额为4265351.93元。其中固定资产经评估为:130890元;银行存款为:1,461,299.93元;应收账款为:2673162元。上述________公司的资产中,可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的财产为1592189.93元。 2、截至2011年4月11日,申请人已经确认________公司的负债总额为3,640,454.80元。其中,拖欠职工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371353元;拖欠应缴纳的税款为:48000元;已认定的到期普通债权为:3221101.80元。此外,原公司职工XX、高XX、郑X与________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正在审理中,数额尚未确定。申请人已分别支付__________公司员工医保费、四险费、公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 尊敬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系于一九九八年,经司法部批准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家当地著名律师事务所基础上,通过合并方式设立的全国第一家跨地区的集团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上海”)作为国浩在上海设立的执业机构,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光荣的一员,国浩上海既感到十分的荣幸,亦感到肩上的责任重大。现特就国浩上海作为管理人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管理人团队基本情况 国浩上海对于参与在贵院组织下开展的清算工作包括破产清算及强制清算工作,特组成了以合伙人沈波律师为领导的清算团队。成立之初,团队成员共有四名,包括合伙人沈波律师、合伙人张泽传律师、王卫东律师及团队秘书朱丹宏,随之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为了能更加高效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国浩整合团队资源,逐步扩大破产清算团队规模,目前,先后分别有8位律师加入破产管理人团队。 上述成员中,除团队秘书朱丹宏外,其他成员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律师执业资格。 附现有成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证书号如下:略(人员信息不公示)国浩上海在承办破产案件过程中,为规范操作流程及提高执业质量,结合破产案件实务经验,先后制作了涉及债权申报的系列格式,包括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地址及

联系方式确认书等申报材料。在此基础上,本所针对具体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案件,国浩律师先后起草制订了《××清算组议事规则》、《××清算组工作规程》等清算规章制度,为本所承办破产案件实现规范化及流程化提供制度保障。另外,为建立破产清算案件防火墙制度,本所指派专人管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实行破产管理费用实时记账、凭证报销的管理制度。 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1998年6月成立后,在2011年3月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国浩为能打造规模化、专业化的国内一流大所,近二年来在乌鲁木齐、贵阳、苏州等地新设了分支机构,现在国内外共设有分支机构26个。 国浩上海近年来不存在机构合并、分立和解散等情况。同时,作为贵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一员,一直恪尽职守,严格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贵院颁发的《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管理人工作职责。国浩上海的破产清算团队成员不存在相关违规情况。 三、参加高院随机摇号情况 国浩上海自成为贵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一员以来,一直保证积极准时地参与贵院开展的摇号工作。通过参与贵院的摇号,国浩上海近年来共承接到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近20件。

破产清算报告

1、破产清算期初报告参考格式 关于ABC公司破产清算期初审计报告 [20 ] 号 (委托人名称):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破产清算组接管XX公司至裁定破产公告日(XX年X月X日)止的财务报表,包括20XX 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XX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XX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事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ABC公司自XX法院裁定破产公告日起由原先的持续经营基础现按清算基础编制会计报表,现已审计完毕,情况报告如下: 三、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国有独资、国有资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成立年月、工商登记注册号,主要投资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法定代表人、企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一)《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的规定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就是指如何选任破产管理人。它包含两个问题,即破产管理人选任的具体方法和所选任的破产管理人人数。破产管理人选任的具体方法在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框架内属于纯技术性、操作性的制度。对于这种技术性制度,由于缺乏国外的相关资料,无法进行比较研究,只能就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和思考。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的具体方法集中规定在《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中。根据该规定,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法院直接指定破产管理人。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指定清算组成员。 2.按照破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破产管理人。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各类普通的破产案件。 3.竞争方式。这种方式只针对中介机构,个人破产管理人不采用这种方式。具体程序如下: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不少于三家;人民法院组成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结合案件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破产管理人。该方式适用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 (二)对上述三种技术操作方式的思考 上述三种方式有利也有弊。总体来看,三种方式应与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衔接。前文已述及,在没有债权人、债务人直接参与的情况下,完全由法院组织并操作,无论哪种方式都可能导致选任不当。因此应坚持选任主体的多元化,即: l.适用于指定清算组成员的直接指定方式对于指定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比较适宜,而对于指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则显然不妥,其弊端在于没有体现公平竞争原则。 2.适用于各类普通破产案件的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其可取之处在于机会均等,对在册破产管理人候选人一视同仁。但弊端也很明显。弊端之一,选任前未征得候选人同意,候选人有没有时间精力担任某一破产案件管理人不得而知;弊端之二,随机选取的破产管理人有没有某一破产案件所要求的特定的知识和能力不得而知,很有可能因选任方式的随机性而导致选任不当。因此,对这种选任方式应以在册破产管理人报名参选和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为前置程序,经过报名和初评,选出若干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然后再通过随机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如果无人报名或初评都不合格,作为补充措施,选任主体可直接指定在册破产管理人中符合条件的破产管理人。 3.适用于金融、证券等行业和重大复杂的破产案件的竞争方式,其优势在于能优中选优,而其劣势在于评委的意见和作用过大,很难防止暗箱操作。因此,这一方式也应与随机方式相结合,首先评审确定若干名合格候选人,然后通过随机方式最后选定。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实际操作中应该规范化和公开化进行即条件公开、资格公开、程序公开、人数公开、报酬公开。清算组成员应以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的独立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淡化政府官员在清算组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人数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在人数上不以多数人为必要。多数国家规定应选任一人为破产管理人,这样有利于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和节省程序费用。但如果破产案件比较复杂,破产人的财产分散在不同地方,各地方之间相距较远,独任破产管理人难尽其责,也可选任多个管理人。例如,日本《破产法》第158条规定:破产管理人为一人,但是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选任数人。德国《破产法》规定:管理范围内有不同营业所时,可委任多个破产管理人。设一个管理人对其事务独立管理。破产管理人为数人时其执行职务的方式一般有两种:共同执行制和单独执行制。共同执行即破产管理人应共同执行其职务,但经法院许可,可以分管职务;单独执行是指每个破产管理人仅对其管理的事务负责。 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关于破产管理人人数的规定,但从其他规定中可以推知破产管理人原则上为一人,也不排除个别破产案件选任数人。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应以一人为原则,十分必要时也可选任数人。选任数人时,各破产管理人应实行单独执行制。

(修改版) 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要工作职责 法院发布受理重整申请并裁定重整的公告,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成立并进驻债务人后,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第一阶段(清理债务人财产、债权)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法院确定债权人申报期限(该期限在法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30日—3个月内),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就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并对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申报表; 3、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依法行使法定权利,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主张追回债务人财产,制作财产报告; 4、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的,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5、组织专业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模拟分析债务人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形成分析报告; 6、在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债权申报表供债权人核查债权; 7、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第二阶段(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与批准) 8、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后,管理人与出资人、债权人、重组方等相关各方,就重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反复沟通、反馈,听取多方意见,草拟重整计划草案; 9、再次与各利益相关方反复沟通、协调,努力推动各

方就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 10、对照模拟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11、确保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长3个月,最长9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重整转破产清算)。 12、法院在收到草案后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含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13、第一次表决即通过的情形: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一种情形) 14、经两次表决通过的情形: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第二次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二种情形) 15、经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情形: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自xx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变动,案件承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络人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名单》)。根据案情,必要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情况 捷华所自xx年1月以来,无合并、分立及解散情况;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情况,也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络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

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 截止xx年6月14日,捷华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0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2件,未结案件2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3件,其中未结案件3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人民币10万元。(详见 附表) 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严格遵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之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 捷华所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本所相关工作制度下,勤勉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尽力确保破产案件办理顺利、有效地进展。 六、捷华所执行破产案件相关工作介绍 (一)工作指导思想 在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

破产管理人制度及其研究

破产管理人制度及其研究 摘要: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和个人。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在07年的破产法中才初步确立的一个制度。在我国,以前整理破产事务的是破产清算组。但是长久以来,因现实情况的变化,破产清算组制度已显现出许多弊端。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字: 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管理人适格管理人权责管理人监督机制 目录: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 二、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关系 三、破产管理人的条件与要求 四、适格后,谁有权选择管理人 五、管理人应尽的义务与职责 六、管理人的权利 七、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八、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正文: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和个人。我们知道在破产案件的受理之时,法院便会指定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案件中都是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自己的破产法里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破产管理人的资质要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 二、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关系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在07年的新企业破产法设立的一项新的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事务进行管理的制度。在此之前都是清算组对企业破产之后的事务进行管理的。《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出现法定解散原因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我国法律规定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清算组织是在破产成立之后才设立的一个管理组织。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是这个组织是不再具有营业功能的。它所参加的诉讼是与该企业债权债务有关的诉讼,而非其它。但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因为清算组的成立目的是为了使该企业的所以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使该企业顺利地归于消灭。 虽然清算组与破产这也是对债务人有利的情况之一。由于清算组成员大多来自政府等部门,并且清算组一般都是临时成立的,有很多人因专业知识不足而需要从头来学习相关知识,这样不仅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也可能因清算组成员不专业而导致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及时的保障。 《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时就指定了。因此在时间上要对债务人更有利。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不仅仅只限于破产清算,还包括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破产事务的处理以及组织一些重整与和解事务,这也就使管理人的职责范围更大了,因而也就要求管理人具有更为丰富的专业知识来应对这一系列的事务。对管理人的要求也更高了。 三、破产管理人的条件与要求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可见,管理人的范围相对于以前来说是扩大了。而且也更趋于专业化了。将一些社会中介机构与专业人士纳入到管理人之列,可以更好、更专业地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德国马丁﹒路德大学法学系教授史提帆博士说过:管理人需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必须是一名律师,他必须有能力处理与税法、公司法(尤其是合资企业法)、环境法、劳动与雇佣法、责任法等有关的问题,因为破产案件很复杂,必然涉及到这些问题①。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以后的管理人应当是纯粹以提供法律、会计等服务为内容的中介机构人员。 破产管理人管理的是债务人的全部破产财产,因此这也要求了破产管理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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