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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常见问题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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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股权出质?

答: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其中,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二、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

答: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三、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四、哪些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答: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出质标的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外的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属于出质的范围。《办法》规定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出资形成的权益不属于股权出质的范围,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未将非公司制企业中投资人的权益规定为“股权”。例如,《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投资权益称为“财产份额”。

五、所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否都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答: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这部分股权出质登记相应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份,一些公司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相应地,以这些公司股份出质的,也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六、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后,发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情形的,当事人如何处理已经办理的出质登记?

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后,如因上市等原因发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情形的,当事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移转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手续。同理,如果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后,发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不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情形的,也应办理相应的移转登记手续。

七、申请人应当向哪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答: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公司依法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其出资额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依法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是以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质标的的。由于出质的股权与该股权作为公司股东出资形成的权利是一致的,因此,《办法》规定出质人、质权人应当向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登记。

八、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和登记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的登记机关可能发生变化:一是公司的跨区迁移;二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辖权的调整;三是公司登记机关自身的撤并等。当出现上述情况以后,公司的登记档案应当移转至有权登记机关存管,由该登记机关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登记管理。相应地,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以该公司股权出质的登记管辖权也应随之调整到新的公司登记机关,已在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档案要移转至新的公司登记机关。出

现上述第一种情形的,应当由公司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档案的移转手续。出现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之间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公司及出质当事人。

九、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哪些?

答: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

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

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

十、如何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

答: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数额是指出质人(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或者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一般以人民币“万元”计算。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权的数额是指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认购的公司股份数,或者出质人(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的股份数,一般以“万股”计算。根据出质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情况,以及债权担保的需要,出质人、质权人可以协商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并在质权合同中予以明确。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即以质权合同中载明的事项以及有关股权证明为依据,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

十一、出质期限是否属于股权出质登记事项,为什么?

答: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出质期限不属于出质登记事项,理由是:(1)出质的目的和功能是担保债务的履行,为债权提供保障,因此,其期限取决于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而现实中的履行情况包括期限是时常发生变动的,事先设定出质的期限意义不大。(2)《物权法》在规定质权合同的一般条款时没有将出质期限纳入其中。(3)有关司法解释不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出质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要求登记的出质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

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基于上述情况,为避免误导当事人,《办法》没有将出质期限列为登记事项。

十二、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十三、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无禁止有关股权转让和出质的规定?

答:根据《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等规定,《办法》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现行法律法规中,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一些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和出质作了限制或者禁止性规定,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质押权的标的,等等。

十四、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能否申请办理质登记?

答:已经被经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对此,《办法》第五条做了明确规定。主要依据包括:(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禁止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冻结财产的规定。

十五、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由谁提出申请?

答: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根据登记对当事人利害关系影响的不同,《办法》对登记申请人做出了不同规定。

首先,《办法》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理由是,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上出质双方的利益是一致的,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办法》规定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其次,《办法》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主要考

虑是,撤销登记通常只符合一方的利益,不符合另一方的利益,让双方相互配合共同申请不现实。《办法》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立法思想。

十六、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为什么?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理由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私法自治原则,每个民事主体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实践者,都有处分自己权利并对之负责的自由。股权出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自由意思表示、形成民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因此,登记机关不得对股权出质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加以干涉和限制,相应地,出质当事人就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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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以股权出质时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什么?

答:对出质人来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将有关情况全面、真实地告知质权人。质权人则应当对有关情况做认真的审查,特别是下列情况,对质权的影响较大,应逐一进行审查:

(1)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到位。如果未实缴到位,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由于还要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质权也无实际意义。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是否已经将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出质股权是否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是否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如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股权,或者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即使设立质权,也不会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有,将对质权的行使构成障碍,产生纠纷。

(5)出质人为公司,且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事前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可能在事后产生纠纷,影响质权的效力。(

6)是否质权人为股份公司,出质人为该公司股东,如果是,则出质股权不可以是该公司股份。依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7)出质股权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该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如果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则应当向证券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十八、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上述第(1)至第(4)项材料,概括地讲,就是申请书、质权证明、质权合同和主体证明,属于股权出质法律关系的核心证明材料,也是申请出质登记的必备材料。第(5)项是国家工商总局设立的弹性条款,目的是为了将来在不修改《办法》的情况下,适应股权出质登记需要,对特定材料的提交提出要求。

此处,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出质登记的,以及出质人和质权人是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分别指定或委托,也可以共同指定或委托。可以指定或委托一人,也可以指定或委托多人。

十九、如何理解《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中设定的内容?

答:《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中设定的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登记事项及有关事项的从属信息;二是申报事项;三是申请人声明;四是出质双方的签字(盖章)。设定申报事项是为了从总体上分析和把握股权出质的情况,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设定申请人声明是为了提示出质双方特别是质权人要特别注意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股权的实际情况,只有股权无问题,质权才有意义。

二十、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可否不提交质权合同?

答:《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应当提交质权合同。其理由是,股权出质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的行为,而质权合同就是反映双方共同意思的载体,要求登记时提交质权合同,可以起到证据提存的作用,当登记事项出现差错或者出质双方对彼此持有的合同文本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核对的依据作用,更好地保障质权登记作用的发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十一、登记机关对质权合同的形式是否有要求?

答: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关于“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质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至于是单独的质权合同,还是包括质权设立条款在内的债权合同,《物权法》和《办法》均未做特别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二十二、哪些情况下应当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答: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关于申请的时间,《办法》未做规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当事人应及时申请为好。

二十三、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后,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考虑到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发生变化的情况较少,《办法》未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若出现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变化,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取一种方式处理:一是先申请办理股权注销登记,然后再申请办理新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按照《办法》关于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的要求提交材料即可;二是申请变更登记,将已经登记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变更为现在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可以参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材料。质权人变化的,提交质权转让合同和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复印件;出质人变化的,提交质权转让合同、质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和新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

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十五、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变更时,申请人须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答: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应当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当因股权数额发生变化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何需要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阅质权合同。质权合同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合意的意思表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质权合同。当股权数额发生变化时,质权双方当事人会对原合同进行修订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因此,在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时,相应的就应当提交质权合同的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二十七、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包括哪些情况?

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出现下列四种情形时应当办理股权出质的注销登记:(1)主债权消灭;(2)质权已经实现;(3)质权人主动放弃质权;(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

二十八、当主债权消灭时,为何要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的注销登记?

答:债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主债权和从债权的关系是:主债权不成立的,从债权也不成立;主债权消灭的,从债权也随之消灭。包括质权在内的担保债权属于从债权,主债权消灭的,质权作为从债权也随之消灭,质权无法实现,因此应办理质权出质的注销登记。

二十九、当质权实现后,是否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的注销登记?

答:质权的实现是指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通过拍卖、变卖质物等方法,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担保债权,实现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质权的实现,表明债权人的债务已经实现,无需继续担保,由于质权已失去存在的前提,因此应办理注销登记。

三十、当质权人主动放弃质权后,为何要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的注销登记?

答:质权人对质权的放弃,表明质权人主动放弃了质权合同中规定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质权合同对质权人来说,不再具有约束力,因此办理质权出质的注销登记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三十一、出现法律规定的导致质权消灭的情形时,为何要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的注销登记?

答:我国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在有关的条文中对质权消灭的情形都有一些规定,如《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质权一旦消灭,质权出质就失去了基础,因些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三十二、申请人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十三、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应在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哪些内容?

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的规定,申请人在填写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时,应填写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号、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出质股权的数额、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的原因,并在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

三十四、在哪些情况下应当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的撤销登记?

答:当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质权合同被依法撤销的,应当办理股权出质的撤销登记。

三十五、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质权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违反公序良俗等原因,经一定程序,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质权合同无效。

三十六、如何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答:当出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形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共同向质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也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面向质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办理撤销登记时,应当填写《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并签字盖章,同时提交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股权质押所需材料表格清单及办事流程(完整版)

公司股权质押所需材料清单及办事流程 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 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 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 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 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 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流程: 书》 相关职能部门: 政务大厅对应窗口工作人员 注意事项: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即OTC);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3.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4.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股权质押所需资料

股权质押材料清单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2、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 3、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出质方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9、出质方须出具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10、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还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11、____________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 出质方:公司与质权方:公司/银行达成股权质押(贷款)协议,出质方(托管帐户)申请将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股权质押给质权方,质押股数为(大写)股,(小写)股。股份质押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贵所予以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出质方保证:对上述股权拥有完全的、充分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在贵所正式办理质押登记之日前未设置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在办理质押登记后,该股权如发生变更,必须征得质权方同意,并在贵所登记,否则所引发责任由出质方承担。 因本次质押引起任何法律责任,由出质方、质权方承担,与___________________所无关。 特此申请! 出质方(印章):质权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所: 兹证明同志,有效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在我公司任职务,现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公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与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 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 2 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 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 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i.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 6 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 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 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 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3.签署相关合同 3.1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及质押登记手续。(注意约定质押期间因

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一、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吗 股权拥有者的股权作为他个人的财产,只要公司的章程中没有规定不得能质押给个人,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个人。 二、如何办理质押登记 (一)股权出质登记程序: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等登记表格,同时准备相关资料; 2、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二)股权出质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个人质押股权需要工商局备案。相关备案手续如下: 1、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权出质申请书; 4、双方均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给具体办理股权质押的经办人; 5、办理股权出质备案无需任何费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其所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实现。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之一,尤其对于资金较为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的股权质押规定作了重大变更。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材料说明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材料说明 说明: 1、定义 出质人: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即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质押出去的人(或单位); 质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由股东(出质人)将股权质押给自己,享有质押权的人(或单位)。 被担保人:股权质押所担保的人(或单位),即债务人。可能就是出质人,也可能不是出质人。 2、股权质押登记应到用于质押的股权所在的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材料说明: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由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5630802.html,/D01237 二、《股东名册》原件 1、应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 2、由公司盖章。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5630802.html,/D00133 三、质权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出质人、质权人双方签署;有时由出质人、质权人、债务人三方签署。 2、两份范本,可选择其一,也可使用其它的股权质押合同文本。 股权质押合同(反担保)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5630802.html,/D01756

股权质押合同(通用版)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5630802.html,/D00130 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工商局版本)。 1、出质人、质权人共同委托,或分别委托代理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5630802.html,/view/0b00bf6c227916888586d74a.html 2、同时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说明: 1、如果是单位、公司,则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有的工商局还会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如果是个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它材料: 一、主债权合同 1、参考文本:借款合同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5630802.html,/D09261 2、主债权合同不限于借款合同,可以是买卖、服务等各类债权债务合同。 二、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一般是由于主债务已被清偿。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5630802.html,/D01235 三、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一般是由于于股权质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5630802.html,/D01242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各地村镇银行。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月息6.6‰、结息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或不定期归还。

股权质押所需材料清单及办事流程

股权质押清单 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 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 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 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 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 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 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 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流程: 备齐有关文件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领取《股权出质 设立登记通知书》 相关职能部门: 政务大厅对应窗口工作人员 注意事项: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即OTC);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3.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 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 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4.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注意股权质押工商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注意股权质押工商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各地工商机关工作人员往往以近似“审核制(实质审查)”的态度,要求质权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交如下之一或若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未明确列示且不尽合乎法理的资料,而且,各地工商登记机关对股权质押补充资料要求尺度也不一,以下逐项分析说明: 1、借款合同 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要求质权合同双方提供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如为企业之间进行委托贷款,应注意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一般采取如下之一方式进行文书安排和架构。 委托人与受托金融机构签署《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借入方与受托金融机构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受托金融机构、借入方签署三方的《委托贷款协议》。 根据金融机构实务操作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贷款的有关司法解释,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是名义上的贷款催收主体和所有担保的名义受益主体,如受托金融机构怠于起诉借入方的,委托方有权以受托金融机构为被告、借入方为第三方提起诉讼。 因此,如办理以登记为设权效力的股权质押担保(或不动产的抵押担保),为避免工商登记机关(房产登记机关)对该种情形下担保受益人主体产生混淆与矛盾,建议律师应首先向办理委托贷款的客户、受托金融机构推荐采用上述第一种方式,进行协议构架安排,不倡导采用签署三方《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以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往往不一定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也可能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以金钱为债务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更有甚者,股权质押担保可能作为投资并购、投融资安排某种标的行为的担保,如隐名投资关系(委托持股关系)尽管不被部委规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允许,但商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面对委托持股关系,隐名股东为保障自身权益,要求显名股东将所持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避免隐名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被转让;再如,某股东拟出让所持目标公司股权,但囿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立即转让或过户,但又急于收到全部或大部分股权转让款,而股权收购方为避免自己未来难以获得股权的风险,往往要求股权出让方将拟出让股权先质押给股权收购方,待出让股权过户条件成就时,再将质押注销并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股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可能是借贷债权、也可能是以金钱为标的其他商业交易债权,也可能担保的是某种履约行为(非以金钱为履约标的),因此,某些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借款法律文书,是站不住脚的。但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明确要求记载债权数额,这给为非金钱标的债权提供担保的股权质押登记,造成一定的登记困扰与麻烦。 借鉴规范上市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质押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均未明示单列要求提供借款合同法律文书或主债权法律文书,反映了借款合同或主债权法律文书,非为股权质押登记的必要文件,但辅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来兜底,具体何种资料,未有明示,依赖于登记工作人员现场主观判断要求。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股权出质的《股东会决议》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第一步: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可有可无,根据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公司法;以促成业务为前提) 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热门城市:佳木斯律师赣州律师莱芜律师日喀则律师金昌律师江苏律师鄂尔多斯律师株洲律师桐乡市律师 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的模式,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字面上来解释,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小编就问你介绍一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的相关内容。 ▲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一、前期工作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 的验资报告。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 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 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 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 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㈠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㈡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㈢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公司股权质押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 股权质押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质权人(甲方): 岀质人(乙方):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中的 _________ %股权,为保证还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因此,双方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 第一条有关各方 1 ?乙方持有标的公司___________ 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__ %。 2 ?标的公司是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 __________ 元,总股本_________ 股。 第二条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___________ %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其对甲方 形成 _________ 元欠款的还款保证。 第三条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乙方是标的公司 _________ %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上述股权 依据本协议质押及(或)转让给甲方; 2 ?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3.乙方保证于 _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 法将质押股权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1)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小保护视力色: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登记事项相关证明。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1)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证明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2)质权合同。(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登记适用本规范。 (来自辽宁工商)

非上市股份公司办理股权质押业务指引 一、代办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流程及相关事项 (一)股权质押登记咨询申请 查询股权登记托管系统,确认出质方拟出质股权的有效处置权。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 1. 担保合同(主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2.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 3.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含相关声明); 4.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 5.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受托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 出质人和质权人为法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 出质人为公司的,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8.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见证出质方和质权方在本所面签股权质押合同及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四)收费向出质方出具收费通知书,收取股权出质登记代办费。 收费标准为出质标的面值的2‰,最低为500元。 (五)在本所股权登记托管系统进行股权质押预登记 (六)出具代办股权出质登记回执 (七)出具《股权质押见证书》、股东名册 《股权质押见证书》四份,出质方、质权方、工商局、本所各一份。如要增加,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 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 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 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 标的股票质押率要求如下: 1)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以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0%; 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股票,单一信托项目以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30%。

最新版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 (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

股权质押在工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

股权质押在工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 采用股权质押方式贷款的,需提供股权持有方、受资方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的基本资料(公司章程,会计报表等),同时需要到受资方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部门做股权质押备案,相关备案手续如下: 1、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权出质申请书 4、双方均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给具体办理股权质押的经办人 5、办理股权出质备案无需任何费用 股权质押办理手续 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其所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实现。股权质押是企业融 资的有效方式之一,尤其对于资金较为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的股权质押规定作了重大变更。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 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 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 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 保障。 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 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 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手续的概述 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 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 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常见问题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股权出质? 答: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其中,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二、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 答: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三、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四、哪些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答: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出质标的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外的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属于出质的范围。《办法》规定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出资形成的权益不属于股权出质的范围,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未将非公司制企业中投资人的权益规定为“股权”。例如,《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投资权益称为“财产份额”。

公司股权质押协议模板

股权质权合同 编号: 甲方(出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质权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借款人(债务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为确保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持有的股权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利率及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大写),(小写)¥,利率为 %/年,借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主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二条质押股权 一、质押股权名称:股权。 二、质押股权数量:万元股权 三、甲、乙双方确定的出质股权价值:/ 四、质押率(本息):/ 出质股权价值仅作签订本合同时参考之用,不作为乙方处分质押股权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实现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押股权的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及费用后的净额。 第三条甲方的保证 一、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保人资格和代为清偿的能力,自愿以其持有的上述质押股权承担并履行担保责任。 二、甲方签订本合同已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有权机关的批准,并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全部审批手续,并取得必要的授权。 三、甲方合法拥有质押股权并享有处分权,质押股权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被冻结等情况。 四、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未与对甲方及其财产有约束力的规

定(含公司章程)和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向他人和甲方本人提供的担保有任何抵触。 五、甲方提供的与质押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六、甲方充分知晓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七、无论债务人是否按主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甲方均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质押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八、甲方同意并在此授权乙方: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征信机构采集、整理、保存甲方(如甲方为自然人,包括其配偶;如甲方为法人,包括其股东)的全部信息,或以其他方式调查甲方(如甲方为自然人,包括其配偶;如甲方为法人,包括其股东)的资信情况;将甲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上述信息、履行合同的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等)录入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有权提供给有关第三方使用。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差旅费、拍卖或变卖的费用等)和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条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如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债务金额、延长债务期限、提高主合同利率或变更其他内容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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