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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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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法学院贺连博

主要内容

?1. 国际私法概论;

?2. 冲突规范;

?3.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4. 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5.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6. 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7. 涉外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的法律适用;

?8. 涉外民事诉讼与仲裁

?第一部分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历史、主体

?重点、难点: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性质、体系。

?历史上有代表性的国际私法理论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自然人、法人国籍与住所的确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豁免问题、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了解:

?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也称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有涉外因素(relating foreign element)的民商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或国际民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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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1、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下列法律关系中,确定属于国际私法调整范围的是哪一项?( )

? A.中国境内的某企业与国内某企业买卖印刷机械设备的合同纠纷

B.甲国人乙因在丙国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后果及于我国,而由我国追究其刑事责任C.中国两企业之间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商事合同,约定以英文作为合同作准文字

D.中国公民甲与具有法国国籍的乙决定缔结婚姻关系

法域(law district, legal unit, legal region, territorial legal unit等)

是指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不仅包括外国国家,还包括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的法域。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通过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间接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

?各有利弊,见下图: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与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示意图

狼图片--人生中的『狼道』法则雪中狼两狼披着狼皮的羊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

?1.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学者:

?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法律选择

?管辖权

?域外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2.法国学者:

?国际私法应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及管辖权规范。

?3.德国和日本学者:

?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就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国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

?4.东欧国家的学者:

?主张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纳入。

?我国学者的不同主张

韩得培:一机两翼图

台湾学者赖来焜教授的人体构造论

案例分析:

中国南方公司与美国玩具销售公司玩具买卖合同争议案

?1991年3月,中国某市南方公司与美国某州玩具销售公司通过往来传真达成玩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南方公司向玩具销售公司提供玩具10万套,每套单价5万美元,FOB宁波港,买方不迟于4月5日开出不可撤销的即期保兑信用证。买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卖方同意,将卖方签字且内容与合同相同的成交确认书寄交买方。买方收到确认书后做了修改并签字后寄回卖方。卖方收到确认书后发现买方对确认书作了修改:将开证时间由不迟于4月5日改为4月20日,将信用证的类型由不可撤销的即期保兑信用证改为远期信用证。卖方认为买方对信用证所做的改动不能接受,随即传真买方,表示不接受对信用证的修改。买法不予理会。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在4月5日备好货物准备发运。由于未收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卖方为了避免损失,于4月15日将备好的货物转卖给另一家公司,并通知买方解除合同。买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认为卖方将货物转卖是严重违约,于是在中国仲裁机构以卖方违约为由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50万美元。

?【法律问题】

?1、本案主要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哪些问题是由国际私法调整?

?2、可以适用的法律有哪些?应当如何选择准据法?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

范。这类规范既可以规定国内法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

?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明某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它的出现晚于冲突规范,但在商事领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如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域外送达和取证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

?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各种规范,如关于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仲裁费用等问题的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

?不同学者对国际私法是:

?公法还是私法

?程序法还是实体法

?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不同的看法。

?下面具体了解上述法律的界定:

1.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是以古罗马为来源和后来通行于大陆民法法系的一种法的分类方法。无统一标准

?凡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公法如刑法、行政法

?私法如民法、商法

2.程序法和实体法

?(procedure law and substantive law)

?按法律内容所作分类

?凡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本体的法律为实体法

?如行政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

?凡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律为程序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国际法和国内法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l law)

?按法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所作的分类。

?国际法

?指不同国家在协议和认可的基础上产生的规定国际关系的法律;如合同公约

?国内法

?是由一国制定或认可,以规定一国内部各种社会关系为主的法律。如刑法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和定义

一、几个普遍使用的名称

1.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2.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3.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4.冲突法(conflicts law)

法律冲突法(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法律冲突(the conflict of laws)

5.法律冲突(De Coflictu Legum )

6.其他名称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

1、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2、从解决法律冲突的角度。

3、从法律适用的角度。

4、通过列举国际私法的内容或规范

如英国学者戚希尔和诺斯

英国法所理解的国际私法是在处理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时判定:

第一,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对案件有管辖权;

第二,不同种类的案件应适用哪一用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三,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

5、综合性定义

李双元: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

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

同时包括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

独立的法律部门。”

韩得培:一机两翼图

第五节国际私法的体系

?体系:包括

?1. 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

?2.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小、中、大等五种)

?(一)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

?1.按本国民法体系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2.将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分为两大部分,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3.将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

?4.采取综合的方式

5.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体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

?(二)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1.“小国际私法”体系

?2.“中国际私法”体系

?3.“大国际私法”体系

?4.英美普通法体系

?5.法国体系在依次讨论国籍、外国人的地位、法律冲突、国际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的基础上建立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国内立法

?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

?1.分散立法式

?2.专章专篇式

?3.单行立法式

?三、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

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3.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得以加强

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第二节司法判例

?一、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所谓判例,系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

?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它只对具体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其他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关于学说或法理能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

第三节国际条约

?一、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是指那些含有国际私法规范的条约

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

?1.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

?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3.美洲国家组织

?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5.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会

?除上述几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外,一些民间国际组织对于私法的国际统一也作出了重大贡献,如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对于国际商事习惯法的统一与编纂可谓成绩斐然。著名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海牙规则》等,都是这些民间国际组织的杰作。

三、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

?1.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国际条约

?2.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

?3.关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

?4.关于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四、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私法的条约

第四节国际惯例

?一、国际惯例的概念

?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

?强制性惯例:

?不需要当事人选择而必须遵守的惯例

?任意性惯例:

?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惯例。较多

荷兰银行大楼荷兰银行办公楼

?二、国际惯例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

?案例分析:

陕西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荷兰银行信用证支付纠纷案

?1994年9月12日,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与香港比德斯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德斯公司),就买卖奶花芸豆签订一份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付款条件为比德斯公司向粮油公司开出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同年9月24日,荷兰银行开出的以粮油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由中国银行陕西分行(以下简称陕中行)于9月28日通知了粮油公司,该信用证明确规定按照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具,信用证性质属不可撤销的、跟单、即期信用证;装船期限为1994年9月30日止;信用证有效期至1994年10月7日。同年10月6日,陕中行收到荷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即信用证有效期至1994年10月10日。

?同年9月29日,粮油公司于信用证规定期限前将货物装船,并于10月10日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将全套单据提交陕中行。10月17日,荷兰银行向陕中行发出不符点查询,但陕中行未将此查询及时通知粮油公司,亦未及时答复荷兰银行。荷兰银行便以此不符点为由拒付货款。11月30日,陕中行通知粮油公司并答复荷兰银行,粮油公司认为荷兰银行提出的三个不符点不能成立,荷兰银行拒付款就构成对信用证规定的违反。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粮油公司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荷兰银行立即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644251.80美元并支付利息及其它损失。?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拒付的理由“信用证不符点”不成立。首先,关于“信用证过期”不能成立,被告修改后信用证上明确写明有效期至1994年10月10日,原告向陕中行提交单据的日期正是1994年10月10日。其次,“迟交单据”不能成立,信用证规定交单日期为装运日期后10天,原告的装船是1994年9月29日,在此日期后的10天本应截止到1994年10月9日,但10月9日是星期天,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可顺延到银行恢复工作日即10月10日,原告交单日期正是10月10日,并未迟交单。第三,被告不但拒付原告货款,而且擅自放单,在没有获得原告或陕中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作变更处理的授权时,被告没有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条e款之规定,被告作为开证行必须代为保管单据听候处理,而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荷兰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粮油公司欠款466251.80美元,并赔偿粮油公司货款利息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4元。荷兰银行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自动履行了法院判决中规定的绝大部分义务。

?【法律问题】

?1、国际惯例如何在本案适用?对当事人的效力如何?

?2、依据本案的准据法,被告是否应该履行其付款义务?

?3、本案涉及的“不符点”是否成立?

?二、国际惯例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各国学者一般将国际私法的历史分为四个阶段:

●1、13世纪以前为国际私法的萌芽;

●2、13-18世纪为法则区别说时代;

●3、19世纪至20年纪中期为近代国际私法;

●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当代国际私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萌芽

●一、罗马法时代的“万民法”

●专门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市民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万民法”

●显著特征: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二、种族法时代的“极端属人主义”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徒频繁

●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日耳曼民族遵守日耳曼法,法兰克民族遵守法兰克法

●每一民族的人,无论居住何地,永远受其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支配

●400余年

●三、属地法时代的“极端属地主义”

●形成封建割据,领土观念逐渐加强,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

●1.罗马法(Roman law)是指自罗马奴隶制国家形成(公元前7至公元前5世纪间)至拜占廷(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一千余年中罗马的奴隶制法。

●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后世资本主义法有重大影响。

第二节法则区别说时代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一)历史背景

●东西方经济贸易的发展

●经济:意大利北部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

●政治、理论、现实

●(二)代表人物:巴托鲁斯

●主要观点: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 、“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三)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影响和评价

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

●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处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

●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巴托鲁斯完全借助于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与“物法”,是比较牵强,不科学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

●(一)历史条件

●国王无实权,法国内部封建割据,法律不统一

●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商人要求统一市场

●意大利的人文主义思想开始传入法国

●(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杜摩兰:

●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

●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自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特别重要的是,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于契约中未作

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三)杜摩兰影响和评价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2

●达让特莱

●极力推崇属地原则

●达让特莱的思想反映了当时封建势力的要求,阻碍了国际私法的发展。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

●主要代表人物:胡伯

●胡伯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三)影响和评价

●国际礼让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第三节近代国际私法

●一、德国学派

(一)历史条件

(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萨维尼(Savigny)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主张:存在“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和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

●他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

●三贡献:

●(1)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数百年后,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根本性变革;

●(2)在荷兰国际礼让说后,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

●(3)大大推动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发展。

●后来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都受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

二、意大利学派

●(一)历史条件

●(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孟西尼

●三个主要原则:

●1.民族主义(即国籍)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3.公共秩序原则

●(三)影响和评价

●孟的学说反映了意大利资产阶级统一国家和维护民族主权的愿望以及保护居住于外国的本国移民的思想,因此,他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了统治地位。

三、英国学派

●(一)历史条件

●(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戴赛: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既得权说

●以自己的学说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一个里程碑。

●主张: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与执行;

●如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作为例外,不予承认与执行;

●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坚持“意思自治”原则

●(二)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

●主张改变只作“管辖权选择”的传统制度,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

●(三)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把不同国家法律冲突说成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

(四)莱弗拉尔的“法律选择五点考虑”:

●(1)结果的可预见性;

●(2)州际和国际秩序的维持;

●(3)司法任务的简单化;

●(4)法院地政府利益的优先;

●(5)适用较好的法律规范(better rule of law)。

●(五)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

●(六)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一)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遗迹

●唐朝《永徽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唐律疏议>:“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宋、明、时期,绝对属地主义

●规定改为:“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理由:“言此等人,原虽非我族类,照附即是王民,……并依常例拟断。示王者无外也。” (三)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概况

●新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

●美国禁运和封锁,朝鲜战争

●我国封闭或半封闭状态

●1978后对外开放,涉外民事关系迅速发展

●在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

●1987年7月3日,我国正式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

●并先后加入: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非司法文书公约》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等

●漫长而曲折

●苏联法律和法学为模式

●1957,“左”路线的干扰,法律虚无主义泛滥,

●文革:理论研究中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重视国际私法

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

三种不同的国籍概念:

?1.英美学派

?2.德国学派

?3.法国学派

?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国籍的冲突

?(三)国籍冲突的解决

?一般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分别解决。

?1.关于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即认为该人是内国人,而以内国法作为他的本国法。

?(2)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在这种情况下,又有几种不同的解决方法。

第一,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

?第二,以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

?第三,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第四,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关于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三种情况:

?生来便无国籍

?原来有国籍后来因身份变更或政治原因丧失

?国籍无法查明。

?国籍消极冲突解决:

?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如居所不能确定,有的适用法院地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domicile)

?(一)住所的概念

?住所,就是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两要素:

?久住意图、长住事实

居所(residence)

?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是一个人在某段时间内生活的中心和居住的处所。

?分为临时居所和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

?惯常居所:

?就是去掉住所中的意向因素的"持续一定时间的经常的实际居住。"

?住所是久住之处

?居所只是暂住或客居之地。

(二)住所冲突的解决

一般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分别解决。

?1.积极冲突的解决:

?(1)以个人的意思选择住所。

?(2)若有两个以上的住所,其中一个在法院地国,以法院所在地国住所为准

?(3)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确定住所。

?(4)根据具体住所冲突情形确定住所。

?一、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发生冲突的,以内国住所为住所。

?二、有两个以上外国住所的,根据住所取得的时间:

?以先取得的住所为住所或

?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若一个人同时取得两个住所:

?以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住所为住所,或

?以当事人现在居住的住所为住所。

?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普遍以居所代替住所。

?对无住所者:

?以其最后的住所、出生时住所为住所

?若无最后住所或出生住所,以居所为住所。

?到处流浪无住所、居所者,以其现在所在地为住所。

【案例】贝尔诉肯尼迪案

?【法律问题】

?1、解决本案财产继承问题的前提是什么?

?2、一审二审法院判定贝尔住所的依据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3、二审推翻一审判决合理么?

【案例】贝尔诉肯尼迪案

?【案情介绍】

?贝尔生于牙买加,其父母住所也在牙买加,贝尔先在苏格兰就学,1823年返回牙买加,在其拥有的地产之上从事种植业。1828年,贝尔在牙买加结婚并有了三个孩子。1837年,由于牙买加法律的变化意味着奴隶制将被废除,贝尔决定离开牙买加,并签署了出卖其在牙买加的地产的合同。他1837年离开时没有任何重返该国的意愿。1837年6月,贝尔到了伦敦,后又来到苏格兰。他最终在苏格兰购买了一处地产并获得了苏格兰的住所。1838年9月,在贝尔购买地产前,其妻子死亡。贝尔已经出嫁的女儿与女婿请求分享父母的财产。他们声称,在贝尔夫人死亡时,贝尔已经获得了苏格兰的住所,所以应该受苏格兰关于共有财产的法律的约束。

?苏格兰最高民事庭(the court of session)第二分庭判决,判定贝尔在其妻去世时已经在苏格兰拥有住所。贝尔向上议院提出上诉。上议院认为,上诉人是一个出生在牙买加并在牙买加惯常居住因而获得了牙买加的住所的人,没有证据表明,这样一种个人身份因为来到苏格兰这个国家而有所改变,除非上诉人选择了另一个国家作为他的住所。但是从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贝尔有选择苏格兰作为其住所的意愿。最终上议院作出判决,上诉获得准许,原判被推翻。

?【法律问题】

?1、解决本案财产继承问题的前提是什么?

?2、一审二审法院判定贝尔住所的依据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3、二审推翻一审判决合理么?

第二节法人

?法人(legal person)

?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国籍是区别内外国法人、外国法人所属国家的依据。

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主张

?(一)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

?(二)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

?(三)住所地主义。

?(四)准据法主义。

?(五)实际控制主义。

?(六)复合标准说。

【案例】美资上海电力公司补偿案

?【问题】谈谈上海电力公司的国籍,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案情】1929年,上海电力公司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该公司主营业所在中国上海,负责上海美租界的电力供应,日本侵华期间,上海电力公司被日本占有,日本战败后,上海电力公司恢复了经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没收了该公司的财产。1964年,上海电力公司根据美国1948年《战争索赔法》,向日本索赔。1966年,美国国会授权成立“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估算美国国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索赔数额。1967年,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认定,日本应赔偿780万美元给上海电力公司。受这一赔偿鼓舞,上海电力公司又向中国提出5400万美元的赔偿要求。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估算上海电力公司损失约4400万美元,加上利息共

1.4亿美元。

?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后,两国政府于1979年5月11签定了《中美解决相互资产要求的协议》。协议规定美方于1949年10月1日以后对中方的资产要求,由中国政府一揽子解决。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总付8。5亿美元。以后个人不得再直接向对方政府要求索赔。根据协议和中方的赔偿数额,上海电力公司按比例分得2000万美元。上海电力公司状告美国政府,声称签订协议未征求其意见,给上海电力公司的赔偿少于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的估算数,因而构成了对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剥夺。法院从索赔的性质和特定的背景情况,驳回上海电力公司的起诉。根据协议要求,上海电力公司需将800万美元按比例分给公司优先股股东,具体索赔由特拉华州法院来处理。结果有大量的个人和企业提出索赔要求,其中包括32家中国的银行和其他企业。上海电力公司反诉中国索赔者,并发出调查表,调查中国索赔者是否为中国的代表机构或组成部分,提出索赔的中国除一家回答外,其余都未做答。上海电力公司随后要求法院对未作答的中国索赔者提出缺席判决。

?由于该案涉及国际因素,法院邀请了美国国务卿参与。美国国务院发出备忘录,反对缺席判决,认为中美协议已消除了上海电力公司的索赔要求。法院认为,国务院为中国索赔者的辩解也许在实体问题审理时有用,但中国索赔者既没有出庭,也没有辩解,故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198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提出了抗议,声称缺席判决是违背中美协议的。1984年3月,美国政府提出了介入诉讼动议,声称根据中美协议,他对反诉有利益关系。法院准许介入。美国政府和上海电力公司各自申请就反诉作出即决判决。法院认为,中美协定已经宣布上海电力公司对中国的索赔要求已完全彻底解决了,既然上海电力公司的索赔解决了,中国的债务已经消除,那么上海电力公司不能再以此债务作为法律依据进行索赔或反索赔。

?最高法院指出,一国国民针对另一国的索赔是造成两个国家摩擦的因素。中美协定的意图在于消除摩擦的根源。事实上,解决资产要求是中美关系正常化的一个关键所在。上海电力公司设法规避中美协定的规定。法院不能执行州法而损害一个行政协议的政策。同样,所以法院不能执行一私人协议。

?【法律问题】

?谈谈上海电力公司的国籍,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二、法人住所的确定

?不同主张:

?(一)管理中心所在地说/主事务所所在地说(二)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三)法人住所依其章程规定说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一)概述

?1.概念:

?内国根据本国法审查外国法人的资格,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

?2.认可内容:

?是否依有关法律已有效成立

?内国法律是否允许它以法人资格在内国存在与活动

(二)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 1.国际立法认可

? 2.国内立法认可:包括三种程序

?特别认可程序

?概括认可程序

?一般认可程序

?以下具体讲解:

?1.国际立法认可方式:

?有关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条约保证相互认可对方国家的法人。

?2.国内立法认可方式:

?内国在法律中规定认可外国法人的条件,根据这种条件对具体的外国法人进行审查和认可。

?国内立法认可三种程序:

?(1)特别认可程序

?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2)概括认可程序

?内国对属于某一类特定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3)一般认可程序

?内国对于外国特定种类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

第三节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1.国家要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主权地位。

?2.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

?3.以国库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4.国家享有豁免权。

案例2 司考特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

?【案情简介】

?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所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从中国进口的带响“空中旅行”。于是,司考特的父母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第三被告,要求赔偿损害赔偿金100万美元,并判处惩罚性赔款500万美元,共计6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司考特的父母在起诉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且美国得克萨斯州法院予以受理,是否符合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

?2.本案应适用何国的法律?

二、国家豁免问题

?(一)国家提出豁免问题的情况

?1.国家在外国直接被诉。

2.国家不是涉外诉讼主体,但诉讼涉及到国家,国家主张豁免以维权

3.国家主动提起诉讼,或在其被诉时明示或默示放弃管辖豁免,但是在判决作出前或作出后,如果财产有可能被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国家提出豁免

?4.国家提起诉讼,如遇对方当事人提起反诉范围超出原诉,国家对该反诉主张豁免权

?(二)国家豁免的根据:

?国家主权原则

?(三)国家豁免的理论

?1.绝对豁免论

?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

?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地、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

?2.限制豁免论

?主张把国家的活动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而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权。

?3.废除豁免论

?主张从根本上废除国家豁免原则,并确定国家不享有豁免是一般原则,在某种情况下出现的豁免是例外。

?4.平等豁免论

?国家不享有绝对豁免,只享有平等豁免。绝对豁免说和废除豁免说之折衷

(四)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

?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坚持国家本身的活动享受豁免,国有公司或企业不应享受豁免

?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分歧

?如果外国对我国家或我国财产强行行使司法管辖权,我国保留报复权利。

?我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管辖。

?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 1.国际组织以自身名义参加涉外民商事关系

? 2.国际组织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执行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须。

3.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时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职能说

?代表说

?国际组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主要有:

?国际组织的会所、公文档案、通讯不受侵犯;

?国际组织的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侵犯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等。

?官员、工作人员必要的特权与豁免

?三、国际组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1. 冲突原因:

?第一,国际组织在非成员国的活动,因各国对国际组织所授予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同

?第二,国际组织成员国内部对其授权不一致

?2.冲突解决:

?符合国际组织章程前提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应适用其行为地法

第五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一、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在同样条件下权利义务相同

?国民待遇的特征:

? 1.互惠的待遇

?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

?为防止歧视,多采取对等原则加以限制。

?2.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并非完全一样。

?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有限制。

【案例】浙江绍兴聘用印度人耐克当干部案

?【案情介绍】

?2003夏季,新组建的浙江省绍兴市招商局在全国15家媒体登出招聘广告,招聘公务员。其中对专职招商员的条件要求最为严格,基本条件为:有较强的社交公关、沟通协调能力,具备一定的涉外工作知识和招商引资工作经验;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精通一门外语,能熟练应用计算机等。20岁的印度人耐克前来应聘,他毕业于印度盂买大学旅游宾馆管理专业,曾就职于荷兰一家跨国公司,2年前辞职来到绍兴,在绍兴市中等专业学校教英文。耐克活泼外向、思维敏捷,有广泛的交际网络和较强的交际能力,英语娴熟,符合公务员条件。经过笔试、面试,2003年8月29日耐克被正式招聘为绍兴市招商局的一名干部。

?耐克知道,其实有许多印度公司都有兴趣到大陆投资,许多印度商人也都看好中国市场,但印度人对中国了解得太少了,耐克决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印度企业到中国投资起到了搭桥的作用。耐克首先给进入世界500强的印度企业Birla集团公司发去介绍绍兴投资环境的信函,在此基础上,绍兴招商局长与该公司负责人达成了投资意向。该公司计划在绍兴建一个经济园区。如果这个项目达成,将是绍兴市第一笔来自印度的投资。

?工作不久的耐克已经引起了国内很多“伯乐”的注意,南京的两家单位向耐克频频招手,提供8000元的月薪;在绍兴的近200名印度人,也都为耐克骄傲,专门为耐克举行了盛大的聚会。耐克表示:他很爱绍兴这个宁静又美丽的地方,他会好好工作,为中国建设出力,为印度人民争光。

?【问题】

?绍兴市政府录用耐克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么?

二、最惠国待遇

?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区别:

? 1.规定方式不同。

?最: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

?国:可在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中规定

? 2.待遇标准不同。

?最: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国:以本国国民的待遇为标准。

? 3.目的不同。

?最: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

?国:使外国人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4.适用范围不同。

?最: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如关税、航行、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过境等。

?国: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条款

?主要例外事项:

?(1)一国给予邻国特权与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三、优惠待遇

?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待遇。

?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区别:

?(1)优:在条约或国内立法中规定有限领域给予外国和外国人的优惠

?国: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概括性地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2)待遇的水平不同。

?优:给予外国人的待遇水平可高于、低于本国人所享有的待遇

?国:内外相同。

优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区别:

?优惠待遇:

?是通过内国立法(单方)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的,外国人可以直接享有

?最惠国待遇:

?必须借助于国家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才能享受。

四、普遍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普惠制)

?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关税减、免

?普惠制特点:

? 1.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在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时给予

? 2.非歧视的。使所有发展中国家同样享受

3.非互惠的。即由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不要求对等。

五、不歧视待遇

?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避免使自己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歧视待遇(差别待遇):

?指一国把某些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专门用于特定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适用歧视性待遇的结果会使得某个或某些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处于比其他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更不利的地位,因而常常会遭到该外国的报复。

第五章法律冲突

?〔基本知识点〕

第一节法律冲突的含义和产生

第二节法律冲突的种类

第三节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第四节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第一节法律冲突的含义和产生

?一、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 :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可能发生在法律的各个领域或各个部门,也可能发生在法律的不同层次和结构中。

二、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各国立法权独立,法律本质不同

?法律除受阶级本质的约束以外,还受一国经济、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因素影响。

?一国内部,立法权也往往由多个部门行使,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也会发生冲突。

第二节法律冲突的种类

?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

?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

?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分类框架表

第三节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的解决

?公法冲突一般依内国法解决。

?二、空间、时际、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1.空间冲突:

?不论国际、区际冲突,常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用不同冲突规范解决

?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2. 时际法律冲突:

?普遍运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 人际法律冲突:

?未形成统一做法。

?与解决空间冲突规则相似,但以规定婚姻、家庭及其他有关人的身份、能力方面居多。

三、立法、司法、守法冲突的解决

?1. 立法冲突解决:

?(1)统一立法权

?(2)实现实体法统一。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解决立法冲突。

?2.司法冲突解决:

?(1)加强各国管辖权的协调,采用相同行使管辖权的规则。

?(2)利用相同法律适用规则。

?3. 守法冲突解决:

?守法冲突建立在立法冲突和司法冲突不能消除的基础上

?没有统一解决办法。

?可利用意思自治原则解决部分私法冲突

四、垂直的法律冲突和平面的法律冲突的解决

?1. 垂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 平面:根据不同种类适用不同规则。

?如:国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

第四节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是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原因

?各国民事法律制度差异。

?各国之间大量交往,存在大量关系。

?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两种方法:

?1. 冲突法解决方法

?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1)国内冲突法解决方法

?(2)国际统一冲突法解决方法

?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制定统一的冲突法

?冲突法调整方法的局限性:

?缺乏明确性、预见性和针对性

?自身的制度限制冲突规范的效力

?2. 实体法调整方法

?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制定统一实体法,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实体法调整方法的局限性:

?(1)适用领域比较有限。

?(2)在已经制定并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的那部分领域,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仍起作用。?如:缔约国涵盖范围有限、国际惯例的任意性等

?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就某一涉外民事关系而言,二者只能择一用之,不兼用。

?此外,还有一种直接适用的法

冲突规范?

结构?

各结构意义?

第六章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一般问题

?1. 概念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法律适用规范

?(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

?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

?范例: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2、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冲突规范特点:

?1.是法律适用、选择规范

?2. 间接规范, 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3. 结构特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请看下页实例对比:

?1、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刑法第165条规定)

?①规范适用的条件:

?国有公司、企业的懂事、经理

?②概括的行为模式:

?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

?③法律后果: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冲突规范的结构:范围+系属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范围: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系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冲突规范结构

?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object of connection)、起作用的事实(operative facts)、问题的分类(classification of issue)

?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

?通过“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

?例如: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中,"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是范围,"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是系属。

?系属:

?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其语词结构常表现为

?“……适用……法律”或

?“……依……法律”。

?例如:(范围)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系属)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请指出下列冲突规范的范围与系属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2、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

?5、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结构特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二、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

?(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

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可以明确规定:

?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或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例如: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二)双边冲突规范

?(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all-sided conflict rules)

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结合实际确定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

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1902年《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

?"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四)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

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根据选择方式,又可分两种:

?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第2款:"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

?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允许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

?《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各国中,四类冲突规范常常交替出现

三、连结点

?1. 基本概念

?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被称为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定义: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把特定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连结起来的纽带或标志,称为“连结点”。

?《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在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的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

?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个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

?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

?英国学者戚希尔和诺斯曾指出,所谓"连结点"或"连结因素",就是指那些能在法院需要处理的事实情况和某一特定法域之间建立起"自然联系"的明显事实。

2. 分类

连结点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连结点可作不同的分类: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 篇一:国际私法案例 1、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四方在日本签订协议,共同在中国上海设立合资企业生产轿车。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适用被告方国家法律。其后中方与外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以其他三方为被告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为什么? 此案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中国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此案系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纠纷,故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2)本案中国法院应以我国相关法律为其准据法。我

国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此种规定系强制规则,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违背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据此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2.20XX年10月,中国建筑承包商A公司在甲国首都举办的某工程博览会上与该国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中国上海市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位于甲国乙地的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b公司。 (1)本案中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2)此案如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该外国法律内容应由谁负责查明或提供? 此案系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此案中当事人如在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了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2)此案中当事人如未选择法律,则由人民法院适用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2018年国际私法形考1

2018国际私法形考1 一、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 1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 选择一项: A. 属人效力 B. 属地效力 C. 境外效力 D. 域外效力 题目2 题干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选择一项: A. 冲突法调整 B. 实体法调整 C. 国际公约调整 D. 程序法调整 题目3 题干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选择一项: A. 公共秩序保留 B. 反致 C. 法律规避 D. 直接适用的法 题目4

题干 ()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选择一项: A. 国际条约 B. 国内立法 C. 国内判例 D. 国际惯例 题目5 题干 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个法域。 选择一项: A. 4 B. 1 C. 3 D. 2 题目6 题干 识别的对象是()。 选择一项: A. 连接点 B. 客观事实 C. 冲突规范 D. 系属 题目7 题干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A. 特鲁弗特继承案 B. 福果继承案 C.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D. 鲍富莱蒙离婚案 题目8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题干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选择一项: A.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B.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C.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题目9 题干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选择一项: A. 戴西英国 B. 库克美国 C. 阿塞尔荷兰 D. 萨维尼德国 题目10 题干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的形式出现的。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分)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3分)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3分)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3分) 2.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 (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l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分)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2分) 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4分)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

经典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私法》(303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考试对象:法学专业2005级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面哪一学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B) A.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B.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C.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D.既得权说 2、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 A. 国内立法 B. 国际惯例 C. 国际公约 D. 国内判例 3、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戴西 D. 库克 4、(A)是《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指导原则。 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 自体法原则 D.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5、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6、在中国古代的(C)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大明律 7、“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属有效”是一条(D)。 A.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8、下面有关冲突规范说法正确的是:(D) A.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 B.冲突规范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C.冲突规范由假定、指引(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D.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澳大利亚法处理该争议,但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应以澳大利亚首都墨尔本的所在地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澳大利亚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澳大利亚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10、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反致适用于(C) 。 A. 合同领域 B. 物权领域 C. 继承关系 D. 侵权行为 11、甲因出生而取得俄罗斯国籍,后来又取得美国国籍,甲的住所在美国。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甲的本国法应该是:(A) A.美国法 B.俄罗斯国法

婚姻家庭生活有哪些常见的法律小知识

婚姻家庭生活有哪些常见的法律小知识 一、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理不好惹纠纷 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 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点:(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一般主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答:法律适用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 5、简述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答: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包括:(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是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存在的差异,完全通过各自国家的冲突法来指引应适用的法律,往往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而判决的一致本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安全所需要的,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这种新的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即是有关国家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适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做出选择。 10、简述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的规模不断扩大,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11、简述各国改进冲突法的主要方法。 答: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冲突规范,即逐渐把过去只在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扩大适用于其他领域的法律选择;(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数量,或采用多

国际私法练习题--多项选择题

国际私法练习题--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1.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 A我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订立半导体元件买卖合同,规定有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问题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B一个中国人继承其外国籍亲戚死亡后遗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C甲国船舶C和乙国船舶D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后停泊于我国上海港,并在上海海事法院进行诉讼 D中国公司E和F之间订立一项房地产买卖合同,标的位于加拿大境内 2.下列哪些方法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A直接调整方法 B间接调整方法 C实体规范调整方法 D冲突规范调整方法 3.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依据是()

A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B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C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 D所适用的法律涉及到外国实体法的 4.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 B各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关系C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D各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5.国际私法的国际性表现在() A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B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跨越了国界,具有国际性C国际私法的渊源中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D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从根本上是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6.下列关于国际私法的说法正确的有()A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B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是统一实体法规范,同时也包括冲突法规范 C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D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仲裁程序规范 7.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8.国际私法在其发展历史上,曾有以下学说()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 (一)简答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1)涉外性。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3)简述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 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 )提出的。既得 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 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 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国际私法(多项选择题)(同名10024)

国际私法(多项选择题)(同名10024)

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6题,计12分) 1、国际私法的渊源表现为(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 2、赞成反致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A、反致会扩大本国法适用范围,但否定了国际私法基本原则B、采用反致制度,可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C、采用反致制度,可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D、采用反致使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审理会得到相同结果)。 3、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各国通常采用(A、以最后取得国籍为准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为其国籍国C、由法院确定)方法确定国籍。 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有(A、国民待遇原则B、优先权原则C、强制许可原则D、独立性原则)。 5、婚姻实质要件发生冲突,可依(A、婚姻举行地B、属人法C、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法律)解决。 6.指出下列冲突规则中哪些是单边冲突规范(A.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B.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资企业合同,适用中国法D.在日本境内履行的合资企业合同,适用日本法)。7.当事人规避我国(A. 强制性C. 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8.现今世界各国通常采用(B.特别认许制C.一般认许制D.相互认许制)承认外国法人在本国活动。9.《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了(A. 国民待遇B.自动保护C.独立保护D.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10.对离婚法律冲突,各国通常适用(A. 法院地法B.属人法C.选择或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D. 有利于离婚的法律)解决冲突。 11.我国加入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时声明,反对在我国境内采用(A.邮寄B. 司法官员直接D.案件关系人直接)方式送达司法文书。 12.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 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D.财产继承方面的)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13.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D. 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14.广义的反致包括(B. 间接反致C.狭义反致D.转致)。 15.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现在,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已扩展至(A. 外国自然人B. 外国法人C. 外国船舶D,外国物品) 16,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B.物权的保护方法E. 物权客体范围的决定)。17.提单的法律职能表现为(A.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B.托运人交付货物的收据C. 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18.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B,碰撞发生地法C. 法院地法D.船旗国法)。19.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 意思自治原则B. 属人法C.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有关法律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有关 法律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有关法律 复习知识点 1、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㈠婚姻自由原则 ㈡一夫一妻制原则立法前瞻 ㈢男女平等原则 ㈣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㈤计划生育原则 3、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要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各国结婚年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禁止条件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4、结婚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5、家庭关系的种类 父母与子女关系 夫妻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6、离婚的原则、方式及特殊限制 原则: ㈠保障离婚自由 ㈡反对轻率离婚 方式: ㈠协议离婚 ㈡诉讼离婚 判离依据: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特殊限制: ⒈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7、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及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将其遗产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制定继承人的一种集成方式。 遗赠: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联系和区别: 1、除法定继承外,其他三种继承时,都必须有被继承人的遗嘱或者协议。而且这种遗嘱或者协议,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而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分额。 2、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人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不能为其他的个人或者集体。而遗赠抚养协议和遗赠则不受此限制,继承人可以为任何个人集体。 3、对比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前者则是单纯的受赠,没有义务;而后者负有扶养义务。

国际私法简答题

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①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范围,即除遗嘱的方式、遗嘱人的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事项外的其他的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由公约调整;②公约采用同一制,为准据法确定了四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过、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③遗产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④规定了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⑤采用反致制度;⑥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36.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哪些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实践一般如何解决? 答: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1)、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辨。(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5)、适用一般法理。(6)、辅助连结说。 37.什么是识别?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是什么?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答: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4)、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情况。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1)、法院地法说:依据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进行识别。(2)、准据法说。(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4)、个案识别说。(5)、功能识别说:按各个制度在法律生活中的功能来定性。 39.简述《解决票据法律适用问题的日内瓦公约》有关票据法律适用的主要内容。 答:(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中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2)、在中国直接投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3)、在中国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中国法律规定不甚祥尽,散见于行政法规之中。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即必须先经批准,再行登记,而后才能以外国法人驻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 36.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哪几种? (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 37.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1)国籍冲突的积极方法: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人为该人的本国法。②在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

国际私法练习题(共12章节)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 1. D 2. A 3. D 4. B 5. B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D) A. 国家与国家的关系 B. 国内民法关系 C. 一国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D. 国际民事关系 2.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 A) A.冲突规范 B.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C. 统一实体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 3.在我国的下列法律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D)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和港、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被称为————(B) A. 国际私法 B. 区际私法 C. 时际私法 D. 人际私法 5.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B ) A. 直接调整 B. 间接调整 C. 非A也非B D. AB同样重要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E 2. ABCD 3. ACDE 4. ABCE 5. ABCDE 1.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规范的是————(W)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E.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2.在下述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渊源的有————( ABCD) A. 国内立法 B. 判例 C. 国际条约 D. 国际惯例 E. 学者的学说 3.在国际上,曾被用来描述国际私法学科名称包括————( ACDE) A. 私国际法 B. 涉外私法 C. 法律冲突法 D. 律适用法 E. 法则区别说 4.在下述我国法律中,包括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的有————(ABCE)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关系,它包括————(W ) A. 物权关系 B. 财产继承关系 C. 劳动关系 D. 债权关系 E. 知识产权关系 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 C 2. B 3. B 4. A 5. C 6. B 7. A 8. D 9. A 10. B 1.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 C)

国际私法-学习指南

国际私法-学习指南 一、单项选择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类型是()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2、下列关系中,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 A、两名中国公民在国外居留期间协议离婚 B、一外国公民因不满中国某行政机关的处罚,提起了行政复议 C、中国某公司在泰国投资设厂 D、某中国公民继承他在国外的亲属在中国国内的遗产 3、下列连结点中,不属于属人法系属公式的是() A、法人住所 B、法人营业所 C、国籍 D、最密切联系地 4、若甲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其冲突规范援引了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了丙国法,而丙国冲突规范又援引了乙国法,最终,甲国法院适用乙国法处理了此案。这一过程叫做() A、间接反致 B、二次反致 C、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D、完全反致 5、中国公民张某与王某是在美国定居的华侨,二人在美国结婚后共同回国定居,后二人因感情问题在中国离婚,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主要争议是财产分割问题,对于这起离婚案,应适用的法律是() A、美国法 B、中国法 C、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D、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6、两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属于香港船东所有的船舶,在中国渤海湾内发生碰撞,后在天津海事法院就碰撞纠纷进行了诉讼,对于此案,应适用的法律是() A、香港法 B、中国法 C、巴拿马法 D、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7、依照我国票据发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 A、追索地法 B、付款地法 C、出票地法 D、法院地法 8、住所在A国的B国公民死于A国,在C国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C国法院涉讼。C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即B国法;B国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A国法;A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C国法。结果法院适用了C国法,这种制度称为:()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9、A公司在澳大利亚注册,股东主要为日本人,其主要办事机构设在新加坡。该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依照我国法律,A公司的国籍是:() A、澳大利亚 B、日本 C、新加坡 D、中国 10、张某(中国籍)与麦克(美国籍)在中国结婚,2004年麦克在美国因病去世,他生前的住所在美国。在中国有一处别墅,在美国有一部分动产,一名叫比尔的美国国男子自称是麦克的私生子,要求继承麦克的遗产,遂与张某产生纠纷,比尔向中国法院起诉。本案中,对麦克遗产的继承,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动产和不动产适用中国法 B、动产和不动产适用适用中国法 C、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美国法 D、动产适用美国法,不动产适用中国法 11、一个住所在甲国的19岁甲国人,未取得父母同意,在乙国与一位住所在乙国的妇女结婚。后来,丈夫以未取得父母同意为由认为他没有结婚能力并经甲国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因此,妻又在乙国与一在乙国有住所的乙国人结婚。在本案中,原告(乙国男子)以他与该妇女结婚时,该妇女尚有合法婚姻存在而请求乙国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解决本案的前提是要确定该妇女前一婚姻的有效性;而这又取决于对该甲国男子未满25岁且未获得其父母同意就结婚这一事实作出定性。那么,关于判断父母同意是甲国男子婚姻有效性的形式要件还是婚姻能力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 A、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3、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 (1)国民待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特点:(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6、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括①意思自治原则②客观标志原则③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④合同自体法 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男女双方自愿、两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近亲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2)我国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47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10.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②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③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11、简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及例外。 答: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自然人处理商务行为时,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为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自然人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②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③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④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⑤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1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 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提出法律适用三原则: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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