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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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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概述

1、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以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P5

2、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P77

含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因涉及各国(法域)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且都可能对它适用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产生原因:

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问题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同。

②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出现大量国际民商事关系。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简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及方法P2

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

调整方法:

①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之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②直接调整方法,是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4、简述国际私法范围(规范组成)P6

①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②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⑤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对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

5、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特点及其主要类型P9

特点:①双重性:即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②差异性:即由于各国立法这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范围认识不同,各国对国际私法渊源的认识也不尽一致。

主要类型:①国内立法;②司法判例;③国际条约;④国际惯例;⑤法律学说或一般法理。

二、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1、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P20

杜摩兰:人法、物法和行为法,并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这种划分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达让特莱: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主义。

2、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萨维尼: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的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3、简述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和中国有关的,大致理解)

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国于1987年成为其成员国)②泛美会议③欧盟

4、简述法国民法典在国际私法国内发展史中地位P26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早期真正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特别是该法典第三条确定的三大原则,对后世国际私法有深远的影响和重大意义:

①扩大了国际私法作用的领域,突出了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②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从而催生了本国法主义;

③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标志着国际私法从此由学说法进入了制定法的阶段。

5、简述我国最早冲突规范的规定(《唐律》)P28

公元六七世纪,唐朝法律《永徽律》便有了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即“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6、简述我国冲突规范的立法表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宪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收养法、海商法、仲裁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合同法、涉外民事或上是案件私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三、国际私法的主体

1、简述对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理解(含义、适用、例外等)P60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例外情况:

①美国多数州不准外国人当律师;②我国规定禁止外国人在中国的军事、外交、公安和机要部门任职,不准外国人同上述部门的现役人员结婚;③不让外国人在中国充任律师、专利代理人或商标代理人、引水员等。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照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条款,主要是一些不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

①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②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③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④经济集团内部(如欧盟)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2、简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含义及其主要内容P54

含义: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享有不受其他国家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①司法管辖豁免:除非一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②诉讼程序豁免: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的情况下,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或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③强制执行豁免: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简述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含义及其特点(理解)P86、

<1>冲突规范,是指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特点:

①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仅起着选择某一实体法的作用。

②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相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

③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没有一般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明确性。

④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它不同与其他法律规范。

<2>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的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则。特点:

①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②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

③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④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

2、简述冲突规范的主要类型及各自立法例(在立法上举个例子)P96

①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某一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例:《民法通则》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应定居国法律。”

②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洗漱并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应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③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例:

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例:《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应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应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际的法律。”

3、简述各国冲突法立法对不同类型的冲突规范的立法选择理由P99

①如果国家认为对某些国际敏敏上是关系特别需要依本国法处理,就可采用单边冲突规范;

②如果国家要对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从严掌握,课采用重叠使用的冲突规范,而且常要求重叠适用法院地法;

③如果国家认为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可以从宽掌握,便可采用双边冲突规范或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生活密切相关。

4、简述系属公式的含义: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一边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适用规范问题。

5、简述属人法、行为地法的含义P99

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

6、简述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运用P208

①涉外代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

②涉外物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动产物权的适用

③涉外信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

④涉外知识产权贸易:《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

⑤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

⑥涉外合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126条等

⑦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

⑧涉外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

⑨涉外离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可以选择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律、

7、我国有关识别的法律适用P126

识别,又称“定性”、“分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8、我国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P149

我国将诉讼时效识别为实体问题,并将主要问题的准据法作为诉讼时效的准据法作为诉讼时效的准据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9、我国有关区际法律冲突下准据法的确定的主要规定P118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10、简述先决问题的含义: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争论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主要问题”或“本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五、冲突规范运用

1、简述狭义的反致(又称直接反致、一级反致)的含义: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时,认为应当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

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当适用甲国法,最终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P126

2、简述法律规避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P132

含义: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构成要件:

①主观:故意,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意图。

②客观:既遂,当事人已完成其规避行为,达到适用对其有利法律的目的。

③规避对象:冲突规范所愿意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规,而非任意性法规。

④行为方式: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章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

3、简述外国法查明的含义及我国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的主要规定P128/130

含义: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适用的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我国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简述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及立法方式P130

含义: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依据一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因该外国法的适用或适用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限制或排除其适用的保留制度。

立法方式:①直接排除外国法适用:即只采用公共秩序的消极功能。

②间接排除外国法适用:即只采用公共秩序的积极功能。

③合并排除:即同时采用消极和积极功能。

5、简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运用P132

我国在立法上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采取直接排除与间接排除并用的方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

1、简述我国有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P4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2、简述我国有关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P5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八、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1、简述物之所在地法的含义、适用范围及适用例外P157

含义:物之所在地法,即在涉外物权关系中适用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

适用范围:①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动产于不动产的区分。

②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③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④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⑤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适用例外:①运输中的物品;②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

③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④外国法人财产破产清算。

2、简述我国有关运输中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P16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考虑到“运输途中的物”这类特殊的物难以确定“物质所在法”,因此本条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其准据法;在当事人没有做出选择的情况下,我国采用的是运输目的地法。

3、简述我国有关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这类特殊财产权利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当中有重要地位。有价证券的适用是“证券权利实现地”或“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船舶物权、海商合同及海事侵权的法律适用(知识点不仅限于该章)P161/218

①船舶物权:《海商法》270-272条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2、船舶抵押权也适用船旗国法。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②海商合同:《海商法》第269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③海事侵权:《海商法》第273-275条,PPT

1、船舶在领海内的碰撞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3、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在何地,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其船旗国法;

4、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5、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此外,根据我国《海商法》26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5、简述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P164

含义: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是指国有化法令对当时已在国外或其后被转移到国外的财产的效力问题。对此问题,西方国家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①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总是以种种借口否认国有化的域外效力。

②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的效力。一国实行国有化后,该国的某公司将国有化的财产通过贸易转移到国外,该财产的原所有人主张对该财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问题。关于这种情况,西方国家大都采用实用主义的态度,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和本国公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承认外国国有化法令的效力。

6、简述国有化的补偿标准有哪些P163

①不予补偿。此主张认为,一个国家采取国有化措施,是主权国家的主权行为,一切外国人必须尊重和服从居留国法律、法令。如果实行国有化的国家对本国人不予补偿,那么对外国人也同样可以不予补偿。

②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资本输出国为保护其海外私人投资者的利益,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出发,主张对收归国有的外国人的财产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此规则被称为“赫尔规则”。

③给予适当的、合理的补偿。这是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主张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指:给予补偿,但补偿是实行国有化国家的财政能力所能负担的,且所给予的补偿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能为投资者所接受.

九、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简述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分割论和统一论P201

分割论:是指将合同分成几个部分,使其各个方面的环节或者事项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单一论:是指将国际合同看做一个整体受同一特定法律体系的支配,即合同的准据法适用于该合同之一切事项。

①对于同一合同来说,“单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一法律,“分割论”则主张把合同诸因素加以分割,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

②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单一论”主张不分合同类型,采用一个冲突规范来指引准据法,而“分割论”则主张区分合同的不同种类,分别选择准据法。

2、我国对涉外合同争议范围的理解

对“合同争议”的范围问题,按照2007年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因此,实践中,我国对“合同争议”的理解并不包括<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以及<合同形式是否合法>这两方面所产生的争议。

3、简述我国有关合同能力的法律适用P207

我国采用属人法与合同缔结地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4、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定P208

<1>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

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①消费者合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原则上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②劳动合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原则上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如果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5、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适用的限制P208

①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②选择法律的方式:明示(不等于书面)

③法律选择的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④选择法律的范围:选择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不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仅限于一个国家的任意法,而不能选择强行法。

⑤强制适用中国法的规定: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简述我国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适用P210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如果该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7、简述我国有关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P210

①消费者合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原则上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②劳动合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原则上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如果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十、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1、简述我国对侵权行为地法律的理解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通意见》第187条: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简述我国有关一般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P217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协议。没有协议选择,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协议选择,且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简述我国有关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十一、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关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P231

①涉外结婚的实质要件。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②涉外结婚的形式要件。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2、我国有关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P242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3、我国有关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P24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十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1、我国有关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P25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十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1、简述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含义: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刑事审判权的资格。P292

2、简述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题型:

1.选择题:15题,每题2分,前10题为单选,后5题为多选;

2.解词:4题,每题3分;

3.填空题:9题,每题2分;

4.简答题:3题,每题8分;

5.案例分析题:2题,每题8分。

案例分析题:

人的能力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你

本可以用那些和他们一起抱怨人生的时间,来读一篇有趣的小说,或者玩一个你喜欢的游戏。

渐渐的,你不再像以往那样开心快乐,曾经的梦想湮灭在每日回荡在耳边的抱怨中。你也会发现,尽管你很努力了,可就是无法让你的朋友或是闺蜜变得更开心一些。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问题:你会怀疑自己的能力,怀疑自己一贯坚持的信念。

我们要有所警惕和分辨,不要让身边的人消耗了你,让你不能前进。

这些人正在消耗你。

01. 不守承诺的人

承诺了的事,就应该努力地去做到。

倘若做不到,就别轻易许诺。这类人的特点就是时常许诺,然而做到的事却是很少。于是,他的人生信用便会大大降低,到最后,也许还会成为一种欺诈。如果发现身边有这样的人,应该警惕,否则到最后吃苦的还是自己。

02. 不守时间的人

俗话说浪费别人的时间就等于谋财害命,所以不守时间也就意味着是浪费别人的时间。与这种人交往的话,不仅把自己的时间花掉了,还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03. 时常抱怨的人

生活之事十有八九是不如意的,这些都是正常的。

我们应该看到生活前进的方向,努力前进。而不是在自怨自艾,同时还把消极的思想传递给别人。这样的人呢,一遇到困难便停滞不前,巴不得别人来帮他一把。本来你是积极向上的,可是如果受到这种人的影响,那么你也很有可能会变成这样的人,所以应该警惕。

04. 斤斤计较的人

凡事都斤斤计较的人,看不到远方的大前途,一味把精力放在小事上。比如两个人去吃饭,前提是AA制。然后饭吃好后他多付了5毛,最后他说我多付了5毛,你抽空给我吧。如此计较的人,失去了知己,也不会有很大的前途。

05. 不会感恩的人

你善心地帮助了他,可是他却不以为然,而且还想当然的认为这是应当的。多次地帮助,换来的没有一句感谢的话语,更有甚者,还在背后说别人的坏话,真是吃力不讨好。

06. 自私自利的人

以自我为中心,不会考虑别人的感受,想怎样就是怎样,也不会考虑大局,只为自己的感受。这种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会不择手段。

如果看完以上的描述,你的脑海里冒出一张张熟悉的脸,显然,你正在被人日复一日地消耗着。这种消耗绝对可以毁你于无形之中。

这些方法带来阳光

那么,如何给自己搭建一个严严实实的保护网,让自己始终正能量爆棚,每一分钟都是恣意的阳光呢?跟着我们下面这五步做吧!

他们继续往前走。走到了沃野,他们决定停下。

被打巴掌的那位差点淹死,幸好被朋友救过来了。

被救起后,他拿了一把小剑在石头上刻了:“今天我的好朋友救了我一命。”

一旁好奇的朋友问到:

“为什么我打了你以后你要写在沙子上,而现在要刻在石头上

呢?”

另一个笑笑回答说:“当被一个朋友伤害时,要写在易忘的地方,风会负责抹去它;

相反的如果被帮助,我们要把它刻在心灵的深处,任何风都抹不去的。”

朋友之间相处,伤害往往是无心的,帮助却是真心的。

在日常生活中,就算最要好的朋友也会有摩擦,也会因为这些摩擦产生误会,以至于成为陌路。

友情的深浅,不仅在于朋友对你的才能钦佩到什么程度,更在于他对你的弱点容忍到什么程度。

学会将伤害丢在风里,将感动铭记心底,才可以让我们的友谊历久弥新!

友谊是我们哀伤时的缓和剂,激情时的舒解剂;

是我们压力时的流泻口,是我们灾难时的庇护所;

是我们犹豫时的商议者,是我们脑子的清新剂。

但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大家都要牢记的:

“切不可苛求朋友给你同样的回报,宽容一点,对自己也是对朋友。”

爱因斯坦说:“世间最美好的东西,莫过于有几个头脑和心地都很正直的朋友。”

《国际私法》邹龙妹解析

国际私法学是国际法学的基础学科与研究方向。国际私法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对一国的涉外法律关系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的实践不断提出新的问题需要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加以研究解决,以更好的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条件下,我国当事人参与的国际民商事交往在数量和类型上均呈现初急剧扩展的趋势,其中大部分的交易方式创新和工具创新均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强行法规范,这就对我国国际私法的内容发展和法律适用深化提出了新的任务。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面对我国日益频繁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国际私法对加强对外民事经济关系,更好的与国际惯例接轨,处理好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将产生重要作用。而在这一过程中,传统国际私法所具有的精巧结构和系统规则应当依现代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要求而得到发展,国际私法学研究在目前国际民商事交往迅速发展的条件下正处于亟待发展的重要时期,国际私法始终是并且还将是国际法学中重要的基础学科。 从法律调整的特点来看,对于国际民商事关系以国际私法间接进行调整的方法可以在不改变各国民商事实体法的基础上提供某种便利而有效的的法律调整机制。在各国法律广泛存在的差异和效力冲突难以根本消除的情况下,通过完善国际私法体系解决法律冲突,显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从世界各国的法律状况来看,目前为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国际统一民商事规范(如国际货物买卖基本规则)仅为极少数,大量类型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并不受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支配,许多已经建立的国际条约难以得到国际间的普遍承认。在目前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仍然占有重要的主导地位,这在跨国性物权、跨国性人身权等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国际私法学的核心内容是在国际经济流转和民事往来中发生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法律和适用法律。围绕这一核心,这一学科分为三大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国际私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实务部分,主要阐述在各类经济和民事交往中发生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选择规则和应适用的法律;第三部分是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阐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方法和步骤。在我们的大纲中为同学们对以上内容有目的地进行了详略安排。 教学目标: 1.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架构 2.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 3.了解国际私法的立法动态 4.把握涉外案件的处理流程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要点提示: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对涉外性的理解。 ·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与体系

国际私法样卷

一、单项选择(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 1、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 A. 涉外民商事法律 B. 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C.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D.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在国际私法所包括的各种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 A.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B. 冲突规范 C. 统一实体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规范 3、自法则区别说产生以来,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的是() A.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B. 1794年《普鲁士法典》 C. 1804年《法国民法典》 D. 1900年《德国民法典》 4、自法则区别说产生以来,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的是() A.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B. 1794年《普鲁士法典》 C. 1804年《法国民法典》 D. 1900年《德国民法典》 5、识别的解决,各国一般采用()。 A.当事人自己选择法律 B.行为地法 C.法院地法 D.最密切联系地法 6、法人属人法一般指的法人()法律。 A .国籍国 B .营业地 C .住所地 D .成立地 7、在国际私法中,各国一般多主张以( B )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A.法院法 B.属人法 C.行为地法 D.准据法 8、当今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是()。 A.意思自治 B.最密切联系原则 C.合同履行地 D.当事人属人法 9、两艘悬挂英国国旗的属于香港船东所有的船舶,在中国渤海湾内发生碰撞,后在天津海事法院就碰撞纠纷进行了诉讼,对于此案,应适用的法律是()。 A. 香港法 B. 中国法 C. 英国法 D.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10、当今国际社会保护工业产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全球多边公约是() A. 《伯尔尼公约》 B.《世界版权公约》 C. 《巴黎公约》 D. 《罗马公约》 二、多项选择(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1、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 A. 国内立法 B. 国内判例 C. 国际惯例 D. 国际条约 2、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是() A. 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城内的一切人 B. 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 C. 物法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D. 人法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3、赞成反致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 BD )。 A .反致会扩大本国法适用范围,但否定了国际私法基本原则 B .采用反致制度,可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C .采用反致制度,可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总论 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冲突法 1.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

国际私法学范围

第一章概述 1、概念: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为主要调整方法,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内的法律学科。 2、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法通则》146条) 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无需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有关实体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增多;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各国立法互有歧异;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5、法律冲突的解决结果:适用本国法、适用外国法、适用统一实体规范 第二章渊源 1、渊源有: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法律学说和法理 2、国内立法是最古老也是最主要的渊源。 3、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 5、司法判例: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6、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中包含的共同原则或法律理念。 7、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 第三章学说 国家时代代表人物 法则区别说意大利13-14世纪巴托鲁斯 法国16世纪杜摩兰达让特莱

荷兰(国际礼让说)17世纪胡伯 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 国籍说意大利19世纪孟西尼 既得权说英国19世纪戴西 国际礼让说美国19世纪施托里《冲突法评论》 本地法说美国20世纪库柯 政府利益说美国20世纪柯里 优先选择原则说美国20世纪卡弗斯 法院地法说美国20世纪艾伦茨威格 最密切联系说美国20世纪里斯 协调说法国20世纪巴迪福 超国家的国际私法说德国20世纪齐特尔曼 比较法说德国20世纪拉沛尔 法律直接适用说法国20世纪弗朗西斯卡基斯 一、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 1、内容: (1)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2)“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 (3)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追求判决的一致性。 2、影响和评价 贡献: (1)它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达数百年之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 (2)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 (3)它大大地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缺陷:

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即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包括那些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所指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foreign,就是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当作德国、法国等外国一样看待的。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特定的社会基础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具有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域的法律来做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正由于这个原因,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案例分析――认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

00249国际私法自考复习资料整理

1、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第一章小结

国际私法第一章小结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它的调整方法有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放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有两种: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2、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的方法有两种: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2、所涉各国民商法的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在一定范围内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或者包括什么内容。它主要有四种:1、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基本原则有四个:1、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法律协调与合作的原则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际私法的渊源就是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它主要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两个方面,主要有6种: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国内立法;4、国内判例;5、司法解释;6、一般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 国际私法的历史主要分成4个阶段,即国际私法萌芽阶段、早期的国际私法、近代国际私法、当代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萌芽阶段主要包括:1、罗马法时期;2、属人主义时期;3、属地时期4、中国唐律规定5、基辅俄罗斯王国的规定。 早期的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2、法国法学家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学说3、荷兰法学家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近代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美国法学家斯托里的礼让说2、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3、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的国籍法说4、英国法学家戴西的既得权说当代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美国法学家库克的本地法说2、美国法学家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3、美国法学家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或规则选择说4、美国法学家巴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5、英国法学家莫里斯的自体法理论6、法国法学家弗朗西斯的法律直接适用说7、德国法学家拉贝尔的比较国际私法理论8、英国法学家韦斯特莱克等的最密切联系理论。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国际私法试题库题库及答案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 作业1(第1章~第3章)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 C )。 A.二元论学派B.民族主义学派C.国际法学派D.国内法学派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型冲突规范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三、简述题 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答: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相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2、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3、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简述识别的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作业 学号:0047 姓名:常耀光 班级:法学专升本一班

随着时代的更迭,如今社会不断朝着全球化方向发展。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不断加强,尤其是经济发展已经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仅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国际公司、以及国际私人之间的贸易也带动着全球化不断向前推进,与全球化推进的同时国际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发展。在我国众多学者对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有许多不同的认识,大体包括:‘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两种。我也有自己的观点,下文便是我的论述。 首先我们阐述下国际私法以及调整方法,了解下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 (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为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应予以适用的法律,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然后依据这一被指定的法律(准据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冲突规范只解决法律适用的选择,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一种“间接调整”的作用。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主要的和基本的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是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有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得到调整,从而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这种方法是从19世纪末以来逐渐方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方法,具有简便、明确和更有利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等优点,比较适宜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具有良好地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入实施,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与国际社会的进一步融合,我们有必要站在整个国际社会的角度,而不仅仅是我们一个国家的角度,即应该从更加全面和长远的角度,来考虑我国及其国民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且,我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词语的改变,而是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随整个国际社会一起步入21世纪的中国所绝对需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的更新。我们站在国际的高度去看待问题的时候,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这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我们在国际社会中的交流在不断增多,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多,我们在处理国际问题的时候不仅要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更

试析国际私法的性质

试析国际私法的性质 论文摘要: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理论界从19世纪中叶以来一直是众说纷纭,其中三类学派深受各大法学家支持,即国际法学派、国内法学派和二元论学派。为此,本文通过分析这三类派别的观点,并着重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的角度,来论证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性和国际性,以便更好的把握国际私法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国际私法国内法国际法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其性质从19世纪中叶以来就一直是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各派学者众说纷纭,其中就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法学家们主要观点有三类:世界主义学派的“国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民族主义学派的“国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二元论的“特殊法律部门说”,认为国际私法具有国际国内双重性质。 一、国际私法性质各种观点及分析 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性质还是国际法性质,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今社会,理论界都持着不同的观点,具有影响力的可概括为以下三类学派: (一)国际法学派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将国际私法的地位提升到与国际法同等地位,认为有一种凌驾于一切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国际私法”存在。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巴尔,法国的魏斯,意大利的孟西尼等。他们主张,国际私法调

整的社会关系已经超出一国范围,并且这种社会关系跟国际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因此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性。如法国的魏斯在其所著的《国际私法手册》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最终目的都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同时,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且国际条约在国际私法的渊源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必然趋势。 我们认为,该学派的观点不管在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上还是在其渊源上,都过于夸大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一致性,完全忽视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区别。同时,他们所说的国际法,主要是指调整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即国际公法,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两者的调整对象虽存在交叉之处,但是不能过于片面将二者同一,可见该观点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混同了。 (二)国内法学派 国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而不是国际法的一个部门,他们主张每个国家都可以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各国国际私法只是本国国内法的一个分支。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康恩,法国的巴丹、巴迪福,英国的戴西、莫里斯,前苏联的隆茨等。在他们看来,国际私法是由主权国家立法机关以该国国内自身利益与意志为出发点,制定的调整非主权者之间民法关系的国内法,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等原则或规则,虽被许多国家采用,但它们都是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的,其具体内容与适用范围不尽相同,在国际上也不具有普遍约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相关问题研究

2010/2 121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相关问题研究 徐妮娜 摘 要:关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点,我国学界已达成共识。但是在对“涉外”二字进行考量时,理论界仍存在“广义涉外说”与“狭义涉外说”之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现行司法解释沿用了移植于前苏联的“法律关系三要件说”标准,但是随着对外经济交往形势的发展,有些法院对该司法解释标准进行了突破性的适用,大部分法院却还是墨守成规,导致客观上法院对同一标准的把握宽严不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部署,2010年将进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起草甚至审议工作,立法者应以此为契机,在条文中科学界定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键词: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关系三要件说;广义涉外说;狭义涉外说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 (2010)2-121-03 作 者: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湖北,武汉,430072 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我国学界实质上已无甚争议,但在对“涉外”二字的理解上,广义观点认为凡包含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都构成涉外关系,狭义观点认为只有涉外因素的存在导致出现进行法律选择的必要,该民商事法律关系才应为涉外关系。因此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起草过程中,学者们对于该法“调整对象”这一条文的拟定,存在很大争论。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对理论界这种纷扰状态的反映,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案件的标准把握宽严不一,这将影响司法公正。为此,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应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进行反思。 一 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即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下文简称《意见》)第178条的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可见,司法解释中,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为“涉外民事关系”,但是实质上由于我国目前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该范围实际包含“涉外商事关系。”在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具体认定上,应该是从法律关 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任意一个方面存在 涉外因素,即应认定为涉外法律关系,我们可称其为“法律关系三要件说”。这种涉外法律关系认定的标准源自前苏联国际私法学对我国法律的影响,1在我国国际私法学术界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支持,但这种标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曝露了一些缺陷。 首先,从民事关系主体要件来看,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这些情况只是从国籍这个单一标准来衡量的,而在冲突法上用以确认涉外主体的常用标志不仅仅包括国籍,还包括住所、惯常居所和营业所。 就自然人而言,由于我国《国籍法》不允许双重国籍的存在,所以大量定居海外的华侨并没有放弃本国国籍,保留着中国国籍。对这些华侨,倘若他们在中国境内发生民事纠纷,在我国法院涉讼,其案件将适用国内民事法律做出判决。然而,这些华侨的生活中心是在国外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现行司法解释预先阻断了海外华侨所涉案件被认为是涉外案件的可能,对海外华侨更不可能进而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外国法了,这样的判决结果对他们是否公正? 对自外国的非法人性质的“外国法人”,他们来华从事商务活动,我国的三部外商投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都在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他们的合法地位,这些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既包含法人也包含非法人。并且,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到海外投资拓展的实例越来越多,如果我国企业在海外举办的分公司与内地其他企业之间发生纠纷,这样的纠纷从法律主体上乍看都是内国主体,实则涉及了我国企业在海外建立的“国外营业地”这样一个涉外因素,应该得到考虑。 也许正是因为涉外法律关系主体标准界定上的缺陷,才使得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该司法解释标准不一。在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涉外的判定上,有的法院严格按照该司法解释,没有把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发生的纠纷当作涉外案件处理,例如大连海事法院审理的王凤魁诉中国大连航运集团大连海运总公司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 告虽然长期居住在日本,但法院否定了该案的涉外性。[2] 相反,有的法院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涉外的标准比司法解释的标准要宽松,表现为当事人一方虽保有中国国籍但长期居住于国外,也被认定属于主体涉外情形,如闫向阳与劳文离婚 上诉案;[3] 中国内地公司在域外开设的分公司与内地其他公司之间发生纠纷也作为涉外纠纷处理,如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诉麦科特集装箱(惠州)有限公司、麦科特大厦、麦科特集团 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担保纠纷案。 [4] 其次,运用法律关系三要件判别法律关系是否涉外,这种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对现有国际私法的具有代表性的评价: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国际私法是一座古老而又神秘的象牙塔。 “古老”:近800年的历史。 “神秘”:它主要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构架而成,从头至尾充满分歧与争议,如同一座迷宫。 “象牙塔”:它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此后也主要由各国教授精心培育,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法官与律师由于种种原因,还在有意无意的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我们学习国际私法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私法到底是一门怎样的法律部门与学科? ?它调整何种社会关系,包括哪些规范,它的性质和功能是什麽? ?它真得犹如前人所描述的那样是一座神秘的象牙塔,为司法实践惧怕并逃避吗? 经典案例 ?原告中国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公司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 ?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经典案例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 ?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的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因为该婚姻与法国男子的住所地法——法国法相抵触。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之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法国法把父母同意识别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该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应该依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因此,1908年英国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未予承认,确认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 (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 (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主要包含: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或国内法中。 (1)规定在国际条约中,可以在双边国际条约中,也可以在多边国际条约中 (2)规定在国内法中,可以在一国宪法、民法、商法等法律中,也可以单行的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2、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际私法最核心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 的部分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条 约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惯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使用的程序规范和仲裁解决 争议的规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程序规范或间接规范,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 四、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否构成国际私法的渊源? 1、司法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的相关问题。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有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在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对司法判例是否本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大致有两种看法。 (1)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虽然在个别成文法中也有一些零星的国际私法规范,但是大量的、主要的国际私法规范来自于法院的司法判例。一些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或民间机构开始系统汇编和整理法院判例,如英国戴赛得1896《法律冲突法》 (2)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或在民法典、相关单行法中规定或颁发国际私法单行法,但判例在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

国际私法论述题——考试必背

一、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 三、.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四、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五、国际司法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 六、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七、区际私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八、怎样理解法律的时际冲突? 十四、国民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当今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 十五、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简述当今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分类。十六、简述形式上的互惠与实质上的互惠的主要区别。 十七、外国人在我国目前能享受哪些主要民事权利? 十八、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和性质上有什么特点? 19。冲突规范有哪几种基本类型? 20。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21。什么是连接点?连接点的冲突如何解决? 22.什么是识别?识别在冲突法制度中起何作用?解决识别冲突的依据有哪几种主要学说?23。什么叫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是什么? 24。遇有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时,如何确定他的本国法? 25。简述识别中法官的一般认识过程。? 26.论述国际私法中时际冲突的解决。 27。简述反致产生的根本原因。 28。简述反致制度在冲突法中的作用。 29。公共秩序的职能和规定的方式。 30。简述公共秩序多采用客观说(结果说)的理由。 31。简述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处理方式。 32。法律规避构成的要件及其效力。 33。在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的查明有哪几种最基本的态度?其理由是什么? 34。我国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35。试论对待反致的理论上的不同观点。 36。分析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37。论述外国法不能查明与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处理。 38。论述运用公共秩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9.简述住所冲突的解决。 43。论述国际私法关于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44。论述连接点的改变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影响。 45.简述确定法人住所的几种学说与实践。 48。简述内国的外国人法在法人问题上的适用范围。 51。论述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52.简述场所支配原则的适用 53.简述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54。简述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55。简述涉外代理法律适用的理论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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