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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07]33号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要做好有关林权登记的法律政策咨询工作,指导投资者依法投资林业。对投资人依法取得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可以进行登记范畴的,投资

人申请登记的,要依法及时予以登记;对于投资人取得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范畴的权利,要及时向投资人说明理由。

三、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0年第1号令)的要求,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把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关。

(一)林权登记发证的申请

1、依法获得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不发放林权证书。

2、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请;未发包的,由集体所有者或依法使用国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集体使用者申请。

3、实施退耕还林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4、经依法处理的林权争议,明确林权归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

(二)林权登记发证的申请材料

1、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必须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2、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依法审查林权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于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受理;对林权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准确,申请人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或委托授权书不齐备、不合规,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缺失的,不得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四、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林权登记合法有效

(一)对于已经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承办登记事宜的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状况,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及时完成现场勘验定界工作。对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登记,发放林权证。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作为林权登记审查的重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因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当事人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时,对于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不予登记:

1、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受让方直接申请登记的。

2、采取转包和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

3、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4、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转让给非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5、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该承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请登记的。

6、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承包后,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受流转方申请登记的。

7、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林权登记条件的。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在国务院未制定颁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受让方申请林权登记的,暂不予以登记。

五、加强林权登记原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齐全

要健全林权登记档案管理。完整保存林权登记和林权证核发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做到登记申请、审查材料齐全,图表完备,坐落四至标注清楚,文字数据规范准确,申请表、登记册、林权证载明的登记内容与登记物现状一致。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要加强林权管理电子信息化建设,实现林权动态管理。

六、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岗位培训,确保林权登记发证准确无误

林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做为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事宜承办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登记依据充分,登记内容准确,登记程序合法,发证准确无误。要加强对从事林权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使其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

岗,并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的规定,严禁乱收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已办理的林权登记和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 1 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1、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 * 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 * 复印件); 3、抵押权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 * 复印件; 4、抵押人公司企业登记、股东会议决议和全体股东 * 复印件; 5、抵押; 6、借款合同; 7、林权证; 8、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1、申请报告; 2、林权登记申请表; 3、林地权属证明; 4、村民代表会议录(或组户代表会议录)、村民代表花名册(或组户代表花名册)。 5、申请单位负责人 * 复印件; 6、公示及照片。 1、申请报告; 2、林权登记申请表; 3、林地权属证明; 4、承包合同书及联户协议书; 5、个人或联户人 * 复印件; 6、公示及照片。

1、申请报告; 2、林权登记申请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须在镇政府审核意见栏注明:申请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申请人 * 复印件(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 * 复印件); 4、新版林权证及复印件; 5、林权流转合同书(制式文本); 6、村民代表会议录(或村民组会议录),附本届村民代表花名册(或全组户代表花名册); 7、两期公示及公示照片(一期发包公示,二期中标公示); 8、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1、申请报告; 2、林权登记申请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须在镇政府审核意见栏注明:申请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申请流转人 * 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 * 复印件); 4、新版林权证及联户协议书复印件(如果不是整小班流转需附林权流转清册); 5、林权流转合同书(制式文本);申请流转人同原承包人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书,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剩余年限。联户人可共同委托其中1人全权办理林权流转手续,代为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6、联户人 * 或户口簿复印件。 1、申请报告;

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生产操作手册

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生产操作手册 贵州省林业厅公益林管理中心 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月3年2012. 一、数据生产操作流程 数据制作流程图如下: (一)以林保数据为基础,获取初步公益林数据。 1、从林保数据库中选择公益林数据 选择林保数据库中森林类别为“11”和“12”的图斑。 2、将选中的图斑导出为新的图层,命名为“初步公益林数据”。 3、将“初步公益林数据”中多余的林保和二调字段全部删除(保留“林保地籍号”字段)。 参照95项因子填记说明,删除多余字段。 (1)手工删除 (2)批量删除(见下图) 4、公益林标准库结构链接 用JoinField命令,将“初步公益林数据”添加公益林95项属性因子。 、部分属性因子的获取5. 靠批量赋值获取林保和二调部分因子(注意代码间的相互转换)

(二)参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及相关文件,结合外业实地调查数据,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公益林数据。 1、分乡镇进行公益林数据调整与完善(分工) (1)选中工组所涉及的初步公益林数据 (2)导出各工组的“初步公益林数据” 2、图形及属性因子修改与完善 (1)图形数据 ①小班界线勾绘 A.独立小班勾绘; B.相邻小班勾绘; C.岛状小班勾绘; ②小班界线调整 A.小班破班 B.小班修边 无公共边处修边 有公共边处修边 (2)属性因子的修改与完善 ①批量赋值 A.选中要批量赋值的小(细)斑; B.用FieldCalculator进行批量赋值。 常用函数:right([字段],2) round([字段],1) ②手动填记.

3、各工组数据检查与合并 将各工组数据进行图形拓扑检查和属性因子逻辑检查,检查合格后用Append命令进行合并(命名为“公益林小班面”),再次进行全面检查并删除多余字段上交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二、调查因子填记 现地核实调查需填写“公益林小班因子一览表”,共95项因子。调查时必须严格按所列项目、代码或其它填记要求、公益林小细班调查技术标准要求填记各项因子。 1、省代码:两位数,贵州省统一填记52。 2、市(州)代码:两位数,贵阳市01,六盘水市02,遵义市03,安顺市04,铜仁市22,黔西南州23,毕节市24,黔东南州26,黔南州27。 3、县代码:两位数,参见行政代码表。 4、乡代码:三位数,与林保代码相同。 5、村代码:三位数,与林保代码相同。 6、组代码:两位数,各县自行编码,提交正式材料时上报;如不能细分到组,组代码不填记。 7、内业小班号:四位数。 8、内业细班号:不填记。 9、所在一万地形图图幅号:不填记。 10、细班中心点纵坐标:在ArcGIS中求算。 11、细班中心点横坐标:在ArcGIS中求算。 12、小地名:填写细班所在小地名。 13、面积:在ArcGIS中求算,单位为亩,精确到0.1。计算公式为:round([shape.area]/10000*15,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令 第33号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 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 2013年5月2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森林法》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林改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林改档案工作应当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林改档案。 第六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指导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 (五)掌握所保管的林改档案情况,依法提供利用; (六)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林改林地权属勘查工作操作细则

林改林地权属勘查工作操作细则 林地权属勘界工作是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也是林权改革的焦点,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林改的效果。林权勘查必须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为规范林权勘查操作方法,根据《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勘查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勘查范围 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林地所有权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属林地权属勘查范围。 二、勘查内容 1、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林业用地界线和面积; 2、中央和地方生态公益林界线和面积; 3、与集体林交界的国有林界线与面积; 4、集体林林地内各宗地的界线和面积及其相关因子。 三、勘查用图和资料准备 1、1:1万、1:2.5万、1:5万等比例尺的地形图; 2、经过配准的电子版地形图; 3、近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本图; 4、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小班因子一览表。 四、有关资料的收集 1、近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林相图、资源调查报告; 2、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图、区划说明书及小班因子一览表; 3、国家重点公益林县级实施方案地块校核图; 4、退耕还林工程规划设计、检查验收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5、县区民政局提供的县区、乡镇、村行政区划界线勘界图。 五、勘查工具及其设备 相关调查表格、GPS、电池、充电器、皮尺、测绳、计算器、直尺、比例尺、三角板、半圆、面积计算方格纸、调查夹、铅笔、铅笔刀、橡皮擦、碳素笔、背包、等。 六、面积控制及精度要求 1、面积控制 按照“层层控制,分级量算,按比例平差”的原则,对县区、乡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的林业用地面积采取层层逐级控制的方法,进行林地权属勘界面积控制。即:由县(市、区)控制各乡(镇)的面积,乡(镇)控制各村民委员会(办事处)的面积,村民委员会(办事处)控制各村民小组的面积,在村民小组面积内量算宗地面积并平差。 在求算各宗地面积时,用大宗地面积控制各小宗地面积,当大宗地内各小宗地面积误差不大于1/50时,对各小宗地面积进行平差。 2、面积量算 (1)村民委员会(办事处)与村民小组之间的面积控制:各村民小组面积之和与村民委员会(办事处)面积较差不大于1/50,方可平差得各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办事处)内的面积。 (2)村民小组(公里网或小班)与宗地之间的面积控制:用宗地所涉公里网面积作控制面积,各宗地面积之和与村民小组(公里网或小班)控制面积较差不大于1/50,方可平差得各宗地在村民小组(公里网或小班)内的面积。 (3)大宗地面积控制小宗地面积:一个大宗地面积与其中的各个小宗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03?6号文件对我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村、农民、农业,促进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宗旨,从有利于巩固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 凡主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权利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经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以现有林权为基础,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即山林定权发证、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1989年开展的国有林定权发证中已经确权并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必须保持稳定,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主要是用原证换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业“三定”已经确权但未能发放林权证书或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了变更以及因植树造林新增的林木、林地,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发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木、林地权属,不是重新分山分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之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三)自愿申请登记发证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受理后,予以登记并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无特殊情况不提出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的,不予登记发

林权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和实现.docx

林权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和实现 1概述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均山、均股或均利的形式,将其林权分给农户,调动了广大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了林业的产业化发展。我国目前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普遍采用以1:1万地形图野外勾绘进行宗地勘测成图的传统技术方法,具有效率低、工作量大、林权证打印及查询统计不方便、更新困难等缺陷,林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势在必行。在林权信息系统建设方面,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在20XX年首次开发了基于VisualFoxpro的DBF数据库单机版林权证管理软件,实现了林权证信息的录入、审批、发证和简单的查询统计,缺点是只能分乡镇汇总林权证办理情况,而且数据库不稳定[1]。李宏[2]采用基于B/S的三层体系结构,采用.NET技术及SQLServer 数据库技术设计与实现了林权信息的高效管理。黄金生等[3]根据林权管理和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需要,采用ArcGIS平台,探讨了GIS 技术在林权管理系统研发过程中的应用。刘永川等[4]利用WebGIS技术构建的林权信息管理系统,为资源调查、造林、采伐等工作的开展及构建和谐、公平的林权交易环境提供了保障。 张春霞等[5]利用分布式WebGIS技术实现了林权信息的在线发布、查询,但对网络中空间数据传输速度和网络时延问题考虑不足。林显志[1]结合WebGIS技术、https://www.wendangku.net/doc/5516349886.html,技术、SQLServer数据库技术和缓存技术,利用AspMap软件为平台,完成了林权抵押管理系统的数据库设计。龙植豪[6]从林权信息管理和林业信息化建设的需求出发,结合

协同理论,以GIS、组件技术、WebService和数据库技术等技术为手段,以SmartClient架构为支撑研究了基于SmartClient的林权信息管理协同系统。刘鹏举等[7]通过研究数据缓存、离在线编辑、数据同步与系统在线更新等应用技术,构建了基于智能客户端技术的林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县级部门林权证的实时处理与省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的协同。以往研究和开发工作,为以后林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由于存在技术限制,林权管理系统多集中在林权管理的某一方面,比如林权证管理系统、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系统等。以往系统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先进性与当前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有待进一步更新和重建。本文利用GIS技术、流行的软件技术、数据库技术,考虑了现在及未来一段时间林权管理的主要工作,进一步开发了林权宗地数据采集、数据入库、数据编辑、数据应用、林权登记及林权抵押贷款备案登记等功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林权信息化处理平台,对提高XXX市林权管理水平、加强林权信息的科学化管理发挥了作用。 2系统的技术架构 C/S模式与B/S模式是目前流行的两种信息体系结构,其中前者具有速度快,利于大量、复杂数据的处理及安全性好的特点,后者具有开放性好、跨平台性好及易于实现资源共享的优势[8]。因此,本系统采用B/S架构与C/S架构相结合的方式,在B/S情况下客户端只需InternetExplorer6/7/8/9浏览器即可使用系统的绝大部分功能,部分功能需要使用Flash插件,在C/S情况下客户端需要安装https://www.wendangku.net/doc/5516349886.html,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2011〕8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派生的他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分别发放林权证。林权证应当注明各林权权利人所占林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林权权利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七条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 第八条使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拒绝签注意见的,申请人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依法取得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不影响申请林权登记。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登记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在登记范围内的; (二)林权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有权属争议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

林权证办理程序

林权初始登记程序 一、林权申请人或单位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2、申请登记的森林和林地权属证明;3、按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二、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对申请登记的内容提出意见。 三、林业站经现场核查勘界后提出初审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审意见。 五、县林业局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再审,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到林地所在地进行为期30天的公告,对不予受理的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要求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 六、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由林业局制证并报县人民政府发证。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立项 委估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提供林权证明材料和身份证,集体山场需提交相关会议决议。 二、评估委托 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委估方方可委托评估,评估委托应提交委托书(内容包括本次评估目的、对象与范围)、有效的资产价值清单和其它相关资料。 三、资产核查 资产评估人员现场调查核实。 四、资料收集 在评定估算前,资产评估人员要求委估方应提供与本次评估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营林生产定额、成本费用资料、木竹价格及其它相关资料等。 五、评定估算 资产评估人员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和估算。 六、提交评估报告书 工作底稿交委估方核实。 七、验证确认 评估报告经审查确认后,向委估方正式提交。 八、建立档案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对相关资料泾县整理归档。

林权变更登记程序 一、由林权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事项。 二、提交林权证和依法变更的有关文件。 三、林业局审查,符合规定的及时给予变更登记,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或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林权流转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个人流转的提交流转合同。 三、公司或合伙人流转的提交:1、股东大会同意流转决议。2、流转合同。 四、集体流转的需提交以下文件。 1、林地、林木资产评估报告。 2、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流转的会议记录。 3、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竞卖文件。 4、中买确认书。 5、林权流转合同。 五、其余程序与初始登记相同。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整理归档第四章保管移交 第五章开发利用第六章奖励处罚第七章附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为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改档案界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简称 林改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林改档案工作界定】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原则和要求】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林改档案工作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内容,作为评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林业、档案部门职能分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林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有关组织单位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林业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林改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职责】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积极提供利用; (五)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整理归档 第八条【林改档案整理归档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001林权抵押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林权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及国家林业局2004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权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在001行政区域具有林权证的法人和公民和其他组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林权抵押担保的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抵押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001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章抵押登记 第七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抵押登记工作,林权抵押登记办理后,应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第八条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非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非林地无权抵押,但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非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取得林权证的;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 (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办理林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林权社会化业务管理系统操作手册v

本资料仅供内部使用! 【惠农云】林权社会化服务业务管理系统2.0 操作手册 V1.0 2015年11月 修改记录 目录

1简介 1.1手册目的 本手册的目的在于告知惠农云社会化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的使用者,本系统提供了哪些功能,以及如何正确地、有效地来使用这些功能。 1.2手册范围 本手册首先简要地介绍本系统结构以及软件环境,然后说明本系统为使用者提供的各项功能及其详细的操作步骤。 本手册的使用者包括:林权勘察机构、调查机构、资源流评估机构、社会化服务代办机构等。 本手册各章节内容安排如下: 1.简介: 简单说明本手册的目的、范围、名词定义和参考文件。 2.系统概述: 简单说明本系统的结构及其执行环境。 3.公共操作: 介绍系统注册与退出等公共操作。 4.功能概述:概述系统主要功能。 5.操作说明: 逐一说明各项功能及其详细的操作步骤。 其中“4. 功能概述”与“5. 操作说明”为本手册之重点,希望使用者能深入了解。 1.3名词定义 林木:本文是指在云南省行政范围内,自然生长或者人工种植培育3年以上

的乔木、灌木。 林木权: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木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果,个人所有的林木和林果,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惠农卡:基于林木权证基础信息,为林农创建、发放一张林木资源综合信息的“智能卡”,这张“智能卡”记录“林木权”基础信息,是云南林木资源数字化的基础核心。持卡人可以通过“智能卡”在林业管理部门、林权社会化服务中心、代办网点、金融服务网点办理各种业务,同时,也可以通过手机的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 1.4参考文件 2系统简述 本系统基于林权社会化服务工作(外业)从传统的政务工作中剥离出来,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服务机构开展办理为前提建立。在行政端对业务进行预受理之后,系统将自动向各相关专业机构推送林农的外业需求,专业机构和林农可相互联系双向沟通后,在线上针对外业工作下单签约。 专业机构完成外业报告之后,可通过系统录入外业数据,上传报告,并将报告在线上提交行业协会审核备案。

林权证办理流程

林权证办理、颁发程序 一、已颁发林权证的,属于林木林地流转 基本程序: 申请—审查—受理—勘验—公示—登记造册—发证 规定: 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权属明晰且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林权证书的; (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四)已依法抵押的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流转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流转的。 家庭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国有及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流转程序及登记 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三)流转合同;

流转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有决议),且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流转的批准文件。 流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个人的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流转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未颁发林权证的,应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法确权后再颁发林权证 确权发证工作流程 因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于2008年进行,当时未参加林改而现在要求发证的,应先提交申请,村、乡签署意见,然后按照“摸底调查现有林权—第一榜公示—制定、通过林改方案(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勘界—第二榜公示—签订(完善)合同—林权权利人申请发证—审核—输机—发证前第三榜公示—颁证—建档”12个步骤实施。 申请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林业系统机构设置

国家林业局机构设置 办公室 政策法规司 造林绿化管理司 森林资源管理司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森林公安局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 科学技术司 国际合作司 人事司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局 河北省林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 内设机构及职能(共设12个处室) 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信息、督查、信访、保密、保卫、行政后勤及财务工作;负责林业宣传和省林业局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2、植树造林处 组织拟定有关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经营、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规程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沙治沙等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负责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和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药用林、特种用途林等)、风景林的培育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林果桑花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景观景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3、果树蚕桑管理处 组织拟定有关果树、蚕桑、花卉的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果树蚕桑花卉的管理和干鲜果品、蚕桑、花卉基地(场、圃)的建设工作;指导果树、果品、蚕桑、花卉的生产经营;负责果树、蚕桑、花卉品种改良和品质提高。 4、森林资源管理处(政策法规处)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和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和林区木材的加工;负责林地、林权管理,承办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管理;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防治荒漠化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林业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 5、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 研究拟定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 1 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登记。 第三条林权登记主要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在登记管理工作中还会产生其它登记,如更正登记、补发登记、预告登记等。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林权权利人),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林权权利人持原林权证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征收、占用和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全部丧失的,林权权利人到林权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其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部门,依法负责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唯一凭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国家所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07]33号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要做好有关林权登记的法律政策咨询工作,指导投资者依法投资林业。对投资人依法取得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可以进行登记范畴的,投资

人申请登记的,要依法及时予以登记;对于投资人取得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范畴的权利,要及时向投资人说明理由。 三、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0年第1号令)的要求,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把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关。 (一)林权登记发证的申请 1、依法获得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不发放林权证书。 2、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请;未发包的,由集体所有者或依法使用国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集体使用者申请。 3、实施退耕还林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4、经依法处理的林权争议,明确林权归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 (二)林权登记发证的申请材料 1、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必须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信息管理系统总体设计

信息管理系统总体设计 本文文章目录导航 【题目】物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研究 【第一章】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探究绪论 【第二章】物流信管系统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物流企业信息管理需求分析 【第四章】信息管理系统总体设计 【第五章】物流公司信息系统的实现 【第六章】物流企业信息系统测试 【结论/参考文献】物流公司信息管理软件研发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4 章系统总体设计 4.1、系统设计原则 系统的可用性和实用性是设计系统时特别注意的两个要求[22]。 设计思路包括: 1、模块化功能设计原则:系统划分为多个功能模块,各模块之间低耦合,通过接口进行各个模块之间的联系。 2、界面设计原则:界面简单大方,突出重点。界面上、中、下三部分。上、下方均包含一个文件,上面显示企业Logo 和系统Banner;下面显示技术支持方、版本号等信息。为了保证系统界面的统一性,上、下部分是所有界面都一致的内容。界面采用css 文件统

一定义界面样式。 3、可扩展性原则:系统针对企业现阶段具体需求,随着企业的发展,会有新的需求不断产生,要使系统具有强的可扩展性。 4、健壮性原则:系统开发过程中严格遵守代码编写规范编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系统的健壮性。另外对于密码等特殊字段,系统设置了验证标准,并提供有效的错误提示,如必须是强密码、有些字段不可以为空、有些字段有最多字数限制、email地址格式错误等。 4.2、系统架构设计 系统采用了两种架构。企业基础信息管理、仓储管理和公告管理、系统管理模块使用三层B/S 架构。三层架构是指表示层、业务逻辑层和数据持久层。 企业聊天软件Yh-Hello 采用基于C/S 的三层架构,使用Java 语言开发。虽然与B/S模式相比,C/S 需要安装客户端,显得比较麻烦,但是这样设计比较符合现有聊天软件的使用方式。系统环境部署图如图4.1 所示。 图4.1 系统环境部署图 由图4.1 可知,企业骨干网由一台路由器、两台三层交换机以及若干台二层交换机组成,它是一个简单的分层树形结构。 核心层由一台路由器组成,它是内网出/入口的连接设备,主要负责过滤出/入数据包,执行NAT 转换和防火墙的功能。由于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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