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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明确部级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部级推广鉴定制度,提高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第三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业部最新公布的部级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国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代理申请者应提供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六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并达到规定的销售批量。小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销售量不少于30台(套)。

第七条申请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

(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法人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或一个申请单元(实行划分单元申请的)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申请者应对申请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产品鉴定报告、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证书或产品质量认证报告和证书。

第三章审查与受理

第八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九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根据经济、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则统筹安排部级鉴定任务,明确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和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对于地区适用性要求较高的农业机械,安排鉴定任务时应兼顾适用性评价的需要。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每半年向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报告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部级鉴定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申请者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缴纳鉴定费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列入农业部最新公布的部级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二)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

(三)产品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

(四)批量投产时间不满一年的产品;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

第四章鉴定与公告

第十二条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须通过农业部组织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内容包括:(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性检查(评价);

(三)可靠性评价;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

第十五条检验员或审查员在企业现场工作时应对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型号、商标、产品产销量、销售区域等进行确认。在核测产品技术参数的基础上,对企业填写的《产品规格确认表》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独立完成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应由该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合作完成的,由牵头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

第十七条检验项目出现不符合时,对于短期内可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后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审核。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对其他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报送的推广鉴定报告等材料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审核的汇总上报农业部审批发证。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申请复验。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经批准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农业部以公告的形式印发并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相应产品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领取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与其他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根据承担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鉴定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对通过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规格变化情况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二条获证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如需继续保持资格,应在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提出重新推广鉴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地址、商标发生变化但生产条件没有改变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审查核实后按规定上报批准,变更后的证书应同时注明原企业名称,有效期不变。

第六章审查和检验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由所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农机化法规、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备案。取得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应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

第二十五条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申请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doc

附件: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实施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机鉴定的大纲制修订、指南制定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与标志发放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农机鉴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不断提升公益服务能力,促进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机鉴定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建立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支持有关信息化工作。平台统一公开农机鉴定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大纲制修订 第五条推广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分别由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制定发布,鉴定总站和省级鉴定机构分别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 第六条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法规、标准变化或者农机产品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废止,不断适应农机鉴定工作需要。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大纲建议、制修订草案。 第七条农机鉴定大纲按以下程序制修订: (一)技术归口单位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提出制修订计划; (二)主管部门审定下达制修订计划; (三)技术归口单位组织相关承担单位依据大纲编写规则起草提出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四)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定。审定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审查形式。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定; (五)主管部门公示、编号、发布;专项鉴定大纲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前应报鉴定总站备案审查; (六)大纲文本应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八条大纲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时,主管部门或技术归口单位应及时提出大纲修改单,按程序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鉴定大纲全国通用。各省在采用其他省专项鉴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农机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调查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技术评价,评定其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农机推广鉴定包括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和省级农机推广 鉴定。 第三条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机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产品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相关产品有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农机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第六条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者应当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七)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五)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八条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但应当同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项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除第三项外的其他材料。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作用,农业部决定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 二、删除第二十条。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七、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被选型资格或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修改为“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 令2013年第5号修订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 (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附件1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推鉴定是指由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农机推广鉴定。 国推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全国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国推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证后监督、承担机构能力确认、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国推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平台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指南发布 第五条鉴定总站负责制定并原则上每年调整、发布指南,明确国推鉴定产品的类别、品目、名称等内容。 第六条指南制定坚持保证重点和引领进步的原则,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国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中央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制定,品目主要涵盖全国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同时可涵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机产品,补充省级鉴定能力缺失。 列入指南的产品应有已经公布的大纲和有能力承担国推鉴定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 第七条鉴定总站将指南建议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以下简称农机化司)同意后发布。 第八条指南应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三章鉴定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申请国推鉴定的产品应属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的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国推鉴定一般由生产者进行申请,由销售者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条申请者通过平台提交申请,填写《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同时一并上传以下材料。申请者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放管理,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发放管理,包括新发证书、换发证书和撤销证书管理。 第三条证书发放管理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接受农机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发证 第四条证书管理部门收集经分管(主管)站领导审批后的部级推广鉴定结果材料(含证书有效期满续展项目),汇总部级推广鉴定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的鉴定产品信息,同时收集农机产品监督抽查、质量调查、监督检查、补贴违规处理等结果信息,提交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鉴定产品信息汇总表; (二)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审批表; (三)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 (四)部级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或续展检查结果

报告); (五)部级推广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 (六)涉及鉴定产品的监督抽查、质量调查、监督检查、补贴违规处理等结果信息。 第五条技术委员会依据部级推广鉴定大纲和有关制度要求,对鉴定产品结果材料进行评审,主要审查产品信息的一致性、鉴定内容的完整性和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对评审产品给出“建议发证”、“建议暂缓发证”或“不建议发证”的评审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参与评审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意见为“不建议发证”: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制造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二)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在部级质量调查中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四)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评审会议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经站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增加会议频次。 第九条证书管理部门汇总“建议发证”和“不建议发证”的

农机推广鉴定书申请要求

一、通用要求 (一)所有申请材料都要加盖公章。 (二)一个申请产品准备一套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清单顺序夹好,封面附上申请材料清单,企业准备好后要对照审查要求自查。 部级推广鉴定申请材料清单.rar (三)申请企业按照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认真准备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则不受理该产品申请。 (四)推广鉴定申请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部级推广鉴定受理机构一旦发现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则根据项目执行的进度作出如下处理,如刚刚提出申请的则不受理,对已经受理并实施的该项目进行撤销,对已经完成的该项目不推荐发证。 二、部级推广鉴定申请材料要求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要求提供的材料: 1、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 填写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法人代表签字,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表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申请者营业执照应为企业法人执照。 制造商与生产厂名称不一致时,应同时提供生产厂的营业执照(如有)和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对于制造商与生产厂无隶属关系的,应由生产厂直接申请。 2)企业经营范围应包含鉴定产品类别的生产、制造或组装等范围。 3、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1)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满续展的,提供原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和报告复印件。 2)初次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必须提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提供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doc和以下材料组成: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2)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4)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5)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3)定型证明文件中的制造商名称应与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制造商名称一致。如制造商名称不一致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中应包含申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 4、产品企业标准 1)采用企业标准的,提供企业标准复印件 一份 2)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本企业产品标准执行的证明文件 5、产品使用说明书 1)产品使用说明书应为提交给用户的印刷版,内容清晰,应包含申请产品型号名称。 2)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企业信息应与申请表填写制造商名称一致。 3)申请涵盖机型的应同时提供涵盖机型使用说明书。 6、认证证书 1)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如水泵、柴油机、饲料粉碎机等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一致,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中的范围应包括申请产品。 2)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如18.4kW以下轮式拖拉机、植保机械等,应提供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书上应包括申请产品型号名称。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二)农业机械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要求补充的部分材料要求 1、机构代码证 制造商和生产厂不一致的,应各提供一份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样机照片 按大纲要求提供,能清晰体现样机特征。

农机鉴定程序

湖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二)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湖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中的产品(见附表1)。必须是产品定型鉴定完成至少三个月后的产品,且累计销售量要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3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7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20台(套)。对国家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申请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 (一)推广鉴定申请表(见附表2)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委托授权书复印件;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产品鉴定) (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七)产品外观5英寸同底片彩色照片3张。 (八)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被涵盖机型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应当分别满足本办法第一条第(二)的要求,同时分别提供本条第(五)、(六)项要求的材料。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审查受理 湖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对确定受理推广鉴定的农机产品,办理相应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最新公布的湖南省农机推广鉴定产品范围的产品;

拖拉机申请部级推广鉴定材料准备清单

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申请部级推广鉴定准备材料清单 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申请部级推广鉴定需准备材料清单(续) 类别序号 材料名称 审查内容及要求 一、实施办法要求材料 1 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一 式三份) 1、申请产品应列入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类别 为农用动力2、申请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3、申请产品型号名称应与其它材料一致,产品型号应符合 大纲要求 4、批量投产时间应达一年以上 5、销售量和地区应达到要求 6、应有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7、涵盖机型填写备注栏中,并说明投产日期和去年、今年 产销量 8、一个申请机型填写一个申请表,一式三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并按规定年审,经营范围应有拖拉机生产销售内容 3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1、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 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2、定型证明文件产品型号应与申请产品型号一致 3、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满,申请复查时可不提供。4 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有企业标准的提供标准文本复印件一份,标准应有备案手续。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执行标准备案证明材料5 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产品型号应与申请产品一致,有涵盖机型的应提供涵盖机型的说明书 6 3C 证书复印件一份(3C 产品范围) 25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应提供3C 证书复印件,证书中产品型号应与申请产品一致,涵盖机型与需提供 二、大纲规定要提供材料 7 产品规格确认表一份按格式填写,首页加盖公章,骑缝章,同时提供电子版本。涵盖型号也需填写8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机构类型应为企业法人 9 产品商标注册证书(如有商标)复印件一份 商标注册证持有人应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证明材料 10 可靠性试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应是有资质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满,申请复查的产品可不提供11 配套动力的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如有) 有选配动力时,提供 12 配套动力生产许可证书(含附件)复印件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3 配套动力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复印件 要求达到国Ⅱ以上14 样机照片(排气管侧前方45o ) 涵盖机型也需提供 15 生产线及试验设备照片 有整机和必要的部装生产线, 零、部件检验,动力输出轴(PTO ) 试验,液压提升试验,制动和坡道停车试验,噪声试验、不透光烟度计、前照灯检测仪等试验设备照片。照片彩色打印或粘贴在A4纸上并配说明,加盖公章 三、推广鉴定进行前需要提供的材料 16 三包凭证一份17 用户名单 每个申请产品提供50户用户资料清单,用户所在地区应在两省以上,用户资料应包含用户姓名、联系电话、地址、所购产品等信息18 燃油箱密封性试验报告复印件 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19* 轮式拖拉机驾驶员全身振动试验报告复印件 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20* 轮式拖拉机静侧翻稳定角试验报告复印件 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免费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 (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二章鉴定机构 第七条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 (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机)厅(局、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就《规范》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已受理产品的鉴定。对于2019年4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农机鉴定机构可按照受理时执行的鉴定大纲和办法开展鉴定工作,发放《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时间不得晚于2019年11月30日。对其中按《规范》重新申请鉴定的,予以优先安排鉴定。 二、关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到期或者持有人提前申请换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的,由发证的农机鉴定机构依据新的鉴定大纲,对产品的一致性及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证书。 三、关于证书和标志的监督。农机鉴定机构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依据产品鉴定时所用大纲,并按《规范》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3月8日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工作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机鉴定的大纲制修订、产品种类指南制定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农机鉴定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公开农机鉴定的大纲、产品种类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大纲制修订 第四条农机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分为推广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分别由鉴定总站和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制修订大纲的建议、草案。

农机鉴定申请书

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产品型号:产品名称:微耕机 生产企业(公章)日期:

附件1: 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三份,内容需打印(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除外),不得涂改,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表中最后两行由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填写,其他各栏不得空项,对应项目如无相关内容应填写“无”。 三、生产企业经济类型的划分: 1、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 2、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包括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股份合作企业; 3、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制企业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举办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全民、集体、联营、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不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国外投资者根据我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大陆境内开办的企业; 6、港澳台投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大陆举办的企业; 7、其它企业是指以上6种类型之外的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 四、产品类别应按照NY/T 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填写大类名称。 五、注册商标是指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书、且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的文字商标。 六、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应填写鉴定证书/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编号和批准日期。 七、产品执行标准应完整填写标准号、标准名称。 八、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应填写申请当年和上一年度的生产销售情况。 九、本表填写内容作为核发推广鉴定证书的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 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以下简称“农牧厅”)主管内蒙古自治区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鉴定大纲的制修订、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定发布,农机鉴定的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补充,规范中的主管部门是指农牧厅,农机鉴定机构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 第四条专项鉴定大纲由鉴定站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制修订大纲的建议、草案。

第五条专项鉴定大纲按以下程序制修订: (一)鉴定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提出制修订建议,上报农牧厅,农牧厅审定并下达制修订计划; (二)农牧厅审定后的制修订计划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备案; (三)鉴定站依据《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编写规则》起草大纲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四)鉴定站组织专项鉴定大纲的审定,采用专家会议审查形式,结论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定; (五)通过审定的专项鉴定大纲由农牧厅公示、批准、编号、发布; (六)鉴定站在专项鉴定大纲发布后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六条专项鉴定大纲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鉴定站应及时提出修改内容,按照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审定、农牧厅批准的程序以大纲修改单的形式发布实施。 第七条专项鉴定可直接采用其他省、市、自治区发布的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结合我区地域特点和农艺要求,如果适用性的性能试验内容需要调整,由鉴定站提出,经专家审定后,报农牧厅批准,以专项鉴定大纲修改单的形式公

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名录

件1: 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申报书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类别: 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报说明 1、企业名称应为企业全称,并与公章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一致。 2、企业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一致,并详细到县(区)、街(路)门牌号。 3、上年度农机产品销售总额填写申报年份前一个年度(1月~12月)农机产品的销售总额。 4、企业联系方式主要用于发布《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公告中的联系方式,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或咨询企业和产品的有关情况。 5、目录申报联系方式应填写负责申报工作的具体联系人。 6、产品类别按《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划分。 7、注册商标:应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批准的、本企业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商标。 8、上年度该型号产品销售量填写申报年份前一个年度(1月~12月)该型号产品的销售量,本年度该型号产品销售量填写申报年份(1月~9月)该型号产品的销售量。 9、主销省份应填写该型号产品主要销售的省份名称,也可以填写省份的简称(不多于70个字符)。 10、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填写整机的技术规格,应至少包括结构形式、配套动力、结构尺寸、主要额定参数等,不超过20项。 11、生产企业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系统”进行相关内容的申报,并经申报系统打印申报书(非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或申报书内容与网上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一、企业信息

二、产品信息

三、产品主要技术规格

四、真实性承诺 五、省(区、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规范性附件 以下附件按下列顺序与本申报书装订在一起,共同构成申报材料。序号前“□”处标记“√”表明有此项内容;标记“x”表明无此项内容。 □1、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产品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4、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5、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7、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如有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8、企业产品标准(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正式文件); □9、使用说明书。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第54号 【发布日期】2005-07-26 【生效日期】2005-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部令第54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业经2005年7月7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 (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二章鉴定机构 第七条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 (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条件,分别确定承担部级和省级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及可鉴定的产品范围,并予公布。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编号:TJ2008002 广西雄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 你公司生产的 1Z -31D 型耕整机,经省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 有效期:二○○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编号:TJ2008003 广西雄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 你公司生产的 1Z -31F 型耕整机,经省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 有效期:二○○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编号:TJ2008001 柳州市蓝天机电有限公司: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 你公司生产的 1DN -6型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 经省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 有效期:二○○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编号:TJ2008007 广西雄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 你公司生产的 XF91型手扶拖拉机,经省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 有效期:二○○八年三月三日至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三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编号:TJ2008006 广西雄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 你公司生产的 XF81型手扶拖拉机,经省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 有效期:二○○八年三月三日至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三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编号:TJ2008004 都安瑶族自治县建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 你公司生产的 DA150小型多功能拖拉机,经省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

农机鉴定申请书

安徽省农机产品推广鉴定 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产品型号:产品名称:微耕机 生产企业(公章)日期:

附件1: 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三份,内容需打印(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除外),不得涂改,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表中最后两行由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填写,其他各栏不得空项,对应项目如无相关内容应填写“无”。 三、生产企业经济类型的划分: 1、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 2、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包括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股份合作企业; 3、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制企业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举办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全民、集体、联营、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不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国外投资者根据我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大陆境内开办的企业; 6、港澳台投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大陆举办的企业; 7、其它企业是指以上6种类型之外的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 四、产品类别应按照NY/T 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填写大类名称。 五、注册商标是指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书、且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的文字商标。 六、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应填写鉴定证书/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编号和批准日期。 七、产品执行标准应完整填写标准号、标准名称。 八、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应填写申请当年和上一年度的生产销售情况。 九、本表填写内容作为核发推广鉴定证书的依据。

山东省农机鉴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 (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第四条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农机局)主管全省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二章鉴定机构 第七条农机鉴定由省农机局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 (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省农机局根据第八条规定条件,确定承担省级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及可鉴定的产品范围,并予公布。

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情况介绍

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情况介绍 (2010-A版) 一、基本概况 在我国耕地规模最大、现代化程度最高、综合生产能力最强的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和粮食战略后备基地的黑龙江垦区,农机装备水平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为了适应垦区农业机械化向现代化发展的形势,满足垦区对现代化大农机适应性可靠性质量试验鉴定需要,经省政府和农垦总局批准,于1980年组建了全国农垦系统惟一一家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即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坐落在全国生态魅力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佳木斯市(安庆路382号),与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在同一院内,佳木斯市处在三江平原腹地,其地理位置是北纬46046‘,东经130025,距哈同公路出口1.9公里,交通便利。 (鉴定站即将搬迁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67号) 鉴定站隶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由农垦科学院代管,主要从事农机产品试验鉴定、质量监督、仲裁检验、司法鉴定等,是能够向社会提供公证技术数据的法定第三方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服务宗旨是“技术执法、科学检测、廉洁热诚、公正服务”。设置5个职能科室和14个实验室;办公和实验室面积2200平方米,固定资产600万元,保存了国家、行业标准、文献专著7000余册。 二、历史沿革 鉴定站于1980年7月由农垦总局机务处负责筹建,1981年4月正式成立,设在农垦科学院, 1984年12月搬入1500平方米的农机测试楼, 1985年总局批复鉴定站与测试化验中心为正处级,一套机构、两个牌子,使鉴定站规格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同年11月省标准计量局下发黑标计质(1985)170号文件,决定在农机鉴定站建立“黑龙江省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受省标准计量局指导。从此鉴定站成为省级质检站,承担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的双重任务。1986年4月鉴定站在银行单独立户,配备了专职财会人员。1988年8月30日,根据省编委黑编150号文件(“关于黑龙江农垦农机试验鉴定站编制的通知”),正式确定鉴定站为隶属总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处级事业单位,编制40人,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补充。 二十多年来,鉴定站业务职能不断拓宽,曾兼有八块牌子。即,黑龙江垦区机动车检测二站(1995年—2009年);农业部干燥机械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1998年—2010年);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所(1998年—2009年);黑龙江农垦畜牧机械检测中心(2006年—2010年);黑龙江省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司法鉴定所(2007年—2010年)。农业部节能产品及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根据总局黑垦国资[2009]7号、黑垦编字[2009]20号文件,职能和资产于2009年5月14日转移给鉴定站);农业部节能与干燥机械设备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第1346号公告和黑垦编字[2010]32号文件将两个部级中心牌子合并)。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明确部级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部级推广鉴定制度,提高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第三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业部最新公布的部级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国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代理申请者应提供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六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并达到规定的销售批量。小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销售量不少于30台(套)。 第七条申请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 (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法人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或一个申请单元(实行划分单元申请的)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申请者应对申请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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