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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说明

1、本表“项目概况”栏由建设单位或约定单位填写,其它由规划或约定单位填写。

2、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写“已完成”;未按规划要求完成:写“未完成”;规划不包括的项目:写“不包

括”;

3、表中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4、属地意见是指所在镇或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的意见。

必备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1)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适用于个人,核原件);

(3)委托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代办的)1 份;

(4)已批规划图原件1份(办理后退回);

(5)已批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1份(或自带现场提供);

(6)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竣工测量报告1份及电子文件1份;

(7)提交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的各类建筑项目附属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图1份及电子文件1份(附属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图仅限商业、住宅项目);

(8)规划验线结果复印件1份。

二、实施情况加规划意见

(1)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适用于个人,核原件);

(3)委托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代办的)1份;

(4)《国土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规划条件复印件及规划图原件1份;

(6)整个项目或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报告原件1份)

(7)公安门牌编订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地籍档案证明原件。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申请规划验收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已严格按规划审批的规划平面和建筑施工图实施。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放线、验线合格。

其中相关分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绿化:已完成楼宇周边绿化,并应按规划或约定完成区内配套绿地。

拆迁:已拆除周边拆迁物,并应按规划或约定完成区内拆迁。

道路:已建成周边道路,并应按规划或约定完成区内道路建设。

室外停车场:已建成附属停车场,并应按规划或约定完成区内配套停车场。

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出具接收意见书或协议。

其它配套公建:(如:小学、幼儿园、老人活动中心、市场等)已按规划实施完成。

公厕、垃圾中转站:环卫主管部门出具接收意见书或协议。

给水管道:管道已埋设完成,水管已铺设到楼,并完成评定《室内给水管道工程竣工验收评定表》合格。电力设施:管道已埋设完成,电线已到楼,并应按规划或约定完成配电房和配电设施,取得合格的《用户业扩工程查验报告单》。

燃气管道:管道已埋设完成,气管已铺设到楼,并应按规划或约定建成燃气管道瓶组站和加压设施。

排水管道:管道已埋设完成。

电视、电信线路:管道已埋设完成,线路已到楼。

路灯:已完成楼前路路灯装设,并应按规划或约定完成区内区外路灯装设。

场地清理情况:楼宇周边间距内的临时建筑及设施拆除完毕,施工设备已离场。施工余泥清理完毕。

未完成事项约定:承诺、约定本建筑工程未完成事项完成的时限。

申请规划审批的办理流程、条件、所需材料[1]

申请规划审批的一般办理流程、条件、所需材料 第一节申请规划审批的一般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按要求提交办理项目必须的材料,并领取报件回执; 二、窗口将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登记并送至合肥市规划局报建室(以下简称“报建室”); 三、报建室按业务分工将申报项目分发到各个业务处室; 四、业务处室约请建设单位对项目现场做必要的勘察,对项目进行初审,将项目提交规划局业务会或其他会议研究讨论(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总工程师审核项目; 六、局长审批并签发项目; 七、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和审批材料。 说明:本手册中所称的申请人指申请规划审批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二节申请规划审批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申请人申报的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规划设计条件 申请人具有土地使用权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选); 2、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文件。 四、方案报审 1、已取得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2、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已获得建设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市政道路、桥梁、杆管线工程等除外); 2、申请项目已办理设计条件或规划建设方案已审批通过。 六、规划核实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2、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毕。 七、资料报送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2、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附件要求,取得相关单位或部门专项验收意见。 说明:同一地块不宜重复提供设计条件,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具有通用性,同一地块的设计条件对任何建设者均具有同等效力;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具有约束力,不应调整或变更,仅在设计条件的依据或出处发生变化(如城市规划调整、技术规范修订等)时方可对设计条件按法定程序做相应调整或变更。 第三节申请规划审批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合肥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有关计划文件1份(如批准有效的详细规划批复、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部门做出的可行性研究(选址报告书)、有关部门核发的同意选址意向的复函、通知等); 3、1/500或1/1000地形图2份(无1/500或1/1000地形图的地区可提供1/2000-5000地形图),并在其中一张地形图上用HB铅笔绘出拟选建设用地范围; 4、经营性土地需要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各一份和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一份; 5、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一份; 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 1、申请规划审批所需的材料除地形图和特别说明的以外,均可报送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本手册中所指的地形图均指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晒印,复印件无效。 二、规划设计条件 1、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建设工程的计划批准文件(国家有规定的工程为必须); 3、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1)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的; (2)土地管理部门拟招标、挂牌、拍卖的; (3)非经营性土地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4)市政公共事业部门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 4、1/500或1/1000地形图二份(无1/500或1/1000的地形图地区可提供1/2000-5000地形图),并在一张地形图上用HB铅笔绘出拟选建设用地范

厦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请表

厦门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请表 项目编号:建设项目类别:□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 设单位︵个人︶ XXXXXX 本单位(人)承诺:对本表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名章)建设单位(人):(公章、名章) 委托代理人XXXXXX 证件号码 (身份证) 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组织机构代 码证号 XXXXXX 单位地址XXXXXXXXX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XXXXXX 项目性质□新建□扩建、改建□其它项目类别□普通工程□机密工程建设位置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翔安区□同安区 XXXX 路(街、街道) XXX 号(村) 用地性质 XXXX 用地面积 总用地面积: XXXX ㎡ 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工程 □市政场站 总建筑面积: XXXXX ㎡,地上: XXXXX ㎡地下: XXX ㎡ 容积率:XX 建筑密度:X% 绿地率:X% 停车位: XXX 地上: XXX 地下:XXX 道路、管线工程管线类别:管线长度: m 申报事项 申报阶段办理事项 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 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意见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用地)设计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批后管理□单体放样验线□±0.00验线报备□规划竣工条件核实 其他服务事项□规划许可延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其他事项 报建人签名XXX 日期: XXXX 年XX 月XX 日填表说明:项目在规划局首次报建时,无需填写项目编号该栏目内容。非首次报建 的,应按照前次报建时获得的项目编号填写。

最新《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宁规规范字〔2018〕3号)(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下同)对照竣工测量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及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是否在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核实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宁规字〔2018〕119号)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图

用地边界及坐标(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集中绿地应单独标出区域)、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起坡点位置、停车位置等。 (二)建筑单体实测图 1.竣工剖面、立面图: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2.建筑分层平面布局图:建筑单元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场地;地下空间的平面、立面,以及地下功能区分布图。 (三)面积测算 1.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集中绿地面积; 2.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成果填写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3.折算面积:比对核准图,确定建筑工程超面积、超层高、超尺寸、超比例情况,制作建筑工程超建建筑面积折算表。 (四)配套市政管线 测量管线长度、走向、线位、埋深、间距、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图等。(五)与规划许可内容的比对情况 1.依据面积测算结果,比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制作建筑工程竣工测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比较表。2.与核准图不一致地方的以云线标注。 (六)对建筑工程验线成果报告的复核结论 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在允许误差范围内(0.20米)的,视为验线成果报告合格。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当铺设到位,且尚未覆土。

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勘验测绘)。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可以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 闽建规[2008]15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的相关图件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竣工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布置图(含地形)和竣工测量报告。 竣工测量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绿化、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三)地下工程管线埋设情况。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完毕后,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必须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相关图件; (三)放样、核样成果,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 (四)实测的竣工总平布置图、地下工程管线埋设图、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四、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规划条件确认,提出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五、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位置、建筑红线、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及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立面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建筑施工图等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指标是否改变;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绿化工程、停车场(库)、垃圾站、市政公用设施、地下工程管线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六)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建筑临时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六、市政道路及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 我单位(公司)于年月日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现本单位(公司)拟申请建设项目,面积:平方米进行建设,请予以支持办理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单位(公司)盖章 年月日

申请条件: 1、主体符合要求,并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准入资格和条件; 2、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3、提交齐符合要求的申办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图件、材料和依据。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审批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在前期阶段提供过且未重新委托代理人的可免交);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类)》核发正本申请表一份; 3、经最终核准确认面积规模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附图附件原件及相关资料(属图件的,尚可能需要提交与原最终批准文件、图纸对应的符合格式要求的电子文件;分期报建的,尚可能需要提供以往报建资料。交复印件的核原件);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准确认面积规模的第2-7项): 经审批同意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图原件;经审查同意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经过方案审查的);原工程许可时批准盖章的建筑施工图(全套)、建筑定位红线图、《兴建工程报建表》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如属旧房改建、拆建,应提供属地内的产权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立项、环评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项目涉及人防、消防、文物保护等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与核准施工图对应的《房产测绘报告》及其测绘成果附图;已签验的建设工程放、验线记录;建设工程竣工测绘1:500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属经核定补正补办面积的,提交已补齐市政配套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属经违章查处补办面积的,提交行政处罚意见和已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4、相关单位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认可证明材料一份(交复印件的核原件); 6、《建筑工程项目规划、环境验收表》原件一份; 7、城乡规划局认为需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注:在我局相关审批环节中已提交的材料(需经核实),不需再重复提交。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 联系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 咨询电话:

厦门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统一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范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两种类型。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线性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

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报告(简称测量报告,下同,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测量报告应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建筑工程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格式):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 (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 (四)建筑物彩色照片;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

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说明 1、本表“项目概况”栏由建设单位或约定单位填写,其它由规划或约定单位填写。 2、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写“已完成”;未按规划要求完成:写“未完成”;规划不包括的项目:写“不包 括”; 3、表中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4、属地意见是指所在镇或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的意见。 必备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1)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适用于个人,核原件); (3)委托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代办的)1 份; (4)已批规划图原件1份(办理后退回); (5)已批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1份(或自带现场提供); (6)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竣工测量报告1份及电子文件1份; (7)提交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的各类建筑项目附属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图1份及电子文件1份(附属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图仅限商业、住宅项目); (8)规划验线结果复印件1份。 二、实施情况加规划意见 (1)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适用于个人,核原件); (3)委托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代办的)1份; (4)《国土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规划条件复印件及规划图原件1份; (6)整个项目或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报告原件1份) (7)公安门牌编订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地籍档案证明原件。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申请规划验收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已严格按规划审批的规划平面和建筑施工图实施。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放线、验线合格。 其中相关分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绿化:已完成楼宇周边绿化,并应按规划或约定完成区内配套绿地。 拆迁:已拆除周边拆迁物,并应按规划或约定完成区内拆迁。 道路:已建成周边道路,并应按规划或约定完成区内道路建设。 室外停车场:已建成附属停车场,并应按规划或约定完成区内配套停车场。 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出具接收意见书或协议。 其它配套公建:(如:小学、幼儿园、老人活动中心、市场等)已按规划实施完成。 公厕、垃圾中转站:环卫主管部门出具接收意见书或协议。 给水管道:管道已埋设完成,水管已铺设到楼,并完成评定《室内给水管道工程竣工验收评定表》合格。电力设施:管道已埋设完成,电线已到楼,并应按规划或约定完成配电房和配电设施,取得合格的《用户业扩工程查验报告单》。 燃气管道:管道已埋设完成,气管已铺设到楼,并应按规划或约定建成燃气管道瓶组站和加压设施。 排水管道:管道已埋设完成。 电视、电信线路:管道已埋设完成,线路已到楼。 路灯:已完成楼前路路灯装设,并应按规划或约定完成区内区外路灯装设。 场地清理情况:楼宇周边间距内的临时建筑及设施拆除完毕,施工设备已离场。施工余泥清理完毕。 未完成事项约定:承诺、约定本建筑工程未完成事项完成的时限。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统一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乡规划条例》、《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两种类型。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线性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围分次进行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

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报告(简称测量报告,下同,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并与附图相关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测量报告应经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建筑工程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容: (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格式):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容;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 (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 (四)建筑物彩色照片;

规划核实

规划核实 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目录 1 环节 2 申请条件 3 必备资料 4 合格标准

环节 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 在具体实践中,各地都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后,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该建设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竣工测量报告;而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每个环节的监管重点,将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1、放线核实也叫灰线验线,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 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对照,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是否一致。 2、基础竣工核实也叫±0.00验线,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 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3、工程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申请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所有建(构)筑物及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项目内所有道路硬 化和环境绿化的; (三)建设工程已完成用地红线范围内旧房及临时用房拆除的; (四)2007年3月1日以后新审批的建设工程,已按相关规定进行 了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 (五)建设工程已进行了竣工规划实测的;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资料齐全的; (七)其他相关规定。

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

附件1: 测量报告的制作要求 一、(放线回单的制作要求)放线回单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位置、规划许可情况、应拆建筑的拆除情况、放线测量成果、以及其他情况说明等。 二、(放线比较分析表的制作要求)放线比较分析表应将放线测量成果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有关的建筑定位数据进行对照,制作建筑工程放线比较分析表。 三、(放线报告附图的制作要求)放线报告的附图应当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上制作,并将拟建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控制角点坐标,以及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与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准确、清晰地标注在附图上。 四、(基础竣工验线回单的制作要求)基础竣工验线回单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建筑工程位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基础竣工测量成果及情况说明等。 五、(基础竣工测量分析表的制作要求)基础竣工测量分析表应载明基础竣工测量成果数据、放线测量成果数据等内容,并与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六、(基础竣工测量报告附图的制作要求)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在放线单位提供的放线报告附图上制作,并将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总平面位置、间距,以及与其他建筑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等的实测数据标注在附图上。 七、(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的制作要求)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

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建筑工程概况、竣工测量委托书(或协议)、放线单位名称(盖章)、资质证书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测绘作业人员姓名、建筑面积计算依据等。其中,建筑工程概况应载明建设单位、建筑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建筑工程位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签发时间、建设总规模,每栋建筑的层数以及其他应注明的情况等内容。 八、(建筑面积明细表的制作要求)建筑面积明细表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标准格式文本和内容制作,并将每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别汇总,制作建筑面积汇总表。 建筑面积实测数据应与对应的规划许可数据进行比较,并注明其差值。 九、(现状地形管线图的制作要求)现状地形管线图除应按地形图的制作要求的制作规范标注地形、地貌、地物外,还应载明建筑工程的±0.00层标高、屋顶标高、建筑制高点标高(仅限于有限高要求的区域)、地下管网。其范围应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周边30-50米的区域。 十、(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的制作要求)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是指在建筑工程竣工实测现状地形图上叠加各类规划控制线、放线附图中的建筑放线位置。 十一、(楼层平面图的制作要求)楼层平面图应载明建筑工程各楼层的使用功能、各边的长度、立体式(机械式)停车库的净高等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事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办理对象是在我县辖区内建设工程。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定的各项要求; (2)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要求,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各项要求; (3)完成建设项目竣工测量,并有测量图的; (4)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构筑物、建筑物均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垃圾已清理干净; (5)规定配套公共设施应完成并移交给政府的,应完成相关移交手续;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定的各项要求; (2)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要求, 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各项要求; (3)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没有测量图的; (4)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构筑物、建筑物未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垃圾未清理干净; (5)没有按照规定将配套公共设施移交给政府的,且没有完成相关移交手续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州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2)建设工程规划批复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施工工程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 (4)放线、验线记录及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合格单; (5)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建设项目竣工测量图(比例1:500--1:1000);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普兰路政务服务管理局 办理窗口: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住建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县内可乘下新民---县一中公交车到政务服务管理局下车即到。 办理人:张艳 六、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51032—2017

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完成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规划许可的全部内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独立占地的主要公共配套设施。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的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及合理误差应当独立核实。 第六条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件核实测绘记录册》,并在《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建设单位逾期未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重新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核实,确认《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的内容与建设工程现场状况相符,取得现场核实意见。

建设工程不属于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要求的内容不属于规划条件核实的范围。 第十一条规划条件核实应当对《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反映的建设工程现场状况与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不符的内容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采用重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反映的建设工程现场状况与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不符的下列内容应当进行重点检查:(一)地下室、架空层、首层、顶层、屋面; (二)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 (三)停车位、出入口。 (一)应当进行现场公示的,现场公示无异议或已依法处理完毕; (二)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篇一:关于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告】关于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报告 县城乡规划办: 我单位位于舒州大道399号,于2010年5月扩模征地80.37亩, 于2010年7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13年委托北京龙 安华诚设计公司进行了规划设计,2014年元月通过规划评审,拟建 风雨操场2650平米,建400米标准化运动场及看台943平米,建 旅游服务与管理产教结合中心14520平米,建机械类专业产教结合 中心11495平米,建汽车运用与维修产教结合中心5508平米,道路 绿化及其他配套附属工程等,总建筑面积为35116平方米,建筑密 度为14.3%,容积率为0.62,绿地率为40.8%,计划投资7500万元,于2014年3月动工建设,于2019年3月竣工。为此,特向贵 办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请给予支持。 潜山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2014年年3月12日 【篇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 我单位(公司)于年月日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号:。现本单位(公司)拟申请建设项目,面积:平方米进行 建设,请予以支持办理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单位(公司)盖章 年月日 申请条件: 1、主体符合要求,并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准入资格和条件; 2、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3、提交齐符合要求的申办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图件、材料和依据。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审批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在前期阶 段提供过且未重新委托代理人的可免交);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合政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合政[2008]124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他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七条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五)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三)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规划条件核实材料清单

一. 事项名称: 规划(条件)核实审批 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三.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申请单位符合法定资格; 2.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完备; 3.已经取得《开工单》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手续; 4.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及其他具体要求。 四. 申报材料: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按表中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2.法人委托书(须有法人签名或盖章),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各一份(复印件); 3.《土地证》及其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以上均为复印件)一份; 4.原审批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5.《开工单》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原件); 6.施工红线图(原件); 7.经我局审定并加盖技术审查章的施工图纸一套(原件); 8.勘测院竣工测量书(含竣工测量图)一份(原件), 并附磁盘一张; 9.房产测绘报告书一份(复印件,须含报告书全部内容),并附磁盘一张; 10.竣工工程结算书一份(原件),必须由具有造价审核资质的第三方提供; 11.建筑四个立面照片一组; 12.质量监督站的备案表一份(复印件); 13.2006年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须提供跟踪卡一份(原件); 14.档案移交证明(在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办理),如有多栋建筑共用一张证明且分期申报竣工的,须在申报第一栋建筑时提交原件,其他栋建筑提供复印件,但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于申报第____栋楼时已提交”字样并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15.有违法建筑经处理后的,提交处罚决定书、发票(复印件)及结案通知书; 16.规划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程教程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 事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 程 一、规划放线(5-7个工作日)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应提交放线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坐标定位图等技术资料、报建批准的施工图原件(已盖规划审核章)等相关材料向规划分局申请放线。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格式),提交复印件材料需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审核。规划分局审核,同意后发放《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3. 钉桩、放线。建设单位委托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认可,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建设工程进行钉桩、放线。 二、规划验线 1.规划初验。(3-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施工放线后,应提交验线申请和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测量报告向规

划分局申请验线。建筑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设置情况等。 市政管线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管线的平面坐标、管径或者断面尺寸等。 市政道路工程初验主要内容:道路中线坐标和边线、桥梁平面等。 规划分局到建设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初验,合格后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单位拿到《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后,可按初验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 2.工程规划复验(5-7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0.00时,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申请基础±0.00复验。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提出复验申请。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管径、管底标高、管顶标高、覆土深度以及与相关管线的最小间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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