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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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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与押品管理相关的治理架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估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

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商业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押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本指引要求的商业银行,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的押品管理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应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应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前、中、后台各业务部门的押品管理职责,内审部门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审计。

商业银行应确定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需要,设置押品价值评估、抵

质押登记、保管等相关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充足人员,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应采取建立回避制度、流程化管理等措施防范操作风险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可接受的押品类型、目录、抵质押率、估值方法及频率、担保设立及变更、存续期管理、返还和处置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押品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押品类型、押品估值、抵质押率等相关信息,支持对押品及相关担保业务开展统计分析,动态监控押品债权保障作用和风险缓释能力,将业务管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加强系统制约,防范抵质押业务风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真实、完整保存押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包括押品调查文档、估值文档、存续期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易于检索和查询。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押品真实存在;

(二)押品权属关系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

(三)押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政策要求;

(四)押品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至少将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房地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押品等类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同时,应结合本行业务实践和风控水平,确定可接受的押品目录,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遵循客观、审慎原则,依据评估准则及相关规程、规范,明确各类押品的估值方法,并保持连续性。原则上,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有明确交易价格的押品,应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押品价值。采用其他方法估值时,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市场价格。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每年应至少重估一次。价格波动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质押品应进行盯市估值。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明确押品估值(包括重估)的责任主体以及估值流程,包括发起、评估、确认等相关环节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对于外部估值情形,其评估结果应由内部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审慎确定各类押品的抵质押率上限,并根据经济周期、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及时调整。

抵质押率指押品担保本金余额与押品估值的比率:抵质押率=押品担保本金余额÷押品估值×100%。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跟踪押品相

关政策及行业、地区环境变化,分析其对押品价值的影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押品集中度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因单一押品或单一种类押品占比过高产生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押品重要程度和风险状况,定期对押品开展压力测试,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根据测试结果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押品调查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各类表内外业务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对押品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受理、调查、估值、审批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明确抵押(出质)人需提供的材料范围,及时、全面收集押品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对抵押(出质)人以及押品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变现能力、押品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的担保意愿、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等。

第二十七条押品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原则上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既定的方法、频率、流程对

押品进行估值,并将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作为业务审批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下,押品应由外部评估机构进行估值: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要求必须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

(二)监管部门要求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

(三)估值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押品;

(四)其他确需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外部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选择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定期开展后评价,动态调整合作名单。原则上不接受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的估值结果,确需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应审慎控制适用范围。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参考押品调查意见和估值结果,对抵质押业务进行审批。

第五章抵质押设立与存续期管理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办理抵质押担保业务时,应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主合同及抵质押从合同,押品存续期限原则上不短于主债权期限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主从合同合一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抵质押担保事项。

第三十三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权经登记生效或未

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押品,应按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质押登记证明,确保抵质押登记真实有效。

第三十四条对于法律规定以移交占有为质权生效要件的押品和应移交商业银行保管的权属证书,商业银行应办理转移占有的交付或止付手续,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押品真实有效。

第三十五条押品由第三方监管的,商业银行应明确押品第三方监管的准入条件,对合作的监管方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强日常监控,全面评价其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对于需要移交第三方保管的押品,商业银行应与抵押(出质)人、监管方签订监管合同或协议,明确监管方的监管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监管方应将押品与其他资产相分离,不得重复出具仓储单据或类似证明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明确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保管方式和操作要求,妥善保管抵押(出质)人依法移交的押品或权属证书。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规定频率对押品进行价值重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未到重估时点,也应重新估值:

(一)押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

(二)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三)押品担保的债权形成不良;

(四)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发生可能影响抵质押权实现或出现其他需要补充变更押品的情形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补充担保等相关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十九条抵质押合同明确约定警戒线或平仓线的押品,商业银行应加强押品价格监控,触及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触及强制平仓条件时应按合同约定平仓。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在对押品相关主合同办理展期、重组、担保方案变更等业务时,应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防止债权悬空。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押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押品保管情况以及权属变更情况,排查风险隐患,评估相关影响,并以书面形式在相关汇报中反映。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一次。

第六章押品返还与处置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应办理抵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返还押品或权属证书:

(一)抵质押担保合同履行完毕,押品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

(二)人民法院解除抵质押担保裁判生效;

(三)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向受让方转让抵质押担保债权的,应协助受让方办理担保变更手续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第四十四条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押品担保的债务或发生其他风险状况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损失最小化原则,合理选择行使抵质押权的时机和方式,通过变卖、拍卖、折价等合法方式及时行使抵质押权,或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处置押品回收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主债权金额、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将超过部分退还抵押(出质)人;价款低于合同约定主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不足部分依法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月18日8点56分来源: 百度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概述 1.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一般定义为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象不能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的潜在可能性。它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是违约风险(default risk), 指交易一方不愿或无力支付约定款项而致使交易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另一部分是信用价差风险(credit spread risk), 指由于信用品质的变化引起信用价差的变化而导致的损失。以银行实际的风险资本配置为参考, 信用风险占银行总体风险暴露的60%, 而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则仅各占20%。狭义的信用风险一般指信贷风险。由于商业银行本身以经营信用为基础, 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 其信贷风险与生俱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业银行需要管理的风险也逐步增多, 其信用风险依然是最大风险, 以中国为例, 据了解在剥离大量不良资产的前提下, 末, 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3133.6亿元, 不良贷款率为8.6l%, 其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高达10274亿元, 不良贷款率高达10.49%。而且, 在开放的市场中, 新增的各种经营风险都将最终表现为信用风险。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产生与发展趋势。

(1)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产生。纵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 风险管理从产生到发展已经完成了从传统风险管理至现代风险管理的重大转折。传统的风险管理能够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前期, 主要经历了负债管理、资产管理和资产负债的综合管理三个阶段。现代风险管理源于2O世纪80年代初期, 国际上多家银行受信用风险的影响而纷纷倒闭, 商业银行由此开始普遍重视对信用风险的防范和管理的研究, 中国特别在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 更深刻意识到: 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理念、体系已经到了必须重新研究的阶段, 于是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在这样的背景应运而生。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在当前又有了新的发展趋势, 如管理理念由保守型向进取型转变, 由单纯控制信用风险转变为灵活运用信用风险。银行业越来越倾向于积极地、富有进取地管理信用风险, 以在可接受的信用风险暴露下, 实现风险调整收益率最大化; 管理方式由人工管理发展到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 而且信息透明度越来越高, 银行业可充分共享包括银行在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 管理工具由内部控制工具发展到外部交易工具; 管理手段由静态向动态方向发展; 管理内容由单一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向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管理发展,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全文)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全文)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全文发布,大家需要了解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就阅读下文吧!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与押品管理相关的治理架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估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

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商业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押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本指引要求的商业银行,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的押品管理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应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应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前、中、后台各业务部门的押品管理职责,内审部门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审计。 商业银行应确定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需要,设置押品价值评估、抵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精心整理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 第二 离; (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五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应收账款、其他押品四大类,具体细分结果见《中国农业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附件1)。

第六条农业银行应优先选择权属关系清晰、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且农业银行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的押品。 银团贷款押品的选择可按照银团贷款协议或要求执行。 置换他行贷款或办理非交易转按、交易转按个人信贷业务的,在当地登记部门允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农业银行暂时作为第二顺 人。 (质) 接受超出本级行管辖范围押品的,经办行在信用发放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理责任。 第三章押品的价值评估

第九条抵(质)押担保设定前,应对押品进行价值评估(制度规定免予评估的除外)。评估方式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农业银行鼓励采用内部评估。 第十条下列押品应采用内部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 (一)金融质押品; 内部评估人员可根据需要,聘请评估中介机构人员协助评估,但不改变内部评估人员所承担的评估责任。 第十四条采用外部评估方式的,评估中介机构的选用和管理按照农业银行关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押品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信用管理的国际比较与国内商业银行信用管理模式研究(一)

信用管理的国际比较与国内商业银行信用管理模式研究(一) 信用在任何经济形态下都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化程度越高,对社会信用管理的要求也越高。随着我国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和金融开放程度的加快,信用管理是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国际化竞争的一个必备条件,因此,借鉴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的成熟经验,探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管理模式尤为重要。 一、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信用管理制度的特征 美国现代市场意义上的赊销起源于19世纪30年代末期,由美国带动的全北美地区的信用管理体系在20世纪70年代趋于完善,其结果是在美国形成了全球最大的信用交易市场,该地区全面进入市场经济的信用经济阶段。目前,在欧美国家中,个人信用消费已占全社会消费总量的10%以上,企业之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到社会经营活动的80%以上。 1.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北美市场的信用交易迅速膨胀,各种信用工具纷纷问世。但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如公平授信、准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等问题,其中特别敏感的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问题。信用交易的扩大必然改变原有市场规则及个人生活方式,而信用交易扩大的基础是对企业和消费者个人进行征信,并将大量处理过的企业和消

费者个人数据公开加以传播,从而涉及到敏感的个人隐私问题,于是,必须有法律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和合法征信数据加以区分,达到既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的目的,又让信用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有法可依开展工作。鉴于这种状况,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间,美国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并由此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框架体系。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7项,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美国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执法机构,就联邦政府而言,并没有专门设立一个信用管理局来管理信用和信用管理行业的事物,它的信用管理功能是随着市场发展和有关法律的建立而指派或自然分配给各有关部门。美国制定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体系可以分为银行相关类和非银行相关类。因此美国的执法机构也按着银行和非银行分为两类: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非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办公室等。在美国生效的信用管理相关的基本法律中,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 2.具有发达的(个人)资信资料网络 20世纪70年代中期,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开始飞速发展,促进了信用管理行业的技术升级和观念改变,由此,个人收支情况都可以通过发达的信息网络反映出来,银行和资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较全面的资料。个人信用档案的内容通常从第一次消费开始,以后的每一次信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试行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

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 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 (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 (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 (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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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第二中心支行授信业务抵质押品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保障授信资产安全,根据《ⅩⅩ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ⅩⅩ银发【】28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支行本外币表内、表外授信业务的抵质押品管理。 三、定义与分类 (一)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办理抵质押类授信业务时,由借款人或第三方向银行提供的符合银行要求的可用于清偿银行授信本息的合法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性权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授信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抵质押品获得清偿。 (二)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权属证书主要指抵(质)押契证和有价证券及押品契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存单、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股票/股权、政府和公司债券、保险批单、提货单、收费权/经营权的权利证明、产权证或他项权益证书及其他抵(质)押物的物权凭证等。 (三)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押品分为抵押品和质押品两类。 1、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

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因办理抵押登记而产生的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利凭证称为抵押品。 2、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我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移交我行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称为质押品。 四、职责与权酿 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 岗位/客户经理1、双人办理抵质押相关手续的职责 客户经理应当双人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双人领取抵质押品权证,双人办理押品入库、调阅、结清出库等工作,并对押品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2、配合办理抵质押品出(入)库手续的职责 客户经理应当在出账前或业务结清后配合会计人员共同办理押品入库或出库手续。 岗位/信贷管理部押品管理人员 1、审核信贷系统中抵质押品信息的职责 押品管理人员对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已录入的押品信息应参照押品原件信息或有效的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及时补充相关信息; 2、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审批操作和抵质押品系统出(入)库的职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

银行信用风险管理 一、比较分析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的异同点及应用时注意事项。(一)模型概述 1.信用监测模型(Credit Monitor Model) 1993年,KMV公司利用布莱克—斯科尔斯-莫顿模型(BSM Model)提出了著名的信用监测模型(Credit Monitor Model),并经Longstaff和Schwarz (1995)、Dsa(1995)和Zhou(1997)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发展,现已基本成熟并成为当今世界最为著名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之一。 由于该模型是在BSM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有满足BSM模型的基本假设,即公司股票价格是个随机过程、允许卖空、没有交易费用和税收、证券可分性、不存在套利机会、证券交易的连续性、无风险利率在借款人还清债务前保持不变。KMV模型认为上市公司持有的资产分布及其资本结构特征决定了借款人的信用质量特征,并且借款人资本结构只有所有者权益、短期债务、长期债务和可转化的优先股。当借款人资产价值小于违约点就可能违约,并认为违约点在数量上是短期债务与半倍的长期债务之和。由于假设上市公司市场价值服从布朗运动,并且借款人资产收益服从正态分布,这样可以应用到期权理论求出预期违约率,因为银行发放贷款所获得的收益与卖出一份借款人企业资产的看跌期权是同构的,因而还可以计算贷款的价差。显然,该模型是用解析式来计算违约率的,它不像信用度量术和死亡模型是用统计的方法得出来的。 该模型的主要优势在于:它拥有强大的理论基础,即现代公司理财和期权理论的“结构性模型”;它采用的主要是股票市场的数据,因此,数据和结果更新很快,具有前瞻性;由于该模型将股权视为企业资产的看涨期权,所以它可以用于任何公开招股公司。然而,该模型也存在缺点:假设比较苛刻,尤其是资产收益分布实际上存在“肥尾”(fat-tailedness)现象,并不满足正态分布假设;对于非上市公司,不得不采用历史财务数据,数据的时效性大打折扣;没有根据借款人信用品质、担保情况、可转换性等区分长期债券;它是违约式(Default-Mode, DM)模型,对企业的杠杆比率捕捉钝化,具有静态性;不能处理非线性产品,如期权、外币掉期。 2.信用度量术(CreditMetrics) 1997年,J.P.摩根联合当时世界一流银行和KMV公司共同开发出信用度量术(CreditMetrics),采用二阶段法度量信用风险,此后,A. Nyfeler(2000)、Lawrece R. Forest和Kpmecpeat Marwick(2000),David Jones和John Mingo (2001)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和拓展,现已基本成熟并成为当今世界最为著名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之一。 该模型计算起来比较复杂,也有很多假设:债券未来市场价值和风险完全由其远期利率分布曲线决定(相同信用等级的远期利率分布曲线是相同的),在模型中,唯一的变量是信用等级;信用等级是离散的,在同一级别的债券具有相同的迁移矩阵和违约率,迁移概率遵循马尔可夫过程(Markov Process),同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臵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臵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 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 (三)存在有效处臵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 (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 (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臵。 第五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应收账款、其他押品四大类,具体细分结果见《中国农业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附件1)。 第六条农业银行应优先选择权属关系清晰、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且农业银行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的押品。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 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资料搜集 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 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 押品的权属资料;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抵押物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XXXX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XX村镇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臵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臵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 第四条 XX村镇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 (三)存在有效处臵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 (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 (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

押品管理办法

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押品管理办法 为完善和规范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抵押资产的 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公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 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公司对全公司信 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 价值管理。 第一章出入库管理 一、抵(质)押品正常入库管理 信贷员办理的抵(质)押信贷业务,在放款的当日,应把相关的抵(质) 押品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交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员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填制《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入库通知书》,入库通知书上一式两份,由交递抵(质)押品的信贷员签字后,同抵(质)押品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一同交递给风险管理部的档案管理员。 (二)档案管理员向信贷部落实抵(质)押品登记证明资料原件的真实 性,并核实入库通知书的准确性之后在入库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入库通知单一份交信贷员做归档处理,档案管理员将另一份入库通知单和抵(质)押品凭证一同办理入库。 (三)档案管理员根据入库通知书登记《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管理台账》)。

二、抵(质)押品正常出库管理 信贷员在项下的信贷业务全部的条件下,应办理相关的抵(质)押品出库手续。出库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信贷员应审核还款凭证,与放款台账和抵(质)押品台账核对,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品凭证与到期已收回的贷款相对应。同时要确认信贷系统中与抵(质)押品凭证相对应的信贷业务余额已经结清。 (二)信贷员填制《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出库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作为财务会计部抵(质)押品凭证出库依据。由信贷员签字后提交总经理审批。 (三)总经理在向信贷部了解该笔信贷业务的真实性之后,在《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上签字后,由信贷员递交档案管理员。 (四)档案管理员应严格核对出库通知书的相关要素与入库通知书中相关要素的一致性。审核无误后,档案管理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办理抵(质)押品凭证出库。 (五)档案管理员取回相应抵(质)押品凭证,交信贷员并在《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上签收,根据出库通知书登记抵(质)押品台账。 三、抵(质)押品临时出入库管理 (一)办理临时出库限于以下情况: 1.在不变更抵(质)押物进行借新还旧时需先进行新贷款的抵(质)押登记; 2.在同一抵押物项下已部分还款需部分释放抵押物; 3.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到期前办理托收手续的; 4.定期存单质押需支取利息的; 5.土地置换成在建工程的,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建成后需转为房产抵押的;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问题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问题班级:10级高职三班学号:1007010024 姓名:阿古达木[摘要] 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目前尚处于发展时期,在经济转轨时期面对难以遏制的不良资产上升趋势常常束手无策,而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体系、法律制度、信用基础等宏观环境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我国对商业银行股权改革,以及商业银行的上市,进入资本市场。将更多地融入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在开放性的竞争中我国商业行也终将与国际接轨,同国际活跃银行进行“面对面”的激烈竞争。针对以上问题,本文结合当前最新风险管理理论,借鉴国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先进思想和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设问题进行反思,阐述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差距,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提供可参考的分析依据。 [关键字]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金融中介组织,与一般工商企业的最大不同就在于银行利用客户的存款和其它借入款作为主要的营运资金,自有资本占比低这一点决定了商业银行本身具有较强的内在风险特性。信用风险管理是指对导致银行信用风险的诸多因素及其发生的频率与其可能形成损失的程度进行分析、预测、控制、疏导和防范的风险管理活动,其目的是以最小的耗费达到分散、降低和转移风险,保障银行经营的安全性。与世界各国大型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在体系建设、涵盖范围、文化建设、管理方法和计量手段等各方面都还存在着明显差距,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

的若干问题。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落后我国商业银行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未真正确立,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健全,尤其是在国内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这一根本性问题未能解决,并没有有效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商业化程度并不高,政策性业务和行政干预仍很多,风险承担的最终边界并不明确。董事会的组成和运作缺乏独立性,风险管理的层次多但效率差,对市场信号反应慢,部门行使职能过程中易受到各种外界的限制和干扰,决策的效果不佳。透过国有商业银行纷繁复杂的不良资产成因,深藏其下的是体制、机制性根源。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在半计划、半市场的环境中经营,沿袭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的治理模式,管理体制老套。 二、风险管理体系机制不健全风险管理是整个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需要建立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步比较晚,造成目前风险管理的体系不够健全,政策制度不够精细,用人机制僵化,监督制约机制薄弱。在风险管理体系方面,一是风险管理模式分散,规划上各自为政,缺乏对行业、地区风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抵御行业、地区等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弱,商业银行未形成标准化的风险管理报告体系,对跨境、跨区集团与关联客户的风险控制以及产业风险集中的监测与控制不到位;同时,不同机构对同一客户的准入退出策略相互冲突;信息系统分散,为一体化经营、集中管理造成了很大障碍。二是决策机制不完善,2000 年以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决策机制先后经历了从简单的“三级审批”到“审贷分离”两个阶段,无论

文献综述_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框架体系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风险就是损失的不可确定性。风险是影响金融行为的基础要素(Michel Crouhy, 2005)。银行风险就指由于几个明确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利益损失。(Joel Bessis, 1997) 在银行业,风险是个多维立方体, 主要包括:1. 信用风险2. 流动性风险3.利率风险4.市场风险5.汇率风险6.主权风险,通常还有法律风险(Jorion, 2001)。相对银行而言,信用风险是由交易对手违约所造成的既有损失,也是最古老,最重要的银行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取决于交易对手,取决于宏观经济波动。相对于现有的技术而言,信用的评级、度量和对冲仍然是金融界商讨的热点。 对商业银行而言,资本金充足率低,负债率高,同时对外发放巨量资产,使用巨大的杠杆率经营风险是极为平常的业务操作。经营银行就是经营风险。建立风险识别、检测、度量控制的体系,调整改变银行的风险和收益是银行安生立命的根本。在数学金融和金融工程迅速发展的当代,借助计算机技术的协助,信用风险的度量,尤其是衍生产品金融风险度量和专业管理受益匪浅。相对而言,金融风险的控制也可以使用结构化的三个步骤进行总结:建模、评估与对冲(Thomas R. Beileki, Marek Rutkowski, Credit Risk: Modeling, Valuation, and Hedging, 2001)。 风险评估与对冲固然重要,但在商业银行的实际运用中显然会遇到许多的问题和困难,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各地商业银行的实践基础显然存在诧异。在实证中,评级方式的选取,评级方式如何调整,表外业务的定价(MTM),风转换系数(CCF)的选取、预期损失(EL)、预期损失概率(PD)、在险资产价值(VaR)、风险资本调节收益(RAROC)的计算,如何将风险暴露敞口进行最有效的对冲,如何使用最低的TOC(Total Own Cost)在短时间内建立有效的计算机风险管理体系,显然成为一个将长期困扰商业银行的重大问题。大陆实施巴赛尔协议的最后期限逐渐临近,在短时期内采取正确的信贷框架,并建立正确的的自动化管理体系也是帮助各家商行在最大程度上节约成本,在银行的盈利性与稳健性之间找到平衡点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文并非专注于某一个模型的使用或模型比较,或是对某一种评级体系的实证比较,而是结合国内外学术文献和银行实务,提出了一个评级、度量和对冲(Rating, Measurement and Hedging)的信贷风险整合管理框架(Integrated Credit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的观点。考虑到中国国情,尤其是国内商业银行的巨大交易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 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 (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 (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 (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商业银行IT变更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IT变更管理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适用范围 (2)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 (2) 第四章角色与职责 (3) 第五章变更准备 (5) 第六章变更创建 (5) 第七章变更依据 (7) 第八章变更评估与审批 (7) 第九章变更实施与关闭 (8) 附件一:变更流程图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变更管理是以规范变更流程,明确变更中的责任人,减少变更对生产系统的影响为目的。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文涉及的变更管理适用于XX银行及其下属分支行部署生产、外部监管等环境内发生变化的所有维护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信息系统的应用版本的投产、升级、调整; (二)对机房设备设施、网络、存储、营业终端、基础软件等的安装部署、升级、扩容、迁移、拆除、维护; (三)从业务操作界面无法获取,而采用技术手段对业务生产数据的修改; (四)变更不包含业务人员通过业务界面发起的业务参数调整;办公所用的桌面设备和操作系统的变更;日常运行中对设备性能、容量、配置文件等数据的采集和查询。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 第三条变更可分为重大变更、常规变更、标准变更及应急变更等类型。 第四条重大变更包括重大应用版本变更和重大基础设施变更。 (一)重大应用版本变更是指:重要信息系统新建,系统主要功能模块、数据库结构以及系统架构等方面的修改或新增,或其他可能影响重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应用版本变更; (二)重大基础设施变更是指重要基础设施的新建、改造、重大升级,以及其他可能对重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产生风险的变更。

(三)常规变更包括常规应用版本变更和常规基础设施变更。 (1)常规应用版本变更是指除重大、应急应用版本变更外的应用版本变更; (2)常规基础设施变更是指对重要性级别较低的信息系统的基础设施或对不会影响正常运行的硬件设备、基础软件、网络、机房等的基础设施 进行变更。 (3)标准变更是指实施风险可控、实施频率高、有标准变更方案及实施工艺、可以通过预授权审批方式管理的变更。标准变更应尽可能通过 自动化运维工具执行。 (四)应急变更是指为解决生产事件或问题,以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必须立即实施的变更,以及因特殊情况无法从业务操作界面执行,而采用 技术手段对业务生产数据的操作。应急变更可根据事件紧急情况不 同,由职权负责人口头授权进行,变更完成后应补全相关的应急变 更申请、审批流程。 (五)配置项是指支持全行各类信息系统稳定运行所需的应用版本、系统、软件、硬件、网络、环境、文档等生产IT组件,在配置管理系统中 对应相关配置数据。 第四章角色与职责 第五条变更流程的角色包括:变更创建人、变更经理、变更审批人(组)。 第六条变更创建人一般为具体组织实施变更的人员(可为总行系统运维团队技术工程师或技术专家);

XX银行押品权证出入库保管管理办法

XX银行押品权证出入库保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押品权证出入库保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XX银行放款工作管理办法》《XX银行授信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权证系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担保本行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给本行的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押品权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本外币存单、汇票、凭证式国债、提单或仓单、他项权利证书以及抵(质)押物的物权凭证等(非质物类保险单视同要件类档案管理)。 第三条押品权证出入库管理系指对本行审批通过的抵(质)押物,经登记(主要押品类别的登记部门见附件1)、交付后所形成需保管的押品权证(主要押品类别需保管的权证列表见附件2)的入库、在库和出库全流程管理,即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所覆盖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录入、权证审核、权证移交、权证入库、权证保管、系统核实(电子出库)、权证出库七个操作环节。 第四条押品权证出入库保管原则 (一)集中性原则 除制度另行规定外,对表内外授信业务项下押品权证的出入库保管,均由风险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二)双管控原则 押品权证出入库保管应坚持双人管控,即双人取件、双人封包、双人审核、双人入库、双人保管、双人出库。 取件系指押品物权凭证经登记部门记载登记后转换为押品他项权利证书时,将押品权证从登记部门取回至本行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押品权证的正常入库、借用、调阅出入库、置换出入库、解押出库及在库等涉及押品权证实物保管管理的各类业务情形,其中置换出入库包括但不限于已入库押品权证部分要素的变更、押品权证性质的变更、抵(质)押物及担保形式的变更等出入库业务情形。 解押出库系指将已全额偿还所有债权金额的抵(质)押品权证办理出库、登记及释放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正常结清出库及部分其他出库情形。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授信经办机构职责 (一)负责办理已审批通过的押品权证登记、取件、出入库和解押等工作; (二)负责提交已审批通过押品权证的出、入库审核资料及需保管的押品权证; (三)负责在系统中录入、核实、提交押品权证相关信息工作。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中国银监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与押品管理相关的治理架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估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商业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押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本指引要求的商业

银行,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的押品管理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应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应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前、中、后台各业务部门的押品管理职责,内审部门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审计。 商业银行应确定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需要,设置押品价值评估、抵质押登记、保管等相关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充足人员,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应采取建立回避制度、流程化管理等措施防范操作风险。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可接受的押品类型、目录、抵质押率、估值方法及频率、担保设立及变更、存续期管理、返还和处置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押品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押品类型、押品估值、抵质押率等相关信息,支持对押品及相关担保业务开展统计分析,动态监控押品债权保障作用和风险缓释能力,将业务管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加强系统制约,防范抵质押业务风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真实、完整保存押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包括押品调查文档、估值文档、存续期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易于检索和查询。

抵押品管理办法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押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依据《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条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抵押品管理 第四条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 (一)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所有权; (三)机器设备; (四)车船、航空器材;

(五)其他抵押物品。 第五条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第六条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 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 (一)抵押手续。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权属。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 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 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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