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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合理运用

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合理运用

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合理运用

西郊中心校;凌晓华看过诸如此类的很多报道:2006年4月,陕西省铜川市小学老师邱淑娥因为批评违纪学生而被其家长活活打死。2007年6月9日重庆市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语文教师在课堂上制止几名男生打牌时,遭恶毒辱骂猝死在课堂......像这样的事情频有发生,教育生态不断恶化,教师渐渐成为了教育中的弱势群体,教师在教育中选择放弃了惩戒权。惩戒学生教师面临的可能是被辱骂,被殴打,被起诉,被停职的局面。试想在这种环境下有多少老师敢行使教育惩戒权?加上近年来,“赏识教育”“激励教育”“情感教育”成为教育界的新宠,“蹲下来看学生”,“以平等姿态与孩子对话”,“尊重孩子”成为教育界盛行的呼声。惩戒教育日渐淡化,教育走向极端,孩子成了说不得,碰不得,批不得的宝贝。教育惩戒形势不容乐观。我们在积极推崇“以人为本”的心教育理念时,是否也反应反思:我国的教育怎

么了?远离惩戒的“表扬主义”教育会成功吗?完整全面的教育本应包括激励赏识教育,还有惩戒教育。教育以表扬激励为主,以批评惩戒为辅,二者共同构成健康的教育。缺一不可。在教育惩戒权渐行渐远的今天,我们应该重新审视教育惩戒,对其应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使中小学教师重拾教育惩戒权并把握好使用的度。

一、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界定

(一)教育惩戒权的概念

所谓“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教育惩戒则是教育机构,教师依法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教育惩戒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伤学生身体为原则,以不再出现要“戒”的行为为结果,通常包括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在学校教育中,把惩戒这一行为赋予执行主体,则就有了“教育惩戒权”。有论者赋予教育惩戒权如此定义:教育惩戒权是教育教学的重要权利,针

对的是学生违法规范的行为,目的是要教育学生不再犯同样的错误而采取的手段,是教师职业权力之一。他首先把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权利,从教学手段入手对其定义,指出了教育惩戒权的目的,及其它的存在是为了教育教学和教育学生。有论者主要从教师的职业属性及其活动特点来定义:教师惩戒权是基于及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活动正常秩序,保持教育顺利进行。这一界定更多的是从教师这方面入手思考,这是基于教师的地位赋予了教育惩戒权存在的价值,这也决定了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权力的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也有论者认为: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赋予教师的权力,是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这主要从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客体和目的方面入手加以界定,也指出了教育惩戒权的的赋予并不是没有根据的,它是教育法赋予教师的一种权

力,是合乎规定的。不同的学者对教育惩戒权都有自己独特的看法,笔者认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自己的教育职责,更为了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每一位学生的发展,以适度的方式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教育惩戒的一种手段,也是一种由教师职业活动特点决定的,保护了学生的身心,达到教育效果的合乎规定的教师职业权力。

(二)体罚及教育惩戒的区别

近年来,“赏识教育”“激励教育”成为教育界的主流,越来越多人对惩戒教育产生质疑,把教师的惩戒同“体罚”、“变相体罚”等同起来,反对惩戒学生,反对教师惩戒权的赋予。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把“惩戒”和“体罚”混为一谈,对两者的概念模糊不清。因此必须正确区分惩戒和体罚的界线。所谓“体罚”是直接以被罚学生身体为对象,使被罚学生肉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它包括体罚与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教师用不适当的语言或行为方式对学生施行的心灵惩罚,如冷嘲热讽,过度指责;置之不理,视若无物;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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