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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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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的行政区划

(三)现状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划是: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中国的行政区划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一般的行政区划,即省、直辖市、县、市、乡、镇等;二是民族自治地方,即省一级的自治区,省级与县级之间的自治州、县一级的自治县;三是特别行政区。

以上三种行政区域的重要区别在于地方政权机关的权限不同。特别行政区的权限大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权限,民族自治机关的权限又大于一般行政区域政府的权限。

第五节国务院

一、性质与地位

1、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3、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组成与任期

(一)组成

宪法第86条现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二)任期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五年一届。宪法还规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国务院的行政机构

一)国务院办公厅(1个)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

(四)国务院特设直属机构(1个)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6个)

(六)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12个)

(七)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30个左右)

(八)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

五、国务院及其部、委的行政立法

(一)制定行政法规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按照1982年宪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主要特征

(1)行政法规的制定者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其他国家行政机关都无权制定;

(2)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在所有国务院文件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地位最高,对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行政法规所制约和保障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调整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所发生的种种关系;

(4)行政法规对于法律来讲,具有从属性,行政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如有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之;

(5)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

(二)名称

1、条例

2、规定

3、办法

(三)分类

1、授权性行政法规

2、执行性行政法规

3、补充性行政法规

4、自主性行政法规

(四)制定程序

1、规划

2、起草

3、征求意见

4、审查

5、审定

6、发布

二、制定行政规章

(一)概念与特点

1、概念

所谓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2、部门行政规章的特点

(1)行政规章的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作为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只有在自己主管的专门领域内有效。

(2)部门行政规章与地方行政规章的效力等级相同,居于平等地位。

第五章

第五章国家行政制度(下)

第六节当代中国地方政府概述

一、地方政府的涵义

相关链接:西方学者与我国学者对地方政府涵义的理解,地方政府概念的广义与狭义之分。

“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s)一词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尚未明文作出内涵界定,但从下列的引证中可知中国地方政府概念与西方国家有明显不同。这一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说,“地方政府是指直接治理一个地域及其居民的一级政府,即基层政府。”这一定义在西方国家较为通用。比如《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将地方政府定义为:“一个在相对较小的国土上被授权决定和执行有限范围公共政策的公共组织,它是区域政府或全国政府的一个分机构。地方政府居于政府机构金字塔的底层,金字塔的最上方是全国政府,中间是中间政府”。《美国百科全书》也认为,“地方政府是全国政府的政治分支机构,或者在联邦制国家中是区域政府的分支机构。”

广义上的地方政府,按照中国学者的观点,是指“中央政府以外的所有各级政府”。我国宪法在地方政府这一章有明文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这表明在中国除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以外的所有各级政府都可被称为地方政府。它的范围相当西方国家的“中间政府”加“基层政府”。这一定义在世界单一制国家没有引起多数的争议。

与中国地方政府相类似的有一个“次国家政府”(SubnationM Gouenments)的概念,它既包括了单一制国家中的各级地方政府,又包括联邦制国家中联邦成员单位,(如美国的St ates、加拿大的Provinces、德国的Lander、瑞士的Cantons等)以及州省以下的各级地方政府,通常使用“次国家政府”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它可以涵盖所有国家有关情况。对于中国的香港、澳门和“一国两制”下的未来台湾等地区的情况,这一概念也比较适用。“次国家政府”,是指一国内仅在部分国土上行使管辖权的政府,它的管理权限不仅来自于中央政府,而且还有依据宪法所确立的分工的权力。在宪法确立的权利内,中央政府不得干涉。

二、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二)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三、地方政府的特点

(一)职能的双重性

(二)管理的社会性

(三)权力的非主权性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

(一)合议制领导体制

(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节省级人民政府

一、省级人民政府的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地位、组成与任期

(一)地位

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据此,省级人民政府是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这就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的双重从属性质,以及它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省级人民政府在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为此,它除了必须执行宪法、法律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的决议、决定外,还必须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并且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表明,省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其次,省级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又必须从属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并且必须向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改变或撤销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其三,就与市、县、乡、镇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关系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又是最高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辖区内经济文化建设和各种行政事务。

(二)组成与任期

1979年7月通过的、经1982年底和1986年底两次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正、副省长,正、副自治区主席和正、副市长,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新的一届省级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还应当在2个月内由正职领导人员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务院备案。

在省级人大闭会期间,省长、自治区主席或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人选,直到省级人大下次会议时再进行补选;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每届任期为五年。

三、职权

按照现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大致可以归纳为五个万面。

(一)执行权。

即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并保证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二)管理权。

即全面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如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

(三)地方行政立法和制令权。

即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四)领导与监督权。

即全面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

(五)保护权。

即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四、执构设置

按照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垂直管理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职能部门的设立情况和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设置与国务院基本相应的行政机构(外交、国防除外)。现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省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接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总体上看,省级政府行政机构的管理和归属主要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受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接受国务院相应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是接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双重领导。

三是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双重领导,但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为主。

一般地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50多个行政机构,除办公机构外,其他行政机构大体可以归类如下:

1、政治与行政综合管理机构,如监察、民政、公安、司法、国家安全、外事、人事、编制、民族事务、宗教事务、侨务、机关事务管理等厅、局、委员会或办公室。

2、财政经济综合管理机构,如计划、经济、外贸等委员会,审计、财政、劳动、税务、统计、物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厅、局等。

3、财政经济行业管理机构,如冶金、化工、机械工业、机电工业、纺织工业、物资、农业、林业、水利、粮食、商业、工商行政等厅、局、委员会;

4、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管理机构,如科学技术、体育运动、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教育(高等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等厅、局。一般说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单纯的省级行政区域政府,管理全省事务,不管理省会城市的具体事务,这由所在城市的政府负责)。

而直辖市政府自从1958年开始领导县以后,就具有了双重身份。作为省级行政区域政府,它要管理全市包括郊区各县的行政事务;作为城市政府,它还要直接承担管理城市的职责。为此,直辖市人民政府除了设立前述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大体相同的机构外,还必须设立市政建设与管理的工作部门。

1993年中央政府推出的省级机构改革议案规定:省级政府应该根据其经济发展和人口,面积等情况,规定其行政机构设置的限额。省级机构设置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必设机构,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确定;二是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尤其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由各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五、派出机关

《地方组织法》第59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因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

派出机关之设置在于省的区域太广,省、自治区政府管辖县级政府的行政幅度过大。为了避免增加政府层级,又能使地方政府的上下管理相互衔接,在有些省、自治区政府与县级政府之间设立不是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是必要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即行署。

就性质而言,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而不是一级政府。它所管辖的区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行政公署不拥有一级政府所必需的财政权、计划权和行政决策权。其基本职责应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指导所辖市、县的工作,协调省与市、县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实践中,行政公署大多已担负接近于一级政府的职责,并且也设有一级政府的工作机构,在省和县之间实际起着接近于一级政府的作用。

行政公署一般设专员一人,副专员、顾问若干人,其人选由省政府任免。行政公署实行专员负责制。专员对本行署工作全面负责。行署由专员、副专员、顾问、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

第八节地级市人民政府

一、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范围

(一)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自治州、盟

(二)一般性地级市人民政府

(三)计划单列市政府

(四)能够制定行政规章的非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二、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地位、组成与职权

(一)地位

地级市人民政府,是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这意味着四个方面的涵义:

1、作为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必须向地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又必须向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且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3、作为拥有非农业人口几十万、上百万的城区政府,它必须担负起领导整个城市的经济文化建设和市政管理的重要职能;

4、作为下辖若干县级行政单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它必须担负起领导整个行政区域内工农业生产和各项行政事务的职能,并且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组成与任期

地级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其中,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均由地级市人民代表人会选举产生。在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如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根据市长的提名,由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地级市人民政府的任期与同级人大相同,每届5年。

(三)职权

按照现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职权主要有:

(1)执行权。即执行本级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

(2)制令权。即规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议和命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3)管理权。即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全面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

(4)保护权。即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5)领导与监督权。即领导和监督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任免、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工作人员,改变或撤销它们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

三、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根据加强宏观控制和减少直接管理的要求,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分为必设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分别由中央编委统一确定和各市根据需要设置,人员精简幅度为2 0%。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

级人民政府报请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对于设在本行政区域内而又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地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他们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

我国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因具体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不同,其所设立的行政机构,无论在名称上还是数量上都不尽相同。一般而言,都设有局、委员会和办公室等四五十个工作部门。

四、地级市领导县的体制

(一)涵义

所谓“地级市领导县的体制”,是指地级市人民政府领导县人民政府的行政体制。

(二)宪法依据

1978年,宪法明确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这是市领导县体制的宪法依据。

(三)主要模式

地级市领导县的主要模式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地市合并,即将地区行政公署与该行署驻地的地级市政府合并,建立新的地级市政府以领导周围各县。这一模式解决了长期以来两个级别相同的行政机构并立一处的城乡分割现象,有利于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

第二种是划县入市,即从周围地区划入一定数量的县归地级市政府领导。

第三种是建市领县,即该地区原来并无地级市,现在或将县级市升格成地级市,或将地区行署机关直接必为地级市政府机关,并由新建的地级市政府领导周围各县。地级市领导县的行政体制,是我国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它比较成功地打破了多年来市、县之间形成的行政壁垒和城乡分割,有效地促进了城乡经济发展的一体化,使中心城市在带动周边地区发展方面发挥了作用。

同时,市领导县体制对中国地方行政组织体制也产生了较大影响。首先,在省与县人民政府之间正式构建了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打破了传统的省-县-乡行政体制;其次,地级市人民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得到了较多改变。领导县之后,它不仅要继续担负城区政府的职能,还必须承担管理大片农业区域的职能。

地级市政府已经开始担负双重管理的职能。

第九节县级人民政府

一、县级人民政府的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

(二)市辖区人民政府

(三)县级市人民政府

(四)自治县、自治旗、旗人民政府

(五)特区、林区人民政府

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以农业区域为主要辖区的县人民政府,是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部分。

二是以城市为主要辖区的县级市和大中城市辖区下的区人民政府。

三是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

二、县级人民政府地位、组成与任期

(一)地位

县级人民政府是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联系基层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在中国政治与行政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县级人民政府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样,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对产生它的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地级市、自治州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还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当前,中国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隶属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主要指的是仍然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地方的县、自治县的县级市人民政府;

2、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主要指的是不再设立地区行政公署的地方的县、自治县和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下辖的区、县人民政府;

3、受省与县之间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即地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主要指的是地级市所辖的区人民政府和地级市领导的县人民政府,自治州下辖的县、自治县或县级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市领导县行政体制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县级人民政府将逐步由受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而演变为受地级市或自治州的领导。

(二)组成与任期

按现行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自治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县级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县级人民政府局(科)长的任免,则根据县长或市长、区长的提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职权

按照现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有10项,大体上可以分为5个方面:

(1)执行权,即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

(2)制令权,即规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3)领导与监督权,即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变或撤销它们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4)管理权。即执行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

(5)保护权。即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四、县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于、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立必要的行政机构。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局或科,其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就其性质而言,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1)直属工作部门。包括计委、经委、农委、科委、体委、民政、财政、公安、劳动、教育、等。

(2)直属办事机构。包括政府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等。

(3)其他直属机构。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除了设有县级人民政府的一般工作部门外,还设有市政管理所需要的工作机构,如公用事业局、城市建设局、房地产局、环境保护局、住宅办公室、三整顿办公室等。

1993年8月,中央推出了县级机构改革方案。该方案将全国的县根据经济发展和人口、面积等因素划分为四类,分别规定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一类是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县,其党政机构设置30个左右,人员编制为750个。二类是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多的县;三类是经济和人口居中,这两类县的机构设置在25个,人员编制控650人和500人之间。四类是经济不发达或人员较少的县,其机构设置在20个左右,人员编制控制在350人左右。经济特别贫困或人员特别少的县作为特殊情况对待,其机构设置要精干些。县级机构改革的总方向是“小机关,大服务”,核心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因而,必须理顺县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相互关系,属于乡镇或企业的职权要下放给他们。

县级政府机构要积极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趋势,将政府机构从直接管理中解脱出来,成为管理社会引导市场、实施监督的宏观调控者。

五、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称区公所,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称街道办事处。

(一)区公所

区公所设区长一人,副区长、秘书及助理员若干人,由县人民政府委派。区公所的任务是,执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并承县人民政府之命,指导、监督与协助所辖乡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

现行《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据此,由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区域,称为“街道”。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若干专职干部3-7人,由市辖区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委派。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职能。即执行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和命令,根据本街道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这些决议和命令、指示、承办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各种事项;

(2)管理职能。即市政管理,集体、个体经济管理,民政、司法、治安、文书、卫生、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行政事务的管理。

(3)协调职能。即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完成紧急的工作任务。

(4)指导职能。即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目前,对于街道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问题,尚存在较大的争议。

第十节乡人民政府

一、乡级人民政府范围及历史沿革

(一)范围

1、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2、镇人民政府

(二)历史沿革

二、乡级人民政府的地位、组成与职权

(一)地位

乡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中国的基层国家行政机关。作为乡级人大的执行机关,乡级人民政府必须对产生它的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基层国家政

权机关,乡级人民政府必须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完成其交办的各项行政工作,并同时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此外,乡级人民政府还负责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二)组成

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坦任。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级人民政府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乡长和镇长有权领导和管理乡、镇所属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政府的各项工作。副乡长、副镇长协助乡长、镇长工作,并具体分管若干方面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每月举行1-2次乡长、镇长办公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参加者除正副乡长、正副镇长外,还包括各部门的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配有一人一职的民政、司法、财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生产建设监察等助理员。

现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任期同本级人大任期相同,即每届任期5年。

(三)职权

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四方面职权:

(1)执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

(2)制令权。即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管理权。即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保护权。即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乡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一般而言,乡级人民政府下属的行政机构按照所属关系,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直属机构。包括乡(镇)政府办公室、工交财贸办公室、农村办公室、民政办公室、文教卫生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等。

(2)企事业机构。包括县政府设在乡镇的农技站、经管站、兽医站、水利站、农机站、卫生院等。

(3)双重领导机构。包括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粮管站等。其工作对象是乡镇,接受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在一定程度上也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或指导。

1993年,中央政府推出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根据经济发展、人口、面积等因素,将全国的乡镇分为三类:

(1)经济发达、规模较大的乡镇,其机关人员编制控制在45人以内;

(2)经济发展水平和规模大小居中的乡镇,其机关人员编制控制在30人以内;

(3)经济不发达的规模小的乡镇,其机关人员编制控制在15人以内。

全国乡镇机关的编制总数控制在200万人左右。

什么是垂直管理部门?如何完善和规范垂直管理体制?

垂直管理部门包括中央垂直管理和省以下垂直管理两种。前者如海关、国税、金融、证券、保险、民航、外汇管理、流域管理等,后者如工商、质监、技监、药监,还有国土资源管理。按照十七大精神,完善和规范垂直管理体制,一是要调整,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权责关系;二是要规范。按《地方组织法》,地方政府与这些垂直管理部门是工作上的协助关系和政策、法律执行的监督关系,而这些都要依法规范。

基层人民检察院(县级市\市辖区\县),基层人民法院((县级市\市辖区\县)。

地级以上市(州\地区)人民检察院(其中直辖市几个区合为称为第一\二分院),对应法院通别为地级以上市((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专门检察院专门法院

军事\铁路\海事等

垂直管理

“垂直”管理

“垂直”管理是我国政府管理中的一大特色,而且在行政体制改革中作为中央对地方

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有不断被强化的趋势。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税务、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银行撤销省级分行,设立9家大区制分行,此后,银监、证监、保监均参照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工商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2000年,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和药监局都实行垂直管理。2004年,国家统计局各直属调查队改制为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下土地部门的土地审批权和人事权实行垂直管理,借以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00 5年,国家安监总局下面的国家煤监局实行垂直管理,安监局仍然属于属地化管理。

此外,审计、环保、安监等部门积极寻求垂直管理,把垂直管理作为其改革的目标。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国实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来自不同中央部门的跨省区的大区机构,通过巡视、检查来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实行情况,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种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

“垂直”管理部门的四大特点

“垂直”管理和分级管理(即属地化管理)是相对而言的。与垂直管理相对应的是属地化管理,采用这类管理机制的政府职能部门通常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双重领导”,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事权”,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人、财、物”,且纳入同级纪检部门和人大监督。政府职能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就意味着脱离地方政府管理序列,不受地方政府监督机制约束,直接由省级或者中央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人、财、物、事”。不同部门的垂直管理机制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还有很多差别,如部分业务职能局独立出来实行垂直管理,不是全部事务实行垂直管理,垂直管理层延伸到地级市、区县或者乡镇街道。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共同的特点就是垂直性、相对独立性,业务运行基本上脱离同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框架,封闭在系统的条条框架内,而且特别强调业务的敏感性和保密性。

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推诿,也不互相代替。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还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例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作

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另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制约,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属于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过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现在立法与实践尽管依然重视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约的观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强。如本法有关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就弱化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加强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综合体,必须全面贯彻,不能过分偏执于其中某一方面。只有互相制约,才可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诉讼的科学性、公正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但只制约不配合,有时会放纵犯罪,影响刑事诉讼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无法准确、及时地查清事实真相,抓获罪犯。基于此,三机关之间的理想关系应当是,以互相制约为主,在此前提下强调积极配合。

法律基础知识(法院检察院考试版)

法律基础知识(法院检察院考试 版) 法律基础知识(法院检察院考试版)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 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并且在支配这些权利时不需要特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与交易以登记为要件; 动产物权的变更与交易以交付作为要件。 物权的保护方式;反还原物;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著作权: 著作权人包 括: (一)作 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 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

检察院 公安局 法院的关系

市长和法院院长的关系 根据中国的法律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政,司法及检察机关是从属于立法机关的,而市长是由市人大选举出来的,市法院院长也是由市人大选举出来的,但市法院隶属于市人大和上级人民法院,是双重隶属关系。所以,它们应当是平级的,但根据法律关系和机构关系,在现实中,市长级别大于市法院院长, 市长和院长的晋升关系 1、市长是正厅级,下步可以当市委书记,如果年龄大可以当人大主任; 2、副市长是副厅级,下步可以进常委,当秘书长、宣传部长等; 3、法院院长是副厅级,下部可以进常委,当政法委书记,也可到人大做副主任。 4、这样比较看,市长级别高于法院院长。副市长与法院院长同级别,但是下部去向副市长更好些。但是也不完全,事在人为 最高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级别中最高的法院,独立行使司法职能,不隶属于任何部门。但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也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因此政法委似乎有那么一点点领导的性质 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公安机关也属于领导关系 济南军区和济南市市长的关系 济南军区司令员是大军区司令,级别与四总部首长相同(当然受四总部指挥),相当于副总理级;济南市长是副省级,相当于山东省军区副司令(省军区司令和省长同级)。 因此,济南军区司令至少比济南市长高3级。 济南市长一辈子也混不成副总理的。 注意的时,楼主不要把济南军区和济南警备区混淆。 济南军区序列是:济南军区辖26集团军、54集团军和山东省军区、河南省军区。山东省军区辖济南警备区、德州军分区等。

平常说的是一府两院啊!一府就是政府、国务院,两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啊!所以从理论上说两院几乎是跟国务院同级的。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机关。两院中一般是最高法院强点(审判权优先嘛!)张律师 一府两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并负责,所以县法院的领导是县人大,这是地方人大组织法规定的,法院的副院长,各级法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一、具体解析: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表述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更加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二、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通俗点说吧,法院要是上级领导下级,那还用两审制干什么呢?上级说怎么判下级就怎么判,你上诉上去了,那还是那么判.还谈什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呢

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情况报告

近年来,我市法院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廉洁,不断提高司法水平。 一、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发展大局 我们始终把法院工作放在全市经济发展大局中去谋划,把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有机结合,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们适时调整工作重点和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以服务“四保”为目标,大力强化各项审判职能,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市中院制定并推行服务大局八项举措,在全市两级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到XX考察时对这八项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人民法院报》也在头版头条向全国法院介绍推行。两级法院院领导分别带队深入辖区企业开展调研,以金融危机下企业的生存现状、企业在法院有无诉讼案件、法院如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主题,共走访辖区83家大、中型骨干企业,为法院有效的服务企业找准切入点。此外,凡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招商引资等重大案件,实行院领导挂牌督办,并及时向市、县(区)委、人大领导汇报,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协调工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去年,市委、市政府加快实施“保护XX、发展XX、再造一个新XX”战略,对新区建设中出现的纠纷,我们从维护发展大局出发,妥善处理,为新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二、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合法权益 全市法院不断强化司法便民、利民、护民举措,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一是畅通“绿色”通道,提供诉讼便利。以加强“立案窗口”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从接待、咨询、立案到交费的“一站式”服务,推行首问负责制、立案释明制、限时立案移送制。规范接待用语,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一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负责主持和指挥全部诉讼活动,并对案件作出裁决。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有权决定法庭开庭的时间、地点;有权决定法庭辩论的开始和终结;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权决定宣告判决的地点和方式;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也有权重判或轻判;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有权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等等。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必须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剥夺。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法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地说也都是它应尽的职责,应尽的义务。当客观实际和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行使某项诉讼权利时,它必须行使,决不能放弃。如果应该做而未做,应该行使的权利而未行使,这是失职的表现。 第二节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就公诉案件而言,人民检察院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权依法对贪污、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有权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也有权决定不批准逮捕;有权审查决定提起公诉,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也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等。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切实予以保障,不得侵犯。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上述权利,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三节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公安机关又是国家的侦查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同样享有重要的和广泛的诉讼权利,承担较多的诉讼义务,而且在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诉讼阶段,公安机关始终处于指挥者和主持者的地位。 在我国,同公安机关性质相同的还有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它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等等。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的一般流程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的一般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

法律基础知识(法院检察院考试版)

法律基础知识(法院检察院考试版)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 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 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 利。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岀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 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 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 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并且在支配这些权利时不需要特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与交易以登记为要件; 动产物权的变更与交易以交付作为要件。 物权的保护方式;反还原物;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著作权: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归属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 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 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 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 于受托人。 合同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全书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全书(2019年版) 一、综合编 1.司法解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 12.31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3.9) 2.审判组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8.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12.2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6.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12.27)(1651)·司法业务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4.13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7.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2005.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2007.3.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2017.4.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2010.1.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12.15)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10.1.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10.12) 3.审判综合业务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9.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2005.5.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10.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8.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6.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8.1)

检察长的任命与法院院长任命区别

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是由省级人大选举产生,并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是全国人大批准而非任命。 宪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检察院和法院是不同的体制。检察院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可以命令,可以给予直接的要求安排,下级必须服从;法院并非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仅仅是业务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无权直接对下级法院的人财物进行干预,比如调整下级法院法官的任职等。 因此,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级)不仅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省级),还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是要对上级检察院负责的,而法院并无此项规定,仅需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即可。因此,宪法如此规定,并在地方人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中贯彻。 《宪法》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8]165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8.11.20 【实施日期】2008.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 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8年11月20日司发通[200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体制,现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

定人(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管理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行对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年度审验、资格延续与变更注销、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系统内部名册编制、技术考核、业务指导管理、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 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按照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安发[2008]2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备案登记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参加备案登记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职能分工,统一组织、依法审查合格后,由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编制名册并公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省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送交备案登记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直接管理、审查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材料统一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分送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所在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登记;省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审查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送交以下备案登记材料:(1)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鉴定人备案登记的公函。(2)鉴定机构备案登记表一份,包括机构名称、所在省(地市、县)、鉴定机构资格证编号、机构主管机关名称、住所、邮编、电话、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事项),鉴定机构所属鉴定人姓名、性别、技术职务或者技术职

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招考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题

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招考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题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并且在支配这些权利时不需要特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与交易以登记为要件; 动产物权的变更与交易以交付作为要件。 物权的保护方式;反还原物;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著作权: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归属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合同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二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六条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第七条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

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第八条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第十一条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试行。

关于提高检察院和法院地位的倡议

[原创]关于提高检察院和法院地位的倡议 2198 次点击 3 个回复 百草止水于 2006/12/24 8:34:30 发布在凯迪社区 > 律师之窗 众所周知,全世界的检察院和法院都比行政权力矮一个等级,我国更是如此,不仅检察院和法院的最高负责人比行政首脑矮一个级别,而且其预算也要仰赖行政部门拨付,使得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处处受到掣肘,根本难以独立自主地开展司法活动。尤其重要的是,中国有党政两套班子平行运转,在检察院、法院和政府部门的公安系统之上有两个专门的党的机构领导,这就是政法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即便如此,政法委员会书记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仍然要比同级行政首脑的地位低,中央级的领导职位排序一般是——党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纪检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地方上的行政首脑干脆就是铁定的二把手。由此可见,无论中央还是地方,检察院和法院的首脑都不是一线要人,这两个部门的工作显而易见地受到各个一线部门及其领导的节制。所以,相比国外成熟的国家,我们的司法更加不能独立,很多案件从立案、侦查、检察、公诉到审判,都很容易受到一线部门及其领导的干涉,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独立性不仅大打折扣,而且依法治国的理想和口号也难以实现,归根到底我们依然处身于人治国家行列。显而易见,这种司法格局的一个直接后果,不仅难以有效地预防腐败,更难以坚决地打击和惩治腐败。 为了改革中国体制上的弊端,百草止水曾提出了立法院、国务院、检察院、法院和国会五权分立的权力体系。尽管这一方案被采纳的希望很小,或者说中国短期内实行的希望渺茫,但并不意味着对现行权力格局的变革毫无意义。从该方案出发,提高检察院和法院的政治地位,百草止水就以为比较现实可行。 如何改善和提高检察院和法院的政治地位呢?百草止水认为必须从中央权力格局说起,中国的最高权力在政治局,目前的政治局常委光国务院就有两三位,而检察院和法院竟没有任何位置。百草止水以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是政治局常委的铁定人选,不仅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该与国务院总理同级,而且两院的预算也各自独立编制并直接交付全国人大审核批复。撤销政法委并由两院院长兼任同级党组织的副书记,撤销纪检委或纪检委同检察院合二为一,这样就可避免党和司法两套机构同时运作,既简化了结构又提高了效率。此外,国务院里的监察部理应划归检察院,司法部的相关职能也应相应分散到检察院和法院。政府的职能就是行政,不能一边抓行政一边插手司法,使得司法力量分散、弱化而又无法独立。就象政府里有国防部一样,检察院里也应该有军事检察机构,而军事法庭显然应该属于法院。当然,公安部还是属于政府,尽管公安部有些司法职能,但它的主要责任就是维持社会治安,具有极强的行政色彩。但是,公安部门毕竟还有一定程度的司法权,为了防止有关官员滥用司法权限,同级检察院必须安插检察官对各个公安机关进行全天候贴身检察,公安部门里的法医也应由法院法医担任。 这样,在百草止水的心目中,中央较为理想的权力格局是,党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由一人担任,政治局的其他常委依次是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政协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国家副主席。地方上的权力架构依照中央的排序进行调整,但是必须废除地方上的一把手制度,地方党组织书记同时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检察院、法院招考文秘基础知识高分100题

第一部分职业道德 (1-25题,共25道题) 一、职业道德基础理论与知识部分(第1-16题) (一)单项选择(第一题~第八题,每题1分,共8分)。 1、“三人行,必有我师”,说明了()的道理 A、执政为民 B、团结和睦 C、互相学习 D、助人为乐 2、下列选项中,符合“仪表端庄”具体要求的是() A、着装华贵 B、着装朴素大方 C、饰品俏丽 D、发型突出个性 3、下列关于职业道德的说法中,你认为正确的是( ) A、有职业道德的人一定能够胜任工作 B、没有职业道德的人干不好任何工作 C、职业道德有时起作用,有时不起作用 D、职业道德无关紧要,可有可无 4、关于遵纪守法,你认为正确的说法是() A、只要品德端正,学不学无所谓 B、金钱对人的诱惑力大于法纪对人的约束力 C、法律是有人执行,执行是不能不考虑人情和权力等因素 D、遵纪守法与职业道德要求具有一致性 5、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是() 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究 6、市场经济催生了一些新的道德观念,你认为不属于其中的是() A、自主性道德观念 B、重义轻利的道德观念 C、竞争的道德观念 D、学习创新的观念 7、与法律相比,道德的() A、时效性差 B、作用力度强 C、操作性强 D、适用范围广 8、清代,吴县有一商人蔡某,蔡某的朋友去世了;他差人把朋友的儿子叫来;要给他一千两金子。对方甚感惊讶和不解。蔡某解释说:“是你父亲生前寄存在我这里的”朋友的儿子问蔡某:“我父亲留下字据了吗?他直到临终也没对我说过这事。钱,我不能要。”蔡某说:“没留字据,但字据在我心中,而不在纸上。” “字据在我心中,而不在纸上”。这句话的含义是() A、我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纸上说的不算数 B、你爱怎么想,就怎么想,纸上说了什么,你不知道 C、我已经把字据牢牢记在心上,能背诵下来 D、做人的原则在我心中,不在外面 (二)多项选择(第9题~第16题,每题1分,共8分。) 9、在日常工作中,要办事公道,必须做到() A、坚持真理 B、公私分明 C、公平公正 D、光明磊落 10、在日常生活中培养自己诚实守信的品德,正确的做法() A、正确对待利益问题 B、培养高尚品德 C、树立进去精神、培养和谐的人际关系 11、台湾“塑料大王”王永庆拥有资产过10亿美元,但创业之初,白手起家的他,有时为了赚一分钱利润,深夜冒着大雨把顾客所需要的东西送到目的地,他奉行的理念是“一勤天下无难事”。他曾经说:“多争取一块钱生意,也许要受到外界环境的限制,但节约一块钱,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而节省一块钱,就等于赚了一块钱。”王永庆的做法给我们的启示是() A、勤劳是一种敬业精神 B、节俭有利于增加收益 C、勤劳的人一般懂得珍惜劳动成果 D、节俭能够增强企业竞争力 12、在没有客人时,下列做法中符合商场服务人员站姿要求的是() A、两手下垂 B、目视前方 C、叉腰而立 D、活动身体 13、以下关于职业技能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职业技能是人们履行职业责任的手段 B、职业技能的提高靠经验积累 C、职业技能的高低取决于个人性质强弱 D、人的先天生理条件对职业技能的形成有一定的影响 14、关于职业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是否具有职业责任是从业人员道德水平高低的体现 B、职业责任与物质利益存在直接关系 C、社会和企事业运用法律和纪律手段保障职业责任和义务的履行 D、职业责任是个中性概念,并不涉及道德问题 15、下列关于诚实守信的说法中,你认为正确的有() A、诚实守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B、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C、诚实守信的企业最终能够取信于社会 D、诚实守信任何时候都与企业发展目标冲突 16、下列关于职业道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个人行为习惯与职业道德没有联系 B、职业道德的养成只能靠教化 C、加强职业的修养是个人事业成功的基本前提 D、职业道德从一个侧面反映人的道德素 ●该部分均为选择题,每题均有四个备选项。 ●请按照题意要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只选择其中一个选项。并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择答案的相应字母涂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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