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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账管理办法★

胶东村镇银行对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胶东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对账工作管理,规范对账工作流程,确保内、外账务真实、准确、一致,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村镇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村镇银行与存款人、借款人、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就某一具体日期双方账户的账面余额,以及某一时段内双方账户明细发生额进行核对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规范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贷款账户、村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结算账户,以及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资金往来账户的对账工作;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等也应纳入对账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清算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第五条村镇银行对账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即无论账户余额大小、明细发生额多少,村镇银行都应与其对账。

及时性原则:即村镇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对账对象发送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对账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对账并反馈对账结果。

连续性原则:即存贷款账户存续期间,村镇银行都应与其对账。

监督制约原则:即对账应坚持记账、对账相互分离,对账过程中发现的未达账项和账款差错,不得返回原记账柜员进行核查;客户经理不得参与对账。

第二章对账方式

第六条村镇银行对账采用纸式对账方式,即发送纸式余额对账单及明细对账单、回收纸式余额对账回单的对账方式。村镇银行对贷款账户仅发送和收回余额对账单,不发送明细对账单。

第七条对账单是用于对账双方核对账户余额及明细发生额的对账载体。

(一)余额对账单记载某一具体日期的账户余额,用于对账对象核对账户余额。

(二)明细对账单记载账户明细账务,用于对账对象逐笔勾对发生额。

第八条余额对账单应采用系统打印方式,因特殊情况系统未能打印或客户丢失对账单需补制的,可采用手工填制方式。对账人员手工填制的余额对账单,应经会计主管复核,并共同签章负责。

银企对账工作应坚持记账、对账相分离的原则,即记账人员不得对账、对账人员不得兼任记账人员。

第九条余额对账单上应签章以明确责任,没有签章的,视同未对账。

(一)余额和明细对账单,签发单位应加盖核算事项证明章。

(二)对账回单应由对账对象加盖预留印鉴进行确认。

第十条村镇银行对账方式分为柜面对账、委托对账、上门对账等。

(一)柜面对账是指村镇银行通过柜面将对账单送至对账对象。

(二)委托对账是指村镇银行采用挂号信件邮寄或委托其他单位将对账单送达对账对象。

(三)上门对账是指村镇银行对账人员直接上门将对账单送达对账对象。

第十一条余额对账单回单按照不同的对账方式采取不同的回收方式。

(一)柜面对账的,由对账对象自行交回;

(二)委托对账的,由对账对象寄回或由受托方负责收回;

(三)上门对账的,由上门对账人员负责收回;

(四)内部不同机构之间对账的,由对账对象寄回或直接送达至签发机构。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采用委托对账方式的,对账单的打印、邮寄、收回等可委托邮政部门等可保障安全、具备必要资质的单位办理,并签订协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受托单位的保密责任,确保账务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

第三章时间要求与对账频率

第十三条对账单应在对账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

向对账对象发出余额对账单,应要求对账对象在对账截止日期后30日内反馈对账回单;异地账户的,应要求对账对象在对账截止日期后60日内反馈对账回单;内部对账,应要求对账对象在对账截止日期后20日内反馈对账回单。对账对象逾期未反馈的,村镇银行应积极催收。

第十四条村镇银行收到对账对象反馈的对账回单,应按照规定对对账结果、签章等进行核对,并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预留印鉴核对人对对账回单上的签章核对并签章。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与单位存款人、借款人应按季进行余额对账,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还应按月进行明细对账。对账范围包括:

(一)单位存款账户(含保证金账户),包括本对账周期未发生业务或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为零的账户。已经转为睡眠账户的,可不进行对账。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折户应在办理业务时账折核对一致,不采用签发对账单的方式进行对账。

(二)单位贷款账户,不含贴现及因贷款处臵、核销等原因转为表外科目核算的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社团贷款由代理行统一进行对账。

村镇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单位贷款账户对账,原则上只对贷款账户的本金余额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重点账户、高风险账户的对账力度和重点监控,下列这些账户应是在营业机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存疑,且必须被营业机构密切关注或监视,采取逐月上门或临时性对账措施。

(一)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二)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三)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

(四)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

(五)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六)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

(七)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

第十七条村镇银行应在每年11月末与存款人进行一次全面对账(面对面对账)。

第十八条村镇银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应依照对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对账,认真核对余额和发生额,及时反馈对账结果;其他金融机构在村镇银行开立的账户(同业存放款项账户)的对账比照与单位存款人、借款人对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于逾期未收到对账回执,营业机构和对账人员应采取电话、短信或上门方式进行催收,催收结果应及时登记,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收回的对账回执,客户未加盖预留印鉴或加盖印鉴不符的,在客户有效补签之前,视同无效对账,应及时予以补对。

第二十一条收到余额不符的对账回执后,应逐笔进行核实。

(一)对于未达账项,属于客户方未记账的,应联系客户核实确认;属于村镇银行方未记账的,通过查询村镇银行账务处理予以核实;

(二)对于错账,属于客户方错账的,应联系客户调整账务;属于村镇银行方错账的,通过查询核实,按错账处理程序进行更正。

第二十二条对账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可疑账务,对账人员应及时提交财务会计部门组织核查。对账人员同时要向分管领导报告,配合、协助财务会计部门做好可疑账务的进一步查实工作。

第二十三条会计主管应加强对对账工作开展、对账结果核对等情况的审查监督,督促对账人员及时签发、收回对账回单,并对收回的对账回单进行汇总审核。

第二十四条村镇银行收回的余额对账单回单,原则上应按账号顺序排列,专夹保管,按季(年)装订,及时归档,保管期限15年。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账率及对账频率的管理,当季发生业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收回率要达到100%;每年11月末面对面对账,当年发生业务的账户对账率应达到100%。确实无法收回的余额对账单回单,应抄列明细清单,并写明无法收回的原因,由会计主管和对账人员共同签章负责,清单附余额对账单后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胶东村镇银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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