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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体系标准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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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标准理解及解码

1、职责、权限(Q5.5.1,ES4.4.1)涉及领导、综合办

--建立公司组织机构、确定管理体系网络,按标准条款进行管理分工,形成职能分配表。

--明确最高管理者职责、权限。

--确定并任命管理者代表,明确管理者代表职责和权限。

--确定各系统(或各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

--确定各模块管理职责和权限。

--确定各岗位或各类人员职责和权限。

—各级人员应清楚自己的主要职责。

—各部门需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网络结构、主管设置、管理分工及内部人员结构,管理职责应明确并清楚(包括内部人员名册及结构)。

2、方针、目标(Q5.1/5.3/5.4.1,ES4.2)涉及领导层、企管部

—确定公司愿景、管理方针及目标,并传达到全体员工。企管部应对公司目标组织各部门进行解码,形成全员目标管理方案,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未完成目标应有改进措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各部门全员目标应传达到部门全体员工。部门应进一步解码到各模块、班组和个人,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未完成目标应有改进措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3、沟通与交流(Q5.5.3,ES4.4.3)涉及领导层、安委会、

企管部

--内部沟通经常采用会议、谈话、公告、公示、刊物、电话、电子邮件、网上信息平台、报告、报表、工作联系单等方式进行,每种沟通方式均应保留证实性记录(包括文本记录、电子版记录、照片、图片、材料等)。

—外部沟通和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向执法机构或管理、服务单位等报告或沟通监测结果、应急计划、事故事件处理以及就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事务进行交流并取得其理解和支持;

b) 针对外部相关方所暴露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风险向其传达有关控制要求;接受外部相关方的有关要求、抱怨和投诉并进行记录和处理;

c) 向外界展示公司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针、目标及企业形象等。

外部沟通应保留信函、图片、照片及登记台帐等资料。

4、人力资源(Q6.2,ES4.4.2)涉及综合办

—岗位人员适岗条件和工作标准应明确。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包括电工、起重工、吊车、铲车、叉车、电氧焊、压力容器操作、分析化验、计量检定等人员),普通操作人员上岗证。

—对岗位人员进行评价的资料,包括日常奖励与考核、绩效考评结果、比较管理结果、目标管理结果。

—教育培训资料(包括一、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环

境、质量意识教育和培训等内容),从培训计划、教案、签到表、测试、培训效果评价及相关培训图片应收集齐全。

5、工作环境(Q6.4)主管部门:安委会

办公现场、生活区、食堂、生产区、操作室、分析室、厕所、仓库等地方环境状况应随时保持干净、整洁。

6、文件和记录管理(Q4.2,ES4.4.4/4.4.5/4.5.3)涉及领导层、

--本公司管理体系的文件包括:

a) 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

b) 管理手册;

c) 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的程序和公司建立的管理程序;

d) 公司为确保管理体系过程有效运行而制定的其他文件,如管理标准、、工作标准、计划、方案、操作规程等;

e) 适用的外来文件;如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其他要求等;

f) 为证实公司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实现可追溯性所需要的记录。包括文字的、表格的和电子媒体的记录。

—文件应是经审批有效版文件。

—法律、法规应有识别清单,并有电子版文本备查。

—记录、台帐、报告、报表应完整,不能有漏项,除台帐可保留电子版外,报告、报表类应经部门负责审批。

7、过程的监视和测量(Q8.2.3,ES4.5.1)主管部门:企管部、安委会

—对过程的监控有日常检查和考核、奖励,责任追究,审核,比较管理等方式。

—检查、审核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改进措施,有实施、跟踪、验证。

—职能部门侧重对公司体系监督情况检查、审核,事业部侧重内部体系检查、审核。

--确定数据收集的种类和渠道,主要收集以下方面数据:

a)顾客满意度调查数据

b)与产品要求符合性的数据(对产品监视和测量的结果)

c)过程和产品的特性及趋势的数据(工艺指标统计数据)

d)供方供货业绩的数据(采购产品的验证的结果)

e)销售合同履行结果及顾客投诉、顾客抱怨等数据(与顾客的沟通)

f)过程监视和测量结果的数据(如日常检查和考核、责任追究等)

g)与生产设备有关的数据(设备系统的数据)

h)环境监测数据

i)安全事故、事的统计数据,对职业病防治的数据。

j)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相关数据(如审核合格率等)

k)目标完成情况数据(对目标的统计分析)

--确定收集和统计的方法,如日报、周报、旬报、月报、季报、年报等。

--分析过程可采用直方图、折线图、控制图、因果图、树

图、饼图、对策表、散布图等图表方式进行。

—数据分析通过各部门工作总结体现。

—通过统计分析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改进措施,有实施、跟踪、验证。

8、纠正/预防措施(ES4.5.2)涉及各部门

—包括各层次审核下达的不合格整改报告、各职能部门下达的整改督办清单、内部整改督办清单、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整改报告、各种分析会提出的改进措施。

—所有问题应制定改进措施,有实施、跟踪、验证,并保证完整性。

9、环境因素、危害因素(ES4.3.1)主管部门:设备动力部、生产部、安委会

—公司及部门环境因素、危害因素识别清单,并评价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害因素。

—评价内容应就包括三种状态、三种时态和环境七大类别、20类事故分类和职业病类别。

—控制措施计划应具体、适用、可操作性强,应包含运行控制、应急控制、管理方案控制三种控制手段。

10、安全环境运行控制(ES4.4.6)主管部门:各部门

—运行控制应针对识别的环境因素和危害因素,按安全环保各模块的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控制。

重点关注内容包括:

—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台帐及现场配置、完好

情况。

—安全、环境现场标志、标识牌配置和完好情况,危化品灌装岗位应有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标签。

—安全、环保运行记录,对安全环保情况巡检、检查记录,日常监测记录。

—现场环境状况(消除脏、乱、差和跑、冒、滴、漏现象)。

—现场作业安全票证应办理齐全,作业应规范。

—危化品灌装作业应有作业指导书,现场作业应规范。

—对现场外施队和外施人员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到位。

—现场易出现违章的情况包括:现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办证、监护人不在现场或未履行监护职责,动火作业间距不达标,吊装作业无方案、无有资质人员进行指挥,危化品运输无资质证明,焊接作业电缆线损坏、裸露,尘毒区域作业不戴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高噪音区域作业不戴耳塞,易腐蚀品作业不戴防护手套、不穿防护鞋,电器作业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车工作业不戴工作帽、留长发等,应消除。

11、应急准备和响应(ES4.4.7)涉及安委会、设备、生产部、各事业部

—针对识别的环境因素和危害因素中紧急状态均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办法。分级制定,公司级有应急预案,各部门有应急预案或应急办法(如异常情况处理有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分析规程等,安全救护知识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救护相关知识等)。

—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含消防设施、气防设施、应急药品、应急设施等)应按标准配备到位,现场设施应完好,作业人员会正确使用。

—应急演练应有方案、实施记录、效果评价、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跟踪验证记录等。

—发生事故后应对事故应急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有改进措施及跟踪验证记录。

12、内部审核(Q8.2.2,ES4.5.5)涉及企管部

--编制审核计划:必须覆盖纳入体系的所有产品,必须覆盖所有部门和区域,必须覆盖三个标准中所有条款(按规定删减的条款除外)

--编制审核检查表:按部门编制检查表,应覆盖部门主管条款的全部内容和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审核记录要求:完整、详细,具有可复查性。

--编制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必须对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整体评价,并对每个过程(每个条款)进行综合评价。

--开具不合格项和建议项:对不合格项描述准确,判定条款要准确。

--内部审核的方式:集中审核(统一安排,一次集中完成审核)或循环滚动审核(分月或分季度分条款进行审核,全年完全覆盖全部条款)。

13、管理评审(Q5.6,ES4.6)涉及企管部

--公司管理评审定期由公司总经理亲自主持,按如下方式

进行:

a)对公司管理方针通过公司民主生活会或行政办公会进行评审;

b)对公司管理目标及全员目标通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评审;

c)公司机构设置、管理模式、职责权限、顾客满意、法律法规满足程度、内外部审核结果、体系运行相关资源配置情况、采取纠正/预防措施情况、过程的业绩和产品的符合性、以往管理评审跟踪措施、体系改进需求等内容通过行政办公会或每周生产调度会进行评审。

--管理评审进行前,由各部门准备评审输入资料,评审结果及相应措施以公司督办清单形式下发各相关部门进行改进落实,综合办负责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每年底由企管部下发收集管理评审资料的通知,各部门将管理评审输入信息、资料及管理评审结果及采取的措施进行汇总整理,报企管部形成公司年度管理评审输入材料和管理评审报告。

--公司管理评审记录以收集公司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为主。

--对于管理评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需采取的措施已以公司督办清单方式进行跟踪和验证的将督办清单收集齐全,未解决需继续督办解决的重新下达督办清单,并跟踪完成情况。

14、基础设施Q6.3 涉及设备动力部

—设备台帐,动力部应建立公司设备总台帐(含压力容器),各事业部应建立各部门分台帐,综合办应建立办公设施、通讯设施台帐,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台帐,物流部应建立运输车辆台帐;对台帐应及时更新。

—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方案。

—设备检修作业指导书或检修标杆、检修规程。

—设备维护保养应建立记录(包含双包机、润滑、巡检、三位一体点检等)。

—现场设备管理状况(包含设备完好情况、汇漏情况、设备卫生状况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应有检定报告、检定证书和日常检测记录。

15、产品实现的策划(Q7.1)涉及生产部

--已定型产品实现过程策划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已完成。不需要进行策划。

--重点是新开发的产品在产品设计完成后,应对产品实现全过程进行策划,工程建设应提前介入,每一个过程如何控制。如:工程施工、设备和设施安装、过程签证、竣工验收、“七新验收”等过程。

--对于顾客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订单,要下达质量计划,规定从原料采购到产品交付全过程怎样进行控制。如顾客要求生产高级别或高浓度产品,怎样控制才能满足要求。

16、与顾客有关的过程(Q7.2)涉及销售部

--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

a)顾客规定的要求,即合同、订单明示的要求;

b)顾客虽然没有明示,但规定的用途或已知的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

c)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如产品标准的要求、质量法规定等。

d)组织确定的任何附加要求。如:季戊四醇产品标准中未规定铁离子含量要求,内控指标进行了规定等。

--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

a)评审时机:在合同、协议签订前。

b)评审过程:应确保产品要求规定明确无异;与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或订单的要求已予解决;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应从技术、质量、交货期等方面的能力考虑。

c)评审方式:会议、合同会签及审批。

d)产品要求变更的控制:对变更进行评审;确保相关文件修改;确保相关人员知道。

e)对评审结果及评审而引发的措施应保持记录。

17、采购(Q7.4)涉及物管部、煤炭部

—供方评价、选择、再评价应有方法和准则。

—对供方进行评价应有评价记录,评价合格的供方应有合格供方名册。

—采用招投标方式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应有相应的招

投标文件、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

—各种物资、原料采购应有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内容应表述清楚采购要求,并经审批后执行。

—各种物资、原料采购应有标准或内控标准。

—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应有采购合同或协议,危化品采购应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或在采购合同中注明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采购执行应在合格供方名册中进行采购,采购过程应满足生产需要。

—采购产品验收应有验收准则,财务部和各事业部应有到货记录,物管部和企管部应有验收报告,需检验的原料和物资应有检验报告,原料、物资验收应建立台帐。

18、生产过程控制(Q7.5.1)涉及生产部、各事业部

—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过程流程图、关键岗位、关键控制点应确定。

—岗位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分析规程应发放到岗位,岗位操作人员对其内容应熟悉,并按其操作。

—作业计划下达应包含产品产量、消耗、质量计划,计划完成情况应进行统计分析。

—重点工艺指标应控制指标范围内,工艺指标变更应按程序落实,并经审批确认、下发到相关岗位。

—工艺指标不达标应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并对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应建立完整的工艺台帐。

—产品入库、交付应建立程序和标准,应做记录和台帐。

19、标识和可追溯性(Q7.5.3)涉及生产部、事业部、财务部仓库、物流部

—原料标识:应标明种类、数量、质量。

—物资标识:应标明种类、数量、质量,并标明待检、合格、不合格。

—成品标识:应标明待检、合格、不合格及等级,包装袋和合格证应与产品实物质量相一致。

—中间产品标识应在槽、罐、塔标明。

—安全标志、危化品标识牌应完好。

20、产品防护(Q7.5.5)涉及生产部、物流部、各事业部

—产品防护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

—产品防护应包括原料、物资、中间产品、成品。

—原料仓储、物资仓储、成品仓储均应建立程序。现场应重点关注:

a)发货时,是否做好了发货标识。

b)搬运工具、方法、场地是否都适宜。

c)现场搬运过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做到了保证产品不受损伤。

d)包装使用的材料、标志是否符合要求。

e)包装、标志过程是否符合要求。

f)随机带的包装文件是否齐全。

g)贮存库房的环境条件是否适宜,安全措施是否适当。

h)仓库贮存的产品是否有保护措施。如防雨、防晒、防霉、

防变质等措施,是否进行了隔离,这些措施是否能有效地保护产品质量。

i)是否采取措施保证产品不损坏,不丢失地安全到达目的地。向外发货时,是否做好了有关记录。

21、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Q7.6)涉及电控部、各事业部

--监视和测量设备包括:温度、压力、流量测定装置,秤类,分析仪器及设备,生产用电脑,用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测设备等。

--凡强检监视和测量设备是否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并出具有效检定证。

--自校应具备校准资格,用于校准设备需经法定机构认可。

--自校应制定自校规程,自校人员应具备校准资格。

—检测设备台帐,电控部应有总台帐,其它部门应有各部门分台帐。

—现场监测装置应标识齐全、完好,并在有效期内。

—对检测设备使用、巡检、维护应有相应的记录。

—当发现分析仪器偏差大时,应对以前检验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22、产品的监视和测量(Q8.2.4)涉及生产部、企管部、各事业部

--检测产品包括:原料、物资、中间产品、成品。

--确定产品监视和测量的标准和方法。包括:检验计划、

产品标准和引用标准、分析规程、验收标准等。

--确定产品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配置及准确性。

—从事检验人员应取得资格证。

—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溶液配制记录、标定记录,各种仪器设备及溶液标志、标识应完好。

—样品抽取及保存记录应符合要求。

—药品存放条件应满足要求。

—检测现场环境条件应满足要求。

--确定产品放行受权的资格及交付的方法。

--紧急放行和例外放行。紧急放行:采购的原料、物资来不及检验急需投入生产,必须最高管理者或授权人审批,同时隔离使用,以便发现质量问题可追溯。例外放行:成品未检验或检验结果未出来,因顾客急需需交付的情况,必须经使用者和最高管理者(或授权人)同意方能放行,同时做好发放记录及流向,以便追溯。

23、不合格品控制(Q8.3)涉及生产部、企管部、各事业部

—处理方式:返工(或退货),让步使用。

—对让步的处理程序要求

对采购原料、物资不合格品,叫让步接收,必须经最高管理者或授权人审批。

对成品不合格品,收让步放行,必须经终端顾客(使用者)同意,并经最高管理者或授权人审批。

—不合格品台帐建立。

—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让步销售流向记录。

—现场隔离、标识等。

—返工后应重新进行检验。

24、安全、环境的监视和测量(ES4.5.1)涉及安委部、企管部、各事业部

—环境、安全相关指标确定。

--在线监视。如废水、废气的在线监测,安全报警预测等。

--日常监测。如“三废”及噪音监测。

--定期抽样检测。如上级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的环境监测。

--职业健康体检。如对具体职业危害岗位的人员进行体检。

--管理方案的符合性;

--与所识别风险有关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活动与运行标准的符合性;

--伤亡事故、职业病与事件、工伤、健康报告(含因病误工的记录)等;

--外部或相关方的投诉,财产损失事故或执法机构的批评与处罚的统计分析等。

25、合规性评价(E4.5.2,S4.5.1)涉及安委会、企管部

--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识别到适用条款,对照条款逐项进行评价,目前公司能否满足其要求,

不能满足时,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

--评价的依据为监测结果、审核结果、投诉情况、发生事故(事件)事件情况及采取措施情况。

--形成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

--对未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应制定改进措施,并跟踪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26、事故、事件、不符合(E4.5.3,S4.5.2)涉及安委会

--在事故、事件或不符合发生后,由谁对其进行处理和调查。

--采取措施减小由事故、事件或不符合产生的影响,

--分析原因,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并予以完成,

--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形成各类事故事件报告、通报。

—建立各类事故事件的分析会记录。

—对各类事故事件采取措施、跟踪验证记录。

通过建立责任追究、事故管理程序和标准,安全联防制度,目标责任制等实现。

27、管理方案(E4.3.3,S4.3.4)涉及安委会、企管部及各事业部。

--方案是旨在实现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而制定,不是针对环境、危害因素而制定的。如果环境、危害因素能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可以在运行控制中进行管理,而不必制定管理方案。

--管理方案应与公司技改项目方案紧密结合,并规定出相关职能和层次的职责和权限,确定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管理方案完成后,应对达到的效果进行评价。

--管理方案由安环部统一策划,并与生产部及各事业部进行协调。

山东省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筑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教学专用设备 1、理科教学专用设备 2、文科教学专用设备 3、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学专用设备 5、通用技术教学专用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馆设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附件:1. 山东省普通高中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2. 山东省普通高中文科教学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3. 山东省普通高中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4. 山东省普通高中体育卫生保健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5. 山东省普通高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6. 山东省普通高中图书馆(室)图书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级中学。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和县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变化状况,尤其是初中毕业生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应适度集中,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招生范围较大或生源相对较分散的学校,应根据需要为学校增加必要的学生食宿条件或设置寄宿制学校,方便学生就学。 2、布局不合理或城市市区内办学空间过于狭小的学校,以及农村办学条件简陋、规模偏小、生源不足的学校,可与城市或县镇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或改建、扩建。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 附法律知识答案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 一般来讲,一件(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一、“条”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件(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刑法》由452个法条组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45个法条组成。 法律规范的“条”,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如《刑法》第17条是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是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则规定;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是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特定年龄段,应负刑事责任的罪名的规定;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是对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的处理规定。本条的四款缺少任何一款,都构不成刑事责任年龄的完整规定。 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如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杀人罪给予刑事处罚的,在适用刑法第232条规定的同时,同时适用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一般来讲,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刑法》第十七条。但也有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如《刑法》第17条。 执法活动中,对一个涉法问题作出决定时,可能要适用多个法条。如对教唆他人偷窃的人进行处罚时,应同时适用《条例》的第23条第(一)项和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款”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如上所述,《刑法》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四款。其中第一款都是在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总规定下的原则规定或具体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按照汉语语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第19条到第29条,都是一个自然段,冒号下面另起一行的数字,是对冒号前“下列……行为之一”的列举式说明。因此,上述法条,不存在第二款问题。“款”的表现形式为自然段,该自然段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如《刑法》第17条的各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一段冒号下为:(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该段文字虽然是另起一行,但因为上段结束符号是冒号,本段开始前有(一),因此,该段文字不视为是一个自然段,也不能认为其是一款。 “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如《刑法》第17条第二款,可以独立适用, - 1 -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武功县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设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办公用房 3.生活用房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1.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2.数学、科学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5.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资料配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武功县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原有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普通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分。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小学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原则上,农村根据乡镇的面积、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尽量减少小学处数,小学生的走读半径一般为2公里。对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要适当保留小学和教学点。城市小学设学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其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学龄儿童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小学。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置寄宿制学校。 3.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

专利许可使用合同(范本)+条文释义+签订指引+对应法条

专利许可使用合同 订立合同时间及地点 【条款内容】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订立。 【条文释义】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影响着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合同纠纷可以由约定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风险提示】此条可以不约定,不约定则合同签订地以实际签订地为准,即最后签字方签字地为实际签订地。 【签订指南或防范措施】在合同签订中,应当约定与己方具有密切联系地或己方能便于参与诉讼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减少日后产生纠纷时的处理成本和难度。日期的填写应本着有利于合同顺利履行的宗旨填写,不能疏忽大意填写与其他规定相冲突的日期。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订立合同双方 【条款内容】 甲方(被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文释义】合同双方当事人即专利许可合同的主体,双方分别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合同规定的义务。 【风险提示】主体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不具体就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违约后无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签订指南或防范措施】 1、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必须具体、确定,因此必须要求对方写明姓名、名称及地址; 2、在合同签订中,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由于当事人之间过于信任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造成合同主体的约定存在漏洞时,可以通过补签书面合同或通过对未载明主体的合同进行签字、盖章加以确认,从而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确定性并使合同具有可执行性。 【相关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引言 【条款内容】 许可方是____________号中国专利的惟一专利权人。许可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将_____________号专利项下的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号是____________,中国专利局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____________号专利权。许可方有权和同意给予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被许可方同意得到许可方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双方通过协商订立条款如下: 【条文释义】作为合同的引言,该条款列明了许可专利的专利号,以及表明了合同双方签订本合同的意愿。符合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完整word版)2015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条款汇总总结

2015版(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GB/T19001-2015 条款汇总总结 保持形成文件的信息(5处) 1) 4.3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应作为形成文件的信息,可获得并得到保持。 2) 4.4.2保持形成文件的信息以支持过程运行。 3) 5.2.2质量方针应作为形成文件的信息,可获得并保持。 4) 6.2.1组织应保持有关质量目标的形成文件的信息。 5) 8.1在必要的范围和程度上,确定并保持、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 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21处) 1) 4.4.2保留确信其过程按策划进行的形成文件的信息。 2) 7.1.5.1组织应保留适当的形成文件的信息,作为监视和测量资源适合其用途的证据。 3) 7.1.5.2应保留作为校准或检定(验证)依据的形成文件的信息。 4) 7.2保留适当的形成文件的信息,作为人员能力的证据。 21) 7.5.3.2对所保留的作为符合性证据的形成文件的信息应

予以保护,防止非预期的更改 5) 8.1在必要的范围和程度上,确定并保持、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 6) 8.2.3.2 适用时,组织应保留与下列方面有关的形成文件的信息: a)评审结果; b)产品和服务的新要求。 7) 8.3.3组织应保留有关设计和开发输入的形成文件的信息。 8) 8.3.4保留这些活动的形成文件的信息。 9) 8.3.5组织应保留设计和开发输出的形成文件的信息。 10) 8.3.6组织应保留下列形成文件的信息: a)设计和开发更改; b)评审的结果; c)更改的授权; d)为防止不利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11) 8.4.1对于这些活动和由评价引发的任何必要的措施,组织应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 12) 8.5.2当有可追溯要求时,组织应控制输出的唯一性标识,且应保留所需的形成文件的信息以实现可追溯。 13) 8.5.3若顾客或外部供方的财产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情况,组织应向顾客或外部供方报告,并保留相关形成文件的信息。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京教策〔2005〕8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2005-12-29 京教策〔20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整体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文教办、市计委、市编办、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制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京政文教[1988]49号)同时废止。本标准实施细则和办法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一、总则 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市教育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区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区县实施《标准》的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二、学校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 (一)学校设置 1.设置学校应当依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并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 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 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楼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4. 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其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环境及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 5.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在学校相对集中的区域内,设置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该中心作为实现资源共享的辅助性教学机构,由相关学校的举办者共同设置,对一些投入大以及受利用率、用地、建筑等条件约束,单个学校难以配置的设施设备实行集中配置,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学校规模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2012-10-11 22:44:31 来源:《法律适用》2012年第10期 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是《侵权责任法》立法之初以及法律颁布后学术界一直探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1]几年前,对此话题的讨论主要是围绕立法方面的问题,例如要不要一般条款以及一般条款的内容如何。到2009年的12月26日,立法层面的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答案:我国侵权责任法再次选择了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2]《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主要是第6条第1款。现在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地去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这是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为核心的法解释问题。在实践中,法院对很多的侵权案件都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做出裁判,其余的条文仅适用于余下的侵权案件。而且,余下案件之法律适用,也会涉及到第6条(如关于过错的判断)。这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就是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一、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含义 何谓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笔者认为:第一,它是有关过错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之概括规定的条款。该条款仅针对过错责任做出规定,并且要将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规定在法律中,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就规定了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第二,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责任规定的一个高度抽象的条款,在法律没有特别列举性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一般条款可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第三,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责任规定的一个统率性条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也包容无过错责任。

有人问:机动车撞伤行人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而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是否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时,该如何确定侵权责任呢?笔者的回答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并结合第16条等条文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马车撞人的侵权责任如此确定,自行车撞人的侵权责任如此确定,马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同样如此确定。这就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范意义之所在。 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要不要规定一般条款,立法时有不同的认识。多数人认为应当规定一般条款,少数人不同意。少数观点认为,应按照德国民法典递进列举的模式,即其第823条和826条等条文确定的立法模式,去建构各种过错责任的规范体系。但是,这样的观点一直没有占主导地位。从世界范围来看,两种立法都有市场。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采用了递进式列举模式;法国、加拿大部分地区、美国的一个州都采用了一般条款的模式;而《苏俄民法典》及《俄罗斯民法典》和我国的《民法通则》大致采用了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过错责任一般条款模式。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之优点在于其开放性、概括性,不因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之封闭性列举规定而削弱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功能,也无需对各种过错侵权责任进行繁琐的列举性规定,从而提高立法的抽象概括力,扩大法律的适应范围。其不足之处可能是在某些情况下不适当地扩展了侵权责任法的领地,带来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等法律的“竞合”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释义 (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释义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附件: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 (二)学校选址 (三)学校规划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二)学校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 (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三)图书馆设备 (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一)基本建设要求

(二)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七、师资配备标准 八、经费保障 附件:1.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面积表 2.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

一、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特制定《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的资源教室建设。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或普通幼儿园设置的特教班,参照本标准中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相关标准和普通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执行。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

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法律翻译同时涉足三个领域,即法律学界、语言学界和翻译界。因此,法律翻译对译者要求十分苛刻。例如,在英汉、汉英翻译中,译者除了要掌握一定程度的中国法律以及 普通法知识之外,还要擅长法律英语这一特殊用途英语(ESP)。与所有的翻译一样,法 律翻译的译文要忠实原文的实质内容,还要尽量流畅通顺。法律翻译通常包括的内容很多,如立法性文件的翻译,合同翻译,诉讼类文书翻译,法庭口译,法学论文翻译,涉外公证文书翻译,判例翻译等等。 法律翻译者在翻译立法条文、法学论文、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件时,常常会碰到诸如“条”、“款”、“项”、“目”等词的翻译,参阅国内一些法律翻译(英汉、汉英)工具书,我们发现,各工具书对上述四个词的翻译或者没有涉及,或者十分混乱。这些翻译之中,不乏十分正确的翻译,但是有些翻译则值得商榷。本文作者旨在探讨这一组词的译法,为法律英语词典编纂及法律条文的翻译提供借鉴。本文从英译汉、汉译英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问题。 一、英汉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在英汉法律翻译中,上述词条的翻译不可一概而论。我们知道,一般意义上而言,在英文中能够表达法律中“条款”之类的词汇大概有:article;section;subsection; paragraph;subparagraph;item;clause;rule;regulation;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等等。 (1)关于“article”一词的翻译。将article一词译为“条”,争议不大。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789)共有“7条”(seven articles)。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

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小学)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2009-03-03 15:06:14| 分类:电教特室配备 | 标签:标准类|字号订阅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原有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普通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分。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小学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设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办公用房 3.生活用房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1.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2.数学、科学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3.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5.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资料配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附件:1. 山东省普通小学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2. 山东省普通小学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 设备配备标准 3. 山东省普通小学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4. 山东省普通小学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专用设备配 备标准 5. 山东省普通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6. 山东省普通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7. 山东省普通小学图书(阅览)室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原有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普通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分。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小学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原则上,农村根据乡镇的面积、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尽量减少小学处数,小学生的走读半径一般为2公里。对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要适当保留小学和教学点。城市小学设学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其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学龄儿童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小学。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置寄宿制学校。

条款依据及条文解释汇总

条款依据及条文解释 1.1条款: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保证体系建设 条款依据: 1、中铁一安(2009)24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标准化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文件》第五部分:质量管理制度。 3、中铁一项目(2008)442号《项目管理标准》(修改版)第八篇《项目质量管理标准》。 条文解释: 1.1.3质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同时各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兼)职质检人员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质量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有效证件上岗。专职质检人员必须获取股份公司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质量检查证。 1.2条款:施工准备 条款依据: 1、中铁一施(2007)269号“关于发布《施工技术管理条例》等五项管理标准的通知”中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例》和《施工临时设施设计鉴定管理规定》。 2、中铁一施(2009)347号“关于发布《中铁一局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3、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4、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规程。 1.3条款: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 条款依据:

1、中铁一施(2007)269号“关于发布《施工技术管理条例》等五项管理标准的通知”中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例》。 2、中铁一施(2008)279号“关于补充《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的通知”。 3、中铁一施(2009)347号“关于发布《中铁一局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4、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1.4条款:作业指导书及技术交底 条款依据: 1、中铁一施(2007)269号“关于发布《施工技术管理条例》等五项管理标准的通知”中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例》。 2、中铁一施(2009)323号“关于发布《作业指导书编制要求》及《混凝土管理制度》两项标准的通知”。 3、中铁一施(2009)192号“转发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4、中铁一施(2009)346号“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技术交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条文解释: 1.4.1“四新技术”是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5条款:测量、监控量测、地质超前预报 条款依据: 1、中铁一施(2007)269号“关于发布《施工技术管理条例》等五项管理标准的通知”中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例》和《工程测量工作管理条例》。 2、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规程、设计文件。 条文解释: 1.5.2“测量双检制”是指一个测量组先后用不同方法测量,核对结果。或两个测量组分别测量、核对结果。

ISO标准条款

I S O9001:2015标准条款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组织的背景 4.1 理解组织及其背景 4.2 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4.3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的确定 4.4 质量管理体系 5 领导作用 5.1 领导作用和承诺 5.2 质量方针 5.3 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 6 策划 6.1 风险和机遇的应对措施 6.2 质量目标及其实施的策划 6.3 变更的策划 7 支持 7.1 资源 7.2 能力 7.3 意识 7.4 沟通

7.5 形成文件的信息 8 运行 8.1 运行的策划和控制 8.2 市场需求的确定和顾客沟通 8.3 运行策划过程 8.4 外部供应产品和服务的控制 8.5 产品和服务开发 8.6 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 8.7 产品和服务放行 8.8 不合格产品和服务 9 绩效评价 9.1 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 9.2 内部审核 9.3 管理评审 10 持续改进 10.1 不符合和纠正措施 10.2 改进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a)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b)通过体系的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注 1:在本标准一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 a) 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商品和服务; b) 运行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 注 2:法律法规要求可称作为法定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只有引用的版本适用。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于本标准。 ISO9000:2009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 GB/T19000 中所确立的术语和定义。 4 组织的背景环境 4.1 理解组织及其背景环境 组织应确定外部和内部那些与组织的宗旨、战略方向有关、影响质量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的事务。 需要时,组织应更新这些信息。 在确定这些相关的内部和外部事宜时,组织应考虑以下方面: a) 可能对组织的目标造成影响的变更和趋势; b) 与相关方的关系,以及相关方的理念、价值观; c) 组织管理、战略优先、内部政策和承诺; d) 资源的获得和优先供给、技术变更。 注 1:外部的环境,可以考虑法律、技术、竞争、文化、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方面,不管是国际、国家、地区或本地。 注 2:内部环境,可以组织的理念、价值观和文化。 4.2 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集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要资料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作者:法逐年华 日期:2017-08-29 一、公司决议的效力 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条款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成立问题和效力问题。该条款丰富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增加了“决议不成立”,逻辑上更为周延。笔者认为该条款弥补了公司法上关于处理“决议不成立”的缺失,为以后关于决议的成立性问题提供了依据。 该条款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和不成立的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该条款将主体固定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删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从这个层面而言,该条款的解释取向在于请求确认决议的效力在于公司内部人员,将职工、债权人等“非属于公司治理人员”排除在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

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解读:本规定是关于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征求意见高相比,主要变化在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删除了“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条规定的删除,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等情形,同时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本条规定的身份前提是“公司股东”。 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未形成有效决议,以及确认决议无效、有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未成立、被撤销情形下由“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形。发生的变化在于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将征求意见稿件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修改为“可以列为共同原告”。笔者认为,发生这一变化,从原来的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变成了普通共同诉讼人,按照这种逻辑,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有权另行起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想要参与到诉讼中去,时间节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ISO90012015标准条款及初解读

ISO9001-2015标准条款及初解读 ERan.C 刁吉玉 第一部分:ISO9001:2015正式版 1 范围 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a)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b)通过体系的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注1:在本标准一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 a)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商品和服务; b)运行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 注2:法律法规要求可称作为法定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只有引用的版本适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于本标准。 ISO9000:2015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19000 中所确立的术语和定义。 4 组织的背景环境 4.1 理解组织及其背景环境 组织应确定外部和内部那些与组织的宗旨、战略方向有关、影响质量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的事务。需要时,组织应更新这些信息。 在确定这些相关的内部和外部事宜时,组织应考虑以下方面: a)可能对组织的目标造成影响的变更和趋势; b)与相关方的关系,以及相关方的理念、价值观; c)组织管理、战略优先、内部政策和承诺; d)资源的获得和优先供给、技术变更。 注1:外部的环境,可以考虑法律、技术、竞争、文化、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方面,不管是国际、国家、地区或本地。

注2:内部环境,可以组织的理念、价值观和文化。 4.2 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组织应确定: a)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相关方 b)相关方的要求 组织应更新以上确定的结果,以便于理解和满足影响顾客要求和顾客满意度的需求和期望。组织应考虑以下相关方: a)直接顾客 b)最终使用者 c)供应链中的供方、分销商、零售商及其他 d)立法机构 e)其他 注:应对当前的和预期的未来需求可导致改进和变革机会的识别。 4.3 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 组织应界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边界和应用,以确定其范围。在确定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时,组织应考虑: a)标准4.1 条款中提到的内部和外部事宜 b)标准4.2 条款的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应描述为组织所包含的产品、服务、主要过程和地点。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时,对不适用的标准条款,应将质量管理体系的删减及其理由形成文件。删减应仅限于标准第7.1、4 和8 章节,且不影响组织确保产品和服务满足要求和顾客满意的能力和责任。过程外包不是正当的删减理由。 注:外部供应商可以是组织质量管理体系之外的供方或兄弟组织。质量管理管理体系范围应形成文件。 4.4 质量管理体系 4.4.1 总则 组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过程及其相互作用,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 4.4.2 过程方法 组织应将过程方法应用于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应: a)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及其在整个组织中的应用; b)确定每个过程所需的输入和期望的输出; c)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迎省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一、中小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标准单位:平方米 注:1、学校规模(班级数)如不在本表之列,则套用低一班级规模的面积标准;如果学校规模(班级数)还达不到表中所列最低规模,则使用最低班级规模的面积标准。 2、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生均校园占地面积标准按对应的初中、小学或高中的规模标准执行,判断学校面积是否达标以总面积是否够用为准,即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达标的最小校园用地面积为初中、小学或高中的学生数乘以对应的生均校园用地面积标准之和。 二、中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单位:平方米

注:1、学校规模(班级数)如不在本表之列,则套用低一班级规模的面积标准;如果学校规模(班级数)还达不到表中所列最低规模,则使用最低班级规模的面积标准。 2、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按对应的初中、小学或高中的规模标准执行,判断学校面积是否达标以总面积是否够用为准,即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达标的最小校舍建筑面积为初中、小学或高中的学生数乘以对应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之和。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达到规定的指标。中小学校各类教学用房和教辅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包括: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远程教育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实验室与仪器室、图书室与阅览室、体育器材室、艺术器材室、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文印档案室、心理咨询与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传达值班室、教工与学生宿舍、食堂、开水房、浴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按要求齐全。 按规划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完好,无D级危房,C、B级危房得到及时有效改造,危房总建筑面积占全县学校(幼儿园)校舍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控制在规划任务以内。 校舍比较破旧的需搞好装修,门窗要更换的需更换。 三、学校附属设施标准 学校有校门、围墙、饮水与洗手设施、厕所;住宿学生有食堂和洗漱、洗澡设施;小学有200m以上环形田径场(含60m以上直道)、球类与器械体育园地;初中有200m以上环形田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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