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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根据您所给的题目“财政部关于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我将按照通

知的格式来撰写正文内容。

财政部关于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财政收入的管理,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依据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财政部决定制定以下管理措施,特向各级财

政部门通告如下:

一、加强财政收入预算管理

1. 财政部门应依照国家核定的预算,在年度内合理安排和使用财政

收入。同时,根据经济形势和财政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收入预算,

并向上级提交相关报告。

2.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收入分配制度,确保各级财政收入分配合理、公正。对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

3.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收费项目的管理,确保收费依法进行,并

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监督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二、优化财政征收机制

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税收征收机制,加强对税收征收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存在偷漏税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加大查处力度,确保税收

的公正、合法征收。

2.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准

确无误。对于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应予以追责和处罚。

三、加强财政收入统计和报告工作

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收入统计制度,确保收入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要加强对各级财政收入报告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

统计错误。

2.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报告财政收入情况,保持信息畅通和

及时沟通。对于重大财政收入情况的变动,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进行

解释说明。

四、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监督和审计

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收入监督机制,加强对财政收入使用情

况的监督和审计。对于财政收入使用不规范、违法或浪费现象,要依

法追责和追索。

2.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收入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工作,确保资金

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向上级

报告。

以上是财政部关于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通知要求,加强财政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只有通过有效的财政收

入管理,才能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日期:年月日

财政部关于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根据您所给的题目“财政部关于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我将按照通 知的格式来撰写正文内容。 财政部关于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财政收入的管理,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依据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财政部决定制定以下管理措施,特向各级财 政部门通告如下: 一、加强财政收入预算管理 1. 财政部门应依照国家核定的预算,在年度内合理安排和使用财政 收入。同时,根据经济形势和财政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收入预算, 并向上级提交相关报告。 2.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收入分配制度,确保各级财政收入分配合理、公正。对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 3.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收费项目的管理,确保收费依法进行,并 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监督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二、优化财政征收机制 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税收征收机制,加强对税收征收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存在偷漏税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加大查处力度,确保税收 的公正、合法征收。

2.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准 确无误。对于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应予以追责和处罚。 三、加强财政收入统计和报告工作 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收入统计制度,确保收入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要加强对各级财政收入报告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 统计错误。 2.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报告财政收入情况,保持信息畅通和 及时沟通。对于重大财政收入情况的变动,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进行 解释说明。 四、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监督和审计 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收入监督机制,加强对财政收入使用情 况的监督和审计。对于财政收入使用不规范、违法或浪费现象,要依 法追责和追索。 2.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收入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工作,确保资金 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向上级 报告。 以上是财政部关于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通知要求,加强财政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只有通过有效的财政收 入管理,才能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特此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0.07.16 •【文号】财库〔2020〕23号 •【施行日期】2020.07.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 财库〔2020〕2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把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等“六保”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把已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现就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非税收入应退尽退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退付业务流程,提高减税降费涉及非税收入退付工作效率,对实行定期清算、已缴纳款项可冲抵以后月份应缴款的非税收入,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加强配合,对涉及中央地方分成需就地办理退库的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加快办理退付。

二、积极推进电子退付 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非税收入电子退付、电子对账等方面的创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现非税收入退付申报、业务审核、缴款审核、资金退付等业务网上办理,通过“非接触”退付,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三、强化内部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开展非税收入月度执行情况与减、免、缓、停政策的联动分析,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执收单位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退付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退付资金复核制度,认真做好非税收入收缴和退付的核算工作。 四、做好政策宣传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执收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减税降费政策要求,确保减税降费红利及时足额惠及缴款企业和个人,增加群众获得感。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指导和监督各执收单位,及时主动为应予退付的企业和个人办理退付业务,切实缓解企业经营困难。遇到重要或突发情况要及时报告。 财政部 2020年7月16日

财政部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78.12.08 •【文号】 •【施行日期】1978.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八日财政部发出)目前,国库收入退库管理偏松,在一些地区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随便退库的现象相当严重,不但分散了国家的大量建设投资金,也助长了某些不正之风和铺张浪费现象,极需加以整顿。为了维护国家预算的收入,确保国库收入的安全,必须坚决纠正收入退库中的混乱现象和无政府状态。为此,特重申一九六二年我部《关于严格收入退库制度的几项规定》仍应严格执行,并结合当前收入退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 一、一切国家预算收入,均应及时地足额地交入各级金库,不得随便坐支、挪用。应该上交国库的收入,任何单位都不准拖延不交、中途截留、库外设库、化大公为小公。

已经交入国库的收入款项,是国家保证预算支出的资金,不能搞分散主义,随便退库支用。凡是不属于国家规定退库范围的,不得从国家金库中冲退;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退库手续办理。 二、属于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1.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2.企业单位上划下划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 3.企业单位按计划上交利润,超过实际数额过多需要退库的; 4.弥补企业单位的计划亏损; 5.对企业单位的政策性亏损补贴退库; 6.县以上供销社从上交国家的利润中提取的“三项资金”; 7.地方财政从已入库的税款中提取税收附加,需要退库的; 8.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退库项目。 收入退库的范围事关全局,全国应当统一,各地不能自定。各级财政部门、监交机关和各级金库都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凡是不属于财政部明文规定的退库项目的收入退库,各级财政部门、监交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各级金库不得办理退库。 三、属于国家规定退库范围以内的收入退库,要按下述要求认真审查,严密手续,堵塞漏洞。 1.退库弥补企业亏损,要严格审查核实。在收入退库中,弥补企业亏损的数额较大,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各级监交机关、财政部门一定要按计划、按定额补贴,认真核实企业亏损数字,防止弄虚作假,扩大亏损以及假借亏损之名乱行退库的现象发生。对于那些乱摊成本费用、乱列营业外支出、乱搞计划外基建等等的亏损数字,要坚决予以剔除,不准报销。 企业的超计划亏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绝不能随便乱批,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0.06.01 •【文号】财预[2010]88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预算外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10年6月1日财预[2010]8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管理方式 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的教育收费(包括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以下简称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中央部门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

资金)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中央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使用时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支出安排原则 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中央部门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纳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教育收费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申请,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三、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 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相应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收入分类。 1.删除下列收入科目。 (1)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所有项级科目下的99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和103044467目“农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费”。 (2)11006款“预算外转移收入”及其下的01项“预算外补助收入”和02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 •【公布日期】2002.06.28 •【文号】财库[2002]37号 •【施行日期】2002.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02年6月28日财库[2002]3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的精神,现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账户体系,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监管,有助于强化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增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透明度,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改革部署,2002年财政部将在几个有代表性的中央部门进行改革试点。在

总结经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2003年将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各地区可根据改革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试点,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进行改革试点的各部门、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反馈试点情况和有关问题。中央部门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布。 附件: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附件: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实行规范化的“收支两条线”制度,根据国务院同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制定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通过建立规范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促进执收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针对我国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的实际状况,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规范管理。改革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二)有利于加强监督。改革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账户体系、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监管,增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活动的透明度,使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全过程处于有效的监

财政部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会计核算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7.12.28 •【文号】财库[2007]123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财政部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库[2007]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需要,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的会计核算,现就《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净资产类增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编码为306。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年终转账时,应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 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滚存结余,转入下年度。 二、在收入类增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编码为406。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取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下的项、目级科目设置相应明细账。 三、在支出类增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科目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科目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科目编码为506。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 发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有关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行业设置明细账。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科目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科目编码为516。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调出,用于一般预算支出的资金。 调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调入资金”科目。 年终转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财政部门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财政部门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12.05 •【字号】鲁财办发〔2014〕18号 •【施行日期】2014.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财政部门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 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鲁财办发〔2014〕1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关于财政部门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改革,强

化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近年各级审计、财政监督检查情况看,财经法规制度执行不严、财经纪律松弛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方不按规定组织收入,在收入上弄虚作假;一些地方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预算约束力不强;有的财政存量资金管理不规范,暂存款、暂付款以及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有的在专项转移支付中存在项目过多、使用分散、重复分配、超期滞留,甚至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问题;有的屡禁不止,仍违规多头开设、重复开设财政专户;一些地方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正常财经秩序,必须切实加以纠正。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目标要求,把法治财政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做到学法上更加全面深入、尊法上更加坚定自觉、守法上更加严格自律、用法上更加积极主动,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解决当前财经纪律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屡查屡犯、屡禁不止,大力整饬财经秩序。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财经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违法违纪必追究,使财经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努力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5日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7.01.21 •【文号】财文字[1997]6号 •【施行日期】1997.0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21日财文字[1997]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关于事业单位各项财务收支纳入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下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要求,现就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事业单位预算编制 1.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与此同时,单位要填报预算外资金(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收入计划。 2.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

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项内容。 3.事业单位预算应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事业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支出必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以前年度收支结余转入的事业基金有余额的,可在余额范围内安排用于弥补本年度预算支出超出预算收入差额。 4.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没有数额的收入项目可以空置);并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财政补助收入只能用于安排事业支出,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也应用于安排事业支出,另有规定的除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应作详细说明。 事业单位需用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的应按程序应立项报批。 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预算应按照配比的原则进行编列。 二、事业单位预算的核批 1.财政部门在收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事业单位预算后,应进行审核,对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财政部门核批事业单位预算一般只核批到部门,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核批到事业单位。 2.财政部门在批复事业单位预算时,应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统一核定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预算。 对收入预算,应明确核定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等各项收入指标。 对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核定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 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有关企业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现就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财务预算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企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

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 财务预算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预算。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当围绕企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三)企业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分季度、月份落实。 (四)企业应当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将财务预算作为制定、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的依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由母公司组织实施,分级归口管理。 (五)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1.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2.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3.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经营战略实施。 二、财务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的管理工作负总责。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财务预算委员会或指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预算管理事宜,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二)财务预算委员会(没有设立财务预算委员会的,即为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下同)主要拟订财务预算的目标、政策,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议、平衡财务预算方案,组织下达财务预算,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组织审计、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三)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财务预算委员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查、汇总、上报、下达、报告等具体工作,跟踪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及原因,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四)企业内部生产、投资、物资、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涉及的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控制等工作,并配合财务预算委员会做好企业总预算的综合平衡、协调、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参与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五)企业所属基层单位是企业主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在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和各项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控制、分析工作,接受企业的检查、考核。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企业对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应当同时实施财务预算管理。 三、财务预算的形式及其编制依据 (一)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先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后财务预算的流程进行,并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6.12.30 •【文号】财办库[2006]360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办库[2006]360号) 有关中央部门财务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建设银行机构业务部,中国农业银行机构业务部,中国光大银行公司业务部,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收缴流程 缴款人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需同时提交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代理银行录入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缴入财政部为该执收单位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缴款人以银行汇兑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代理银行应直接将款项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所有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包括已确认信息的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全额自动汇划到中央财政专

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二、及时对到账资金进行确认,匹配《缴款书》相关信息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行在收到缴款人以银行汇兑方式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资金的当日,应书面通知执收单位。当日确实无法通知的,必须于次日书面通知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收到代理银行书面通知后,原则上应于当日确认收入,并开具《缴款书》送交代理银行,确有困难的必须于次日送交,并与主管部门沟通;对因缴款信息不明,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缴款书》的,执收单位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l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国库司)汇总报送有关处理意见,财政部视情况将其作为预算内“其他收入”予以处理。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行收到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书》后,当日与已上划中央财政专户的资金进行核对,补录《缴款书》相关信息,营业终了前,将信息上传中央财政专户行。 中央财政专户行收到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行上传信息后,当日将信息与资金进行匹配,确有困难的,必须于次日匹配。 三、加强账务核算,按要求报送报表 中央财政专户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行对已确认信息的收入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应分别核算。代理银行应按规定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日报表》(附件1),按调整格式报送《中央财政专户资金库存表》(附件2),并向财政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旬(月)报表》(附件3)。如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制度调整,上述报表格式以调整后规定为准。 执收单位对已确认信息的收入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要在收入台账上分别反映。主管部门应按要求与财政部核对。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3.30 •【字号】湘财预[2010]107号 •【施行日期】2010.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预〔2010〕107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代理支库):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规定,现将省、市州、县市(指省直管县市区,下同)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入划分 (一)增值税 1、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卷烟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钢铁和其他金属原料采供、冶炼、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与上述主营业务直接关联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

比例为:中央75%、省25%;除附件所列企业之外的其他附属独立核算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今后通过投资或重组等方式新成立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上述原则确定收入级次。 2、其他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 (二)营业税 1、铁路运营环节缴纳的营业税,除中央级收入外,其余为省级收入。 2、铁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3、高速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4、其他营业税,由省与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省25%、市州或县市75%。 (三)企业所得税 1、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中以卷烟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中以钢铁和其他金属原料采供、冶炼、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与上述主营业务直接关联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40%;除附件所列企业之外的其他附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12%、市州或县市28%。今后通过投资或重组等方式新成立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上述原则确定收入级次。 2、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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