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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2号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2号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2号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

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臵、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

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其网站版块分为多个。 首先最顶上是术语表,网站地图和RSS订阅。术语表就是各种有关金融银行货币的专业术语,如我们平常都有学到的“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等;网站地图就是大概介绍每个版块包括哪些内容,如”会计财务司“就包括”会计财务司简介“”工作动态“”制度法规“”教育培训“四个部分;RSS订阅就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新闻。 接着就是信息公开和服务互动栏。信息公开共包含20个部分。一是新闻发布,主要是用于发布有关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的新闻和各种经济金融银行货币的报告,如“2014年前三季度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报告”;二是人民币,它包括人民币发行,人民币管理,反假币工作,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其中人民币发行还包含了人民币发行现状和人民币票样,从人民币票样我们可以得知各年份发行的人民币的样式;三是法律法规,它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立法征求意见,比如在国家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有关金融银行法律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就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四是经理国库,它包含动态信息,规章制度和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其中动态信息大部分是有关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情况;五是货币政策,它又包括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工具,人民币汇率,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货币合作,在货币政策工具中就为我们详细地介绍了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六是国际交往,它包括国际交往和国际金融信息,主要是为我们提供最新的国外金融资讯;七是信贷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和投资政策,并衔接财政政策、利用外资政策等制定的指导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的政策),它包括政策动态和业务简介;八是人员招录,它主要是用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招录人员的公告和信息;九是金融市场,它包含金融市场运行分析,货币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和房地产与汽车金融,除了金融市场运行分析是描述当年每月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外,其他都是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管动态和业务简介;十是金融研究,它包括各种学术活动,研究刊物和科研服务;十一是金融稳定(金融稳定是指一种状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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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

题目: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不断增强,但也存在许多问题。银监会的成立将改变中央银行同时负有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职能的状况,大大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我国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在职责上都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在职责上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行使职责的手段不同、行使职责的范畴不同以及二者行使职责侧重点不同等三方面。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职责分工关系协调 正文: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职能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一直行使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职能。然而,直到1983年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分离,它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传统上包揽的监管中国金融体系的职责涵盖了证券监管、保险业监管和对银行业的监管。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央行的职责越来越得以专业化,即它已不再像以前那样负责金融业的方方面面,而是将监管职责逐步剥离开来:使其更关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1992年证监会的成立,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责从人民银行中剥离;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责也从其中剥离;及至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

其职责再次得以细化。2003年3月,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成立后,开始履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由此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开创了新格局。 二、银监会性质与职能概述 银监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是在2003年成立的,它将原属于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交由其代为行使,这样就使得人民银行更加独立自主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银监会将根据授权,统一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监管职能分离使银监会享有了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职权。其主要的八项职责为: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银监会将根据授权, 统一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而中国人民银行将主要负责货币政策和跨行之间的资金往来, 具体包括利率的调整、银行之间的现金结算支付和一些新业务等。 三、央行与银监会职能的不同点 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机构监管的权力,但不排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而且,银监会的机构监管与人民银行的功能监管也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两者在现实操作中是完全可以加以区分的。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在职责上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行使职责的手段不同、行使职责的范畴不同以及二者行使职责侧重点不同等三方面。 1、二者行使职责的手段不同 虽然央行与银监会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维护我国金融稳定,但他们所采取的手段却有所不同。央行职责的行使主要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给、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政策的总和来实现,而银监会则通过对各金融机构具体、微观的监管来实施其职责。央行的着眼点是为了维护整个宏观金融秩序的稳定;而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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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 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 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 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 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一条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 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 第十二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 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机构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电子邮件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

中国人民银行知识点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位于北京,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标志 的。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数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公告栏等。 一、基本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别位于北京和上海,2005年8

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1998年年末,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内部管理架构实施了重大改革,设立了9个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职责的分行,各省除金融服务类工作组 中国人民银行 织管理职责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外,其余金融监管、货币政策类以及内部管理类工作组织管理职责全部由所在区域分行承担,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在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因管理环节增加而产生的问题不断暴露,遭受了央行内部人士、业内人士以及各地政府部门的普遍诟病。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担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组织下,陆续划归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从业务角度评价,1998年起实施的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没有获得成功。目前,各分行仍然掌握着辖区内重要职务的人事任免权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从2009年7月开始的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扩大后城市的进出口量占全国的90%。 二、法律地位

人民银行机构性质的理想目标模式及其实现途径

人民银行机构性质的理想目标模式及其实现途径(一) 摘要:本文在对中国人民银行机构性质回顾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民银行机构性质的目标模式,并对如何实现这一模式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人民银行,机构性质,实现途径 随着中国银监会的成立,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进一步分离,人民银行的机构性质和自身职能面临着新的调整。如何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的机构性质,科学界定人民银行的职能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银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人民银行的工作实际和未来发展出发,就人民银行的机构性质及其实现途径谈几点看法。 一、人民银行机构性质的理想目标模式 (一)人民银行机构性质演变的历史回顾 人民银行的机构性质是指人民银行自身所具有的属性,这是由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成立50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身职能的不断调整,其自身性质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建国初期至1978年底。这段时间,我国只有人民银行一家银行,虽然也出现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一些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但时间都不长,他们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业务。此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具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既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如发行货币、代理国库、管理金融等,又从事一般商业银行业务,如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并在金融业中具

有高度垄断性。因此,这一时期的中国银行体系被称为“大一统”的银行体系。从银行制度来看,属于复合性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种“大一统”的银行体系和复合的中央银行制度是与当时国家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此时,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是既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又具有商业银行性质的综合性的中央银行。 2、1979年至1983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专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相继恢复和建立。1979年2月,原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业务部和国外业务部分别独立出去,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1980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并恢复了中断20年之久的国内保险业务。人民银行的经营性业务逐渐减少,双重职能逐步剥离,中央银行职能逐步得到加强。1983年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组织机构、资金来源及其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以利于中央银行职能的强化。这一阶段的人民银行,其机构性质处于一个由复合性中央银行逐步向单一中央银行体制演化的阶段。 3、1984年至今的人民银行。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成立。至此,我国结束了复合的中央银行体制,转而实行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度。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理》,首次以法规形式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

一图一解央行个人征信报告

一图一解央行征信报告 (链家抵押贷款温馨提示:个人征信真的真的很重要~~!!) 征信报告分为个人信用报告以及企业信用报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记载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 征信报告主要包含3类信息,分别是: ?一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二是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其他信用信息; ?三是其他信息,如个人公积金、养老金信息等。 个人基本信息 ?个人信息第一部分是身份信息,包括本人及配偶信息。涵盖个人基本状况、联系方式、教育背景、户籍地址、通讯地址

?配偶信息比较少,因为不是主要的查询对象。有些已婚个人由于没有提供过配偶信息所以也是空白的。 ?居住信息有可能是多条的,涵盖个人居住数据的所有更新记录。 ?居住状况是对居住地点房产性质进行的说明,包括自置、按揭、租房、亲属楼宇、未知、其他等。 ?编号排列顺序是由近到远进行排序,具体时间显示在信息更新日期。 ?职业信息上办部分是个人单位和地址信息,时间排序也是由近到远。所以最近更新的总在第一行。 ?职业信息下半部分是与上半部分对应的个人职务信息,是按照人行的分类标准填写的。

?职业信息基本反映了个人职业经历,但不是最准确的。 贷款信息概要 (一)信用提示 ?贷款汇总信息反映了个人使用贷款的整体情况。 ?笔数,是指被征信人有几笔贷款。 ?贷款法人机构数,是被征信人所有的贷款所属的不同贷款法人机构数量的合计。 ?贷款合同金额及贷款余额,都是贷款本金金额。 ?信用卡汇总信息反映了被征信人使用信用卡(包括准贷记卡和贷记卡)的整体情况。?信用额度,是按照准贷记卡、贷记卡等信用卡类型统计的被征信人所有的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的合计。

1,下列不属于中央银行法律性质的是(D)

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中央银行法律性质的是(D ) A、政府的银行 B、银行的银行 C、发行的银行 D、监管的银行 2、商业银行的下列违规行为哪一项依法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查处?、(A) A.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B.出借营业许可证 C.未经批准代理买卖外汇 D.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3、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下列哪一机构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D ) A.农村信用合作社 B.财务公司 C.信托投资公司 D.证券公司 4、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下列哪一类人属于该规定所指的关系人?(A) A.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B.与商业银行有业务往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C.商业银行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D.商业银行的客户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多选题 1、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有(A、 B、D) A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B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C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D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2、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C、D ) A中国建设银行不能向企业投资 B 中国银行不能投资于股票市场 C招商银行可以购买国债 D中国民生银行可以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 3、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手段。西方国家号称的“三大法宝”包括(A、B、C) A、再贴现率 B、法定存款准备金 C、公开市场业务 D、央行基准利率 判断题 1、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在各省设立省级分行,而是设立跨区分行,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T ) 2、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者卖出有价证券、外汇。这种业务的目的在于通过扩张或者紧缩 信用,调节社会货币供应量。(T ) 3、简答题 1、简述金属货币制度被信用货币制度取代的根本原因。 首先,金属藏量和产量的有限性与商品生产和交换扩大的无限性的矛盾,是金本位制崩溃的根本原因;其次,金属货币的价值稳定也是相对的;再次,金本位制不利于国家实行独立的经济正政策(金自由流动、固定汇率制)。 不兑现纸币取代金属货币的理由 第一,在金属货币流通的情况下,由于流通造成的磨损或人为削刮,是铸币的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经常背离,是铸币的金属存在同他的职能存在分离,所以在货币流通中就隐藏着一种可能性:可以用其他材料做得记号或用象征来代替金属货币执行铸币的职能。第二,不兑现纸币能执行货币的各项职能。 2、简述信用货币制度的特征。 第一,他以不兑现的纸币为本位币,一般是由国家授权中央银行发行的;第二,不兑现纸币不代表任何贵金属,实行发行准备制度,用作发行准备的主要是政府证券、黄金、外汇和商业票据;第三,非现金结算占据主导地位。活期存款成为货币供应量的绝大部分,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公众共同创造;第四,信用货币的性质使得保证流通中的货币量与经济增长的需求量相适应这一任务,从本位制下的金属货币自发调节转移到由各国政府机构人为控制。 3、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 答案要点:是中国的中央银行,(1)是政府的银行(2)是银行的银行(3)是发行的银行,然后对含义作适当解释。 4、简述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制度的种类,并对含义作适当分析。 (1)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2)基准利率制度;(3)再贴现制度;(4)公开市场操作制度;(5)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制度 5、简述我国商业银行法定业务范围。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浅谈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浅谈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其独立性对于我国宏观经济的各方面发展都极为重要。运用多种衡量标准分析我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这对于我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实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必要性;衡量标准 1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含义 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其独立性表现为:一是建立独立的货币发行制度;二是独立地制定或执行货币金融政策;三是独立地管理和控制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这主要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上:首先,中央银行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其次,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从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至今,我国的中央银行已经在宏观经济中发挥了60多年的作用,其间先后经历了大一统式的中央银行体制,又恢复并成立了大批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1984年确立起单一央行职能体系,并于1998年在分支机构的设置上进行了改革,实行按经济区域划分的设置方式。在央行的职能以及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上均与世界其他国家趋同,但是国情与历史传统的不同导致各国的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也有很大差异。 2中央银行保持独立性的必要性 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宏观调控的银行,体现了其国家机关的性质,因此,它必须接受政府的一定程度的管制。但它同时又是特殊的金融机构,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其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和调控时又不能不考虑货币经济本身自有的运行规律,因而它不能完全听命于政府,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而且中央银行和政府的任务各有侧重,这就使得中央银行和政府在宏观经济目标的选择上并不一定在任何条件下、任何时期都保持一致。比如政府一般是以促进经济增长和保证充分就业为重,因此就要扩大社会的总需求,但这往往以通货膨胀的发生为代价。而央行的首要目标就是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但是要实现币值的稳定,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政府的经济决策行为。所以,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就是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实质也在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关系上。而作为一国的中央银行,其独立性的高低对实现该国的内外经济目标都极为重要,研究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对于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的央行独立性制度,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抑制通货膨胀以及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3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衡量标准 (1)从立法层面来说,如果一国在立法中明确了赋予该国央行较高的独立性或不受政府的指示和干预,则独立性很高。根据我国1995年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

2017中国反洗钱报告

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 (1) 二、接受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四轮互评估准备工作顺利推进 (2) 三、反洗钱监管力度显著增强 (2) 四、反洗钱监测能力建设取得较大进展 (4) 五、打击洗钱犯罪成效显著 (6) 六、国内协调机制发挥重要作用 (7) 七、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与合作 (11) 八、反洗钱宣传培训持续深入开展 (12)

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为我国反洗钱中长期发展进行了全面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接受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四轮互评估为契机,不断弥补反洗钱制度“短板”,加强反洗钱监管,积极开展反洗钱调查协查,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 2017年8月29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三反意见》)正式印发,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三反意见》指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下简称“三反”)监管体制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三反意见》按照问题导向、防控为本、立足国情、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从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健全预防措施、严惩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国际合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六个方面提出二十余项具体措施,目标是到2020年逐步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三反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以来对国家反洗钱体系最全面的顶层设计,也是我国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领域深化改革的总体规划,对下一步做好“三反”工作,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用户 第三条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用户应当签署并遵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第四条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第五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请常用户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单位的注册文件复印件、《用户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公示系统,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常用户应当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用户登录名登录登记公示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法试题答案

目录 1、中国人民银行法答案要点………………………第2 页 2、货币信贷管理答案要点…………………………第6 页 3、金融统计管理答案要点…………………………第9 页 4、征信管理答案要点 (12) 5、支付结算管理答案要点 (15) 附: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答案要点 (18) 6、国库管理答案要点 (21) 7、人民币流通管理答案要点 (24) 8、外汇管理答案要点 (27)

中国人民银行法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2个(12分,每题1分) 1、B. 2、B. 3、D. 4、A. 5、A. 6、C. 7、B. 8、D. 9、A. 10、D. 11、A. 12、C. 二、多项选择题6个(18分,每题3分) 1、ABCD 2、CDE 3、BC 4、ABCEF 5、ABCD 6、ABE

三、判断题(20分,每题2分) 1、2、6、8、10(×) 3、4、5、7、9(√) 四、简答题5个(50分,每题10分) 1、《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①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②明确其职责,③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④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⑤维护金融稳定,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 答对1个内容给2分。 2、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①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③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④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⑤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⑥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⑦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⑧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⑨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对象、监督检查权限(①-⑨)每条1分。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职能

第一组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职能 第二组 我国所有银行的共同作用 具体作用 1(手段、作用、利益主体) 2 3监督管理各部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国民经济)。 形象记忆 1中介(纽带)作用------蓄水池(货币)、聚宝盆(资金)、调节器(商榷) 2信息作用------气象站、寒暑表、晴雨表、总帐房(社会) 3监管作用------监督员、调节器、监视器 教学建议:可根据银行的业务和职能推导;国民经济比喻为一个人,第一个作用可比喻为人的血液;第二三个作用可比喻为人的中枢神经。〔商榷) 第三组 储蓄(对照广义)的作用 (1资金,支援现代化建设 。 (2)(重要)-----谁调节---怎样合理调节?---作用如何 ---可联系财政、税收、银行的作用;流通中所需货币量公式.;通货膨胀(紧缩)等知识。 (3教学建议:可对照广义储蓄让同学们根据他的流向(画出)总结其作用。也可借助课本插图。也可让同学们自己结合生活说明。 (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 (可以找一些资料或图片加以说明)

第四组(1、2) 注意:在理论上,货币政策一般被认为是市场经济相对成熟的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首选政策。与财政政策相比,货币政策的操作更具有弹性、更加灵活。更能体现市场规律。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货币政策的重要性逐渐增强,国家宏观调控比以往更加借重市场的力量。 由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对经济生活的作用各有其特点,在货币政策收效不明显的严重萧条局面下,财政政策则显得比较有力,如扩大财政赤字,支持大规模的公共工程建设,本身可以吸收一部分失业人员,又可以带动相关部门的发展;在抑制经济过热方面则相反,因改变税法需要时间,如果采用增税等财政政策,这就使财政政策不可能具备货币政策所具有的灵活性。 2市场经济过热时(市场消费疲软时)国家的货币和财政政策比较 (1)市场经济过热时 A 货币政策:提高存贷款利率,减少货币量的供应;减少银行贷款 B 财政政策:增加税收,减少国家财政经济建设支出 (2)市场消费疲软时 A 货币政策:降低存贷款利率 B 财政政策:发行国债,扩大财政支出,扩大财政赤字,支持大规模的公共工程建设,本身可以吸收一 部分失业人员,又可以带动相关部门的发展;征收利息税等 第五组 1.储蓄、债券、股票、商业保险特点比较 (1)储蓄、债券、股票、商业保险是目前我国居民的主要投资方式。 (2)活期储蓄灵活方便,定期储蓄存期长、比较固定、积累性强,但收益率比股票、债券低,与商业保险比,存款储蓄对意外事故等风险不具有赔偿责任。 (3)购买债券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与储蓄比,政府债券由国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风险小、安全性好,可以转让、抵押,利率也比储蓄要高;金融债券与公司债券比储蓄收益高,但有一定风险;与股票相比,受益权、偿还方法各不相同,风险也没有股票大;与购买保险比,债务方对债权方不具有意外事故赔偿义务。 (4)购买商业保险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在风险发生时可以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 (5)购买股票风险最大,但收益也往往最高。 3.公司股票与公司债券 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

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 程 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呼和浩特中心支行2010-10-25 16:15:09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

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颁布时间】2003-12-27 【实施时间】2004-02-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3年12月27日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章人民币 第四章业务 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

1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作用 成立背景。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最初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职能为一身。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84年国家将其商业银行的职能剥离出去成立四大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职的中央银行。任何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都是该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并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003年,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被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各地监管办事处同时撤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别设于北京和上海,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经济领域中的作用。人民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人民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它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人民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服务,这是由中央银行所处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 基本职能。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控制国家货币供应;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的监督管理;为政府筹集资金; 主要业务。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贷款、再贴现、证券、黄金占款和外汇占款、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的划拨清算和资金转移的业务等。 主要职责。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被重新定位于国家的中央银行和宏观调控部门,肩负“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大支柱职能,担负14项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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