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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婴幼儿食品标准及国际食品法典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 o d e x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是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政府间组织,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致力于全球食品安全与标准的协调。自1961年开始制定国际食品法典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已从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食品贸易仲裁标准成功转变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以及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国际食品法典》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原则有300余部,该法典的制定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支持,该法典增强了各个国家对食品安全和标准的意识,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国际食品法典》的运作

据纽迪希亚生命早期营养品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规事务总监赵学军博士介绍,由于科研的进步和创新产品的不断问世,《国际食品法典》的制定显然已成为一项越来越艰巨的任务。食品法典委员会在法典的制定和运作方面起到决定性作用,委员会制作了规范的科学范文,并多次召集专家委员及在食品和相关领域中优秀的个人和组织出席此类国际会议,食品标准在经过专家的协商同意后才会确定并编入法典。在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专家的选用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专家须具有较高的素质。

标准只有在所有国家都一致时,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和方便贸易的目的,这是食品法典最根本的目标。《国际食品法典》一般准则指明成员国应“接受”的法典标准,但接受程度可略有不同,这取决于该标准是商品标准、一般标准还是关于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的标准。然而,准则一般提倡成员国最大限度地接受法典标准;同时,在一般准则中对接受的方法也有明确规定,不同成员国的接受方法也由法典委员会按一般准则据具体情况而定。

该法典在运作过程中,其委员会与很多成员国结成了良好的伙伴关系,可进行信息共享,还可向成员国提供先进的解决方案。该法典清楚表明了其成员国的运作规则并在全球得到了普遍接受,在保护消费者和方便国际贸易方面的进程趋于一致。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国家很难从法律观念上来接受法典标准。

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的差异,有时也会受到国家态度的影响;权力至上观念的存在也会阻碍了法典标准被接受程度和一致性的进程。尽管困难重重,但在方便贸易的强大国际推动力下,使各成员国标准与法典标准趋于一致的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调整本国食品标准和部分相关标准(尤其是那些与安全有关的标准),使其与食品法典标准一致的国家一直在不断增加。

法典对消费者的保护

赵学军博士谈到,在制定商品标准和一般标准的过程中,法典委员会及其下

属各专业委员均会把消费者的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为确保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质量安全且不含有对健康危害的因素,法典会将其列入重要规定范围并对制定标准所采纳的格式反复强调。格式规定了商品标准,如商品的标准名称、范围、重量、数量和标签等,并规定在标签信息中不得出现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还需确保商品标签与食品的实际情况相符。标准还涉及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和卫生方面的内容,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及食品行业的信心。

该法典为保护消费者提供了多方面的指南,加强了公众应对风险信息的了解,如食品中微生物标准的建立和应用、核污染事故后食品中的放射性核元素水平等。同时,法典也包含了一些具体的实施情况,多数是关于食品安全生产以及其他针对消费者的卫生指南。法典在国际上所推行的食品卫生一般准则模式适用于所有食品,这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尤为重要,因为它为食品安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对食品从初级加工到最终消费的各个阶段都制定了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促进了监管措施的有效施行和行业、贸易的健康发展。

我国婴幼儿食品标准

食品标准的本质是对已知风险可以接受水平的体现、是基于科学评估可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风险水平。婴幼儿食品标准基于科学证据而制定,目的是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充足的营养素,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求。中国的婴幼儿食品标准起始于原轻工业部在1958年基于5410配方的试行标准,1989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16种婴幼儿食品标准内有婴幼儿食品配方标准GB 10756/10766/10767,并于1996年对这16种标准重新修订。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参与法典工作,到2010年,GB10765等标准颁布时,法典的原则已经体现在其中。以我国《婴儿配方食品》为例,在起草过程中有关专家参阅和总结了各国标准及实施情况,结合中国婴儿营养状况,进行了风险评估,同时参考中国母乳中的营养成分和比例以及我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对大部分营养素规定了严格的上下限,更加符合我国婴儿的营养需求,贴近我国国情。

为达到婴幼儿生长发育的正常水平,赵学军博士建议,6个月以内婴儿的每日配方奶摄入量750mL,标化体重5kg,标化能量每日500kcal.

随着中国在国际社会中角色的变化,中国婴幼儿食品法规与《国际食品法典》之间的沟通也将日益频繁与深入。我们要深信,这一变化会为提高我国婴幼儿食品法规修订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度、提高对食品安全和标准的意识、最终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维持安全的食品产生积极影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 本标准的任务来源:根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列入修订计划,并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作为承担单位负责标准的修订工作。委托项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修订(spaq-2016-121)。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标准修订主要承担单位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在标准修订过程中,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也参与了标准的修订工作。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为韩军花、梁栋、杨振宇、康玲玲、苏宜香、张玉梅、李湖中、曹红、陈龙等。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二)简要起草过程 2016年11月26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正式签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2017年2月16日,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修订工作启动会在北京召开,《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会议就如何高效科学的开展标准修订工作进行了讨论,并同意成立六个工作小组,分别为婴儿配方食品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组、幼儿配方食品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组、产品标准与GB14880关系梳理组、理化检验方法适用性工作组同时开展工作。工作组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CDC营养健康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食品中污染物的中国国家标准及国际法典标准对比

食品中污染物的中国国家标准及国际法典标准对比民以食为天,食物中的污染物是涉及我们切身利益的事情,也是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问题。食物中污染物的标准就尤为的重要,而中国的标准与国际的标准又有一些不同,本文将就污染物中的铅、砷、镉的不同标准进行对比。 世贸组织(WTO)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定》(SPS协定)指出,其成员国应将本国食品安全标准与CAC制定的食品法典相协调。CAC制定的标准、准则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保证国际食品贸易的公平性方面有重要作用,它是解决国际食品贸易争端的标尺。由于我国已加人世贸组织,协调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CAC)标准的形势越来越紧迫。CAC的污染物标准是由其分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法典委员会(CCFAC)制定的,CCFAC在制定荇染物标准时以FAO /WHO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提供的污染物评价资料为依据。CCFAC首先根据污染物对人类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对贸易的影响程度列出JEcFA的优先评价名单,JECFA根据污染物的毒理学资料、人群暴露量资料和各国的污染水平等,确定名单中污染物的摄入量限量,对有蓄积毒性的污染物制定出暂定可耐受的每周摄入量(PTWI)或暂定的每日最大耐受摄入量(PMTDI)。CCFAC根据这些资料制定相关标准,并征求各国的意见,通过一定的程序(共8步)最终由CAC大会通过决定成为法典标准。CAC对污染物的规定与我国类似,在《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的通用标准》(cDdexStart 193)和一些产品标准中均涉及到有关污染物指标。 目前CAC标准CodexStan 193中设定了限量值的污染物有16种:铅、砷、镉、汞、铜、锡、铁、硒、硝酸盐、亚硝酸盐、氰乙烯单体、丙烯腈、黄曲霉毒素B.、黄曲霉毒紊M.、展青霉素、棕曲霉毒素。上述16种污染物对在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中均有限量规定,但我国棕曲霉毒隶只有检验方法,投有规定限量值。除此之外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中还有下列指标在法典标准中未作规定:铝、铬、氟、稀土、N.亚硝基化合物、多氯联苯、3一氯.1,2.丙二醇(3-MCPD)、丙烯腈-丁二烯一苯乙烯(ABS)、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游离棉酚、组胺。 食品中污染物的法典标准与我国标准之间的差别将对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的进出口贸易产生深远影响。有重要意义的有下面3方面: (1)法典标准比我国国家标准的指标严格,将影响到我国的出口食品对于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而未达到法典水平的产品.有可能被其他国家拒绝进口。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乳类或大豆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的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粉状婴儿配方食品、粉状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清洁作业区 cleaning work area 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如裸露待包装的半成品贮存、充填及内包装车间等。 3.2 准清洁作业区 quasi-cleaning work area 清洁度要求低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如原辅料预处理车间等。 3.3 一般作业区commonly work area 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如收乳间、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 3.4 湿法(生产)工艺 wet-mix process 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料成分在液体状态下进行处理与混合的生产工艺,该工艺通常包括配料、热处理、浓缩、干燥等工序。 3.5 干法(生产)工艺 dry-mix process 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料成分在干燥状态下进行处理与混合而制成最终产品的生产工艺。 3.6 干湿法复合(生产)工艺 combined process 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部分配料成分在液体状态下进行处理与混合,干燥后再采用干法工艺添加另一部分干燥配料成分而制成最终产品的生产工艺。 4 选址及厂区环境 应符合GB 12693的相关规定。应远离禽畜养殖场,厂区内不应饲养动物。 5 厂房和车间

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检测项目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本次抽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包括乳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豆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的要求。 抽检项目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比、亚油酸、α-亚麻酸、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终产品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十四烷酸)总量、芥酸与总脂肪酸比值、反式脂肪酸与总脂肪酸比值、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1、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烟酸(烟酰胺)、叶酸、泛酸、维生素C、生物素、钠、钾、铜、镁、铁、锌、锰、钙、磷、钙磷比值、碘、氯、硒、胆碱、肌醇、牛磺酸、二十二碳六烯酸与总脂

肪酸比、二十碳四烯酸与总脂肪酸比、水分、灰分、杂质度、铅(以Pb计)、硝酸盐(以NaNO3计)、亚硝酸盐(以NaNO2计)、黄曲霉毒素M1、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左旋肉碱、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三聚氰胺、二十二碳六烯酸(22:6n-3)与二十碳四烯酸(20:4n-6)的比、长链不饱和脂肪酸中二十碳五烯酸(20:5n-3)的量与二十二碳六烯酸的量的比、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碳四烯酸、叶黄素、核苷酸、脲酶活性定性测定等63个指标。

婴儿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 目录 什么样的婴儿食品最安全 婴儿食品安全指导 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 如何选购安全婴儿食品 婴幼儿不宜吃哪些食品 如何为宝宝制作安全辅食 更多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们生活中最关注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婴儿食品安全问题更是重中之重。那么,怎样的婴儿食品是最安全的?新妈妈如何选择和制作健康、安全的食品和辅食呢? 什么样的婴儿食品最安全 妈妈最关心的永远是孩子的事情,尤其是现在的社会,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更为重视,那么什么样的婴儿食品是安全和营养的?妈妈该如何挑选和制作? 1.自制婴儿食品

最好的婴儿食品应该是自己亲手制作的,因为从选材、制作都是自己把关的,健康又安全,还有丰富营养。 自己制作宝宝食品可能比较麻烦,妈妈可以购买绞碎机、研磨机等必备的机器,方便我们制作宝宝食品。还有制作婴儿食品时,可以一次多做点,把它们制成泥状,然后放入冷冻盘中冷冻起来,需要的时候用牛奶,或者水稀释一下。要注意的是,未满一岁的宝宝食物不需要添加作料。 2.市面销售的婴儿食品 这些食品对于比较忙或者不在家的妈妈非常必要,因为你不可能一直有那么多时间去自己制作食品。所以,灌装、瓶装的婴儿食品还是很有必要的。不过,在选购市面销售的食品时,妈妈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选择纯水果或者蔬菜制作的食品,这样可以保证宝宝吃的营养美味,且不用摄入过多的淀粉。 如果需要存储某些市面销售的食品,那么一定要注意它们所含的成分,对于那些含糖、盐的食品最好不要买,因为它们的主要成分是水,没有自制食品有营养。 还要经常检查食品的日期,以防食品过期而不知自。 3.了解适合自己宝宝的食物 妈妈要知道什么样的食物最适合宝宝食用,例如婴儿米粉,可以用温开水或者牛奶冲成糊状;胡萝卜泥,把胡萝卜削皮、煮熟、然后加水捣成泥状,可以使用同样的方法制作苹果泥、土豆泥、梨子泥;其他还有鱼肉糊、牛油面包、鸡肉、青豆、西红柿等等。 婴儿食品安全指导

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减肥用低能量配方食品CODEXSTAN201995

国际食品法典标 准减肥用低能量配方食品CODEX STAN 203-1995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第2.1条款定义的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产品作为特殊医用食品,中度或严重肥胖者必须遵医嘱使用,处方食品销售事宜由国家级机构决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传统食物形式的预包装食品。 2定义 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Formula foods for use in very low energy diets for weight):是指一种含有最少量的碳水化合物和每日必需营养素,作为唯一能量来源提供450?800 kcal能量的特制食品。 3基本成分和质量指标 销售的产品应符合下列成分和质量要求: 3.1能量含量 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作为唯一能量来源,提供每日摄入能量450?800 kcal(lkcal=4.184kJ)。 3.2营养素含量 3.2.1蛋白质 在推荐每日摄入能量时,营养1中不少于50g的蛋白相当于校正蛋白消化率的氨基酸评分值为1。 必需氨基酸的添加量,仅为能够改善蛋白质品质目的的最少量。除蛋氨酸外,只能使用L-型氨基酸。 3.2.2脂肪 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含有3g以上的亚油酸和0.5g以下的α-亚麻酸,且亚油酸与α-亚麻酸含量比值推荐为5?15。 3.2.3碳水化合物 按推荐的每日能量摄入量,可利用碳水化合物不少于50g。 3.2.4维生素和矿物质 产品应含有100%推荐的每日维生素和矿物质摄入量,也包括下表未列出的其他必需营养素。 维生素1)和矿物质每日摄入量维生素1)和矿物质每日摄入量维生素1)和矿物质每日摄入量 维生素A 600g 维生素D 2.5g 维生素E 10mg 200g 镁350mg 维生素C 30mg 叶酸(以单谷氨酸盐 表示) 硫胺素0.8mg 矿物质*-- 铜 1.5mg 核黄素 1.2mg 钙500mg 锌6mg 烟酸11mg 磷500mg 钾 1.6g 1FAO/WHO 联合专家咨询组关于蛋白质品质评价报告Bethesda,MD USA,4-8 December 1989,FAO Food and Nutrition Paper No. 51,1991,Rome,p. 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doc.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将贡献率超过5%-10%的食品或食品类别以及热点关注的食品列入关注重点,对于已经确定PTWI 或TDI者的污染物,将超过5% PTWI 或5%TDI的食品或者食品类别特别重点关注,按大类(如蔬菜、亚类(如叶菜、品种(如菠菜、加工

婴儿食品安全

婴儿食品安全 什么样的婴儿食品最安全 每个新妈妈都希望自己的宝宝既健康又强壮,那么学一点营养学知识吧。给宝宝提供哪些食品比较可口又富有营养?如何选购或制作?这些问题新妈妈都会特别关注吧。 1、自制婴儿食品:如果你能亲手为宝宝制作食品的话,安全性自然有了保障,因为你可以自己掌握制作方法和配料,尽可能选用新鲜的富含有机物质的食物,而且价钱便宜,经济又实惠。当然你需要准备一台研磨机,一台绞碎机。 你可以一次煮较多食物,按照孩子的需要制成泥状,如果需要的话,可用水或牛奶把食物调稀,将食物装入冰块冷冻在盘内,然后放入冷藏袋里保存备用。一周岁以内的孩子的食物不宜加佐料。 2、选购市面上销售的婴儿食品:瓶装、罐装或包装的婴儿食品对你也有用处,尤其是你不在家或匆忙时。购买时请仔细阅读包装上的说明文字,注意要购买纯水果或纯蔬菜制作的,以确保你的宝宝在吃到充足而又营养丰富的食品的同时,不过多地摄入精制淀粉。 如果你要贮存一些市售的食品,请不要买那些标明有糖、盐的食品,这意味着水是最主要的成分,该食品可能不如自制的富有营养。要经常检查市售食品的有效日期及包装情况。 3、哪些食物适合你的宝宝:一般来说,适合宝宝的食物有婴儿米粉,可用温开水或牛奶拌成流质;有胡萝卜泥,其制作方法是:削皮、煮烂成泥状或加水稀释成汤,可用同样的方法制作土豆泥、苹果泥或软的熟透的梨也适合宝宝食用;还有牛油黄面包、剁碎的鱼肉、鸡肉、动物肝脏、煮烂的青豆、碗豆、西兰花、西红柿等。 婴幼儿不宜吃哪些食品 婴幼儿期宝宝的消化能力和对食品的适应能力尚未成熟,不能接受和大人完全一样的饮食,有一些食品是不适宜给宝宝吃的,在选择和制作食品时要注意。宝宝不宜吃的食品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1、油炸食物:如油条、油饼、炸糕等。一方面是因为这类食品不易消化,另一方面,食品经过油炸后,营养素损失较多,经常食用这类食物对宝宝的健康没有好处。 2、坚果类食品:如整颗花生、瓜子和各种豆类。这些食品脂肪含量高,质地坚硬,宝宝不易嚼碎,不易消化,而且体积小,一不注意就有可能被宝宝呛入气管,给宝宝带来痛苦甚至生命危险。 3、有刺激性或含咖啡因的食物:如酒类、咖啡、浓茶及辛辣食品等,这些东西都不宜给宝宝吃。有些大人在喝酒时,喜欢用筷子沾了酒喂给宝宝,以此为乐,这也是不合适的。有的宝宝因此还会产生类似成人的酒瘾,这对宝宝的神经系统发育是有害的。 4、罐头食品。这些食品中往往含有防腐剂,经常食用对人体有害。 如何为宝宝安全制作辅食

国际食品法典

国际食品法典 食品中使用的植物蛋白制品(VPP)通用准则 CAC/GL 4-1989

1目的 为指导植物蛋白制品(VPP)在食品中的安全和正确使用,确立下列原则: ——保证含VPP食品的营养质量符合预期使用目标的原则; ——含VPP食品的适当标识原则。 2范围 本通用准则适用于所有植物源性蛋白,不适用于食品中使用的单细胞蛋白。 3说明 产品定义有效氨基酸(available amino acids): 是指来自食物蛋白、可被吸收并且用做新陈代谢的氨基酸。 氨基酸评分(amino acid score)(以前称化学评分): 是指l.0g测试蛋白中限制氨基酸的毫克数除以通过基准氨基酸模式所确定的l.0g蛋白质中相同氨基酸的毫克数。 生物价(bioavailability) : 是指一种氨基酸或其必需营养成分能够被吸收和用于代谢的程度。 互补(complementation)(蛋白的): 是指2种含不同限制氨基酸的蛋白质经混合,提高了蛋白质的营养价值。在第一种蛋白质中含量过高的氨基酸,却是第二种蛋白质的限制氨基酸,这2种蛋白质按一定比例混合后,蛋白质质量高于混合前任一种蛋白质的质量,反之亦然。 有限氨基酸(limiting amino acid): 是指以基准氨基酸模式中氨基酸数量为基准,食品蛋白质中比例最低的必需氨基酸为限制氨基酸。 净蛋白质比值[net protein ratio (NPR)]: 是指测试大鼠组的增重加上无蛋白质组大鼠失去的重量除以测试大鼠组消耗的蛋白质重量。 营养适当(nutritional adequacy): 参见第7条款。 蛋白质质量(protein quality): 是指蛋白质源提供的符合人类需求必需氨基酸和必需氮的程度。蛋白质质量主要由蛋白源中必需氨基酸含量、配比和生物价来决定。 基准氨基酸模式(reference amino acid pattern): 是指由FAO/WHO/UNU (1985)规定的符合2?5岁儿童蛋白质安全摄入需求水平的理想蛋白质必需氨基酸的含量和配比。 相对净蛋白比[relative NPR (RNPR)]: 是指NPR与标准蛋白质的比值。 增补(supplementation)(在蛋白质营养中): 是指通过将具有高含量必需氨基酸的蛋白质适量添加到另一种该氨基酸为有限氨基酸的蛋白质中,以提高蛋白质的质量。 可利用蛋白质(utilizable protein): 是指通过代谢可提供符合人类需求的必需氨基酸和必需氮的蛋白质。按100g产品中的粗蛋白的量(N 6.25)与蛋白质质量系数(蛋白质质量系数最大值为为1.0)的乘积计算。 植物蛋白制品[vegetable protein products (VPP)]: 是指以一定方式减少或去除植物原料中某些含量高的非蛋白成分(水分、脂肪、淀粉、其他碳水化合物),使蛋白质(N 6.25)含量达到>40%的食物制品。蛋白质含量以去除添加的维生素、氨基酸和食品添加剂外的干重为基数计。 4基本原则 4.1用于人类食用的VPP应不危害人类健康。按照修订的PAG/UNU准则6编写的准则附录,应作为VPP的安全性和 营养质量测试的参考。 4.2VPP的营养质量应符合其预期使用的目标。 4.3应在标识上清楚地标注食品中含有VPP。 含植物蛋白制品的食品,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Rev.1-1991)的要求,并符合下列具体条款: ——应在标识上按比例递减标注完整的成分表,除非例如:添加维生素和矿物质,则应单独分组列出,且不必按比例递减排列;

婴幼儿食品市场分析

5. 市场分析 5.1行业现状、市场规模 全球范围内婴幼儿食品行业迅猛发展,而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婴儿食品市场。Euromonitor International的资料显示,中国、欧盟及美国是最大的婴儿食品销售市场,占全球销售总额约60%。发达市场中,美国及欧盟在未来4年料有轻微增长,日本市场则停滞不前。新兴经济体方面,巴西及俄罗斯的婴儿食品销路已超越日本,未来4年料将持续增长。印度的婴儿食品市场规模较小。中国市场的增长料将最为强劲,销售额将会倍增,到2016年成为规模最大的婴儿食品市场,超越发达国家。 总所周知婴幼儿食品品牌的有嘉宝、雀巢、贝因美、惠氏、多美滋等,其下产品种类大致有维生素、奶粉、钙片、牛奶等。近年来国内代餐粉行业快速兴起,各厂商纷纷加入,竞争激烈。现存的知名品牌 有维亭、康宝莱、乐蜂、康比特、普济仁堂等。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代餐粉果蔬纤维类知名品牌产品平均价73.94元,最低报价4.90元,最高报价298.00元。但其主要目标客户群体指向成人群体,主要为上班族、学生或减肥人生提供相关产品,而针对婴幼儿市场的产品仍待开拓。 5.2 对行业发展趋势的预测 研究机构Technavio在最近的一份关于全球婴儿食品和奶粉市场的调查报告中,分析了可能会影响行业未来五年内走势的四大趋势,包括包装创新,有机婴 儿食品兴起,厂商扩展产品组合,线上销售比例提升四个方面。 (1)包装创新:目前,绝大多数婴儿食品使用玻璃瓶或是桶作为包装。但是袋装的婴儿食品越来越流行,比如带有塑料喷口的袋装婴儿食品,可以通过喷口吸食。袋装的流行主要是其

易于携带,很方便,非常适合年轻一代更加活跃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方便父母独立喂食。 (2)有机婴儿食品兴起:随着全球环境的恶化,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担心也越来越多。人们对有机食品的偏好非常明显。当涉及到婴儿食品时,人们总是格外小心。有机婴儿食品近年来 吸引了大量的注意力。而有机婴儿食品的优点众多:整个过程受到严格的监管,所有的谷 物在生长过程中不能使用化学肥料和杀虫剂;禽肉和奶制品来源于家畜,这些家畜均有机 喂养,不打激素、抗生素。一旦制作完成,不再添加任何人工合成的色素等添加剂。此外, 袋装婴儿食品还可以延长食物的保质期,而家长在喂食之后,还可以将剩余的食物封存在 袋中,以后再用。比起盒子和玻璃来,袋装要更加容易储存,占用的空间也更少。 (3)厂商扩展产品组合:为了满足婴幼儿的营养需求,消费者们对于婴儿食品的口味和种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大部分婴儿食品厂商都在多样化产品线,推出新型独特产品,以更好地 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一些品牌推出用有机水果,蔬菜和谷物制作的婴儿小吃颇受欢迎。此 外,人们相信在婴儿时期为他们提供多样化的食品选择,将会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饮食习 惯。而由于父母对于健康和美味的婴儿食品的需求,公司不断研发,提升自身产品的质量。 一些知名奶粉品牌也推出非转基因奶粉,其中含有OptiGRO,能够帮助婴儿的大脑和眼睛 发育。未来,产品组合的多样性将会对婴儿食品市场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4)线上销售比例提升:由于价格和方便程度的优势,线上零售商在未来将会成为实体店的重大挑战,可能会导致实体零售网络的规模缩小。此外,线上销售平台可以跳过供应链的部 分环节,减少成本,同时让父母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购物。2015年,约有18% 的父母选择在线上购买婴幼儿食品。约有三分之一的亚太地区人口通过线上购买婴儿食品, 其中在香港和韩国,通过线上平台购买婴幼儿食品、奶粉的趋势最为火热。 由此观之,随着人们健康观念的加深,除了追求食品的口感外,消费者越来越倾向于购买绿色环保、营养健康的产品。因此代餐粉行业势必会紧随市场需求,未来主打绿色果蔬,低脂低热量等特性的代餐粉将成为趋势。同时原有成人市场渐趋饱和,婴幼儿市场极具开发潜力。 5.3 对行业发展驱动因素的分析 (1)顾客偏好的变化:行业分析机构IBISWorld称,具有健康意识的父母正推动营养补充和有机婴儿食品行业强劲发展。如今消费者不再给他们的婴儿或幼儿喂养没有品牌的快餐粥。婴儿食品的种类显著增多。同时越来越多的女性走入职场,这将推动有机婴儿配方食品、无奶食品和不含谷蛋白食品的销售增长,十年前市面上还没有这些种类繁多的产品。 (2)政府政策的变化:政府二孩政策的放开,预示着将有一个婴儿潮的到来,等于提供了一个充满潜力的市场,为众多瞄准婴幼儿消费的商家展现了一个巨大的商机。婴幼儿消费及衍生产业已成为最大的、最不受市场偶然因素干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单位保证认真执行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接受食药监部门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制度 1、购进婴幼儿配方奶粉时,认真查验证明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发票等方面的资料),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婴幼儿配方乳粉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2、对购进的每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 (3)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在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 产品名录; 3、向供货商索取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发票、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按供货者名称整理建档备查。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保管期限自该种婴幼儿配方奶粉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并随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检查。 4、绝不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绝不购进;如发现有假冒伪劣婴幼儿配方奶粉时,及时向辖区食药监部门报告。 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运输制度 1、对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工具(包括车厢和各种容器等),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同时根据购进、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产品特点,配备防尘、防蝇、防晒、防雨等设施; 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同时,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3、如购进需冷藏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将用专用冷藏载具运输,并有专人对运输车辆温度进行测量并做记录,以保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7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中所称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本细则不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 第二条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其类别名称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1;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2;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类别编号为3003。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执行标准等见表1。

第三条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大包装产品且不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最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四条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 第五条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能够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孳生,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有效控制人员、设备和物料流动造成的污染。 第六条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避免交叉污染。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具体划分见表2—表4。 表2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企业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划分

表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企业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划分

欧盟婴儿食品标准

I (Acts whose publication is obligatory) COMMISSION DIRECTIVE2006/141/EC of22December2006 on infant formulae and follow-on formulae and amending Directive1999/21/EC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TH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Having regard to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Having regard to Council Directive89/398/EEC of3May1989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foodstuffs intended for particular nutritional uses(1),and in particular Article4(1)thereof, After consulting the 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the Authority), Whereas: (1)Directive89/398/EEC concerns foodstuffs intended for particular nutritional uses.The specific provisions applicable to certain groups of foods for particular nu- tritional uses are laid down by specific Directives. (2)Commission Directive91/321/EEC of14May1991on infant formulae and follow-on formulae(2)is a specific Directive adopted pursuant to Directive89/398/EEC. That Directive has been substantially amended several times(3).Since further amendments are to be made,it should be recast in the interests of clarity. (3)In the light of discussions in international fora,in particular Codex Alimentarius,in relation to the timing of the introduction of complementary foods into the diet of infants,it is appropriate to amend the current defi- nitions of infant formulae and follow-on formulae and certain provisions on the labelling of follow-on formulae in Directive91/321/EEC. (4)Infant formula is the only processed foodstuff which wholly satisfies the nutritional requirements of infants during the first months of life until the introduction of appropriate complementary feeding.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health of such infants it is necessary to ensure that the only products marketed as suitable for such use during the period would be infant formulae. (5)The essential composition of infant formulae and follow- on formulae must satisfy the nutritional requirements of infants in good health as established by generally accepted scientific data. (6)The requirements concerning the essential composition of infant formulae and follow-on formulae should include detailed provisions on the protein content. Notwithstanding that traditionally different appropriate conversion factors have been used for the calculation of the protein content from the nitrogen content of different protein sources,recent scientific advice indicates that for the specific purposes of calculating the protein content of infant formulae and follow-on formulae it is appropriate to use a single conversion factor adapted to these products.As infant formulae and follow-on formulae are sophisticated products that are specially formulated for their intended purpose,ad- ditional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n protein,including minimum and maximum levels of protein and minimum levels of certain amino acids,should be estab- lished.The protein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is Directive should relate to the final products as such, prepared ready for consumption. EN 30.12.2006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L401/1 (1)OJ L186,30.6.1989,p.27.Directive as last amended by Regulation (EC)No1882/2003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J L284,31.10.2003,p.1). (2)OJ L175,4.7.1991,p.35.Directive as last amended by the2003 Act of Accession. (3)See Annex X,Part A.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 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单位保证认真执行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接受食药监部门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制度 1、购进婴幼儿配方奶粉时,认真查验证明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发票等方面的资料),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婴幼儿配方乳粉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2、对购进的每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 (3)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在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

产品名录; 3、向供货商索取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发票、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按供货者名称整理建档备查。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保管期限自该种婴幼儿配方奶粉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并随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检查。 4、绝不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绝不购进;如发现有假冒伪劣婴幼儿配方奶粉时,及时向辖区食药监部门报告。 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运输制度 1、对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工具(包括车厢和各种容器等),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同时根据购进、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产品特点,配备防尘、防蝇、防晒、防雨等设施; 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同时,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3、如购进需冷藏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将用专用冷藏载具运输,并有专人对运输车辆温度进行测量并做记录,以保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婴幼儿配方奶粉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

我国婴幼儿食品标准及国际食品法典.docx

我国婴幼儿食品标准及国际食品法典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 o d e x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是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政府间组织,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致力于全球食品安全与标准的协调。自1961年开始制定国际食品法典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已从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食品贸易仲裁标准成功转变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以及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国际食品法典》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原则有300余部,该法典的制定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支持,该法典增强了各个国家对食品安全和标准的意识,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国际食品法典》的运作 据纽迪希亚生命早期营养品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规事务总监赵学军博士介绍,由于科研的进步和创新产品的不断问世,《国际食品法典》的制定显然已成为一项越来越艰巨的任务。食品法典委员会在法典的制定和运作方面起到决定性作用,委员会制作了规范的科学范文,并多次召集专家委员及在食品和相关领域中优秀的个人和组织出席此类国际会议,食品标准在经过专家的协商同意后才会确定并编入法典。在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专家的选用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专家须具有较高的素质。 标准只有在所有国家都一致时,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和方便贸易的目的,这是食品法典最根本的目标。《国际食品法典》一般准则指明成员国应“接受”的法典标准,但接受程度可略有不同,这取决于该标准是商品标准、一般标准还是关于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的标准。然而,准则一般提倡成员国最大限度地接受法典标准;同时,在一般准则中对接受的方法也有明确规定,不同成员国的接受方法也由法典委员会按一般准则据具体情况而定。 该法典在运作过程中,其委员会与很多成员国结成了良好的伙伴关系,可进行信息共享,还可向成员国提供先进的解决方案。该法典清楚表明了其成员国的运作规则并在全球得到了普遍接受,在保护消费者和方便国际贸易方面的进程趋于一致。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国家很难从法律观念上来接受法典标准。 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的差异,有时也会受到国家态度的影响;权力至上观念的存在也会阻碍了法典标准被接受程度和一致性的进程。尽管困难重重,但在方便贸易的强大国际推动力下,使各成员国标准与法典标准趋于一致的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调整本国食品标准和部分相关标准(尤其是那些与安全有关的标准),使其与食品法典标准一致的国家一直在不断增加。 法典对消费者的保护 赵学军博士谈到,在制定商品标准和一般标准的过程中,法典委员会及其下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优比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优比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牛乳、牦牛乳粉或全脂乳粉为主要原料,辅以乳糖、脱盐乳清粉、脱脂乳粉、乳清蛋白粉、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大豆油,加入适量的矿物质(柠檬酸钠、氯化钾、柠檬酸钾、碳酸钙、硫酸亚铁、硫酸锌、硫酸锰、硫酸铜、碘酸钾和亚硒酸钠)、维生素[维生素A(醋酸视黄酯)、维生素D(胆钙化醇)、维生素E(dl-ɑ-醋酸生育酚)、维生素C(L-抗坏血酸)、维生素B1(盐酸硫胺素)、维生素B2(核黄素)、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维生素B12(氰钴胺)、维生素K(植物甲萘醌)、烟酸(烟酰胺)、叶酸、泛酸(D-泛酸钙)、生物素(D-生物素)、肌醇、胆碱(氯化胆碱)和牛磺酸)]、及二十二碳六烯酸(DHA)、花生四烯酸(ARA)、左旋肉碱、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核苷酸5'-单磷酸腺苷、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5'-尿苷酸二钠、5'-胞苷酸二钠)、和酪蛋白磷酸肽,经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充氮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适合于6~36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奶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 GB 188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钾 GB 1886.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5'-尿苷酸二钠 GB 1886.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5'-肌苷酸二钠 GB 1886.1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5'-鸟苷酸二钠 GB 1886.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钙 GB 190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5'单磷酸腺苷 GB 190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5'-胞苷酸二钠 GB 1903.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左旋肉碱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乳与乳制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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