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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9年12

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上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范

围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回顾2019年,中国环境立法进展诸多,执法有所加强,司法实现突破。业内人士认为,2019年将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改革步伐加快,但仍存挑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常纪文认为,过去一年,中国直面问题,发布了系列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文件,对“十三五”时期环保工作做出部署,环境立法有诸多进展,是环境治理史上不平凡的一年。

“去年,是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常纪文说,中共中央、国务院既发布了指导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也出台了纲领性文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构建了中国未来发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大格局。

2019年,为配合新《环保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细化规定;环保部发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约谈暂行办法”等的部门规章。

2019年1月1日施行的新大气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8月修订,为治理区域性雾霾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奠定法治基础。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去年12月29日在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联合召开的新大气法实施座谈会上指出,该法的立法目标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主线清晰、重点突出、内容完备,管控措施更严密,公众参与更畅通,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在政府层面,新大气法专章阐述“重污染天气应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全文】《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word版)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

【2019年整理】二十四节气歌

二十四节气歌 春雨惊春清谷天, 夏满芒夏暑相连, 秋处露秋寒霜降, 冬雪雪冬小大寒。 编辑本段二十四节气 春雨惊春清蛰天,夏满忙夏暑相连,秋露露秋寒霜降,冬雪雪冬小大寒。 立春:2月4日-5日,谓春季开始之节气 雨水:2月18日—20日, 此时冬去春来,气温开始回升,空气湿度不断增大,但冷空气活动仍十分频繁。 惊蛰: 3月5日(6日),指的是冬天蛰伏土中的冬眠生物开始活动。惊蛰前后乍寒乍暖,气温和风的变化都较大。 春分: 每年的3月20日(或21日),阳光直照赤道,昼夜几乎等长。我国广大地区越冬作物将进入春季生长阶段。 清明: 每年4月5日(或4日),气温回升,天气逐渐转暖。 谷雨 谷雨: 4月20日前后,雨水增多,利于谷类生长。 立夏: 5月5日或6日“立夏”。万物生长,欣欣向荣。 小满: 5月20日或21日叫“小满”。麦类等夏熟作物此时颗粒开始饱满,但未成熟。 芒种: 6月6日前后,此时太阳移至黄经75度。麦类等有芒作物已经成熟,可以收藏种子。夏至: 6月22日前后,日光直射北回归线,出现“日北至,日长至,日影短至”,故曰“夏至”。小暑: 7月7日前后,入暑,标志着我国大部分地区进入炎热季节。 大暑: 7月23日前后,正值中伏前后。这一时期是我国广大地区一年中最炎热的时期,但也有反常年份,“大暑不热”,雨水偏多。

立秋: 8月7日或8日,草木开始结果,到了收获季节。 处暑: 8月23日或24日,“处”为结束的意思,至暑气即将结束,天气将变得凉爽了。由于正值秋收之际,降水十分宝贵。 白露: 9月8日前后,由于太阳直射点明显南移,各地气温下降很快,天气凉爽,晚上贴近地面的水气在草木上结成白色露珠,由此得名“白露”。 秋分: 9月22日前后,日光直射点又回到赤道,形成昼夜等长。 寒露: 10月8日前后。此时太阳直射点继续南移,北半球气温继续下降,天气更冷,露水有森森寒意,故名为“寒露风”。 霜降: 10月23日前后为“霜降”,黄河流域初霜期一般在10月下旬,与“霜降”节令相吻合,霜对生长中的农作物危害很大。 立冬: 每年11月7日前后。 小雪: 11月22日前后为“小雪”节气。北方冷空气势力增强,气温迅速下降,降水出现雪花,但此时为初雪阶段,雪量小,次数不多,黄河流域多在“小雪”节气后降雪。 大雪: 12月7日前后。此时太阳直射点快接近南回归线,北半球昼短夜长。 冬至: 12月22日前后,此时太阳几乎直射南回归线,北半球则形成了日南至、日短至、日影长至,成为一年中白昼最短的一天。冬至以后北半球白昼渐长,气温持续下降,并进入年气温最低的“三九”。 小寒: 1月5日前后,此时气候开始寒冷。 大寒: 1月20日前后,一年中最寒冷的时候。 编辑本段二十四节气的来历 二十四节气起源于黄河流域。远在春秋时代,就定出仲春、仲夏、仲秋和仲冬四个节气。以后不断地改进与完善,到秦汉年间,二十四节气已完全确立。公元前104年,由邓平等制定的《太初历》,正式把二十四节气订于历法,明确了二十四节气的天文位置。

【全文】《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word版)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 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内容审核、信息数据保存、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规范。 第六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准确无误注明信息来源,并确保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的金融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七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金融 信息内容的审核,确保金融信息真实、客观、合法。 第八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 (二)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

学习解读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学习解读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通知,推出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的多项措施,改善税务执法方式,为纳税人办税再添新便利。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对现有政策作出细化、补充和完善,推出更大力度优化税务注销流程的系列举措,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介绍说,税务总局自2018年9月以来,通过推进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等措施,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大幅提速。 自2018年9月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来,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但实践中,还有此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

机关办理清税。 为响应纳税人诉求,此次发布的《通知》扩大了即办范围,对此类情形及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同时,对于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但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此次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较大程度提升了办税效率。”饶立新介绍,《通知》对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相关税(费)种符合零申报情形的,经纳税人确认后,可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 此外,《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还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具体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发票领用簿》,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后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提供。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 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采集、保藏器官、组织、细胞等人体物质及开展相关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具体办法。 第六条国家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提高我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人民健康保障水平。 第七条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第八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

【全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 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 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 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 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 估质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 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 评估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咨询评估范围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专项规划,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 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 2.项目建议书,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申请报告,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5.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 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 6.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开展的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二)投资管理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 1.对本条上一款中的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3.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实施情况的评估、专项的投资效益评价。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核定,原则上由国家投资项目评 审中心实行专业评审。需要特殊专业技术服务的,经投资司同意后,主办司局可以委托投资 咨询评估。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较大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也可由国家投 资项目评审中心实行专业评审。 第三章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七条承担具体专业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2012年24节气表

2012年24节气表 2012 年立春时间(2012年2月4日18:22 - 2012年2月19日14:17) 阳历时刻:2012年2月4日18:22:23 阴历日期:正月(大) 十三星期六 2012 年雨水时间(2012年2月19日14:17 - 2012年3月5日12:21) 阳历时刻:2012年2月19日14:17:35 阴历日期:正月(大) 廿八星期日 2012 年惊蛰时间(2012年3月5日12:21 - 2012年3月20日13:14) 阳历时刻:2012年3月5日12:21:02 阴历日期:二月(小) 十三星期一

2012 年春分时间(2012年3月20日13:14 - 2012年4月4日17:05) 阳历时刻:2012年3月20日13:14:25 阴历日期:二月(小) 廿八星期二 2012 年清明时间(2012年4月4日17:05 - 2012年4月20日00:12) 阳历时刻:2012年4月4日17:05:36 阴历日期:三月(大) 十四星期三 2012 年谷雨时间(2012年4月20日00:12 - 2012年5月5日10:19) 阳历时刻:2012年4月20日0:12:04 阴历日期:三月(大) 三十星期五 2012 年立夏时间(2012年5月5日10:19 - 2012年5月20日23:15)

阳历时刻:2012年5月5日10:19:40 阴历日期:四月(大) 十五星期六 2012 年小满时间(2012年5月20日23:15 - 2012年6月5日14:25) 阳历时刻:2012年5月20日23:15:31 阴历日期:四月(大) 三十星期日 2012 年芒种时间(2012年6月5日14:25 - 2012年6月21日07:08) 阳历时刻:2012年6月5日14:25:53 阴历日期:闰四月(小) 十六星期二 2012 年夏至时间(2012年6月21日07:08 - 2012年7月7日00:40) 阳历时刻:2012年6月21日7:08:48 阴历日期:五月(大) 初三星期四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 (2) 第三章预防和保护 (4) 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一般规定 (7) 第二节农用地 (8) 第三节建设用地 (10)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11) 第六章法律责任 (13) 第七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等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

《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9年12 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上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范 围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回顾2019年,中国环境立法进展诸多,执法有所加强,司法实现突破。业内人士认为,2019年将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改革步伐加快,但仍存挑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常纪文认为,过去一年,中国直面问题,发布了系列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文件,对“十三五”时期环保工作做出部署,环境立法有诸多进展,是环境治理史上不平凡的一年。

“去年,是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常纪文说,中共中央、国务院既发布了指导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也出台了纲领性文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构建了中国未来发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大格局。 2019年,为配合新《环保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细化规定;环保部发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约谈暂行办法”等的部门规章。 2019年1月1日施行的新大气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8月修订,为治理区域性雾霾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奠定法治基础。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去年12月29日在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联合召开的新大气法实施座谈会上指出,该法的立法目标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主线清晰、重点突出、内容完备,管控措施更严密,公众参与更畅通,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在政府层面,新大气法专章阐述“重污染天气应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2020年二十四节气时间表

2020年二十四节气时间表 2020年小寒时间:1月6日,05:29:59,农历2019年十二月(大)十三2020年大寒时间:1月20日,22:54:33,农历2019年十二月(大)廿七 2020年立春时间:2月4日,17:03:12,农历2020年正月(小)十一2020年雨水时间:2月19日,12:56:53,农历2020年正月(小)廿六2020年惊蛰时间:3月5日,10:56:44,农历2020年二月(大)十二2020年春分时间:3月20日,11:49:29,农历2020年二月(大)廿七2020年清明时间:4月4日,15:38:02,农历2020年三月(大)十二2020年谷雨时间:4月19日,22:45:21,农历2020年三月(大)廿七2020年立夏时间:5月5日,08:51:16,农历2020年四月(大)十三2020年小满时间:5月20日,21:49:09,农历2020年四月(大)廿八2020年芒种时间:6月5日,12:58:18,农历2020年四月(大)十四2020年夏至时间:6月21日,05:43:33,农历2020年四月(大)三十2020年小暑时间:7月6日,23:14:20,农历2020年五月(小)十五2020年大暑时间:7月22日16:36:44,农历2020年六月(小)初二2020年立秋时间:8月7日,09:06:03,农历2020年六月(小)十八2020年处暑时间:8月22日,23:44:48,农历2020年七月(大)初四2020年白露时间:9月7日,12:07:54,农历2020年七月(大)二十2020年秋分时间:9月22日,21:30:32,农历2020年八月(小)初五2020年寒露时间:10月8日,03:55:07,农历2020年八月(小)廿一

【全文】《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自愿发起,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和会员服务,督促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 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 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依据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行业协会章程,实行 会务自理、经费自筹、自律管理、自我服务,并使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本协会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教育引导党员,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七条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其设立及人 员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行业协会不得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 性政策。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 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其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章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十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下列自律管理: (一)研究制定本协会的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二)推行会员信用承诺,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三)加强会员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实行信息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会员的监督;(四)督促指导会员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惩戒; (六)采取其他有助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措施。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 的执业规范和标准。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范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 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范和标准由本协会会员约定采用。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遵纪守法、诚信执业并受 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 日实施 12月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下称《会员管理办法》),整体来说,《会员管理办法》体现出 协会更加全面整顿的思路,新的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从内容上看,《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类型与权利、会员会籍申请条件、会员会籍管理、从业准则与执业规范等细则做出详细解释说明。 当前,基金行业发展表现出全新格局,参与主体也表现多元化发 展趋势,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日前公开表示,资产管理行业实现了跨越 式发展,当前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的资产规模突破50万亿元,与2012年底相比增长6倍。“新的会员管理办法的下发将进一步促动 基金行业规范化发展”市场分析人士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维护投资人及会员的合法 权益,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增强会员自律管理,促动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 构能够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理应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三条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理应具备从事基金业务 的专业水平和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资人利益至上,不得损害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协会按照《基金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 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 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协会的会员管理活动按照《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和会员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章程的规定,在会员管 理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充分保障,发挥党组织 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会员类型与权利 第七条协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八条普通会员包括下列机构: (一)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 理人),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事公募 基金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 (二)基金托管人,包括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 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9年24节气表

2019年24节气表 2019 年立春时间(2019年2月4日11:14 - 2019年2月19日07:03) 阳历时刻:2019年2月4日11:14:14 阴历日期:腊月(大) 三十星期一 2019 年雨水时间(2019年2月19日07:03 - 2019年3月6日05:09) 阳历时刻:2019年2月19日7:03:51 阴历日期:正月(大) 十五星期二 2019 年惊蛰时间(2019年3月6日05:09 - 2019年3月21日05:58) 阳历时刻:2019年3月6日5:09:39 阴历日期:正月(大) 三十星期三

2019 年春分时间(2019年3月21日05:58 - 2019年4月5日09:51) 阳历时刻:2019年3月21日5:58:20 阴历日期:二月(小) 十五星期四 2019 年清明时间(2019年4月5日09:51 - 2019年4月20日16:55) 阳历时刻:2019年4月5日9:51:21 阴历日期:三月(大) 初一星期五 2019 年谷雨时间(2019年4月20日16:55 - 2019年5月6日03:02) 阳历时刻:2019年4月20日16:55:10 阴历日期:三月(大) 十六星期六 2019 年立夏时间(2019年5月6日03:02 - 2019年5月21日15:59)

阳历时刻:2019年5月6日3:02:40 阴历日期:四月(小) 初二星期一 2019 年小满时间(2019年5月21日15:59 - 2019年6月6日07:06) 阳历时刻:2019年5月21日15:59:01 阴历日期:四月(小) 十七星期二 2019 年芒种时间(2019年6月6日07:06 - 2019年6月21日23:54) 阳历时刻:2019年6月6日7:06:18 阴历日期:五月(大) 初四星期四 2019 年夏至时间(2019年6月21日23:54 - 2019年7月7日17:20) 阳历时刻:2019年6月21日23:54:09 阴历日期:五月(大) 十九星期五

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修订后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经农业农村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修订后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本着“依法规范、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原则,将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控的新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制度化。 此次修订重点围绕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加强渔船规范管理。实行以船长为标准的渔船分类方法,实现与国际管理规则接轨。按照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农村部确定,海洋小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政府确定。明确以底拖网禁渔区线为界进行渔船分区作业管理,禁渔区线内侧为小型渔船作业场所,海洋大中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外侧作业,不得跨海区生产。二是下放审批权限。在船网工具指标方面,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海洋大型拖网、围网及跨省购置渔船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方面,将部分专项许可证下放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三是便利渔民群众。强化信息公开,规定渔业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办理业务事项,推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实现渔船证书、证件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证等全国“一网通办”,凡在系统中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取消在渔业捕捞许可证上手工贴附功率凭证的规定。四是规范审批行为。规定申请人在 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登记地申请办理 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企业法 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应与企业登记 地一致。为提高捕捞业组织化程度 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求申请人在办理 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时, 提供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的意见。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对 渔捞日志的内容、提交方式、违规处 罚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确保该制度 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建立失信惩 戒制度,规定对失信申请人在办理船 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时, 按规定予以限制。 据悉,原有的《渔业捕捞许可管 理规定》自2002年起实施,随着新时 期渔业发展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原有 规定已不适应产业发展和管理的实 际需要,特别是2017年经国务院同 意印发的《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 量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十三五”时 期渔船“双控”制度的改革思路和政 策措施,迫切需要通过修改规定予以 固定和规范。此次《规定》的修订完 善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 明建设、“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 进一步丰富了内容,增强了可操 作性。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取得新 成效 近年来,为推动保护长江水生生 物资源,农业农村部开展了组建中国 渔政特编船队,加强内陆渔政执法监 管力度,改善和修复水生生物生境, 实施中华鲟、长江江豚、长江鲟拯救 行动计划,巩固赤水河流域禁捕成 果,启动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等 一系列生态资源保护修复工作,长江 水生生物资源快速下降的趋势得到 了初步遏制。 切实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 实施了中华鲟、长江江豚、长江 鲟3个拯救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全人 工环境下的长江江豚繁育研究,已连 续3年实施长江江豚迁地保护行动, 在江西、四川、安徽等地大力开展珍 稀濒危特有物种增殖放流,积极推动 长江江豚提升保护等级和中华鲟、长 江鲟野生种群恢复。 加快推进重点流域禁捕工作 在强化长江、珠江、淮河等内陆 水域禁渔期管理和推进长江流域水 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的基础上,组 织起草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到2020 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将实现常年禁 捕。 加大渔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联合渔政、公安、水警、海警、海 事等多部门执法力量,组建中国渔政 特编船队,组织各类执法行动3.07 万次,累计查处各类违规案件5691 件,行政处罚6260人次,没收“三 无”船舶1144艘,电捕鱼器具8265 套,取缔违禁渔具13.3万顶,有力地 维护了长江流域渔业管理秩序。 不断创新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机制 不断深化“中美绿色合作伙伴” “澜湄合作机制”等,努力推动多领 域、全方位的国际大河流域水生生物 2 5水产科技情报 2019,46(1)

2019年日历表全年带农历2019年日历表全年一页2019年农历正月日历表

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123451212123456元旦廿七廿八廿九小寒廿七廿八廿五廿六愚人节廿七廿八廿九清明初二67891011123456789345678978910111213腊月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初六初七廿九立春春节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廿七廿八廿九惊蛰二月妇女节初三卫生日初四初五初六初七初八初九13141516171819101112131415161011121314151614151617181920腊八节初九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初六初七初八初九情人节十一十二初四初五植树节初七初八权益日初十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谷雨20212223242526171819202122231718192021222321222324252627大寒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廿一十三十四元宵节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春分水日气象日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廿一廿二廿三2728293031242526272824252627282930282930 廿二小年廿四廿五廿六二十廿一廿二廿三廿四十八十九二十廿一廿二廿三廿四廿四廿五廿六 31 廿五 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12341123456123 劳动节廿八廿九青年节儿童节建党节卅十六月初二初三初四建军节初二初三56789101123456787891011121345678910四月立夏初三初四初五初六初七廿九五月初二初三芒种端午节初六小暑初六初七初八初九初十十一初四初五初六七夕节立秋初九初十1213141516171891011121314151415161718192011121314151617护士节初九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初七初八初九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中元节十六十七19202122232425161718192021222122232425262718192021222324助残日十六小满十八十九二十廿一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夏至十九二十大暑廿二廿三廿四廿五十八十九二十廿一廿二处暑廿四262728293031232425262728292829303125262728293031廿二廿三廿四廿五廿六无烟日廿一廿二廿三禁毒日廿五廿六廿七廿六廿七廿八廿九廿五廿六廿七廿八廿九八月灶君诞 30 廿八 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123456712345121234567初三初四初五初六初七初八初九国庆节初四初五初六初七初五初六初六初七初八初九初十十一大雪89101112131467891011123456789891011121314白露十一教师节十三十四中秋节十六老人节重阳节寒露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初七初八初九初十十一立冬十三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15161718192021131415161718191011121314151615161718192021十七十八和平日二十廿一廿二廿三十五标准日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廿一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廿一廿二廿三廿四廿五廿六22232425262728202122232425261718192021222322232425262728廿四秋分廿六先师诞廿八旅游日卅十廿二廿三廿四廿五霜降廿七廿八廿一廿二廿三廿四廿五小雪廿七冬至廿八平安夜圣诞节腊月初二初三2930272829303124252627282930293031 九月初二廿九十月初二初三初四廿八廿九冬月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初四初五初六

2019年24节气表时间表

2019年24节气表 节气公历农历时段 立春2019年2月4日11:14:14 腊月(大) 三十星期一2月4日11:14- 2月19日07:03 雨水2019年2月19日7:03:51正月(大) 十五星期二2月19日07:03 - 3月6日05:09 惊蛰2019年3月6日5:09:39正月(大) 三十星期三3月6日05:09 - 3月21日05:58 春分2019年3月21日5:58:20二月(小) 十五星期四3月21日05:58- 4月5日09:51 清明2019年4月5日9:51:21三月(大) 初一星期五4月5日09:51 - 4月20日16:55 谷雨2019年4月20日16:55:10三月(大) 十六星期六4月20日16:55 - 5月6日03:02 立夏2019年5月6日3:02:40四月(小) 初二星期一5月6日03:02 - 5月21日15:59 小满2019年5月21日15:59:01四月(小) 十七星期二5月21日15:59 - 6月6日07:06 芒种2019年6月6日7:06:18五月(大) 初四星期四6月6日07:06 - 6月21日23:54 夏至2019年6月21日23:54:09五月(大) 十九星期五6月21日23:54 - 7月7日17:20 小暑2019年7月7日17:20:25六月(小) 初五星期日7月7日17:20 - 7月23日10:50 大暑2019年7月23日10:50:16六月(小) 廿一星期二7月23日10:50 -8月8日03:12 立秋2019年8月8日3:12:57七月(小) 初八星期四8月8日03:12 - 8月23日18:01 处暑2019年8月23日18:01:53七月(小) 廿三星期五8月23日18:01 - 9月8日06:16 白露2019年9月8日6:16:46八月(大) 初十星期日9月8日06:16 - 9月23日15:50 秋分2019年9月23日15:50:02八月(大) 廿五星期一9月23日15:50- 10月8日22:05 寒露2019年10月8日22:05:32九月(小) 初十星期二10月8日22:05 - 10月24日01:19 霜降2019年10月24日1:19:37九月(小) 廿六星期四10月24日01:19- 11月8日01:24 立冬2019年11月8日1:24:15十月(小) 十二星期五11月8日01:24 - 11月22日22:58小雪2019年11月22日22:58:48十月(小) 廿六星期五11月22日22:58 - 12月7日18:18大雪2019年12月7日18:18:21冬月(大) 十二星期六12月7日18:18 - 12月22日12:19 冬至2019年12月22日12:19:18冬月(大) 廿七星期日12月22日12:19 - 2020年1月6日05:29 小寒2020年1月6日5:29:59腊月(大) 十二星期一2020年1月6日05:29 - 1月20日22:54大寒2020年1月20日22:54:33腊月(大) 廿六星期一2020年1月20日22:54 - 2月4日17:03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8年第23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10月22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 (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 (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 (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服务能力;还应当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 第八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一)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等服务承诺公示管理制度; (二)投诉受理办法、赔偿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业务查询、收寄、分拣、投递等操作规范。 第九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根据其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一)从业人员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等保障制度; (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制度; (四)快件安全检查制度; (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监控、安检等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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