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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10.1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施行日期】2021.04.15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三章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四章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五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六章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七章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第八章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六)应对微生物耐药;

(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生物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第六条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

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对生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维护生物安全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对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十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

(三)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

(四)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情况、重大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发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生物安全工作需要,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材料、设备、技术、活动、重要生物资源数据、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外来入侵物种等制定、公布名录或者清单,并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标准制度。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领域相关标准。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不同领域生物安全标准的协调和衔接,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标准体系。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

物领域重大事项和活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领域、行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和统一部署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依法参加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生物安全事件,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组织开展调查溯源,确定事件性质,全面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

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

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地点或者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查、检查或者核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

(四)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

(五)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生物安全违法信息应当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章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第二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植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专业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和列入监测范围的不明原因疾病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测和职责权限及时发布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

依法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疫情会商研判,将会商研判结论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和国务院报告,并通报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加强动物防疫,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

第三十三条国家加强对抗生素药物等抗微生物药物使用和残留的管理,支持应对微生物耐药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

督,采取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药物的不合理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中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药物的不合理使用,降低在农业生产环境中的残留。

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评估抗微生物药物残留对人体健康、环境的危害,建立抗微生物药物污染物指标评价体系。

第四章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四条国家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

第三十五条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的安全负责,采取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强化过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对公众健康、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风险分类标准及名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进行风险类别判断,密切关注风险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八条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由在我国

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进行,并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

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计划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降低研究、开发活动实施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涉及生物安全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实行追溯管理。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应当进行登记,确保可追溯,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个人不得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

第四十条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应当通过伦理审查,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内进行;进行人体临床研究操作的,应当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对生物技术应用活动进行跟踪评估,发现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补救和管控措施。

第五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四十二条国家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人和动物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保藏、运输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

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十五条国家根据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低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得从事国家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应当在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十六条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实验活动情况向批准部门报告。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第四十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防止实验动物逃逸,对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实验动物可追溯。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活动废弃物的管理,依法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四十八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负责。

第四十九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

国家加强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保卫。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

国家建立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进入审核制度。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可能影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不予批准;对批准进入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或者其他生物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告。

第五十一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验室所在地感染性疾病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感染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企业对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生产车间的生物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规定和其他生物安全管理规范进行。

涉及生物毒素、植物有害生物及其他生物因子操作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五十三条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

国家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

第五十四条国家开展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调查。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办法。

国务院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定重要生物资源申报登记办法。

第五十五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

(一)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

(二)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三)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

(四)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

前款规定不包括以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为目的采集、保藏人类遗传资源及开展的相关活动。

为了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试验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出境的,不需要批准;但是,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应当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用途向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第五十七条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

第五十八条采集、保藏、利用、运输出境我国珍贵、濒危、特有物种及其可用于再生或者繁殖传代的个体、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获取和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批准。

第五十九条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依法取得批准。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

第六十条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七章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第六十一条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禁止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

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资助、协助他人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生物武器。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公布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清单,加强监管,防止其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或者恐怖目的。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活动的监测、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遭受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武器攻击后的人员救治与安置、环境消毒、生态修复、安全监测和社会秩序恢复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科学、准

确报道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攻击事件,及时发布疏散、转移和紧急避难等信息,对应急处置与恢复过程中遭受污染的区域和人员进行长期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

第六十五条国家组织开展对我国境内战争遗留生物武器及其危害结果、潜在影响的调查。

国家组织建设存放和处理战争遗留生物武器设施,保障对战争遗留生物武器的安全处置。

第八章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第六十六条国家制定生物安全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物安全事业发展,按照事权划分,将支持下列生物安全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列入政府预算:

(一)监测网络的构建和运行;

(二)应急处置和防控物资的储备;

(三)关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四)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

(五)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的调查、保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生物安全事业。

第六十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生物安全科技研究,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御与管控技术研究,整合优势力量和资源,建立多学科、多部门协同创新的联合攻关机制,推动生物安全核心关键技术和重大防御产品的成果产出与转化应用,提高生物安全的科技保障能力。

第六十八条国家统筹布局全国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快建设生物信息、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菌(毒)种保藏、动植物遗

传资源保藏、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方面的生物安全国家战略资源平台,建立共享利用机制,为生物安全科技创新提供战略保障和支撑。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生物基础科学研究人才和生物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推动生物基础科学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

国家生物安全基础设施重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资格,相关信息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岗位培训。

第七十条国家加强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物资储备。

国家加强生物安全应急药品、装备等物资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储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生物安全应急药品、装备等物资研究、开发和技术储备的相关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调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

第七十一条国家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事件现场处置等高风险生物安全工作的人员,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障。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履行生物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生物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依法暂停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研究、开发活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二)个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三)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四)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年内禁止从事相应活动。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生物安全违法行为,本法未规定法律责任,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法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生物因子,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生物毒素及其他生物活性物质。

(二)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是指我国境内首次出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再次发生,或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损害,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传染病。

(三)重大新发突发动物疫情,是指我国境内首次发生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疫病再次发生,或者发病率、死亡率较高的潜伏动物疫病突然发生并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四)重大新发突发植物疫情,是指我国境内首次发生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严重危害植物的真菌、细菌、病毒、昆虫、线虫、杂草、害鼠、软体动物等再次引发病虫害,或者本地有害生物突然大范围发生并迅速传播,对农作物、林木等植物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五)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是指通过科学和工程原理认识、改造、合

成、利用生物而从事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应用等活动。

(六)病原微生物,是指可以侵犯人、动物引起感染甚至传染病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立克次体、寄生虫等。

(七)植物有害生物,是指能够对农作物、林木等植物造成危害的真菌、细菌、病毒、昆虫、线虫、杂草、害鼠、软体动物等生物。

(八)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九)微生物耐药,是指微生物对抗微生物药物产生抗性,导致抗微生物药物不能有效控制微生物的感染。

(十)生物武器,是指类型和数量不属于预防、保护或者其他和平用途所正当需要的、任何来源或者任何方法产生的微生物剂、其他生物剂以及生物毒素;也包括为将上述生物剂、生物毒素使用于敌对目的或者武装冲突而设计的武器、设备或者运载工具。

(十一)生物恐怖,是指故意使用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等实施袭击,损害人类或者动植物健康,引起社会恐慌,企图达到特定政治目的的行为。

第八十六条生物安全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保密规定实施保密管理。

第八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生物安全活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八十八条本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10.1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施行日期】2021.04.15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三章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四章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五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六章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七章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第八章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六)应对微生物耐药; (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的法律规定

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的法律规定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万物共存、相互依存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指的是地球上所 有动植物物种、微生物、生态系统和遗传资源的总体,是地球生命系统的基础。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全球生物多样性呈现出严峻的局面。为了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利用,各国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就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国内法律规定 我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其中,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它旨在保护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保护法界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任务,规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和检查等事项。同时,它也明确了非法猎捕、繁殖、贩卖和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植物保护法是保护我国植物资源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对植物资源和自然环境 的保护、植物种质资源的保存和利用、植物检疫和植物防病治虫等内容。植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破坏和捕捞野生灌木林、草地等植被,保护草原、森林等自然生态环境。此外,它还对禁止使用病虫害危害大的植物保护药剂,以及开展育种和选育工作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生态学原则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生物安全法是我国保障生物安全的根本法律,旨在规范和加强生物安全监管, 防范生物安全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生物安全法规定了生物安全的基本原则和保障措施,明确了危害防范和应急管理的责任和职责,对生态环境和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威胁的生物资源进出口和运输等活动进行了控制和监管。 二、国际法律规定

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中国国家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旨 在保障中国生态安全和国民健康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该法于2021年4月15日正式施行,包含了生物安全的基本原则、危 险物质管控、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紧急反应措施、实行生物安全管理 和监督等方面内容。 一、生物安全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了三大生物安全原则。第一,生物安 全第一,保护人民生命和健康安全。第二,预防为主,遏制危害发生。第三,谁管谁负责,推动生物安全管理全程全方位实现。 二、危险物质管控 该法明确了对于危险物质的管控方式和应用场景。危险物质定义为: 能够危及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生物、化学、放射性 等物质。在该法的管控标准中,包括了实验室安全、生产企业规范、 运输控制等方面内容。 三、生物安全风险评估 该法规明确了对于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程序和标准。生物安全风 险评估是一项针对某一生物体、生物制品或生物技术的安全性进行评 估的内容,包括了恶性疾病、转基因食品、危险生物等方面内容。 四、紧急反应措施 该法规定了对于紧急反应措施的具体管理办法。当出现危险物质泄漏、生物入侵或突发的疫情等情况时,相关部门要尽快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通过预警措施、隔离措施等方式进行处置。 五、实行生物安全管理 该法规定了实行生物安全管理的措施。包括了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管理、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从不同角度维护 我国的生物安全。 六、监督

该法规定了对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制度。监督机构可以对生物实验室、生产企业、禽畜场等场所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生物安全法规定 和标准的情况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 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为未来的生物安全管理打下了重要的基础。未来 相关部门将会继续完善该法律法规,真正做到“生物安全第一”这一 原则,确保我国的生态安全和国民健康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基本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基本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基本解读 一、引言 在当今世界,生物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在全球范围内爆发的疫情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引起了对生物安全的高度重视。为了有效应对这些挑战,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为生物安全事业的发展和保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背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生物安全管理法治化的重大举措。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迈上了法治化轨道。 2.生物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给国家安全带来了严峻挑战,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出台,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保障国家生物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法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全文共八章七十六条,细化了生物安 全的各个方面,包括:生物安全的基本原则、生物安全的组织领导、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应急预案、生物安全信息报告和公开、法律 责任等内容,对于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提高预防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的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着眼于生命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提出了生物安全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科学管理、 公开透明等,以此引导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2. 法律规定了生物安全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了生物安全管理体制的 组成和职责。这为各级政府部门在生物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划分和职能 分工提供了具体指引。 三、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生物安全 领域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民健康和生命 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 这部法律规定了生物安全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内容,

生物安全法释义

生物安全法释义 《生物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之一,于 2019年集中立法起草并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 旨在保护国家生物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并确 保生物科技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生物安全法》的释义,以下是对该法的相关条款进行 解释: 一、生物安全的定义 生物安全是指保护生物资源和避免生物安全事件对人类健康、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防控措施。 二、生物安全风险管理 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是指对生物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 控和监测的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建立生物安全评估和监测机制,制定和执行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生物安全风险评估 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生物安全风险进行科学、客观、全 面的评估,以确定风险的性质、范围和严重程度,为制定相应 的风险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生物安全风险管控

生物安全风险管控是指对生物安全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采 取合理的管理措施减少或消除潜在的危害,保障生物资源的安 全性和稳定性。 五、生物安全风险监测 生物安全风险监测是指对生物安全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和掌握,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评估风险发展趋势,及时采取预警 和应对措施。 六、生物安全事件及应对 生物安全事件是指发生在生物安全领域的突发事件或者可能 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包括疫情爆发、生物恐怖袭击等。应对 生物安全事件包括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发布相关信息、组织应 急救援等。 七、涉及生物安全的法律责任 涉及生物安全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生物安全法的规定所带来 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 以上是对《生物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的释义,希望能够 帮助你对该法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知识培训考试题(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知识培训考试 题(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保障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法律。其中包括总则、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保障生物技术的稳定健康发展,使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同时使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从事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以及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都适用本法。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如果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或者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或者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或者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并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进入被检查单位、地点或者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查、检查或者核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心得体会 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通过加强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对于提高我国整体国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救、救护能力必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现就我们学校进行了安全教育后我的一点心得体会。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安全教育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性。为了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提高安全教育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非常有必要。近年来我国陆续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做好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其中,均提出了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马路上车辆川流不息的景象随处可见。然而由于有些人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在车水马龙的马路上演了一幕幕不可挽回的悲剧。当你看到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于车轮之下,当你发现一阵阵欢声笑语湮没在尖锐的汽笛声中,当你面对那些触目惊心的场景时,能不感到痛心疾首吗?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然是各种事故领域的“头号杀手”。而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欠缺安全防卫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因此对少年儿童进行安全教育的形势相当紧迫。为了更好地宣传交全知识,更好地珍视我们生命,在此,我向全体师生发出了倡议: 1、我们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树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 2、当我们徒步行走于人来车往的马路时,请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 3、当我们时马路时,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闯红灯,走人行横道,绝不能为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 记得有一个故事。几个学者与一个老者同船共渡。学者们问老者是否懂得什么是哲学,老者连连摇头。学者们纷纷叹息:那你已经失去了一半的生命。这时一个巨浪打来,小船被掀翻了,老者问:“你们会不会游泳啊?”学者们异口同声地说不会。老者叹口气说:“那你们就失去了全部的生命。” 虽然这只是一个故事,但其中蕴含的哲理却耐人寻味。灾难的发生对每个人来说,不分贫富贵贱,不论性别年龄。孩子、学子、工人、知识分子,人民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6月15日通过,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20年3月 1日发布,自同年4月15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 国家草原局、国家农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2020年4 月15日发布,自同年4月15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施指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 国家草原局、国家农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2020年4 月15日发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解读与应用》,李明,中国法制出 版社,2020年。 6. 《生物安全法与生物安全管理》,李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 7. 《生物安全法与生物安全管理研究》,李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

8. 《生物安全法与生物安全管理实务》,李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 9. 《生物安全法与生物安全管理案例分析》,李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 10. 《生物安全法与生物安全管理政策研究》,李明,中国法制出 版社,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我国在生物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该法律的通过和实施,对于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以 上参考文献提供了关于生物安全法的法律依据、实施细则、指南以及 相关研究和案例分析,为深入理解和应用生物安全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生物安全法》

《生物安全法》 近年来,全球人类对生物安全问题的关注越来越高,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已成为重要议题。2002年6月,中国国务院决定考虑出台生物安全法,随后,2008年10月,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法》是一部关于生物安全的基础性专门法律,对维护生物安全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生物安全是什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生物安全。生物安全是指防范不同种类生物体在不同境况下对人类、动植物、生态环境或农业、林业、水产业等的威胁,保护环境与公共健康的安全体系。生物安全的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农业、食品安全等众多领域,需要综合考虑处理。 《生物安全法》的内容 《生物安全法》共有七章六十二条。其中第一章明确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和目的。第二章规定了生物安全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公共安全、先防控、逐步完善、风险评估、科学管理和公众参与。第三章对生物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该章明确了政府与各级负责生物安

全的部门的职责,以及相互协调合作的重要性。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国家对生物安全的监管。该章规定了生物物质进出境的监管、基础生物研究的规范和生物安全实验室标准,保证国家的生物安全。第五章规定了国家对传染病和其他疫情的防控措施。该章要求国家要马上向公众、世界卫生组织和与有关国家通报疫情,采取强有力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及时有效地处理疫情,确保公众生命安全。第六章是对法律实施监督与责任进行规定。该章规定了相关生物安全法律监督与执行部门及其职责,为违法行为的制裁与处罚提供法律保障。最后一章为附则,主要是对生物安全问题的有关定义的解释、法律实施日期的规定以及本法施行中与之相关的其他规定等。 《生物安全法》的重要作用 《生物安全法》的出台,不仅说明了中国政府对生物安全问题的重视,也为保障国家和国民的健康和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从生物资源管理,生物风险评估,生物样本管理到生物实验室的管理和监督,该法针对不同的生物安全问题并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同时,《生物安全法》还规定了生物物质的出入境管理,确保进出关境的生物物质符合国际规定和中国制度要求,杜绝生物物质入境滋生疫情的可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26 •【分类】审议意见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 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物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人类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栗战书委员长、XXX副委员长多次就做好生物安全立法工作作出批示、提出要求、精心部署。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生物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的意见,收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方面有关生物安全立法的意见建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交流沟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法

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人大代表、部门、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单位、专业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现将生物安全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二是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同时按照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对草案结构进行适当调整,突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以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等内容整合到第二章,对生物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应对等集中作出规定,对各类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分列专章作出规定。 二、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责。有的代表、部门、单位和地方建议明确协调机制的组成,强化协调机制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三、草案第四章第一节规定了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防控。有的部门、单位和专家提出,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当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的问题完善监测、预警、报告、溯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适用范围 生物安全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涉及到人类的生命与健康,以及国家的安全与 发展。为了保障生物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明确了生物安全管理的职责、原则、制度和措施,为确保国家生物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文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1. 物种和遗传资源。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物种和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 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适用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利用,包括物种和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国家要采取措施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的物种和遗传资源,防止非法收集、贩卖和利用。 2. 生物技术研究和应用。 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生物技术研究和应用已经走进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适用于生物技术研究和应用的安全管理,包括基因编辑、基因修饰、克隆技术等生物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国家要采取全面的监管措施,确保生物技术的安全与可控。 3. 生物材料的收集、保存和利用。 生物材料是生物学研究的重要工具,也是生物技术应用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 国生物安全法适用于生物材料的收集、保存和利用。国家要采取措施保障生物材料的安全与可控,防止非法收集和利用,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4. 生物安全事件和应急管理。

生物安全事件是指因生物安全事故、生物恐怖主义等原因导致的人类生命、健 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适用于生物安全事件和应急管理。国家要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事件监测和预警机制,采取有力的应急措施,保障公众安全。 二、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该法共分四十三条,明确了生 物安全管理的职责、原则、制度和措施。其中,第八至十三条规定了生物安全管理的原则和指导思想;第十四至十九条规定了生物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管理程序;第二十至三十条规定了生物安全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理等程序;第三十一至四十条规定了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第四十一至四十三条规定了生物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处罚和赔偿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总体性、基本性法规,是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依据和指导性文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该法,严格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国家生物安全。 三、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适用范围涉及生物多样性、生物技术、生物材料和 生物安全事件等方面。该法是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总体性、基本性法规,是保障国家生物安全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该法,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公众安全和国家安全。

生物安全法 物资

生物安全法物资 生物安全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人类和其他生 物群体免受病原体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侵害。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涵盖生物安全法的概述、它所涵盖 的范围、物资的需求以及生物安全法的实施。 生物安全法的概述 生物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法旨在加强病原微生物和生物科技产品的监管和管理,有效预防和 控制传染病、生态病害和生物恐怖主义等事件的发生。采取科学、合 理和有效的管理措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 身体健康。 生物安全法涵盖的范围 生物安全法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生物实验室和病原微生物 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处置和运输管理;生物安全重点场所的监 督管理,如医院、动物圈、水产场、草场和农业基地;生物技术研究 和应用的管理;生物安全咨询和信息交流等。 物资的需求 针对生物安全法的需求,主要包括生物安全防护装备、保护设施、生物技术仪器设备和病原微生物标准物质等。在这些物资需求方面,

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标准,选择符合规定的防护装备、生物技术仪 器设备和病原微生物标准物质等,确保生物安全工作的付诸实践。 生物安全法的实施 生物安全法实施过程中,要求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促进生物安全稳步发展。同时,要协调各级政 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协作,提高生物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共享和传播生物安全知识和技术,推动生物安全工作的全面发展 与提高。 总之,生物安全法在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扮演着至 关重要的角色。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密切关注和执行相关法规,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工作,加强生物技术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提高 全人类的生命质量和福祉。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宣贯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 全法》宣贯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04.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宣贯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于2020年10月17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为做好《生物安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生物安全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生物安全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健康、社会安定、国家利益的重要保障。伴随着人类科学的进步,生物技术在造福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带来生物安全问题和威胁。当前,我国生物安全形势严峻,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及动植物疫情等传统生物威胁依然多发,生物技术误用谬用等非传统生物威胁也日益凸显。面对生物安全领域的诸多问题,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运用法治方式应对生物安全领域的重大挑战和风险。

《生物安全法》作为生物安全领域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在生物安全领域的重要体现,将党中央关于生物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法律形式转化为国家意志。其颁XXX 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有利于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有利于完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是国家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为健全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提供了基本遵循,为维护和塑造国家生物安全筑牢了法治基础,为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更好依法履职提供了法治保障,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正式进入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新时代。 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生物安全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法律条文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基本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做实做细做好我省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兽用抗生素药物使用和残留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农业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农业领域生物安全工作,强化安全意识,健全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依法防范化解各类生物安全风险,确保《生物安全法》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二、准确把握《生物安全法》的核心内容 《生物安全法》共十章八十八条,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生物安全法》针对此前立法零散、碎片化、效力层级较低等问题,系统梳理、全面规范各类生物安全风险,确立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和基本制度,填补了生物安全领域基础性法律空白。 在贯彻实施《生物安全法》过程中,应重点把握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生物安全法》明确了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则,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公布日期】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生物安全是人民健康、社会安定、国家利益的重要保障。当前,生物安全已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重要挑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物安全工作,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战略,提出建立健全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生物安全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并要求加快立法步伐。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就生物安全作出顶层设计,生物安全立法是通过法律形式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战略部署,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把生物安全法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交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栗战书委员长就加

快生物安全立法多次作出批示,提出具体要求,并于今年7月在北京主持召开生物安全立法座谈会。 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成立了由环资委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生物安全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多次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先后赴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省、市调研,了解有关单位和地方工作及管理情况。同时,认真研究国际立法经验、梳理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计七章,七十五条。2019年9月19日,经环资委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根据党中央部署,适应我国生物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生物安全法十分必要、重要而紧迫。 (一)生物安全立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生物技术在带给人类进步和益处的同时,也带来生物安全问题和威胁。当前我国生物安全形势严峻,生物战和以非典、埃博拉病毒、非洲猪瘟等为代表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及动植物疫情等传统生物威胁依然多发,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技术误用谬用、实验室生物泄漏等非传统生物威胁凸显。亟待通过生物安全立法应对上述挑战,用法律划定生物技术发展边界,引导和规范人类生物技术的研究应用,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止和减少由生物技术侵害行为带来的危害。 (二)生物安全立法是构建国家生物安全体系的需要。通过立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生物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明确社会各方面的生物安全责任,界定公共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

生物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试题及答案

生物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选择题 1、违反生物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单选题]* A.刑事责任 B.赔偿责任 C.民事责任√ D.补偿责任 2、违反《生物安全法》的规定,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单选题]* A.正确√ B.错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对生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增强公众维护生物安全的社会责任意识。[单选题]* A.公开曝光 B.舆论监督√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单选题]* A.新发展理念 B.总体国家安全观√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制度。[单选题]* A.应急√ B.管理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生物安全工作需要,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材料、设备、技术、活动、重要生物资源数据、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外来入侵物种等制定、公布名录或者清单,并()调整。[单选题]* A.动态√ B.定期 7、国务院------组织开展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办法。()[单选题]* A.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B.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单选题]* A.多次 B.首次√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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