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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效应分析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由此,上海先行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正式展开。

一、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影响

本文主要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税务部门的征管权限以及对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等三个方面对该政策的效应进行分析。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影响。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交通运输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畴,税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的企业会涉及两个税率: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征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对于前者来说,貌似税率提高,税负增加,其实不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年不含税应税服务额达到500万才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进行抵扣政策,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企业购进的作为经营用的汽车、固定资产、汽油以及其他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由于抵扣的影响,试点交通运输企业的最终税负率会远远低于上述名义税率11%。

根据分析可以得出,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对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是结构调整,稳中有降。

2、营业税改征增值对现代服务业的税负的影响。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的另一个行业就是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这些行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前,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范畴,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行业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

人,则统一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即年应税劳务额低于500万的),其税率直接由原来的5%下降到3%,税负减轻明显。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有形动产租赁由于其动产的金额一般较大,扣除抵扣扣,税率远低于名义上的17%;其他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扣除抵扣的影响,税负相对于原来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因此,对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的减少是比较明显的,对上海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将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税务部门征管权限的影响

我国于1994年实行分税制,成立了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二者负责征收的税种不同。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行业的原先由地税部门征收的营业税改为由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这就涉及到不同税务部门的征管权限的调整,而上海由于目前的国税和地税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涉及的这一问题的调整,简化了相关手续,有利于试点的顺利推进。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果按照现有的税收预算级次,试点行业原来全部有地方享有的营业税,改为由中央地方共享的增值税后,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必将受到较大的影响。以上海2010年的税收收入为例:2010年上海的营业税税收收入总共为9,339,266 万元,根据有关数据,上海试点行业的营业税占营业税的总额大约在1/3左右,即300亿左右,占上海2010年税收总收入(不含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5%。

有鉴于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明确,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因此,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促进了试点地区的积极性,保证了试点的顺利进行。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上海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利于降低试点行业的税负,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服务业专业化发展,为上海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做出积极贡献。

市局四个方面开展“营改增”政策效应分析

一是税负增减分析求准。汇总全市小规模、一般纳税人申报情况,对照“营改增”前后平均税负,开展分区域、行业、规模税负增减情况分析;深入税负波动较大企业调研,采集相关数据、资料,准确掌握影响税负变动主要因素,探索建立数据模型。二是政策导向分析求稳。结合本市三次产业布局和园区功能定位,积极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引导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等企业抓住改革机遇,进一步规范内部运营,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取得发展主动权;依据“营改增”政策取向,广泛听取行业协会、企业、相关部门意见,及时发现、上报税制转换过程中发生的新问题,力求予以圆满解决;三是职能定位分析求精。积极适应税制转换对业务职能提出的新要求,转变思维和工作方式,深入开展涉税政策辅导,加强引导和宣传解释,帮助企业厘清税负变动原因;加强行业性税种管理,不断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深化结构性减税实施。四是后续效应分析求早。根据“营改增”前期情况,利用税收调研、行业性税收分析等形式,积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重点就税制改革全面铺开对区域经济、行业、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等影响进行评价和分析,积累素材和数据,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有益借鉴。根据初步分析结果,全市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平均税负下降3%、现代服务业税负下降41.8%;33户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9份,金额4540万元,减轻存量企业税负185万元,改革取得了明显效果。

“营改增”税收政策效应得以进一步体现

为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促进服务贸易出口,自2011年年底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65号)等文件,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针对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政策涉及的认定、申报、审核和审批等各环节,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本市税务部门按照要求精心部署、积极落实,认真做好零税率应税服务申报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截止今年6月11日已办理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税计1651万元。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前,本市服务企业开展的国际运输服务及离岸外包服务,按照原营业税相关规定均实行免税政策,即对提供服务的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提供服务对应的外购业务所含增值税,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成本。而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启动后,按照财税〔2011〕131号的规定,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对提供服务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且

对提供服务对应的外购业务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按现行政策规定,本市从事上述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企业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3号公告要求,携带规定的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在正常开展相关零税率服务业务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并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将及时为申报企业办理退税。

比较改革前后的税收政策效应,服务企业在经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时,由于相应外购业务的所含税款允许抵扣,将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增强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县国税局积极做好“营改增”政策效应分析应用

一是分级调研。下发“营改增”政策效应调研要点和报表填制注意事项,逐级组织辅导,介绍调研工作意义、数据采集方法;按试点纳税人规模分级布置调研,突出抓好重点企业单户调研、一般纳税人销项和进项税额调研、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调研,并分级调查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及落实情况。

二是分类上报。将报表细化为16大类,反映“营改增”纳税人申报户数和税额、开票户数和份数、入库税款和减免税的,按月报送,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财务指标变动的,按季报送,并要求各类报表承办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地税、财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做到格式规范、口径一致、报送及时。

三是统一分析。建立“营改增”政策效应分析模型,把握试点总体运行情况,并将各类数据与试点前进行纵向比较,掌握纳税人数量、税负、产税能力等变化情况,分析试点政策在支撑企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的作用,对各乡镇纳税人分布、各行业纳税人存量等进行横向比较,分析资源、区位、地方政策等因素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影响。

四是统筹应用。构建“营改增”政策效应分析应用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数据报送和分析项目,在形成综合报告基础上,加强分类应用,向县委、政府和上级局反映“营改增”成效、行业发展动态、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试点方案、深化税制改革、加大政策扶持等建议,对下提出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税源管理、改进纳税服务等要求

“营改增”政策调整的调研报告

(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2-08-20 浏览量:) 作为近年来最重要的税制改革项目之一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今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试点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在社会各界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营改增”后,对地方经济究竟有何影响以及地方政府如何应对,是财税部门需要提前考虑的。

一、主要政策规定

税制安排方面。一是规定了试点行业。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上海首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二是规定了适用税率。在

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三是规定了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四是规定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过渡性政策方面。一是规定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二是规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三是规定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四是规定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政策效应分析

(一)增值税链条得以完善。“营改增”使纳税人所购的服务类等所含税额可以抵扣,完善了增值税链条,增加了增值税收入。同时,由于在最终消费以前的各个环节,税收环环相扣,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促进分工,有助提高经济效率,由此也会带来增值税收入的增长。从市地税部门调查看,我市“营改增”政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2010年户数716户,入库营业税7150万元,如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将转国税局管理户数640户,占89.39%;2011年全市地税营业税管户5387户,其中“营改增”政策范围内的户数812户,入库营业税8967万元,如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将转国税局管理户数742户,占全部户数的13.77%,占“营改增”政策范围内户数的91.38%;2012年预计缴营业税8445万元。“营改增”后涉及行业大部分税收收入将改变为增值税收入,如考虑经济的发展和征管的加强,我市推行该政策至少影响营业税收入9000万元左右。

(二)城市竞争力可以提高。从长远看,“营改增”政策则可以促进产业间、产业内的分工与合作,有利于从总体上提高经济效率,而经济效率的提高,有助于降低总体物价水平,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相关行业的分工与专业化,同时减轻相关行业消费者的负担,从而进一步刺激需求,以此种方式形成良性循环。我市如实行“营改增”,这样可以获得制度分割带来的收益,相关企业和人员也会向我市集聚,从而可以增强产业竞争力,增强城市与区域竞争力。据了解,试点工作促进了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尤其对促进现代服务业的产业集群是有利的。

(三)企业税负增减不一。“营改增”后,销售额未达到500万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销售额超过500万的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按6%的增值税计税率缴纳增值税。从上海前5个月试点情况看,35.7%的大中型企业税负加大,50.2%大中型企业税负基本不变,小微企业税负下降,是此项改革的最大受益者,减税幅度达40%。从我市的了解情况看也是如此,主要是老交通运输企业固定资产购进少,进项抵扣少税负增加,现代服务企业主要成本为人工成本,而这些不能产生进项税,变相增加了税负,税负也呈上升态势。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现代服务企业,由于执行营业税负为5%,“营改增”后增值

税率为6%,进项税允许抵扣,税负会呈下降趋势;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原营业税税率为3—5%,“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均为3%,也会呈下降趋势。

三、建议应对措施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从“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可以看出,“营改增”立法本意是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避免重复征税,使税制更趋合理,税负更趋公平,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建立覆盖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出口税收环境。因此,我们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密切关注“营改增”的改革及试点进展,这样可避免由于上海的政策“洼地”效应引发我市相关税收的流失,建议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吸引部分高端服务业向我市集聚,促进我市转型跨越发展,提升我市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二)认识上切实提高。今年5月19日下午,温家宝总理在武汉主持召开座谈会提出,“实施结构性减税是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抓紧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特别要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切实减轻企业税负”。 7月25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将试点范围再扩大到8个省、直辖市,明年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就是从纵横两个方向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影响经济。一位学者说,中国现代化,首先是经济现代化,经济现代化,首先必须是税制现代化。虽然,此话未必全面,但此话说明了一个道理,就是税制与经济密切关联,税收影响经济,影响生产和投资活动,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方式。从现代流转税的税收原理和国家实践的角度看,世界上几乎没有同时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国家,此次“营改增”的最终目的是将同是流转税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不亚于1994年税制改革。因此我们要切实提高认识,要努力做大经济“蛋糕”,要大力支持文化会展产业、旅游休闲产业和金融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要大力支持“招大商、引大资”战略的实施,促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进;要大力支持企业用足用活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大做强。同时,要采取政府引导,以产权为纽带和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三)组织上统一领导。“营改增”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要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合作,统筹考虑。一是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积极关注此项工作,分析预测政策对税收收入及征管带来的影响。二是研究出台有利于我市的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三是建立财政、税务、国土、城建、房管、煤炭、交通等部门相对接的涉税信息数据库,完善综合治税、协税护税体系。

(四)政策上严格把握。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营改增”改革的推进势必涉及财政体制改革问题,如增值税如何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分享比例如何确定等。试点期间,中央会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但是“营改增”后,地方税收可能减少,主要原因是试点期间只考虑了基数,未考虑增量,新成立试点范围内的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收入会受影响。因此,我们在政策上要严格把握,税务部门要未雨绸缪,积极做好应对工作准备,要加强涉税辅导。如告知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推迟购买固定资产,以享受抵扣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辅导企业从自身实际出发完善财务核算制度,对企业现有的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系统做出合理评估,确保“营改增”后能准确核算会计信息;告知企业重视进项抵扣发票的索取,最大限

度的享受试点带来的利益,把负面降低到最低等。

(五)征管上继续加强。在税收征管上既要依法征税,更要注重地方税收。一是全面加强“营改增”政策培训,使财税系统干部了解相关政策,做好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二是切实加强营业税征管力度,强化对新增税源、潜在税源和零散源的规范管理,大力清理欠税,确保财政基数。三是切实加强税收稽查,着力抓好交通运输业等“营改增”试点行业的税收征管。四是强化政策效应跟踪分析,密切跟踪了解“营改增”政策前后税负变化情况,及时分析有关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资金上予以扶持。建议制定相应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相关企业申报纳税时应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负担变化情况。由财政、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扶持的措施,对因试点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故难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进行认真研究并区别不同情况,在过渡期内给予适当财政扶持,并逐步进行规范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法税科李新明)

2021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1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1最新版) 作者:______ 编写日期:2021年__月__日 税收优惠 【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知识点】“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54项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

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8.以下利息收入: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

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①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②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新增)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新增)(8)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

关于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分析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1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征税范围 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2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4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具体方法

“营改增”后“劳务发生地”原则政策执行效应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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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劳务发生地”原则政策执行效应反思 【标 签】营改增,劳务发生地,执行原则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赵国庆 根据我们前面对1994年-2009年营业税制度下文件的梳理,除了国际旅客货物运输以及旅游服务有特殊表述外,其他劳务都是按照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作为跨境劳务营业税是否征税的判定标准,即“劳务发生地”在上面各个文件的表述中有着很强的痕迹,这种行为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扣缴)营业税,就是看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跨境劳务和跨境货物交易存在很大的区别。货物贸易是有形的,同时货物的出口和进口目前在各国都存在比较完善的海关监管。因此,判定跨境货物的境内和境外交易比较容易。而劳务是无形的,有些劳务的提供和消费是同时发生的,比如音乐会、会展服务;有些劳务的提供和消费并不会同时发生,比如咨询服务。有些服务属于和不动产直接相关的服务。因此,对于各种类似的服务,我们在用“劳务发生地”原则时,究竟何为发生地,是按实际提供地来看,还是按实际消费地来看,必然容易产生争议,也会产生相应的人为避税问题。另一方面,劳务的跨境贸易并不属于海关监管范畴,不像跨境货物贸易有比较完善的海关监管。比如,如果你以CD-ROM的形式进口(出口)软件,你需要履行从海关的报关手续。但是,如果你直接通过Internet下载软件使用,这种就不属于海关监管范围。因此,“劳务发生地”是一个从理论上来看正确的做法。但是落实到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于各种营业税劳务,究竟以什么标准判定其发生在境内和境外,这个就涉及到税收原理到政策落地执行层面的问题了。 正如被OECD各国财长所公认的,“渥太华税收框架条件”(the Ottawa Taxation Framework Conditions)所提出来的一个理想的税制所应该满足的5个条件应该是大家共同的追求: 那我们为什么要在2009年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时,把原来营业税下的以“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来判定跨境劳务的征免税规则,改为按照“劳务的提供方或接受方是否在境内”作为判定跨境劳务的征免税规则,应该是在征管实践中对照上面这些原则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营改增后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税收-好

营改增后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税收 全国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经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业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也对房地产估价中相关内容及估价参数产生较大影响。评估师信息网经对近期出台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

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例:某人出租其不动产,如取得月租金在31,5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增值税。 月销售额=31,500÷(1+5%)=30,000元。 其月取得租金收入未超过3万元,按照23号文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即增值税为零。 二、成本法、假设开发法(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营改增后涉及到房地产估价中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中“销售税费”项 目中增值税计算,以及以增值税应缴纳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项目。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T 50291-2015),房地产估价成本法运用,测算房地产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应为在价值时点重新开发建设全新状况的房地产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建筑物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应为在价值时点重新建造全新建筑物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除追溯性评估外,均是基于2016年5月1日后的重新开发或重新建造成本,估价时,首要在于区分开发或建设主体为小规模(个人)或一

值税),当然最为合理的仍应采用清算模式测算确定。关于预征模式和清算模式的探讨,有兴趣可查阅评估师资讯公众号的推送过的一篇文章“假设开发法评估商业住宅用地“营改增”后税负测算探讨”。 四、其他相关内容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活动中不仅涉及到以上三大评估方法估算过程中的相关项目,还涉及到其他需要测算增值税情形,如抵押估价中对“评估净值”测算,司法拍卖“拍卖保留价”测算,即估价中卖方实际税费负担转移的测算。等等。 (一)差额征税或免税情况 为适用营改增试点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行业或某些业务,规定了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政策。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具体(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有: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一、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别。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二、征税范围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生活服务税目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二)现代服务税目中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 1.鉴证咨询服务税目。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鉴证咨询服务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如健康咨询)。 2.商务辅助服务税目。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商务辅助服务涉及的项目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服务(如经纪代理税目中的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和婚姻中介,安全保护服务中的住宅保安等)。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生活性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 四、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效应分析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由此,上海先行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正式展开。 一、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影响 本文主要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税务部门的征管权限以及对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等三个方面对该政策的效应进行分析。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影响。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交通运输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畴,税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的企业会涉及两个税率: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征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对于前者来说,貌似税率提高,税负增加,其实不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年不含税应税服务额达到500万才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进行抵扣政策,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企业购进的作为经营用的汽车、固定资产、汽油以及其他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由于抵扣的影响,试点交通运输企业的最终税负率会远远低于上述名义税率11%。 根据分析可以得出,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对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是结构调整,稳中有降。 2、营业税改征增值对现代服务业的税负的影响。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的另一个行业就是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这些行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前,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范畴,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行业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完整版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 策指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为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 (二)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房地产业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房地产业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以及“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均为11% (二)房地产业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按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公式中所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五、销售额确定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39讲_“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节税收优惠 【考点2】“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1.再保险服务。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也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内地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例题·多选题】下列金融业务中,免征增值税的有()。(2019年考题改编) A.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B.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C.商业银行提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D.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业务 【答案】ACD 【解析】选项B: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也属于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也属于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 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会计学论文 “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效应分析

“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效应分析 ——以保利集团为例 [摘要]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房地产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行列。在研究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房地产行业概况的基础上进行“营改增”的影响分析。基于“营改增”和“去库存”的双重政策的视角下,对保利集团的税负、成本情况和利润进行理论和数据分析,得出“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同时,根据“营改增”对各线城市的影响,分析出企业应在各线城市中的相应措施。通过分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效应分析,更好地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税负;影响分析

Analysis of the Effect of VAT on Real Estate - Poly Group as an Example Abstract:Since May 1, 2016, the state has comprehensively pushed forward the reform of VAT, and incorporated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into the pilot reform of VAT. In the study of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arget enterprises,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on the basis of the VAT impact analysi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tax reform" and "reducing their unsold hom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ax burden, cost and profit of Poly Group, and obtains the influence on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 At the same time, according to the VAT on the impact of the city line, the analysis of enterprises in the line should be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in the cit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VAT on the real estate business effects analysis, to better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enterprises an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Keywords:VAT;Real estate enterprises;Tax burden;Impact Analysis

2017年最新营改增政策

2017年最新营改增政策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行,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教育医疗等生活服务从5月1日起要改缴增值税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如何划分?计税方法有哪些?详情请参考下文! 2017年最新营改增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负担的增值税额。 1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规定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政策实务解读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6%,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效应分析引言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效应分析引言 1.研究背景 交通运输业的建设不仅是关系到民生的重大问题,更是影响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自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税收实施“营改增”以来,我国交通建设项目的税收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交通建设项目质量也得到了有效提高。这对加快我国基础交通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也有研究表面,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实施的初期,由于交通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不稳定,企业的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成本不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高使企业应纳增值税负增加,交通运输相关企业的赋税压力并没有减少,因此很多的交通运输企业绩效没有明显改。同时,与其他的第三产业相比,交通运输业又具有服务范围广、影响国民经济大等特点,因此税收制度改革对于交通运输业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收税变化的负面影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 2.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研究目的 交通运输业在实施“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以来,交通运输企业的财务状况受到了比较大的影响。由于“增值税”的一个非常大的特征是税负抵扣机制,简单来说就是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的可抵扣的税务项目比重将在很大一方面影响“营改增”企业的税负。如果企业在可抵扣进项税额方面的支出比例较大的,其增值税负担应当减轻;如果企业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方面的支出数额较大的话,则在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后,税收负担很可能增加。笔者通过比较“营改增”实施前后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影响,讨论了对于相关企业在政策下的发展方向以及如何顺应政策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1.2.2研究意义 税收是我国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它在调控社会财富分配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交通运输业的建设不仅是关系到民生的重大问题,更是影响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二者对于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都有着不可

不动产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不动产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1、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以上两款,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二)纳税人的分类 1.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别。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区别如下:(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三)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胡文霞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 会务组织:一六八培训网 时间地点:2016年05月27-28日广州 06月04-05日上海 06月25-26日深圳 学员对象:总经理、高管、税务专员、财务人员等企业税务方面专业人员 授课方式:案例研讨、角色演练、小组讨论等形式的互动式,要求全员参与。 元/人(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1 月 1 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范围和行业逐 3 月 5 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房地产、建筑施工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将在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营改增”。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 “营改增”税收法规的大范围变化给企业的 布局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寻求战略布局及税务筹划的创新思维和方法,来提升企业税收策略和对策,同时防范由税务引发的法律风险。具体培训收益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全面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法规变化 2、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3、掌握企业战略决策中的税务管理与筹划方法 4、掌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税务管理与避税方法 5、掌握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营改增“的特殊处理 1、“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的解读 2、“营改增”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新契机 二、 “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分析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解析

2、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4、可抵扣与不得抵扣进项税 5、“营改增”过渡政策如何执行 第二讲:“营改增”带给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一、“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发展机遇 1、全面降低纳税成本的深度分析 2、节税效益促发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升级 二、“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严峻挑战 1、企业财务管理难度加大 2、企业涉税风险进一步增大 第三讲:“营改增”企业经营应对策略 一、商业模式与经营流程的规整与设计 1、不同的商业模式(经营流程)决定税负的轻重。 2、如何创新商业模式(经营流程),从而获得节税效益的最大化。 二、组织结构的梳理与设计 1、如何选择和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从而改变企业的纳税待遇。 2、设计和调整组织结构的有效路径与方法。 第四讲:“营改增”财务管控方法 一、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思考与设计 1、采购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2、销售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二、销项税额中的管控与疑难问题处理 三、进项税额抵扣疑难问题的管控 四、“营改增”票据管理涉税风险防范 第五讲、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税务筹划与案例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要点与筹划思路 1、“营改增”政策税务筹划要点 2、“营改增”税务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三、税率的税务筹划 四、应纳税额的税务筹划 五、“营改增”税务筹划方式

营改增时间表 政策内容 现状

“营改增”时间表、政策内容及现状 2011年11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这是继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的又一重要措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步骤,是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政策的实施将给相关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一、营改增政策实施时间表 实施思路:从经济发达大城市试点,然后再辐射到全国。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 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2年7月31日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试点日期: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2011年11月16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以及随后发布了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上海市试点通知、北京等八省市试点通知等文件。营改增试点主要涉及几方面内容:一是主要产业方面,本次“营改增”主要选择交通运输与部分现代服务业两大行业作为改革试点。二是税率方面,在现有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优惠税率13%的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三是计税方式,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政运输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四

关于营改增减税效应分析

关于营改增减税效应分析 关于营改增减税效应分析 关于营改增的减税效应,见仁见智,有的试点纳税人人认为税负下降了,有的则感觉税负增加了。这种看似矛盾的说法,与看待问题的角度、方法有很大关系。 营改增之所以能起到减税效应,关键在于营改增将因营业税、增值税并存导致中断了的抵扣链条,重新连接起来,通过抵扣机制,实现只对本环节增值额征税,消除了对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的重复征税,从而减轻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那么,为什么有的试点纳税人感觉税负加重呢?结合工作中遇到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在营改增之前采购设备造成的。以运输业试点纳税人为例,在营改增之前采购运输设备的试点纳税人,因无法抵扣设备的进项税,导致税负加重,而营改增之后采购运输设备的纳税人,之前与之后,哪怕只差一天,也可以抵扣购进设备的进项税,不但税负下降,甚至可能在试点之后一段时期内,因为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用缴纳增值税,税负可以降到零。 二是购进不均衡造成的。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只要取得进项税发票,不论与这张发票对应的原材料使用多长时间,都可以一次性抵扣。所以,在销售均匀的情况下,购进支出不均衡,导致不同月份税负变化较大。购进支出大,进项税多的月份,应纳税额少,甚至不用缴税,税负下降。购进支出少,进项税额少的月份,应纳税额

大,税负增加。 三是改革不彻底造成的。在不动产、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对一些不动产比重大,利息支出大的企业,因为无法抵扣,可能导致税负增加,在营改增全部到位后,随着抵扣项目的增多,税负会逐步下降。 四是供应商造成的。有的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专用发票,导致试点纳税人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销售价格相对低一些,试点纳税人可以弥补,因没有专用发票抵扣造成的损失。 五是采购商造成的。有的试点纳税人本来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等优惠政策,但是采购商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为留住客户,不得不以放弃免税,转而缴税为代价,给采购商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税负增加。 基于试点纳税人税负加重的各种原因,看待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应该从以下角度: 一是从纳税人整体看。营改增是一项税制改革措施,是一项宏观经济政策,评价其效果,应首先从宏观的角度,从整体的角度。从纳税人整体看,绝大多数纳税人税负是下降的。原增值税纳税人,由于购进营改增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税负是下降的。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5%降低到3%,税负是下降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也不应是普遍现象。 二是从改革全过程看。试点纳税人税负增加的原因之一,是改革

“营改增”制度对经济的效应和影响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效应分析和影响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作为我国税制改革重要举措在全国启动。我市国税部门按照总局要求,及时部署、加强宣传培训、采集相关信息,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营改增”政策在我市顺利实施,并取得一定成效,对中小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营改增”纳税人行业分布情况 截至2015年4月末,我市共有1,563户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104户,占全部“营改增”户数的7%;小规模纳税人1,459户,占全部“营改增”户数的93%。涉及交通运输业354户、邮政业33户、电信业26户、部分现代服务业1150户。 二、“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收入情况 试点以来,我市累计实现“营改增”税收收入12,582万元,其中:2013年实现“营改增”税收收入2,073万元,2014年实现“营改增”税收收入7,261万元,2015年1-4月份,试点行业“营改增”税收收入3,248万元,其中:交通运输业987万元、邮政业15万元、现代服务业1,269万元、电信业977万元。 三、“营改增”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为服务业企业发展提供了空间,加大了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力度。经过近两年运行,“营改增”的影响逐渐显现。 (一)“营改增”制度,使企业税负明显降低 “营改增”实施以来,在原增值税税率基础上增设了两档税率,分别为11%、6%,相比营业税税率5%、3%有所提高。但营业税是以纳税人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直接计算征收,不实行抵扣税款政策;而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税,实行环环抵扣,对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运输费用等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实际负担的应纳税额相比征收营业税会明显降低。2013年8月份实行“营改增”以来,我市共有104户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共实现销售收入679,773万元,实现增值税12,582万元,综合税负1.85%,与原营业税税率5%或3%相比,税负明显下降,具体税负下降情况如下表:

四大行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权威发布I四大行业营改增税收指引——房地产、建筑业、金融服务、生活服务 2016-04-03 点击标题下方会计说,一键关注。 北京国税权威发布四大行业营改增的税收指引 第一部分、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一、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2、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 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四、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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