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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0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

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防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的非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投资。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

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

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向国防科工局备案。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

门备案。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

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实施项目监管。

第二章核准制项目管理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见附件1)。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5份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八条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报告,或者修改申请报告,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上报。

第九条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国防科工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条国防科工局应在收到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

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

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

定的,经国防科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国防科工局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时间不包括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十一条国防科工局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有需要,应当以书面方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同同意。

第十二条国防科工局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

审查:

(一)符合《目录》规定;

(二)符合武器装备发展需求;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要求;

(五)符合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要求;

(六)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

(七)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无不利影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九)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之日算起。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延期申请,国防科工局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已经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投资主体及项目单位股权结构变化、建设地点变更、纲领规模与能力变化等重大调整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防科工局提出调整申请报告。国防科工局应在收到调整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对应申报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或者核准文件失效的社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实施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已核准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竣工

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式3份及时抄报国防科工局。

第三章备案制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备案申请表(通用文本见附件2)。应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备案的,备案申请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5份报送国防科工局;应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备案申请表由项目建设单位一式5份报送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备案机关在收到备案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备案申请表,或者修改备案申请表,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上报。

第二十条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国防科工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备案机关在收到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备案

申请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并抄送相关部门。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一式3份及时抄报国防科工局。

前款规定的时间不包括中介机构评估、专家评审时间。

第二十二条备案机关主要按以下条件对备案申请表

进行审查:

(一)符合《目录》规定:

(二)符合武器装备发展需求;

(三)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要求;

(四)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无不利影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算起。

项目建设单位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延期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原项目申报单位向备案机关

提出书面申请。备案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于有效期届满之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建设的书面通知。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备案通知书》,

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对应申请备案而未申请,或者虽申请但不予备案,或者《项目备案通知书》失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一)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类型发生变化;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

织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式3份及时抄报备案机关。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式3份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局。

第四章其他管理

第二十八条已经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中止建设。确需中止的,应由原项目申报单位向核准、备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核准、备案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对中止该项目建设对国家安全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影

响及替代方案进行评估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建

成后所形成的能力纳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监管体系,其资产、设备设施等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情

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执行保密资格认证和武

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核准、备案程序和事项,不得拖延核准、备案时限。

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申报

核准或备案而未申报擅自开工建设的,已申报但未予核准或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未经批准或同意擅自进行第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调整的,未经批准或同意擅自延期、中止建设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核准、备案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和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采取下列相

应处置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将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者名单,并对社会公示;

(四)撤销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

(五)责令停止项目建设;

(六)吊销或提请吊销项目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营业执照;

(八)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编制项目文件和开展项目审查评估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草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并抄报国防科工局。

附件:

1.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2.备案制项目备案申请表通用文本

附件1

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I、简要说明

一、通用文本是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编写具体的项目申请报告时,如拟建项目不涉及通用文本中有关内容,在说明情况后,可不进行相关分析;有特殊性的内容,可酌情增加。

二、国防科工局将根据各类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文本适时进行修正。

II、通用文本

一、投资者基本情况(参照备案制项目备案申请表通用文本表I)和资格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项目建设依据。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

四、项目建设方案概要。

五、项目建设周期。

六、项目相关影响因素分析及采取的措施: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二)相关产业政策、企业发展规划;

(三)军品能力保持措施;

(四)节能方案;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方案;

(六)环境和生态;

(七)经济影响;

(八)社会影响与公共利益。

七、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八、结论与建议。

九、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十、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一、附件:

(一)投资估算表;

(二)总图;

(三)涉密项目的招标方案;

(四)项目建设单位及投资方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附件2

备案制项目备案申请表通用文本

I、简要说明

投资者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附件。

II、通用文本

一、备案制项目备案申请表(见表I、表II、表III)

二、相关附件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及其批准文件或合同、协议;

(二)涉及安全生产的,应有安全生产中介咨询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意见;

2017年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

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境外投资专案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它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现发布《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1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2

第三条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经信、监察、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建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 3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 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11月30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 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 设内容等;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行政效率,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新区政府性资金和本级融资平台所筹措资金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二)政府融资资金;(三)国土基金(资金);(四)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 设资金(基金);(五)政府存量资产收益;(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主要用于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政府投资应当发挥基础性作用,重点投向公益领域、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引导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且具备建设条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节约能源、资源,推行能源、资源节约技术,使用绿色节能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关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龙华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新区监察、财政、建设、环保、规划国土、审计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建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概算指 导施工图,概算控制工程总造价;(四)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合同履约担保制、建设监理制。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九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新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情况、实际需要、建设时间和程序、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经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并建立择优和退出机制。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

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程序,不得变更。 .

(项目管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

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 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 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 中方投资额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 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 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 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 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冀政〔2005〕32号)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冀政〔2005〕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城乡规划、消防、税务、海关、安全生产、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 第四条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备案的方式。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填写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五)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企业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六条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

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和需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设区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和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其余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的备案管理权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属应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以外的投资项目,要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上报。 属应向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以外的投资项目,要由项目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上报。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出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副本;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企业对发展改革部门做出的不予备案的决定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的实质性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资金来源、经济效益、配套条件等由企业自主决策和平衡,但应如实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

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受领导小组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召集、指导、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并督促项目推进。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项目审批、项目储备管理等综合性工作;财政部门配合发改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将具备条件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按照轻重缓急编入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经信、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农业、水利、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气象、风景旅游、公安消防、人防、卫生计生、教育、国资、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1.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2.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3.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4.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5.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 6.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发改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 法 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YYY,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吉林省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发布全省统一的《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跨市(州)、县(市)和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备案、涉及重大资源开发的项目由省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实行省级备案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按《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执行,《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市本级与所辖区备案权限、延边州与所辖县(市)备案权限,按照各市(州)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目录》规定由省、市(州)、县(市)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目录》中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 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省级备案机关为省发展改革委;市(州)、县(市)政府备案机关,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最新整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开发区和县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市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执行项目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执行审批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权限,同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道"程序。 第七条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已批准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手续,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工信委,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暂行本)》以外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项目;跨市(州)项目。 (二)市(州)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项目。 (三)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不含信息产业和信息化)。 兰州新区内项目,除须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一律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使用。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应在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提交《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1)。 申报企业应当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修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4)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失效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08 【实施日期】2014.05.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9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施行。我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 2014年4月8日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大项目稽查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列入《府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含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经济发展局下设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实施稽查。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按隶属关系管理所属建设项目。 第四条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推进、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各部门和乡镇必须于每年的9月底前将下年度的项目计划报经济发展局。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 (二)合理安排可用财力,集中力量上重大项目; (三)统筹兼顾,关注民生,保持投资结构合理; (四)支持国家配套项目和社会筹资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 (五)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七条新(续)建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报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平衡汇总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分管县长意见后,将修订后的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汇报书记、县长,经书记、县长同意后在县内媒体公示。在充分吸纳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有关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下发执行。 第八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请示主管县长后按有关规定直接上报上级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直接审批(备案)。 第九条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完成后,连同设备预算、拆砍占迁等前期费用一并报基建办。县长或县

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事项内容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的通知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条件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5.区域布局合理; 6.不影响经济安全;未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资〔2007〕1169号)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4)节能方案分析; (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分析; (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7)经济影响分析; (8)社会影响分析。 2.项目单位需填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6a3692095.html,)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项目申报时须提供电报盘。 3.项目申报单位除提交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外,需附如下资料:(注:凡申报材料中需提交复的项目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1)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2)资本金证明文件(原件):包括银行开具的三个月内的存款证明文件(原件),房地项目应提供专款专户存款证明(原件),最新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3)房地产项目应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土地证明材料,旧住宅区、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2011〕125号2011年5月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备案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3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实事求是填写并提交《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备案管理机关在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备案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八条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原备案管理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条备案管理机关应定期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备案管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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