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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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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单位(盖章):

2017年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

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备案制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备案制 一、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的审批流程(大致) 各类行政许可的具体办理程序见本文第二部分。 (一)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1 、 项目备案。 如建设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 也不属于 《政 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XX 省 2004 年本) 》规定的围的,则 项目业主单位只需向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备案取得 企业投资项 目备案通知书 , 并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 证等文件复印件。备案后,再向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2 、从规划部门取得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项目业主单位向 规划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文 本及建设项目预可行性阶段资料等, 由规划部门核发 《项目选址 意见书》 。

、在国土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在建设项目审 批、核准、备案阶段,在建设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 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 用地预审申请 , 由国土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 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4 、环评审批。项目立项后,项目业主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 2014下半年教师统考大备战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幼儿教师资格考试教师面试具备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申请办理环评 审批,取得环保部门对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二)建设用地审批阶段 1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项目立项后,项目业主单位通过公 开土地出让程序依法取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2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立项后, 并取得选址意见书、 土地使用权证后, 向规划部门提交经审定的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等材料,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 3 、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项目业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后,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项目规划设计审批阶段 1 、 设计方案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 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11月30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 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 设内容等;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编码说明(1)

附件1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编码说明 为加强对企业投资的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工作,对备案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施15位数字的编码制度。 一、《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的前二位是年份代码,第3至第6位数字是市县代码,第7至第10位为行业代码,第11位为按报表类型分类的项目类型识别码,第12至第15位为项目在各市顺序码。 二、年份代码:为备案年份的后二位数,如2005年填05。 三、地区、行业分类代码:依据广东省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规定查对。 四、建设类型识别码:基建填1,更改填2。 五、项目顺序码:由备案信息系统自动产生,或由备案机关编排。 六、《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由各级备案机关根据投资人填写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统一编制。 七、各县(市、区)项目备案机关在发出《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备案证》前,必须向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申领《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联系人:电话:传真: email: 邮编:联系地址: 注:1、填写“经济类型”、“建设类别”、“建设性质”时,请在相应的数字上打“√”。 2、资金来源及构成中,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本金、资本公积金、赢余公积金等按财 务制度归企业单位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是指除1-3项资金外的资金,如无偿捐赠等,请在同栏目中予以补充填写。

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项目单位印章)(市经贸局(经贸委)或省级单位主管部门印章)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企业办理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流程

企业办理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流程 一、办理备案 1、先进行注册。登录“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61.144.19.76/jgb/),在用户登录界面点击“企业注册”,按提示内容认真填写注册信息,同时将企业营业执照传真至22831394,区经科局将对注册信息进行审核。 填写注册信息时有两个事项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填写“属地主管单位”时,需要在下拉菜中点开“佛山市经信局”前边的“+”,然后点选“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二是法人代码应填写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此代码也是企业登录的帐号。 2、审核通过后,登陆“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61.144.19.76/jgb/),用注册时填报的帐号和密码登录,进入系统后填报备案信息和上传附件,完成后选择相应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填写备案信息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填写“改造前主要产品能力(产品名称,年生产能力,实际年产量及市场占有率)”时,要填写企业现时主要产品的情况,具体内容按括号内提示填写。 二是填写“项目主要内容(主要设备技术及改造后生产纲领)”时,应先描述项目投入的情况,包括购置了什么设备,改造了什

么环节等。再描述项目完成后的量化目标,例如产能扩大到**台,合格率提高到**等等,不同的项目会有不同的目标,应根据实际填写。 二是上传的招标情况说明,应明描述经对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如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应明确指出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如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应说明应说明招标的内容,方式等内容。 三是上传的节能情况材料中,应明确说明项目完成后生产运转的年综合能耗,并折算成标准煤。 3、提交备案信息后,企业可登录“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61.144.19.76/jgb/)查询备案项目审批情况(如企业在注册时点选了手机短信服务,将会收到短信提醒)。 二、领取备案证 当状态为已签发后,企业在系统导出并打印备案申请表连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注明“由本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到区经科局领取备案证(顺德区政府大楼西五楼区经科局工业发展科)。 三、变更和注销 1、备案证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原项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冀政〔2005〕32号)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冀政〔2005〕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城乡规划、消防、税务、海关、安全生产、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 第四条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备案的方式。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填写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五)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企业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六条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

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和需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设区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和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其余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的备案管理权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属应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以外的投资项目,要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上报。 属应向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以外的投资项目,要由项目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上报。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出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副本;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企业对发展改革部门做出的不予备案的决定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的实质性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资金来源、经济效益、配套条件等由企业自主决策和平衡,但应如实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区别

项目建设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区别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项目建设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一)审批制 1、审批范围。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2、投资内容。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3、投资方式。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4、审批权限。省发改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级和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重大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咨询评估没有通过的不予审批。 政府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的10%。确需超过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按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由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二)核准制 企业投资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所列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均应当向当地投资主管请求核准。 进行核准的项目,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的机构编制。 (三)备案制 凡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四)三者的区别 备案制、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

【发改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 法 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YYY,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吉林省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发布全省统一的《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跨市(州)、县(市)和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备案、涉及重大资源开发的项目由省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实行省级备案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按《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执行,《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市本级与所辖区备案权限、延边州与所辖县(市)备案权限,按照各市(州)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目录》规定由省、市(州)、县(市)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目录》中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 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省级备案机关为省发展改革委;市(州)、县(市)政府备案机关,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doc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市发改委与市经委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市管企业、区管企业、跨区(县)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市经委备案。县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备案,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工信委,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暂行本)》以外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项目;跨市(州)项目。 (二)市(州)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项目。 (三)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不含信息产业和信息化)。 兰州新区内项目,除须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一律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使用。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应在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提交《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1)。 申报企业应当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2010年)

关于调整xx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 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解决贵州发展慢这个主要问题,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使用政府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由省审批的项目为: 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对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委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批,报省备案。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为: 国家规定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使用市(州、地)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 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审批的项目为: 除由国家、省和市(州、地)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 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办理。 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办理。由省备案的项目为:

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 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 除省和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项目核准、备案的办理继续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属县(市、区、特区)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调整后,省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大对地、县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检查督促力度;地、县发展改革部门,特别是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尽快充实力量,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高效快捷、规范合理。 调整后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从 2010年12月3日起执行。 附: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主题词: 基本建设审批核准备案通知 抄送: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2011〕125号2011年5月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备案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3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实事求是填写并提交《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备案管理机关在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备案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八条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原备案管理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条备案管理机关应定期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备案管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桂政发[2005]34号2005年7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我区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广西境内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向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方可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许可等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区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区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 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跨设区的市的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投资建设非跨设区的市的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或跨县(市、区)的,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它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3份: (一)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二)项目备案登记表;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 (一)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 (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度低于50%,企业拥有建设、运营权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的省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全省实行统一的《核准目录》,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

投资项目备案申请

关于XXXXXXX目备案的请示 贺兰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 XXXXX限公司拟在XXXXXXX建设XXXX项目,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呈报如下,特申请项目备案。 一、项目建设地点:XXXXXXX。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占地XXX亩,建设XXXXXX等。 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XXXXX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四、建设单位简介: 五、能源消耗情况: 六、经济效益分析 (一)间接经济效益 旅游业是公认的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辐射力大的经济产业。该 项目建成后,将有助于促进周边村的经济发展。按一般规律,每 1元的旅游直接收入可带来4.3元的间接收入。与此同时,旅游业还能优化产业结构,带动周边范围内建筑业、制造业、食品业、商业、服务业、金融业和信息业等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稳步发展。随着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当地的投资环境也会大为改善,从而进一步推动区域自然村的对外开放。 (二)社会效益 1、增加就业岗位 旅游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能够提供大量直接和间接的就业 机会。根据世界旅游组织测算,旅游部门每增加一个直接就业人员,社会就能增加5个就业岗位。这样通过本项目的建设, 既可以解决周边村部分人口的就业问题,还能为当地农民中的部分剩余劳动力提供一个就业机会。 2、改善人民生活,扩大对外开放 外来游客,使得外界的先进思想、文化、观念和信息源源不断的输入,

有效促进本地文化和外来文化的交流和融合,从而加速其社会 经济的现代化进程,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同时旅游业的发展,还将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当地资源的保护和传统文化的弘扬。 六、 特此请示! 宁夏兰山关爱护理院 2016年6月7日星期二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 一、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二、办理主体: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 局 三、办理依据: 1.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 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十 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国发[1996]35号《国 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 发[2004]1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2.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 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3.苏政发[2005]3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 [2006]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 政策措施》; 4.宁政发[2006]8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06]213 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5.宁发改投资字[2006]371号南京市发改委、经委、国土、 环保、规划、房产局、人行南京营管部《关于贯彻实施〈南 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三个投资体制改革文 件的工作意见》,宁发改法规字[2006]1070号《关于开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宁发改投资 字[2006]892号南京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地震局《关 于印发〈南京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 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办理条件: 1.项目属于备案范围和在南京高新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3.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4.符合节能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1.项目备案申请表(见相关表格下载);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章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 4.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 原件供审查); 5.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须提交相 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简化备案内容,规范备案行为,提高备案效率,主动适应部分地区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备案项目类别增多、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现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比照执行,以下统称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以省政府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六)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若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全部项目备案,其辖区内的其他备案机关不再负责项目备案。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_图文(精)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 (2008 年版 为了稳步推进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实施,做好项目核准、备案与建设交通、规划、环保、房地等管理部门相关工作的衔接,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按照建设项目获得土地的不同方式(招拍挂、划拨、自有土地,特制定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方便企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一、核准制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流程 (一土地招拍挂项目 土地招拍挂项目核准流程(见附件1包括8个主要环节,具体是: 1 、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前,由市、区(县招拍办向房地、投资、规划、环保、绿化、市容环卫、公安(交通、民防、卫生、管线管理等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各部门提出项目开发的有关技术参数、控制标准等管理建设要求,并书面反馈市、区(县招拍办。各项管理建设要求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和出让合同中明确告知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项目建设单位。 2 、环评审批。在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前,项目单位凭土地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先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 3 、项目核准。项目单位在获得环评审批文件后,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土地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阁、夺理审批等文件。核准后,项目单位凭核准文件分别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向房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建设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4 、设计方案审批。项目单位按照出让合同的要求,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设计方案后,将有关材料书面征询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关部门的意见。 5 、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核准报告,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报送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 , 组织投资、规划、环保、绿化、公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卫、卫生、民防、安全监督、管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或者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会审后的意见反馈审图公司。审图公司按照设计文件审查的规定,结合会审意见,出具审图意见并报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审图意见备案文件后,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放样复验。 7 、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施工监理招投标备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备案、使用粘土砖的核定手续,并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 8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可委托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具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环保、消防等验收(试生产审批意见,办理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等文件。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二划拨用地项目 划拨用地项目核准流程(见附件2包括8个主要环节,具体是: 1 、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单位在报送核准机关核准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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