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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玩具安全标准(ASTM F963中文版)

美国玩具安全标准(ASTM F963中文版)
美国玩具安全标准(ASTM F963中文版)

ASTM-963-2007 美国玩具安全标准

ASTM-963-07版最新修訂內容 一. 玩具召回案例 含磁石玩具的危險 --導致內臟穿孔或堵塞 --1人死亡, 1人吸入體內, 27人內臟損傷 --總共引起1000多起事故 溜溜球 ---有纏繞的危險,歐盟各國,澳大利亞已禁止出售 半球形物體 ---引起窒息, 產生致命危害 ASTM F963-07發佈於2007年7月12日, 此標準取代2007年3月批准6月發佈的ASTM, 唯一的修訂處: 在條款4.39和5.17的“磁鐵部件” 前增加了“危險”二字.

二.ASTM F963-03 與ASTM F963-07 e1標準的比較 發聲玩具 F963-03 F963-07e1 豁免: 1.兒童口動玩具:口哨 2.兒童驅動發聲玩具:鼓 3.與外部設備連接其聲壓取決於外部設備的玩具:如電腦,電視等 4.磁帶播放機,CD 機等 5.擠壓玩具 6.由有輪玩具的輪子與地面接觸摩擦而發出的聲音 增加收音機, 盒式磁帶機, (教學用的)遊戲卡等依靠可移取媒介輸出聲音的玩具 改變定義: 衝擊和爆破發出的脈衝 近耳玩具:專們設計為靠近耳朵玩耍的玩具 1.刪除衝擊和爆破脈衝噪音的定義,增加脈衝噪音:暫時的明顯超過周圍環境的聲音且持續時間通常少於1秒鐘 2.最大聲壓級:玩具的最大計權聲壓 3. 近耳玩具: 指由在玩耍時,意圖靠近耳朵,玩具的發生部位貼近兒童耳朵邊的玩具 影響:指明了發聲音位置,定義更加明確,減少了爭議.例如,童床,長筒槍等等都不屬於近耳玩具的範疇. 測試儀器: ANSI 2型聲壓計 ISO7779桌(較小) 沒有明確對測試環境的要求 IEC61672 1級或2級聲壓計 ISO1120桌(較大) 要求在標準的EN3746房內測試 影響:雖然不能使用舊的測試儀器和工具,但對實驗測試的影響不大 F963-03中對發聲玩具的要求: 1. 手持,桌面,地面和童床玩具: 產生等效聲壓級(L Aeq )不應超過90dB 的連續聲音. 2. 近耳玩具: 產生等效聲壓級(L Aeq )不應超過70dB 的連續聲音 3. 撞擊型脈衝聲音的玩具: 產生的撞擊型峰值聲壓級(L CPK )不應超過120dB 4. 爆破型脈衝聲音玩具: 產生的爆破型峰值聲壓級(L CPK )不應超過138dB * 測試距離聲源25釐米 F963-07e1的新增要求 1. 除拖拉玩具外的所有玩具: 產生等效聲壓級(L Aeq )不應超過85dB 的連續聲音 2. 拖拉玩具:產生的最高計權聲壓級(L Amax )不應超過85dB 3. 所有玩具的脈衝聲壓峰值聲壓級(L CPK )不應超過115 dB 4. 近耳玩具: 不應產生等效聲壓級(L Aeq )超過65dB 的連續聲音 不應產生脈衝聲壓峰值聲壓級(L CPK )超過95 dB 的聲音 5. 火藥帽和其他爆破類脈衝音玩具最高持續穩態聲125dB * 測試距離聲源50釐米

美国玩具安全法律法规 .doc

美国玩具安全法律法规 一、美国的消费晶安全法律法规简介 美国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导致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庞杂性,美国有关产品的技术法规分散于美国的联邦法律法规体系之中,既存在于国会制定的成文法——法案(Act)中,也存在于联邦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条例、要求、规范中。 在美国消费品安全领域,与玩具、化妆晶及儿童用品有关的法案有5个:《消费品安全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CPSA)、《联邦危险品法案》(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FHSA)、《可燃纺织品法案》(Flammable Fabrics Act,FFA)、《防毒包装法案》(Poison Prevention Packaging Act,PPPA)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FDCA)。法案对各自辖下产品的安全、环保和对健康影响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针对不同商品不同的具体要求,相应的管理部门根据上面法案制定了大量的属于技术法规范畴的具体规范、要求等。例如针对《消费品安全法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了大量的部门技术法规,集中汇编于《美国联邦法规典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16卷部分。 美国技术法规的另一个特点是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美国的技术法规主要收录在《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或《美国联邦法规典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中,例如玩具产品方面的技术法规就分布在16 CFR的1500、1505、1610等几个篇章中。 二、美国的产品安全管理简介 联邦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与医疗健康产品的认证工作有统一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执法。联邦政府的产品安全管理分由不同部门负责,如: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管理着管辖多达15 000种用于家庭、体育、娱乐及学校的消费品;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负责医药、生物制品、化妆品等;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管制无线电波频率设备;农业部(USDA)管理食用肉类、家禽产品,等。 1.美国消费晶安全委员会(CPSC) 美国消费晶安全委员会(CPSC)成立于1972年,是依据《消费品安全法案》设立的一个独立的联邦监管机构。它的责任是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减少消费品存在的伤害及死亡的危险来维护人身及家庭安全。CPSC的主要工作包括:与行业协会协同制定生产者自律标准;对于那些没有标准可依的消费晶,制定强制性标准;采取措施禁止没有提供适当的、足够的公众保护的消费产品在市场流通;推动生产或销售商召回和修理有问题的产品;对可能具有潜在危害的产品进行研究;对具有潜在危险的产品执行检查,通过各种渠道包

美国核安全法规介绍

美国核安全法规介绍 一、美国核电法规体系的五个层次: 二、美国核电法规和标准简介 2.1 原子能法(第一层次) 原子能法,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1954年批准并公布,共有303条,分成20章。原子能法是美国对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和军事用途管理的根本依据。 2.2 联邦法规(第二层次) 联邦法规,美国联邦法规由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发布;第10部分是“能源”,它规定了和平利用原子能通用的和特殊的原则和准则,它在美国具有法律效力。 第10部分“能源”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部分主要有: 10CFR20 放射性防护10CFR70 特殊核材料 10CFR50 生产和应用设施的 执照发放10CFR71 放射性材料的 运输和包装 10CFR55 运行者执照10CFR100 反应堆选址准则

10CFR50“生产和应用设施的执照发放”的附录(15个) 10CFR50附录A 《核电厂的一般设计准则》 10CFR50附录B 《核电厂和燃料后处理厂质量保证准则》 10CFR50附录C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申请者为财务审定所需的财务 数据和相关资料导则》 10CFR50附录E 《生产和应用设施的应急计划和准备》 10CFR50附录F 《燃料后处理厂和有关废物管理的厂址选择政策》 10CFR50附录G 《断裂韧性要求》 10CFR50附录H 《反应堆容器材料监督大纲要求》 10CFR50附录I 《轻水冷却动力堆排出流中放射性物质满足“合理可 行尽量低”原则的设计目标和限制条件的数值导则》10CFR50附录J 《水冷动力堆的一次安全壳的泄漏试验》 10CFR50附录K 《水冷堆堆芯应急冷却系统的评价模型》 10CFR50附录M 《核电厂设计标准化:核动力堆的制造;获取制造许 可证的核动力堆的建造和运行》 10CFR50附录N 《核电厂设计标准化:许可证在多个厂址建造和运行 重复设计的核动力堆》 10CFR50附录O 《核电厂设计标准化:对进行标准化设计的人员审 查》 10CFR50附录Q 《关于厂址合适性问题预申请的早期审查》 10CFR50附录R 《1979年1月1日前运行的核动力装置的防火大纲》 2.3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第三层次)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一整套的管理导则(RG)它提供了符合法规要求的指导和可行的解决办法。按照不同内容,将这些导则分为10个部分,涉及核电厂的内容编为第一部分,即RG.1。 如:RG.1.28《质量保证大纲要求(设计和建造)》; RG.1.38《轻水堆核电厂各物项的包装、运输、接受、贮存和装卸的质量保证要求》;

【精品】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二○○七年六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 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 HAF0xx/yy/zz—-通用系列 HAF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 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HAF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 通用系列: HAF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HAF00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 HAF00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精编【安全生产】新的美国玩具安全标准

【安全生产】新的美国玩具安 全标准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

新的美国玩具安全标准ASTM F. 美国玩具安全标准F963-03新的修订本于2003年12月定版,取替以前的ASTM F963-96A版本。除了编辑上的改动,新标准还为某些类型的玩具组合了新的要求,以适应新设计出来的玩具的需要。新标准的测试方法还参考了欧洲玩具标准EN71 -1和EN50088,尤其是声音测量和电动玩具测试。 在技术方面新版标准比起旧版也作了很多改动。以下仅选取了部分新标准: 发声玩具(4.5条款) 发声玩具新的方法和要求编排如下: 适用玩具的种类* 声压水平(距玩具25厘米远) 手握的,桌面的,地板上的以及婴儿床的玩具 持续声压水平LAeq £90dB *近耳朵的玩具 持续声压水平LAeq £70dB 所有发出冲击型噪声的玩具 冲击型最高声压水平LCpk £120dB 所有发出爆破型噪声的玩具(雷管除外) 爆破型最高声压水平LCpk £138dB

雷管 遵照16CFR 1500.47和1500.86,瞬间声压水平£138dB *以上发声玩具不包括嘴含玩具,磁带/CD播放器或类似的电子玩具;与外界设备相连接或有接触,声压水平取决于外界设备的玩具;挤压玩具;耳塞/耳机;有轮子接触到地面而发出声音的玩具等等。 绳索和橡皮筋(4.14.1条款) 为18个月以下年龄的孩童而设,本身带有或连接到绳索和橡皮筋的玩具(牵拉玩具除外),在自然状态下负重5磅(2.25千克),绳子应不超过12英寸(300毫米)长。如果绳索/橡皮筋(包括绳索末端的珠子或其它连结物)乱成一团或与玩具的任何部分打结连接,打成的结不允许通过一个头型的测试模块。 供36个月以下年龄的孩童使用的牵拉玩具,绳索和橡皮筋长于12英寸(300毫米)的,不能带有珠子或其它的会形成打结的连结物。 电池驱动玩具(4.25条款) 电池驱动玩具的电池槽上或在*近电池槽的地方必须带有永久性的电极标记,并且在玩具或指示语上带有正确的电池型号和电压。但这不适用于纽扣电池盒,不可更换电池或充电池包这些只能按正确方向插入的电池槽上。 电池驱动玩具必须设计成:用电池充电器接在玩具上充电,或错误的电池安装方法(电池反装),均不能使非充电池充电。这项要求不适用于仅*扭扣电池供电的电路和只有一到两个非充电池作为电源的电路。另外除了供96个月或以下年龄儿童使用的玩具必须在正常情况和滥用情况下测试,供96个月以上年龄儿童使用的玩具仅需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测试以外,其它要求包括小电池,电池表面温升都没有显着的变化。 另一方面,不能在街道或马路上使用的电池驱乘玩具,在所使用的一个电池用可变电阻负荷使电流释放达到8安培或更大的情况下持续至少一分钟,不能引起过热和着火。其它如最高温度,堵住马达,障碍,启动/停止和前进/后退的情况,开关耐久性,超载,电池过充,短路保护和张力舒缓等部分也增加了新的要求和测试程序。

美国玩具新标准ASTM-F963-16八大变化详解

美国玩具新标准ASTM-F963-16 八大变化详解 美国玩具新标准ASTM F963-16 八大变化详解 2016年10月19日,美国材料和试验协会ASTM发布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最新版本:ASTM F963-16 。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 )的规定,若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 )在90天内无反对意见,新标准将在发布180天后(即2017年年中)成为强制要求。在生效日及其后生产的玩具的认证(儿童产品证书)需按照ASTM F963-16 的要求进行测试。 与ASTM F963-11 版相比,ASTM F963-16 主要有八大变化,本期介绍和解读 新标准对电动玩具和电池要求、磁体玩具要求、弹射玩具要求及玩具箱的要求。 电动玩具和电池要求 (详见ASTM F96-16 条款 3.1.9、3.1.10、4.25、8.18、8.19 及其子条款)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类的玩具类型和数量越来越多,玩具所使用的电池种类 也变得多样化,所以新版标准对新型电池有了更加明确和详细的要求:

1. 增加了纽扣电池(battery, button cell )和硬币电池(battery, coin cell )的定义。两种电池在外形上相似,均为直径大于高度,区别在于纽扣电池不含锂离子(例 如:SR44,LR44,SR45,LR45,SR54,LR54 ),而硬币电池含有锂离子(例如: CR1620 ,CR2016 ,CR2020 ,CR2032 ,CR3032 )。 2. 增加了蓄电池以及蓄电池电池组的定义和要求。在蓄电池的要求中,豁免了对乘骑玩具中非锂蓄电池的要求。 3. 锂电池需要提供有资质的标准认证的证明;锂电池需要有保护外壳以防止可预见滥用测试后电路被破坏 4. 用原厂配置的充电器充电时,不能超过标称的充电电压、电流和温度。对于在玩 具外充电的充电电池,如果制造商有明确文件证明此电池和充电器经过测试并符合相关标准,且制造商没有对此电池和充电器进行改装,则可豁免条款8.19.1预充电、8.19.2 重复充电、8.19.3过充和8.19.4单一故障充电测试。 5. 加负载放电时,电池最大放电电流不能超过制造商规定的正常使用和堵转的情况下的值。 6. 蓄电池的正常充放电时,不能使得电池表面温度或者玩具任何其他可触及的表面 温度升高25 C (金属表面)、30 C (陶瓷或玻璃表面)或35 C (木制或塑料表面)。 7. 连接锂离子、锂离子聚合物和镍氢蓄电池的电路应有短路保护且测试时不能产生 着火危险。测试时,蓄电池的任何可接触表面的温度不能超过60 °C (塑料表面)、50 °C (金属、玻璃或陶瓷表面)。此外,锂电池的不可接触表面不能超过71 C或者额定的 温度(两者间较低者)。如果电池泄漏,电解液应不可触及。 磁体玩具要求 (详见ASTM F963-16 条款 3.1.39、4.38.3、8.25 及其子条款)

美国玩具安全法律法规

美国玩具安全法律法规

美国玩具安全法律法规 一、美国的消费晶安全法律法规简介 美国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导致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庞杂性,美国有关产品的技术法规分散于美国的联邦法律法规体系之中,既存在于国会制定的成文法——法案(Act)中,也存在于联邦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条例、要求、规范中。 在美国消费品安全领域,与玩具、化妆晶及儿童用品有关的法案有5个:《消费品安全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CPSA)、《联邦危险品法案》(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FHSA)、《可燃纺织品法案》(Flammable Fabrics Act,FFA)、《防毒包装法案》(Poison Prevention Packaging Act,PPPA)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FDCA)。法案对各自辖下产品的安全、环保和对健康影响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针对不同商品不同的具体要求,相应的管理部门根据上面法案制定了大量的属于技术法规范畴的具体规范、要求等。例如针对《消费品安全法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了大量的部门技术法规,集中汇编于《美国联邦法规典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16卷部分。 美国技术法规的另一个特点是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美国的技术法规主要收录在《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或《美国联邦法规典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中,例如玩具产品方面的技术法规就分布在16 CFR的1500、1505、1610等几个篇章中。 二、美国的产品安全管理简介 联邦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与医疗健康产品的认证工作有统一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执法。联邦政府的产品安全管理分由不同部门负责,如: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管理着管辖多达15 000种用于家庭、体育、娱乐及学校的消费品;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负责医药、生物制品、化妆品等;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管制无线电波频率设备;农业部(USDA)管理食用肉类、家禽产品,等。 1.美国消费晶安全委员会(CPSC) 美国消费晶安全委员会(CPSC)成立于1972年,是依据《消费品安全法案》设立的一个独立的联邦监管机构。它的责任是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减少消费品存在的伤害及死亡的危险来维护人身及家庭安全。CPSC的主要工作包括:与行业协会协同制定生产者自律标准;对于那些没有标准可依的消费晶,制定强制性标准;采取措施禁止没有提供适当的、足够的公众保护的消费产品在市场流通;推动生产或销售商召回和修理有问题的产品;对可

美国玩具安全标准与规定

美国玩具安全标准与规定 物理性能方面的安全规定: 1、包装薄膜(弹性塑料薄膜和弹性塑料膜) —薄膜额定厚度必须为0.03810毫米以上; —实际厚度不得少于0.03175毫米。 2、玩具上的绳和橡皮筋 绳—一根细长的、柔软的材料,包括单纤维丝,纺织和搓捻的绳,粗绳,塑料纺织袋,丝带,及那些通常被称谓线的纤维状材料。 供18个月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包括拖拉玩具)上含有或系有绳或橡皮筋,在松弛状态和承受51B的重荷时测量,其最大长度必须小于12英寸。如果绳/橡皮筋盘或多段绳/橡皮筋或缠结或形成环状而与玩具的任何部位连接,包括在绳/橡皮筋末端的珠子或其它附着件,在51B的重力作用下,环的周长必须小于14英寸。本标准适用于滥用试验前后。 3、学前玩偶 被定义为头端是圆的、球形或半球形,颈是细的,而跟颈相连的是一个无任何附属结构的简单圆柱形:总长度不超过2.5英寸。不能穿过附加测试器(内径是1.68)的空腔。 4、球 被定义为由纤维束,毛线束,或线束粘在一起的,并且中间被牢

固的绑或固定,外形成刷状,形成圆球形或半圆球形的由填充材料制成的小物体。 5、脉冲 在距玩具表面25厘米的任何位置测量时,玩具不能产生瞬间声级超过138分贝的脉冲噪音。 电池驱动玩具的基本要求 在ASTM F963-96a中总共有十一条来说明使用电池驱动玩具时潜在的危险如遇热过度,渗漏和爆炸等。 1、包装 电池盖或电池盖附近要标有永久性清晰易懂的电池极性和电压标志。 2、最高可允许额定电压 任何二个可接触电接点之间的最高可允许直流额定电压约为24V。 3、防止一次性电池的充电 这适用于电池可以放错和充电器可以对装有一次性电池的玩具充电的情况。 4、电池的可触及性 对于供3岁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在滥用测试或前或后,所有电池在不使用工具和情况下,都不能可触及。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一、核安全法律法规 核安全法律法规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由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核安全部门的部门规章等组成。 二、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及相互关系 三个层次: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 1,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起决定性作用。由它产生的条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在核领域,第一层次的属于国家法律级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它是我国核领域唯一的法律。 2,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是国家法律在某一方面的细化,规定了在该方面的法律要求。 在核领域,属于国务院条例级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3、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大量的各个层次的规章制度。 对于核安全部门,第三层次属于部门规章级别的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等两种。对于上述的部门规章,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相关条例相矛盾,更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相违背。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则应以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为准,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此外,核安全部门还指定与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相对应的支持性部门规章,包括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两种,其层次低于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核安全导则是指导性和推荐性的,描述执行核安全技术要求行政管理规定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在执行中可采用该方法和程序,也可采用等效的替代方法和程序。 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表明核安全当局对具体技术或执行管理问题的见解,在应用中参照执行。 同时,在核安全领域还应用大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应用大量的国际标准等,这些也属于第三层次。 三、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各层次的制定和发布途径。 属于国家法律级的法律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令发布。

CPSC美国玩具安全标准与规定

C P S C美国玩具安全标 准与规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美国玩具安全标准与规定 CPSC 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联邦政府机构,负责制定消费者产品的安全规范。针对玩具和儿童用品,CPSC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条文。条文规定,凡是生产上述产品的厂家都需按要求进行必要的测试,证明其产品符合CPSC相关的规定。没有通过测试的产品严禁出售,在美国销售此类产品属于违法行为。 所有玩具和儿童用品包括8岁以下的儿童设计的产品都要符合CFR中标题16的标准。标准如下: 没有通过测试的产品严禁出售,在美国销售此类产品属于违法行为。如禁售产品在装运准备入关,则CPSC美国海关扣压货物或禁止该货物入关。如果进品商仍在销售以前的没有通过测试的产品,则要求进口商停止销售。如果玩具具有严重的造成意外事故的危险,或经CPSC判定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玩具,则要求进口商从零售商和顾客中收回这些玩具。 ASTM F963 除了CPSC规定外,一个含义更为广泛的安全标准,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ASTM F963最初在1986年建立。最新的版本ASTM F963在1996年11月10日通过。本标准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全国认准的玩具安全要求,以使玩具在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的滥用时发生的事故降低到最少。本标准不排队家长在选择适合儿童年龄的玩具时应尽的责任,或儿童接触同一类玩具时家长的监督责任。除了与玩具安全有关,本标准不涉及产品的性能与质量。

除了CPSC规定中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的标准规定外,ASTM F963还包括以下的附加安全规定: —弹射玩具 —钉和紧固件 —金属丝或杆件 —绳和橡皮筋 —包装薄膜 —轮、轮胎和轴 —折叠装置和铰链 —机械装置的孔间隙和可触及性 —稳定性和超载要求 —封闭的空间 —模拟的保护装置 —挤压玩具 —出牙器和出牙玩具 —代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的玩具 —玩具柜 —电池驱动玩具 —学前玩偶 —球 物理性能方面的安全规定: 1、包装薄膜(弹性塑料薄膜和弹性塑料膜) —薄膜额定厚度必须为0.03810毫米以上; —实际厚度不得少于0.03175毫米。 2、玩具上的绳和橡皮筋 绳—一根细长的、柔软的材料,包括单纤维丝,纺织和搓捻的绳,粗绳,塑料纺织袋,丝带,及那些通常被称谓线的纤维状材料。 供18个月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包括拖拉玩具)上含有或系有绳或橡皮筋,在松弛状态和承受51B的重荷时测量,其最大长度必须小于12英寸。如果绳/橡皮筋盘或多段绳/橡皮筋或缠结或形成环状而与玩具的任何部位连接,包括在绳/橡皮筋末端的珠子或其它附着件,在51B的重力作用下,环的周长必须小于14英寸。本标准适用于滥用试验前后。 3、学前玩偶 被定义为头端是圆的、球形或半球形,颈是细的,而跟颈相连的是一个无任何附属结构的简单圆柱形:总长度不超过2.5英寸。 不能穿过附加测试器(内径是1.68)的空腔。

CPSC美国玩具安全标准与规定

美国玩具安全标准与规定 CPSC 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联邦政府机构,负责制定消费者产品的安全规范。针对玩具和儿童用品,CPSC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条文。条文规定,凡是生产上述产品的厂家都需按要求进行必要的测试,证明其产品符合CPSC相关的规定。没有通过测试的产品严禁出售,在美国销售此类产品属于违法行为。 所有玩具和儿童用品包括8岁以下的儿童设计的产品都要符合CFR中 没有通过测试的产品严禁出售,在美国销售此类产品属于违法行为。如禁售产品在装运准备入关,则CPSC美国海关扣压货物或禁止该货物入关。如果进品商仍在销售以前的没有通过测试的产品,则要求进口商停止销售。如果玩具具有严重的造成意外事故的危险,或经CPSC判定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玩具,则要求进口商从零售商和顾客中收回这些玩具。 ASTM F963 除了CPSC规定外,一个含义更为广泛的安全标准,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ASTM F963最初在1986年建立。最新的版本ASTM F963在1996年11月10日通过。本标准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全国认准的玩具安全要求,以使玩具在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的滥用时发生的事故降低到最少。

本标准不排队家长在选择适合儿童年龄的玩具时应尽的责任,或儿童接触同一类玩具时家长的监督责任。除了与玩具安全有关,本标准不涉及产品的性能与质量。 除了CPSC规定中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的标准规定外,ASTM F963还包括以下的附加安全规定: —弹射玩具 —钉和紧固件 —金属丝或杆件 —绳和橡皮筋 —包装薄膜 —轮、轮胎和轴 —折叠装置和铰链 —机械装置的孔间隙和可触及性 —稳定性和超载要求 —封闭的空间 —模拟的保护装置 —挤压玩具 —出牙器和出牙玩具 —代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的玩具 —玩具柜 —电池驱动玩具 —学前玩偶 —球 物理性能方面的安全规定: 1、包装薄膜(弹性塑料薄膜和弹性塑料膜) —薄膜额定厚度必须为0.03810毫米以上; —实际厚度不得少于0.03175毫米。 2、玩具上的绳和橡皮筋 绳—一根细长的、柔软的材料,包括单纤维丝,纺织和搓捻的绳,粗绳,塑料纺织袋,丝带,及那些通常被称谓线的纤维状材料。 供18个月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包括拖拉玩具)上含有或系有绳或橡皮筋,在松弛状态和承受51B的重荷时测量,其最大长度必须小于12英寸。如果绳/橡皮筋盘或多段绳/橡皮筋或缠结或形成环状而与玩具的任何部位连接,包括在绳/橡皮筋末端的珠子或其它附着件,在51B的重力作用下,环的周长必须小于14英寸。本标准适用于滥用试验前后。 3、学前玩偶 被定义为头端是圆的、球形或半球形,颈是细的,而跟颈相连的是一个无任何附属结构的简单圆柱形:总长度不超过2.5英寸。

核安全文化

核安全文化简介 张守龙 二ОΟ五年十月 中国·上海

1、引言 根据《核安全》杂志2003年第2期上有关文章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出版的《安全文化自我评价及安全文化评审团评审指南》中的有关内容综合起来,简单介绍关于核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和要求,使大家对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从而更好地把核安全文化贯彻到今后核电站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 2、提出核安全文化的背景 核安全文化是在下列背景下提出的: (1)、20世纪80年代,在国际、国内兴起了“企业文化”的管理思想。 (2)、核工业界原来的管理思想仅仅是侧重于从技术上确保核安全。1979年美国发生三里岛核电站严重事故,经分析表明,操纵员的操纵失误是引起这次核电站严重事故的主要原因,详见下述。 1979年3月28日美国三哩岛核电站的2号机组发生了严重事故。事故的起因是蒸汽发生器的给水泵跳闸,事故给水管线上的闸门由于维修人员的误操作而长期处于关闭状态,使蒸汽发生器的给水中断。事故出现后,由于信号显示不全,操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设备处于不正常状态。出现了多次的人为误操作,使得事态严重恶化,导致反应堆堆芯严重损坏。这是人类核电历史上第一次严重核事故,后果极为惨重。事故表明,操纵员的失误是引发这次核电严重事故的主要原因,为了防止和减少人的失误,核安全进入了以人因工程为主流方向的新阶段。人因工程是把技术因素与人的因素结合起来,共同保证核电站的安全。 仅仅过了几年又发生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严重事故,经分析表明,人的多次违章操作是引起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见下述。 1986年4月26日又发生了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4号机组的严重事故。事故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是操作人员的过失和失误,发生了多次的人为违章。 人的操作失误和违章操作统称为“人因错误”。大量实践统计表明,核

美国核安全法规

美国核安全法规标准介绍 一、美国核电法规体系的五个层次: 二、美国核电法规和标准简介 2.1 原子能法(第一层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原子能法,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1954年批准并公布,共有303条,分成20章。原子能法是美国对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和军事用途管理的根本依据。 2.2 联邦法规(第二层次)(HAF) 联邦法规,美国联邦法规由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发布;第10部分是“能源”,它规定了和平利用原子能通用的和特殊的原则和准则,它在美国具有法律效力。 第10部分“能源”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部分主要有: 10CFR20 放射性防护10CFR70 特殊核材料 10CFR50 生产和应用设施的 执照发放10CFR71 放射性材料的 运输和包装 10CFR55 运行者执照10CFR100 反应堆选址准则10CFR50“生产和应用设施的执照发放”的附录(15个) 10CFR50附录A 《核电厂的一般设计准则》

10CFR50附录B 《核电厂和燃料后处理厂质量保证准则》 10CFR50附录C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申请者为财务审定所需的财务数据 和相关资料导则》 10CFR50附录E 《生产和应用设施的应急计划和准备》 10CFR50附录F 《燃料后处理厂和有关废物管理的厂址选择政策》 10CFR50附录G 《断裂韧性要求》 10CFR50附录H 《反应堆容器材料监督大纲要求》 10CFR50附录I 《轻水冷却动力堆排出流中放射性物质满足“合理可行尽 量低”原则的设计目标和限制条件的数值导则》 10CFR50附录J 《水冷动力堆的一次安全壳的泄漏试验》 10CFR50附录K 《水冷堆堆芯应急冷却系统的评价模型》 10CFR50附录M 《核电厂设计标准化:核动力堆的制造;获取制造许可证 的核动力堆的建造和运行》 10CFR50附录N 《核电厂设计标准化:许可证在多个厂址建造和运行重复 设计的核动力堆》 10CFR50附录O 《核电厂设计标准化:对进行标准化设计的人员审查》 10CFR50附录Q 《关于厂址合适性问题预申请的早期审查》 10CFR50附录R 《1979年1月1日前运行的核动力装置的防火大纲》2.3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第三层次)(HAD)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一整套的管理导则(RG)它提供了符合法规要求的指导和可行的解决办法。按照不同内容,将这些导则分为10个部分,涉及核电厂的内容编为第一部分,即RG.1。如:RG.1.28《质量保证大纲要求(设计和建造)》; RG.1.38《轻水堆核电厂各物项的包装、运输、接受、贮存和装卸的质量保证要求》; RG.1.64《核电厂设计的质量保证要求》; RG.1.70《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等。 管理导则的其它部分为研究和试验反应堆、核燃料和物料设备、环境和厂址以及职业保健等。

各国玩具法规

各国玩具法规 随着美国2008年8月14日修订《消费品安全修正法案》(CPSIA)及欧盟修订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世界各国或地区将陆续随之修订其玩具安全法规或标准。这一方面保护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也对玩具的生产商、进口商提出了更严格的品质要求。为确保持续生产出符合法规要求的合格产品,作为生产商、贸易商或进口商,需要了解各国、地区法规的要求,针对这些要求,结合自身产品特点,从产品设计开发、原料采购、过程管控等方面入手管理,结合必要的品质管制措施,确保持续生产合格产品。 主要国家玩具法规/标准: ? 欧洲玩具标准EN71 ? 欧洲玩具指令88/378/EEC及其修订法案 ? 美国玩具标准CPSC 法规及ASTM F 963 ? 加拿大玩具及儿童产品法规 ? 日本玩具法规-日本玩具协会标准ST2002 ? 中国玩具法规GB 6675 玩具安全要求 ? 国际标准化组织玩具法规ISO8124 EN71-1玩具安全-第1部分:物理和机械性能 该部分主要包括跌落测试、小零件测试、锐利边缘测试、拉力测试、压力测试、线缝测试、耳鼻眼拉力、扭力测试、磁铁测试、噪音测试等,产品应符合这些物理机械性能要求,以避免潜在的伤害。 EN71-2玩具安全-第2部分:阻燃性能 该部分规定了所有玩具禁止使用的易燃材料种类及对某些小型火源的玩具的燃烧性能要求。要求被测试材料的燃烧速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涉及到戴在头上的玩具、玩具化装服饰和供儿童在玩耍中穿戴的玩具、供儿童进入的玩具、含毛绒或纺织面料的软填充玩具。 EN71-3 玩具安全-第3部分:某些元素的转移 该部分规定了玩具的可触及部件或材料中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硒)的最大限值。以避免材料在吞咽后与胃酸持续接触一段时间的条件下,从玩具材料中提取出的溶出物中可溶性元素对儿童的伤害。 关于玩具重金属的要求,各国要求并不一致,请参阅《各国玩具标准对玩具材料的测试要求》和《各国标准对玩具重金属的要求》。 EN71-4玩具安全-第4部分:化学和有关活动用的试验装置 EN71-4规定了在化学试验装置及相关活动设备中使用的化学物质的限值,也包括化学、生物学、物理学、微生物和环境科学等领域中的试验玩具,同时也规定了标签、化学物质使用清单及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 EN71-5:1993 玩具安全-第5部分:化学玩具(试验装置除外) EN71-5规定了化学玩具中有害物质使用的限制及要求,主要应用于模制和浇铸装置中的石膏、灰泥;微型台装置中的陶瓷和玻璃制品上色材料;造型粘土装置中的烤箱可塑PVC料;塑胶浇铸装置;嵌入装置;照相洗印装置;模具中使用的粘合剂、油漆、清漆、稀释剂和清洁剂。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 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 HAF 0xx/yy/zz——通用系列 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 通用系列: 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发 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 布发和管理程序 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 制度 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 制度

美国玩具新标准ASTM-F963-16八大变化详解

美国玩具新标准ASTM-F963-16八大变化详解

美国玩具新标准ASTM F963-16八大变化详解 2016年10月19日,美国材料和试验协会ASTM发布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最新版本:ASTM F963-16。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的规定,若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在90天内无反对意见,新标准将在发布180天后(即2017年年中)成为强制要求。在生效日及其后生产的玩具的认证(儿童产品证书)需按照ASTM F963-16的要求进行测试。 与ASTM F963-11版相比,ASTM F963-16主要有八大变化,本期介绍和解读新标准对电动玩具和电池要求、磁体玩具要求、弹射玩具要求及玩具箱的要求。 电动玩具和电池要求 (详见ASTM F96-16条款3.1.9、3.1.10、4.25、8.18、8.19及其子条款)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类的玩具类型和数量越来越多,玩具所使用的电池种类也变得多样化,所以新版标准对新型电池有了更加明确和详细的要求: 1.增加了纽扣电池(battery, button cell)和硬币电池(battery, coin cell)的定义。两种电池在外形上相似,均为直径大于高度,区别在于纽扣电池不含锂离子(例如:SR44,LR44,SR45,LR45,SR54,LR54),而硬币电池含有锂离子(例如:CR1620,CR2016,CR2020,CR2032,CR3032)。 2.增加了蓄电池以及蓄电池电池组的定义和要求。在蓄电池的要求中,豁免了对乘骑玩具中非锂蓄电池的要求。 3.锂电池需要提供有资质的标准认证的证明;锂电池需要有保护外壳以防止可预见滥用测试后电路被破坏。

全球主要玩具安全标准

全球主要玩具安全标准 一、CPSIA标准 CPSIA 于2008年8月14日成为美国联邦法律,针对玩具产品中的各项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重新界定。所有相关产品在进入美国市场以前,必须通过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 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否则将面对巨额罚款并导致出口中断。 CPSC玩具检测项目包括(不限于): * 玩具/儿童用品及涂料/油漆铅含量测试; * 易引起窒息的小部件测试; * 橡皮/安抚奶嘴。 安全标准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8124-1:2000 玩具安全-第1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相关的安全要求 ISO 8124-2:1994 玩具安全-第2部分:阻燃测试 ISO 8124-3:1997 玩具安全-第3部分:某些元素的转移 ISO 8098:1989+Amdt 1:1992 儿童自行车的安全要求 三、澳大利亚 AS 1647.1-1990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1部分:一般要求 AS 1647.2-1992+Admt.1-1995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2部分:结构要求 AS 1647.3-1995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3部分:毒性要求 AS 1647.4-1980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4部分:阻燃要求 AS 1990-1991 儿童用漂浮玩具和游泳辅助物的安全要求

南美南方共同体国家(巴西、阿根廷、乌拉圭、巴拉圭、委内瑞拉) 《第369号管理法规》要求对玩具进行毒性测试,包括粉、膏、胶或液体成分在内的玩具须符合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有关化学测试第423/2001号指南或有关标准的要求,该法规明确了在玩具中禁止使用痕量邻苯二甲酸盐。特别是由乙烯塑料制成的玩具不得含有浓度超过0.1%的二乙基邻苯二甲酸盐(DEHP)、二丁基邻苯二甲酸盐(DBP)或苯甲基邻苯二甲酸丁酯(BBP)。同时,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可放入口腔中的玩具也禁止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酞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巴西 NBR 11786/1998 玩具安全 加拿大 C.R.C.,c.931 危险产品(玩具)法案 美国 CPSC 16CFR Part1000 to End 联邦消费品安全法令 ASTM F963-96a 玩具安全 ANSI Z315.1-1996 三轮车安全要求 ANSI/UL 696 电动玩具安全 新西兰 NZS 5820:1982+Amendment No.1+COPR1 玩具安全要求 NZS 5822:1992 3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的吞入和窒息危险预防 南非 SABS ISO 8124-2:2000 玩具安全-第2部分:阻燃 SABS ISO 8124-3:2000 玩具安全-第3部分:某些元素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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