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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清单0615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清单0615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清单0615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依据及情形责任事项依据

1 生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

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

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

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培

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

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培训

工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

1、《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2、《山东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

定》(山东省政府令第303

号)第三条;

3、《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三

条、第四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

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4号)第十一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

序号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依据及情形

责任事项依据

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

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

要的费用。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

员安全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

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

核结果等情况。

5、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生产经营

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大纲等有关规定。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

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坚持以考促

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

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

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

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

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情况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

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

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

序号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依据及情形

责任事项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生

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

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

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对被派遣劳动者

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培

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

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

的安全生产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

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7、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

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

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

全培训费用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

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

序号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依据及情形

责任事项依据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

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

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

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

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

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

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的。

序号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依据及情形责任事项依据

2

2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

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

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

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

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

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并领取安全合格证。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

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

安全培训大纲实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

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

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

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

定》(山东省政府令第303

号)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

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4号)第十二条。

1、《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

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安全生产培训管

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安全合格证的,除撤销

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

序号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依据及情形责任事项依据

3

3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等。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或者参

与本单位安全培训,如实、详细、准确记录

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等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

训,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

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考核合格,并领取安全合格证。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4号)第十二条。

1、《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

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的;

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

序号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依据及情形

责任事项依据

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

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

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

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

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

情况的。

2、《安全生产培训管

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的,

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

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

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3、《安全生产培训管

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

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

时间少于相关规定的;

序号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依据及情形

责任事项依据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

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

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

安全培训的。

4

4 特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

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

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

从业人员。

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

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

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

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

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

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号)第五条、第九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

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

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培训管

序号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依据及情形

责任事项依据

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与

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

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安

全培训时间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

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

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

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

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

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4、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

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4号)第十二条。

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

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

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

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3、《安全生产培训管

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

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

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

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的。

4、《特种作业人员安

序号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依据及情形

责任事项依据

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

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

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的健康证明;

(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

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

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

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

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

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

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重新参加

安全培训。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

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号)第四十一条特种作

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

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

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

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

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依据及情形责任事项依据

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

关的监督管理。

5

5其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

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

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1、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未经

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业。

2、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

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

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

人员,应当及时参加上岗前专门的、有针对

性的安全培训。

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临时工、

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必须参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五

十五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

定》(山东省政府令第303

号)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

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

1、《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

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

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序号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依据及情形

责任事项依据

加强制性安全培训。

4、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

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

(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1)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

当包括:

①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

本知识;

②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

律;

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④有关事故案例等。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

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

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

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

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局令第44号)第十三条。培训情况的。

2、《安全生产培训管

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

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

时间少于相关规定的;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

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

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

立上岗作业的。

序号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依据及情形责任事项依据

②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

伤亡事故;

③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

强制性标准;

④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

急情况的处理;

⑤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和维护;

⑥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

况及规章制度;

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

意的安全事项;

⑧有关事故案例;

⑨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

括:

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②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

业卫生事项;

序号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依据及情形责任事项依据

③有关事故案例;

④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

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

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

安全培训。

6、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

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7、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

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

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

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

可独立上岗作业。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发[2008]17号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持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历届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抓基层、打基础,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整改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总体稳定的态势。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正处于安全生产事故“易发期”。我省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多,监管任务重;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不到位,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政府监管责任不落实;有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章不循,导致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这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志,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臵上抓,一刻都不能放松。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坚持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执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可以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 (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 (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 (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 (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 (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 (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 (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 (九)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 (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二)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 (三)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 (五)及时向上一级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 (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 (七)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按照专业领域划分为若干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每个专业组选定一家在该专业领域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参考题库完整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参考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A.所在地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C.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C 2.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面,以下错误的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各个行业领域都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答案:D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以下行为不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是()。 A.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B.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C.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D.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答案:C 4.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实施。 A.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B.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下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D.具备条件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答案:A 5.某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监部门可以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答案:A 6.某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监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 A.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B.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明细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明 细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单位名称)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 200 年月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 目录 一. 简介(企业概况、申请理由、承诺保证和签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编页码)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1.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文件形式发布) 安管(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工程)(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质检(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其它部(科、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责任制 安管(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专职安全员责任制 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焊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架子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涂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泥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水暖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规章制度建设(以文件形式发布)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保证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保证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考核制度及奖罚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工伤事故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文明施工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劳保用品、安全设施、机械设备采购使用、维修制度 4.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以文件形式发布) 电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电焊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架子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木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涂装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泥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水暖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奖罚记录及证明文件 四. 保证生产安全投入的证明文件 1.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 2.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 3.实施情况证明(包括投入汇总表和签字手续) 五.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 印件) 1.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名单 2.考核合格证 六. 企业安全专职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1.安全专职机构设置文件 2.安全生产负责人任命文件 3.安全生产管理(部、科)工作职责 4.安全生产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分工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网络图) 七. 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 1.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上岗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八. 企业从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年度企业职工培训计划 年安全培训考核记录 九. 企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 1.参加保险的管理办法 2.参保人员名单 3.保险机构的有关证明 4.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十. 防治职业危害的措施 1.防止职业危害(粉尘、噪音、电焊、触电、高空坠落打击等)措施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办法 3.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台帐、记录 十一.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 1.重大事故隐患识别、整改、控制。 2.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管理及实施办法。 3.预防监控措施。 4.代表性工程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预防监控措施、应急预案)。 十二.发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应急救援预案。 2.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一览表 3.救援组织人员名单 十三. 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建立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审查中常见问题解答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审查中常见问题解答 1、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分别指哪三类?企业法人代表、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可否持B证?技术负责人要持证吗?项目经理可否持C证且代替A证或B证?其他部门颁发的“三类人员”证件是否认同? 2、什么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含哪些人员? 3、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能有哪些? 4、各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人数是怎么规定的? 5、B类人员需同时持B证和项目经理证或建造师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及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同时持C证和安全员岗位证书吗? 6、各类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施工起重机械、机具?企业必须提供起重机械设备、机具等证明材料吗? 7、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是由企业自行组织,还是通过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内容有哪些? 8、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种类有哪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怎样认定?安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同时认可还是各有认可范围?其他行业如电力、水利、铁路等行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认同? 9、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哪些内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是否相同)?

10、企业要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合理分工,互相衔接”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具体要涉及哪些部门、岗位和人员? 11、延期申请企业C类人员的安全员岗位证的培训证明是否认定? 1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网络图的设置是否也执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合理分工,互相衔接”的原则? 13、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哪些内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是否相同) 14、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有何要求?其职能范围是应涵盖哪些内容? 15、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包括哪些(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是否相同;不同资质企业操作规程是否要求相同)? 16、特种作业人员需要购买工伤保险吗? 17、延期企业和新申请企业是否需要提交意外伤害保险? 18、企业需要提供近1个月还是近3个月的工伤保险证明?工伤保险的人员应覆盖哪些人员? 19、企业法人代表持A证人员超过60岁,无工伤保险,能否认可? 20、企业提交的工伤保险证明,需包含哪些内容?银行的缴费凭证同样有效吗? 21、不同资质类别的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类别和数量是如何要求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 省政府令第3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31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 2020年1月23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 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 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技术 研究与推广,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下列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 (一)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 (二)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检验检测情况;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场所; (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环境和气象条件; (五)有限作业空间; (六)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动火等特殊作业活动; (七)其他需要重点排查的环节和内容。 排查结束后,应当列明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后果。 第十条对排查出的风险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工艺、作业活动等情况选择适用的分析辨识方法进行风险因素辨识,明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影响因素。

淮安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淮安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对专 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石油化工、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机械冶金电气、船舶修造、职业卫生、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火灾消防、特种设备等10 个专业门类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各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 名。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专业组组长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起草论证工作,为本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专题调研。 (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三)参与寸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评估报告的评审, 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参与寸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和三同时”设计、竣工验收审查。 (五)参加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六)为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为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八)为普及安全知识及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九)完成市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派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八条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专家实行条件确认制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条专家的确认条件: (一)热心安全生产事业,本人自愿或同意从事安全生产专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发布时间:2017-01-20 11:18:08 信息来源:作者:安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下列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用A4纸打印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6b5069017.html,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填报,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上报后,直接打印出附带条形识别码申请表); 2、需上传的附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工的文件:要求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其人员配置与申请表一致;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任命文件:要求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其人员配置与申请表一致; (4)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下述人员均需要上传有效的身份证件): A.主要负责人安全能力考核证书须与资质证书一致,配备要求见附件一; B.项目负责人安全能力考核证书及对应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配备要求见附件一; 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能力考核证书,配备要求见附件二。 (5)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考核资格证,配备要求见附件三; (6)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7)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 应明确事故上报时间、人员、上报内容;应有事故登记台帐。 (9)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明确防火责任人及器材。 (10)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明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及参加人员。 (11)安全隐患的整改复查措施: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明确整改时间、内容、人员及措施,建立整改档案。 (1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根据企业资质总(专)承包工程范围提供相应的操作规程; (13)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

【原创】2020年最新《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

【原创】2020年最新《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2020.02 姓名:成绩: 一、单选题(每题5 分,共20分) 1、《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的施行日期是。(A ) A 、2020 年3 月1 日 B、2019年5月1日 C、2020年10月10日 D、2020 年1 月1 日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C) A、每年至少组织检查1 次 B、每半年至少组织检查1 次 C、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1 次 D、每年至少组织检查3 次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对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并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档案。风险管控档案不包括:。(B) A、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B、供应商质量评估 C、风险点排查台账、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D、巡查检查记录 4、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评审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C) A、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D、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二、多选题(每题4 分,共20 分) 1、制定《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的目的是:。(ABCD ) A、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 B、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C、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D、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ABCD )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全面排查、综合管控 C、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D、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3、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ABCD )

信阳第三届安全生产专家库

信阳市第三届安全生产专家库 专家编号专家级 别 地区专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称行业专业专家组(职务)移动电话地市级淮滨县丁长春男淮滨县水利局施工队工程师其他行业(其... 建筑安全组 地市级市辖区马林男 河南建材地质工程勘 察院 注册岩土工程 师 非煤矿山(地... 建筑安全组1378376285 区县级光山县尤建和男 光山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技师冶金工贸(安... 非煤矿山组 地市级市辖区方世民男 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 主管医师其他行业(其... 职业卫生组 地市级浉河区方加军男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工程师建筑消防(消... 建筑安全组 区县级光山县邓辉男 光山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注册安全师应急救援(其... 综合组 地市级浉河区王心宏男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 检测研究院信阳分院 工程师其他行业(特... 机电技术组 地市级平桥区王占波男 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 限责任公司焦化厂 工程师化工(煤化工... 综合组 地市级市辖区王清良男 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工程师法规科技(法... 综合组 1 / 7

地市级市辖区付道军男河南泛蓝科技有限公 司 注册安全 工程师 冶金工贸(机... 综合组 区县级潢川县代永兵男潢川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注册安全工程 师 建筑消防(安... 建筑安全组 地市级浉河区卢友发男信阳市气象局高级工程师其他行业(其... 机电组 地市级浉河区刘卫民男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 有限公司 中级政工师交通运输(交... 交通安全组 地市级浉河区刘鹏男信阳师范学院教授化工(设备安... 危险化学品组 地市级淮滨县吕志伟男淮滨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注册安全工程 师 法规科技(法... 综合组 地市级光山县孙千运男天瑞集团光山水泥有 限公司 工程师非煤矿山(露... 非煤矿山组 区县级光山县孙峰男光山县烟草局注册安全 工程师 冶金工贸(烟... 非煤矿山组 地市级浉河区安泰男河南涌纬自控设备有 限公司 总工其他行业(其... 机电技术组 地市级浉河区朱厚安男信阳市安全生产执法 监察大队 注册安全 工程师 非煤矿山(安... 非煤矿山组 地市级市辖区许必先男信阳市审图中心工程师其他行业(其... 建筑安全组 地市级光山县何翔男光山县龙山水利枢纽 管理局 工程师其他行业(其... 建筑安全组 2 / 7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2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解读(2020)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解读(2020)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已经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令第331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和创新点包括: 一、确定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确定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的原则。 二、明确了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三、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对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较大风险管控措施以及危险作业、发包与出租等的风险管控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进行风险点排查。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场所,有限作业空间等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二是进行风险因素辨识。对排查出的风险点选择适用的分析辨识方法进行风险因素辨识,明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影响因素;三是进行风险评价和分级。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对风险点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将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是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确定。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等风险点,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风险点,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 四、明确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将风险进行分级后,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规定了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一是所有风险均适用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二是较大风险的管控措施。对较大风险的管控,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严格限制人员进入并实行登记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管控,并定期进行检查、排查。三是重大风险的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的管控,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实时进行监控或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严格限制作业人员数量,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管控,并定期进行巡查、排查。四是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对于进行危险作业,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场地、设施设备,在同一区域内多个单位同时作业的,规定了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五是风险管控评审。对于风险管控措施,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风险管控评审,确保管控措施持续有效。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形,应当及时开展风险管控评审。 五、强化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教育培训职责。 六、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等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修订)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 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

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

鲁发…2008?17号 ★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的意见 (2008年10月1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持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历届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抓基层、打基础,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整改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总体稳定的态势。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正处于安全生产事故“易发期”。我省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多,监管任务重;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不到位,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仍然比

较突出,政府监管责任不落实;有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章不循,导致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这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志,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臵上来抓,一刻都不能放松。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坚持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证申请材料及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证申请材料及要求 企业初始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同时在网上进行申报: 1、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份)。 2、企业简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成立安全委员会文件、成立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网络图、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5、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及内容。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对安全用品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总(分)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审批制度、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测与测量管理制度、现场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防护设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7、安全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 8、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证明文件。

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劳动防护服装,并提供实物购臵发票、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8、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及人员名单、安全机构职责。 9、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3人;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2人。 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持证人数不少于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项目经理人数。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2人。劳务分包资质不少于2人。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按项目负责人(B类)持证人数1:1配备;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人,200人以上的不少于3人。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同时持有安全员岗位证,并提供安全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1)总包、专业承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配备:

2020年整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doc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责任制,及时、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定期进行辨识,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隐患即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

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因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者失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有效运行,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对本单位建立双重预防体系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双重预防体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并公布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双重预防体系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组织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和监督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行为、研究和推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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