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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作业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作业4

一、名词解释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由发包人与承包商为完成一定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而签订的合同。

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发包人与监理人就完成一定的工程监理任务而签订的合同。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发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和施工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由承包人完成拟定的工程任务,发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4. 单项索赔:是指每一件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管理人员就针对该事件在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件混在一起。

5. 总索赔:又称一揽子索赔,是指对整个工程中发生的索赔事件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二、填空题

1 . 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_ 风险等特点,其适用范围较宽。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发包人_基本上承担了全部的风险,承包商所得的报酬也就较低

2 .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包括合同_ 订立前的准备阶段_和__合同订立过程中_合同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招标及签约过程中双方所进行的一系列相关工作。

3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_竣工验收或移交_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_监理报酬尾款_,本监理合同即终止。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由发包人与承包商为完成一定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而签订的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_

发包人_一般是指业主或总承包商,他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但__承包商__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承包人_承揽工程项目_一览表、发包人_供应材料设备__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三个附件。他们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_工期_索赔和_费用_索赔。

7.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为:单项_索赔与总_索赔。

8.在索赔中,__单项__索赔通常原因单一,责任划分明确,分析、计算及处理比较简单。_总_索赔,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太多的争议因素,索赔的成功率并不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使用。

9.在施工过程中最普遍的索赔形式是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最常见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_。

10.工期索赔值的计算中,网络分析法是进行工期分析的首选方法,适用于_各种索赔事件_的工期索赔,并可以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网络分析和计算,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

三、单项选择题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中,监理人因过失造成工程重大事故后,向委托人赔偿的原则是

(C )。A.按工程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B.扣除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酬金

C.赔偿不应超过除去税金的监理酬金总额D.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中标的施工企业拒绝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A)。

A.将不再返还其投标保证金B.将全部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C.将部分返还其投标保证金D.将对其行为处以两倍保证金的罚金

3.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当委托人严重拖欠监理酬金而又未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人可(D)。

A.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天后合同即行终止

B.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天内未得到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第二个通知到达即行终止

C.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内未得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35日内终止

D.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内未得到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第二个通知发出42日仍未得到答复可终止合同

4.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是从监理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到(C )止。A.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之日B.监理合同规定的到期日

C.被监理的工程竣工移交后收到监理尾款之日D.完成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之日

5.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两个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GF 一2000—0210]与(一)[GF一2000—0209]中条款内容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GF一2000—0210]委托的工作内容不同,即承包工程项目的( C)任务。

A.勘察、设计B.设计、施工C.专业工程设计D.民用建筑工程设计6.(D)也成为经济索赔,是承包商要求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A.单项索赔B.总索赔C.工期索赔D.费用索赔

7.造成工期延误或乙方经济损失的事件发生后(C )天内,承包商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A.26 B.27 C.28 D.30

8.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C )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A.26 B.27 C.28 D.30

9.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B )。

A.单项索赔和总索赔B.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C.单项索赔和工期索赔D.总索赔和费用索赔10.总费用法一般是在(B )的情况下才采用的计算索赔款的方法。

A.单项索赔B.总索赔C.单项索赔D.费用索赔

四、多项选择题

1.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适用于(ABCD )。

A.紧急工程项目B.新型工程项目C.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的项目

D.一些风险较大的项目E.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2.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一般是指业主或总承包商,他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但承包商必须是(ABCD )。A.具有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B.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C.持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D.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中标单位应与发包人依据(BC )等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A.招标公告B.招标文件C.投标文件

D.评标价格E.最后谈判达成的降价协议

4.按索赔的索赔的目的进行分类,索赔可以分为(AD )。

A.工期索赔B.总索赔C.单项索赔D.费用索赔E.合同外的索赔

5.在索赔中,最常见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CE )。A.单项索赔B.总索赔C.工期索赔D.合同中默示的索赔E.费用索赔

五、简答题

1. 在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有哪些权利?

答:委托人的权利

①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②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③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

④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⑤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2. 在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有哪些权利?

答:监理人的权利

①选择工程总承包商的建议权。

②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③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设计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⑤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议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⑥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⑦有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包商得到监理单位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⑧有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⑨有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款。

⑩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商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商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商调换工作人员。

3. 在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有哪些义务?

答:委托人的义务

①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②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人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③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出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④授权一面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⑤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该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进行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⑥为监理机构提供以下协助:获得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⑦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⑧如果双方约定,根据情况需要,由发包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4. 在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有哪些义务?

答:监理人的义务①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内,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内,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③监理人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④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如何?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的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合同监督的严格性。

6.简述索赔的原因?

答:索赔经常发生的原因,主要有:(1)风险分担不均(2)施工条件变化(3)工程变更(4)工期拖延(5)业主或承包商违约(6)合同缺陷(7)国家法令变更(8)物价波动7.简述索赔的依据?

答:索赔的一般依据有:?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政策法规文件?往来的书面文件?会议记录?批准的施工季度计划和实际进度纪录?施工现场工程文件?工程照片、录像资料?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工程财务记录文件?现场气象记录⑴市场行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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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法律制度及案例分析

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 用原则。 民事主体制度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 实施民事行为的资格。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满18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 民事行为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由于民事主体不可能亲自进行所有的民事行为,而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委托他 人代理,因此也就产生了代理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抵押权、 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的物权。 ●债权是指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邻接权、 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 利。 ●人格权是指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等具体权利。 ●身份权是指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配偶权和亲属权。所有权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债权 1、合同之债 2、侵权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婚姻法PPT整理(思修相关资料)

《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个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一夫一妻制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结婚的概念和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程序 –程序 –婚约和事实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自愿,不是一厢情愿。 –当事人本人自愿,不是父母或第三人自愿。 –当事人完全自愿,不是勉强同意。 –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通婚)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内。举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 外祖) 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 女)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禁止结婚的疾病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禁止结婚的对象: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 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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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 1.1甲公司将自有房屋一幢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半年后,甲公司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并以该出租房到设定抵押权。贷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借款,随决定以1000万元变卖该出租房屋,乙公司、丙银行都以自己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购买此楼房,丁公司要出1500万元购买此楼房。 1.请回答:(1)乙公司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2. (2)丙银行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3.(3)若乙公司不愿出1500万元购买,由丁公司买下此房,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 【答案要点】 (1)乙公司有优先购买权。因乙公司取得的租赁权具有物权性质。 (2)丙银行无优先购买权。因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仅具有价值上的优先受偿性。 (3)租赁关系。依“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丁公司要在购得此楼房后交由乙公司承租,直至原订合同期限届满时为止。 2.1某市童车厂与某县长乐村联营搞电镀加工生产,由童车厂提供管理、技术等专业人员,长乐村提供土地、石房、劳动力等,并在当年开始加工生产童车的电镀配件。联营厂的电镀废水无任何治理措施,仅在厂房后挖一个约10米宽,20米长,0.6米深的坑,用以贮存废水。由于坑小水多,一部分废水通过地下渗透污染,而大部分废水则通过稻田边的小沟排入一小港,污染了小港下游群众的饮用水源,在联营前,童车厂与该村签订了合同,提出生产中排放出的污染物由童车厂负责治理,由于未能按合同执行,使周围的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向县环保局举报,县环保局经过调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于2006年7月15日作出对童车厂和长乐村各罚款1万元的决定。童车厂不服某县环保局的决定,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经过审理认为,县环保局对童车厂的处罚并无不当,依法于同年8月20日作出维持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的复议裁决。8月28日,童车厂收到复议决定后聘请法律顾问到市环保局请求免缴罚款。9月14日,童车厂向县环保局发出一个不交罚款的电报。为此县环保局于同月20日向童车厂所在的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此复议决定人民法院能够强制执行吗? 【答案要点】 这是一起行政复议执行案,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而采用各种强制 手段的活动。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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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85年4月I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继承法》的核心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继承法》共五章37条 总则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产的处理 附则 继承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护全民的财产继承权,维护家庭成员的经济利益,发扬家庭成员间养老育幼相互扶助的好传统有重要的意义。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继承{就是公民死亡后,依法将其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 律制度} ?被继承人 ?遗产 ?继承人、受遗赠人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关系的基本准则。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继承权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2.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公民在某些情况下因履行义务而享有继承权(如丧偶的儿媳、女婿),并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丧失继承权(如虐待、遗弃被继承人); 各继承人中根据尽义务情况不均等地分配遗产。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还体现在遗赠扶养协议之中,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协议约定,扶养人自愿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接受被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设立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有利于保证孤寡老人安度晚年。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单方、无偿的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只有履行了约定的义务,才有权接受遗赠; 遗赠中的受遗赠人一般只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除非遗赠人在遗赠中附加义务。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详解

案例分析复习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思修案例分析例题【大一】

1. 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 第1套 1、大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就要:认识大学生活特点,提高独立生活能力,树立新的(),培养优良学风。 a、学习理念 b、学习方法 c、学习目标 d、学习习惯 参考答案:A 2.当代大学生个人全面发展的成才目标及其内涵为:(),智就是人才素质基础,体就是人才素质的条件,美就是人才素质的重要内容。 a、德就是人才素质的基础 b、德就是人才素质的灵魂 c、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d、又红又专博学多才 参考答案:B 3.在一定意义上讲,理想就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与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就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 a、出现 b、实现 c、体现 d、再现 参考答案:C 4.之所以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信仰,就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就是科学的又就是崇高的,马克思主义具有持久的生命力,马克思主义以()。 a、共产主义为目标 b、人的解放为目标 c、推翻资本主义为目的 d、改造世界为己任 参考答案:D 5.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就是:热爱祖国,矢志不渝;天下兴旺,匹夫有责;维护(),反对分裂;同仇敌忾,抗御外侮。 a、与平 b、团结 c、统一 d、发展 参考答案:C

6.爱国主义不就是狭隘的民族主义,也不就是大国()。要正确处理热爱祖国与关爱世界、为祖国服务与尽国际义务、维护世界与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 a、帝国主义 b、霸权主义 c、殖民主义 d、沙文主义 参考答案:D 7.人生观主要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三个方面体现出来。人生目的,回答();人生态度,表明人应当怎样对待生活;人生价值,判别什么样的人生才有意义。 a、人为什么活着 b、人就是什么 c、人的本质 d、人生信仰 参考答案:A 8.每个人在人生实践中,都会遇到义利、荣辱、善恶、苦乐、得失、成败、祸福、生死等()。 a、人生困惑 b、人生课题 c、人生矛盾 d、人生问题 参考答案:C 9.保持心理健康的途径与方法就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与价值观;掌握应对心理问题的科学方法;合理调控情绪;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增进人际交往。 a、健康观念 b、生活目标 c、人生观 d、道德观 参考答案:C 10.道德的功能集中表现为,它就是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及实现自我完善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主要的功能就是认识功能与调节功能。 a、个人与她人 b、个人与集体 c、个人与国家 d、个人与个人 参考答案:A 11.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爱国守法、明礼()、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a、诚恳 b、诚信 c、诚挚 d、诚实 参考答案:B

思修案例分析与论述

案例分析题 2男子开玩笑将女子推入江中致死自信能将准女友推出江岸后拉得回来,杨银林双手抓住准女友的双肩朝江面做了个一推一拉的动作,没想“玩笑开大了”,她被推进长江溺水死亡。杨银林、小帆(化名)等4人在南岸区南滨路烟雨公园的江边石梯处玩耍。因7月下旬暴雨连连,所以当天江面洪水滔滔,杨感到危险,就喊小帆上岸。小帆说“我不上去,你来推我嘛”。杨为了吓唬小帆,就双手抓住小帆双肩,朝长江方向一推,然后往回一拉。哪知小帆当即仰面坠入江中。随后,杨跳入江中,但没有救起小帆。3天后,小帆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 分析:杨银林过于自信,导致悲剧发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由于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法庭。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昌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结合实际,利用你所学过的原理进行分析。 答案:(一)分析得出是:关于大学生与诚信道德的问题,结合大学生活中,找工作简历造假,助学贷款不按期偿还,评优、保研和入党中的不诚信的现实。(二)大学生要养成诚信道德(1)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2)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3)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3刘甲与刘乙系同村邻居。2008年4月20日,两人为了宅基地的问题发生争执,刘甲首先出手打了刘乙胸部一拳,刘乙随之还击,猛击刘甲的脸部,致刘甲鼻梁骨折、右眼部红肿并伴有少量出血,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刘甲要求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刘乙以刘甲首先出手打他为由拒绝赔偿。2008年8月20日,经乡司法助理员调解,刘甲与刘乙达成赔偿协议,由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于同年8月底一次性付清。事后,刘乙未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刘甲多次催讨未果,于2009年6月15日再次找乡司法助理员要求解决。在乡司法助理员表示无能为力后,刘甲就决定向法院起诉。可是乡司法助理员说:“你现在才想到去法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请你根据法律规定分析乡司法助理员的话是否正确。 答案要点:不对。《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分两种: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据此,该案似应过了诉讼时效。但是,该案已不属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案,而是属于债权案。因为调解,刘乙已经答应赔款。因此,该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4.甲某明知乙某出售的香烟是假烟,但因价格便宜,遂购买了两条。因双方完全出于自愿,所以甲乙之间的交易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答案:错。因为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甲乙双方明知是假烟而进行交易,是违法的行为。5.王某因有外遇,欲谋杀妻子李某,将买来的毒药藏在房间内的隐蔽处,伺机投毒杀人,不料李某在打扫房间时发现了毒药并将其销毁。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答案:错。因为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犯罪未遂必须是在行为人着手之后才能成立。在着手之前,只能是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王某行为只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准备工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应属于犯罪预备。 1、2004年3月15日,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马加爵在海南三亚被逮捕。临刑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对马加爵进行了专访。记者问:“事情的发生,改变了你的这些想法?”(指他对“成功”的理解——引者注)马加爵回答:“肯定改变了,是失败了。我觉得没有理想是最大的失败。这几年没有什么追求,就很失败。” 结合以上案例,请分析:(1)、理想和信念在人一生中的作用是什么?(2)、通过该案例能获得何种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谈谈为什么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1、(1)、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理想信念在人生中的作用: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提供人生前进的动力;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2)、能联系实际谈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结合教材P32—33展开分析即可。 2. 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 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3.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 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5. 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 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思修课后习题答案

三、案例分析: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1)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2)假设李某布设好电网后深怕造成意外伤亡,遂在电网四周树立了几个木牌,上面写着“有电!请勿靠近!”白某前来偷花过程中随看到木牌,但以为是李某虚张声势,任然强行进入,后触电身亡,李某对白某的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1)1主观心理态度是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明知可能赵成他人死亡,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答:: (2)过失中的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过于自信而使得结果产生 四、案例分析:2001年,原告蒋某在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工作人员启事中看到规定招录对象的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利,于是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根据所学法律知识,请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你的理由。 答:合法。劳动者有择业权,用人单位有择工权。用人单位认为此条件更有利于单位的发展。这是他们对岗位的任职条件的规定。这完全由公司根据本公司的企业形象、发展方针等自己决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 五、论述:我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在《管子评传》(1909)写道:“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之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认为法治思想的起源在中国的法家。 对此,你是否赞同?并说明理由。 你分两点写:首先写法家的“法治”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然后写其“法治”思想的不足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论述: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社员李文把麦子铺在公路上,利用过往的车辆压掉麦粒,一直劳动到深夜12时。其10岁的儿子躲在公路麦草下睡觉,父母未发觉。当时恰有一辆货车从麦杆上驶过,正好压在孩子身上造成孩子当场死亡。司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可见过失犯罪是以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条件的。在这个前提条件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才构成过失犯罪。(10分)而上例中的司机,深夜开车行驶在开放的公路上,是正常且合法的行为,小孩躲在公路麦杆下现睡觉是非正常的现象,纯属偶然,因而司机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尽管司机造成了压死小孩的危害后果,但从主观方面来讲,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5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这位司机压死小孩的行为不构成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5分)

案例二:甲,某幼儿院教师。一日,甲带全班同学到郊外游玩。乙(3岁)是甲所带班的学生,不慎落入粪池。甲用木棍插入粪池试探深浅,发现其不到1米深,但甲嫌脏,未下去救人,只是向路人呼喊求救。后来了一个青年小伙子丙,也嫌脏,未跳入粪池,只是和甲一起呼救。最后来了一个老农,跳入粪池救起乙,但因窒息时间过长,乙死亡。问题:甲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0分) 答: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4分),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3分) 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3分) 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他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3分)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及课后题答案_全啊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案例分析题汇总 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 .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以下条件: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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