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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唐旭阳律师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内涵和现状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风险的概念

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对企业风险做了如下界定: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该《指引》将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严格来说,法律风险贯穿于其他四类风险之中。

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在我国法律规范中首次出现在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5月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之中,但该办法没有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进行解释,综合各理论界的解释,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定义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企业相关当事人不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与现有的特定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基于这些规定的合同约定相冲突,从而使企业承担损失或者损害的可能性。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刑事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企业及其相关当事人的不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与现有的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发生冲突,与企业期望的目标相违背,从而使企业承担损失或者损害的可能性。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内涵

1、企业外部环境刑事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因素刑事法律风险(基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引发因素不同)。

1)藐视法律,主动行为或者消极放任行为引致犯罪。

20年前,我国加快经济体制改革,逐步走向市场经济,很多人曲解邓小平同志的“两猫论”——“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核心理念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加之以前国家的市场环境不是很好,法治环境也不太好,诚信规

则没有确立等一系列因素,导致很多企业家为了追求利益不择手段,不惜践踏法律,这种情况的确是犯罪,要加强防范教育,也要加强打击。

三鹿集团假奶粉事件

轰动一时的三鹿集团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让人记忆尤新,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2008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文华(三鹿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玉良(三鹿集团副总裁)明知其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且明知三聚氰胺是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不停止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的生产、销售,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文华、杭志奇、吴聚生明知其收购的原奶中含有三聚氰胺,且明知三聚氰胺是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将原奶调配到本集团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含三聚氰胺的液态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同时,其行为又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最终判处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4937.4822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被告人王玉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78.0400万元。

2)不懂法,稀里糊涂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这种情况不是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犯罪动机,而是不懂法,中国经济在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变过程中,在法制环境没有规制,市场管理比较混乱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主由于既不了解经济规律,也不懂法律,就稀里糊涂地陷入当中。这种情况虽然也构成了犯罪,但是犯罪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至少从企业家主观上来讲并不是明确地去做。

案例: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

案情概要2012年3月26日,湖北联谊实业集团及公司高管涉嫌非法经营案在湖北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首例“典当业务致刑案”,被媒体称为“中国典当第一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联谊集团未经银监会批准,伙同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为此其相继成立投资公司及典当公司从事放贷业务。从2007年到2010年,联谊集团与雪正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出资与分红比例,利用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印章及格式合同合伙或单独,向多家公司、企业发放贷款,累计放贷19.8个亿,获取利息8233.9万元。

案件分析:联谊公司创始人高宏震曾带领企业连续9年闯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集团资产2009年底达16亿元,年创利税近亿元。其主营业务为钢铁贸易,是全国11家特大型钢厂的代理商,在全国钢铁贸易行业名列第四。这样一位民营大企业的掌门人,因非法经营而受刑事追究,令人深思。采用典当为依托发放贷款,以企业贷款的方式获取放贷资金,在高宏震眼里,这些“擦边球”都只是“违规”而非“违法”,更非“犯罪”。这表明现实中一些企业家虽是经营高手,但法律意识却比较淡薄。对于那些力图走得更远的企业家而言,如何评估和预测某些“探索性”盈利业务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是其经营决策中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同时,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如何理性看待和审慎处理制度转型中的各种“试水”,以顺应不断深化市场机制改革的大趋势,也是当前不容回避的重大课题。

3)由于法律界限不清而导致了对企业或企业家定罪。

最典型的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虚开增值税发票在立法的时候就很不清楚,现在仍然不清楚。本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立法原意是打击那些利用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来抵扣税,骗取国家税款的问题。结果搞来搞去,现实当中有很多既没有骗税的目的,也没有骗税的行为,只是形式上是。如张三供货李四开票,票和货完全是几个开票的主体发生了问题。有的不给票,有的没有办法,请别人开票。类似这样的问题很多,十多年前就有过一个案子,判了12年,后来被判这个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都认为是一个发票管理制度,没有提到税收管理制度上,不应该定罪。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省级法院以下的一律定罪。

我们现行刑事法律对很多犯罪界限的表述不清晰,这导致在实际的个案判决时充满着不确实性,有很多企业、企业家,因为同样一类型的事,这个地方法院判决是无罪,那个地方法院就可以定罪或判死刑。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家是非常难的,我们研究法律的人都搞不清楚,他怎么搞清楚?陷入了一种极大的困境,这就是由于界限不清,而导致企业家被追诉、被定罪。

4)被陷害被诱导犯罪的情况,包括被涉黑。

现在我们实践当中有大量的民事案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地方或者竞争对手利用司法机关的权利,硬是把当事方定了犯罪,这也是悬在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利剑。此外,我认为现在民事纠纷刑事化的问题也在升级,这些问题会导致多少企业家陷入被定罪的险境?提到被涉黑的问题,我想这至少在未来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深入反思的话题。

李途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资金、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案件回顾: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百年不遇的南方雪灾给湖南太子奶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前所未有的打击。为了解决财务危机,湖南太子奶集团公司出台《货款准备金制度》,动员企业高管和经销商交纳货款准备金,并向民间高息借款5300多万元。但这些举措并没有把企业从困境中解脱出来,湖南太子奶集团公司因巨额亏损最终被破产重组。2010年6月15日湖南太子奶集团公司董事长李途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株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至2012年1月20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对李途纯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被拘588天。

2、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承担主体以及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犯罪主体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企业犯罪的风险?企业是承担刑事法律风险的主体,但不是企业活动领域内的唯一犯罪主体。

1)企业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由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2)企业高管犯罪

3)企业员工犯罪

(三)刑事法律风险的现状

1、2012年企业家犯罪概况

1)根据《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243例案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5件,占243例案件的35.0%,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58件,占243例案件总数的65.0%。与2011年度的媒体案例相比,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和所占比例上都有明显提升(2011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11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56.8%)。

2)在245个案例中,共涉及80个具体罪名。

其中,8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案件共涉及30个具体罪名;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案件共涉及73个具体罪名。其中,在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第一大罪名,共计31件,占案件总数的19.6%。

湘西非法集资案

根据媒体报道,吉首市民间融资金额超过70亿元,90%的吉首家庭参与了集资,甚至还吸引了长沙、怀化以及重庆、广东、福建等外省市的个人资金,涉嫌非法融资的企业近百家。

湖南官方资料披露:湘西非法集资专案组共计对非法集资企业负责人及高管采取监视居住、拘留强制措施的237人中,批准逮捕的75人,移送审查起诉的90人。

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颜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08 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本案判决内容之一:被告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颜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公安机关的指控,2002 年8 月29 日,骏华公司注册成立,由被告人颜威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2004年2月,骏华公司在投资开发花垣商贸大厦房地产项目中,因资金紧张,银行贷款出现因难等原因,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颜威决定以骏华公司的名义在吉首地区进行非法集资,骏华公司先后以投资建设花垣县商贸大厦,花垣县骏华华天大酒店,花垣县城南商住小区项目的名义,采取写借条,与集资户签订“投资承诺书”、“房地产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形式,按

月息2.5%-8%不等的标准,承诺集资户不承担投资风险,只享有固定回报的方式向社会大量集资。自2004 年2 月至2008 年9 月的四年期间骏华公司共累计集资的总额为3.67个亿;参与集资2277人,6161 人次。

我是颜威的辩护人,提出四点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第一、被指控的3.6个亿的集资总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计算方式有误;第二、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三、由于具备偿还能力,清偿基本到位,所以骏华公司没有给集资户造成损害;第四、被告人颜威没有挥霍公司的集资款而是用于公司的发展、经营,主观恶性很小。

审判结果:被告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颜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企业家犯罪人重型不少

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9例,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11例,判处无期徒刑的13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0例、死刑立即执行4例。

2、企业和企业家容易出现刑事风险的六类犯罪

1)职务类犯罪集中在九个罪名: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等

2)资金类犯罪集中在七个罪名:

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骗取贷款罪

吴英集资诈骗案

案情概要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以支付高额利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注册多家公司。后为掩盖巨额负债事实,吴英隐瞒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公众造成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继续骗取社会资金,法院认定诈骗金额为3.8亿元。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吴英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该判决于2012年1月18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立即执行,将该案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并做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案最终未被最高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发回浙江高院重审后改判死缓,该案可能成为今后对集资诈骗罪这类非暴力犯罪慎用死刑的裁量标杆。在《刑法修正案(八)》显著废除不以生命安全为指向的非暴力犯罪死刑的情况下,立法者可能基于集资诈骗罪社会危害特别大的担忧,仍然保留了该罪的死刑配置。吴英案引发了经济界、法律界、企业界、学术界的大讨论,成为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契机。本案的死刑适用,不仅为在司法层面积极限制非暴力犯罪死刑尤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积累了经验,而且也为逐步推动从立法上最终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积累了宝贵的民意基础。同时,吴英案的改判,是司法机关理性回应民意、不断增大司法透明度的一个范例,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国家疏导规范民间资本市场的步伐。

3)经营类犯罪集中在以下七个罪名:

非法经营罪、走私类犯罪、强迫交易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内幕交易罪、擅自发行股票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组织、领导传销罪

4)涉税类犯罪集中在以下五个罪名:

逃税罪(包括原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5)注册资金类犯罪集中在以下三个罪名:

虚报注册资本罪、抽挑出资罪、虚假出资罪

6)知识产权类犯罪集中在以下两个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3、前三类占90%,反映出三个问题:

一是利用职务贪利型犯罪突出。

反映出无论国企也好,民企也好,如何搞好廉政建设,加强监管机制,都是一个显著的问题,也是一个老话题。

二是在融资环节频频犯罪。

这反映出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而供应与需求的失衡,导致出现了不惜以犯罪手段进行融资的现象。那么,如何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让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顺畅的融资渠道,如何让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紧迫问题。

三是经营方式不断踩“雷”。

这其中除了一些急功近利铤而走险的企业外,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实际败在了“创新”上,这些“创新”的经营方式往往伴随着极高的经济风险,就像一场赌博,成则赢得光环无数,被视为改革家、弄潮儿,败则带来刑事风险,成为阶下囚。这反映出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到了一个更新、更高的层面,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如何更加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需要我们加强相关的研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途径

(一)探寻风险发生的原因,从实践层面提供防控的视角

1、法律和政策的角度

这里有几个常见的情况:行为发生的时候,为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但还是去做,这属于明知故犯;某些法律即将被修改,某些行为将不再被视为犯罪,他斗胆去做,结果还是发生了风险;行为发生的时候法律规定不明确,有争议,企业家不认为有风险,在做了之后,法律明确了,有些是允许去做的,没有问题,有些是被明确禁止的,还是出了问题。这里就不再详细分析了。

防控途径1:要跟踪立法动态,研究政策走向;

防控途径2:如果企业家看不懂或者没有时间看,就要咨询企顾问包括法律顾问;

防控途径3:推动立法,提出立法建议,从根本上解决担忧。

2、利益冲突的视角

一是企业家以及他所在的企业和政府的利益冲突。

有一个著名的农民企业家非法集资案,据了解,他不擅长与政府官员打交道,举一个小例子,据说当地县领导曾带他到北大演讲,他大谈“三农”问题,举了很多当地的事例,领导感到很没面子,回来告诉他再也不带他出来了,他们还有更实际的利益冲突,所以发生后来的问题也不是偶然。

二是企业家、所在企业和外部企业的利益冲突,这种情况非常复杂。

以某个故意杀人案为例,与被告人发生冲突的是该被告人一个开发项目的承包商,其资产比前者规模小一点,对方一贯擅长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挣他的钱,有一套法律班子,通过找一些合同的空子来起诉被告人的企业,通过执行等一系列的司法安排,最终达到获取财产的目的。被告人认为已经给了足够的钱,可对方还在纠缠,所以他非常恼火,这成为两个人发生冲突的一个直接原因,导致了后来的暴力行为。我们反思,如果这位企业家能够按捺得住自己心中的怒火,能够忍耐一下,能够采取融通一点的办法来解决利益上的冲突,甚至你就割一块肉给这个人,我想不至于有这个结果。该被告人做梦也没有想到,因为这件事情,把自己的生命失去了。

还有一些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相冲突的案例,这个问题就相当复杂。有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一些招投标的竞争中,因为打败了国有企业,导致了后来一系列的冲突,其中个别企业家就被国有企业举报,最后被刑事判决了。举报当然不是说在招投标过程中他有问题,他们抓民营企业家其他的问题,包括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等。

三是企业家、企业和外部其他群体的利益冲突。

这里有很多的类型,包括与媒体的冲突,与有关社团组织的冲突,还有所谓“黑道”上的冲突,都导致了一些刑事案件的发生,或者是出现了刑事风险。这里就不举例了。

四是企业家和他的企业内部合作者发生的冲突。

这个内部合作者,我在这里界定就是核心团队,包括投资人、企业的高管,也包括企业重要的顾问成员等等,这一方面的冲突也非常多。我接到一个咨询的案件,一位股东晚上在家吃饭的时候,警车开到门口了,当着邻居的面把他带走了,是另一个股东举报的,罪名就是职务侵占。经过努力以后,在37天之

前把他取保出来了。这种情况还有不少。

五是企业家和企业内部员工的利益冲突。

在前些年改制的高峰阶段这种情况比较常见,特别是在一些老职工离开公司的时候,很多企业的老板和职工发生争吵,我的一个当事人是某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和一批老职工因为医疗费发生争执,争议差额有五六十万,他态度强硬,后来这些老职工就当面说,我们一定会举报你。结果以涉嫌挪用资金举报,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总算获得了无罪的结果,但是他失去了对这个企业的控制权。

六是企业家和近亲属之间的冲突。

这是家族的利益争端,也越来越多。我遇到最严重的情况,就是父亲把儿子送进了公安局,因为在家族企业控制权的争夺中,父亲和大儿子站在一起,弟弟和母亲站在一起,弟弟最后跑到公司撬开门,把公司所有的财务资料和印章都取走了,并且伪造了一个公章,来办理家里相关房产的过户手续。后来他是以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起诉,最终只有最后一个罪名成立。

七是企业家和其他人员的利益冲突,这里的其他人员包括朋友、同学、同乡、情人,还有一些普通交往关系。

防控途径1:企业家要与政府建立良性的互动,把握好和政府官员打交道的边界。

有三个榜样值得关注:一是柳传志,他明确的底限就是:绝不和“体制”进行斗争,否则是头破血流;二是王石,他在万科倡导宏观性的合作,比如在青岛,万科已经参与到城市区域规划的工作,这种大合作政府官员非常欢迎,因为能够提升他的政绩;三是冯仑,他是一个周旋的高手,他知道什么时候该退,什么时候该进。

防控途径2:企业家要划分、明晰企业内部的产权,并且建立合理的竞争激励制度。

只举比较典型的两个例子:一是联想,把企业的经营者落实到产权上,并且绝对是控股;二是万科,依靠经理人团队,王石认为只要经理人能够恪守职业道德,这个企业就会有保证,不会发生风险,我认为王石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风险还是存在的。

防控途径3:要改进企业的决策制度。

很多刑事案件里有这么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的核心人物在董事会上和股东会上说一不二,其他人有意见的时候也不敢提出反对意见,就通过了。当刑事案件发生、办案机关找到有关证人取证的时候,有些证人就讲了:当时的签字也是出于无奈,并没有经过充分的酝酿和讨论,董事会协议上,甚至有未到会的董事是在会后补签的。这种情况对于界定这个决策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就会带来一些麻烦。涉及到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这样的罪名,在很多案件里面都会涉及到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区分问题。

防控途径4:企业家要注意平衡家庭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关系。

防控途径5:企业家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防控途径6: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评估要做到常规化,并且要借助中介机构,借助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这些外脑,外脑更会讲真话。

3)企业家的人格特征的角度

就是企业家的个性,这个我就不展开讲了,其中包括企业家的核心价值观、性格特征和行事风格。这些都很难调整,有两点值得注意:经常自我反省、自我修炼;做好企业的制度建设。

我还建议,作为我们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包括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不要单纯地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研究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问题,我们一定要研究企业家、企业的现状和外部环境,从各个角度来研究,这样提供的就绝不是一个技术性的解决方案,而是一个有智慧的方案。

三、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意义

企业法律防控的重要意义时,很多人会引用扁鹊三兄弟的故事:

魏文王问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

扁鹊答说:“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说:“我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

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的人才知道。

我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

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

这个故事比较形象地说明:对于疾病,可以有病前的预防,病初的控制,病重的急救;但显然,病人的身体损害程度和治愈病情的成本在前述的三个阶段都有很大的不同。在这个意义上说,将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比作疾病,而将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比作医生也同样适用。面对企业法律风险,对于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而言,提前帮助企业预防、化解潜在的法律风险包括刑事法律风险,才是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的天然要求,所谓“不战而屈人之兵为上上兵”,这不光是将领追求的最高境界,同时也应该是医生和律师追求的最高境界。

四、防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几点建议

1、在企业无法凭借自身能力完成法律风险防控建设的时候,企业就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建立实施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凭借其理论专长和经验优势协助企业建立实施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过程往往也就是协助企业完善企业组织结构及业务流程,在企业组织结构及业务流程中组织安排法律风险防控要素,建立相应支持性规章制度,培训有关主管人员的过程。这同时也是帮助企业改善内部环境的过程。

2、根据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我们目前整合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中的要素有

1、对刑事法律风险进行识别

要管理法律风险,首先要找出法律风险,以特定的方法和标准发现和确定法律风险依然存在或将要产生的外部标志,我们称之为法律风险识别。现有理论研究和实践案例均表明,恰当的法律风险识别是有效管理法律风险的前提。

2、对刑事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管理法律风险,需要分析法律风险的特征,分析法律风险管理的成本,需要确定法律风险所形成损失的概率及损失幅度,我们称之为法律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法律风险后,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法律风险防控目标相

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防控策略前的中间过程,因此,有效的法律风险评估是选择恰当防控措施的依据。

3、对刑事法律风险管理进行规划

不同企业因其行业特点及行业的法律环境而面临不同的刑事法律风险,在对法律风险进行系统、科学的评估后,必然要求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风险管理方案,以此将法律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伴随中国经济发展模式不断的升级和变革,法律环境也进行相应调整。因此,我们特别针对企业的具体特点,协助企业规划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4、对刑事法律风险管理进行辅导

建立了法律风险管理系统并不意味着诸事皆毕,需要通过一定期限的运行来检查系统是否恰当和有效,在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分析与法律风险防控相关信息基础上,重新评估风险并调整风险管理方案,帮助企业真正实现合理有效的自我完善机制。

1:与政府的利益冲突

2:与外部企业的利益冲突

3:与外部其他群体的利益冲突

4:与企业内部合作者的冲突

5:与企业内部员工的利益冲突

6:企业家和近亲属之间的冲突

7:企业家和其他人员的利益冲突

企业家涉及的刑事罪名汇总

在过去的几年里,企业家涉刑案频发,触礁者转眼间身败名裂,丧失财富、自由乃至生命,因此,企业家应在以下几个环节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以避免出现大败局。 1)企业在设立、清算和融资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1)在设立和清算环节,企业容易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罪名。 (2)避免因融资而“倒下”。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资金起到如同“血液”般的作用。但是,无论是证券融资,还是银行贷款,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否则,很可能触犯刑律。市场缺乏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和民间资本难以健康发展是企业家因“找钱”而“倒下”的部分外因,而将行为规范在法律范围之内则是自保之所需。 ① 违反证券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违反现行贷款融资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以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② 企业在资金短缺急需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但又无法正常获取银行贷款的时候,企业可能不得不从其他渠道来寻求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家可能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比如,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2)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不同行业的企业都有质量标准、安全生产、卫生以及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如果企业未达标生产或者销售,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一百五十条专门设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来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特别针对药品、医用器材、食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以及一些对使用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产品设立了专门的刑法规定,对这些产品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明知,且生产、销售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方构成既遂;而针对食品类、医药类商品,则多数只需行为者实施了生产、销售特定商品的行为,或者行为构成了一定的危险则既遂成立。3)企业财务管理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1)税务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如果违反国家关于税务征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偷税、逃税,抗拒缴税、逃避追缴欠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企业经营者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者的刑事法律风险(上) 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公司企业往往认为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涉及合同法、商法,对于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不是很到位。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 四种刑事风险 在当前,我们在经济活动过程当中可能有四种情况,与刑事风险有关,与犯罪有关。 第一种情况,一部分经营者,为了个人私利或者为了少部分人的私利,不惜采用犯罪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危害了公司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或者是危害了其他个人的利益。这是一种很常见的犯罪行为,是我们通常所指的犯罪行为。 第二种情况,由于法律的界限不是非常清楚,由于市场经济的环境不够成熟,有些人不经意地、不小心地、不知不觉地陷入了某种犯罪。他并不是有意地触犯法律,也并不是有意地追逐个人或者少数人的非法利益,而是他不了解法律,把握不好界限,无意当中陷入了犯罪。这是很可悲的,也很可惜,这个时候更要注意把握好法律的界限。 第三种情况,是由于法律界限不清和市场环境中存在的一些新问题,因情况过于复杂而界限不好把握,也由于我们的立法上的问题和司法机关执法水平的问题,致使有些人被错判了。我在办案当中也遇到不少这样的问题,不应该判而错判了。有些错案的发生不仅仅在于违法取证等程序问题,有时候还发生在实体问题之中,尤其是在经济犯罪中,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规定的界限把握不好,产生错误认识,把无罪的行为当做是有罪的,这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同样是很危险的。 第四种情况是更可悲的。如我刚才所说,由于我们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不够成熟,有人为了追逐某种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或者是某种权利,而利用我们的司法机关、利用我们的法治环境中存在的某些弊端,有意地将自己的经济对手、政治对手或者是个人利益的冲突者推向犯罪,甚至公然诬陷他人犯罪。这种情况也是时常出现的。 大家可以想象,在当今这样的环境下我们能够不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吗?在我们简单分析了刑事风险的四种情况后,就会更清楚地认识到在当前这种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尤其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更有必要在这些问题上提醒自己,避免出现刚才说到的那些问题,避免那些不该发生的后果。不论是哪种情况都是不该发生的。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涉及单位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个人犯罪、单位犯罪有很多。我挑一些常见的、容易出现法律界限模糊的问题给大家讲一些案例,我们来分析一下。 案例一是罪犯还是功臣 1、贪污罪

浅论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

浅论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 摘要:公司高管在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刑事法律风险,公司高管应尽量避免实施诸如非法处置公司资产、商业贿赂等妨害公司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此外,我国《刑法》对国有公司高管和非国有公司高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关键词: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 公司高管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有的来自民商事领域,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关联交易行为限制或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公司高管违背上述义务一般需要承担对公司或股东的赔偿责任。当公司高管实施诸如上述违背对公司忠实或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近年来,许多知名的高管纷纷落马,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得不让我们对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给予更多的关注。我国《刑法》对公司高管经营管理公司行为的规制具有一个显着特点,即对国有公司高管规定了比非国有公司高管更高的审慎和勤勉义务。所以,公司高管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具有一定的层次性,第一个层次是公司高管普遍具有的刑事法律风险;第二个层次是国有公司高管独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公司高管普遍具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忠实义务规范是现代公司的核心制度,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是刑法调控的重点”①。我国《刑法》对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调控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对公司资产的正当管理。《刑法》分则第271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第272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当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有可能构成犯罪。若是非国有公司高管为上述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若是国有公司高管为上述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刑法》对上市公司高管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资产管理义务,他们必须做到:第一,不得无偿向他人提供资产;第二,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产;第三,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人提供资产或者提供担保,以及无正当理由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第五,其他不正当处置公司资产,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以,如果公司高管实施了上述侵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各位同仁: 大家好,感谢大兴区司法局为我们提供这次机会,有幸与在座的各位共同学习、探讨有关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翻看法制新闻,一些著名公司、企业的违法犯罪让人触目惊心: 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南德集团董事长牟其中跃然其上,位居中国富豪榜第4位。2000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德集团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9月,“上海首富”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5月刑满释放。不久上海社保案发,2006年11月30日周正毅因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单位农凯集团被处罚金335万元。 2009年4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中,顾雏军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3.53亿,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2亿、挪用资金864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以2.1亿元的天价购得中央电视台的5秒标牌广告,被称为“标王”的爱多公司的总经理胡志标因犯票据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65万元;原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褚时健因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万元。 还有著名影星刘晓庆、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方宏剑都因公司事务而深陷囹圄。 看到这么长长的一串落马企业家的名单,他们或者因为这种罪名或者因为那种罪名入狱,内心不免震撼!他们触礁了,从此被羁押、失去自由、被关进监狱,从威风凛凛的企业领导变成阶下囚,甚至失去最为宝贵的生命。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要职,管理企业的运营,掌控企业的资源,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所在企业发展的方向与速度。但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风光”的背后,却面临各种法律困扰。据统计,如果按照罪名计算,我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超过100个!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其高管都可能因为实施了不法行为而构成犯罪,从而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高管的法律风险,不仅关乎自身利益,更关乎企业的前途与命运,防范势在必行!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企业家往往忽视自身的刑事风险,等到大难临头才追悔不已。 忠告各位企业家:总裁办公室和监狱的距离其实不远——仅一墙之隔。经济犯罪的法律风险其实是可以控制的。很多企业家是一心做事业的,他们的犯罪大多是无心的。只是由于决策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而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企业家作出重要经营决策之前,咨询和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是避免法律风险的重要而有效的举措。 企业家请远离黑社会 一、企业家不要企图通过黑社会来解决纠纷

公司高管的法律风险及管理建议

公司高管的法律风险及管理建议 公司高管通常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管掌握着公司经营管理的大权,但也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作为公司高管,应当了解自身的法律责任,并采取适当措施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 一、公司高管的基本法律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高管负有如下基本法律义务和责任: 1、遵守法律的义务。公司高管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遵守章程的义务。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高管应当遵守章程的规定,如果在执行职务时违反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对公司忠实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公司高管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实和勤勉尽责,如果违反该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禁止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的义务。公司高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否则应承担返还义务,并赔偿公司损失。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达到刑法规定标准的,将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5、限制关联交易的义务。公司高管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根据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同意。如果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禁止擅自对外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的义务。公司高管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否则,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竞业禁止义务。公司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相应收入应当归于公司,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8、禁止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9、禁止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义务。公司高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公司高管在公司增资和清算时的勤勉尽责义务。在公司增资时,如果公司高管未尽勤勉尽责义务致使股东瑕疵增资或抽逃出资,因此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高管应对公司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清算时,如果公司的董事怠于履行或不当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因此造成公司债权人损失的,公司高管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公司高管除负有上述基本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外,在执行职务时,还可能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刑事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除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外,还可能涉及行贿罪、骗取银行贷款罪、合同诈骗罪、逃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妨害清算罪等。 对于国企的高管,可能还涉及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滥用职权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三、公司高管应当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既然公司高管可能面临那么多的法律风险,应当如何防范呢?以下建议供参考。 1、学法、懂法。学习公司法和刑法中与公司高管密切相关的规定,了解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只有懂法,才可能做到守法。

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doc

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近年来经济转型,很多企业都遭遇困境,不少创业多年的企业家都纷纷倒下、跑路,这里面固然有宏观经济持续低迷等多方面的原因,但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跟法律有关。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关于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欢迎借鉴参考。 一、企业融资的刑事风险 企业融资不外乎两种途径:向银行融资或者向社会融资。这两种融资方式如果操作不当,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1.向银行融资的刑事风险 (1)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向银行贷款是传统的主流融资渠道。早年间,由于不归还银行贷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因为那时刑法只规定了一个"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必须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贷款企业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证明难度较大。但20xx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一个新罪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有"欺骗手段",骗用了银行资金(包括银行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就构成犯罪。 何为"欺骗手段"?以财务账册为例,企业大多有两本甚至三本账,至少有对银行的一本帐和对税务的一本帐,给银行的报表跟给税务的报表不一样就是"欺骗"。可怕的是,银行放贷时明

知道企业提供的报表不真实,甚至有时候还指导企业如何把报表做得符合银行的条件,但到贷款还不了时,银行告企业骗取贷款罪还是一告一个准。 更可怕的是,司法解释对这个罪名的规定是只要骗用过贷款,即使贷款还了也可以定罪。再比如企业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必须要提供购销合同、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而这些交易往往是虚假的,这样就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犯罪了。 (2)信用卡诈骗罪。 向银行融资,除了常见的贷款和开承兑汇票,还有一种是信用卡透支。刑法专门规定了一个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就是针对恶意透支信用卡。司法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属于恶意透支,并且恶意透支只要超过1万元钱就可以定罪。所以,对于银行信用卡透支一定要注意透支的额度和期限,不能随意透支,也不能无视银行的催收。 (3)高利转贷罪。 向银行贷来的钱不能随便用,尤其不能转借给别人,真要转借也不能贪便宜赚利差。那些专门做资金生意从银行贷款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用多说,还有一些企业并不专门放贷,但有时候如果把从银行贷出来的钱转借给别人,并且在贷款利息的基础上再加多点利息,这样就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 司法解释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主要面临两种风险:一种是商业风险,如市场变化,行业的政策变化,产品的销售失误等等;另一种风险就是法律风险。对于商业风险,绝大部分企业经营者凭借其市场的敏感性,往往能识别和控制,但对于法律风险,由于其具有的专业性和广泛性,经营者是很难把握的,现将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诸如:企业工商登记、法人治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高管责任、税务筹划等领域的有关法律风险涉及的有关方面做一简要归纳列举,仅供参考。 一、企业工商登记 1、在发起设立公司时,全体股东应实缴出资,分次缴纳出资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到位。 2、公司实际出资人应界定为显名(股东)投资人,法律上不承认隐名(股东)投资人。虽然隐名(股东)投资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时时有存在,但此种出资方式其自身利益保护具有不确定性。股份有限公司不允许有隐名(股东)出资人。 3、股东在实缴出资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抽逃注册资本金,否则会触犯法律。 二、法人治理 法人治理面临的法律风险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在此,仅列举一些需重点注意的法律风险: 1、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2、公司设立协议保密条款的法律风险; 3、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 4、章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风险; 5、章程对公司管理事项缺乏明晰、可操作规定的法律风险; 6、章程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规定的法律风险;

7、董事、经理与股东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8、不召开股东会年会的法律风险; 9、不召开董事会的法律风险; 10、董事选任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11、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瑕疵的法律风险; 12、高级管理人员选任中的法律风险; 13、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的法律风险; 14、股东知情权行使和保障中的法律风险; 15、董事知情权行使和保障中的法律风险; 16、监事知情权行使和保障中的法律风险; 17、高管人员知情权行使和保障中的法律风险; 18、侵害员工利益的法律风险; 19、危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风险; 20、侵害股东股份转让权的法律风险; 21、侵害股东诉权的法律; 22、侵害股东投资收益权的法律风险。 三、合同管理 1、要明确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签约时,一定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资格。 2、合同起草权的争取 一般来讲,合同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公司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范本。 3、合同形式及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我国的《合同法》、《担保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对

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预防

企业最常见刑事法律风险的预防 2013-11-21 林东品法眼看财经 一段时间以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以其存在的隐蔽性、后果的严重性,引发了各界热议。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能否预防,如何预防,是摆在企业、企业家和法律人面前必须解决的紧迫课题。在长期的企业刑事法律服务实践,以及专项研究过程中,我们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旗下的博和刑事法律服务中心总结了一些经验,与大家分享: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思路 企业风险管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就逐渐形成了成熟的理论,我国也于2011年2月6日颁布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但是,我国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理论和实践还处于刚起步阶段。我们认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它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战略管理一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根据企业经济活动规律和组织体机能,以及刑事法律的固有特征,我们认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应当坚持从识别到防控的总体思路,在识别的基础上,做到事前预防和事后控制,并最终将企业遭受刑事法律风险侵害的后果降到最低。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识别,是指对企业各业务单元、经营活动、业务流程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查找与辨别,并对应归入相应刑事法律风险类型的过程。 根据识别发生的不同阶段,可以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识别区分为事前识别和事后识别,前者是指风险尚未实际形成引起刑事追诉,企业自身在律师指导下进行自查式体检,发现自己存在的可能引起刑事追诉或者可能被犯罪侵犯的风险;事后识别,是指风险已经引起刑事追诉,企业在律师指导下,确认自己作为被追诉对象所面临的追诉内容究竟是什么、严重到什么程度,或者确认自己作为被侵害对象,应当如何向司法机关主张自己的权益保障、主张什么内容和程度的权益保障。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在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中具有重要地位。只有及时地查找到刑事法律风险,再正确地判断其性质,才有可能最终处理好该风险,实现后果最轻化。 然而,企业经营的实践规律决定了很少有企业进行事前的识别,因为此时刑事法律风险引发损害后果的紧迫性不明显。而即便是事后识别,现实生活中也是最末端的。比如,企业可能被指控涉嫌某种犯罪,此时企业仍然存在某种侥幸心理,不是立即聘请专业律师介入,识别和分析可能发生的最终结果;而是在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企业账户被查封等实际的后果出现时,才会去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此时律师只剩下刑事辩护工作可做了,整个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效果难以保障。再比如企业在被他人的犯罪行为侵害时,寄希望于司法机关主动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或者简单以事实陈述方式向司法机关报案控告,而不是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从个案个罪立案标准、特别是司法机关工作常规思路出发,撰写兼具事实陈述和法律分析的报案材料,最终能够依靠刑事手段实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也很难实现。 我们倡导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识别是动态化、全面化的识别,即是全方位的识别。具体内容是: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作为企业刑事法律顾问,邀请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企业进行刑事法律风险体检等。当然,在进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识别过程中,需要选择符合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状况的识别方法,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依据企业主要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识别,是指通过对企业生产、销售、市场、采购、投资、人事、财务等主要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细致梳理,查找每一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风险。 我国法制环境尚不尽如人意,人们的法制观念尚未普遍建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各类法律风险:1、民商事法律风险。如企业在签订、履行商事合同中经常发生的经济纠纷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2、行政法律风险。即因企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风险;3、刑事法律风险。对企业危害最甚、有可能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的风险就是刑事法律风险。 二、典型案例:2008度发生的“三鹿毒奶粉”事件。 自2008年9月9日起,因食用奶粉造成婴幼儿患肾结石病的新闻开始见诸新闻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随着事件的发展和被曝光,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对整个奶制品行业进行质量全面检查,发现“三鹿”等20多家企业生产的奶粉含有“三聚氢氨”有毒物质,有近30万名婴幼儿受害。这就是震惊中外的“三鹿毒奶粉”事件。 三鹿事件的直接后果: 1、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河北省委常委兼石家庄市委书记在内的一批行政官员被免职; 2、直接责任者21人被起诉、判刑。其中: 三鹿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概况:略)

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向三鹿集团销售有毒原奶的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他18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或有期徒刑。 3、“三鹿集团”破产。 曾经有过的辉煌:1956年以32头奶牛、170只奶羊起家的“幸福乳业合作社”;经过50多年的拼搏,发展为仅品牌价值就达近150亿元的中外合资“三鹿集团公司”。连续15年全国销量第一,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中国奶粉业“老大”,中国500强企业之一。董事长田文华有全国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全国政协委员等一百多项荣誉称号。 事件出现后的轰然倒下:2008年9月12日全面停产;同年12 月25日宣布破产还债。总负债达11.03亿元(尚不包括10月31日后发生的各种费用),已经严重资金不抵债。 “三鹿毒奶粉事件”的深刻教训是不言而喻的。 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犯罪的常见类型: 1、原材料采购、与其他企业合作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购买劣质原材料或者假材料进入生产流程造成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刑法第140条、第141、142条);

企业高管们法律风险

企业高管需面对的刑事法律风险 文/朱勇律师 一、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现状 随着《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发布,企业管理层犯罪成为社会、司法界热议的话题。盘点近儿年来的中国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例,仅2011、2012两年间,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受理的企业经理职务以上管理人员犯罪案件, 约占全部职务、经济类犯罪总数的5%o 从国企老总到民企创始人,或贪污受贿、或行贿、或渎职、或合同诈骗、 或虚假岀资抽逃岀资、或逃税,一时间官员高管落马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如曾经国美的黃光裕,如当下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等。从一个个体行为发展成一个刑事或民事案件,经媒体和社会关注,成为一个社会事件。这些案例,均发端于企业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需加倍警惕。 即便如此,II前?的企业界仍未对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给予足够車视,仍就明LI张胆、肆无忌惮,且呈燎原之势。我们不禁要问,企业高管作为社会精英群体是不懂法还是对法律缺乏敬畏呢? 在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上,万科集团首席律师给出了答案,那就是口前在中国普遍存在着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规章、规章不如政府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领导批示,在这样一种环境下,企业家们拿出大量精力攻领导、弃法律就不足为奇。尤其LI前选择性执法泛滥,法律失去了规则的刚性而变成一种弹性工具,违法者获利,守法者吃亏,谁还愿遵守法律?虽如此但法治在进步,大量案例告诉人们,领导是鼎不住的,关系是靠不住的,唯一能让企业家稳健前行的是一一法律,这才是企业家内心应当坚守的正能量。

二、公司高管的法律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莆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从企业高管刑事犯罪的罪名分布来看,常见犯罪类型。 1、贪污侵占挪用类犯罪; 2、行受贿类犯罪; 3、非法经营类犯罪; 4、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他犯罪类型。 其中以贪污侵占挪用类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占比重最大,高达统汁案例的71% (摘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企业高管刑事犯罪案例分析)。 四、企业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1、“权利”成为发案的核心要素,表现为“用权”和“买权”。企业中经理以上管理层人员,掌控了一定的管理实权,包括企业事务的决定权、人事权、财权等等。如果,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监管机制,相关人员就很容易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自己牟利。这也是为什么贪污、侵占、挪用犯罪,高发的原因所在。而在部分国有垄断行业中,企业的管理者代表国家掌握了大量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很多周边行业和下游企业,为了从国有企业中获得利益,自然有求于这些企业的管理人员。于是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便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开展类似权力寻租的活动,出现了不少国企管理层人员受贿的案件。 2、企业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竞争激烈迫其铤而走险是犯罪的重要诱因。近几年来,国内多地出新“崩盘”的现象,尤其是南方沿海地区如温州、广东、福建等地。?时间成为圈内聚会大家常常提及的话题,貝屮是有?些骗了公司进行的犯罪运作,但也确实有中小企业主是为了融资而有意为Z。为了融资,还有一些企业髙管通过诈骗、虚假 交易等手段,制造虚假业绩和财务报表,欺骗风投、担保公司和银行,究其原因都是为

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

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 内容简介 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出版以来,笔者还收到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和意见,为了答谢广大读者朋友的厚爱,在法律出版社的大力鼓励和支持下,笔者以《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为基础进行了修改和重新写作,删除了不痛不痒的理论知识,增加了常发的和新增的风险点,调整和完善了框架结构,最终得以《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面世。 相比于《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这本新作在内容和结构上都具有很大的亮点。在内容方面,不但根据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偷税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风险进行了修改,还针对实践中常发的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传销罪等风险增设了“市场运作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一章的内容。 作者简介 娄秋琴,1979年9月生,江西上饶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主要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著有《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法律出版社2008年)、《从政警示——国家公务人员不可忽视的66种刑事法律风险》和《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法律出版社2009年),曾多次给中央党校国资委分校、云南建工集团总公司等机构及大型企业进行国企人员刑事风险防范方面的讲座和授课。经办的典型案例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外资金利用司助理巡视员何某某受贿案;首都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某某受贿案:北京市某质量监督检验站单位受贿案;江苏赣榆县反贪局刑讯逼供致该县供电局副局长梁某某死亡案;北京首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等。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唐旭阳律师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内涵和现状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风险的概念 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对企业风险做了如下界定: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该《指引》将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严格来说,法律风险贯穿于其他四类风险之中。 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在我国法律规范中首次出现在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5月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之中,但该办法没有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进行解释,综合各理论界的解释,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定义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企业相关当事人不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与现有的特定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基于这些规定的合同约定相冲突,从而使企业承担损失或者损害的可能性。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刑事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企业及其相关当事人的不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与现有的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发生冲突,与企业期望的目标相违背,从而使企业承担损失或者损害的可能性。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内涵 1、企业外部环境刑事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因素刑事法律风险(基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引发因素不同)。 1)藐视法律,主动行为或者消极放任行为引致犯罪。 20年前,我国加快经济体制改革,逐步走向市场经济,很多人曲解邓小平同志的“两猫论”——“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核心理念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加之以前国家的市场环境不是很好,法治环境也不太好,诚信规

食药企业如何在不同阶段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食药企业如何在不同阶段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导读: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企业家涉刑案频发,触礁者转眼间身败名裂,丧失财富、自由乃至生命。中国企业家如何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以避免出现大败局值得注目! 一、企业设立、清算和融资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一)企业的设立和清算如同人的出生和死亡,要做到善始善终,企业家应尽量去掉浮躁、消除任何可能存在的隐患。在设立和清算环节,企业容易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罪名。其中,虚报注册资本罪应引起企业家们的重视。事实上,公司法对企业注册资本的数额要求越来越低,企业家应避免弄虚作假、制造泡沫经济而给企业埋下隐患。 (二)避免因融资而“倒下” 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资金起到如同“血液”般的作用。但是,无论是证券融资,还是银行贷款,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否则,很可能触犯刑律。民企老板触犯刑律成因较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的人不在少数。在融资环节频频犯罪,反映出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导致出现了不惜以犯罪手段进行融资的现象。市场缺乏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民间资本难以健康发展,是企业家因“找钱”而“倒下”的部分外部原因。在现今外部环境之下,企业家将行为规范在法律之内则是自保之所需。 1.违反证券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违反现行贷款融资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以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2.另外,企业在资金短缺急需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但又无法正常获取银行贷款的时候,企业可能不得不从其他渠道来寻求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家可能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极大影响和争议的东阳富姐吴英案在2012年5月21日迎来了终审判决,吴英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然,吴英表示自己是借贷而不是诈骗,也有不少社会人士对其表示支持,但是法律在于执行,吴英违背了现行法律规定。以案为鉴,企业家应谨慎避免触雷。 二、企业如何在生产、销售环节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国家对不同行业的企业都有质量标准、安全生产、卫生以及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如果企业未达标生产或者销售,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企业高管的法律责任及风险警示

企业高管的法律责任及风险警示 近年来,企业高管的违法事件屡见不鲜,其中不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践中,公司的普通员工也可能构成商业犯罪。但是由于企业高管的身份特殊,致使其面临比一般员工更多的法律风险。因此,小编在这里主要介绍企业高管们身陷囹圄的原因以及在公司决策过程中应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一、明确高管的范畴 除法律规定外,在公司的章程中也可以约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列入高管人员,但客观上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履行着相应的管理或监督职权,可以在公司的章程中将其列入高管人员,他们也面临和高管同样的职业风险。 二、法律责任和风险 ◎刑事责任。我国的《刑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中对高管的法律责任均有规定。据统计,如果按照罪名计算,我国《刑法》大概规定了120个罪名。企业高管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其中比较常见的是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制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从企业设立、运营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中,企业的高管们都可能因为实施了某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面临处罚,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违反《刑法》,构成犯罪。 《公司法》中有一章专门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并且还规定如果单位涉嫌犯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除了刑事法律风险,企业高管们还面临着民事法律风险。法律规定如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有时甚至是巨额赔偿)。同时《公司法》第152条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赋予股东对董事及高管提起赔偿的诉讼权利。 ◎行政责任。除了上面提到的两种法律责任,企业的高管们还面临着行政责任,尤其是上市公司高管。由于一般的责任只是警告、罚款等,导致企业的高管们往往容易忽略行政责任。其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众多的行政法律责任,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刑事法律风险的严重性 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为重要的,企业的高管、股东涉及到刑法责任,风险是更为严重,可能导致公司的倒闭。若个人涉及到刑事犯罪,对以后人生有很大的限制,若有一次犯罪处刑的记录,在以后的经营管理中都会是一个很大的麻烦。比如:对终身都有一个记录的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在上市公司或者担任公司高管人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要求。刑事责任不仅是限制人身自由,对企业也是很严重,对企业而言是致命的,对个人而言则是终身。 近年来涉及到的企业家的刑事法律案件越来越多。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家平时对于一些细节没有足够的重视,实际上留下巨大的隐患。在传统的观念中,在公司法已经实行20多年,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划定不是很清楚,这是一种传统的认识问题。我创立了一个企业,投入了多少的资金,相应的取得了企业的一定股权,成为企业的老板之一。企业成立后,与公司老板的资产的相对独立的,但是企业主会将公司的财产认为是自己的。比如一个企业有三位股东,买了三辆汽车,三位股东分别占有一辆汽车,他们认为他们占有公司一定股权,就有权利能够利用公司的财产。特别是在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或者家族式的经营中体现的更多,从一些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案例上看,这类案件的存在不是少数,区分不了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这是一个隐患的存在。 二、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引发的问题 (一)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 (1)党政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显然是引起刑事法律风险的直接原因。 刑事法律风险是可能是隐蔽的、隐性的东西,由于党政机关主动地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引发的刑事法律后果。如海关查处走私,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些货物涉嫌走私,如低报货物的价值、属于海关监管的货物被出售或转移,这类的问题,作为海关来说,是属于主管的对象,因此有权主动地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公司通过集资的手段来销售商品,实际上商品本身的价值不高,但以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它,以此来实现集资的目的,经过一段时间,又以更高的价格将商品回赎,用这种手段在社会上募集资金,将资金用于其他的地方,经过多次的这种行为,出现问题,资金收不回来,所以有很多参与资金募集的出资者到期收不回钱,其中有相当多退休的老人家,眼看收不回钱,几百上千人到政府闹,企业家就被抓捕。这样大规模的集资肯定会被检察院起诉,后在辩论的时候,发现虽然存在集资的行为,但没有诈骗的意图,这种高成本的融资行为,都是按照前几次的行为进行的集资,只是在这一次中资金无法回笼,导致问题的出现,后来法院接受我们的辩护意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手段上确定是一个犯罪行为,但目的上没有存在犯罪。这个罪名相对于集资诈骗罪来说,罪名与刑罚轻了很多。 国家机关主动地追究,是有一定的社会背景,由于老人家到政府那讨说法,引起政府相关部门主动执法,追究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2)集中打击的时候 传统上我国似乎喜欢搞运动,老一代的革命家开始脑子里就充满了战争的观念,所以我们的政府常常出现一种事情,任何事情都喜欢当成战役来打。因此集中打击被当成战役,为了出成效,造成影响,实际上这种做法容易造成平日执法的疏漏。反映了法制环境有待改进

中国企业家高危法律风险启示

一、企业家低估刑事风险 1. 重民事风险轻刑事风险 目前企业的法律顾问和法务部门,更多关注的是诸如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法律风险,对刑事的法律风险往往疏于防范。 2. 以为对GDP贡献较大就不会秋后算账 一些地方政府追求GDP,企业只要对地区经济发展有贡献,有点违规行为地方政府有时会睁只眼闭只眼。企业家以为只要对GDP贡献大,当地政府不干预,干什么都没有问题。很多企业家不懂法律,也没有法律意识,其实他们的许多行为是有刑事风险的。 3. 用钱可以免灾? 改革开放初期,制度处在“摸着石头过河”阶段,人们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些胆大的人靠猛打猛冲闯出一条“血路”。但是随着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模糊地带越来越少,一些过去的“潜规则”正面临风险。过去的做法,现在就有可能是违法甚至犯罪了。一些企业家以为有事可以“用钱消灾”,但往往现在行不通了。 二、企业家最易犯的十大高风险罪名 1、贿赂 受贿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国企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罪名。当民营发展到一定阶段,所有权与管理权出现分离时,民企高管的受贿现象也开始显现。 2、非法集资类犯罪 银行贷款政策不利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合法融资渠道狭窄,资金需求缺口巨大;另一方面,股市持续低迷、房市调控、CPI高位运行、银行存款负利率等因素叠加,致使民间资本保值压力增大,急需投资渠道。在民间资本市场供需两旺,而相关疏导性制度安排又缺失的情况下,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 3、侵吞资产类犯罪 无论国企还是民企,严格的财务及资产管理都十分必要。事实上,民企发展必然经历“个体户”向现代公司的转型,作为“法人”存在的公司必须向社会独立承担责任,公司也因而具有了“公”的性质,上市公司在这一点上表现尤为明显。发生在民企的职务侵占犯罪,特别是民企老板、投资人的职务侵占犯罪将会成为值得关注的刑事法律风险点。 4、欺诈类犯罪 欺诈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媒体中发生率最高的犯罪类型。企业家犯罪作为智力型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方式上更多地表现为围绕经济利益“智取”而非“力夺”。欺诈类犯罪居多,符合该领域人群犯罪的一般规律。由此,防欺诈也成为商战中的要务。 5、挪用类犯罪 挪用类犯罪的查处率通常低于贪污、职务侵占等侵吞资产类犯罪的查处率,相当比例的挪用行为因事后归还而未被发现或追究。然在充满商机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真正价值在于使用、流转而非简单的持有、占有或所有。一次短期的资金周转就有可能带来巨额利润,资金的使用权在相当程度上比资金的所有权更有价值。高收益和相对较低的被查处风险,使得挪用类犯罪无论在国企还是在民企中都较为常见。 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民营企业作为经营性经济实体,有固定的员工,有组织结构,有一定经济实力,往往也有地域或行业影响,并且在现行体制下难免与有关公职人员有些关系。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又出现某些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在认定标准又掌握不够严格的情形下,该企业从形式上看,就较容易齐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涉黑犯罪构成的这一主体特征,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立法的科学性值得进一步审视。 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有的犯罪企业家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专门聘请开票人员、财务人员,利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对外承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涉及虚开金额数动辄上亿,造成数以千万计的国家税款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现专业化、企业化、规模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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