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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的流程

林权抵押贷款的流程
林权抵押贷款的流程

林权抵押贷款的流程

一、抵押贷款概念:

是指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

林权抵押贷款具体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二、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为:

1、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为农行或信用社;

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

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

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

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

三、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向林业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林权证》

2、《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

3、《林权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抵押贷款程序规定。

具体申办程序为:

(1)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2)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3)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4)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鄂西北林权交易中心林权抵押贷款申请流程

一、会员注册。贷款申请人在鄂西北林权交易中心注册成会员。

二、填写林权登记表及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见表格)

三、项目材料审查。鄂西北林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鄂西北林权市场”)项目经理与项目所在地交易会员单位就项目进行沟通,直接在当地申请的项目由县级交易会员单位将材料推荐递交到鄂西北林权市场;项目经理对贷款项目及递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企业或个人予以反馈;

四、现场勘察。鄂西北林权市场项目经理、资源调查专业技术人员或银行专业人员现场对抵押的林地进行勘察,主要了解林地权证、纠纷、资源、贷款人资信等情况,判断能否抵押、是否有抵押价值,是否启动资源调查和评估。勘察完毕后,应与银行专业人员进行沟通。如不能抵押、无抵押价值,应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反馈;

五、资源调查和森林资产评估。资产评估部组织资源调查专业人员会同当地交易会员单位资源调查专业人员对抵押林地项目进行资源调查,形成资源调查报告;资产评估部组织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资源调查报告进行价值评估,形成《森林资源评估报告》;

六、风险评审委员会审核。风险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源调查和评估报告,评审与决策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对不符合要求企业或个人予以反馈。

七、落实承贷银行。根据项目的特点、银行放贷政策和客户需求,出具评估报告、推荐函或担保函,落实承贷银行;

八、签订贷款合同。贷款申请人和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鄂西北林权市场进行备案;

九、办理抵押手续。鄂西北林权市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林权证、抵押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向林地所在地抵押登记部门代理办理抵押登记;

十、银行放款。贷款银行取得抵押登记的证明材料后,向贷款申请人放款;

十一、贷后管理。鄂西北林权市场在承贷银行向企业放款至担保终结的过程,包括林权抵押贷款项目检查、展期项目和逾期项目及撤保项目的处理等,应对贷款申请人及抵押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十二、贷款偿还。贷款申请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林权抵押贷款项目终止,解除抵押物的抵押手续,归还林地权属证明。

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借款用途、还款计划);

2、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3、林权证复印件;

4、林权证所有者有效证件复印件;

5、自然人客户、企业客户出具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

6、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年检合格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年检合格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复印件及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章);

8、公司简介(内容包括企业沿革、组织架构、主要股东说明、经营情况、生产工艺和产品介绍、企业获得的荣誉等);

9、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主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公司可提供样本)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内容包括其主要经历、业绩)。

10、贷款卡及贷款卡年检回执单复印件、基本结算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1、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或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

五、哪些资源资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不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

(1)对已划为的生态公益林,包括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和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4)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5)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六、哪些森林资源资产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可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使用权。

林权登记(含变更、抵押登记) 办理程序

1、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见表格);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林权核查登记表(林地权利人属集体要填写此表)

林权权利人凭林木、林地权属证明向当地林业站申请,经公榜(时间10天)、现场审核、公示(时间1个月)后,无异议的登记造册,报市林业局审核。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四、五、六条

办结时限:2个月

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

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1998号,粤价[2002]129号

2、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林权登记申请表》(见表格)

《林权证》

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2)市林业局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市林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无权属争议;

审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

办结时限:3个月

3、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见表格);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3)抵押合同;

(4)林权证;

(5)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6)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7)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证》及原《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审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林权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县、镇、村委会各一份存档,由林权权利人按宗地填写申请。

2、单位(个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3、通讯地址:单位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的联系地址。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填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如村长、村委会主任、镇长;是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

5、身份证码:是单位的填写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6、登记类型、登记权利内容:在所申请的项目中打“√”,非申请的项目要打“/”。

7、座落:填写申请的宗地所在具体行政位置。如××省××县××镇××村。

8、小地名:地形图上标有地名的应以地形图上的为准,地形图上没有的用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地名。

9、株数:对于难以用面积准确表明的,要填写株数。如零星树木、四旁树木和农田林网等。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成片的森林、林木能够用面积准确表明的,株数一栏可以不填写。

10、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根据林权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能证明其林权权利的主要材料名称:如解放初期的土地证、20世纪80年代发给的旧林权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山林纠纷的裁决书、山林纠纷双方调解协议书等。

11、林权共有者权利说明: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但又不构成股份公司或单位时,由共有林权权利人举荐代表一人填在[单位(个人)]栏中。在此栏中说明其他林权权利人姓名及主要权利。

12、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单位或个人申请集体林地使用权时由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如村长、村委会主任、镇长)填写:同意办证或不同意办证(并说明理由)。

13、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由县级林业局填写。

14、发证机关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填写。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合作模式

主要依托鄂西北林业市场来开展。我中心开展抵押林权的森林资源调查和森林资产评估,出具调查报告、评估报告和推荐函或担保函;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和审核流程,审核提供的相关材料,发放贷款。

林权登记申请表

备注:1.本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县林权管理中心、县档案局归档管理;

2.四至栏需加盖毗邻章;

3.登记类型及登记权利内容栏分别在相应申请内容项打“√”。

4. 某项“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要打“/”。

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申请日期:年月日收件编号:

林权抵押贷款面临问题及建议

林权抵押贷款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 林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公益事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林业生产经营者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是制约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对进一步拓宽林业生产经营融资渠道,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加快我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省林业厅与省联社积极开展合作,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同时,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这既是省林业厅与省联社全面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创新金融服务,提高林业产业经营活力,加快林业发展、盘活林业资源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林业扶持政策与信贷资金的有效对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业生产力。因此,各级林业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支持林业发展的深远意义,按照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增加“三农”贷款、促进农民增收的要求,正确处理好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三农”发展的关系,不断加强金融服务创新,持续增加林业信贷有效投入,切实把我省林权抵押贷款等相关工作做实、做好。 二、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主要困难 (一)抵押评估难

一是具备评估资质的人员少,专业评估机构少,林权评估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二是评估机构收费较高,借款申请人难以接受。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林业评估费用按评估标的额3%-6%的标准收取。 (二)抵押登记难 根据《甘肃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要求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配套体系,但是各地区林业部门林权抵押登记和产权交易服务等配套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 (三)市场流转难 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由于林权流转市场仍不完善,林木资产流转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对林权抵押变现时的贷款受偿率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影响林权抵押的实际担保效果,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顾虑。 (四)贷款保险难 一是保险品种单一。目前,办理森林资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很少,且保险范围单一,仅限于火灾,未包含病虫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二是保险费用高。虽然各地已启动森林火灾保险,但保险公司通常要收取很高的保险费用(约1%),与农业政策性保险相比,费率偏高,客户往往难以接受,导致重庆农商行办理的林户贷款均未办理保险。 (五)贴息政策落实难

安庆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安庆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安庆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活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 10号)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 1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即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的抵押。 笫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置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林业部门应协助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林权的处置和做好流转林权的变更登记工作。笫四条在安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具有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的范围、条件和期限

笫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具体抵押的范围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LI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 登记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房前屋后、 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 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第七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以及共有林权、承包经营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二)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第八条 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 】10 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银发【2009 】17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xxx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就抵押林权优先受偿。 第四条在xxx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内从事林业生产 经营且具有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从事林业合法生产经营或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六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自然人 1、年满18 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从事的林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信贷政策规定。 3、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投资与林业相关的项目,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大于30% 。 5、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以及债务记录 6、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7、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林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持有经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 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生产 经营活动就,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

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升全省林业发展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8]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下列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林权抵押的范围、条件 第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 (二)一般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

(三)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权。 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 1、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特殊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三)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七条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共有林权的抵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二)以共有林权进行抵押,借款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意见书; (三)以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应出具贷款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国有林业等事业单位用林权抵押,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隶属关系,由国有场圃和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国有场圃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

银行(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拓展林业有效信贷市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依法取得的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林权的占有,以该林权作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以该林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林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林权为抵押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对象包括从事林业经营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农户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林业经营活动; (二)有合法林权作抵押,且抵押率在50%以内; (三)农户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 (四)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林业经营活动; (二)有合法林权作抵押,且抵押率在50%以内; (三)法人客户资产负债率在50%(不含)以下; (四)法人客户借款总额不超过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0%。 第八条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林木、林地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需要。严禁发放垫付自有资金性质的林权抵押贷款;严禁发放与林木、林地经营活动无关的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贷款除外)。 第三章抵押物范围

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市林业局,辽宁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和完善林业融资体制,深入开展以林权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与林业的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林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林业发展对于全省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实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为林业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和强大动力。同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以林权抵押为核心的信贷业务,拓展金融服务手段和方式创造了条件。 各金融机构和林业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到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是破解林农融资难题、促进林业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拓展金融

服务空间、支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创新机制,构建良好政策环境,不断改进和提升对林业的金融服务,实现繁荣林区、发展林业、富裕林农、改善民生的目标。 二、规范办理林权贷款抵押 (二)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商品林、一般保护地区公益林和重点保护地区公益林的林木资产所有权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山、宜林荒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下列森林资源资产不得抵押:权属不清、存有争议、特殊保护地区公益林、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核心景区的森林风景资源和政策规定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 (三)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林业育苗、造林、经营抚育、资源保护、林业种养业和林副产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以及林业多种经营等。 (四)具备林权资格的林农个人,用《林权证》和由县或市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核发的他项权证,直接向金融机构抵押借款;以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抵押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提出相关书面证明;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附有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或董(理)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协议,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国有林场及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吕燕芸杨艳芬玉溪市林业管理服务中心 摘要:通过调查,简述了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现状,分析了改市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对 策。 关键词:抵押贷款现状问题对策 林权抵押贷款是林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实现林权抵押融资新方式,是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核心内容之一。玉溪市林地总面积103.7万h㎡,2006年12月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截止到2008年12月玉溪市完成集体林产权主体改革面积91.3万h㎡,完成率达93.2%。林改后,91.4万h㎡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了37万农户手中。拥有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农民,一方面,拥有了可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有效资产,破解了农民贷款难抵押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为林权抵押贷款发展提供了动力,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开辟新的业务领域、提升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提供了机遇。本研究从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实际出发,揭示现象,剖析存在问题,寻找发展阻碍因素,提出建议,以期促进玉溪市林权资产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 1、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现状 在抵押贷款方面,美国(Douglas W,2002)、葡萄牙(Calvalho,2001)等国通过对私有林主进行高额补助等财政扶持手段增强私有林

主生产积极性与弥补长周期性生产的损失。其他一些国家也实行相关优惠贷款政策。我国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研究集中于2003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之后,2004年4月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同年8月华宁县林农杨文斌以自家10h㎡柑橘林地作为农行华宁支行的抵押物,通过华宁县林业局营林站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119万,农行华宁支行给林农杨文斌贷款49万元。从而拉开了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的序幕。截止2012年3月底,全市累计林权抵押贷款的农户数达380多户,抵押贷款金额2.4亿元,抵押林地面积6273h㎡。 把森林资源优势转化为资本优势,再把资本优势转化经济优势为目的是林业改革的探索,实现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并大胆对森林资源资产(以下简称林权)抵押贷款融资进行探索走出了一条即符合广大林农的意愿,也解决了银行放贷难的问题,塑造了一心为林农服务的林业人形象,原来的山民财源少,如今林农富路多,山区农民靠山养山、依山脱贫、靠林致富再也不是梦想。 2、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实践过程中存在问题 2.1金融机构跟创新林业发展不协调 从我市的林权抵押贷款来看存在贷款额度过低只占评估价的不到50%的份额,贷款利率高,贷款期限短(都是在5年期以下)。我市虽然在华宁县启动了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国家按5%的标准给予贴息。但是,由于国家调控流动资金,不断上调贷款利率,年利率从2009年的5.94%涨到了2011的9.11%。加之林业的生产周期长,资金需求大,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林业厅、四川银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银发[2009]1号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四川各市州林业局;四川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四川一级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现将《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林业厅和四川银监局报告。 附件: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银监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活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 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具有 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2011-05-27 14:35:17|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林权抵押农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字号大中小订阅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 (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 (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用途。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林权抵押贷款的流程

林权抵押贷款的流程 一、抵押贷款概念: 是指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 林权抵押贷款具体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二、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为: 1、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为农行或信用社; 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 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 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 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 三、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向林业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林权证》 2、《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 3、《林权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抵押贷款程序规定。 具体申办程序为:

(1)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2)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3)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4)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鄂西北林权交易中心林权抵押贷款申请流程 一、会员注册。贷款申请人在鄂西北林权交易中心注册成会员。 二、填写林权登记表及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见表格) 三、项目材料审查。鄂西北林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鄂西北林权市场”)项目经理与项目所在地交易会员单位就项目进行沟通,直接在当地申请的项目由县级交易会员单位将材料推荐递交到鄂西北林权市场;项目经理对贷款项目及递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企业或个人予以反馈; 四、现场勘察。鄂西北林权市场项目经理、资源调查专业技术人员或银行专业人员现场对抵押的林地进行勘察,主要了解林地权证、纠纷、资源、贷款人资信等情况,判断能否抵押、是否有抵押价值,是否启动资源调查和评估。勘察完毕后,应与银行专业人员进行沟通。如不能抵押、无抵押价值,应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反馈; 五、资源调查和森林资产评估。资产评估部组织资源调查专业人员会同当地交易会员单位资源调查专业人员对抵押林地项目进行资源调查,形成资源调查报告;资产评估部组织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资源调查报告进行价值评估,形成《森林资源评估报告》; 六、风险评审委员会审核。风险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源调查和评估报告,评审与决策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对不符合要求企业或个人予以反馈。 七、落实承贷银行。根据项目的特点、银行放贷政策和客户需求,出具评估报告、推荐函或担保函,落实承贷银行; 八、签订贷款合同。贷款申请人和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鄂西北林权市场进行备案;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信贷品种。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 (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 (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用途。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第八条贷款利率。林权抵押贷款利率由各行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九条下列林权可作为抵押: (一)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

林权抵押贷款初审资料清单

林权抵押贷款初审资料 一、企业需准备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开户许可证 5、企业简介(内容包括企业沿革、组织架构、主要股东说明、经营情况、生产工艺和产品介绍、企业获得的荣誉等) 6、公司章程(复印件)盖公章多页盖骑缝章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7、贷款申请报告(说明借款用途、还款计划) 8、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9、林权证 10、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林权流转合同 11、林权资源情况相关说明(林地的立地、区位、交通情况,林 分起源,林种;重点说明①用材树种的各树种名称、林龄、 胸径、树高、亩蓄积、密度、面积、总蓄积、年度采伐指标 ②经济树种的名称、树龄、生长期、年产量③林下经济产品 的种类、产量④林地经营开发方向和具备的优势及规划) 12、若林权为与他人共有,提供林权共有权利人签字的书面意见。 13、企业银行贷款、或有负债情况详细说明 14、企业贷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注:所提供以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二、个人需准备的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 3、借款人夫妻双方结婚证 4、借款人和配偶名下的银行卡的对账单或存折复印件 5、收入来源证明 6、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其他资产证明(房产,车产,存款,股票, 基金,理财,保单等) 7、借款人学历证明等 8、林权资源情况相关说明(林地的立地、区位、交通情况,林分起源,林种;重点说明①用材树种的各树种名称、林龄、胸径、树高、亩蓄积、密度、面积、总蓄积、年度采伐指标②经济树种的名称、树龄、生长期、年产量③林下经济产品的种类、产量④林地经营开发方向和具备的优势及规划) 8、林权评估报告 注:若有其他股东,均需提供以上材料,所提供以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二)法人客户信用登记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良好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登记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 (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 (四)能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用途。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

我国林权抵押贷款研究综述

我国林权抵押贷款研究综述 摘要:通过对2003年以后我国的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文献的梳理归整,重点对林权抵押贷款中涉及的理论基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贷款模式进行分析总结,对不同的森林资源所对应的资产评估和贷款模式进行了分类汇总。在林权抵押贷款实证研究汇总中,对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运行模式及其内容或特征进行了重点分析。讨论了目前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认为我国林权抵押贷款的研究在基础理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立、抵押贷款的模式创新以及众学者提出的问题和对策针对性方面均有所欠缺,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林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研究进展 1 林权抵押贷款的定义、作用和意义研究 1.1 定义 林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为 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林权抵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农民拥有林权证,权属清楚,没有争议的下列林权可作为抵押物: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

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包括依法可用于抵押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林权抵押贷款,是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简称。 1.2 作用和意义 韩国康认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可以激活林业生产要素,是实施兴林富民工程的重要资金来源,为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找到了结合点。汪永红等总结林权抵押贷款的其他意义在于:①建立林业增效与农民增收长效机制;②促进林业企业结构调整;③促进林业体制机制改革。综合华文礼、李凯英等诸位学者的观点,林权抵押贷款的意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从“三农”角度来看,林权抵押贷款的本质是农业贷款,它为“三农”发展部分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从林业产业化的角度看,林权抵押贷款可以促进林业企业的结构调整,促进了林农增收,实现了社会办林业的目的;从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来看,林权抵押贷款实现了信贷产品的创新,拓宽了银行资金运用的渠道。 2 林权抵押贷款的理论研究 2.1 林权抵押贷款的基础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学者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理论研究比较少,黄丽媛、陈钦、

林权抵押贷款流程图

林权抵押贷款流程图 林权抵押贷款流程图 林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 1、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商 品林(主要是用材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都可作林权抵押物。 2、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作抵押,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书,以及林权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同 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以共有林权作抵押的,借款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3、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林权及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林权,不得抵押。 4、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5、林权抵押贷款资金优先用于与林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6、借款人、抵押权人对林权抵押价值认定一致,可进行协议评估。价值认定有异议,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价值进行评 估的,借款人应聘请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认定的评估机构、人员进行评估;或者聘 请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共同认可的机构或组织进行评估。林权抵押价值的确认,须以评估机 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贷款额度低于10万元的可免评估。 7、抵押申请人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林权,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林权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林权登记机构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 8、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林权抵押登记机关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发放林木 采伐许可证等。 9、抵押期间,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木,借款人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申请 采伐,其收入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采伐审批机关在接到附有抵押权人同意采伐意见书 的采伐申请后,可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0、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 现时,借款人应提供新的担保。借款人不恢复财产也不提供担保,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 人提前清偿债务。 11、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属性和用途,导致降低抵押林权价值,政府给予降低林权价 值部分的补偿,应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农信联发〔201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省银监局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x银监发〔2013〕112号)和省联社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非循环使用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条件 第四条林权抵押贷款对象是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含专业合作组织)、个人和法人企业。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周转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重点满足农户等主体的林下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农户、个人类客户的: 1.贷款人服务区内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 2. 有稳定、合法的第一还款来源,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和按期自主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原则上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 3.从事的生产经营、日常消费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4.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5.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和本息收回;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为农村经济组织、法人企业等客户的: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3.用于项目建设的,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4.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相关财务指标符合授信要求; 5.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林权抵押的贷款管理办法

林权抵押的贷款管 理办法

关于印发《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信用社、营业部: 为进一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促进我社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山西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并结合xxx市联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切实把控贷款风险。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的业务品种,贷款风险较大,请你们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业务,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二、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各部门、营业部、各分社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本办法,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附件: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权抵押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1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银发【】1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就抵押林权优先受偿。 第四条在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且

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维护信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而各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林权抵押的林权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占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云南省辖内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产权清晰,登记规范,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其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法人组织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用于林业项目投资资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资其他项目资本金比率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xx银行嵊州支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xx总公〔xx〕11号,xx年3月2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支持当地林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嵊州市林权抵押创业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林权贷”)是指借款人以其所有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本细则所称林权是指合法取得的,座落在嵊州市境内的,核发有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等森林资源资产。 第三条林权贷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我行为xx银行林权贷的试点办理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贷款用途及准入条件 第五条林权贷对象是指经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林权贷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法律意识,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自然人借款人须具有嵊州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实际年龄和借款申请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五)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六)贷款用途合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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