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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

律师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
律师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2008年12月15日川价发〔2008〕246号)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258号)停止执行。

附件: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1: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所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所代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

价: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经济确有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1、因工受伤(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赔偿的;

2、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3、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4、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的方式。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一般适用计件收费方式。

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适用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八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九条禁止律师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的合同标的额可按诉讼争议标的额、裁决标的额或执行标的额计算)、付款和结算方式、收费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

法票据。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需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结算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委托人因律师的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过错责任大小退还已收或预收的全部或部分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委托人要

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的,律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未预收费用或预收费用不符合律师实际工作量的,律师事务所可依照委托合同与委托人协商收取。

办案中途经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关系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金额。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严格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2、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3、采取分解项目、重复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4、以明显低于成本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1、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2、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其它办案经费规定的;

3、约定据实报销而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经费有效凭证的,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4、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5、其它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本办法第十七条所指过错有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各地物价、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超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政府指导价范围。凡有前述情况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3%-2%

10000000元以上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8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代理申诉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1000-6000元。

(二)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

减半收取。

六、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律师办案在途时间等。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500元以内自定,并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确需超过5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七、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办案时间太长、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案件以及集团犯罪、涉外等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能超过本收费标准的4倍。对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协调。

八、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

收取。

九、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本标准下限的30%。

十、以上各类收费金额按人民币计收。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收取外币。

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20052008

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05-14 00:01关于征询制定《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意见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05年7月18日 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为规范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健康发展,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业务委员会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具体情况起草了《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现予以公布。请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进行讨论,对该《收费指引》的具体条款、实际操作问题提出修订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于2005年7月29日前报送律协业务部。 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引。 第二条本收费指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且住所位于深圳市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整(以下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元)。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50万元整。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或配股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30万元整。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40万元整。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30万元整。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发行证券和申请上市出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6]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内容正文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江苏省2013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 1 -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简单诉讼案件 计时收费 其它规定 一、刑事案件 100-2500元/小时 1、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不足30分钟不收费,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二、代理民事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三、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双方协商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四、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1、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2、婚姻、继承案件。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一)侦查阶段 1000-8000 (二)审查起诉阶段 1500-10000 (三)一审阶段 2500-20000 二、民事案件 (一) 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 ≤1万元 2500 >1万元、≤10万元 4-7% >10万元、≤50万元 3-6% >50万元、≤100万元 2.5-5% >100万元、≤500万元 2-4% >500万元、≤1000万元 1.5-3% >1000万元、≤1亿元 0.7-2% >1亿元 0.5% 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 (一) 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 按民事涉及财 产案件标准执 行 四、仲裁案件 按民事涉及财 产案件标准执 行 收费标准 案件分类

深圳公证处收费标准

1,举证行为 (1)合同,协议证明 1.经济合同证明 (l)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和产权证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收取:不足五十万元的,按0.3%收取。小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为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为0.2%; 10000001-2000万元之间的比例为0.15%; 20000001-5000万元之间的比例为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的0.05%; 10000001元以上部分的0.01%; (二)其他经济合同证明书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金额不足20000元的,按1%收取;

20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为0.8%;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占0.6%; 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为0.4%; 10000001元至2000000元的部分为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的部分,为0.2%; 3000001元至400万元的部分,占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的0.05%; 2.民事协议证明,每份150元,财产关系加倍收取(2)收养证明: (一)父母一起寄养的,每件收费400元;(二)父母单方面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三)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取1000元。

(3)为证明财产的继承,捐赠和遗赠,收取收益的2%,最低收取200元。 2,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 (一)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验,学历,国籍,婚姻状况,血统,无刑事处罚等证明,每笔收费75元。 (2)为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和信誉,每件加收400元。 (3)不可抗力证明,每件加收200元。 (4)处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词和文件证据保管费为每件$ 100。 2.视听数据,计算机软件保存,每套收费600元; (三)财产保全:(一)不动产每件700元;(二)其他物证每件300元。 4,为保存侵权和事实证据,每件收费500元。 (5)拒签证书的制作费用为每张400元。 3,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2019年律师费收费标准1

律师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方式 1、律师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等四种方式。 2、全部律师业务可采取计时方式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采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可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具体收费数额。 3、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可以采取计件方式收费。二、案件代理收费 (一)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收费金额不低于如下比例: (1)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部分12%,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2)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8%; (3)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6%; (4)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部分4%; (5)5000001元至10000000的部分3%; (6)10000001元至50000000的部分2%; (7)50000001以上的部分1%。 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以及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二)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5000-30000元,件; 4、二审阶段:5000-30000元,件; 5、刑事犯罪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再审案件、死刑复核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代理人的,参照民事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三)特别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单位或个人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

深圳律协2012年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考试题目及答案.

2012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 考试试卷答案 姓名单位学员编号 一、单项选择(请将正确答案的英文字母填在横线上。每小题1分,共计15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指哪种理念教育?(答案:A) A法治 B人治 3德治) 4法治与德治 2.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为(答案C) A.律师费 B.社会声誉 C.特定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D.社会公平和正义 3、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时,同一诉讼案件,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二审律师费应按一审标准的百分之?(答案A) A 50 B 60 C 70 D 80 4、刑辩律师是(答案C) A裁判者 B代表正义 C被告人权益的维护者 D为了谋生而出卖正义的人 5、律师参与法律尽职调查其主要目的在于揭示调查对象的(答案 D )。 A、主营业务 B、净资产 C、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D、法律风险 6、房地产抵押合同自起自签订之日起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答案:A) 1 A、30 B、20 C、15 D、60 7、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 (答案D ) 。 A:不视为侵权; B:可继续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 C:停止侵权,适当赔偿; D:不承担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答案B) A、3 B、6 C、9 D、12 9、下列哪一项属于刑法规定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答案C A、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B、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C、从犯 D、教唆未遂的

2018年深圳律师收费标准

2018年深圳律师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3000-2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 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四、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五、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 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 200-3000元/小时。 三、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四、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五、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行政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 通知 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 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

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 万元以下部分(含10 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 元的每件按5,000 元收取; (2)10 万元至50 万元部分(含50 万元)为7%-9%; (3)50 万元至100 万元部分(含100 万元)为6%-8%; (4)100 万元至500 万元部分(含500 万元)为5%-7%; (5)500 万元至1,000 万元部分(含1,000 万元)为4%-6%; (6)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部分(含2,000 万元)为3%-5%; (7)2,000 万元至5,000 万元部分(含5,000 万元)为2%-4%; (8)5,000 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必备条款(示范文本)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必备条款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甲、乙双方于年月日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就主合同中,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事宜,双方依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双方的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收费方式 双方同意乙方采取方式收取律师费: 1、计件收费;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3、计时收费; 4、风险代理收费; 5、在上述4中收费方式的范围内,经双方协商,可以合并采取2种以上收费方式。 二、收费依据 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三、收费方式、计算标准及收费数额 1、计件收费方式,每件元,共件,律师费共计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按照《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比例标准,律师费总计元人民币。 3、计时收费方式,每小时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收费,以6分钟为一个最小计费单位,不足6分钟的,按6分钟计算。 4、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从甲方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5、合并采取两种以上收费方式的,应明确各个收费方式的收费标准及数额。 四、收费时间 律师费的支付时间: 五、乙方代收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六、差旅费收取方式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

江苏省律师协会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 江苏省律师协会苏律协[2004]7号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苏价费(2 0 02)3 7 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省律师协会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已经省律师协会五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 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协商收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可以实行协商收费的范围: (一)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二)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 (三)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代理; (四)办理见证; (五)担任法律顾问; (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实行风险代理且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 (八)其它没有明确规定实行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服务项目。 第三条协商收费应当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承办律师的分析意见和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协商收费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收费总额、预计有效工作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合同的变更、争议的解决等予以明确。 第五条协商收费的具体标准根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 (一)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个人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三)办理服务项目所需要的必要工作时间和直接成本费用; (四)服务项目的易难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力; (五)法律服务的最终结果。 第六条依据律师服务的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收费可以分别采取或合并采取计时收费、定额收费和按比例收费等方式。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

财务顾问协议财务顾问费收费标准财务顾问服务内

财务顾问协议,财务顾问费收费标准,财务顾问服务内容,财务顾问业务 近年来,财务顾问业务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寻求财务顾问的协助。不过财务顾问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个陌生的事物,比如财务顾问协议怎么看、财务股份服务内容有哪些、财务顾问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这些问题都还需要客户先去简单了解,或者咨询财务顾问公司。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企业对财务顾问这种金融中介的需求越来越大,这些企业希望通过专业的机构来对症下药,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财务顾问可以就企业的资本运作、财务管理深圳发展战略等方面给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如何选择一个合适的财务顾问团队 现在有很多企业有股改上市的计划,他们希望整个股改上市过程能有一个专业财务顾问 团队从旁指导,为企业上市做出一个更好的规划。那么如何选择一个合适的财务顾问呢?下 面是选择合适的财务顾问具备的几个条件: 1、熟悉国内外资本市场的特点、上市规则与各环节的具体细节; 2、具备进行尽职调查的专业能力,善于发掘企业的潜在优势,能够提出符合国际国内资 本市场的基本要求的股改与上市整体方案。 3、拥有足够的业务网络和协作关系,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要求选择合适的中介机 构----保荐人、承销商、律师和会计师等; 4、好的顾问团队提供的是长期的顾问服务,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与企业共同成长,提供完整、系统、长期的战略规划以及相应的财务顾问服务,并且能够向企业提供近期 与未来发展的分析和相应的独立意见; 5、实际操作经验丰富,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时,能提供多种应对方案。

6、业绩良好,收费合理,有较好的口碑。 商业计划书案例,什么是商业计划书,商业计划书编写指南,融资商业计划书 融资商业计划书对一个企业来说有着重要意义,不仅是对目标受众来说的。那么,融资商业计划书怎么写呢?一般来说,可以参考商业计划书编写指南和商业计划书案例,当然如果要做出一份好的商业计划书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什么是商业计划书?简单来讲,商业计划书就是公司为达到招商融资和其他发展目标,向受众展示公司情况的一个书面材料。同时一份好的商业计划书也是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工具。 VC/PE最关心的七个问题 一、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要明确,结构比例要清楚。 二、组织构架 1、公司注册在海外还是国内?有哪些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投资人的钱从哪里注入?公司的架构关系到股东利益。 2、公司是如何运转的,有那些部门?总经理、销售副总、技术总监等是否分工明确。 三、公司现在投资额 作为创立公司的,你自己投入了多少?如果自己你一分钱都没有投入,投资者通常会怀 疑你自己对这个创业项目的信心和创业态度。 四、销售合同和订单 如果现在公司已经有意向合同,能给投资者看看,是最有说服力的。 五、收入模式 清晰的、可信的、明确的、精准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收入模式。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所材料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所材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5.03.20 【实施日期】2015.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所材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请以下有关律师所证照管理员或律师本人携带有效证件或律师所证明到市律协会员部领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所材料。 一、新批律师执业证名单(2015年3月新批证均需缴纳个人会费500元,3月新批证执业保险费50.1元,3月合计550.1元): 领取新批执业证律师请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深圳律师网登陆(用户名为律师执业证号,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最后一位为字母时,请输入小写字母。注:执业证号可通过广东省司法厅网站查询)填写完整个人信息并打印律师信息表(律师信息表需律师本人签名、加盖律师所公章); 2、提交如下相关信息证明材料复印件(材料由律师所经办人员核对原件,并签署“复

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签名并加盖律师所公章)如: (1)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港澳台籍律师需同时提交回乡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验证书); (4)英语等级考试证书复印件; (5)如在粤执业前有执业经历的还需提供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 (6)如是广东省内跨市转所至深圳执业律师,还需原执业地律协出具是否缴纳2014年度会费、是否参加广东省全省统保(是否已缴纳统保费用)、上年度考核结果、有无受行业处分的证明文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详见下方“附件下载”,请按照《声明》要求填写并加盖律师所公章)。

2020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0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以下是收集的关于服务收费的数据可作为参考。 一按件收费参考 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

⑵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⑶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⑸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二民商服务收费参考 (1) 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 计算比例 1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分期、风险收费版) ___________ (__________ 下称“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事),委托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下称“乙方”)代理,双方订立了《委托代理合同》【( ________ )福义所 字第号】,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本案情况,订立如下律师服务收费条款供执行。 一、双方选定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 项方式支付律师服务费。 (一)分期支付律师费: 甲方分_________ 期支付律师代理费,此费用由乙方包干收取,日后不结算。 1、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第一期律师代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Y ________ ); 2、于____ 年_月_日支付第二期律师代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Y 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固定收费加风险律师收费: 1、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第一期律师代理费 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Y,此费用由乙方包干收取,日后不结算; 2、 二、律师办案过程中,所必须的办案杂费,包括在泉州市范围办案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在乙方(律师事务所)处的复印和材料费,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律师所)。 三、律师办案过程中,所发生政府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费、在乙方(律师事务所)之外的复印费、鉴定费、翻译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律师应提供合法支付票据。 四、如承办律师超出泉州市范围异地办案的,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甲方应向律师预支,办结后由律师与甲方自行结算。 五、乙方承办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甲方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应当直接交付乙方(律师所)。甲方如委托承办律师代交费用的,应及时向承办律师索取乙方出具的收费票据。 六、乙方因合理原因终止代理关系,有权收取已完成工作的相应费用;非因乙方过错,或甲方提前终止代理关系,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某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通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必要的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程序和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承办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等事务,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简化收费程序等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依法制定后公布施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形式、收费标准或金额。 第八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案件分类收费标准计时收费其它规定 一、刑事案件 200-2500元/小时 1、超过30分钟不 足1小时按1小时, 不足30分钟不收 费,办理法律事务 在途时间折半计 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 事务时间确定,需 要两名及以上律师 的,分别计算时间 并相加后确定。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4、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代理民事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民事、国家赔偿及仲裁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3、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4、涉及财产(诉讼争议标的额)收费实行分档费率累进计费。 三、所有类型案件 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2、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定价的民事案件、国家赔偿和仲裁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3、委托人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4、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确认。 5、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用计时收费的,不足30分钟不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6、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以及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 (一)简单案件 1、侦查阶段1000-8000 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 3、一审阶段3000-20000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 倍金额 二、民事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2500-10000 2、涉及财产 ≤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 产案件标准执行>1万元、≤10万元6-7% >10万元、≤50万元5-6% >50万元、≤100万元4-5% >100万元、≤500万元3-4% >500万元、≤1000万元2-3% >1000万元、≤1亿元1-2% >1亿元0.5-1%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 倍金额 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按民事不涉及财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规范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的执业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行业的职业声誉,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管理规定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会员作出非律师职务的不当行为,除直接损害律师行业的行为外,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处分的总类和适用 第四条根据会员违纪的性质和情节,纪律委员会对会员的处分

分为: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上述处分的,可限期改正或责令其参加律师岗前培训教育。 第五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律委员会给予训诫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四)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 (五)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虚假宣传的;通过户外灯箱、户外拉挂横幅或在移动交通工具进行推广宣传的;在公众聚集场合派发宣传单、册招揽业务、在餐饮、娱乐等不适合的场所设置广告标牌的。在名片上做虚假夸大宣传的。 (六)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明显低于收费标准低价竞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广东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 事 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 9 9 7]2 8 6 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 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 0 0 0]3 9 2 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 9 9 9]2 2 5 5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 师事务所或分所及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 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并行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 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 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不得包揽诉讼或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回扣或向中介入支付介绍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本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 2 .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3 .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 4 .办理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 5 .办理委托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 .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的具体定价形式分为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和协商收费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七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最新江苏律师费收费标准

最新江苏律师费收费标准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单位:元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侦查阶段1000-8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 3、一审阶段3000-20000元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 二、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案件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2500-10000元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 ≤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1万元,≤10万元6-7%

>10万元,≤50万元5-6% >50万元,≤100万元4-5% >100万元,≤500万元3-4% >500万元,≤1000万元2-3% >1000万元,≤1亿元1-2% >1亿元0.5-1%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按民事简单案件不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按民事简单案件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民事简单案件不高于5倍标准执行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取计时收费的200-2500元/小时 说明: 一、代理刑事案件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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