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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大教字[2001]0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我校本科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其基本出发点是调动、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因材施教,给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

第三条我校在校生的标准学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制本硕连读。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延迟二年毕业。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院(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尚未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若经本校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休学处理)。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回家治疗的往返路费自理,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次年六月份,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申请入学时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方可入学,经批准后随同下一学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未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规定的时间内,交足各项费用后,由本人亲自持学生证到所属院(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后仍未注册的,按自行退学处理,学校注销其学籍,已交费用不退。

第三章 课程分类及学分

第十二条 我校所开课程分为两大类: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又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全校任选课。

1.必修课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所有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学生必须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2.专业选修课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按照专业或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门或若干组选修课,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全校任选课 学校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开设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按学期计算。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最低要求学分数。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一般要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不到最低学分要求者,给予成绩警告;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经批准如有超选,超选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超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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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学制总学分每学期最高学分 第十五条 入学教育、公益劳动、运动会、毕业鉴定等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并进行考评,但不计学分。

第四章 选 课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的核心是实行选课制,学生可参照本专业教学计划,根据本人的学习情况和能力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学生选课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应取得先修课学分后才能修读后续课。 第十七条 学校允许学生申请以自修方式学习(免听)部分课程,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选课时要填写免听课程申请表,经开课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批准后,开课一周内将免听课程申请表提交给任课教师。

2.免听课程仍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并且成绩在70分及以上,方可记入成绩,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应缴费重修。

3.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社会实践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免听;考查课不得申请免听。重修课可以免听。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是学生的一门必修课,不得申请免听。因健康原因,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有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采用百分记分制(取整数),设计(论文)、实习及必修、专业选修课中的考查课均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其余课程及其它实践环节均采用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听课(免听课程除外)、完成作业,方准参加该课程考核。若未经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体育课四分之一)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一,则取消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急症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持校医院证明,向所在院(部)请假,经教学院长(部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重修考试。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校不再组织补考。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生选课后未取得学分时,必须按学校规定交费重修,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

全校任选课未取得学分时,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外选修其它课程。

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实验课及有实践环节的课程除外),可申请重修,其成绩按其中的高分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报名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开设重修班。重修班安排在每学期的第5-14周上课,第15周重考,允许学生插班重修或免听重考。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安排重修,只安排重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籍档案内注明“旷考”字样。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籍档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 课程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该课程质量的指标。课程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关系为:

(1)考核成绩采用百分记分制(考核成绩为n):

???<≥=00

60n n n 课程绩点

第二十六条 为综合反映学生某门课程的学习量(学分)与质(绩点)两方面的情况,按下式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为反映学生在某一阶段,多门课程的学习量与质的总体情况,按下式计算每一学期或以往几个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课程学分数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七条重修课程取得的学分,可替换原来的低绩点或零绩点,重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凡考试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不交卷者,该课成绩按0分计,课程学分绩点为0,参与计算平均学分绩点。任选课的考核成绩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七章主(辅)修、第二专业与双学位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本专业(主修专业)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再选一个辅修专业。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校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选修辅修专业从二年级开始。学生一年级的必修课全部考试合格是该生有资格选修辅修专业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学生主、辅修的上课时间冲突时,允许学生申请免听辅修课。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应写出书面申请,由辅修专业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批准后,书面通知任课教师,作为准予该生参加考试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学生首先必须保证学好其主修专业。主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方可授予其辅修专业证书,主修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学校只在该生学习成绩表中注明其辅修课程的成绩,承认其所得学分,而不发任何证书。

第三十二条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中相同的课程,其学分可用主修专业中该课程学分替代。

第三十三条学生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举办的第二专业或双学位班。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学校将在其毕业证或学位证上注明第二专业或双学位。(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学校一般不办理学生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并征得转出与转入省、市高校主管部门及有关院校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要求转学、转专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因公伤事故、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个别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特殊才能,为更好地发挥其所长,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推荐,并由转入院(部)安排甄别考试,成绩确实优良者;

3.学校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

1.非重点院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者;

2.要求从高考录取的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者;

3.新生入学不满一学年或入学满一学年但未修满一学年规定的学分者;

4.在读三年级及以上者。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欲跨省转入我校,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原学校所在省、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与我校教务处联系,我校同意并报山东省教育厅批准,通知转出省、市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本省的转学,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2.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

3.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部)同意,拟转入院(部)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4.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始两周内办理,过时一概不予办理;

5.跨门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降一级转入。

第九章休学、停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生活补贴照发,带工资的学生由原单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治疗和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次休学者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停学手续,保留学籍二年,停学时间记入修业年限。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向所属院(部)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2.学生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所获得的学分累计低于25乘以在校时间(年)者;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交费退学跟班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凡达到平均每学年修得30学分以上者,恢复其学籍;达不到恢复学籍条件或恢复学籍后又达到退学标准者,应予退学或申请交费退学留级试读。退学留级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满,应达到平均每学年修得30学分以上方能恢复学籍,否则予以退学。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申请退学跟班试读和退学留级试读各一次,经两次试读仍不能达到恢复学籍条件者,即予以退学。

2.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时间超过标准学制二年者;

3.休学期满,两周之内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

4.经过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5.应休学而坚持不休,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8.其他特殊情况,必须退学者;

按以上情况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其他的在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的患者或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至少在校满一年,且所获学分≥2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应向所属院(部)提出申请,由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签署意见(因病休学和病愈复学还需持校医院证明)。前三者由教务处审批,退学由教务处审核,报请分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五条经批准休学或退学的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的三日内办妥离校手续。

第四十六条未办理休学手续自动离校或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七条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十章纪律、考勤

第四十八条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时不舞弊。

第四十九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50学时者勒令退学。

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劳动、实习、社会调查等一天按6学时计。

第五十条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辅导员同意;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以上审批手续的文件均由院(部)存查。

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需附校医院证明。事假三天以上需附有关证明,批准时须从严掌握。

学生实习、军训、社会调查,因故缺席必须请假,由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批准。

第五十一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如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十一章奖励、处分

第五十二条被录取的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可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全国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优胜者奖学金”。获“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者,若出现考试不及格现象或学年综合成绩专业排名50%之后,即不再享受“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的一切待遇。

第五十三条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操行评定。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记录,并附有简短评语,学生的操行成绩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连续三年获一等奖学金,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全部优良者或学习成绩良好,有突出研究成果或有公认的优秀论文者,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并发给证书。

第五十五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本人提出申请,院(部)审查,报学校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

2.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恶劣者。

第五十八条学生犯有第五十七条所列的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九条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委有关部门审批。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一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十二章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含休学、停学时间),尚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延长就读时间,但不得超过允许修业年限。

1.所缺学分在10学分以下的学生必须离校,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交费重考。

2.所缺学分在10学分以上20学分以下的学生准予申请离校延期修读。

3.所缺学分在20学分及以上的学生必须在校延期修读。

在校延期修读的学生办理延期手续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按下一年级标准交纳学杂费,随下一年级选修原所缺学分的课程。

第六十四条学生延长修业期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作永久结业处理。

1.仍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

2.未按专业要求通过普通话测试者;

3.未达到学校要求的公共外语四级或专业外语四级统考成绩者。

第六十五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如有遗失,一律不予补发。经登报声明作废后,可发给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三章学士学位

第六十六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生;

2.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75者;

3.受过两次处分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4.国家统测科目不符合要求者。

第六十八条标准学制年限内,因国家统测科目不符合要求而未获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回校参加国家统测,取得合格证书后,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四章出国学习或探亲

第六十九条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应先提交申请退学的报告,报告中应有其家长的签名,经所在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十条对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应届毕业生,经本人申请被学校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交纳高等教育培养费后可按自费生对待,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含三十日)到山东省教育厅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学校计财处交纳高等教育培养费。

第七十一条在校学生自费出国学习,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七十二条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办理完退学手续并交纳高等教育培养费后,到学校保卫处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第七十三条在校学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的,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校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校学学生公派出国学习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公派出国(出境)留学与访问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适用于2000年及以后入学的本科生(含因休学等原因入2000级的学生),专科生可参照执行。2000年以前入学学生的学籍管理按有关附件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山东大学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试行)

山大教字[2000]033号

第一条为建设良好的学风、考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大考试管理力度,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制订《山东大学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高职学生。学生考试作弊,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作弊、违纪学生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作弊情节特别严重或态度特别恶劣者;累计两次以上考试作弊者;请他人代考者(包括请校外人员代考者);替他人考试者(包括替校外人员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时间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生察看期满后,学校再审查其毕业资格,决定是否毕业。对受以上处分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2.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或他人试卷者;考试中传递、接收纸条者;以某种方式示意或核对答案者;利用电子技术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3.未经允许,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或小抄等带入考场或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或其他地方者;考试中交头接耳者;擅自传递计算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

4.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者;拒不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按考场指定地点存放者;答卷后不翻放试卷且经提醒不改者,属违纪行为,给予卷面扣20分的处罚。

第四条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其历年成绩表中注明“作弊”字样,学校处分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东大学本、专科学生校徽、学生证管理办法

(试行)

山大教字[2000]034号

一、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件,校徽是学生的标记。学生证、校徽均在新生入学注册后发给学生,学生毕业、退学、转学离校时需交回。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证在新生入学时,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制作。“乘车区间”一栏的火车站名,应填写离家最近且最方便的火车站。学生证内容不得随意涂改,如需变更应持有关单位证明,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

三、学生每学期报到注册时,由本人持学生证到院(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者,学生证不再继续有效。

四、丢失学生证、校徽的学生,由本人写出申请,经院(系)办公室审查,并到校报办理遗失声明后方可补办。学生证、校徽破损严重需要更换的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查,并携带破损原件方可换发。补发和换发学生证、校徽需交手续费、成本费。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东大学本、专科学生考试考场规则

山大教字[2000]034号

为了提高考试信度,规范考试纪律,杜绝违纪行为,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作此规定。

一、学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处,以便监考人员查验。学生进入考场一律按规定座号和指定位置就座。根据考试需要,监考人员有权调整其座次。学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

二、学生进入考场,除可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具外,其它材料和物品一律集中存放在指定地方。学生要配合监考人员清场。

三、入场前要做好准备,考试过程中不得相互借用文具用品,不经允许不准离开考场。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不得交卷出场。

四、考场内要保持肃静,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吸烟,不得要求教师解释题意。

五、答卷字迹要清楚,不得在卷面上乱写、乱画;每张试卷均要在规定位置填写姓名;答完的试卷要翻放;草稿纸要连同试卷一同交上。

六、考试时间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折叠好后放在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和清查无误,允许后再退出考场。不得拖延和利用交卷空隙说话。

七、考生交卷后要立即远离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及周围逗留谈话,不准再返回考场补写姓名和其它文字。

八、违反以上各条,视为违纪行为。

九、考试中未经允许不得夹(携)带书籍、笔记、小抄、通讯工具等或将其藏匿于试卷下和其它地方;不得在课桌、地面或其它地方涂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文字和符号;不得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小抄、他人试卷等或将自己的试卷给他人抄袭;不得传递、接收小抄和试卷;不得请人或替人答卷;不得以任何方式询问或回答与考试有关的问题。违反者视为作弊行为。

十、对违纪或作弊者,按照《山东大学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做出处理。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教导处请假。如开学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教导处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教委普教处备案,方可取得学籍。教导处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时间到市教育局基教处验印。在校学生学籍档案应留教导处保存。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移交其它单位。学生毕业后,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永久保存。 第五条新生入学,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报请市教育局基教处,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新生入学,由教导处集体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教导处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证管理工作。学生证编号填写学生统编学号。 第七条招生班额按市教育局规定执行。 三、转学和借读 第八条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驻本地户口、

转学证明、学生档案,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区科教局教育科审查备案盖章后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办理审批手续,经市教育局基教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学。未经学校和市教委普教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接收学生。 由外地转入的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材料外,还需同时持原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校的,须经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否则不予接收。 第九条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涵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学校教导处提取学籍档案。接收涵留教导处存档。 第十条学生跨省、市及区(市)到我校借读的,按《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生证明信到我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学校教导处应保留该生的学籍,并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基教处。 第十二条境外人员子女要求到我校借读的按市教育局有关办法办理。 四、休学和退学 第十三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含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填写休学审批表并加盖公章上报市教育局基教处批准后,可予休学。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 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 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 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 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 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 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学生须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电子注册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0日前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如2010年入学的,应写为2010级。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八条凡属跨市(州)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章考勤、评价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 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 3月修改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部署全国统一的学籍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督促学校使用学籍系统,应用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籍变动。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七条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为其申请学籍号,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送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审批材料留系存查。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详见《东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体育成绩的评定详见《东南大学体育教学及考核规则》。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学生管理。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在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从严管理,强化教育,规范学生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校风,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条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本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后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养教育,规范学校治理,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时期学生学籍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适龄儿童、青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同意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青年(包括跨区域流淌的适龄儿童、青年)。 第四条本《方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要逐步过渡到建立健全学生电子档案治理系统。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能满足本辖区内适龄儿童、青年就学的学校,确定各中小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和做好适龄儿童、青年按时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时期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义务教育时期新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服务区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青年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 第七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同意九年义务教育。 残疾适龄儿童、青年同意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农村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政府或托付中心学校,按照当地文化户口册提供的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

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刻带子女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由学校负责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并打印或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卡》(以下简称《学籍卡》)。 城镇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服务范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刻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服务区的户籍、居住情形(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形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乡(镇)政府或托付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刻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农村初中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学校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所有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学籍档案交乡(镇)初中学校,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学校、初中学校、乡(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小学毕业生名册在七月底前向所有新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刻到指定学校报到。 城镇初中新生入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畴内小学毕业生,按照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形按初中的服务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按照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刻内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十条民办学校(含公办民助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招生打算的,按照上述方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打算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招生方法在规定的时刻、地域范畴招生,新生名单报驻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农村义务教育时期所有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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