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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版2015新资质标准

WORD版2015新资质标准
WORD版2015新资质标准

目录

目录 (1)

一、总则 (1)

二、标准 (5)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5)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

1.1 一级资质标准 (6)

1.2 二级资质标准 (7)

1.3 三级资质标准 (9)

1.4 承包工程范围 (9)

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2)

2.1 一级资质标准 (12)

2.2 二级资质标准 (13)

2.3 三级资质标准 (15)

2.4 承包工程范围 (17)

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8)

3.1 一级资质标准 (18)

3.2 二级资质标准 (19)

3.3 三级资质标准 (20)

3.4 承包工程范围 (21)

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3)

4.1 一级资质标准 (23)

4.2 二级资质标准 (25)

4.3 三级资质标准 (26)

4.4 承包工程范围 (27)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0)

5.1 一级资质标准 (30)

5.2 二级资质标准 (31)

5.3 三级资质标准 (33)

5.4 承包工程范围 (34)

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6)

6.1 一级资质标准 (36)

6.2 二级资质标准 (37)

6.3 三级资质标准 (38)

6.4 承包工程范围 (38)

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0)

7.1 一级资质标准 (40)

7.2 二级资质标准 (41)

7.3 三级资质标准 (42)

7.4 承包工程范围 (43)

8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6)

8.1 一级资质标准 (46)

8.2 二级资质标准 (48)

8.3 三级资质标准 (49)

8.4 承包工程范围 (50)

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53)

9.1 一级资质标准 (53)

9.2 二级资质标准 (54)

9.3 三级资质标准 (55)

9.4 承包工程范围 (56)

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1)

10.1 一级资质标准 (61)

10.2 二级资质标准 (63)

10.3 三级资质标准 (64)

10.4 承包工程范围 (65)

1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8)

11.1 一级资质标准 (68)

11.2 二级资质标准 (69)

11.3 三级资质标准 (71)

11.4 承包工程范围 (72)

12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73)

12.1 一级资质标准 (73)

12.2 二级资质标准 (74)

12.3 三级资质标准 (74)

12.4 承包工程范围 (75)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77)

13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8)

13.1 一级资质标准 (78)

13.2 二级资质标准 (79)

13.3 三级资质标准 (80)

13.4 承包工程范围 (81)

1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3)

14.1 一级资质标准 (83)

14.2 二级资质标准 (84)

14.3 三级资质标准 (84)

14.4 承包工程范围 (85)

15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6)

15.1 资质标准 (86)

15.2 承包工程范围 (86)

16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8)

16.1 一级资质标准 (88)

16.2 二级资质标准 (89)

16.3 承包工程范围 (90)

17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2)

17.1 一级资质标准 (92)

17.2 二级资质标准 (93)

17.3 承包工程范围 (93)

18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5)

18.1 一级资质标准 (95)

18.2 二级资质标准 (96)

18.3 承包工程范围 (96)

19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8)

19.1 一级资质标准 (98)

19.2 二级资质标准 (99)

19.3 三级资质标准 (100)

19.4 承包工程范围 (101)

20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2)

20.1 一级资质标准 (102)

20.2 二级资质标准 (103)

20.3 三级资质标准 (104)

20.4 承包工程范围 (105)

21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6)

21.1 一级资质标准 (106)

21.2 二级资质标准 (107)

21.3 三级资质标准 (109)

21.4 承包工程范围 (109)

22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2)

22.1 一级资质标准 (112)

22.2 二级资质标准 (112)

22.3 承包工程范围 (112)

2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3)

23.1 一级资质标准 (113)

23.2 二级资质标准 (114)

23.3 承包工程范围 (114)

24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6)

24.1 一级资质标准 (116)

24.2 二级资质标准 (117)

24.3 三级资质标准 (117)

24.4 承包工程范围 (118)

25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0)

25.1 一级资质标准 (120)

25.2 二级资质标准 (121)

25.3 承包工程范围 (121)

26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3)

26.1 一级资质标准 (123)

26.2 二级资质标准 (124)

26.3 三级资质标准 (125)

26.4 承包工程范围 (126)

27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7)

27.1 一级资质标准 (127)

27.2 二级资质标准 (128)

27.3 三级资质标准 (129)

27.4 承包工程范围 (130)

28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2)

28.1 一级资质标准 (132)

28.2 二级资质标准 (133)

28.3 三级资质标准 (134)

28.4 承包工程范围 (136)

29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7)

29.1 一级资质标准 (137)

29.2 二级资质标准 (138)

29.3 三级资质标准 (139)

29.4 承包工程范围 (141)

30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42)

30.1 一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142)

30.2 二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143)

30.3 一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145)

30.4 二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146)

30.5 承包工程范围 (148)

31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0)

31.1 一级资质标准 (150)

31.2 二级资质标准 (151)

31.3 三级资质标准 (152)

31.4 承包工程范围 (153)

32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4)

32.1 一级资质标准 (154)

32.2 二级资质标准 (155)

32.3 承包工程范围 (155)

33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7)

33.1 一级资质标准 (157)

33.2 二级资质标准 (158)

33.3 三级资质标准 (158)

33.4 承包工程范围 (159)

34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1)

34.1 一级资质标准 (161)

34.2 二级资质标准 (162)

34.3 承包工程范围 (163)

35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4)

35.1 一级资质标准 (164)

35.2 二级资质标准 (165)

35.3 承包工程范围 (166)

36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9)

36.1 一级资质标准 (169)

36.2 二级资质标准 (170)

36.3 承包工程范围 (171)

37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72)

37.1 一级资质标准 (172)

37.2 二级资质标准 (173)

37.3 三级资质标准 (174)

37.4 承包工程范围 (175)

38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77)

38.1 一级资质标准 (177)

38.2 二级资质标准 (178)

38.3 三级资质标准 (179)

38.4 承包工程范围 (180)

39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82)

39.1 一级资质标准 (182)

39.2 二级资质标准 (183)

39.3 三级资质标准 (184)

39.4 承包工程范围 (184)

40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86)

40.1 一级资质标准 (186)

40.2 二级资质标准 (187)

40.3 承包工程范围 (188)

41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90)

41.1 一级资质标准 (190)

41.2 二级资质标准 (191)

41.3 三级资质标准 (193)

41.4 承包工程范围 (194)

42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95)

42.1 一级资质标准 (195)

42.2 二级资质标准 (196)

42.3 三级资质标准 (197)

42.4 承包工程范围 (198)

43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0)

43.1 一级资质标准 (200)

43.2 二级资质标准 (201)

43.3 三级资质标准 (202)

43.4 承包工程范围 (203)

44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5)

44.1 一级资质标准 (205)

44.2 二级资质标准 (206)

44.3 三级资质标准 (206)

44.4 承包工程范围 (207)

45 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9)

45.1 一级资质标准 (209)

45.2 二级资质标准 (210)

45.3 承包工程范围 (211)

46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12)

2015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新修改

2015年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北京中建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目录 一、总则 (4) 二、标准 (6)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6)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7)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0) 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3) 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6)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0) 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3) 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5) 8、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9) 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3)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7) 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1) 12、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4)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47) 13、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8) 1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0) 15、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2) 16、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3) 17、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5) 18、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6) 19、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7) 20、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0) 21、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2) 22、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6) 2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6) 24、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8) 25、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0) 26、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1) 27、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3) 28、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6) 29、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8) 30、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1) 31、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6) 32、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8) 33、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9) 34、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1) 35、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3) 36、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6) 37、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7) 38、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0)

住房建设部2015年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索引号:000013338/2015-00007 主题信息:建筑市场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5年01月31日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 知有效期: 文号:建市[2015]20号主题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 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 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31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 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 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十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继承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十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015新资质标准

目录 目录 (1) 一、总则 (1) 二、标准 (5)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5)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 1.1一级资质标准 (6) 1.2二级资质标准 (7) 1.3三级资质标准 (9) 1.4承包工程范围 (9)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2) 2.1一级资质标准 (12) 2.2二级资质标准 (13) 2.3三级资质标准 (15) 2.4承包工程范围 (17) 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8) 3.1一级资质标准 (18) 3.2二级资质标准 (19) 3.3三级资质标准 (20) 3.4承包工程范围 (21) 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3) 4.1一级资质标准 (23) 4.2二级资质标准 (25) 4.3三级资质标准 (26) 4.4承包工程范围 (27)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0) 5.1一级资质标准 (30) 5.2二级资质标准 (31) 5.3三级资质标准 (33) 5.4承包工程范围 (34) 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6) 6.1一级资质标准 (36) 6.2二级资质标准 (37) 6.3三级资质标准 (38) 6.4承包工程范围 (38) 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0) 7.1一级资质标准 (40) 7.2二级资质标准 (41) 7.3三级资质标准 (42) 7.4承包工程范围 (43) 8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6) 8.1一级资质标准 (46) 8.2二级资质标准 (48)

8.3三级资质标准 (49) 8.4承包工程范围 (50) 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53) 9.1一级资质标准 (53) 9.2二级资质标准 (54) 9.3三级资质标准 (55) 9.4承包工程范围 (56)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1) 10.1一级资质标准 (61) 10.2二级资质标准 (63) 10.3三级资质标准 (64) 10.4承包工程范围 (65) 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8) 11.1一级资质标准 (68) 11.2二级资质标准 (69) 11.3三级资质标准 (71) 11.4承包工程范围 (72) 12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73) 12.1一级资质标准 (73) 12.2二级资质标准 (74) 12.3三级资质标准 (74) 12.4承包工程范围 (75)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77) 13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8) 13.1一级资质标准 (78) 13.2二级资质标准 (79) 13.3三级资质标准 (80) 13.4承包工程范围 (81) 1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3) 14.1一级资质标准 (83) 14.2二级资质标准 (84) 14.3三级资质标准 (84) 14.4承包工程范围 (85) 15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6) 15.1资质标准 (86) 15.2承包工程范围 (86) 16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8) 16.1一级资质标准 (88) 16.2二级资质标准 (89) 16.3承包工程范围 (90) 17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2) 17.1一级资质标准 (92) 17.2二级资质标准 (93) 17.3承包工程范围 (93)

2015年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照表

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解读-对照表(2015年最新资质标准)

2014年11月6日建设部发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使得建造师将被取消的传闻不攻自破,企业对建造师人数任有严格的要求。 以上表格为: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造师要求数量新旧对比。 分析: 新标准颁布后,各专业需求数量分析(仅就总承包资质分析): 人数较多的专业,但需求量没有变化的:公路 公路新旧资质都要求15个本专业一建,众多资质中,旧标准中公路资质要求本专业。新标准对一建专业要求不变,数量要求不变,需求量就没有什么变化了。 需求量增加较多的专业:机电、市政 新标准中多个专业要求有机电一建,需求量自然增加。 市政专业一建数量比公路略少,但市政企业远多于公路企业,并且近几年资质审批中,公路资质审批数量也远少于市政资质,东部省份一年能过10多个市政资质,也就过一两个公路资质。 市政资质原来不要求本专业一建,现在要求了,市政企业数量众多,要全部换成本专业,需求数量也就增加了。 市政的二级资质旧标准,以前二级需要10人(不限专业),现在二级需要12人(市政专业);市政三级资质,以前需要8人的三级项目经理资质(不限专业),相当于二级建造师0个,现在需要5个二级市政建造师(市政专业)。二级资质不需要一级建造师,所以市政二级市政建造师用量增加70%。市政资质一级,需要一级建造师以前12个(不限专业),现在仍然12个(市政专业)。 需求量增加,但不如机电市政多的:水利 水利一级原来就要求本专业一建15个,新标准没变化;水利二级资质要求6个一建,但水利二级资质的企业不如市政多,水利一建需求数量增加,但不如机电、市政增幅那么大 需求数量变化不大的热门专业:建筑 原标准只是要求一级资质项目经理的数量不能少于12人,不限制专业,但是新标准要求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不少于9人。不过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渐趋稳,房建企业数量新增的速度不会太快。 总而言之:旧标准对于建造师的专业没有要求,新标准对于专业有要求了。二级公路要15个建造师;二级水利要15个建造师,其中6个一级水利建造师。机电专业建造师要的企业最多。如果按这执行,标准肯定提高了,就专业要求大部份企业起码还差30%的建造师。对建造师是利好。 由此来看,对于大家之前关注的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取消的传闻不攻自破。

2015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新标准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 一级资质标准 1.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1.1.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1.1.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 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1.2二级资质标准 1.2.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1.2.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1.2.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 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

2015年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细则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建瑞通公司专业代办资质咨询机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级别。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

2015年开始实行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

2015 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

目录 一、总则 (1) 二、标准 (3)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3)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 1.1 一级资质标准 (3) 1.2 二级资质标准 (4) 1.3 三级资质标准 (5) 1.4 承包工程范围 (5) 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 2.1 一级资质标准 (6) 2.2 二级资质标准 (7) 2.3 三级资质标准 (8) 2.4 承包工程范围 (9) 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9) 3.1 一级资质标准 (9) 3.2 二级资质标准 (10) 3.3 三级资质标准 (11) 3.4 承包工程范围 (11) 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2) 4.1 一级资质标准 (12) 4.2 二级资质标准 (13) 4.3 三级资质标准 (14) 4.4 承包工程范围 (15)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6) 5.1 一级资质标准 (16) 5.2 二级资质标准 (16) 5.3 三级资质标准 (17) 5.4 承包工程范围 (18) 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9) 6.1 一级资质标准 (19) 6.2 二级资质标准 (19) 6.3 三级资质标准 (20) 6.4 承包工程范围 (20) 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1) 7.1 一级资质标准 (21)

7.4 承包工程范围 (23) 8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4) 8.1 一级资质标准 (24) 8.2 二级资质标准 (25) 8.3 三级资质标准 (26) 8.4 承包工程范围 (26) 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8) 9.1 一级资质标准 (28) 9.2 二级资质标准 (28) 9.3 三级资质标准 (29) 9.4 承包工程范围 (29) 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2) 10.1 一级资质标准 (32) 10.2 二级资质标准 (33) 10.3 三级资质标准 (34) 10.4 承包工程范围 (34) 1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5) 11.1 一级资质标准 (35) 11.2 二级资质标准 (36) 11.3 三级资质标准 (37) 11.4 承包工程范围 (37) 12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8) 12.1 一级资质标准 (38) 12.2 二级资质标准 (39) 12.3 三级资质标准 (39) 12.4 承包工程范围 (40)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41) 13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1) 13.1 一级资质标准 (41) 13.2 二级资质标准 (42) 13.3 三级资质标准 (42) 13.4 承包工程范围 (43) 1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4) 14.1 一级资质标准 (44) 14.2 二级资质标准 (44) 14.3 三级资质标准 (45) 14.4 承包工程范围 (45) 15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6) 15.1 资质标准 (46)

2015年最新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一、资质标准: (1 )净资产200 万元以上。 (2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办理此项资质总共需要55人,其中1人为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工证,49人为中级技工证(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5人为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俗称:"八大员"),并且此项资质中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中级技工证(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能为同一个人,意思就是如果一个人同时拥有这两本证书只能用其中一个专业的证书。 二、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南京融之臻总结>>:标准中要求八大员证书(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建筑类技工证(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我们都可以办理。 三、以下为最新资质标准与旧标准的区别: 以下为旧标准与新标准的对比栏,其中包括了名称、企业资产、运营状况、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业绩方面要求等等; 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划分等级: 《旧标准》对劳务分包资质共划分了13个类别,分别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且部分类别还划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但是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常常碰到如下问题: 一是,上述13个类别的劳务分包资质主要是基于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划分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难以适应其他工程如电力工程、港口与航道等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阻碍了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2015]20号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2015年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2015年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目录 一、总则 (1) 二、标准 (5)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5)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 1.1一级资质标准 (6) 1.2二级资质标准 (7) 1.3三级资质标准 (9) 1.4承包工程范围 (9)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2) 2.1一级资质标准 (12) 2.2二级资质标准 (13) 2.3三级资质标准 (15) 2.4承包工程范围 (17) 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8) 3.1一级资质标准 (18) 3.2二级资质标准 (19) 3.3三级资质标准 (20) 3.4承包工程范围 (21) 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3) 4.1一级资质标准 (23) 4.2二级资质标准 (25) 4.3三级资质标准 (26) 4.4承包工程范围 (27)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0) 5.1一级资质标准 (30) 5.2二级资质标准 (31) 5.3三级资质标准 (33) 5.4承包工程范围 (34) 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6) 6.1一级资质标准 (36) 6.2二级资质标准 (37) 6.3三级资质标准 (38) 6.4承包工程范围 (38) 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0) 7.1一级资质标准 (40) 7.2二级资质标准 (41) 7.3三级资质标准 (42) 7.4承包工程范围 (43) 8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6) 8.1一级资质标准 (46) 8.2二级资质标准 (48) 8.3三级资质标准 (49)

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53) 9.1一级资质标准 (53) 9.2二级资质标准 (54) 9.3三级资质标准 (55) 9.4承包工程范围 (56)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1) 10.1一级资质标准 (61) 10.2二级资质标准 (63) 10.3三级资质标准 (64) 10.4承包工程范围 (65) 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8) 11.1一级资质标准 (68) 11.2二级资质标准 (69) 11.3三级资质标准 (71) 11.4承包工程范围 (72) 12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73) 12.1一级资质标准 (73) 12.2二级资质标准 (74) 12.3三级资质标准 (74) 12.4承包工程范围 (75)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77) 13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8) 13.1一级资质标准 (78) 13.2二级资质标准 (79) 13.3三级资质标准 (80) 13.4承包工程范围 (81) 1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3) 14.1一级资质标准 (83) 14.2二级资质标准 (84) 14.3三级资质标准 (84) 14.4承包工程范围 (85) 15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6) 15.1资质标准 (86) 15.2承包工程范围 (86) 16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8) 16.1一级资质标准 (88) 16.2二级资质标准 (89) 16.3承包工程范围 (90) 17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2) 17.1一级资质标准 (92) 17.2二级资质标准 (93) 17.3承包工程范围 (93) 18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5)

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2015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2015版)

目录 目录 (1) 一、总............................. 则 1 二、标............................ 准 5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5)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 1.1 一级资质标准 (6) 1.2 二级资质标准 (7) 1.3 三级资质标准 (9) 1.4 承包工程范围 (9) 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1) 10.1 一级资质标准 (61) 10.2 二级资质标准 (63) 10.3 三级资质标准 (64) 一、总则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 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一、资质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 个类别, 一般分为4 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 承包序列设有36 个类别,一般分为3 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本标准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准。 二、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 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业务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 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 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 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 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 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 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

2015年模板脚手架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新标准

一、模板脚手架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模板脚手架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职称;结构、机械、 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且施工员、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模板工、架子工等技术 工人不少于20人。 (4)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 于2项。 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各类模板、脚手架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

操作流程: 整理材料——完善材料——缴纳人员社保材料——网上开户——网上信息采集——网上材料填报——出申请资质条形码——窗口申报材料核实及原件核定——窗口受理——网上出受理公告——审核公告——核定公告——领证 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一、公司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 4.企业净资产报告 5.企业三个月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6.企业法人一证通 7.企业施工设备发票,设备清单(根据资质标准要求的配套设备发票及设备照 片) 8.企业办公场地:产权证,租赁合同(住宅无效,商住两用无效) 二、人员材料: 1.企业法人:身份证、学历、简历、任职文件、照片1寸2张、手机号码 2.企业经理:身份证、学历、简历、任职文件、照片1寸2张、手机号码 3.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学历、简历、任职文件、照片1寸4张、手机号码、职称证书、职称证明、个人业绩证明(根据资质要求提供) 4.企业注册人员:身份证、学历、执业证(转注册人员:注册证、注册章)退工单、照片1寸2张,2寸2张、手机号码。 5.企业高、中级工程师:身份证、学历、职称、职称证明,个人业绩证明(根据资质要求提供)、手机号码。 6.企业中级技术人员:身份证,职业技能证书,手机号码。 7.企业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经考核取得的岗位证书,手机号码 8.以上所有人员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申报到当月的扣费凭证,企业资质申报人员社保核定表。 注:1、职称证明:网上可查网站截图或评审文件或职称评审表或评审地认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2、业绩证明:原单位营业执照,资质复印件,原单位业绩证明书,原单位退工单等盖原单位公章。原单位相关人审核时可到场签字,如是外省市企业必须可及时回复审核机构的征询函。 企业施工管理制度 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版 住建部令第22号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发布日期:2015-1-22

生效日期:2015-3-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015年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年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2-12 文章来源:住建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31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

2015年建筑资质标准

2015年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云建筑解读——建筑企业资质变化概述 发布时间:2014-11-08 05:24:00 来源:云建筑浏览:479 【大】【中】【小】2015年最新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已经颁布,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云建筑在第一时间为大家对2015年最新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进行解读,我们将陆续对相应变动陆续推出详细解读。现为大家初步统计最新资质标准的变化。 一、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数量未变,仍为12个。 二、专业承包资质有原来的60个变为36个。 三、劳务分包资质不再分类别和等级。 四、工程业绩定义发生变化: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五、工程业绩中施工类型减少(将部分类型合并),同时对类型数量要求减少。 六、“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60周岁以下,且企业主要人员包含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岗位证书人员、中级工及技术工”。 七、资质标准不在对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进行要求,只对技术负责人提出要求。 八、企业对人员的要求中增加“对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九、减少了对资质对应专业“具有中级及以上的职称人员”的数量要求,不再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提出要求,但对提高了对专业数量的要求。 十、所有的资质名称中去掉“企业”两个字。 十一、资质标准对企业资产考核的要求不在包含“注册资本”,只对“净资产”提出要求,且要求都比以前标准有所提高。 十二、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不包含在本标准中。 十三、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名称变化统计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变为“冶金工程总承包资质” 3、“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变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4、“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变为“机电工程总承包资质”

2018年,住建部最新资质标准-2018住建部资质标准

2018年,住建部最新资质标准:2018住建部资质标准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2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3座;(3)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6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 (4)修建8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10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项;或修建20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上的排水泵站4座; (5)修建5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项; (6)累计修建断面2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3公里以上; (7)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2项。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3项中的2项机械设备: (1)摊铺宽度8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2)10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 (3)直径1.2米以上顶管设备2台。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说明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的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修建单跨2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2座;(3)累计修建排水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供水、中水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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