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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经费监督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单位(属地单位)承担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科技经费监督贯穿科技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承担单位对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技经费等问题。

(四)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承担单位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有无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等问题。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根据需要,综合利用财务报告、巡视检查、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多种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实施监督。

(一)财务报告。承担单位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科技部报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科技部对财务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巡视检查。科技部定期派出巡视组,对使用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进行制度化的督促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资料查验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贯彻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执行科技经费预算等方面的情况。

(三)专项审计。科技部或其委托的单位,不定期的对科技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的专项检查和评价。

(四)财务验收。科技部或其委托的单位在项目验收期间,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专门审核与评价。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五)绩效评价。科技部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财教[2005]149号)和科技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及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受理举报。科技部根据举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科技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可以采用科技部直接组织检查组,委托主管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等多种方式进行。委托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工作,可以采用跨部门监督、属地监督或异地交叉监督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委托开展的科技经费监督工作,需要履行规范的委托程序和手续。接受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具体的监督工作实施中,承担委托人赋予的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监督计划。科技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科技经费年度监督计划,确定年度监督的重点和内容,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科技部根据年度监督计划,遴选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被检查单位准备资料。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自查报告、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书、购置资产清单、相关账簿、会计凭证以及需要填报的财务报表等。

(四)现场检查。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单位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和会计凭证,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对调查中取得的素材和资料进行归类、汇总和分析确认,按要求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科技部。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科技部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科技部。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监督工作的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专家和中介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有责任就科技经费管理政策法规向被检查单位进行解释说明。在选择专家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对专家的选择应坚持客观、公正和回避的原则,紧密围绕项目所属领域和自身特点选择专家,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检查专家可包括财务、技术、经济以及国际合作专家等。专家应了解被检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在检查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并对通过检查获得的项目技术和财务情况保守秘密。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应坚持公开、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秉持第三方的独立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各项规定,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科研项目数据库,全面记录科技经费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积极推进信用记录制度,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在经费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作为今后申请科技经费的重要依据。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各大型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号)精神,切实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地方各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技项目。 第二章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第五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建立项目库、审批等环节。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 定向申报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科技经济发展动态,通过调研、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组织单位: 科学技术部 二O 年月

项目信息表

编写说明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要求: (1)总体目标集中、明确、可考核,要充分考虑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 (2)研究任务和内容重点突出,课题设置合理,各课题之间关联度高; (3)所选的技术路线切实可行,关键点突出、有所创新; (4)配套条件落实,关联行动要明确与重大工程、基地建设及相关计划(工作)的衔接、配套; (5)管理措施具体,项目的管理方式及招投标等符合项目的特点; (6)经费预算根据充分,支出合理符合有关规定,配套经费落实; (7)相关证明文件等附件齐全。 2.报告涉及到外文缩写要注明全称。 3.本报告规定为大16开或A4,内容一律用4号宋体字打印,标题用4号黑体字打印,一式十五份。 4.课题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参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含技术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等),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市场需求分析 三、项目的基础条件:与项目相关的前期工作情况,现有技术基础和工作基础,包括前期所取得的成果或技术(工艺)情况,国内外在该技术领域的专利情况,相关领域的试验及示范基地建设情况,研究开发队伍和产学研结合等情况

四、项目攻关总体目标,实施年限,具体的考核指标(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年度计划安排 五、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课题设置方案及承担单位选择方式 六、项目的主要技术特点和创新点,关键技术内容,项目实施的技术、工艺路线,可能取得的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和取得国外专利)及知识产权分析 七、项目的关联行动:相关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落实情况,与其它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工作)、项目的衔接和分工,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其它必要的支撑和配套条件(如基地、示范点、技术或工程依托等)落实情况 八、项目总投资预算,资金筹措及来源渠道 九、项目预期成果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或技术的竞争力分析,成果应用和产业化前景分析 十、项目的风险分析,含技术、市场的风险分析等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二、有关附件:1. 前期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2. 项目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检索、查新报告等材料;3. 落实的关联行动的证明材料;4. 项目其它配套资金来源(如贷款、地方部门匹配资金等)的证明材料;5. 中试或产业化项目所需相关产品生产的许可证明文件;5. 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或文件等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核定、拨付。 第三条计划管理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科技部各有关司局组织实施,根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委托部属事业单位和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计划管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各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的原则。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一年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来源滚动管理。 (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编制。 第七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各司局根据计划管理工作任务认真测算,按照计划类别提出需求报条件财务司。 (二)条件财务司汇总计划管理费需求,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安排,报经部务会同意后报财政部核批。 (三)条件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核批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具体安排方案,报经部务会同意后通知各司局执行。

第八条核定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核定后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要求办理拨付手续。计划管理费直接拨付到部机关专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条件财务司负责计划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和审核工作。部机关财务负责计划管理费的日常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计划管理工作各项支出要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合理的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计划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规划制定和战略研究、课题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招标和监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以及根据科技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专项工作等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计划管理费预算设置以下科目: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重大项目监理费、设备购置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其他费用等。 第十四条计划管理费的主要开支标准有: (一)会议费。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相关会议主要分两类:A类会议是为整个科技计划宏观层面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召开的计划战略研讨会、计划年度会议等;B类会议是科技计划内部各领域组织召开的目标论证会、评审评估会、工作座谈会等。 会议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会议类别 住宿费(元/人天) 伙食费(元/人天) 场租等杂费(元/人天) A类会议 150-220 100-150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执行情况报告

**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执行情况报告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生产力促进中心项目) 计划类别: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承担单位:(公章) 执行期:年月至年月 填报日期:年月日 **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七年制

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述 简述项目立项的来源、依据、主要研究内容、项目的主要创新点、解决的关键技术、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采取的技术方案、技术路线以及使用效果和效益等内容。 二、项目合同指标的完成情况 1、项目总体计划执行情况 2、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见表1、表2) (1)、项目资金预算、到位及使用的基本情况(表2、表3)。 (2)、项目资金预算说明。 (3)、项目资金支出情况说明。 (4)、项目资金预算调整说明(如存在的话)。 (5)、项目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如存在的话)及其对项目影响的情况说明。 表1 项目经费预算及到位情况 表2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3、 取得的成果及应用情况(包括已取得的成果、专利,已发表论文专著、研究报告、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软件及数据库、标准、标本等的简要描述) 4、产品市场开拓与销售情况 5、合同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见表3) 四、项目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及其效果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七、附件材料 1、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2、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能反映项目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与项目相关的专利证书或专利受理通知书、新药证书、奖励证书、技术标准、成果证明、资金证明、销售合同、产学研合作协议等)。 4、其它能够支撑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有关材料。

福建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 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我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如下: (一)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方针政策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经费重点支持方向。遵循科技活动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公正公开,追踪问效。强化项目经费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推行面向目标和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职责如下:

(一)省财政厅职责: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会同省科技厅制定项目经费总体投向。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对项目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职责: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方针政策制定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预决算编制,组织重大项目预算评审。开展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三)实施管理机构(含主管部门,即项目任务书中的丙方,下同)职责:落实项目经费以外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自查、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四)承担单位职责:履行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管理等方面职责。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五)项目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的有效实施和成果应用推广。配合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申请、验收和经费管理等职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项目经费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项目经费用于支持在我省(计划单列市除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主要包括基础研究、研发投入、前沿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社会公益研究开发、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 承担单位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在申报材料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doc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驻验字[ ]第号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验收形式: 组织验收单位: 申请验收日期: 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局制

填报说明 1、需要验收的项目在申请验收时均要填写《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验收项目包括各级财政经费支持项目、申请成果鉴定项目、需要结题的其它计划项目等。 2、《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中的内容必须如实填写,文字精炼,数据准确。 3、“项目概况”中的内容选择序号填入前面空格中。“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指项批准立项时确立的内容和指标。 4、“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实施方案、投入经费、研究开发结果、推广应用前景、预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在填写时如表格不够可增加附页或准备单行材料。 5、“专家验收意见”指参与项目验收专家对项目实施科学性、合理性、完成情况、技术水平、推广前景、综合效益的评价。 6、《验收证书》中未列但需说明的内容可加附页,相关技术文献、证明材料等应作为附件一同上报,规格统一使用A4纸,打印文字采用4号宋体字。 7、所有验收材料需装订成册,科技局存档一套,验收会及完成者所需材料根据情况确定。 验收程序 1、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统一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2、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要求准备验收材料报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 3、市科技局对验收材料初审后,组织专家验收会直接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 4、验收会程序:(1)成立专家验收委员会;(2)承担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3)专家对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进行咨询、评议;(4)形成专家验收意见;(5)专家签名。 5、市科技局对验收会结果进行审定后,确定项目是否通过验收,并在验收证书上签属意见,加盖科技计划专用章。

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音西煤矿科技费用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进科技兴安、科技兴企战略,为科技项目提供足够配套经费保障,规范科技费用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努力实现音西矿“十二五”战略规划目标,加快科技创新型企业建设,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费用的基本原则 1.坚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贡献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效率的原则; 2.坚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科技创新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原则; 3.坚持科技兴企、科技兴安,提高企业安全治灾、抗灾、防灾能力的原则; 4.坚持科技项目先评估立项、后实施,再考核验收的原则; 5.坚持对科技投入试行宏观调控、分级管理的原则; 6.坚持科技费用预算管理、公开透明使用的原则; 7.坚持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设,从机制、体制上有利于上级科技中心运行的原则。 二、科技费用的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完善技术创新保障体系,切实将上级有关技术创新精神落到实处,解决好各项技

术创新工作所需经费,音西矿在建设期间按投资额的3%提取科技经费(其中包括上级提取的科技经费按投资额的1%进行预算),以此确保科技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科技费用的主要用途 1.科技费用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三种类型。技术创新活动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包括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活动。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是指上级明确规定的成熟技术项目在生产活动中的推广应用。 2.科技费用应重点支持企业急需解决的项目,如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艺创新、安全治灾、效率、效益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技术进步项目。 3.科技费用的使用必须是经矿及以上审查立项的科技进步项目,未被审查立项的技术进步项目一律不得在管理费用中的“技术开发费”列支和统计。 四、科技费用的开支范围 1.研究开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含燃料动力费、低值易耗品)。 2.用于研发活动的租赁费(含仪器及设备租赁费、房屋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调动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和审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即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校内科研基金项目经费。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1.国家级项目经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等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 2.省部级项目经费。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部门下拨的科研经费。 3.地厅级项目经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自设项目的经费和本市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4.校级项目经费。我校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培育经费。 第二章责任与监督 第三条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申请书、立项书、预算书、项目合同、中期检查报告、变更材料、项目最终成果、结项证书等;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审核;跟踪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审核科研外拨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到账后,会同科技处按项目单独建账;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会同科技处及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项审计。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二级单位(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审计处会同科技处和财务处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

(完整word版)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夏黑葡萄当年定植当年丰产高效栽培技术研究与示范” 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蓝山县新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位于湖南省蓝山县楠市镇下洞村,是一家集生猪养殖及销售、果树种植、良种繁育、贸易、科研于一体,产、购、销一体化,功能齐全的规模企业。主营业务生猪养殖、果树种植、优质种苗良种繁育及农产品开发。目前公司拥有2000多亩的高标准时鲜水果种植示范园、800亩油茶基地、年繁育230万株的种苗基地,年出栏10000头的现代化规模猪场。 二、项目概况 1、立项背景 目前,南方地区是我国发展最快的葡萄产区,南方葡萄栽培面积与产量占到全国总面积和总产量的23%和22%左右,葡萄种植管理技术在全国水平较高。近年来,随着湖南省内市场对葡萄的需求越来越大,葡萄价格逐年攀升,蓝山县将葡萄产业作为促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措施之一,大力发展葡萄种植,种植面积已达相当规模,全县种植葡萄超过2万亩,年产量2万吨,产值3亿元,已成为带动蓝山县域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夏黑葡萄作为近年来引进的新品种,已经成为蓝山葡萄产业发展的主导产品,生产技术成熟,

具有生产见效快,收益高等特点,即葡萄第一年栽种,第二年即可挂果,三年丰产受益,受到广大果农的喜爱。如何进一步完善夏黑葡萄种植技术,缩短种植时间,提升葡萄品质,提高葡萄产量,最大限度提高农民的土地产出效益,加快葡萄产业发展成为葡萄种植科技人员的新课题。蓝山县新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蓝山县葡萄产业的龙头企业,积极与湖南省葡萄协会,湖南农科院、蓝山县优质水果协会彭才庆、刘先雄等密切合作,积极开展夏黑葡萄当年种植当年丰产的技术研究,并进行示范推广,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2、主要研究内容 (1)定植 ①定植时期:定植前一个月整好地,定植时期越早越好,最好是上一年12月到当年2月份。 ②定植密度:按株行距0.5*2.2米的规格定植,亩栽300-600株。 ③选用粗壮苗:定植苗木粗度必须达到0.5厘米以上,越粗越好。 ④设施和架式:采用双十字“V”形架,简易避雨设施,灌溉用双管滴灌模式,3月份以前建好。 (2)幼苗期管理 ①幼苗期施肥,当新梢卷须长出了后,每隔3天需施肥一次,用腐熟人畜粪加水3倍或以氨为主的化肥浇施,每株保留一根健壮梢,其余抹除。 ②新梢用小竹竿或绳索引缚向上生长,长到60cm长时打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加强财政科技经费与社会资本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 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强化战略前沿技术研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基础支撑、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等工作。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结合基础前沿科技项目(课题)、公益性科研项目(课题)、市场导向类项目(课题)、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项目(课题)等不同类型项目(课题)的要求和特点,强化财政科技经费与社会资本的结合,依据项目(课题)特点可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股权投资(含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金、基金、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项目(课题)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市财政科技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项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据实列支,杜绝随意性。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自筹资金包

经费管理办法国家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汇总

经费管理办法-国家专项科研经费管 理办法汇总 为理清疑惑,小编汇总了国家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且看《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

本办法。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

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

大学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理工大学文件 昆理工大校字〔2017〕65号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6日

昆明理工大学科技计划(专项)项目 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学校制定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规范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力,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指国家及地方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含科技平台、团队建设、等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合同)书、经费预算书。科技专项项目指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委托的专项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经费限于开展项目研究工作使用,分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具体开支按照预算执行。 第四条在预算开支范围内,材料费报销须附供货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明确材料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总价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购须提供采购合同,总价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材料采购合同可由基层学院签订,总价高于10万元的采购合同由实验室管理处或科技处签订。 第五条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昆明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般情况下,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不得自驾车辆出差;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必须租车前往的,报销时须提供租车合同。对于租车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等一切责任问题,由项目负责人、出差人员以及车辆租赁单位,依据车辆租用合同(协议)相关内容共同承担。

最新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操作流程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操作流程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8〕9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8〕168号)的有关规定,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如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市科技主管 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做出评价。 具体验收流程如下: 一、项目受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到期完成后,登录市科技创新填写验收申请书(生成PDF打印),并按照项目验收说明要求装订成册; (二)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至市民中心东区行政服务大厅12-14号受理窗口,并领取受理回执; (三)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定期将受理的验收材料移交规划发展处。 二、项目验收需提交资料 (一)在线填报的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技术工作总结;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四)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及证书的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

(六)有关项目产品3份以上的用户使用报告; (七)项目研发投入台账: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下项目纸质验收材料需附台账; (八)资助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需出具项目经费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需是市财委公布的具有专项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 (九)资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应按“项目单位自筹”及“政府资助资金”分别列示,具体格式参考专项审计报告样本,加盖公章);项目现场验收时提供台账备查,(纸质验收资料可不附列); (十)项目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应按“企业自筹资金购置”及“政府资助资金购置”分别列示,并列示购置时间、数量、单价、合计金额等,加盖公章(已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的可无需再提供); 政府资助资金购置专用仪器、设备的发票、合同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按单项购置仪器、设备金额大小提供前10项,不足十项的全部提供); (十一)有关项目执行期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的年度财务报表和验收时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需附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需加盖公章); (十二)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合作单位);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经费监督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单位(属地单位)承担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科技经费监督贯穿科技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某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doc 7页)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重大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有充分理由的,经批准,可申请书面审核验收。 一般项目可以申请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一般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市、县(市、区)属单位承担的,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 第九条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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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科计〔2007〕86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科技印发计划办法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7年10月29日印发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促进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成效,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由省科技计划安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计划所包括的科技重大专项、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合作与交流、公益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需求征集、专家咨询、可行性论证、立项决策、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与绩效跟踪等环节。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省科技厅负责综合管理,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开展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部门协同与信息共享,加强项目档案信息管理与利用。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六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审核审批、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等环节。 第七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年10月30日前发布下一年度申报指南。 定向申报是指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科技经济发展动态,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第八条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有关项目推荐部门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

关于针对国家十五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关于针对国家十五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 国家“十五”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中国气象数值预报系统技术创新研究》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十五”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中国气象数值预报系统技术创新研究》的管理,确保攻关目标的实现,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的研究目标是:以四维变分同化技术、建立在新的多尺度通用动力框架基础上的、模块化的、能反映中国天气气候特点的不同尺度气象数值预报模式及数值预报支持系统为研究重点,自主开发建立一套具有持续自主创新能力的气象数值预报新体系,包括资料四维变分同化系统、有限区域中尺度数值预报系统、全球中期天气数值预报系统以及环境支持系统,其技术性能达到国际同期先进水平。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三条本项目采取项目—课题—专题三级管理。 第四条中国气象局受科技部委托为项目的组织单位,并指定中国气象局科技教育司承担具体的项目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科技部委托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课题评估或评审、课题的招投标,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课题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五条设立项目专家组。其成员由项目组织单位在本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水平与研究工作经验的专家中选聘。其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各课题研究方案与系统(资料同化、模式框架、中尺度与中期预报系统以及支持系统等)的科学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审定各课题的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课题间的任务与进度,确保项目总体目标如期实现; (三)主持并批准项目内部阶段成果的验收; (四)审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业务试验方案,组织协调跨课题的业务试验; (五)根据研究进展及时调整研究方案,确保按时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包括专题研究任务的撤消或承担单位的优化变更; (六)组织项目内或与相关单位、研究计划间以及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主持项目成果文集的编选。 第六条设立项目办公室,负责处理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应由项目主持的各项活动(会议、评审、出版等)的安排与管理; (二)负责项目文档的建立与保管;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操作流程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操作流程 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的有关规定,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如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做出评价。 具体验收流程如下: 一、项目受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到期完成后,登录市科技创新委网站项目验收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6911690210.html,/填写验收申请书(生成PDF打印),并按照项目验收说明要求装订成册; (二)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至市民中心东区行政服务大厅12-14号受理窗口,并领取受理回执; (三)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定期将受理的验收材料移交规划发展处。 二、项目验收需提交资料 (一)在线填报的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技术工作总结;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四)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及证书的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 (六)有关项目产品3份以上的用户使用报告; (七)项目研发投入台账: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下项目纸质验收材料需附台账; (八)资助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需出具项目经费投入

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需是市财委公布的具有专项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

科技投入类(六)财教〔2006〕160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06年9月30日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6〕1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对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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