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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案例DS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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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案例分析之DS321

Summary of the dispute to date back to top

The summary below was up-to-date at 3 November 2011

See also:One-page summary of key findings of this dispute

Consultations

Complaint by Canada. (See also DS26 and DS321)

On 28 June 1996, Canada requested consultations with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regarding the importation of livestock and meat from livestock that have been treated with certain substances having a hormonal action under Article XXII of the GATT 1994 and the corresponding provisions in the SPS Agreement, TBT Agreement and the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Canada alleges violation of Articles 2, 3 and 5 of the SPS Agreement; Article III or XI of the GATT 1994 ; Article 2 of the TBT Agreement; and Article 4 of the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On 16 September 1996, Canada request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anel. At its meeting on 27 September 1996, the DSB deferr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anel.

Panel and Appellate Body proceedings

Further to a second request to establish a panel by Canada, the DSB

established a panel at its meeting on 16 October 1996. On 4 November 1996, the panel was composed.

On 18 August 1997, the panel report was circulated to Members. The panel found that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ban on imports of meat and meat products from cattle treated with any of six specific hormones for growth promotion purposes was inconsistent with Articles 3.1, 5.1 and 5.5 of the SPS Agreement.

On 24 September 1997,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notified its intention to appeal certain issues of law and legal interpretations developed by the panel. The Appellate Body examined this appeal with that of DS26. The Appellate Body report was circulated to Members on 16 January 1998. The Appellate Body upheld the panel’s finding that the EC import prohibition was inconsistent with Articles 3.3 and 5.1 of the SPS Agreement, but reversed the panel’s finding that the EC import prohibition was inconsistent with Articles 3.1 and 5.5 of the SPS Agreement. On the general and procedural issues, the Appellate Body upheld most of the findings and conclusions of the panel, except with respect to the burden of proof in proceedings under the SPS Agreement.

At its meeting on 13 February 1998, the DSB adopted the Appellate Body report and the panel report, as modified by the Appellate Body.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On 8 April 1998, Canada requested that the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commendations and rulings of the DSB be determined by binding arbitration, pursuant to Article 21.3(c) of the DSU. The Award of the Arbitrator was circulated to Members on 29 May 1998. The Arbitrator determined that the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for implementation to be 15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adoption (i.e. 15 months from 13 February 1998); therefore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had to comply by 13 May 1999.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undertook to comply with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DSB within the implementation period. At the DSB meeting on 28 April 1999,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informed the DSB that it would consider offering compensation in view of the likelihood that it may not be able to comply with the recommendations and rulings of the DSB by the deadline of 13 May 1999.

Proceedings under Article 22 of the DSU (remedies)

On 3 June 1999, Canada, pursuant to Article 22.2 of the DSU, requested authorization from the DSB for the suspension of concessions to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in the amount of CAD 75 millio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pursuant to Article 22.6 of the DSU, requested arbitration on the level of suspension of concessions requested by Canada. The DSB referred the issue of the level of suspension to the original panel for arbitration.

The Decision of the Arbitrators was circulated to Members on 12 July 1999. The Arbitrators determined the level of nullification suffered by Canada to be equal to CAD 11.3 million. At its meeting on 26 July 1999, the DSB

authorized the suspension of concessions to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by Canada in the amount determined by the Arbitrators as being equivalent to the level of nullification suffered by Canada.

At the DSB meeting on 7 November 2003,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stated that following the entering into force of its new Directive (2003/74/EC) regarding the prohibition on the use in stockfarming of certain hormones, there was no legal basis for the continued imposition of retaliatory measures by Canada ; one of the reasons cited by the Appellate Body in its ruling against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was its failure to carry out a risk assessment within the meaning of Articles 5.1 and 5.2 of the SPS Agreement; and, having commissioned such an assessment to be undertaken on its behalf by an independent scientific committee whose findings indicated that the hormones in question posed a risk for consumers,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had fulfilled its WTO obligations and was entitled to demand the immediate lifting of the sanctions imposed by Canad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2.8 of the DSU. Canada said that while his country was prepared to discuss this matter further with the European Communitis, it doubted whether the new studies presented any new scientific basis for the ban of hormone-treated beef, and was also not in a position to accede to the request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responded that on the basis of the negative position expressed by Canada, it would reflect on the appropriate actions that would be necessary in order to preserve its rights under the WTO agreements.

At the DSB meeting on 1 December 2003,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stated that: in light of the dis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with regard to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mpliance with the DSB’s recommendations, the matter should be referred to the WTO for a multilateral decision; this situation was similar to other cases, which had been resolved in the past through recourse to Article 21.5 of the DSU; Canada should initiate multilateral procedures to determine whether or not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was in compliance;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stood ready to discuss this matter with Canada. Canada stated that, although at the 7 November DSB meeting, Canada had put forward a suggestion for bilateral discussions concerning the justification for th e European Communities’ position regarding its compliance with the WTO rul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had not responded to this suggestion; it was up to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to establish that it had complied with the WTO ruling; Canada continued to be open to discussions with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regarding its justification for its position; at this stage, Canada did not see any basis for removal of its retaliatory measures nor wished to take any other action.

On 8 November 2004,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filed a separate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 with Canada asserting that Canada should have removed its retaliatory measures insofar as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had removed the measures found to be inconsistent (see DS321).

Compliance proceedings

On 22 December 2008,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requested consultations under Article 21.5 of the DSU. On 16 January 2009, Australia, New Zea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requested to join the consultations. Subsequently, Canada informed the DSB that it had accepted the requests of Australia, New Zea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to join the consultations.

Implementation of adopted reports

On 17 March 2011, the European Union and Canada notified the DSB of a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regarding the importation of beef from animals not treated with certain growth-promoting hormones and increased duties applied by Canada to certain produc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agre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n 17 March 2011, in relation to this dispute.

wto世界贸易组织案例分析

进口限制:欧共体家禽产品进口限制案 1.协定第1.2条和第3.2条关于进口许可证对贸易限制和扭曲包括所有贸易,而非 仅限于相关许可证措施所针对的特定贸易。 2.就本案而言,许可证程序只是针对冰冻家禽肉类的配额内贸易i,而不包括配额 外贸易。 3.关于透明度问题,上诉机构认为,协定第3.5条第一项规定成员方提供许可证分 配的资料以及相关的数据的义务仅限于在接到要求后提供资料,而巴西没有证明 其要求欧共体提供资料而遭受拒绝,因此,欧共体没有违反协定规定的透明度要 求。 倾销价格:危地马拉水泥案 两个价格的比较不是处于同一贸易水平上的比较,因为发票显示的在墨西哥的价格是商业环节最末端的销售价格,而进口单证显示的是墨西哥水泥在危地马拉商业环节开始端的加个。很明显不是可以价格。 产品类型归零法:欧共体床上用品案 “交易归零法”即将单笔出口交易价格与单笔交易正常价值或加权平均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差额为负值,反倾销当局会把负倾销差额归零处理,这也会人为的导致倾销幅度的扩大。归零法在WTO的各具体按键中最终都被裁定违法。 倾销的因果关系:危地马拉水泥案 专家组认为这不是一份合格的申请书,理由是:对于包含较少进口产品资料室可以理解的,因为私人公司不容易获取国家海关当局拥有的统计数据;但对于危地马拉国内产业影响的数据,由于该公司是该国唯一的生厂商,获取这些信息是容易的。 补贴考察的两个因素:巴西飞机补贴案 在此案中,专家组明确指出,SCM协定的目标和宗旨在于对扭曲国际贸易的补贴措施提供多边约束。SCM协定是国际上第一个就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进行规定的多边协定。在巴西飞机补贴案中,判断是否存在补贴时应考察两个法律因素:财政资助和授予利益。 第20条: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金枪鱼案 美国提出其进口禁令可以依据第20条(b)的规定免责(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换言之,美国保护海豚的法令只能适用与美国领域内,并不具有域外效力。GATT第20条(b)项本意是为了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而制定的,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恰恰是为了保护进口成员方境内居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安全的措施。 第20条:美国与墨西哥金枪鱼案 专家组否定了之前“任何进口方不得以保护域外的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而采取限制措施”,认定一国保护鱼类的政策符合(g)项的规定,耳不闻捕获这类鱼类的活动是在实施保护措施的域内还是域外。上诉机构指出,经常迁徙和濒危的海龟与美国保护措施有足够的联系。对于迁徙性的自然资源,WTO含蓄地承认成员方的保护措施具有域外的效力。 碳关税第20条:美国汽油案 美国认为,衡量基准不同是因为对进口汽油的生产商进行单独测试是不可行的。专家组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规则第一篇(1—4章) 1.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 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2.巴西、智利等9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 1993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1993年前,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亿美元。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17日,巴西,智利等8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向GATT第3条第5款。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1994年10月4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3.美国与欧共体关于维生素类药的关税纠纷 对于维生素类药物,美国早先的关税是按照美国售价法计算的,药用维生素B12是44%。而饲料维生素的税率是21%。后来,美国改变了两种维生素的计税方法,按照进口价值加权平均数来计算。这样,两种产品的关税税率都是40%。对于美国这一做法,欧共体认为,这实际上是提高了饲料维生素的关税税率,从而违反了GATT第2条关于关税约束的规定,也违反了美欧在东京回合上达成的协议,即美国承诺将两种维生素的税率在5年内均降至16%的水平。 1982年6月,DSN专家组提交报告认为,美国改变计税方法是美国在承诺关税约束时保留的权利。因此并没有违反GATT的第2条规定。同时,欧共体也没有理由认为新汇率会给贸易带来不利影响。至于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的承诺,专家组只是希望美国加速这一进程。本案以美国胜诉告终。 4.美国与墨西哥关于墨西哥向美国出口金枪鱼的纠纷 美国有一整套关于捕鱼作业规范的法律规定。1990年10月,美国政府发布名列,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包括鲜鱼和金枪鱼制品,原因是墨西哥没有实行保护海豚的作业规范。墨西哥同美国进行磋商,申辩指出,自己也有保护海豚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与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做法一致,只是与美国的规范相比还有距离。美国不顾墨西哥的申辩,坚持实施禁令。1991年2月6日,墨西哥向GATT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GATT第11条的规定。 即“任何缔约国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美国:美国对墨西哥适用的标准与美国对本国捕鱼业的标准是一致的。因此不是歧视性

世界贸易组织案例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2004年4月,我国渔业大省——浙江虾产品对美出口全面停止。2004年3~6月,我国虾产品主产区——广东虾产品对美国出口仅为1010吨,降幅达85.9%。此4个月出口量比前2个月下降37.6%。2004年,我国向美出口海产虾6.61万吨,同比下降18.84%;金额3.386亿美元,同比下降23.78%。而2004年美国虾产品进口量在50万吨的水平,我国虾产品占有率为13.2%。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几乎失去了美国虾产品市场。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当尘埃落定之后,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此案,为今后的水产品国际贸易提供借鉴。 一、案例回放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1.8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82.9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disaster assistance)的名义资助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正式致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亚洲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25.76%~63.68%的反倾销税,称“由于外国虾养殖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美国捕虾者和虾加工者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正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该联盟提供的数字显示,2000~2002年,由于进口虾急剧增长,导致美国虾加工企

考试题WTO概论及案例分析

2014年春季班期末试卷 《WTO 概论及案例分析》(第1篇-第5篇) 一、单项选择题(30分) 1.世贸组织(WTO)成立于()。 A、1993年B、1994年C、1995年 2. 如果磋商程序未能达成争端解决办法,申诉方可要求成立()。 A、贸易争端解决机构 B、专家小组 C、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 3.各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这是()。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公平竞争原则 4.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 A、总理事会B、总干事会C、部长级会议 5.一国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为()。 A、2年B、3年C、4年 6.在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的产品是() A、用于买卖 B、自己使用或消费 C、用于生产 7.《反倾销协定》规定,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体产量占总产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应被认为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的申请。 A、50% B、3% C、25% 8.进口商对于难以接受的海关估价可以申诉吗?() A、可以 B、不可以 C、有时可以 9.第三方促成争端当事方开始谈判或重开谈判的行为,称为() A、调解 B、调停 C、斡旋 10.世贸组织对某些涉及成员权利与义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适用()规则。A、协商一致B、三分之二多数C、四分之三多数 11.1947年2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成立。

A、日内瓦B、马拉喀什C、乌拉圭 12.为保护国内加工业或制造业,可对该产业使用的进口材料设置较低的关税,而对同类制成品设置较高关税,以保护该产业国内生产,这就是()。A、关税配额B、关税高峰C、关税升级 13.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 A、3个月B、4个月C、5个月 14.价格承诺是反倾销措施吗?() A、不是B、是C、有时是 15.《原产地规则协定》的适用范围是()。 A、有关实施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 B、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C、保障措施 16.不可诉补贴,又称()。 A、“红色补贴”B、“黄色补贴”C、“绿色补贴” 17.出口退税政策是否属于补贴?() A、属于B、不属于C、视具体情况而定 18.专利保护期应不少于()年。 A、10 B、15 C、20 19.《政府采购协定》规定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特别提款权。 A、13万B、14万C、15万 20.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识,称为()。 A、证明商标B、地理商标C、集体商标 二、多项选择题(20分) 1.进口国对倾销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需具备哪几个条件?() A、确定某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B、确定进口国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存在

国际贸易反倾销案例

国际贸易反倾销案例

反倾销案例 我国是被别国反倾销频率较高的国家,根据记载,自1979 年欧共体首次对我国实施反倾销以来,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启动反倾销手段,几百起案件涉及4000多种商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几百个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根据已发生的反倾销案例分析,我国在国外反倾销案中尽管有过少量的胜诉,但绝大多数还处在被动挨宰的地位,这在主观上与我们的企业不知如何应对有着密切的关系。武汉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一直是湖北省蜂蜜出口的“领头羊”,但在我国加入WTO 后,一些国家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日益频繁,也使我公司的蜂蜜出口蒙上了一层厚重的阴影。 2002 年5 月,武汉市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首次向美国出口蜂蜜,却遭到美国2000多蜂农对武汉小蜜蜂提起的反倾销诉讼。即被认定为倾销,裁定征收24%~183.3%的反倾销税。面对美国提出的反倾销诉讼,武汉小蜜蜂公司组成专班、聘请律师、整理材料、接受有关方面的问卷调查。同时不间断与美国商人的正常贸易往来。

2003 年的核查,美国商务部把案子翻过来了。2003 年10月,武汉小蜜蜂公司接到有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经调查其在美国市场的倾销行为不能成立,其产品在美国市场应享受平等待遇。应对挑战,勇于抗争,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据理力争,武汉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应诉美国反倾销终于取得阶段性成果。小蜜蜂产品在美国市场有了暂时平等的地位。但是,2004 年,在美国蜂农的抗辩下,案子又翻过去了。美国商务部调查后又裁定,对小蜜蜂当年出口美国的蜂蜜征收33%的反倾销关税。此举对小蜜蜂影响很大,美国裁定的“扑朔迷离”,令企业感到很迷茫,很无奈。这使我们认识到;应对反倾销是一个长久和持续的过程,积极应对反倾销也是维护行业利益的体现,因此我们采取“不害怕、不回避、不让步”的态度积极面对国际贸易制裁,目前公司正在与美国商务部继续反倾销官司, 争取合理的利率。 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由于康佳公司不愿接受欧盟的现场认证调查,2006年3月28日,欧盟在布鲁塞尔发出文件,将对中国彩电出口商征收44.6%的反倾销关税,即日起执行. 2009年,美国将对中国钢格板征高额反倾

WTO规则与案例

第一章 WTO与GATT的历史渊源 [1] WTO的成立日期?中国入世的日期?1995年1月1日;2001年12月11日 [2] GATT在40多年的历程中,其历史实践活动可以归纳哪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贸易政策规则;二是负责召集和主持多边贸易谈判;三是调解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第二章 WTO 概述 [1] WTO的决策程序? 一、协商一致:一般情况沿用GATT传统的惯例。 1、一致同意。无任何成员方反对; 2、简单多数。当无法获得全体一致同意时采用。一个成员方拥有一票,有效表决必须超过半数。 二、投票表决: 1、涉及任何WTO协议条款的解释时需3/4多数票。 2、涉及WTO协议条款修改时一般需2/3多数票,如遇下列情况时,则需全体成员方接受才能生效:(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有关修改与决策的基本条款的修订;(2)《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 3、任何成员关于临时豁免其世贸组织义务的要求,须得到3/4多数票支持。 [2] 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 一、法律地位不同 GATT是临时性的,作为一个组织它先天不足,其法律地位始终未得到各国立法机构的确认批准;而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它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因为各成员方已经批准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WTO 拥有“成员方”,GATT拥有“缔约方”——从本质上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二、决策方式不同 GATT的决策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在决议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发表反对意见时才可获得通过。而WTO除了沿袭GATT的这种决策方式外,还根据决策议题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比如3/4多数,2/3多数和简单多数投票等。 三、管理范围及功能不同 GATT只处理货物贸易,WTO还管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此外,WTO还增加了一些诸如贸易政策审议等新的功能。 四、争端解决机制不同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快,时效性强;新增上诉程序的“纠偏”功能更好地保证了裁决和法律解释的公正性;而且“逆向否决”法使裁决一般不会受到阻挠。总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在贯彻公平与效率原则两个方面都有很大提高。 [3] 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期限及内容如何? 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取决于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最大的四国(目前是美国、欧盟、日本、中国)每两年审议一次。紧接着是16国名单,每四年审查一次;其余成员是每六年审议一次。但是最不发达国家除外,他们可以有更长的审议期限。 贸易政策审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WTO规则与案例

第一讲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 一、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1原始社会末期国际贸易的形成 国际贸易产生具备的两大条件:剩余产品的出现、国家的形成 三次社会分工、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阶级和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 2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国际贸易的缓慢发展 国际贸易只是局部地区偶然发生、国际贸易的规模、范围和商品品种受很大限制 3资本主义社会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 1)对外贸易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 黄金的渴望冒险家寻金地理发现 伽玛发现绕过好望角的新航线、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麦哲伦完成第一次环球旅行 2)对外贸易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 二贸易自由化和关贸总协定 1关贸总协定产生的背景(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二战前大规模的生产方式,供给大于需求,引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二战后为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世界经济新秩序 2GATT的产生----标志着贸易自由化趋势的形成 1)布雷顿森林会议(1944.7) 国际贸易组织(ITO)、国际货币基金(IMF)、世界银行(WB) 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 2)1945.12美国单方面邀请中、英、苏等15国加入削减关税谈判 3)1946.2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召开会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筹备委员会 4)1946.10达成《伦敦草案》 5)1947.4修改《伦敦草案》,安排23国进行双边关税减让谈判 6)1947.10达成123项双边关税减让谈判协议,汇编成单一的文本,正式签署GATT和《临时实施议定书》 7)1947.11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56国讨论《伦敦草案》,53国签定《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哈瓦那宪章》) 8)《哈瓦那宪章》没有必要数量国家批准而失效 9)1948.1.1关贸总协定生效 3关贸总协定的发展历程(1948.1.1—1994.12.31) 年份地点议题参加国 1947.4--7 日内瓦关税23 1949.4--10 法国安纳西关税33 1950.9-51.4 英国托奎关税39 1956.1--5 日内瓦关税28 1960.9--62.7 日内瓦(狄龙回合)关税45 1964.5--67.6 日内瓦(肯尼迪回合)关税与反倾销措施54 1973.9--79.4 日内瓦(东京回合)关税、非关税壁垒和框架协议102 1986.9--94.4 乌拉圭(乌拉圭回合)15项议题117 4关贸总协定对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影响 1)促进了国际贸易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 2)形成了一套国际贸易政策体系,成为贸易的交通规则 3)缓和了缔约方之间的贸易摩擦和矛盾 4)对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讲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地位与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案例

案例: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螺丝,螺母,螺栓和垫圈等钢铁紧固件的生产商,欧盟是这些产品的最大市场,2007年欧盟从中国进口的紧固件价值达5.75亿欧元。但欧盟以中国紧固件存在倾销为由,从2008年11月起向中国输欧紧固件加征26.5%至85%的反倾销税。2009年7月31日,中国将欧盟有关立法及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将欧盟告上世界贸易组织。

案件分析:一直以来,欧盟的反倾销立法,尤其是其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规则就存在诸多明显不合理甚至违背WTO规则的嫌疑。对中国企业,同时也对自身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 本案中,双方围绕《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该条是其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的主要规则之一,涉及倾销幅度的计算并进而决定反倾销税税率的方法。 由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即为倾销。如果倾销给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产业损害,则倾销要受到谴责,同时允许进口国进行反倾销调查,进而对倾销产品征收一笔额外的反倾销税。欧盟一直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承认中国国内的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认为价格不是由市场机制形成的。因此,欧盟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都用所谓的“替代国价格”,即找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依此计算倾销幅度,这往往会人为扩大倾销幅度。1996年的欧盟反倾销规则是歧视中国出口产品的典型反映,其通过列名方法指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对中国出口产品只给一个全国性反倾销税率。 WTO《反倾销协定》的原则是,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时,给每个出口商计算出单独税率是原则,抽样计算倾销幅度是唯一的例外。欧盟反倾销规则第9.5条滥用WTO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的模糊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能否获得单独税率进行“有罪推定”(即存在国家控制),而要求被调查企业反过来证明自己“无罪”。该做法违背了WTO有关调查机关应对每一企业确定各自单独倾销幅度的基本义务要求,欧盟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为借口,对中国实施“单一反倾销税率”,所有中国出口商不管出口价格高低都按单一税率被征收反倾销税。即针对所有的企业给予统一的国别税率,即所谓“一国一税”,而不是给与分别税率。 此案成为中国在世贸组织起诉欧盟的第一案。2011年7月15日,WTO上诉机构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发布最终裁决报告,通过澄清倾销幅度与反倾销税的关系问题、抽样是否构成《反倾销协定》第6.10条所规定单独税率的唯一例外、能否将国家视为一个“生产者”并统一计算倾销幅度等问题,裁定包括两项内容,第一是欧盟的内部立法《反倾销基本条例》中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同时欧盟对中国碳钢紧固件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也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中国在这场贸易纠纷中取得了胜利。 启示:长期以来,欧盟一直要求中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证明符合欧盟的所谓“单独税率”要求,对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造成严重负担和不公平待遇。世贸组织专家组裁决清楚表明,欧盟这一反倾销立法和实践是歧视性的,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希望欧方尊重世贸组织裁决,取消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立法和歧视性做法,公平对待中国出口企业,维护中欧正常贸易活动。最后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WTO的各项规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在经济贸易方面,凡是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政策与做法都有可能触犯WTO的规则。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为对方实施单一税率留下把柄。

中国产品遭反倾销案例分析

中国产品遭反倾销案例分析 [内容摘要]本文以几个中国产品被反倾销的案例为例,浅析“中国制造”频遭反倾销的内原因。 [关键词]中国产品、反倾销、原因 反倾销是政府采取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幼稚产业或者主要支柱产业而对外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通过这些手段使其进口价格与国际市场拉平,以保护自己哦内的产业。在这方面,中国虽然是世界上被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相关国内组织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力度却并不到位,导致出口混乱,出口商竞相压价,最后反被施加一反倾销措施,甚至被缩小配额。 为什么要反倾销呢? 因为,如果A国以很低的甚至是低到不合理的价格在B国销售某商品,会使B国的这种商品的销售受到严重的威胁。短期内,会威胁国内该种商品的销售利润;长期以来会导致B国国内生产这种商品的产业走向衰败,甚至会造成A 国该种商品在B国的垄断,并影响国内经济。 确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的措施: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 案例: 印度对中国药品征收反倾销税。2001 年4 月, 印度政府决定对所有从中国大陆进口的常用药ANALGIN 每公斤征收2. 59 美元的反倾销税, 同时对从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此类药品每公斤征收2. 86 美元的反倾销税。印度政府同时还宣布对从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特区进口的二轴导向丙烯薄膜(BOPF)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从每公斤0. 88 美元(从新加坡进口) 到每公斤0. 56 美元(从阿曼进口) 不等。此项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直至2002 年4 月。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 ?【世贸人才网:国际贸易人才门户更新时间:2005-12-06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2004年4月,我国渔业大省——浙江虾产品对美出口全面停止。2004年3~6月,我国虾产品主产区——广东虾产品对美国出口仅为1010吨,降幅达%。此4个月出口量比前2个月下降%。2004年,我国向美出口海产虾万吨,同比下降%;金额亿美元,同比下降%。而2004年美国虾产品进口量在50万吨的水平,我国虾产品占有率为%。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几乎失去了美国虾产品市场。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当尘埃落定之后,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此案,为今后的水产品国际贸易提供借鉴。 一、案例回放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disaster assistance)的名义资助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

最好最全反倾销案例及分析

摘要 国外对华反倾销一直是中国出口企业在开拓国外市场时的一个障碍,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出口猛增,迫于国内保护主义的压力,国外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以缓解国内的不满情绪。但目前,这些国家只能利用WTO允许的手段来加以保护,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包括反补贴、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由于保障措施只能面对产品,无法针对某一国家采用,而在中国入世后,由于不断地降低出口退税,减少补贴,因此反倾销措施被国外越来越频繁地用来保护该国市场。入世后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不断创出新高,这种现象应引起中国出口企业的足够重视.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入世后,中国连续几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如何应对近年来激增的反倾销案件,减少中国与主要贸易国的摩擦,这就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来看待,用新的策略来对待。 关键词:中国企业;反倾销;问题;对策

目录 第一章倾销和反倾销的一般理论 (1) 1.1 倾销和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以及中国在对外贸易中面临的处境 (1) 1.1.1 倾销和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 (3) 1.1.2 中国在对外贸易中面临的处境 (3) 1.2 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3) 1.2.1 倾销的定义 (3) 1.2.2 倾销的特点 (3) 1.2.3 倾销的构成条件 (4) 1.3 反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5) 1.3.1 反倾销的定义 (5) 1.3.2 反倾销的特点 (5) 1.3.3 实施反倾销的条件 (5) 第二章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实例研究...................................7 2.1中美水产第一案 (7) 2.1.1 案例回放 (7) 2.1.2 案例分析 (9) 2.2欧盟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 (10) 2.2.1 案例回放 (11) 2.2.2 案例分析 (12) 2.3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 (12) 2.3.1 案例回放 (12) 2.3.2 案例分析 (13) 2.4中国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大获全胜 (13) 2.4.1 案例回放 (13) 2.4.2 案例分析 (15) 2.5草甘膦反倾销:中国Vs阿根廷 (16)

2020年(安全生产)WTO打火机安全装置案例

(安全生产)WTO打火机安全装置案例

WTO-TBT案例-中国-欧盟:打火机安全装置案 [2002-01-01] 销往欧洲、离岸价低于2欧元的打火机,必须加装壹个5周岁以下儿童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而2欧元之上的不受限制。这就是欧盟正在拟定的CR法规(防止儿童开启装置),壹旦被通过,以价格优势取胜的温州打火机有可能被挤出欧洲市场。但这道以安全为借口的贸易壁垒且不是无懈可击,温州的打火机生产厂商发现了其中的“软肋”,于是他们以世贸规则为武器,迅速奋起抗辩。 中国打火机遭遇新壁垒 2001年10月,在我国胜利完成加入世贸组织的各项谈判时,壹个旨在保护欧洲打火机制造商利益的贸易法案也在悄然拟定中,这就是欧盟卫生和消费者保护协会主持制定的《打火机-防止儿童开启要求及测试方法》(简称CR法规)。 这壹消息通过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传到了温州日丰打火机有限X公司董事长黄发静耳里。黄发静既是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业主,也是温州市烟具协会副会长,同时仍是打火机出口欧盟的大户。他壹听到这个信息,立即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1994年,美国发生了多次因儿童玩弄打火机而不慎失火的事件,美国著名的打火机生产厂商ZIPPOX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借机游说有关立法机构,促成美国出台了CR法规,规定凡售价2美元下的打火机都必须执行该法规,加装壹个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装置,否则不能在美国市场销售。这个法规生效后,温州打火机首当其冲,出口美国市场严重受阻。黄发静介绍,当时温州打火机出口美国形势很好,先

后取代韩国和日本,大有独步天下之势,但CR法规实施后,温州打火机在美国市场马上萎缩,8年来几乎没有增长。当下,温州出口美国的打火机只相当于出口欧洲市场的五分之壹。要避免美国市场出现的这种后果,就必须设法阻止欧盟CR法规的出台。为此,黄发静壹边向和他们有共同利益的境外盟友--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征询,有没有可供采取的反制措施;壹边向国内的外经贸专家请教,从WTO法规中寻找突破口,进行合法的抗辩和抵制;同时通过行业协会,联合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开展积极的应诉和游说活动。 这是我国加入WTO后第壹起为抵制不公正贸易法规而采取的抗辩行动。作为此次行动的发起人,黄发静已联合了温州最大的21家打火机生产企业,开展统壹的抵制活动。他们的这种积极应对态度和措施,得到外经贸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专门应对各种贸易纠纷而组建的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日前也介入了他们抵制欧盟CR法规的行动。第壹次过招:温州人获胜 温州打火机产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但发展很快,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相继超过日本、韩国。2001年,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授予温州“中国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基地”称号。原来的打火机生产大国日本,现有90%的打火机生产企业被迫关闭,转向来温州定牌生产。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温州市拥有打火机生产企业300多家,年产销金属外壳打火机5亿只左右,占国内市场总量的95%。温州的金属外壳可重复使用打火机,从上世纪的90年代初开始出口众多国家,且以价格低廉和品种多样的优势,打破了打火机市场由日本、韩国及

中国倾销与反倾销的案例分析报告材料

中国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分析 7中国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分析摘要反倾销作为国际贸易中保护经济的常用手段,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在中国加入WTO 后,反倾销成为中国与别国之间贸易争端的突出问题。文章从中国面临的反倾销案例入手,分析了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和背景,从法律、政策等多个角度,提出应对措施和办法。关键词:反倾销;WTO;应诉;应对措施前言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深,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在入世后迅猛发展。作为发展中国家,有着自身的经济优势和良好的竞争力。但是,贸易摩擦却逐渐增多。其中,以反倾销案件最为突出。20 多年来,外国对华反倾销已使我国损失了巨额外汇收益,丢掉了宝贵的海外市场,大量企业因而陷入困境。面对如此繁多的反倾销和贸易摩擦,我国该如何应对? 一、倾销与反倾销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法律界定的倾销概念由3 个要件构成:(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 (2)这种倾销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上述3 个条件的低价销售行为,才构成法律上的倾销,同时这也是反倾销调查的3 个要件。反倾销是WTO 允许的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 成员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形式合法、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其调查程序通常包括提起调查申请、立案、调查、裁决、行政复审、司法审议等几个阶段。根据反倾销形式的发展变化,反倾销法日趋完善。所谓反倾销法是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行政机关保证执行,为规范进口产品价格秩序,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要求进口产品相关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美国汽油标准案 案例日本酒类税案 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税的纠纷 申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 被申诉方:日本 上诉方:日本、美国 被上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 裁决时间:(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1996年11月1日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专家组报告的法律地位(性质) 有关的WTO协议规定: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2款:“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通过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所作解释的专有权力。……通过一项解释的决定应当由成员的四分之三作出。” DSU第3条第2款指出:“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用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 的建议或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 本案主要涉及日本的酒税体系是否符合国民待遇的原则问题,但选中本案要说明的是专家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专家组报告法律性质的认定的争议。专家组在遵循维也纳公约第31条对GATT第3条进行解释的时候,认为“GATT全体成员方和DSB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维也纳公约第31条所说的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规定:“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有“1、当事国嗣后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劝之适用的任何协定;2、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节制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主张在对条约进行解释时应将以往专家组报告作一并考虑。美国对此提出上诉,认为,专家组把其他案件的专家组报告作为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3款(B)所说的“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是错误的。美国认为,专家组报告仅仅起到澄清具体纠纷中各方权利义务的作用,DSB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决议是GATT 协议第1段(B)(iv)所说的“决议”,但专家组报告本身并非“决议”。 上诉机构意见: 上诉机构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GATT专家组报告虽然要由GATT缔约方全体通过,但根据1947年GATT,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决议并不构成缔约方全体的协议。在GATT普遍接受的看法是,专家组报告只针对一个案件的具体问题,因而只对当事方有约束力,其他案件的专家组并没有义务根据其分析来决定其他案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 年月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年月,我国渔业大省——浙江虾产品对美出口全面停止。年~月,我国虾产品主产区——广东虾产品对美国出口仅为吨,降幅达。此个月出口量比前个月下降。年,我国向美出口海产虾万吨,同比下降;金额亿美元,同比下降。而年美国虾产品进口量在万吨的水平,我国虾产品占有率为。自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几乎失去了美国虾产品市场。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当尘埃落定之后,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此案,为今后的水产品国际贸易提供借鉴。 一、案例回放 年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个州养虾业,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年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

WTO案例 香蕉案解析

香蕉案解析

You have selected to view all the disputes about Bananas 9 case(s) match the criteria you selected. 22June 2007 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 Panama)DS36421March 2007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 Colombia) DS36131August 2001Turkey —Certain Import Procedures for Fresh Fruit (Complainant: Ecuador) DS2374March 1999United States —Import Measur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mplainant: European Communities) DS16520January 1999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s: Guatemala; Honduras; Mexico; Panama; United States) DS15825November 1998United States —Sections 301–310 of the Trade Act 1974 (Complainant: European Communities) DS15224October 1997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 Panama) DS1055February 1996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s: Ecuador; Guatemala; Honduras; Mexico; United States) DS2728September 1995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s: Guatemala; Honduras; Mexico; United States) DS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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