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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律师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律师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律师在法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

邹霏霏190900339

在人们心目中,律师总是代表了公平和正义。律师是智慧和效率的化身,他们合理地利用法律武器来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巧妙地回答法官的提问,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最大的保护。他们在法庭上义正言辞据理力争,法庭下又温文儒雅,对法律总是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

那么,这样一个神圣而略带些神秘的职业,到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一个怎样的地位呢?在庄严肃穆的法律体系中,律师又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呢?

一.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及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首要职责是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辩护,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的一项诉讼活动。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对法律知之甚少。法律赋予他们辩护权,然而,往往由于对法律认知水平的限制,他们的辩护权并不能够得到很好的利用,反而有时会对其自身其他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在刑事诉讼中,由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辩护人,有利于被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使。

律师接受委托行使辩护权,便享有一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赋予了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以及调查取证等权利,较其他辩护人参与的诉讼阶段更为宽广。同时,律师还应履行其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具独立性,辩护律师依法履行其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也不为被告人的意见所左右,如果被告人不如实陈述案情等,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拒绝为其辩护。

其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参与诉讼。代理律师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和法律规定内的各种诉讼权利。作为诉讼参与人,代理律师的地位也是同样是独立的。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在开庭前调查了解事实,参与开庭审理,代理提出抗诉等,在自诉案件中还可以代理撰写自诉状等等。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还有提供刑事法律帮助的职责,指的是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聘请,旨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律师在侦查阶段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仅仅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咨询帮助,避免因犯罪嫌疑人不了解自己具有何种权利而使自己的权益遭到损害。

二、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及作用

民事诉讼当中,律师主要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民事诉讼当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从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中派生出来的,是由代理人授予的,并非律师所固有的。律师在诉讼过程当中所为的行为,需在授权范围之内,不得越权代理。遇到实体权益处分的时候,律师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可以看出,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仅对于当事人要求其从事行为的合法性有独立的判断,其地位仅具有相对独立性。

在我国,并没有强制要求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需聘请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是否由律师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全凭当事人个人的意思表示。不过,在民事案件中,律师却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民事案件的涉及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客体则非常广泛,从婚姻家庭到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我们每个人作为民事权利的主体,都由可能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参与诉讼。然而,由于很多人并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不能清楚的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划分,也不懂得诉讼程序该如何进行,往往因此而造成了难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律师的代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根据代理权限的不同来行使不同的权利。一般代理中律师根据自己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无需作出明确的表态和决策,由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决定。而在特别代理中,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重大诉讼行为作出明确的表态。三.行政案件中律师的地位及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行政案件是相对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较为特殊的一类案件。因为案件所涉主体的地位相差较大,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时,往往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往往由于举证难、法律法规不健全、受理机关与行政机关相互牵制、公民法律意识较差等等原因而造成此类案件难以胜诉。

在行政案件中,律师应领会行政案件的特殊性,把握行政案件的特殊规则,完成代理工作。应注重关于对被代理人的权益的维护,做好调查取证的工作,撰写好法律文书,为委托人选择最佳的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律师在法律诉讼中承担的职责多为代理人应承担的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有独立地位,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地位相对独立。

参考文献

[1]关今华:《律师与公证》,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第二版

律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作用

律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作用 人们为什么需要律师,律师有什么作用。比较律师与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所体现出来的区别,就可揭示了律师的作用。 第一,律师精通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具有对案件如何进行调查的能力,不仅如此,律师还养成了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的习惯,能够把眼前的具体案件与法规范恰当地联系起来,通过法律推理提出具有一定客观性和说服力的主张,并及时提示给法院。 第二,律师在其拥有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础上,还能够根据具体案件对有利于自身委托人的论点和证据材料加以组织并以逻辑严密完整的样式来展开辩论,而且这样的辩论在不一定与律师个人所持有的信条或好恶有直接联系。 第三,律师熟悉法律实务尤其是其中关于诉讼的实际事务。做一-个好的律师,往往经过反复处理大量的案件而逐渐领会掌握了种种程序上的技术,这不单是个知识的问题,还包括经验和技巧。这显然是当事人所不具备的。 第四,从与案件或纠纷本身的关联来说,当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观的立场上来对待诉讼,而律师则因案件本质上属于他人的问题,能够保持一定距离,较客观冷静地把握情况。 第五,律师作为从事专门职业的人员,接受职业团体特殊的规范制约。虽然他与法官同属从事法律专门职业,但律师毕竟不是司法机关的附属部分。他以一种中间的独立的立场参与诉讼。 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具有不可替代性,这里更多地从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如果从司法的过程来思考,则律师的必要性,更多地体现在它对司法正义的保障作用上。 律师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比如在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责任法规中规定:“律师作为法律卫士,在维护社会利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起到这种作用,律师就必须了解他们与法律制度间的关系,以及在法律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律师的义务就是维护最高的道德标准。"具体说来,律师对司法正义的维护表现为: 第一,律师制度保障着司法实体正义的实见。要实现个别正义,就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从法律为准绳。但何为“事实”?事实本身是-种存在于法律之外现实生活之中的现象。把这种现象和法联系起来,需要进行必要的“演绎”。经过这样的操作,事实才具有了法的含义。但是,这时的“事实”就不再是本来形态的事实,而是作为一种失去了许多细节并经过点染润色的所谓产物存在于法的世界里。 这意味着,这里的“事实”并非认识论中的事实真相,不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世界中的原来事物,对它的认识就不能只靠法官的调查取证,而更多地要靠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他们的律师在法庭上的举证和辨论,最后,法官根据双方所提出证据的分量和说服

律师工作的必要性

一、律师代理土地出让的主要作用和必要性 1、律师代理土地出让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对土地调控力度的加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土地交易过程中越来越得到体现,土地交易暗箱操作的空间越来越小,取而代之的是程序更为规范、更加复杂的土地交易规则。而这些规则又牵涉到我国多部门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以及大量的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面对这些法律法规及复杂的交易程序,无论是专业的地产商,还是一些需工业用地的企业,都需要有律师,特别是专业的地产律师的参与,才能使其合法权益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中都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顺利的达到取地目标,为下一步顺利的开发或生产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2、律师代理土地出让的主要作用。 (1)、保证各种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在有关土地交易开发过程中,经常要起草各种各样的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这些合同既是确定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也是在发生纠纷后主张权利的凭证。但是要想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对方违约,前提是这些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否则对当事人不会的任何约束力。有关土地的各种法律关系本身就非常复杂,而法律规定中有关限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又较多,作为专业律师必须帮助当事人建立起法律关系清晰,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 (2)、克服法律障碍 我国的土地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特别强调行政机关对土地和当事人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在有关土地利用的法律规定

中,限制性、禁止性的内容非常多。律师帮助当事人进行土地项目的实务操作尤其要注意这些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在合法操作的前提之下,要学会绕过这些障碍。当然绕过这些障碍并非“钻法律空子”,而是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1、为烟草公司竞地方案进行策划,提供法律意见,解答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言献策,协助完成相关的法律行为,尽力保证以较低价格竞得意向土地。 2、积极参与房地产评估、投标、竞标,对出让程序进行跟踪,保障烟草公司在招投标、拍卖或挂牌过程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协助委托人处理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处理与国土资源局、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的联络和沟通事宜。协助烟草公司与国土资源局协商供地条件、确定土地供应的经济指标、协助编制投标文件。 4、代为起草审查一系列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文件,起草、修改相关请示文件等。协助烟草公司整理相关评估、投标、竞标材料,制作评估、投标、竞标卷等法律文书; 二、律师代理土地出让的主要工作 1、土地储备阶段。协助烟草公司与土地部门签订土地收储合同,确定合适的收储范围及收储价格,维护烟草公司利益。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阶段。与国土资源部门、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沟通,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等,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公共关系及企业社会责任

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 【摘要】从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入手来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先说明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基础,然后以近期公关事件――鸿茅药酒为例子进行分析,然后以两者同步发展说明发展的四个阶段。 【关键词】公共关系;企业社会责任 一、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随着现在社会发展,人们对于公关一词不再陌生,“公关”顾名思义就是公共关系,是指某一组织为改善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促进公众对于社会组织的认识,理解和支持,达到树立良好组织形象的目的,以促进商品销售为目的一系列公共活动。最常见的公关活动就是广告,广告在我们生活之中无处不在。然而公关活动不仅限于广告,比如?f明星作为一个新的公关主题,他们的知名度与他们团队的公关活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报道明星的慈善行为等等就是明星的一种公关活动。当然,这篇文章之中我们主要讨论的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公关活动。 说完公共关系我们再说说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通常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

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 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SA8000就是典型的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而随着现代企业不断发展,企业对于自身的社会责任也有了越来越清晰的认识。 二、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基础 关于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英国公共关系专家詹金斯曾经指出,每一个组织都有公共关系,无论你是否喜欢,这可以称为无意识的公共关系。他们不仅重要,而且可能比计划的公共关系更加重要,在管理学上,这叫做企业社会畴。所以,尽管在历史上,关于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但是,通过历史上对企业公共关系和社会责任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伦理基础,如果没有社会责任感作为支撑的话,那么公共关系对于公关危机也回天乏术,比如,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这种大大违反了企业社会责任,社会道德的事件,是企业部公关部门的失职,也是企业没有扮演好良心企业的角色,如果这样的事件能通过扭曲事实来挽回企业形象,做好公共关系,那才是对公共关系的无知,滥用甚至说扭曲。由此可见,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密切相关,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基础,而在历史上,对于公共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学者――皮尔斯也曾经说过,公共关系理论构建有两种方法,策略方法

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浅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摘要]: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负有特殊责任。律师的职业使命与职业活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具有很高的契合度,律师在推进民主法制、联系政府与公民、通过对公权力的制衡,维护社会正义、提供法律援助、弘扬法治精神等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主法制;制衡公权力;社会正义;法律援助。 一、和谐社会内涵 胡锦涛总书记曾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健全民主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不断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进一步维护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稳定大局,从而更好的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赋予了律师业光荣的历史任务与时代使命,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由于其特殊的职业使命及执业活动,理应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律师是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力量 民主法制社会的最高境界和成熟形态是和谐社会,就是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要以民主法制作保障,并通过民主法制加以实现。①律师在实现民主法制进程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包括律师在参政议政、参与立法和实施法制过程中的作用。例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城乡矛盾也越来越明显,其矛盾的产生,与法制观念和制度以及政府行为密切相关,政府官员的法制观念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律师运用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帮助政府官员增强法制观念;在制定政策时,要符合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在政策和法律、制度方面逐渐缩小城乡不和谐的矛盾;对涉及“三农”、城建、环保、征地、拆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律师可以为政府出谋划策,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理念。②这些行为为避免城乡不和谐矛盾的扩大起到了积极地预防作用。 (二)律师作为司法制度中的社会组织,是联系政府与公民的纽带。 中央文件和政策已将律师业界定为“社会组织”,③社会组织具有中介性,律师社会组织作为一种中介性组织,它是政府与公民之间进行对话、交流的有效组织。现代社会在社会决策过程中,社会多阶层都要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渠道,而律师作为社会中间阶层,由于其中立地位,有利于协调上下关系,因此,中间层的参与决策往往是社会多元参与的核心问题。所以,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政府

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的作用

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的作用 在讨论律师在法制社会中的作用时,一般人均认为律师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担任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看法是不无道理的。律师的大量活动表现为在诉讼中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其宗旨是严格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律师的活动不限于诉讼活动,还包括参与仲裁、起草合同、提供法律意见等大量非诉讼业务,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律师在这方面的作用要更为突出。即使就律师参与诉讼而言,也并非仅限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公正中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这首先要从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方面展开讨论。 律师和法官同为法律职业者,英文中“lawyer”指熟知法律的人,既包括律师,也包括法官,他们都是法律职业者。在日本,将辩护士(律师)联合会,与最高法院、法务省同称为“三法曹”。而律师常有“在野法曹”之称,并与作为“在位法曹”的法官相对应。律师与法官的职能都负有正确执行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责。他们都是为建造法制大厦添砖加瓦的人,其共同目标完全是一致的。 法官的司法活动并不是孤立的,而必须要取得律师配合。在现代社会,尽管律师不是司法者,但司法制度与律师制度关系十分密切,司法的公正不可离开律师的活动。因为诉讼活动是颇为复杂的,要通

过诉讼维护社会正义,首先必须要消除人们对法院的感情上的隔阂,使人们不惧怕诉讼、不厌恶诉讼,这就要通过律师的活动使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进行制度上的沟通,使当事人不觉诉讼繁琐、陌生或可怕,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几千年来儒家文化的“息讼”“无讼”思想影响深重的国家,消除民众对诉讼的恐惧心理是十分重要。正如本世纪初中国在开始酝酿律师制度时,一位政府官员在其所编的《律师法草案》中所阐释的。 “司法独立,为法制国公权精神所示,而尤其不可无律师辅助。律师制度不施行,则人民之对于司法官厅,不免生种种之恶感,致生诉讼上无穷之障碍,是非设置律师制度不可。盖有律师为诉讼人攻击、辩护、事事依据法律,绅既无所容觖望,官也不能稍有绚违。而自起诉,检查一切手续,皆有律师之为前导,不致仍前无所适从。民间恶感,非但可以消除,而律师之信用既彰,则于司法机关,且可因以发展,其关系诚非浅鲜”[1].这段话确准确概括了律师在沟通法院与民众的关系方面的作用。诚然,新中国的法院并不是旧社会的衙门,民众对人民法院并不存在着几千年封建社会中民间一直存在的对衙门的恶感,但是如果没有律师,而一般民众因不熟悉法律,难免会对在法院打官司产生厌烦和恐惧,从而通过诉讼实现权利,保护权利的途径难以获得。 律师对法院的司法活动配合表现在,律师制度的存在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现代司法仅要求实体的公正,而且要求程序的公正。而程序的公正乃是司法正义的固有内容,并具有独特的价值。律师制

《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19792019)》

《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报告()》 参与申请书 申请单位(个人) 申请项目 填表日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年月制

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报告编写相关机构单位基本信息表

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报告编写个人基本信息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要求电子版报送,无须提供纸质版材料。请报送时,同时报送格式和格式(扫描件)。 二、请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报告编写相关机构单位基本信息表》、申请个人填写《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报告编写个人基本信息表》。 三、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一)申请项目:封面须填写明确,《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或《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报告()》;表中请选择其中一个项目,并在括号中用“√”勾选。 (二)单位名称:须填写单位全称。 (三)通讯地址:须填写详细通讯地址(不能以单位名称代替)和邮政编码。

承诺书 申请人承诺对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填全部内容均真实、完整。如获准立项,申请人承诺:.本表填写内容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如相关内容不真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随时终止相关报告编写委托项目,申请人将退还因此取得的全部费用,并在国家级媒体进行公开道歉。造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他人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完成编写任务,保障编写质量,取得预期成果。 .全部编写成果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他人主张编写成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由申请人负责处理解决,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其相关单位无关;如因此造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其相关单位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进行公开道歉。 .编写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著作权及全部知识产权归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协所有,申请人及作者本人仅保留署名权。 .在工作期间对接触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申请者(签章):

【律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作用】

【律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作用】 【律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作用】 很多企业领导人和管理者都错误的认为只要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就有效,这是由于他们不了解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既法律效力。 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便成立,但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协商一致的问题,并不意味着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成立,如果不符合合同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不具法律效力。合法合同从成立时就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成立也不具法律效力。 因此,合同成立后并不是自然生效的,而是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生效要具备下列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 既然合同生效要符合法律规定要件,那么要保证合同生效就要发挥律师的作用,由律师参与合同的签订。律师将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有效: 1、合同主体的考察: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 签约对方为个人时,法律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企业分支机构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有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2)核实对方的资信情况: 要审查对方是老客户还是新客户,要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等,还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等资信证明资料。 2、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以要约承诺的形式反复接触并基本达成一致后,应以缔约备忘录、意向书等形式确认商谈结果,为签订正式合同作准备。 3、合同条款: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十周年。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律师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律师和律师制度,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繁荣,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律师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法定化;其二,律师行业自律的形式化。这些困难和问题的产生,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行立法原因。 因此,在《律师法》修改提到议事日程的今天,笔者希望通过对律师基本属性一些探讨,给律师一个恰当的角色定位,以提高律师的职业自尊和自信,减少社会对律师的误解和偏见,进而期待对律师法修改有所帮助。 一、我国律师的法律定位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该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义为“国家的工作法律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法确立了新中国的现代律师制度,第一次明确律师属于社会法律工作者,第一次体现律师相对独立的地位和人格。这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保障人权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律师法》颁布以来,公权力部门对律师的误解、偏见甚至打压并未减少,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诚信度评价未见显著提高。形成这种认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律师法对律师定位的不全面,对律师属性界定的含糊。 二、我国律师应有的基本属性。

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七日,古巴哈瓦那 鉴于世界各国人民在《联合国宪章》中申明决心创造使正义得以维持的条件并宣布其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而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鉴于《世界人权宣言》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由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以及为每一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进行辩护所必要的各项保证, 鉴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宣布了在不无故拖延情况下受审的权利以及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 鉴于《经济、杜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回顾了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人 权与自由, 鉴于《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明文规定,被拘留的人应有权获得法律顾问的协助, 有权与法律顾问联络和磋商, 鉴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建议,应确保未受审讯人享有获得法律协助和与法律顾问进行保密联 络的权利, 鉴于《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重申,每一涉嫌或被指控犯有可判处死刑罪的人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在诉讼的各阶段获得适当的法律协助, 鉴于《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为改善罪行的受害者获得司法上的公正与公平待遇、恢复原状、赔偿和援助推荐在国际和国家各级采取各项措施, 鉴于充分保护人人都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无论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鉴于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权利,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它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 重要作用, 下列各项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是为了协助各会员国促进和确保律师发挥正当作用而制订的,各国政府应在其本国立法和习惯做法范围内考虑和尊重这些原则,并应提请律师以及其它人例如法官、检查官、行政和立法机关成员以及一般公众予以注意。这些原则还应酌情适用于虽无正式律师身份但行使律师职能的 人。 获得律师协助和法律服务 1. 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2. 各国政府应确保向在其境内并受其管辖的所有的人,不加任何区分,诸如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原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经济或其它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歧视,提供关于平等有效地获得律师协助的迅捷有效的程序和机制。 3. 各国政府应确保拨出向穷人并在必要时向其它处境不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资金和其它资源。律师 专业组织应在安排和提供服务、便利和其它资源方面进行合作。 4. 各国政府和律师专业组织应促进有关方案,使公众了解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了解律师在保护

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

法治型社会需要律师,律师活动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在法治型社会,法律至上,在所有行为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效力;在社会冲突的解决中,以司法手段最为有效;司法机关在解决冲突时,只服从法律,而不受法律之外的权力的干涉,不为社会舆论所左右,不为个人情绪所动摇;更不为某种私利所扭曲;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人都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任何人的法律权利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在这种以法律规范指导一切社会生活的社会,律师职业应运而生。律师是法律专家,精通法律,具有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条件,能够切实满足社会主体对法律内容的了解以及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需要。在古罗马社会,由于法律价值被广泛认同,因而萌芽了律师及律师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西方资产阶级的法治,推动了律师职业的发展,建立了西方发达的律师制度。与此同时,律师的职业活动,又反过来对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具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律师通过开展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活动,向社会主体阐释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则,无疑有助于提高广大社会主体的法律素养以及全社会的法治环境,推动社会法治水平的不断优化。这正如西方学者所言:?律师是一个复杂法律制度的专家。他犹如法院里的官员一样,以一种替

大众服务的精神来运用他的知识,虽然法律界人士散布全国各地,并无统一组织,可是在他们之间却存在有一种‘同盟’?。?企业及及社会生活,以及政治制度的力量,都得靠律师们来担负起职业责任。? 律师文化是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法治文化是一种大众文化,?真理?是由社会在平等、自由的自然扩展的相互关系中形成。专制文化则是一种统治者?钦定?的文化,是固定的意识形态,将这种钦定的确立为社会的真理,一切以这种钦定的文化为标准。?野蛮的力量也要为它自己的卑劣制造某些道义上的支持来粉饰冠冕?[9].钦定的之所以也称为文化,乃是因为?文化?这一词本身就含有文明、正义的意思。总是想将赤裸裸的暴力伪装成大爱、宽容、正义性。一切可能对这种钦定的文化剥去伪装的机会,都会被专制文化视为大敌。步青云先生说?自治的大学?是民主的四大基石之一[10].一个专制的文化里,是不允许人们有自己独立的思想,也不允许人们可以追求更大的权利、精神、远见和正义,它们还要传播愚昧的文化。如果允许钦定的文化塞进文化教育中,这是对民主之治的最大践踏。中国古代的?文字狱?是极好的证明。文字狱的特征是?罪状由当权人物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起,证据也由当权人物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成。?[11] ?文革?,中国人再次用无数的?生命?感受了?钦定?文化的厉害。在专制文化里是没有公平辩论的,?辩

浅论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

第四届青年律师论坛征文 浅谈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 周大勇* 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律师已成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不可缺少的一只重要力量。但在律师行业发展过程中,因法制环境不健全,律师参与社会制度建设的渠道不畅,律师服务的功利化等诸多原因,使民众对部分律师丧失信任,律师职业的声望受到挑战。律师界对这些问题一直在反思,其中也包括对律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思考。 在整个律师行业中,青年律师是一只富有朝气的新兴力量,也将成为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中坚力量。青年律师对职业的定位,对职业使命和社会责任的认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整个律师行业和发展和社会对律师整体的认识。因此对于在当前形势下的青年律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讨论,是律师行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拟结合一些律师同行的论述,对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提出一点浅见。 一、社会责任的含义 社会是人与人关系的总合,人类发展的实践让我们认识到,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互相依存、相互配合,共同保障整个社会的存续和发展。社会赋予其成员以责任,是社会需要这个成员克服其潜在的危害,以避免社会关系或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受到损害,或社会要求其成员发挥特别的能力,以提高社会成员共同福利的结果。前者如法律或道德作出禁止性的规定,防止社会成员作出危害行为,比如要求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不扩散核武器,或要求公司严格遵守产品质量的规定;后者如一个社团中自然倾向于赋予年长者、学历高者领导职务,或者要求大企业在出现自然灾害时多行募捐,社会责任通过社会规范赋予社会成员,也体现在社会大众普遍的伦理共识中。 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一般认为,社会倾向于要求有能力的社会成员积极地作为,贡献出能力以增进社会的福祉,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相反,能力较弱者则可能成为社会责任的对象。这种朴素的公平观源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只有在保障生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贡献出剩余的能力,因此大国家、大企业和有能力的个人主体,往往被要求承担更多的责任。 社会责任的内容,是需要多个社会成员共同的行为来实现,而无法以公权力机构或某个成员完全自愿或强制实现的社会事务,其内容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对社会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加以保护,为*作者系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全国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律师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

律师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 首先来看国外的情况,成立于1974年的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办公室(OFPP)目前共有13名工作人员,其中4人是律师,履行政府预算支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的联邦会计总署(GAO)目前则雇佣28名律师受理供应商的投诉。 在中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熟悉这些法律,能熟练运用这些法律为政府采购的专业人才非常缺乏,采购行为不规范、采购目标无法全面落实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熟悉政府采购业务的律师,无论是对于中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完善和监督,还是对于政府具体采购行为的完成,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具体到某个政府采购部门(以下简称该政府部门)而言,律师可以起到的作用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为该政府部门涉及的政府采购事项(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提供全面法律咨询服务; 协助该政府部门与其所聘请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国采中心和招标公司)、外贸代理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及阐明立场、进行相关沟通与交涉; 协助该政府部门和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订、修改相关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等)的商务部分,并就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代表该政府部门阐明立场或发表声明; 协助该政府部门审查供应商就政府采购事项所提交应答文件的商务部分,并对供应商有关证明其法律资格、履约能力的证明文件进行专业审核; 协助该政府部门设计、制作或审查、修改与政府采购事项有关的政府采购合同(范本)及其补充合同、备忘录及供应商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之目的所作出的有关声明、承诺和保证; 协助该政府部门与中标供应商及该政府部门委托之外贸代理公司进行商务谈判,签订相关政府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 协助该政府部门参与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协助招标公司审查、评判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厘清相关法律关系; 协助该政府部门与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并负责与此相关采购合同、备忘录、承诺文件的起草、审查和修改; 必要时代表该政府部门以法律专家的身份参与有关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项目的评审工作并独立履行职责; 协助该政府部门做好相关政府采购设备在交货、进口通关、调试、验收阶段的有关证据保全工作; 协助该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相关的政府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备忘录、承诺的实施与履行情况; 代表该政府部门就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核查或澄清,发生投诉事件时,代表该政府部门依法处理投诉事件并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和申辩; 代表该政府部门就供应商、外贸代理公司在履约阶段提出的异议及违约行为进行磋商、发出律师函; 根据该政府部门要求,就与政府采购事项有关的重大、疑难法律事宜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律师社会责任

谈律师的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2013-09-03 12:51:08 作者:段桂艳黄乐平叶明欣来源:本站原创我要评论(0) 摘要: [作者] 段桂艳黄乐平叶明欣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 [正文] 到2013年,我国的律师人数已经超过20万。其中的专职公益律师虽然在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却数量极少,发展也受到资金、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掣肘。而商业律师作为律师中的最主要群体,如果能够广泛地参与到公益法律活动中,发挥其法律专业的优势,将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的公益法律服务,使更多人群受益,并在更大范围内传播公益法律的理念。 一、对律师社会责任的理解 律师社会责任是指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从业者,不以营利为目的,自主自愿地向他人提供法律服务,不收取或者只收取低于市场价格费用的公益行为。包括免除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费、不收取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费用,只收取成本或低于市场价格收取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费、减免对慈善机构的法律服务收费、为社区、学校等提供法律教育和普法宣传、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如关于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等)、主动向政府申请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及其他。 笔者了解到,律师对自身社会责任的理解是多元的,对律师社会责任定位在普法宣传层面的律师最多,其次是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免除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费用及提起公益诉讼。履行社会责任时能否向弱势群体收费,在律师群体中的分歧比较大。还有的律师认为,律师能够自勉,做好一个法律人的本职工作,就已经属于履行了律师社会责任。 二、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

在律师参与社会责任活动的内容中,提供过法律问题咨询的律师人数最多,高达76.5%的比例;其次是为弱势群体案件代理(含代写文书);再次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概括性的法律知识;还有就是为社区、学校等提供法律教育和普法宣传。以上几项的比重都在60%以上,是律师从事较多的社会责任活动类型。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提起公益诉讼、主动向政府申请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等类型的律师社会责任活动,律师参与的比例均在41%以下。其他类型的律师社会责任活动主要是到媒体录制法制节目,参政议政等。 律师实际参加社会责任的形式和他们认同的社会责任形式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如80%以上的律师认同普法、法律教育,但在实践中只有60%采用这种形式;向政府部门提出立法建议,认同率是60%以上,但实际操作率是40%;公益诉讼的差距就更大了,认同率是60%,但实际操作率只有23.5%。但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比例则两者基本持平。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律师要参与某些形式社会责任活动,可能存在机会或操作上的困难。 在参与律师社会责任活动收费形式中,50%多的律师在为弱势群体的代理案件、公益诉讼中无偿服务,比例较低,为弱势群体作具体法律问题咨询(含代写文书)、为弱势群体提供概括性的法律知识、为社区、学校等提供法律教育和普法宣传、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等几乎都采用了免费或无偿的形式。在向政府申请代理法律援助案件这一活动中,75.5%的律师接受了政府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方式。这也体现出,涉及案件代理的公益法律服务,往往由于投入成本、牵涉精力比较大,律师自己完全承担的能力也更弱。 在参与律师社会责任活动途径中,有律所安排、自发和他人委托三种缘由(途径)。在为弱势群体代理案件这一活动中,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例相差不大;为弱势群体作具体法律问题咨询(含代写文书)比例最高的是律师的自发行为,占46.2%;律所安排和他人委托的比例接近,均在23%左右;为弱势群体提供概括性的法律知识和提供立法建议属于自发行为的比例最高,均在50%以上;为社区、学校等提供法律教育和普法宣传比例最高的是律所安排的,占39.8%。这些律师社会责任活动,均存在律师由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缘由(途径)而参与的情况。可见,律师参与社会责任活动,以自发为主,但律师事务所也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三、律师对社会责任的观点

律师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律师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律师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律师如何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 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律师可以发挥积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与社会各方面均有接触,对于社会管理有切身体会,基于职业训练而形成严谨、规范的素养,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积极作为不仅是职责所在,也有利于提升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地位。 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这些方面的内容,与律师的日常工作关系密切,律师皆有切身体会,对其中的利弊得失感同身受。广大律师从内心也有意愿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有意愿为创新社会管理献言献策,但如何把我们的良好意愿化为切实的行动,并达到一定的效果,真正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在思想上正确认识律师的职业属性 律师职业不仅是法律所定位的“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发挥作用也不仅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本身首先是一个公民,凡公民皆有对社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律师在日常工作中服务于委托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但律师的职业属性天然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只有在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下,律师服务于委托人的作用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因此,律师不能把参与创新社会管理当做等闲之事,也不能因为参与创新社会管理可能没有直接创造效益而漠不关心,认为是浪费时间,应当在思想上把积极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放到一个十分重要的高度去认识。律师的职业属性要求律师不仅是一个职业的法律工作者,也应当是一个社会活动家、实践家,律师不是坐而论道,而应当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发挥律师职业规范、理性的素质,这也是创新社会管理所必不可少的方面,因此积极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是律师职业属性的要求。律师行业不仅可以因创新社会管理而受益,律师在创新社会管理过程中也可以拓展个人形象,提升个人能力,扩大社会交往,在直接服务于社会中增长自己的能力。

律师的责任

律师的责任 贵阳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开春 最近中国律师网有一条这样的报道,湖南省衡东县一名71岁的老大爷向大通状告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谭志平及其所在单位衡东县司法局。因谭在受托代理的一起医患纠纷案中未尽职责,存在重大过失,以致由于案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而使委托人输掉了官司。衡东县人民法院的审理也是围绕着委托代理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由谁向法院起诉,以及委托方是否已把医患事实已告诉委托方之焦点进行。(参见https://www.wendangku.net/doc/6a9163073.html,/pages/2007-4-20/s39047.html)案件消息报道到此,已是相当明了不过,作为委托方的代理律师辩称双方事先就由谁向法院起诉约定不明,又称原告没有向受托方告之其与医院已签定有关协议之事实,这样的反驳实在令作为律师的同行们感到疑惑:一个律师在接到案件后,怎么能不去注意一下起诉案件的诉讼时效呢?在接案后又为何不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了解清楚?这对一个法律人来说,出现这样的失误,实在是不可思议的事。早在前些年,从媒体上就经常看到当事人因为官司的事把委托律师告上法庭的纠纷,不过更多的是因为官司的败诉而把代理律师推上被告席;当然也有因为是风险代理官司,官司胜诉后,当事人眼红代理律师的收入而蓄意翻盘的事。在《今日说法》节目中,节目主持人撒贝宁曾不解地对嘉宾说:“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本为一条线上的同盟,为何又相互之间闹起不愉快的事?”细细分析这类发生在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之间因代理

的官司而发生的代理纠纷,不由得反思我国律师界所应关注的问题:律师的责任是什么? 在一般市民的眼里,律师的责任就是帮当事人打赢官司。对每一个当事人与律师来说,力争官司胜诉,这本为诉讼的初衷,原本无可厚非。然而官司的胜诉,仅为诉讼的最终目的,诉讼本身系为一个过程,欲达最终之目的,非仅一个愿望所能满足。案件事实本身,案件证据之充足性,法官素质,律师服务之质量等,均影响着案件最终结果。就案件代理本身而言,律师的作用,惟在为当事人提供尽职尽责之法律服务,以使诉讼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当事人总以为花钱请律师,一定会把案件摆平,于判决结果出来之前,还与律师保持着亲密的合作关系,若判决结果事与愿违,便感到上当受骗,其象是受“赔了夫人又折兵”之辱,于是把所有的冤屈都泼洒到律师身上。我们假设律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已经尽职尽责,无重大过失的前提下,这种事的发生,不能不说是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之浅薄。公民视花钱请律师等同于花钱把案件摆平,把法律服务过程等同于诉讼的最终目的,在法律尚需不断普及的今天,实在是很无奈的事。我国的法律人,尤其是律师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朱苏力教授在考察我国基层一个县的法律服务状况后说,现在我国民众的法律素养很低,在每一起法律纠纷中,若没有律师的参与,诉讼进程是相当缓慢的。法官与当事人的联系,可以通过律师代为转达。律师也可以协助法官做当事人的工作。因为律师的参与,可以避免使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现因不理解什么叫“回避”、“举证”等而问个不停。在中国,当事人自然是离

每个职业都有自己的社会责任

每个职业都有自己的社会责任,律师也不例外,律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也就承担着相对应的特殊的公共责任。下面我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论述律师的社会责任。 一、宏观层面之律师的社会责任 维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律师的神圣使命,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律师法和律师的行为准则都作了相应规定。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的使命和律师的社会作用是树立和保持律师使命感的法律保证,律师的使命决定着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也使律师职业变得光荣和崇高。 律师在司法公正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在现代司法中,公正乃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及联合国大会及其所属组织通过的一系列有关法律文书总的精神是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并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和法律之中。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如果他无力支付费用,可以免费。在构建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中,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执业人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所表明的:“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权,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它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共利益和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在司法活动中,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通过帮助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对于审判机关的不当诉讼行为,及时发现并提出纠正意见。并从不同角度提出事实材料和意见,可以使审判人员及时听到关于事实的不同评介和关于定案的不同判断,从而矫正不正确的认识,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律师为权利而斗争 权力制衡在民主社会不可或缺,它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一个标志。律师制度正是通过法律的力量去实现制衡。世界各国都把律师看做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在日本,《律师法》第一条规定,“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在实践中,日本律师维护律师的神圣使命,演绎出许多律师挺身而出,为正当权利受到恣意的权力行使的践踏,而自身又不具备反抗能力的人进行代理的经典案例。而一位美国律师在批评律师职业,反省律师职业时认为,律师没有取得他在75年或者50年前已经获得的具有人格的地位,其原因并不是缺乏机遇,也不是没有机会,而是由于有才能的律师没有获取财富和人格之间的独立地位,并且为了制约两者任何一方面的不平衡,在更大程度上他们变成了、他们允许自己变成了大财团的附庸,即金钱的附庸,忽略了自己利用权利来保护人民的义务。律师制衡权力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的社会使命和社会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律师的使命和作用,律师的地位才有可能真正得到提高,律师的作用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律师的使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而律师的使命感才有可能真正树立和保持。律师在实现为他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近年来,中国已先后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规约,并不断加强与人权有关的法治和司法建设。中国律师应在保护人权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二、微观层面之律师的社会责任

律师在依法治区中的重要作用

律师在依法治区中发挥 的重要作用 前言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总目标,并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论断、新部署,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强调了进一步加强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为我国律师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宏观上讲律师在依法治国中有着重要作用,细化到地方律师在依法治区中同样起着重要作用。通过调研,笔者了解到我区成立了8个律师事务所,共有60余名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律师。通过走访其中的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笔者了解到森平所从服务我区四大战略出发,为我区正阳工业园区办理了大量法律事务。工业园区建设涉及地方政府、企业以及老百姓的利益,涉及众多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谈判、起草、签约和执行,律师在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各方利益、促进和谐园区建设等方面都能发挥

非常积极的作用。下面笔者就以森平所办理园区的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2006年,被告玉塔食品公司通过与原告正阳园区管委会签订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玉塔食品加工项目入驻协议,与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正阳工业园区878㎡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07年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书号为302房地证2007字第00520号。2009年7月9日,原告鸿庄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玉塔食品公司(作为乙方)及第三人光普鞋业公司签订《资产收回协议》,约定:由鸿庄公司以6000000元(大写陆佰万元整)的价格收回被告玉塔食品公司位于正阳工业园区B5-2地块、面积14878㎡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宗土地上4642.38㎡的房屋和相关附属物,作为正阳工业园区建设储备用地;由鸿庄公司代扣玉塔食品公司所欠土地款、土地出让金共计2888084元后,鸿庄公司实际应支付玉塔食品公司3111916元;该协议签订并办妥资产及工程建设资料移交手续、玉塔食品公司及光普鞋业公司向鸿庄公司出具承若书后5日内,鸿庄公司支付应付款的70%计2178300元,余款在玉塔食品公司将其已作抵押的302房地证2007字第005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光普鞋业公司位于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的《房地产权证》置换出来办好房地产总证,并配合鸿庄公司办好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予以付清;本协议中收回的标的物于协议签订后2日内移交鸿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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